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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帳戶往來約定書
帳號: - - -
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存戶)茲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以下簡稱本帳戶)。嗣後就本帳戶之往來同意依照下列各條款約定:
第一條(名詞定義)
本約定書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支票存款」:指憑存戶簽發之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銀行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
二、「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
三、「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存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四、「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存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五、「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六、「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
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七、「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x、「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第二條 (開戶審查與開戶資料變更)
存戶開戶時,應填具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交付銀行,經銀行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存戶之票據信用情形,並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
印鑑卡上資料如有變更,存戶應即書面通知銀行,如擬變更印鑑,存戶須重填印鑑卡。存戶如未依前項約定為變更或通知,雙方間支票存款相關事宜,銀行悉憑存戶所留存之資料及印鑑辦理。
存戶如為法人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第二項約定辦理時,於銀行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存戶辦理變更手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銀行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並通知存戶結清帳戶。惟銀行於發現上述情事後,至存戶辦妥變更手續前,仍得憑存戶留存之資料及印鑑辦理支票存款相關事宜。
存戶如有視障困擾,其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出具經公證之存戶授權書,印鑑卡內留存
代理人一式印鑑有效,並加註某某人(即存戶)代理人字樣;代理人代理存戶簽發票據或相關文件時,除需憑上開留存印鑑,尚須於該票據或文件上註明存戶之代理人字樣辦理;其親自辦理者,應依公證法規定辦理開戶之公證,單獨留存存戶印鑑簽發支票或有關文件,嗣後變更印鑑等作業時,亦應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惟存戶開戶後,仍應特別注意簽發票據時簽章不符致退票或金額遭人盜填之風險,以及將印鑑交付他人代行蓋
章、填寫票據金額,可能發生冒簽票據或越權簽發票據之風險。第三條(憑票付款、付款之順序及存款不足之退票)
本帳戶內之款項,除另有約定外,悉憑存戶印鑑所簽發由銀行發給之支票付款,且不論其
發票日之先後,概按執票人提示先後順序支付;倘有多張支票同時提示時,銀行得任意排定支付順序。存戶除與銀行訂有透支契約外,應在本帳戶內存入足夠之存款,如存款不足,銀行並無通知存戶之義務,並將提示之支票予以退票。
第四條 (拒絕往來)
存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銀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三、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第五條(帳戶結清)
存戶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本帳戶之往來時,存戶應於銀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結清帳戶並返還剩餘空白支票及本票。
第六條(退票手續費)
存戶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或其他事由而退票或申請註記時,銀行得向存戶收取手續費,前述費用授權銀行得逕自本帳戶內扣抵之。
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所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票據交換所向銀行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七條(服務費用)
存戶依本約定書應支出之各項服務費用悉依銀行公告之存款業務收費標準計付,銀行應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或登載於銀行網站。
本約定書之各項服務費用,得由銀行自行調整、訂定及修改,惟除其內容有利於存戶者外,銀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於網站公告、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存戶。
第八條 (存戶簽發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之相關約定)
存戶簽發由銀行所發給載明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由銀行自本帳戶內代為付款。前項本票,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提示期限,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之內,且存戶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銀行仍得付款。
本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存戶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存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銀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存戶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銀行終止受存戶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存戶應於銀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返還剩餘空白本票。
第九條(註記)
存戶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銀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
第十條 (請求恢復往來)
存戶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銀行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一、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二、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第十一條(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發給之限制)
存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行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二、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銀行為前項限制時,應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之理由,存戶認為不合理時,得向銀行申訴。
存戶在銀行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銀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金額經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錯誤、遲延之免責及錯帳之更正扣回)
因不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所致之錯誤或遲延,銀行不負責任。因銀行或同業間之操作錯誤、電腦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有款項誤存本帳戶者,銀行得逕自更正扣回;如款項已被提用,存戶應即返還之。
除另有約定外,銀行於每月初對存戶寄送上月之對帳單(該月無存、取時不寄),存戶應即核對,如有不符,應於文到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銀行,經銀行查證確有錯誤時。銀行應更正之,逾期即推定以銀行帳載資料為準。
第十三條(票據偽造、變造、遺失、遭竊、被詐騙之免責條款)
第三人偽造、變造存戶之票據,銀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別而付款時,銀行不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存戶之印鑑章偽造票據,銀行憑留存印鑑付款,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銀行不負賠償之責。
第十四條(票據之掛失止付)
存戶對於票據及取款印章務須分別保管.如遇被盜、遺失或滅失時,應即向銀行原開戶單位,依法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於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後五日內,向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掛失止付失其效力),在掛失止付生效前,如存款被提領,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銀行不負責任。
存戶存入之新臺幣票據,於送達付款行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授權銀行或付款行代理存戶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若銀行轉託代收之金融業者,因故致無法取回代收款項、或發生遲延付款或一部分付款等情事,除係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所致者外,銀行不負責任。
第十五條(存入託收票據之入帳、生效及免責)
本帳戶存入之票據,xxxx收妥存入本帳戶後始生存入款項之效力。倘發生退票或其他情事,致銀行未能收取票款時,其已先入帳之票款,銀行得逕自帳戶內更正扣回;如款項已被存戶提領者,存戶應即返還之。
存戶應向銀行查詢存入之票據是否遭退票,如遭退票應即來行取回,於退票日起算一年內,存戶未取回原票據,銀行不負保管責任,惟銀行得通知(但無義務)存戶來行取回。存戶存入之票據遭退票時,存戶應自行追償,銀行並無代辦票據權利保全手續及追索之義務。
第十六條(公司重整之暫予恢復往來)
存戶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得向銀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銀行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自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銀行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第十七條(彙整資料及提供查詢)
存戶同意銀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之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得將存戶之退票紀錄、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並同意銀行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會員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存戶之個人資料。
存戶同意銀行得將本帳戶之開戶日期、法人之資本額與營業額、退票及清償註記、撤銷付款委託紀錄、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第十八條(文書之送達)
對存戶所為之通知或函件,銀行如依本約定書所載之地址或存戶最後以書面指定之地址郵寄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於存戶。
第十九條(委外資訊之揭露)
存戶同意銀行為配合業務需要,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將可委託其他機構處理之業務項目,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存戶可向 銀行洽詢有關委外作業所揭露於受託機構之資訊種類及受委託機構之名稱等資料,存戶並同意 銀行得將其資料提供予受委託機構,受委託機構於處理及利用存戶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及保守秘密。
第二十條(存款保險保障)
本帳戶依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之存款項目為標的範圍內,在主管機構所訂定最高保額內受存款保險保障。
第二十一條(個人資料)
銀行依本條約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自然人存戶本人基於本契約提供之個人資料
(下稱「存戶個資」):
一、存戶個資之蒐集,涉及存戶的隱私權益,向存戶蒐集存戶個資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存戶下列事項:
(一)蒐集者名稱(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存戶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銀行蒐集存戶個資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存戶詳閱如後附表,或查詢銀行網站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存戶就銀行保有之存戶個資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銀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銀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銀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存戶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銀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存戶個資,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存戶得向銀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銀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存戶個資。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銀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存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銀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存戶個資。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銀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存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存戶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銀行客服(0800-016168)詢問或於銀行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
五、存戶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存戶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銀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存戶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第二十二條 (抵銷條款)
存戶了解並同意本約定書係以存戶與銀行簽訂之任何契據產生任何違約情事,並經銀行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為解除條件,一旦解除條件成就,本約定書當然失其效力,銀行應立即返還本帳戶所餘存之款項,並將所應返還之款項逕行抵銷存戶對銀行所負之一切債務。
第二十三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存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存戶同意銀行為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等相關法令規範,得不須通知存戶逕為下列之處理: (一)在不違反法令情形下,銀行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客戶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
共資產時,得不予接受或斷絕業務往來關係。 (二)存戶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銀
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三)存戶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銀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第二十四條(約定事項之修改/變更)
存戶同意銀行依業務需要,得修正本契約約定事項,並於網站公告及營業場所公開揭示。銀行認有必要時,並得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存戶,
存戶對於增修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或通知後六十日內洽原開戶行辦理終止本支票存款契約,否則即視為雙方合意共同遵守之。
第二十五條(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
如因本約定書涉訟時,存戶同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以 地方法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未約定事項之協商)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美國FATCA法案條款:
銀行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s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法案)規範,存戶於銀行開立新帳戶往來時,存戶應依誠信原則勾選下列資料,並同意依FATCA法案要求提供下列必要之各項身分證明、文件或聲明。
◎存戶為自然人時(請勾選下列項目)
一、□具美國應稅身分,應提供W-9及同意書(Waiver)
二、□不具美國應稅身分(※※存戶如具有美國指標,應另提供 2 所列文件),應提供 1.□W-8BEN
2.□棄籍證明/□其他文件:
(※若不願意提供完整帳戶資料,銀行得不接受開戶之申請。)
◎存戶為法人時(請勾選下列項目)
一、□金融機構:應提供:□GIIN/□W-8BEN-E/□EIN/□其他: 二、□美國註冊之一般法人:應提供W-9 及同意書(Waiver)
三、□豁免申報法人(EBO:政府機構、中央銀行、國際組織、退休基金等):應提供W-8EXP四、□消極性一般法人(Passive NFFE:投資公司、開發公司等)
指前一年度消極性收入(Passive Income,如利息收入、股利、租金收入、權利金等)占總收入 50%以上之法人
1.□無美國應稅身分之大股東/持有人,應提供 (1).□財務報表(如:損益表、申報所得稅報表) (2).□實質握有 10%以上股權之大股東/持有人名冊 (3).□W-8BEN-E (法人提供)
2.□有美國應稅身分之大股東/持有人,應提供 (1).□財務報表及實質持有 10%以上股權之大股東/持有人名冊 (2).□W-8BEN-E 及同意書(Waiver)(法人提供)
(3).□W-9 及同意書(Waiver)(股東、代理人、有權簽章人提供)
五、□其他一般法人(Excepted NFFE:公開市場交易公司、Active NFFE 等),應提供 1.□財務報表/□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基本資料
2.□W-8BEN-E
(若不願意提供完整帳戶資料,銀行得不接受開戶之申請。)
存戶若開戶時未具美國應稅身分,承諾嗣後身分異動,應於 30 天內主動通知銀行,並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存戶若有違反本節約定,致其美國來源所得遭扣繳,或衍生任何稅務,銀行概不負責,且銀行若因存戶依本節有可歸責之事由受有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之處罰或遭交易對手求償),存戶同意無條件補償之。
存戶並同意若違反本節約定,存戶應於銀行通知後一個月內結清帳戶,逾期未辦理,銀行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辦理關戶。
共同行銷條款:
存戶□同意□不同意在銀行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下,銀行得將其持有、建檔之存戶姓名、地址以外之其他基本資料、帳務、信用、投資或保險等資料,基於宣傳推廣、進行行銷或提供業務服務等目的,揭露、轉介予銀行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轄下列經存戶勾選之子公司,或供其彼此交互運用: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所有公司
存戶縱使同意前項條款,惟日後若不再同意該項條款時,可利用電話、書面或親洽銀行營業單位,銀行將通知其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轄上述經存戶勾選之子公司,不再寄送相關資料,並停止交互運用存戶之上開資料。
存戶同意者簽名及蓋章處:
註 1:不同意者無須簽名及蓋章。
註 2:如未勾選「同意」、或僅勾選「同意」但未勾選得運用資料之子公司名稱,或申請人簽章欄位有留白或簽樣不符之情形,一律視為「不同意」。
存戶親自簽名 |
核對人簽章 |
上述全部條款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立約定書人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立約定書人茲聲明已充分瞭解其內容且同意遵守後始簽章。
立 約 定 書 人(即存戶):
(簽名及蓋章) 住 址:
負 責 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證 照 號 碼:電 話:
此致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4.01-00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支票存款開戶認證單
存別 | 戶 | 代 | 性 | 質號 | 01:一般戶 | 02:行員戶 | 03:工生戶 | 04:員工退休戶 | ||||
12:綜存存單戶 | 13:定存按月領支票 | |||||||||||
稅 | 別 | 代 | 號 | 0:免稅 | 1:本國國民 | 2:外僑及華僑 | 3:票券分離課稅 | |||||
4:外僑住滿半年以上 | 5:利息所得分離課稅 | 6:在台無住所外籍人士 | 7:在台大陸地區人士 | |||||||||
利代 | 率 | 別號 | 01:利率另訂 | 02:不計息 | ||||||||
組代 | 織 | 型 | 態號 | 1:個人戶 | 2.獨資戶 | 3.合夥戶 | 4.公司戶 | |||||
5.其他 | ||||||||||||
認證欄 | 機號、交易序號 | 交易代號 | 櫃號 | 帳 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記號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記號 | |||
性質別 | 稅率% | 行業對象別 | 組織型態 | 主管代號 | 幣別 | 利率別 | 利率% | 個別訂定利率 | 綜留額/出生日期/電話 | ||
開戶日期 | |||||||||||
(以下由銀行人員填寫)
開戶審核意見 | 查核人員簽章 |
經查核申請開戶人下列證照資料無誤: 公司組織:公司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證明書等),至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系統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列印查詢結果備查。」 行號: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等),至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系統查詢商業登記,並列印查詢結果備查。」 其他團體:應持有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或備案之文件。 分公司申請開戶:應提出本公司授權分公司開戶之證明書,並以本公司之名義開戶,由分公司經理人親自辦理開戶,並親自簽章,但得將分公司名稱併列於戶名內。 本人或負責人身分證。 其他證明文件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 |
申請開戶人票信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結果如下:無退票或被拒絕往來紀錄。 雖曾有 次退票紀錄但尚未被拒絕往來。 雖曾被拒絕往來惟已於 年 月 日解除。 |
申請開戶人已與本行有下列往來: 存款: 活期存款 帳號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年 月 日開戶,最近三個月平均餘額為NT$ˍˍ__千元。綜合存款 帳號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年 月 日開戶,最近三個月平均餘額為NT$ˍˍ__千元。定期(儲蓄)存款 帳號、金額明細如下: 其他往來內容如下: | ||||||
申請開戶人營業或職業狀況如下:申請人之營業處所已實地查證 | ||||||
x支票存款約定書確經申請開戶人或其負責人本人親簽無誤。 | ||||||
本件經查 符合本行開戶規定,擬准予開戶。不符本行開戶條件,擬婉拒開戶。 呈請 鑒核 | ||||||
經 辦 | 科 長 | 經副 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