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案號:105A40P004契約編號:106A40C003
正本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
契約文件
主辦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承 商:興誠服務管理有限公司
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起
契約期間:至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採購案號:105A40P004契約編號:106A40C003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目錄
一、 契約書
二、 廠商服務建議書三、 招標文件
四、 開標紀錄及決標紀錄五、 招標公告及決標公告
一、契約書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
契約書
甲方: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乙方:興誠服務管理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105A40P004契約編號:106A40C003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契約書
立 契 約 書 人 交 通 部 臺 灣 區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與 (以下簡稱乙方),茲因國道服務區第一線服務環境與人員服務能力,進行神秘客隱匿訪查案,甲方委託乙方辦理「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本技術服務契約,約定內容如下:
立契約書人
高公局關防
甲方:交通部xxxxxxxxxxxxxxx:xx xxx
xx:新北市泰山區xx里半山雅 70 號電話:00-00000000
傳真號碼:02-29093218
承作人印信
乙方:興誠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80642667
法定代理人: 董事長 xxx
xx:407 臺中市西屯區xx里河南路一段 170 號 5 樓之 4
電話:(00) 00000000
傳真號碼:(00) 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1 月 1 日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契約文件及效力:一、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招標文件及其文件變更或補充
(二)投標文件及其文件變更或補充(含乙方資格證明文件、服務建議書、授權書、投標廠商聲明書等)
(三)開、決標紀錄等相關文件及其文件變更或補充
(四)契約本文、附件及其文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六)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
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二、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三、契約文字:
(一)以中文為準。
(二)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四、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機關決標生效日之日起生效。
五、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乙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六、契約正本 2 份,甲、乙雙方各執 1 份。
第二條 履約標的:「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履約內容詳乙方「服務建議書」。
第三條 契約期間: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四條 契約價款:
契約總價計新臺幣 52 萬 2,000 元整(含 5%營業稅)(費用說明如詳細價目表總表及詳細價目表)。
26 萬 1,000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本契約價金分上、下半年各付款 1 次,每次為新台幣
元整,乙方應依「服務建議書」之預定調查期間辦理隱匿訪查, 乙方於每次調查結束後,分別於 5 月 5 日及 11 月 5 日前提送調查成果報告(初稿,含電子檔)10 份,並向甲方提出成果簡報,再依甲方審查建議增修事項,製作成果報告書(定稿)送甲方驗收合格後,乙方再備齊該次請款憑證,向甲方申領款項,甲方於收到憑證後撥付款項。
二、乙方於各次調查結束後,應將原始資料與相關檔案及報告書(定稿,均含光碟片),製作 30 份送交甲方。
三、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履約期間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數均各低於總人數 1%者,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繳納代金之證明文件應於驗收合格付款前送甲方查核,以憑付款。
四、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五、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或試圖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六、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七、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八、契約總價曾經減價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九、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壞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成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
付。
十、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二)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三)乙方依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定,應繳納代金而未繳納者。
(四)其它違約情形。
第六條 乙方於必要時得派員與甲方協同討論收集相關服務品質提昇管理系統必須之資料,甲方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七條 履約內容:
如甲方招標文件及乙方「服務建議書」等所載。第八條 調查地點:
國道高速公路 14 處服務區【國道 1 號:中壢、湖口(含南下、北上)、泰安(含南下、北上)、西螺(含南下、北上)、新營(含南下、北上)、仁德(含南下、北上);國道 3 號:關西、西湖(含南下、北上)、清
水、南投、古坑、東山、關廟(含南下、北上);國道 5 號:石碇等
14 處,(部分服務區含南下、北上共計 21 處)】所屬之主體與xx環境設施為實施對象。
第九條 調查次數及實施方式:
一、調查次數:全年共辦理 2 次,分上、下半年度辦理,每次各於平 日及假日辦理。
二、實施方式:
(一)乙方指派 擔任本專案契約之主要專案經理,負責統籌規劃、系統指導及執行過程之溝通與監督。輔導期間得由主要專案經理依時程規劃指派優秀專業之隱匿訪員協助。
(二)調查方式以各服務區為調查單位,乙方派任執行稽查之調查員辦理調查前,對於調查內容及方式應充分瞭解,並接受一定時數之行前調查教育訓練,使其能完全勝任本調查工作,並於辦理實地調查前,將行前調查訓練時間、地點、受訓人員(調查員)之簽名冊、證照及工作服務證明等密送本局備查後,再辦理調查。
(三)若乙方之調查員經甲方查獲未取得國際證照而執行調查者,甲
方將要求乙方對全部服務區重新執行調查,其所衍生之費用由 乙方負擔。
(四)為符公正、公平原則,每次調查至少 2 人為 1 組,且應為同組人員完成 14 處服務區(含南下、北上共計 21 處)調查,但平日、 假日得為不同組之人員辦理調查。
第十條 履約期限:
一、本契約所載期限均採日曆天,並計入星期天、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
二、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三、xxxx「服務建議書」所載預定調查期間完成調查。如未及於預定調查期間內辦理調查時,應於預定調查期間 14 日前,以書面向甲方徵得同意後辦理。
第十一條 履約期限延期: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除天災事變及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但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經甲方認可者,不在此限。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一、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二、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三、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四、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五、其它非可歸責於乙方情形,經甲方認可者。
前款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履約管理:
一、履約標的未經驗收前,甲方因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後,由甲方先行接管。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甲方負責。
二、乙方應嚴守調查結果資料之業務機密。
三、乙方就甲方提供之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
品或其他資訊,負有對外保密之義務,若有對外洩漏之情事發生,甲方得就所受損害向乙方提出賠償。
四、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但不得低於乙方專業上合理之注意程度)妥善保管於本契約持續中所知悉,或取得自甲方(含所屬單位)之業務機密、技術資料,及因本契約而持有之其它資料 (以下簡稱「機密資料」) 。
五、除相關之業務、及必要人員外,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前述機密資料以任何方式發表、洩漏、告知、交付、移轉或圖利任何第三人、媒體或政府機關,亦不得運用於履行本契約無關的工作。
六、如係依法律規定有義務提供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且提供之程序應合法、公正及適當,並採取必要或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降低甲方因此可能發生之損失。
七、乙方依本契約所負之保密義務,於本契約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
由終止後仍繼續存在。
密同意書乙次(如附錄)。
員每年簽署甲方提供之委外廠商保密切結書及委外廠商員工保
九、乙方駐點服務人員、專責維護人員及經常到機關洽公之業務人
條款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遵守有關之保密約定及期間。
八、甲方因業務關係與第三人就該機密資料有特別約定保密期間及
十、乙方於辦理訪查過程中,基於保障甲方之權益與乙方提供專業知識之共信原則,甲方得配合提供人力、資源,以完成乙方所要求之各項推動項目與日期。
第十三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認可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二、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查驗、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設備、人工及資料。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
三、審查、查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或重作。
四、乙方不得因甲方機關辦理審查、查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五、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審查、查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審查、查驗之限制。
第十四條 保險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及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第十五條 驗收
一、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二、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三、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期限內改善或重作 (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延遲履約違約金」計罰。
四、乙方不於前項說明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六條 遲延履約違約金
一、乙方應分別於 5 月 5 日及 11 月 5 日前提送成果報告(初稿,含
電子檔)(如末日為假日,則順延至第 1 個上班日)送交甲方;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交貨,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三計算。但逾期超過 30 個日曆天(含)以後,即以不能交貨論,本局得解除契約。
二、第一款扣抵方式,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三、甲方及乙方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四、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
第十七條 權利及責任
一、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 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標的,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乙方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甲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三、 甲方對於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四、 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第十八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三、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二)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五、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六、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契約中止、終止及解除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中止契約:
(一)本項工作進行中,甲方因政策變更或其它因素需中止本工作時,乙方須配合中止。甲方得於 10 日前以書面預告乙方中止各項工作之進行,乙方於接獲上開停工通知時,應即中止工作之進行,於 10 日內將已完成或未完成之相關資料交付甲方。
(二)經甲方預告停止服務後,xxxx辦理之服務工作,均不得請求報酬。
(三)乙方交付已完成或未完成之資料後,甲方應依乙方實際工作數量覈實合理計付服務費用。
(四)於停止服務工作原因消滅後,經甲方書面通知,乙方應即依本契約之約定繼續履行各項服務工作。
二、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二)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三)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四)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五)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六)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七)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八)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九)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一)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三、終止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四、甲方未依第二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五、契約經依第二款規定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他方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六、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七、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八、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違反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九、本項契約經政策變更或其他因素需全部終止或部分服務項目終止者,準用中止之相關規定。
十、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 依採購法第六章或第 103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三) 提起民事訴訟。
(四)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五) 依契約或雙方合議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地址:xxxxxx 0 x 0 x 電話:(00)0000-0000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 其他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或試圖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四、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五、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六、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相關法令辦理。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詳細價目表總表
標的名稱: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 採購案號:105A40P004
項次 | 項目 | 金額(新台幣/元) | 備註 |
一 | 直接費用部分 | ||
A.直接薪資 | 274,945 | ||
B.其他直接費用 | 199,600 | ||
直接費用合計=(A+B) | 474,545 | ||
二 | 利稅管理[(一)×10%] | 47,455 | |
服務費用合計(一+二) | 522,000 |
廠商印信
詳細價目表
一、直接費用部份
A. 直接薪資
職 稱 | 單位 | 數 量 | 單價(元) | 複價(元) | 備註 |
計畫經理 (主持人) | 人月 | 2 | 25,750 | 51,500 | 分上、下半年度 2 次辦理 |
調查員 | 人月 | 4 | 40,000 | 160,000 | 14 服務區,分上、下半 年度 2 次辦理,每次至 少 2 人為 1 組 (含報告撰寫等) |
保險費等 | 式 | 1 | 63,445 | 63,445 | 以實際薪資 30%計 |
合 計 | 274,945 |
B. 其他直接費用
項 | 目 | 名 | 稱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複價(元) | 備註 |
交通費(如雇車、 油資、住宿費等) | 次 | 4 | 30,500 | 122,000 | 分上、下半年度 2 次辦理,每次分平日及假日 | |||
裝訂印刷費 | 式 | 2 | 15,000 | 30,000 | 分上、下半年度 2 次辦 理,每次研究報告書 30本,每本報告書皆應附專案研究檔案光碟片 | |||
隱匿訪查費用(如試食等) | 次 | 4 | 11,900 | 47,600 | 14 處服務區,分上、下 半年度 2 次辦理,每次分平日及假日 | |||
合 | 計 | 199,600 |
廠商印信
二、廠商服務建議書
三、招標文件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投標須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三、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五、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54 萬 9,945 元整。七、上級機關名稱:交通部。
八、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同招標機關。
九、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臺北市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十、 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一、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案業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二、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十三、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
十六、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
之文件。
十八、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九、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60 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服務建議書 1 式共 10 份。
二十一、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二十二、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4 時 00 分。
二十三、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本局第四辦公室會議室。
二十四、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 人(含)以內。
二十五、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應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二十六、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七、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二十八、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二十九、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三十、 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三十一、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三十二、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三十三、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三十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資格摘要:
(1) 具同性質調查經驗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或提供專業服務之公司、法人。
(2) 營業項目為管理顧問業、市場調查研究業等相關業者,其營業項目相符,具有承辦能力未受停業處分者。
(3) 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與採購之廠商。
( 二) 投標廠商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 國內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服務之公司、法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 1 期營業稅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三) 其他應繳交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乙份(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2) 服務建議書(附詳細價目表總表及詳細價目表等)1 式 10 份。三十五、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
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三十六、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招標文件說明。
三十七、依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三十八、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詳招標文件說明。三十九、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台幣。
四十、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投標須知。
🗹(2)契約條款。
🗹(3)投標表單(含標封、投標廠商聲明書、授權書、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等)
🗹(4)投標標價清單( 報價單)。
🗹(5)徵求服務建議書。
🗹(6)其他: 評審須知
四十一、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各式投標表單請以電腦繕打)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四十二、投標文件須於 105 年 11 月 8 日 17 時整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
收件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總收發地址:24303 xxxxxxxxxxxx 00 x
寄達或專人送達日以本局收文日期為準,提送之申請文件如不齊全或逾期提送者,均不受理。
截標當日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截標期限及開標日期,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機關不另通知)
四十三、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四十四、評選程序:依評審須知規定辦理。四十五、議價須知:
(一) 評選會議結束後,本機關另訂期通知第一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二) 本案採非固定服務費用,辦理議價時,以 3 次為原則。
四十六、本採購案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其屬著作權部分,廠商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招標機關。著作權以外之智慧財產權由高速公路局取得全部權利。廠商執行契約過程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十七、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四十八、其他須知:詳招標文件說明。
四十九、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法務部調查局:
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
地址:231 xxxxxxxxx 00 xxx:xxxx 00000 x信箱
xxxxxx:
xx:(00)0000-0000
地址:220 xxxxxxxxxx 000 x 0 x
xx:xxxx 00000 x信箱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
地址:110 xxxxxxxxx 0 x 0 x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
電話:(000)000-0000,傳真:(049)239-1517
地址:540 xxxxxxxxx 0 xxxxxxx:
xx:(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
信箱:新莊郵政 10-4 號信箱五十、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
檢舉電話:0000-000-000
檢舉信箱: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
傳真檢舉專線:(00)0000-0000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xxxxxx 000 x 0 x
「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徵求服務建議書
壹、服務工作範圍及內容
投標廠商請依下列項目及順序製作並提送服務建議書。一、調查目的:
為落實國道高速公路服務區顧客導向的服務理念,提升服務品質,俾供作評估各服務區營運績效及改進之參考。
二、調查名稱:
「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三、主辦機關: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四、調查時間:
全年度分為上、下年度各辦理 1 次總調查,每半年度神秘客均須於平
日及假日分別至各服務區執行 1 次調查。五、調查地點:
國道高速公路共 14 處服務區【國道 1 號:中壢、湖口(含南下、北上)、泰安(含南下、北上)、西螺(含南下、北上)、新營(含南下、北上)、仁德(含南下、北上);國道 3 號:關西、西湖(含南下、北
上)、清水、南投、古坑、東山、關廟(含南下、北上)及國道 5 號
石碇等 14 處服務區(部分服務區含南下、北上共計 21 處),如附各服務區地址】
六、調查項目:
針對服務區內商品品質、商品售價、用餐環境、服務設施及服務人員態度等 5 大項評分,每項配分 20 分,合計 100 分(調查時請勿偏重某
特定項目,應就該 5 大評分項目平均設計調查細項項目),必要時可對
服務區特別優異等項目酌予加分,但不得超過 5 分。廠商執行前之調查表設計,應向本局及相關單位簡報,經討論確定同意後再再執行調查。
七、調查執行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調查工作執行方式
1. 調查方式以各服務區為調查單位,廠商派任執行稽查之調查員辦理調查前,對於調查內容及方式應充分瞭解,並接受一定時數之行前調查教育訓練,使其能完全勝任本調查工作,並於辦理實地調查前,將行前調查訓練時間、地點、受訓人員(調查員)之簽名冊、證照及工作服務證明等密送本局備查後,再辦理調查。
2. 每次調查至少 2 人為 1 組,且應為同組人員完成 21 處服務區(含 南下、北上)調查,但平日、假日得為不同組之人員辦理調查。
3. 乙方指派 1 人擔任本專案契約之主要專案經理,負責統籌規劃、系統指導及執行過程之溝通與監督,輔導期間得由主要專案經理依時程規劃指派優秀專業之隱匿訪員協助。
(二)調查注意事項:
1. 調查人員需採隱匿方式辦理,不得以任何不當方式,向服務區經營廠商暗示調查員身分。
2. 調查員辦理調查時,對其調查項目應予拍照佐證(原則每服務區拍照 30 張,得酌予加減,但不得少於 25 張)。為避免爭議,應以錄影、錄音方式存證,如因廠商未提出證明,致原調查產生爭議而作廢,廠商須重新進行補調查時,所衍生之各項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3. 廠商所提供之調查員,需於指定之調查期間內,依所定調查項目逐一隱匿調查評分,並應秉持公正、公平及客觀方式辦理調查。
八、資料分析報告
(一)複查與報告提送
1. 廠商應依本局通知調查之日期完成調查工作,並於完成調查工作後,應將平日及假日評分予以檢核有無太大差異,如 2 次評分總分相差在 10 分以上者,原調查保留,並再派第三組人員 辦理調查,並針對其差異性提出報告說明,以示公允。
2. 廠商應確認調查員有否真正執行任務,抑或係調查員捏造,除追究法律責任之外,如因必須由第三人再辦理調查評分時,其所衍生之各項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3. 調查報告分 2 次提送(分上、下半年度),每次報告分別於 5月 5 日及 11 月 5 日前提送調查結果報告 10 份(初稿,含電子檔),並向本局提出成果簡報,再依本局審查建議增修事項,製作成果報告書 30 份(定稿,含光碟片)送本局辦理驗收。本局若有額外需要時,廠商應無條件即時補充,並不得要求本局另行支付費用。
(二) 基本調查資料統計分析(以各服務區及整體服務區為單位,分別作各項調查評分結果統計分析)。
(三) 交叉分析(以各服務區為單位之商品品質、商品售價、用餐環境、服務設施及服務人員態度等之各細項作交叉分析報告)。
(四) 綜合分析及缺失改善建議(就各服務區及整體服務區分別提出)。
九、廠商信譽及實績
廠商信譽文件,具有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承辦能力之經驗、實績、信譽證明。
十、計畫員主持人、調查員資格經驗與專業能力:
建議書」內。
服務驗證稽核員資格證書(例如國際知名之 SGS、ESQC、TUV… 等,認可之證書必需在有效期間內),並將證書影本附於「服務
(二) 調查員之素質、品格、知識、專業等,應取得國際間認可之國際
(一) 計畫主持人應為廠商之現職人員,至少需任職 2 年以上(需提出 工作服務證明):具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且具執行本標案相關案件實務之經驗。
(三) 調查員應為廠商之現職人員(需提出工作服務證明),並於執行調查前取得前款國際服務驗證稽核員之資格證書,不得以完成一 定時數之修業證明代替。
十一、工作時程安排及調查內容
(一)工作時程安排
契約期間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分上、下半年辦理。(本專案業務單位有權要求得標廠商配合調整執行期程)
(二)調查內容
針對服務區內商品品質、商品售價、用餐環境、服務設施及服務人員態度等 5 大項評分,每項配分 20 分,合計 100 分(調查時請
勿偏重某特定項目,應就該 5 大評分項目平均設計調查細項項目),
第一次辦理調查前,廠商應就該 5 大評分項目設計調查細項項目,應向本局及相關單位簡報,經討論確定同意後再再執行調查。
十二、經費預算分配:投標時請廠商塡寫詳細價目表總表(含詳細價目表)。
貳、服務建議書製作應注意事項:一、製作規範
(一)建議書以中文直式橫書以電腦繕打,繕寫方向由左向右,裝訂線在左邊,裝訂成冊,並於頁面中央加註頁碼。
(二)建議書 A4 大小之紙張雙面印製,以 25 頁為原則,封面、目錄、廠商之經驗及實績簡介、參與人員學經歷及證照等資料附件,均不納入頁數計算。
(三)字體為標楷體,字型大小除各章節以 16 點書寫以外,其餘內容
請以 14 點為原則,但圖片內文字字型大小除外。
(四)服務建議書裝訂後,如有缺漏、錯誤或需補充部分,得製作勘誤表或補充說明,份數與服務建議書冊數相同,併同服務建議書送達。
(五)建議書封面請註明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招標案、「投標廠商名稱」之字樣。
(六)建議書除封面外,內頁依序應包括首頁(正本首頁請加蓋廠商章
及負責人章)、建議書目錄,建議書內容及附件。
(七)投標廠商背景資料及證明文件請置於建議書附件。
(八)服務建議書應檢附一式 10 份(應含詳細價目表總表、詳細價目 表)。
二、一般規定
(一)廠商建議書僅供本專案審查,本局不移作他用。
(二)廠商製作建議書時,需檢附佐證資料,所提及之能力、資料或經驗,本局認為有疑問時,得請廠商提出證明文件。
(三)建議書製作費及契約簽訂前所花費之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
(四)服務建議書內容若有偽造或惡意欺騙之行為,若經查證屬實不論得標與否,本局得隨時取消其承攬資格,並求償對本局因此造成之一切損失。
(五)投標廠商所送本專案服務建議書等一切資料,概不退還。
(六)未得標服務廠商服務建議書,主辦機關不予經費補助。三、保密遵守原則
(一)立約廠商應嚴守委託契約內容、調查結果資料及委託機關之業務機密。
(二)立約廠商員工應同時嚴守本案契約之保密協定,若有現職或離職員工違反協定,立約廠商應負連帶責任。
(三)本案應由立約廠商自行履約,不得分包或轉包,若經查確有轉包情形,則終止契約,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權利歸屬
本案調查所產之原始資料及調查報告內容,其所有權歸本局所有,立約廠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數據、內容及轉載刊登。
五、注意事項
(一) 投標廠商如需現勘調查地點,請自行前往高速公路各服務區。
(二) 投標廠商經審查資格及投標文件合格者得參與後續評審。
(三) 簡報時間,將另函通知。
(四) 成績評定方式如附件:「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評審辦法。
(五) 決標後,得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列為契約附件。參、 執行本專案之參考文件:
一、廠商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承辦能力之經驗、實績、信譽證明等文 件。
二、計畫主持人及調查員資格證明文件。三、詳細價目表總表(含詳細價目表)。
肆、調查員交通及保險
一、廠商調查人員往返各服務區交通,由廠商自行雇車輛接送。
二、廠商於調查期間需為調查員及其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汽機車第三責任險及專業責任險。
伍、其他注意或應辦事項:
一、投標廠商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者,除自負刑責外,並即行取消其投標議約議價或得標資格,事後發現亦同。
二、主辦機關對於廠商進度應予管制並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督促,廠商不得拒絕。
三、主辦單位得就本案因政令或計畫變更有權做出暫緩或不予簽約之決定。
四、關於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或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
五、付款辦法:本案分上、下半年各付款 1 次,廠商提送調查成果經本局審查、驗收合格後,廠商應備齊該次請款憑證(含隱匿訪查試食發票影本)向本局申領款項,本局於收到憑證後付款(詳如招標文件)。
陸、招標金額:
本標案為非固定服務費用之總包價法,服務費用預算金額為新臺幣 : 54 萬
9,945 元整。
廠商之投標報價應含項目:詳細價目表總表(含詳細價目表)。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詳細價目表總表
標的名稱: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 採購案號:105A40P004
項次 | 項目 | 金額(新台幣/元) | 備註 |
一 | 直接費用部分 | ||
A.直接薪資 | |||
B.其他直接費用 | |||
直接費用合計=(A+B) | |||
二 | 利稅管理[(一)×10%] | ||
服務費用合計(一+二) |
廠商印信
詳細價目表 | ||||||||
一、直接費用部份 | ||||||||
A. 直接薪資 | ||||||||
職 | 稱 | 單位 | 數 量 | 單價(元) | 複價(元) | 備註 | ||
計畫經理 (主持人) | 人月 | 2 | 分上、下半年度2次辦理 | |||||
調查員 | 人月 | 4 | 14服務區,分上、下半年度2次辦理,每次至少2人為1組 (含報告撰寫等) | |||||
保險費等 | 式 | 1 | 以實際薪資30%計 | |||||
合 | 計 | |||||||
B. 其他直接費用 | ||||||||
項 目 名 稱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複價(元) | 備註 | |||
交通費(如雇車、油資、住宿費等) | 次 | 4 | 分上、下半年度2次辦理,每次分平日及假日 | |||||
裝訂印刷費 | 式 | 2 | 分上、下半年度2次辦理,每次研究報告書30本, 每本報告書皆應附專案研究檔案光碟片 | |||||
隱匿訪查費用 (如試食等) | 次 | 4 | 14處服務區,分上、下半年度2次辦理,每次分平日及假日 | |||||
合 | 計 | |||||||
廠商印信 |
國道高速公路服務區名稱地址、電話及經營廠商一覽表 | ||||
服務區 | 地址 | 電 話 | 經營廠商 | |
中壢 | 桃園縣中壢市內定里20鄰內定二街998之3號 (國道1號55K) | 00-0000000 |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湖口 | 南下 |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8鄰國強街1巷8號 (國道1號86K) | 00-0000000 |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北上 |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12鄰榮光路158號 (國道1號86K) | 00-0000000 | ||
泰安 | 南下 | 台中市后里區月眉里安眉路113號 (國道1號158K) | 04-25562461 | 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北上 | 台中市后里區月眉里雲頭路3之3號 (國道1號158K) | 04-25562544 | ||
西螺 | 南下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1號 (國道1號229K) | 00-0000000 | 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北上 |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里2號 (國道1號229K) | 00-0000000 | ||
新營 | 南下 | 台南市後壁區竹新里新厝69號 (國道1號284K) | 00-0000000 |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北上 | 台南市後壁區竹新里新厝72號 (國道1號284K) | 00-0000000 | ||
仁德 | 南下 | 台南市仁德區中洲里中洲1之15號 (國道1號335K) | 00-0000000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北上 | 台南市仁德區中洲里中洲1之16號 (國道1號335K) | 00-0000000 | ||
關西 | 新竹縣關西鎮東安里上三屯14號 (國道3號77K) | 00-0000000 |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 |
西湖 | 南下 | 苗栗縣西湖鄉湖東村8鄰埔頂29號 (國道3號134K) | 037-920549 |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
北上 | 苗栗縣西湖鄉湖東村8鄰埔頂29號 (國道三3134K) | 037-923610 | ||
清水 | 台中市清水區吳厝里7鄰東山路145號 (國道3號171K) | 04-26202829 |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 |
南投 | 南投縣南投市振興里南鄉路250巷142弄6號 (國道3號232K) | 049-2242956 |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 |
古坑 | 雲林縣古坑鄉崁腳村五鄰新興100號 (國道3號277K) | 00-0000000 |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東山 | 台南市東山區枋子林74之6號 (國道3號320K) | 00-0000000 | 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關廟 | 南下 | 台南市龍崎區楠坑里6鄰楠坑12之1號 (國道3號364K) | 00-0000000 | 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北上 | 台南市龍崎區楠坑里6鄰楠坑12之1號 (國道3號364K) | 00-0000000 | ||
石碇 | 新北市石碇區豐林里楓子林62號 (國道5號4K) | 02-26634275 |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及服務建議書說明暨評審xx
x、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一、法令依據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等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辦理。
二、本評審小組由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局內推派人員共同組成,評審小組共置委員 5 人。
三、評審小組召集人由本局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局內人員擔任,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負責綜理評審事宜,評審小組於開標前成立,於完成評審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四、本評審小組,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本採購案召開評審小組會議時,各評審委員均須親自出席評審會議,不得代理。
貳、評審作業
一、評審作業流程:資格審查
(一)依招標公告所訂時間、地點公開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如附表一)。
(二)經審查合於資格之廠商當場抽籤決定評審會議簡報順序(未到場廠商由開標主持人代為抽籤),並將「服務建議書」轉送各評審委員先行審閱。
二、評審作業程序
(一)評審委員就各廠商於開標階段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進行評分;廠商於評審當日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審考量。
(二)廠商應在所定簡報時間前 30 分鐘至簡報地點報到準備(本局僅提供
銀幕,簡報工具請廠商自備),遲到超過規定開始簡報時間 5 分鐘以上時,視為自動放棄簡報權利,且不得再進入簡報會場,遲到或未出席簡報者,簡報與答詢項目分數計為零分,評審委員並得就廠商
於資格標階段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內容逕行評分。
(三)廠商得出席簡報人數以 4 人為限,廠商依序就「服務建議書」內容
提出簡報,隨後由評審委員進行諮詢。簡報時間以 15 分鐘為限(簡報時限前 3 分鐘按鈴 1 次,結束時按鈴 2 次,廠商應立即停止簡報);詢答時間以 10 分鐘為原則(採統問統答方式為之),並由召集人視需要縮短或延長詢答時間。(如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超過(含)5 家,則簡報時間縮短為 10 分鐘。)
(四)簡報及詢答期間內,除簡報有關人員可在場內,其他廠商應退席在場外等候。評審委員評分時,所有廠商人員一律退席。
(五)所有廠商簡報及詢答結束後,由評審委員當場進行各項目之評分並 排定名次後(如附表二「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評審評分表」),交由採購單位彙整後填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評審評分 彙總表」(如附表三),送請評審委員確認簽章。
三、評審最符合需要廠商之議價及決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案採非固定費用,廠商應詳列其報價之內容,以序位法評定最符合需要廠商名次,並以序位第一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符合需要廠商,惟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分未達 70 分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二)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擇標價低者優先議價,遇標價相同時則以獲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優先議價廠商,序位第一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最符合需要廠商一經評定,經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並於完成議價後決標(若議價不成,機關得依序洽次一序位之廠商辦理議價並於完成議價後決標)。
四、評審項目及配分權重:
(一)廠商實績及履約能力(含廠商實績、計畫主持人及相關人員專業能力),配分為 20%。
(二)專案技術能力(含對本專案瞭解度、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及問卷設計方式),配分為 30%。
(三)專案管理能力(含本專案時程規劃、進度管控及執行),配分為 20%。
(四)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配分為 20%。
(五)簡報及詢答,配分為 10%。五、其他
(一)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招開評選小組會議討論決議後補充或修訂之。
(二)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僅供本案評審,本局不移作他用。
(三)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必須依照本案徵求服務建議書之規定及需求,據實撰寫。
(四)廠商製作服務建議書時,所檢附之文件資料,本局認為有疑議時,得請廠商提出相關佐證。
(五)服務建議書製作及契約簽訂前所需支出之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服務建議書於評審後,除本局保留所需份數外,其餘得由投標廠商自行收回。
附表一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
採 購 案 名 | 「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招標案 | ||||||
廠商名稱審查項目 | |||||||
廠商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 |||||||
廠商納稅證明 | |||||||
廠商信用證明 | |||||||
投標廠商聲明書 | |||||||
授權書(不參加開標者免附) | |||||||
服務建議書(1 式 10份) | |||||||
報價單(投標標價不可大於本案預算金額 54 萬 9,945 元整,報價超過預算金 額視為不合格標) | |||||||
廠商資格審查結果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審查人員簽名: 主持人:
附表二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評審評分表
標的名稱: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 評審委員代號: 日期: 年 月 日
評分項目 | 投標廠商名稱 | 權重 % |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
廠商實績及履約能力(含廠商實績、計 畫主持人及相關人員專業能力) | 20 | ||||||||
專案技術能力(含對本專案瞭解度、服 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及問卷設計方式) | 30 | ||||||||
專案管理能力(含本專案時程規劃、進 度管控及執行) | 20 | ||||||||
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 20 | ||||||||
簡報及詢答 | 10 | ||||||||
合 | 計 | 得 | 分 | 100 | |||||
廠 | 商 | 標 | 價 | ||||||
序 | 位 | ||||||||
審查意見 | |||||||||
※註: (1)合計得分高於 90 分或低於 70 分,應說明理由。 (2)委員應依序評定各廠商名次,名次不得重複。第一名序位為 1;第二名序位為 2;第三名序位為 3,第四名以後依此類推。 (3)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評分未達 70 分以上者,不得列為優勝廠商,不得列入序位排名。 (4)本表於評選完畢後密封存檔備查。 |
評審委員簽名: ____________
附表三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評審評分彙總表
標的名稱: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 日期: 年 月 日
廠商名稱 | ||||||||||||
得分、序位 評審委員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委員代號 1 | ||||||||||||
2 | ||||||||||||
3 | ||||||||||||
4 | ||||||||||||
5 | ||||||||||||
廠商標價 | ||||||||||||
序位合計 | ||||||||||||
議價順序 | ||||||||||||
工作人員簽名: | ||||||||||||
全部 評審委員 | 姓名 | |||||||||||
職業 | ||||||||||||
委員簽名 | ||||||||||||
※註: (1)序位合計欄係由各評選委員對廠商之「技術服務評選評分表」評定之序位加總而得,合計最低者,議價順序為第一優先,依此類推。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ㄧ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為優先議價。 (2)序位加總相同者,依招標文件所載評定方式,決定之。 (3)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評分未達 70 分以上者,不得列為優勝廠商,不得列入序位排名。 |
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
附錄
委外廠商保密切結書
(廠商填寫即可)
立切結書人﹍﹍﹍﹍﹍(簽署人姓名)等,受﹍﹍﹍﹍﹍(廠商名稱)委派至交通部臺灣 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機關名稱,以下稱機關)處理業務,謹聲明恪遵機關下列工作規定,對工作中所持有、知悉之資訊系統作業機密或敏感性業務檔案資料,均保證善盡保密義務與責任,非經機關權責人員之書面核准,不得擷取、持有、傳遞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給無業務關係之第三人,如有違反願賠償一切因此所生之損害,並擔負相關民、刑事責任,絶無異議。
一、 未經申請核准,不得私自將機關之資訊設備、媒體檔案及公務文書攜出。
二、 未經機關業務相關人員之確認並代為申請核准,不得任意將攜入之資訊設備連接機關網路。若經申請獲准連接機關網路,嚴禁使用數據機或無線傳輸等網路設備連接外部網路。
三、 經核准攜入之資訊設備欲連接機關網路或其他資訊設備時,須經電腦主機房掃毒專責人員進行病毒、漏洞或後門程式檢測,通過後發給合格標籤,並將其粘貼在設備外觀醒目處以備稽查。
四、 廠商駐點服務及專責維護人員原則應使用機關配發之個人電腦與週邊設備,並僅開放使用機關內部網路。若因業務需要使用機關電子郵件、目錄服務,應經機關業務相關人員之確認並代為申請核准,另欲連接網際網路亦應經機關業務相關人員之確認並代為申請核准。
五、 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或稽核立切結書人是否符合上列工作規定。六、 本保密切結書不因立切結書人離職而失效。
七、 立切結書人因違反本保密切結書應盡之保密義務與責任致生之一切損害,立切結書人所屬公司或廠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立切結書人:
姓名及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及戶籍地址
(1)
(2)
(3)
(4)
(5)
(6)
立切結書人所屬廠商:
廠商名稱及蓋章 廠商負責人姓名及簽章 廠商聯絡電話及地址
填表說明:
一、 廠商駐點服務人員、專責維護人員,或逗留時間超過三天以上之突發性維護增援、臨時性系統測試或教育訓練人員(以授課時需連結機關網路者為限)及經常到機關洽公之業 務人員皆須簽署本切結書。
二、 廠商駐點服務人員、專責維護人員及經常到機關洽公之業務人員每年簽署本切結書乙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
委外廠商員工保密同意書
(每簽署人需填 1 式)
茲緣於簽署人 ﹍﹍﹍﹍﹍(簽署人姓名,以下稱簽署人)參與﹍﹍﹍(廠商名稱,以下稱廠商)得標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機關名稱)(以下稱機關)﹍﹍﹍﹍﹍資訊業務委外案(案名)
(以下稱「本案」),於本案執行期間有知悉或可得知悉或持有政府公務秘密及業務秘密,為保持其秘密性,簽署人同意恪遵本同意書下列各項規定:
第一條 簽署人承諾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及本契約期滿或終止後,對於所得知或持有一切機關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公務秘密,以及機關依契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之業務秘密,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秘密性,並限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於機關指定之處所內使用之。非經機關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之需要而複製、保有、利用該等秘密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秘密,或對外發表或出版,亦不得攜至機關或機關所指定處所以外之處所。
第二條 簽署人知悉或取得機關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應限於其執行本契約所必需且僅限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簽署人同意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應僅提供、告知有需要知悉該秘密之履約廠商團隊成員人員。
第三條 簽署人在下述情況下解除其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由機關提供以前,已合法持有或已知且無保密必要者。
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依法令業已解密、依契約機關業已不負保密責任、或已為公眾所知之資訊。
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係自第三人處得知或取得,該第三人就該等資訊並無保密義務。
第四條 簽署人若違反本同意書之規定,機關得請求簽署人及其任職之廠商賠償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害及追究簽署人洩密之刑責,如因而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簽署人及其任職之廠商亦應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簽署人因本同意書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離職或其他原因不參與本案而失其效力。第六條 x同意書一式叁份,機關、簽署人及廠商各執存一份。
簽署人姓名及簽章: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戶籍地址:
所屬廠商名稱及蓋章:
所屬廠商負責人姓名及簽章:所屬廠商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
四、開標紀錄及決標紀錄
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
五、招標公告及決標公告
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
副本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6 年度服務區神秘客調查」
契約文件
主辦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承 商:興誠服務管理有限公司
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起
契約期間:至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採購案號:105A40P004契約編號:106A40C003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