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DDX01-1
阳光人寿[2022]疾病保险 004 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互联网定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WDDX0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2.3、2.4、3.1、3.2、3.3、4.2、7.1、10.2、11.3、11.10
您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 “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重度”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 3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 4.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1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5 保险费的交纳 | 11 释义 |
1.1 合同构成 | 5.1 保险费的交纳 | 11.1 有效身份证件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2 宽限期 | 11.2 意外伤害 |
1.3 犹豫期 | 11.3 我们认可的医院 | |
11.4 专科医生 |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6 现金价值权益 | 11.5 毒品 |
2.1 保险期间 | 6.1 现金价值 | 1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2.2 基本保险金额 | 11.7 遗传性疾病 | |
2.3 保险责任 |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 1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
2.4 责任免除 | 7.1 合同效力中止 | 异常 |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 11.9 现金价值 | |
11.10 组织病理学检查 | ||
3 我们保障的疾病 | 8 合同解除 | 11.11 ICD-10 与 ICD-O-3 |
3.1 恶性肿瘤——轻度 |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 | 11.12 TNM 分期 |
3.2 恶性肿瘤——重度 | 手续及风险 | 11.1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3.3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 | 11.14 保单年度 | |
9 如实告知 | 11.15 条款约定利率 | |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1.16 周岁 | |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4 保险金的申请 |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4.1 受益人 | 10.1 合同效力终止 |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10.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 |
4.3 保险金申请 | 10.3 欠款扣除 | |
4.4 保险金给付及豁免保险费 | 10.4 合同内容变更 | |
4.5 诉讼时效 | 10.5 联系方式变更 | |
10.6 争议处理 |
阳光人寿互联网定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互联网定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电子协议、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1.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10 年、20 年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基本保险金额 |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 性肿瘤——轻度”(详见本条款 3.1)、“恶性肿瘤——重度”(详见本条款 3.2)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详见本条款 3.3),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11.2)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
2.3.1 | 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3)专科医生(见 11.4)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2.3.2 | 恶性肿瘤—— |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
重度保险金 | —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 ——重度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
2.3.3 | 特定恶性肿瘤 ——重度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照本条款 2.3.2 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2.3.4 | 恶性肿瘤——轻度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恶性 肿瘤——重度”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的,我们不承担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恶性肿瘤——轻度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1.5);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1.6);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遗传性疾病(见 1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1.8)。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 “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 ——重度”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x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 11.9)。 |
3 | 我们保障的疾病 | |
3.1 | 恶性肿瘤——轻度 | 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 “恶性肿瘤——轻度”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恶性肿瘤——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 11.10)(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 11.11)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 11.11)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 TNM 分期(见 11.12)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金氏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 分级为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 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 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 ||
3.2 | 恶性肿瘤—— | 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 |
重度 | 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 | |
“恶性肿瘤——重度”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 ||
“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 | ||
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 | ||
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 | ||
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 ||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 ||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 | ||
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 ||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 ||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 ||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 ||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金氏病; | ||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 ||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 ||
3.3 | 特定恶性肿瘤 | 仅适用于男性被保险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指原发于肝、 |
——重度 | 肺或前列腺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详见本条款 | |
3.2。 | ||
仅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指原发于肺、 | ||
乳房或子宫颈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详见本条 | ||
款 3.2。 | ||
4 | 保险金的申请 | |
4.1 | 受益人 | 如无其他特别约定,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
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或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4.3.1 | 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 ——重度保险金申请 | 由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受益人、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受益人、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组织病理学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结论符合“3 我们保障的疾病”所列举情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4.3.2 | 恶性肿瘤——轻度豁免保险费申请 | 由您或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组织病理学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结论符合“3.1 恶性肿瘤——轻度”所列举情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4.3.3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
4.3.4 | 补充通知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4.4 | 保险金给付及豁免保险费 |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我们将于作出核定后 1 个工作日内通 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若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外,我们将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4.5 | 诉讼时效 |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 保险费的交纳 | |
5.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
定交纳日(见 11.13)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 ||
5.2 | 宽限期 |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6 | 现金价值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见 11.14)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
7 |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 |
7.1 | 合同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7.2 | 合同效力恢复 (复效)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见 11.15)计算)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可以向我们申请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
8 | 合同解除 | |
8.1 |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在 1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您;情形复杂的, 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您。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9 | 如实告知 | |
9.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9.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0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10.1 | 合同效力终止 |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3)本合同解除或满期; (4)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未复效; (5)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形而效力终止。 |
10.2 |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1.16)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10.3 | 欠款扣除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
10.4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电子或其他书面的变更协议。 |
10.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10.6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11 | 释义 | |
11.1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11.2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11.3 | 我们认可的医院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 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
11.4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11.5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1.6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11.7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11.8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
11.9 | 现金价值 | 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11.10 | 组织病理学检查 |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 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 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
11.11 | ICD-10 与 ICD-O-3 |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
11.12 | TNM 分期 |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11.1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14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15 条款约定利率 由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的 1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
11.16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