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金华市安地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1-2022 年)已由浙江省水利厅以浙水农电〔2021〕12 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金华市梅溪流域管理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 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该项目的 IV 标段施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1、招标条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金华市安地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1-2022 年)已由浙江省水利厅以浙水农电〔2021〕12 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金华市梅溪流域管理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 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该项目的 IV 标段施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2.1 招标范围及内容:金华市安地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1-2022年)IV 标段,主要内容包含改建渠首工程 4 处,其中改造横店堰坝 1 座,新 建(改造)提水机 埠 3 座;改造支渠 3.23km,其中上六村分支渠 0.23km,九同村xxx 2.1km,金长垅支渠 0.9km;续建配套工程建筑物 5 处,均为水闸;栏杆防护 1500m,灌区界桩、公里桩 1 项。相应概算投资约 2006 万元。
2.2 工程建设地点:金华市安地灌区;
2.3 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 ;
2.4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类证书,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其他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
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3.3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在被国家或浙江省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金华市水利局公示为不能投标的限制期限内;
2.4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项目负责人无涉嫌犯罪在羁押或因犯罪被判刑在刑期内(包括缓刑及监外执行)因犯罪被判刑在刑期内(包括行贿犯罪判刑);
3.5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项目负责人不在被国家或浙江省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金华市水利局公示为不能投标的限制期限内;
3.6 其他条件详见附表。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 年 月 日 10 时 00 分至 2023 年 月 日
17 时 00 分登陆金华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参与工程、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全流程系统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样品等材料,投标人无需至开标现场。
5.2 开标时间前 30 分钟,投标人应使用钉钉软件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开标直播群,开标全过程将在钉钉群中进行直播。
5.3 本项目采用金华通用一键解密,CA 锁不用寄到现场,开标时代理机构在开标工具里一键解密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如有问题及时联系代理机构或软件公司并在钉钉直播群里反映。
5.4 本项目招、投标工具使用“金华通用投标工具 1.2.6(2022-3-30)”版本,请各投标人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正确下载工具软件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7.行政监督部门
金华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电话:0000-00000000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金华市梅溪流域管理中心 代理机构: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金华市安地水库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 0 x
联 系 人:范女士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联 系 人:方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 真: 邮政编码:321000 传 真: 邮政编码:321000
序号 | 资 格 条 件 内 容 |
一 | 企业 |
1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
2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3 |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3 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二 |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 |
1 | 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 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类证书,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的施工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 同解除之日。 |
2 | 项目负责人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3 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3 | 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
4 | 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
三 | 其它 |
1 | 投标人的“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 证),其中企业总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应有任命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1 人,且不得 与拟派项目组其他主要人员相互兼任。 |
2 |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如有)及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员工。 |
3 |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下同)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上公示”。 |
4 |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为准]。 |
5 | ☑投标人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改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改委公布的 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
6 | 投标人、投标人的“三类人员”、拟派项目主要人员未被列人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单”。 |
7 | 1、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启用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电子证书的公告》(浙水监督[2020]1 号)规定,由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 证),以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电子证书为准,原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纸质证书不予认可。2、涉及投标人资质延续相关事宜,依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 号文件执行。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中的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一致且在有效期内(适用于投标人使用一级注册证书的情形)。 |
金华市安地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1-2022 年)IV 标段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金华市梅溪流域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备 案 单 位:金华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 案 时 间:二○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第四卷 28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86
第 一 卷
1、招标条件
第二章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金华市安地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1-2022 年)已由浙江省水利 厅以浙水农电〔2021〕12 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金华市梅溪流域管理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该项目的 IV 标段施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2.1 招标范围及内容:金华市安地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1-2022 年)IV 标段,主要内容包含改建渠首工程 4 处,其中改造横店堰坝 1 座,新建(改造)提水机 埠 3座;改造支渠 3.23km,其中上六村分支渠 0.23km,九同村xxx 2.1km,金长垅支渠 0.9km;续建配套工程建筑物 5 处,均为水闸;栏杆防护 1500m,灌区界桩、公里桩 1 项。相应概算投资约 2006 万元。
2.2 工程建设地点:金华市安地灌区;
2.3 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 ;
2.4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类证书,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其他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3.3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在被国家或浙江省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金华市水利局公示为不能投标的限制期限内;
2.4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项目负责人无涉嫌犯罪在羁押或因犯罪被判刑在刑期内(包括缓刑及监外执行)因犯罪被判刑在刑期内(包括行贿犯罪判刑);
3.5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项目负责人不在被国家或浙江省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金华市水利局公示为不能投标的限制期限内;
3.6 其他条件详见附表。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 年 月 日 10 时 00 分至 2023 年 月 日 17 时 00 分登陆金华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参与工程、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全流程系统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样品等材料,投标人无需至开标现场。
5.2 开标时间前 30 分钟,投标人应使用钉钉软件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开标直播群,开标全过程将在钉钉群中进行直播。
5.3 本项目采用金华通用一键解密,CA 锁不用寄到现场,开标时代理机构在开标工具里一键解密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如有问题及时联系代理机构或软件公司并在钉钉直播群里反映。
5.4 本项目招、投标工具使用“金华通用投标工具 1.2.6(2022-3-30)”版本,请各投标人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正确下载工具软件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7.行政监督部门
金华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电话:0000-00000000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金华市梅溪流域管理中心 代理机构: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金华市安地水库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 0 x
联 系 人:范女士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联 系 人:方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 真: 邮政编码:321000 传 真: 邮政编码:321000
序号 | 资 格 条 件 内 容 |
一 | 企业 |
1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
2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3 |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3 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二 |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 |
1 | 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 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类证书,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的施工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 同解除之日。 |
2 | 项目负责人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3 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3 | 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
4 | 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
三 | 其它 |
1 | 投标人的“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 证),其中企业总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应有任命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1 人,且不得 与拟派项目组其他主要人员相互兼任。 |
2 |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如有)及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员工。 |
3 |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下同)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上公示”。 |
4 |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为准]。 |
5 | ☑投标人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改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改委公布的 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
6 | 投标人、投标人的“三类人员”、拟派项目主要人员未被列人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黑名单”。 |
1、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启用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电子证书的公告》(浙水监督[2020]1 号)规定,由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 证),以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电子证书为准,原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纸质证书不予认可。2、涉及投标人资质延续相关事宜,依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 号文件执行。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中的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一致且在有效期内(适用于投标人使用一级注册证书的情形)。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金华市梅溪流域管理中心地 址:金华市安地水库 联系人:范女士 电 话:0579-82770699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 xx 0 x联系人:方先生 电 话:18814832009 |
1.1.4 | 项目名称 | 金华市安地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1-2022 年)IV 标段 |
1.1.5 | 建设地点 | 金华市安地灌区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性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5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金华市安地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21-2022 年)IV 标段,主要内容包含包含改建渠首工程 4 处,其中改造横店堰坝 1 座,新建(改造)提水机 埠 3 座;改造支渠 3.23km,其中上六村分支渠 0.23km,九同村xxx 2.1km,金长垅支渠 0.9km;续建配套工程建筑物 5 处,均为水闸,栏杆 防护 1500m,灌区界桩、公里桩 1 项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总工期 90 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节点工期: 年 月 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见招标公告内容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续上 表) | 其他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招标公告要求 |
1.9 | 踏勘现场 | □组织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投标人直接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中提疑,招标人以补充文件的形式进行答疑(澄清)。 |
1.10.1 | 投标人提疑的截止 时间 | 2022 年 月 日 17 时 00 分 |
1.10.2 | 招标人答疑(澄清)的时间 | 2022 年 月 日 17 时 00 分 |
1.10.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 |
1.11 | 分包 |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 允许 🗹 不允许 |
2.2.1 | 投标人提出澄清申 请的时间及形式 | 时间:2022 年 月 日 17:00 分前。 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提出 |
2.2.2 | 招标人发出澄清的 形式 |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 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2.3.1 | 招标人发出修改通知的形式 | 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下载 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修改通知,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7 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投 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 6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形式:以银行转账形式从企业基本帐户汇出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200000 元。 截止时间:2023 年 月 日(以到账时间为准) 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以下任意一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1、 按项目缴纳: (1)以银行转账形式从企业基本帐户汇出,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全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账号、开户行信息获取方式:通过 CA 登录“金华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点击“缴纳保证 金”,选择需要缴纳保证金的项目(标段)并点击“获取账号”,选择银行 |
确认后系统生成“缴纳订单”; 投标人在转账时请按照“缴纳订单”中的信息填写收款账号、开户行信息。注:1、账号根据不同项目(标段)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项目(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并且与“缴纳订单”中的金额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帐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2)电子保险保单缴纳: 注:1、投标人应当以基本账户购买电子保单;2、电子保单的出单时间应当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逾期视作无效;3、投标人不按照操作手册载明的步骤操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记录保单信息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因交易系统、投保平台发生故障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投保的,投标人可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之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到柜台以购买纸质保单方式投保,并在开标当天携带纸质保单至开标现场备查。经查确认纸质保单属实的,仍视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投保专员联系电话:00000000000。地址:xxxxxx 000 x(非工作日正常营业)。 (3)银行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缴纳: 银行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上须明确注明用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额度须满足投标保证金额度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在招标项目所在地市内的银行或融资性担保公司;②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③保函有效期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未按要第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2、按年度交纳的:按《金华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实施办 法》办理。 | ||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司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 ||
3.4.4 | 不予退保证金的情形 |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 5.其他: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 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联台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之外,其余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由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或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 □其他要求:投标文件中需要签字的,相关页面打印成纸质文件,由相应人 员亲手书写签字后扫描并制作进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中需要加盖其他印章(电子印章中不包括的印章)的,相关页面打印成纸质文件,加盖相应 印章后扫描并制作进电子投标文件中。 |
3.7.4 | 投标文件的份数 |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作为投标文件正本。 |
4.1.4 | 封套上写明 |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无需进行密封和标 记。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全流程电子评标,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全流程交易系统。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二、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三、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开标,并在开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请各投标人务必使用 IE11及以上浏览器访间(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完成远程开标。投标人可全程在线观看开标过程,无需到现场开标。 四、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5.2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先开资格审查,再开商务标。 一、开标时,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一)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网络加密标书”的; (二)投标单位的“网络加密标书”无法解密,且未上传“密码加密标书”的; 注:因系统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解密功能的除外。二、开标程序 1、由招标代理建立钉钉群并开启群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投标人应在开标前扫描招标公告中的二维码进入直播群。开标全程录像由交 易中心录制保存备查。 |
2、由招标代理核查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的情况,公证机构将现场宣布该项核查结果并公布到钉钉群进行确认。 3、本项目采用金华通用一键解密,CA 锁不用寄到现场,开标时代理在开标工具里一键解密投标单位的标书。公证机构并将现场宣布解密情况,解密过程在钉钉群中视频直播进行确认。 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对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代理在钉钉群直播中对每个评审环节结果进行现场宣布。 5、宣布开标结束。 以上环节均由行业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公证处共同监督见证下进行。 | ||
5.3 | 特殊情况 | 特殊情况的处置 (一)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 CA 锁原因导致招标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招标人应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线的投标人。 2.开标特别说明 (一)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二)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三)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 进行。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共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特邀专家/ 人;从浙江省招投标平台专家库中的金华片区随机抽取专家 4 人(经济专家 1 人,技术专家 3 人,其他专家 / 人)。 评标委员会设组长 1 人,主持评标工作,组长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
6.3 | 评标办法与中标候选人推荐 | 1. 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全评制 □合理低价制 ☑有限数量制 □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2.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评标委员会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 |
6.4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
介 |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注:项目有业绩要求的应公示中标候选人业绩。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出具保函和保单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金华市的银行和保险公司;2、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不含暂列金)的 2%,若采用现金转账,中标公示结束后 5 日历天内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单,则在中 标通知书发放 15 日历天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保函、保单,否则招标 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各项违约金一次性无息退还。 |
9.2 |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已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其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 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3.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4.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 IP 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5.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6.投标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 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按无效标处理的结果。 | ||
9.5 | 异议与投诉 | 1.异议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对招标文件、开标结果和评标结果的异议,提出和答复均应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2.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 |
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2004 年第 11 号令)规定。 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前款所提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评 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招标人发起的投诉除外)。 | ||
10 | 其他内容 |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疑 | 1.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的澄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10.3 |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 |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2.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供); □3.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6.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三类人员”A 类证书,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的任命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7.项目负责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页面 (最终的完整信息页面)打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和建造师执业章)或注册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提供电子注册证书)或建设行政部门相关名单公告 (需提供下载的纸质公告和网址,公示名单无效); 8.拟派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9.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0.拟派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B 类证书; |
11.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 类证书; 12.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在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上公示网页的打印件; 13.投标承诺书(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条款提供); 14.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15.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银行转账记录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金联保证明。 以上涉及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已在有效期外尚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注册建造师证书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第 7 条处理)、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制件【已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或有电子件的,可附网页截图或电子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如评标委员会要求核查原件时,提供的资料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证书等已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或有电子件的,投标人必须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网页截图或电子件。(不再要求提交原件) 2)其他未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的材料,投标人必须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若投标文件中未附上述资料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截图(或电子件)或将原件送达的,属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资料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相关证明资料缺少或无效处理;属打分评审资料的,按相应评分内容不得分处理。 | ||
10.4 | 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6 份 |
10.5 | 最高限价 | 最高限价人民币 万元 |
10.6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 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止。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为准;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 |
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为准;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有下列第2 项证明材料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 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 | ||
10.7 | 公证处 | 金华市正信公证处 |
11.2 | 公证费和交易服务费 | 1、本项目的公证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2、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由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各承担 50%。 |
1 总则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无。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责令停业的;
(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公证费、交易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本工程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投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取得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请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投标文件格式;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及根据本章第 1.10 条、第 2.2 条和第 2.3 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规定的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7 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无须确认。
2.3.1 经金华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招标人将通过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2.3.2 修改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及有关招标信息由投标人自行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下载查阅,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后果自负。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修改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修改通知中写明。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原件的复制件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1 投标人应按第 5 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 5 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条的有关要求。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处理。
3.4.2 中标公示结束,正式发出中标通知并在发包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 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本条款修改为“招标人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7.4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将采取电子招投标系统。
3.7.5 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以电子招标文件和变更通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投标报价;(2)投标单位必须将最后一次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作为上传投标文件。(3)投标单位编制的电子标书,必须是使用最新版投标制作工具生成的电子标书。(4)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变更通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一致(包括清单排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清单工程量)。
3.7.6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标书无法录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无法对电子标书进行评审的,作无效标处理,招标人可以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如果经查实属故意废标情形的,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4.1.1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无需进行密封和标记。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全流程系统中上传电子投标书。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全流程系统中上传。
4.2.3 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书将被拒绝。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上传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投标人应先撤回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再上传修改后重新生成后缀名为“.加密标书”的电子投标文件,并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开标直播签到。
5.1.3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保持手机畅通,及时关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询问信息,并在系统提示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 3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提供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中标人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 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经评审,当有效标不足 3 个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果竞争充分,并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后,也可以继续进行评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 8.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要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如出现挂靠或项目部人员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展的,招标人将上报省水利施工企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3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投标人名称):
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
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2022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编号:
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建设的位于 (地点)的(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规模: (建 筑面积、层数、跨度、管径、长度等),招标内容及范围为。于 年 月 日公开开标后,已完成评标工作,并经过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现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项目负责人为 ,中标价为(币种, 金额,单位),中标总工期为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符合标准。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2 年 月 日 |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2 年 月 日 |
交易见证单位:(签字和盖章) 2022 年 月 日 | 监管单位:(签字和盖章) 2022 年 月 日 |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年月日时分前到 (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招标方提交履约担保。
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2 年 08 月 29 日
确认通知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
年 月 日
异议提出人 | 名称 |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手机电话: | ||
异议受理人 (招标人) | 名称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异议的基本实事 |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 明材料(可以另附材料) | ||||
备注 |
注:投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613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诉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第 11 号令)规定提出异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
受理单位: 年 月 日
投诉人 | 名称 |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手机电话: | ||
被投诉人 | 名称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投诉的基本实事 |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另附材料) | ||||
备注 |
注:投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诉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第11 号令)规定提起投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将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厉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1.依据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 12 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 30 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下列方法对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评标组织
3.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4.评标程序和内容
4.1 评标的一般程序
4.1.1 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4.1.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1.3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1.4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4.1.5 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
4.1.6 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拟做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应对相关投标人进行询问核
实。
4.1.7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8 完成评标报告。
4.2 入评单位选择
4.2.1 入评基准价的确定
若投标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以下投标人在 100 家及以上时,入评基准价为最高投标限价以下所有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剔除投标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前 A 个投标报价和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前 A 个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A 为最高投标限价以下投标人个数的(20%-30%,由招标人在现场从 20、21、22、 23、24、25、26、27、28、29、30 共 11 个球之中随机抽取一个),并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若投标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以下投标人大于等于 50 家但少于 100 家时,入评基准价为最高投标限价以下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若投标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以下投标人少于 50 家时,不计算入评基准价。
入评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入评基准价在评标期间保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 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
少计投标人报价的。
4.2.2 入评得分计算
以入评基准价为基础,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入评基准价比较,计算出偏离基准价的百分数后,再进行计分。即:
a.投标报价等于入评基准价时,得满分(100 分)。 b.投标报价每低于入评基准价 1 个百分点,扣 2 分
c.投标报价每高于入评基准价 1 个百分点,扣 4 分
以上评分计算过程保留小数 3 位,第 4 位四舍入,最终结果保留小数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评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4.2.3 入评投标人选择
投标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以下的投标人在 50 家及以上时,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的入评得分由高到 低的顺序(入评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 取 10 名投标人作为入评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在后续评审过程中出现否决投标情况的,其他投标人按入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满 10 名(少
于 10 名时全部进入评审范围)。若投标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以下的投标人少于 50 家时,所有投标人均作为入评投标人进入评审范围。
4.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3.1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入评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格式要求响应性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响应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3.2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3.3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 (不得弃权) 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技术和商务的评审:
1.技术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情形: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未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
(3)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4)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为准),或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
(5)拟实行分包的,其分包的工作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1款为准)。
(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8)载明的投标工期和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1.3.3 项为准)。 (9)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以下条款规定的:无
(10)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11)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项或投标人须知“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12)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2.商务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情形: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投标函载明的投标工期和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1.3.3 项为准)。
(4)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分项限价的。
(5)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款编码、金额等内容的(但按照国家规范所作的修改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除外)。
(6)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项规定情形之的。 (7)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4.4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4.1 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
4.4.2 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评审不通过处理:
(1)项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明确的。
(2)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4)附有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的。
4.4.3 技术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5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4.5.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4.5.2 商务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
标报价。其中算术错误的调整原则为:
(1) 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凡属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投标报价。若有算术性差错,均在投标报价不变的前提下按招标人要求调整单价及有关费用,调整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则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4.5.3 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1) 投标人拒绝修正不xx报价或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2) 因投标人自身多算、少算、错算、漏算而造成的错误金额超过投标总价的 3%的
(3) 安全施工费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4) 通过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的最低投标评标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和技术评审的次低投标评标价的 8%,且经询标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5) 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
4.5.4 商务标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分
4.5.5 商务评分计算办法(以下评分基准价的确定方法仅供参考) :
1) 评分基准价的确定:商务标评审通过的各入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分基准价。
评分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分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请况:(1) 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 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2)报价评分值的计算:以评分基准价为基础,将各入评投标人的评标价与评分基准价比较,计算出偏离基准价的百分数后,再进行计分。即:
a.投标评标价等于评分基准价时,得满分(100 分)
b.投标评标价每低于评分基准价 1 个百分点,扣 1 分
c.投标评标价每高于评分基准价 1 个百分点,扣 1.5 分
以上评分计算过程保留小数 3 位,第 4 位四舍五入,最终结果保留小数 2 位,第 3 位四舍五人,评
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商务报价评分最低分 50 分(不得低于 50 分)
1.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2.除本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情形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4.7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为投标人的资信评分与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分之和,满分为 100 分。
4.8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综合评分、报价均相同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综合评分、报价、技术评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 (不得弃权)决定中标候选人。
本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9 评标报告
4.9.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
4.9.2 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4.9.3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被否决情况说明及依据 (4)询标澄清纪要。
(5)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6)中标候选人投标业绩
(7)其他建议。
通用合同条款使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中的通用条款。
前 言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金华市梅溪流域管理中心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
1.1.2.6 监理人: (签约后填入)。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招投标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
2.3.2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1)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施工和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交纳费用。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但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 按第 4.3 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 按第 11.3 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 按第 15.6 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
4.1.10 其它义务
(1)承包人应按照水利部等相关文件资料归档要求及时整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按时提供,该项工作作为合同履约的组成部分。。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以下条款:
4.5.5 承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姓名): 。
4.5.6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300 元。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 2 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11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若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 22 天,则不足一天扣 300 元(项目负责人到位率将影响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需支付 5 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若因特殊原因(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如死亡等)确需变更的,须得到发包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本条款的项目负责人指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为准。如连续三个月到岗率不足 50%,将视为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以下条款:
4.6.5 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300 元。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人每少一天
支付违约金 300 元。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 22 天,则不足一天扣 300 元(技术负责人到位率将影响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的质检员、施工员及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22 天,质检员、施工员及安全员每人
每少一天罚款 200 元。
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付 5 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承包人的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一人次需支付违约金 3 万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为准。如连续三个月到岗率不足 50%,将视为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如果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更换,则处承包人支付 5 万元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更换后的项目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项目组人员中标时的资格条件。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本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付 5 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承包人的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人次需支付违约金 3万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
发包人无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无 。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7 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 14 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1.4 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其中 / 应进行安全评估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争创文明施工工地。
(1)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
1 | 全部工程 | 2000 |
(2) 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总工期提前不奖。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3.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合格 。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 /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及砂浆试块、钢筋、水泥、砂石料等。
(6)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的,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 2%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以上,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超过上述 15%或 25%以外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 15.4.3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 并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 上下浮动超过 15 %(10%~20%)时,发包人同意后按变更单价进人工程结算;上述 15%或 25%以内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合同单价结算。
因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合同单价不变。
第 2 种方式: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 2%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以上,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超过上述 15%或 25%以外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由承包人按 15.4.3 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并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
过 15 %(20%~30%)时,发包人同意后按变更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工程量减少在 15%或 25%以内的减少部分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重新组价。
15.4.3.1 新增单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包括 1、定额依据
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 年)及补充文件,以下简称(2021)
《编规》;
2)《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 年);
3)《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21 年);
4)《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1 年);
2、其他有关现行计价依据、文件。
3、除水利专业工程内容外,其他专业按金华市、浙江省有关文件及法律法规和省造价管理总站的
有关定额解释及金华市、浙江省造价信息期刊;
4、相应的浙江省及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规定。
如上述定额仍不能满足套价,可依次采用浙江省建筑安装定额等相关定额组价。
15.4.3.2 取费及材料价格
1、工程费用标准按水利工程 类工程标准取费:
(1)措施费:按 类工程标准取费,以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取 %。
(2) 间接费:土方工程按直接费的 %,石方工程按直接费的 %,混凝土工程按直接费的 %,
(3)企业利润:按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 %计入单价。
(4) 三税税金:按直接费、间接费和企业利润三项之和的 9%计入单价。 2、人工工资: 类工程取 元/工日,限价 元/工日。
3、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价优先参照《金华造价信息》正刊(按施工图预算编制基期),金华信息价没有时参照《浙江省造价信息》正刊(按施工图预算编制基期),如市级、省级造价信息均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按市场采购价(不得超过市场信息价)报监理人、跟审单位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单价。
对于新增的合同中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工程项目费率,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 年)及补充文件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 年)执行,取费费率取各项弹性区间费率的中间值。
15.4.4 新增单价按以上原则组价后乘以综合优惠率作为结算单价,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投标价-暂列金-暂估价)÷(本标段预算价-暂列金-暂估价))]×100%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2)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 。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 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仅对合同工程的单价承包部分进行价格调差。
(1)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执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人工预算单价调整的相关文件,
(2)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水泥、钢筋、碎石、粗砂、块石上下浮动超过 5%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按工程月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以投标期基价与施工期项目所在地造价《金华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不含税价)对照计算,对其价格超过±5%部分进行调整(只计材料信息价差价及其税金)。
投标期的基价是指 2022 年 月份《金华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不含税价)。材料数量按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的数量(工程量清单增减部分除外)不应超过投标文件汇总表中的材料总用量,且不超过现行浙江省水利定额计算的总用量。
(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
(4)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
1)因发包方原因或者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收益,价差不计入(负值)工程造价。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正值)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价差计入(负值)工程造价。
详见工程进度付款内容。
17.3.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根据金市水综[2018]5 号文件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并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7.3.2 工程款支付方法为:
1、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施工队伍主要管理人员到位、具备安全开工条件,经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单位签署开工报告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占合同价款总额(扣除含税暂列金额、预留金)10%的预付款。承包人需在收到预付款前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等额预付款保函且经发包人认可。
工程款支付方法为:
每月按经审核的招标清单完成实物量的 85%支付工程款(含支付至农民工专用账户的 20%工资性工程款),若有违约金则予以扣除,在审核后 30 天内支付,每次付款同时扣回按经审核招标清单完成实物量的工程造价 10%的工程款预付款;每次付款金额计算如下:
工资性工程款=按经审核的招标清单完成实物量的工程造价×20%
工程性工程款=按经审核的招标清单完成实物量的工程造价×(85%-20%-10%)
(2)工程完工验收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等级标准后,工程款支付至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90%(含预付款及进度款);
(3)其余工程款待完工结算审计完毕后扣留 1.5%的质量保修金并提供发票后付清。
(4)以上价款的支付按照有关规定,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和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支付。
(5)超出合同总价款之外的部分,一律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结算审计后一并支付。工程结算造价以相关审计单位出具的本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的金额为准。
17.4.1 质量保证金已包含在前款的工程进度付款中的扣留款项中。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完工结算价款总额的 1.5%。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本款增加:
17.5.3 工程价款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承包人需承担相应审计追加费。
17.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本工程验收工作遵照浙江省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为 2 年。
工程保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 所投的保险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 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额及保险费率:200 万元/年,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发 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管理人员人身意外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发 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 7 天内提交;保险条件: /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免赔额部分及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 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机构为本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工程量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措施项目(即临时工程)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结算时一次性包干不做调整;其它项目中的安全施工费属于实行标外管理,参照《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 算编制规定》(2021)附录 8 内容,按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建设单位认可签证列支,总额超出投标报价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它项目中的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按保单及发票计取,超出投标报价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出具保函和保单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金华市的银行和保险公司;2、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不含暂列金)2%,若采用现金转账,中标公示结束后 5 日历天内缴纳至
招标人指定账户,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单,则在中标通知书发放 15 日历天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保函、保单,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各项违约金一次性无息退还。
27 民工工资款管理要求(按照浙人设发【2022】14 号文、浙人设发【2022】13 号文执行)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民工工资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民工工资费用。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民工工资分账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设立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 20%,并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月。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附件二:工程廉政责任书
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用,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商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责任书由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执行。纪委监委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地址: 电话: | (盖章) |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地址: 电话: | |
年 | 月日 年 月 日 |
附件三: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第二条 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
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 包 人: (盖单位章)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_日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3210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3210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 行):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保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道守。
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建筑公司***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项目名称 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专户首笔由甲方划入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额度为合同价的 0.3%),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从最近一次支付的工程款中抵扣,若仍不足以抵扣的,则在后续的工程款中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三)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 12 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开具的 “关于撤销***项目名称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 (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丙方可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遗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俱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有效工程量不含超挖超填工程量, 超挖超填工程费用计入有效工程量单价中)。
1.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的规定。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
2.3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2.4 备用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6 款的规定使用。
2.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我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规费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暂定价项目,在工程实施时,由承包人按施工详图、有关定额、该项工程实施时金华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上一个月的信息价、三类工程取费标准,并按投标文件中的综合优惠率优惠,上报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跟审审核,报发包人认可后,调整合同总价并支付。
2.7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条款》的有关部分。
3 其他说明
3.1 材料供应
工程建设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行采购。
3.2 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的供应
3.2.1 施工用电自行解决,尽可能利用施工场地附近的现有电源,不能利用的必须配备小型柴油发电机组发电。
3.2.2 施工和生活用水由承包人结合工程现场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3.3 施工道路
承包人应根据现有的施工道路条件,在满足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根据施工的需要,自行确定施工道路的级别与布置,并负责设计、施工、维护和养护,投标人应将上述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4 工程实施时,如果出现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招标文件中计列工程量的 10%时,增减部分工程量的单价须双方协商后确定。
(l)计费标准:根据工程类别确定计费标准;
(2)《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 年)及补充文件,以下简称(2021)
《编规》;
(3)《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 年);
(4)《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21 年);
(5)《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1 年);
(6)其他有关现行计价依据、文件;
(7)当地建筑材料及其它材料价格请投标人参照施工现场的运输条件及市场价确定。
(8)现行有关文件及其它定额;
投标人为了增加投标的竞争能力,也可自行确定采用的定额和标准。
3.6 如有优惠,要求直接在单价和单价分析表中体现,不得进行总价优惠。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一 | 建筑工程 | |
二 |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 |
三 |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 |
四 | 措施项目 | |
五 | 其他项目 | |
合计 |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主要特征 | 计量 单位 | 工程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主要技术 条款编码 | 备注 |
合计 |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主要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主要技术条款编码 | 备注 | ||
设备费 | 安装费 | 设备费 | 安装费 | ||||||||
合计 |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主要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主要技术条款编码 | 备注 | ||
设备费 | 安装费 | 设备费 | 安装费 | ||||||||
合计 |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主要特征 | 计量 单位 | 工程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主要技术 条款编码 | 备注 |
合计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1 | 人工 | ||||
2 | 材料 | ||||
3 | 机械 | ||||
注:无零星工作项目的,本表删除。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供应价(元) | 供应条件 | 备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备注 |
注:招标人不提供施工设施的,本表删除。
第二卷
1 说明
本招标文件所附全部图纸为招标图,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不得作为施工详图使用,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 一般规定
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
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
一、水文气象二、工程地质
1.1.3 施工条件
(1)交通条件
(2)发包人按本技术条款第2 章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
无。
(3)发包人提供的其它施工条件
无。
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本标段招标范围。
1.2.2 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项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 5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
图在签署合同协议后 28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项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14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14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供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 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4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项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14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28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条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节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7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 。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 。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 。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项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供应计划
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末的 14天前、每季度末的 14 天前和每月末的 14 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
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2)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原定计划提前 7 天内到货。提前超过 7 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仓管费用。
(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 12 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 12 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
(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
(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责任。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项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炸药、柴油、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
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9 验收
1.9.1 分部工程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分部工程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2 名。
(3)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第 3 章3.0.4条、3.0.5条和3.0.6条要求进行。
(4)发包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9.2 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
(4)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第 4 章4.0.5条、4.0.6条和4.0.7条要求进行。
(5)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1.9.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
(4)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第5章5.0.4
条要求进行。
1.9.4 阶段验收
(1)阶段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
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3)引(调)排水工程的通水验收。
4)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5)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
(3)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1.9.5 专项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有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待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3)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6项的要求进行。
1.9.6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3)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 工程量计算
1.10.1 说明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2 重量计算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称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22年4月,应用时应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有效版本。
1.12 工程保险
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的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 保险费用
(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 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其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预留金额)的总价支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进场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等,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退场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1.12款规定以承包人提交保单的金额为限进行支付,且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列报的保险费用。
(4)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 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施工交通、施工场外供电、施工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场内施工及生活供电、施工照明、施工及生活供水、施工供风、施工通信、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设施等。
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2~2.4款、第2.7~2.14款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2款的规定,负责场外公共交通和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3)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3款的规定,负责施工场外供电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4款的规定,负责施工房屋建筑工程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款、第2.6款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7~2.10款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场内施工及生活供电、施工照明、供水、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7)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1~2.14款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设施。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项,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2~2.4款及第2.7~2.14款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0)。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2015)。
2.2 施工交通
2.2.1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2.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
2.3 施工场外供电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从施工场外现有电网接入的一切手续,包括接入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并向接口归属部门缴纳电费。
2.4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建造的临时房屋,包括施工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及所需的配套设施工程。其中施工仓库,指为施工而临时兴建的设备、材料、工器具等仓库建筑工程;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指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及设计代表在工程建设期所需的办公室、宿舍和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房屋建筑工程。
临时房屋建筑工程不包括列入临时设施和其他临时工程项目内的风、水、电、通信系统,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及浇筑系统,木工、钢筋、机修等辅助工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混凝土制冷、供热系统,施工排水等生产用房。
2.4.1 承包人自建施工房屋建筑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临时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房屋建筑工程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4.2 发包人提供临时房屋建筑
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
2.5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
2.6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
2.7 场内施工及生活供电、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或场外
电网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8 施工供水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不小于 m3/d,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0)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
定。
2.9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2.10 施工通信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从施工场外现有通信系统接入的一切手续,包括接入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并向接入归属部门缴纳通信费用。
(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
2.11 砂石料生产系统
2.11.1 承包人自建砂石料生产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
2.11.2 承包人市场采购砂石料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的选择、采购、运输、储存和保管等。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市场采购计划,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完善采购渠道,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所购砂石料质量需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2.11.3 发包人提供砂石料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砂石料。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砂石料进行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2)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 28 天和每月底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砂石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供货人供应砂石料的依据。
(3)若供货人延误供应砂石料,应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延误供货的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12 混凝土生产系统
2.12.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注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2.2 承包人购买商品混凝土
(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商品混凝土,则承包人负责商品混凝土的采购、运输、储存等,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所购混凝土质量需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择优选择,并配合监理对混凝土进行相关检验等。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
(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2.12.3 发包人供应混凝土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承包人签订混凝土供货协议。但发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
(2)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抽样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
(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 28 天和每月底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提供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责任。
(4)若发包人延误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供货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13 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并在各工厂设施及生产用房施工前,将附属加工厂设施及生产用房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钢筋加工厂。
(2)木材加工厂。
(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4)机械修配工厂。
(5)汽车保养站。
(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7)风、水、电、通信系统,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及浇筑系统,凝土预制构件厂,混凝土制冷、供热系统,施工排水等生产用房。
2.14 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5 计量和支付
2.15.1 施工交通工程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2 施工场外供电工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场外供电设备设施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5.3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或施工需要完成的临时房屋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5.4 其他临时工程
(1)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现场试验
1)现场室内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现场工艺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现场生产性试验
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场内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及生活用电设施、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施工供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施工通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砂石料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混凝土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生产用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各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12)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施工安全文明措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等,包括创建文明标化工地,作业环境安全保护,施工安全监测、视频监控、施工安全的防控及应急救援措施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等履行其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款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12~24 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7)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积极创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应满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同时接受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把创建活动贯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等全过程,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创建和管理。
3.1.3 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28 天,编制一份文明施工及创建标化工地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28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浙水信〔2016〕2号)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项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9)《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10)《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16)。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 714—2015)。
(8)《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 399—2007)。
(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 401—2007)。
(10)《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浙水信〔2018〕2号)。
(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45001—2020)。
3.2 文明施工措施
3.2.1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项的规定提交文明施工及标化工地建设措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八牌四图”
(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农民工工资维权公示牌、质量责任公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工程效果图、工程区域位置图)、现场标牌(安全警示标志、文明标识、宣传标语等)设置,围护设施(围墙、围档、彩条布围栏等)、场容场貌整洁(清扫、清洗、绿化等),办公、生活区设置、施工生产区布置、现场地面整治及创建标化工地的措施计划等。
3.2.2 八牌四图
(1)“八牌四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农民工工资维权公示牌、质量责任公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工程效果图、工程区域位置图)应设在项目部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醒目位置,尺寸不宜过小。
(2)“八牌四图”应规格统一、集中布置、牢固、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
3.2.3 现场标牌
(1)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主要施工部位、事故易发地及主要通道口,规格建议为宽120厘米,高90厘米。
(2)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3)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违章曝光台等,营造安全氛围,普及安全知识。
(4)现场标牌中需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2.4 围护设施
(1)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需尽量修建维护设施进行封闭施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围护设施需满足安全要求。
3.2.5 办公与生活区
(1)办公、生活区设置应当遵循“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管理方便、经济合理、美观大方、体现特色”六大原则。
(2)办公用房宜采用砌体或结构可靠、可重复使用的钢结构装配式活动房,房屋建筑构件及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满足相关要求;板房搭设应安全牢固,房屋满足防强风要求。
(3)消防通道宽度满足相关要求,消防设施及器材品种齐全、数量足够、性能完好,按区域明确安全保卫、卫生、消防及消防器材责任人。
(4)办公区临时建筑应包括(不限于):大门、门卫室、旗台、花坛、停车场
(棚)、运动场、宣传栏、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卫生间、仓库、试验室等。
(5)生活区临时建筑应包括(不限于):大门、宿舍、食堂、餐厅、浴室、盥洗室、卫生间、洗衣台、晾衣间、仓库等。
(6)配套设施:办公、生活区域场地道路应硬化,合理布置绿化,单独系统设置配电、供水、排
水、热水、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卫生消防等系统。
3.2.6 施工生产区
(1)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宜分开独立设置。当施工场地受限,施工区域内需设置办公、生活设施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示。
(2)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规定。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3)大型机械设备配置除以满足吊装能力、覆盖范围等施工需求外,不宜对周边的环境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当可能带来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4)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
(5)水库、泵站、水闸等集中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河道、堤防等线性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区域应实行封闭施工。
3.3 施工安全措施
3.3.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项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具、装备,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监测、监控,特殊安全作业防护用品、救生设施、防毒面具、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安全警示、安全保卫设施,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附录I、附录J的规定。并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
3.3.2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3.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3.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易燃物品的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第11.2节的规定;放射性物品的管理级防护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11.4节的规定;油库的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
3.3.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4.5.9~ 4.5.14条的规定。
3.3.6 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3.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3.8 爆破作业安全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
3.3.9 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3.3.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3.3.11 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3.3.12 “二禁、三宝、四口、五边、六防”
(1)二禁: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2)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3)四口:井孔口、通道口、隧洞口、预留洞口。
(5)五边:沟、坑、槽、池周边;高边坡周边;建筑物临边;作业平台周边;施工设备周边。
(6)六防:防洪水(超标洪水、隧洞涌水、基坑漫水、泥石流)、防触电(漏保未装或失效、电线老化破损、设备故障漏电、私拉乱接)、防坍塌(边坡坍塌、支撑坍塌、随洞坍塌、围堰坍塌)、防坠落(高空坠落、人员坠落、车辆坠落)、防碰撞(车辆碰撞、挖机碰撞、吊车碰撞、滚动碰撞)、防中毒(粉尘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缺氧、食物中毒)。
3.3.13 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5章。
3.4 应急救援措施
3.4.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3.4.2 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4.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
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3.5 计量和支付
(1)安全施工费的使用按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进行支付。
(2)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文明标化工地建设费”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在确保工程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标化工地建设费可统筹使用。
4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4.1 一般规定
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生活、生产污水废水处理,大气环境和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疾病预防、疫情控制、环境风险应急措施、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
(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 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承包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措施。
3)办公、生活场所清洁措施。
4)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5)施工区扬尘、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6)施工区强光、噪声控制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9)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10)环境风险应急措施。
11)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12)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3)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28 天内,将污水、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4.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0)。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
4.2 施工环境保护
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0)的规定。
(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 生产废水处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
(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表3.2.8
的规定。
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
4.3 生态环境保护
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 水土保持
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5 环境清理
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
(3)植被种植措施。
4.5.2 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