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一)附加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在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的同时,也使其随身携带的财产遭受损失的,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部分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三条 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对每位学生均实行 100 元的绝对免赔额。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二)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而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的,注册学生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三条 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三)附加自然灾害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或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发生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沙尘暴、泥石流、雹灾、雪灾,导致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三条 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人自然灾害赔偿限额,对每个学校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自然灾害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对每个学校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年累计自然灾害赔偿限额。
(四)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险和平安校方责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三条 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分每人责任限额(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释义第四条 本附加险有关术语释义如下:
【保险期间】主险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起始日至保险终止日的时间区间。
【承保区域范围】主险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的区域范围(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自然灾害】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
(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其中,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 28. 3 米/ 秒以上,即
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 11 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到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到 50 毫米以上。
【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伤亡后果。
【学生体质差异】学生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所形成的,在形态结构、功能活动方面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个体特征上的不同。
【校外的突发性侵害】来自校外的车辆、外来人员或其他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
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五)集体活动扩展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包括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实习活动以及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中发生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六)新增学生扩展条款
对于在投保年度参保学校的新增学生,自该生完成注册手续之日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若新增学生人数不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 %(含),保险人免于收取增加的保险费;若新增学生人数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 %,保险人按实收取增加人数的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七)交流生扩展条款
针对到参保学校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的外校生,在参保学校所在地交流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本保险承保的注册学生予以扩展负责。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
(八)保险责任认定与保险赔偿标准特约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认定适用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学生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保险赔偿标准适用 2003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99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