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公告编号:临2012-024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与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 六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三名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本事项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专业的金融服务
一、关联交易概述
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中公司出资 7500 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 15%。2012年 2 月 10 日中国银监会批准财务公司开业,截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财务公司全部设立手续办理完毕。为了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平台优势,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公司将本着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使用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二、关联方介绍
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宇通工业园 F401 号 202、203、204 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号码:410100000086358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税务登记证号码:410116590815989
股东情况: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85%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三、协议主要内容
1、服务内容
○1 存款业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 民币20亿元,存款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财务公司向宇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 平标准执行。
○2 结算业务:
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所属公司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宇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公司及所属公司与宇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财务公司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并提供优惠结算费率。
○3 贷款业务:
经公司及附属公司申请,财务公司可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条件及条款)向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在另行订立贷款协议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收取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宇通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委托贷款手续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4 票据及提供担保等业务:
根据公司及附属公司的申请,财务公司可以为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票据类及担保类金融服务,票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票据综合管理等相关业务。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宇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5 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
务:
根据公司及附属公司的申请,财务公司可以为公司及附属公
司提供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财务公司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宇通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6 代理保险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公司及附属公司的申请,财务公司可以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代理保险业务,代理费用收取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保监会没有规定的按同业水平收取,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宇通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7 其他服务
为满足公司业务需要,财务公司同意根据公司申请,向公司提供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服务收费不高于公司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业务价格标准。
公司预计未来三年内每年向财务公司申请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财务公司将根据公司的申请按照每笔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2、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3、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控股股东宇通集团承诺增加相应资本金。
4、框架协议有效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协议有效期满,除非双方同意或者一方提出终止协议要求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
四、审议程序
x事项经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三名独立董事表决并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提交公司 2011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及独立意见
三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阅了《关于与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七届十三次次董事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定价原则合理,有利于公司充
分利用关联方的金融平台提高公司资金结算效率,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签署。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4、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等事项之独立意见;
5、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