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个人客户银行账户协议签署指引
尊敬的客户:
根据法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规定,当您在银行开立账户时,必须与银行签署账户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请您在签署协议前仔细阅读我们提供给您的《个人账户开户协议》。由于协议书是以法文表述的法律文本,而且篇幅较长,为方便您在签约前快速了解账户协议的主要内容,我们特别为您提供账户协议阅读与签署指引,籍此节省您宝贵的时间。该指引对账户协议的主要内容摘要说明,难免有遗漏之处,仅供您阅读和签署账户协议时参考之用,不具法律效力。
总则:遵照法国 2001 年 9 月 11 日颁布的第 2001—1168 号法令,本账户协议规定了个人客户在中国银行巴黎分行开立、使用和关闭账户的主要条件。
1. 有效期:本协议无固定有效期,客户可随时要求终止。客户在 12 个月内终止协议,银行有权酌情收费,超过 12 个月终止,无需付费。
2. 信息准入与修改权:本行依法收集并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该信息仅在为满足管理和司法需求时才向第三方提供。客户依法可行使信息的准入与修改权。
3. 客户开户前应了解银行价目表与开户协议,并被告知账户运行费用和方式。开户行依法确认客户身份并向法国税务部门报备开户情况。
4. 账户主要业务范围:
4.1 贷记业务:现金存款、支票存款、转入账款、工资、津贴和补贴、汇入汇款等。
4.2 借记业务:现金取款、支票付款、汇出汇款、自动扣款、转出账款等。
5. 日常账户运行:客户承诺只进行合法业务。本行有权询问业务性质信息并只执行客户以书面原件发出的指令。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形式发出的指令可以被接收并执行,但是风险将完全由客户本人承担。
5.1 支票:
⯎ 本行免费向客户提供支票本,但保留拒绝权。客户妥善保管支票本,被他人冒用的责任和后果由客户承担。本行保留随时向客户索回其支票本的权利。
⯎ 支票兑现有效期为 1 年零 8 天。如因账户余款不足导致支票被拒付,本行将收回所有支
票。客户将被法国中央银行禁止使用支票 5 年。其间,客户只能在其开户行使用支票提取现金。在偿清债务并支付罚金后,客户可重新申请使用支票的权利。
⯎ 客户收到被拒付的支票,可依法追索。
⯎ 客户仅在丢失、被盗抢、被诈骗或支票签发人进入司法拯救或清盘程序时,才可要求银行止付支票。如支票被盗抢,客户须向警察或宪兵部门报案,并向本行提供报案回执。
6. 其他业务:
⯎ 现金存款:存入日期以当日为准;金额已实际收到的数额为准。
⯎ 现金取款:客户可以用开给自己的支票或开户行提供的提款单在开户行柜台提取现金。
⯎ 转账:客户只能转出不高于账户余额或授权信用额度内的款额;客户可以临时转账,也可设立定期自动转账;本行收取相应的转账手续费。
7. 对账单和客户与本行间的业务凭证:
⯎ 本行定期发送与客户之间全部业务的对账单,自对帐单寄出日期起三个月内,客户可向本行提出疑问和质疑。逾期,则视客户认可对账单的正确性。
⯎ 根据银行与客户约定,银行按照客户通过电子渠道发送的交易委托、协议以及客户委托叙做交易的传真,即为银行处理客户的账户业务的有效依据。
⯎ 客户交付本行的有价物品、票证,只有收到本行正式的收据后方为有效。
⯎ 客户须向本行支付查找文件和凭证的费用。本行无法保障向客户提供超过本行规定保存期限的文件和凭证的副本。但是,如有可能,本行可向其提供电子纪录文本。
8. 司法和税务冻结:在接到司法和税务冻结通知后,本行将冻结账户,但相当于法国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补贴(RSA)的生活费用将不会被冻结。
9. 账户迁移:客户有权要求银行将账户迁移到本行另一家分行或其它银行。
10. 风险防范:客户有防范风险的义务,尤其应该安全保管其支票本,及时核对对账单并及时止付遗失或被窃的支票。本行对未经止付、但表面无法辨别的被假冒签字的支票不负责任。
11. 行业保密与反洗钱法:除因客户同意或司法需求外,本行保守行业秘密。因反洗钱或反恐需要,本行将按法律规定向法国反金融犯罪部门、检察院或法兰西银行提供信息,或自行检查某些信息。客户允许本行因管理需要,向本行外包商或其他部门提供其信息。
12. 关闭账户:客户可随时停止本协议,关闭账户并立即取回钱款、利息等。客户在 12 个月内终止协议,银行有权酌情收费,超过 12 个月,停止本协议无需支付手续费。本行停止协议,须提前至少 30 天通知客户。但因客户不当行为而导致本行停止协议,无须提前通知客户。
13. 任何居住在法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依法享有在金融机构拥有账户的权利。
14. 佣金、费率和起息日:客户在签署协议时,确认已了解本行规定的佣金、费率和起息日。客户应支付相关费用并允许本行直接从账户上支取。本行可更改费率,但须提前 3 个月通知客户。在接到通知 3 个月内,客户有权不接受新费率。如果客户不接受,本行可以终止与客户的账户协议。
15. 客户义务:客户有义务及时通知本行有关其资产、经济、或担保情况的变化,尤其是任何有可能会改变其资产或加重其负债的情况;提供所有与其经营、资产、经济或金融状况,或与其税务、社会福利等相关的信息、行政文件和证明。
16. 授权委托:客户可授权委托一人或多人管理其账户。该被委托人与客户有相同运行和管理账户的权利,但无权关闭账户。客户死亡,将自动终止授权委托。
17. 共同账户:共同账户可由夫妻或他人共同开立。每一个持有人,可分别使用账户,但所有账户持有人对该账户负有共同责任。每一个持有人可单方面要求解除该共同账户。当某个共同账户持有人被要求冻结账户时,该共同账户将被全部冻结。
18. 客户亡故:
⯎ 个人账户:本行有权立即关闭账户。
⯎ 共同账户:某一共同持有人死亡,其他持有人可继续使用该账户。遗产继承人只有在向本行提供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文件后,才可使用该账户。其他持有人与继承人对账户负有共同责任。
19 费用:本行因执行此协议,所产生的与账户有关的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20 存款担保:遵照法国货币金融法典第 L312—4 条款规定,本行收到的现金存款、保存的有价证券以及为客户签发担保缴存的保证金,由法国担保机构 Fonds de Garantie des Dépôts 提供存款担保。有关担保的条件和方式,客户可向 Fonds de Garantie des Dépôts 索要该规定的文本,地址:4 rue Halévy 75009 Paris, France。
21 语言和适用法律:客户同意使用法语作为合同语言。本协议适用法国法律。
22 纠纷调解:出现纠纷,客户可联系本行内控部。如无法达成和解,可在保留司法解决的前提下,向法国银行联合会调解人请求调解。客户只有在通过银行所有内部渠道而无法解决问题,或两个月内得不到银行答复的前提下,方可向调解人请求调解。请求调解的材料需寄到如下地址:
Monsieur le Médiateur Boîte Postale No. 151 75422 Paris Cedex 09 France
中国银行巴黎分行
201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