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版本编号:HLB(2019)V3.1 协议编号:
服务热线:400-096-6263
xxxx://xxx.xxxxxxx.xxx
协议版本编号:HLB(2019)V3.1 |
协议编号: |
支付服务协议
(互联网支付商户)
甲方(商户):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
乙方: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144010107214867XU
营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40层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广州市天河区
鉴于:
1、甲方为一家根据工商部门登记所确定经营范围,依法正常经营的企业;
2、乙方为一家主营开展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拥有一系列支付产品。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为甲方及其商户提供支付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甲方经营资质要求
1.1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书面的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信用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户开户证明、ICP备案资质(以上资质、证照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相关行业经营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1.2甲方应确保其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合法。如甲方提供的经营资质信息或甲方经营内容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名称、开户信息、经营网址、APP、域名ICP备案等),甲方应在信息变更后7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交变更后的经营资质资料,通过乙方审核后备案。甲方因经营内容发生变更未及时向乙方提交变更报备的,或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身份资料不统一、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和提供不及时而引发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1.3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的,乙方有权暂缓与甲方开通入网手续及结算手续,直至乙方收到甲方符合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
2、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在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过程中,可通过乙方网站的在线客服或客户服务电话与乙方联系,并获得相关的技术和服务支持。
2.2甲方应保证合法、诚信经营,不得从事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非法广告、商业欺诈或侵害消费者或用户合法权益的任何活动。甲方应承担因其交易信息违法、虚假xx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若因该等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甲方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开展、经营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不得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否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3甲方有义务及时、妥善处理与消费者、用户之间的任何投诉和纠纷,承担因甲方原因而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不得因此影响乙方的声誉和形象。
2.4甲方(包括甲方雇员及合作机构等)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采集、截取、盗用消费者或用户(即持卡人)的支付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磁道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银行卡密码、网络支付交易密码等),甲方应当做好持卡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2.5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在乙方商户后台的登录名及其密码,在乙方开立的支付账户(如有)及其密码,以及安全认证工具、加密私钥信息等。因甲方对前述账户信息保管、设置及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6甲方应确保自身发出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任何使用甲方的登录名、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乙方系统的支付指令均构成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付款指示,乙方对于依照该指示进行支付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7如果甲方发现存在他人冒用、盗用或未经甲方授权使用其账户或操作其资金的行为,须对其开设的账户紧急要求关闭或冻结,应及时与乙方客服取得联系,并按乙方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上述请求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配合。
2.8甲方应遵守本协议中对甲方业务(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和经营网址的严格限定。甲方若发生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上的调整,应至少提前5天进行书面通知乙方。
2.9甲方xxxx:其就本协议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进行虚假交易或非法经营。
2.10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信息字段,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信息。
2.11甲方须在甲方网站或客户端(如有)标注乙方的具体客服联系方式,甲方与其用户发生交易纠纷并投诉至乙方时,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联系方式告知甲方用户。
2.12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协议提供给第三方(但因政府监管要求所需除外)。
2.13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从事任何非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非法广告、商业欺诈、侵害消费者等行为;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任何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行为。
2.1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声称乙方为其提供担保、资金托管、保证等服务。
2.15甲方应妥善保管其交易产生的相关资料、数据,保管期限为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2.16甲方不得把支付账户、乙方提供的技术接口、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伪造成自己的交易与乙方进行结算。
2.17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或技术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与纂改,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支付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2.18甲方以预付等形式支付支付服务手续费的,甲方需按期向乙方支付手续费。甲方逾期支付手续费或预存款项不足以支付当期手续费的,经乙方邮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期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19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为其垫资的,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待结算资金中进行等额划扣,甲方资金不足以划扣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垫付的款项。甲方未及时返还垫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及时处理与乙方支付产品有关的投诉或纠纷。
3.2乙方负责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3本协议中涉及乙方对甲方的消费者、用户或第三方的服务,是乙方履行对甲方义务的行为,但并不构成对甲方的消费者、用户或第三方的任何承诺,甲方的消费者、用户或第三方不因此而获得对乙方的直接请求权。
3.4为了保障服务质量,乙方有权对支付产品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造、升级。乙方因对支付产品、服务进行改造、升级而暂停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的,不构成乙方违约;但乙方应提前通过官网公告或商户后台的方式通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遇上游通道原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不能及时通知甲方的情形除外。
3.5乙方应为甲方提供账户资金、交易资金的安全提供存放、及时划转服务。
3.6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支付服务,并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服务费用。
3.7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监管规定的要求,有权对甲方涉嫌违法违规、触犯风控交易规则的业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业务、终止全部或者部分产品的交易服务等措施进行处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3.8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商标、LOGO或带有“合利宝”字样的内容用于甲方网站及对外宣传的资料中。
3.9乙方对甲方身份资料及支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承诺不会将甲方的上述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活动。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有义务妥善保管已获得的甲方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防止其被篡改、灭失、损毁和泄漏。
3.10乙方应以明确无歧义的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支付产品或服务向甲方进行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xxxxxxxxxxx.xxxxxxx.xxx)。
3.11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如果乙方因上游合作通道调价等原因造成通道成本价格调整,则乙方有权随之调整交易(服务)手续费费率,并提前通过邮件或商户后台公告等方式通知甲xx调整的费率,新费率的实施日期以乙方邮件通知或商户后台通知内容的实际执行日期为准。如果甲方对此有疑义,可在新费率调整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如甲方于上述约定期限内,既未提出书面异议,同时继续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的,将视为甲方同意新费率的调整。
4、支付账户开立
4.1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为甲方开立支付账户,同时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约定严格管控甲方的转账笔数及限额,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查询、技术支付等服务。
主要流程包括:甲方应在乙方商户后台或客户端页面如实填写并提供身份基本信息。乙方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甲方身份信息,按照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甲方唯一的识别编码,确保有效核实甲方身份及其开户真实意愿后,为其开立支付账户。
4.2本协议所描述的支付账户,是基于甲乙双方的合作,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意愿开立,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该支付账户不能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使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4.3甲方确认: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甲方),但并不以客户(甲方)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乙方)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乙方)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4.4结算以乙方系统核准记录的结算周期为准,乙方结算时应将扣除支付手续费后的交易资金直接划转到甲方申请服务时的指定的银行卡账号,到账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的清算周期。
4.5若因甲方变更结算账号,但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或因银行系统原因、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交易款项无法按时结算至甲方的银行卡账号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在结算周期内可能产生的资金沉淀,乙方不计算利息,甲方对此予以确认。
4.6甲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支付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并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协议约定之支付账户。
4.7乙方有权根据合作银行要求、甲方的交易情况、业务变化情况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结算周期,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甲方。
4.8甲方经核对、汇总明细对账单,发现存在与实际交易不符的情况的,应及时向乙方投诉或反馈。乙方应设置专门的岗位负责接受投诉或反馈,分析数据差错原因,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反馈处理结果。
5、退款处理
5.1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等原因需要退款的,甲方应按乙方和合作银行的要求在交易发生后30天内提出,如因银行原因不能办理退款操作,甲方需自行处理退款事宜;当甲方发生退货、退款、退单事宜时,乙方已收取的手续费不再退回。
5.2退款遵循原路退回的原则,退货资金必须退回至交易时持卡人使用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中,甲方不得进行截留或退至其他账号。甲方未遵循原路退回原则而造成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特殊情况导致无法退回至原付款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时(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超过退款期限或持卡人银行卡或支付账户被冻结、挂失、换号等造成乙方无法正常退款操作的订单),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与付款人核实退款订单信息后,退款至付款人本人的其他银行账号或支付账户。当合作银行不支持甲方原路退款业务时,乙方可以通过代付方式进行退款,但因此产生的转账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5.3当甲方的消费者或用户向乙方提出退款请求时,甲方应保证在乙方账户中应有足够退款的账存资金,否则甲方须按退款金额将款项转账至乙方账户,乙方在收到该款项后,应向甲方的消费者或用户进行原路退回退款处理。
5.4乙方原则上不接受甲方的消费者、用户的直接退款指令,乙方有权将消费者或用户的指令转给甲方,并由甲方自行进行处理。但在发生如下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消费者、用户发生纠纷时,如果甲方存在未发货、退货、欺诈等违法、违约情况,或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不立即采取退款措施将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的消费者、用户进行退款操作,如果由于甲方的账存资金不足以完成退款操作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及时向乙方补足等额款项。
5.5退款时乙方不再另行收取支付平台使用交易手续费,但若合作银行方面需要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则此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收取的支付平台交易手续费默认不予退还,因此导致退款时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
6.1当任意一方因不具备经营资质或行政许可、违法经营、侵害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等原因所引起的任何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该方自行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2如因任意一方因未及时、妥善处理与消费者、用户之间的任何投诉和纠纷而影响另一方的声誉和形象,或造成的任何损失,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3甲方因违反本协议中关于甲方的业务范围限定,或违反本协议第2条关于甲方权利义务项下约定的任意一项约定的义务的,甲方需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相关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若因此给乙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4因合作银行、监管机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信运营商系统以及其他第三方因素引起的故障、调整升级,或电力终端,或现有技术能力无法防御的黑客攻击、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的支付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乙方不能及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不应视为乙方违约。对此,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6.5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乙方、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并且乙方可从甲方的风险保证金或待结算资金中直接等额扣除相关经济损失,若乙方账户中的待结算资金不足以进行相应抵扣时,甲方还需另行赔偿差额部分。
7、协议解除
7.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1.1乙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期限未按期结算相关费用,同时经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仍未结算的(但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有权暂缓结算的情形除外);
7.1.2甲方有足够证据证明乙方存在严重的财务危机致使支付能力严重不足,或可能存在破产、清算、解散等情形,若不及时终止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将可能给甲方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
7.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甲方根本性违约,甲方需按6.3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2.1甲方交易中存在过多交易纠纷或重大交易风险,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
7.2.2甲方涉嫌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诈骗、洗钱、赌博、走私、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7.2.3甲方无理由拒绝受理消费者、用户使用乙方的支付产品进行支付的;
7.2.4甲方未通过网站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或因甲方发生业务变更、终止等情况而未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甲方进行核实的;
7.2.5甲方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实施违法或犯罪活动,或甲方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机关查处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的;
7.2.6银行、电信、行政、司法等相关监管部门向乙方出具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甲方的涉嫌违法犯罪、须终止甲方进行交易行为的书面文件、通知材料的;
7.2.7甲方未经乙方许可,将乙方的支付接口直接提供或变相延伸、间接提供给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
7.2.8甲方被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认定为不良商户,或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
7.2.9甲方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7.3若本协议提前终止或者解除,甲乙双方应商定乙方的账户关闭时间等终止事宜。届时,甲乙双方将在约定的期限内对账户资金进行清算,并由乙方在其官网上发布公告,说明情况,告知用户或消费者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取现,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好相关善后事宜。
8、风险控制相关约定
8.1甲乙双方对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电子商务环境尚未稳定、成熟,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信用体制尚未完善”的现状以及甲乙双方从事电子商务所可能存在的风险性均完全知悉。本协议有效合作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承诺各自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并愿意各自承担相应的可能由此造成的损失。
8.2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支付服务,但并不介入甲方的商业行为,不承担甲方因违约或与第三方的交易、纠纷所带来的损失,同时对甲方也不承担任何担保或保证责任。若因甲方的行为给乙方造成任何商誉或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3对于甲方将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用于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之外而导致持卡人盗卡、拒付等投诉或纠纷,给持卡人/银行或乙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甲方均应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乙方进行赔付,甲方未及时进行赔付的,乙方在书面通知甲方后,可直接从甲方的风险保证金和待结算资金中直接等额扣除相关经济损失,若乙方账户中的风险保证金或待结算资金不足以进行相应抵扣时,甲方还需另行赔偿差额部分。
8.4为了保护甲方、乙方、持卡人、银行的共同利益,乙方有权对提供给甲方的支付服务进行限额、限次数管理,并有权根据甲方的交易和投诉等情况对限额、限次数作出适当调整。
8.5乙方有权视甲方风险状况及甲方开通的业务类型收取风险保证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如果甲方在本协议有效合作期限内,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发生被合作银行、公安、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调查等情形,则乙方有权实时冻结该风险保证金,以防范甲方可能存在的高风险违约行为。协议有效合作期限届满,如甲方无任何违约、尚未解决的投诉、纠纷等问题,则xxx在本协议合作终止180天后退还甲方支付的风险保证金(不计息)。
8.6当甲方发生以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投诉、发生可疑交易、欺诈交易、洗钱、偷税、盗卡销赃等),因此遭致银行、公安、司法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检查、调查时,甲方有义务随时配合相关监管机构及乙方处置相关案件,同时,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冻结可疑交易账户、限制账户交易功能等措施进行处置,甲方有义务提供完整的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或凭证给乙方或相关监管机构。
8.7如本协议第8.6条所述的违法违规交易款项已经划拨给甲方,则乙方有权从后续交易中冻结相当数额的款项。如甲方需解冻上述款项,需经银行审查批准。
具体操作为:甲方提交相关资料给银行审批后,如果银行认为甲方应当赔付相关款项的,甲方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乙方进行赔付,在确认甲方已作全款赔付前,乙方有权继续冻结上述款项;如经银行审查后,认为甲方不需要进行相关赔付的,则乙方应及时对甲方的上述冻结款项进行解冻。
8.8甲方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如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引发的交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盗卡、销赃、洗钱、偷税等,导致出现持卡人拒付或否认交易的情况的,并可能给乙方造成重大负面舆情或风险损失的,乙方有权根据风险严重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不视为乙方违约。
8.9由于甲方的交易行为不当导致的持卡人或乙方损失,甲方应向持卡人或乙方进行相应赔偿。根据银联规则,如果乙方已经就此向银行或受害人先行赔付的,乙方在通知甲方后,有权从甲方的风险保证金或待结算资金中直接等额扣除相关款项,若乙方账户中的风险保证金或待结算资金不足以进行相应抵扣时,甲方还需另行赔偿差额部分。若甲方未能及时补足账户中的风险保证金或待结算资金的,乙方有权暂缓向甲方提供相应服务,直至甲方全部偿还赔付款项。
8.10为保障甲方在暂停使用乙方服务期间的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对沉默账户可采取如下处理措施:甲方连续3个月(含3个月)在乙方的账户无交易发生,该账户将被视为沉默账户,乙方有权暂时冻结该沉默账户(甲方的账户)。甲方需要恢复账户的正常使用时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审批同意;甲方连续12个月(含12个月)账户无交易发生,则乙方有权关闭该沉默账户,此后该账户将不再启用,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终止清算。如因甲方特殊业务原因,其账户不经常发生交易的情况为正常业务现象,则甲方须向乙方说明情况并申请报备,经乙方核实后可加入沉默商户白名单,在此情况下,该账户不会因长时间无交易而被关闭。
8.11对盗卡或存在欺诈行为或欺诈嫌疑的有关客户或其他相关的IP地址、注册用户信息,甲乙双方应分别采取措施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采取其他技术手段禁止其再次交易。
8.12如甲方不存在需要配合银行、公安、司法机关等部门进行资金冻结处理的情况,则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90个工作日后对甲方账户内的剩余资金款项进行清算。如果甲方因用户投诉原因导致的协议解除,则甲方须将所有用户投诉处理完毕方可向乙方申请账户清算。甲乙双方对甲方的账户进行清算时,乙方已收取的成功交易的服务费用无须退还。
8.13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因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发生的与甲方有关的交易导致乙方需要向甲方客户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仍须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9、反商业贿赂条款
9.1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的雇员或代理人均不得向对方雇员或代理人行贿以谋取中标或成交。如一方雇员或代理人为达成交易目的,向对方雇员及其亲属或代理人及其亲属提供回扣的,包括但不限于感谢费、顾问费、辛苦费、旅游费、xxx等钱物,则对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给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应由行贿方负责赔偿;并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将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9.2乙方受理举报途径:电话:000-000-0000;电子邮箱:xx@xxxxxxx.xxx。
10、保密条款
10.1保密信息:指甲乙双方自己所有的,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在合作过程中获知对方所有或专有,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等。
10.2甲乙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所获知对方的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没有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或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第三方公司或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若具有权力的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将有权进行披露。
10.3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11、用户信息保护
11.1严禁甲方存储、窃取用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CVV2、银行卡有效期、网络支付交易密码等任何敏感信息,不得泄漏用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定期检查、技术检测等必要监督措施。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储存用户上述敏感信息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同时,甲方应承担相关信息泄露给乙方及相关用户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乙方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1.2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有伪造或变造商户资料,留存、窃取或泄露银行卡敏感信息,实施、参与或协助银行卡欺诈、套现、洗钱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应承担给乙方及相关用户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乙方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2、通知送达
12.1涉及本协议权利义务变化或其他必要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传递。如无法向对方直接送达或对方不予签收,可通过邮寄、传真、邮件等方式送达。
12.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发出的快递信件,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除特殊紧急情况下视为即时送达,其他情况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
12.3甲乙双方指定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联系人:
电话:
送达邮箱:
送达地址:
乙方: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部
电话:000-000-0000
送达邮箱:xx@xxxxxxx.xxx
送达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40楼
12.4如因任何一方变更以上联系方式,均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通知送达前述地址,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13、其他
13.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后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任何一方对延期有异议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同意自动延期。自动延期届满后,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如有意向继续合作,应另行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13.2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3.3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达成,双方充分了解并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免除或加重一方责任、排除一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13.4本协议及附件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特别声明:
乙方已提醒我方注意对本协议项下及附件全部条款及内容,并应我方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解释与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及附件全部条款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及附件全部条款。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服务及资费 |
|||||
互联网 支付业务 |
申请开通产品名称 |
手续费率 |
资金结算周期 |
||
□网银 |
□B2C |
□借记卡 |
按交易金额的____%; |
□D+1 □T+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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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记卡 |
按交易金额的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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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 |
____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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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捷 |
按交易金额的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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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捷H5 |
按交易金额的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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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捷SDK |
按交易金额的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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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权 |
£鉴权,____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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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鉴权,____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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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 |
£B2B,____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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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按交易金额的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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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类业务 |
£线上微信:(主扫、公众号、小程序、SDK)按交易金额的____%; £支付宝扫码:(主扫、被扫、服务窗)按交易金额的____%; £银联扫码:(主扫、被扫、WAP、JS支付) £银联:(SDK)按交易金额的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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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通其他业务名称______ |
按交易金额的____%; |
备注:1)表格中勾选并填具费率或金额的,表示该项产品申请开通;表格中未勾选表示该项产品不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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