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hizw20240208005 )
【项目专用本】
洋浦疏港高速公路环境监测验收及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服务
(招标编号: hizw20240208005 )
招标人: 海南交投洋浦港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8 日
目 录
10.不可抗力 101
11.违约 101
12.争议的解决 106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07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108
附件二 廉政合同 110
附件三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112
附件五 履约担保格式 115
附件六 保密协议 116
附件七 安全生产合同 120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122
一、服务要求 123
二、适用规范标准 124
三、成果文件要求 125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126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27
六、服务机构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27
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128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洋浦疏港高速公路环境监测验收及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服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洋浦疏港高速公路已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关于调整批复洋浦疏港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琼发改审批函〔2023〕5 42 号)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批复洋浦疏港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函》(琼发改审批函〔2023〕543 号)批准,项目业主为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海南交投洋浦港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环境监测验收及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规模:主线高速公路长 33.037 公里,连接线一级公路长 2.301 公里,全长
35.338 公里,主线按照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 120 公里/小时,路基标准宽 42.0 米。连接线采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 80km/h,标准路基宽 34.5m。项目全线共设置互通 6 处(石牌互通、光村互通、松林互通、木棠互通、峨蔓互通、洋浦港互通),拟设服务区 1 处、养护工区 1 处,分离立交 3 处,通道 45 道,天桥 6 座。主线共设置桥梁 6617.2 米/16 座(含互通区主线桥),其中特大桥 1087.28/1 座,大桥 5285.48 米/12 座,中桥 244.44 米/3 座,桥梁比 20.0%。主线新建涵洞 38 道,连接线共设置涵洞 5 道。项目总占地约 6781.82 亩,其中,总拆迁 37807.8 平方。主要建设内容有: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机电工程、环境保护及景观绿化工程、其他工程。项目概算总金额约为 73.32 亿元。
2.1.2 建设标准:主线高速公路:洋浦疏港高速公路主线按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双向八车道,设计速度 120km/h,路基标准宽 42.0m,各部分组成为:中间带 4.5m(其中左侧路缘带宽 2×0.75m,中央分隔带宽 3.0m),行车道 2×4×3.75m,硬路肩 2×3.0m(含右侧路缘带 2×0.5m),土路肩 2×0.75m。连接线一级公路:洋浦疏港高速公路连接线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 80km/h,标准路基宽 34.5 米,其各部分组成为:中间带 4.5m(其中左侧路缘带宽 2×0.75m,中央分隔带宽 3.0m),行车道 2×3×3.75m,
硬路肩 2×3.0m(含右侧路缘带 2×0.5m),土路肩 2×0.75m。其他技术指标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工期为 36 个月。
2.1.3 建设地点:海南省儋州市。
2.2 环境监测验收及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服务标段划分、招标范围及服务期限:
2.2.1 本项目共 1 个标段。
2.2.2 招标范围:项目施工所在区域及工程影响区域的施工期环境监测,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等环境验收;项目施工所在区域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测等相关工作。
2.2.3 服务期限:1080 日历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至各项目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期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同时具备以下资质:(1)具有有效的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 CMA 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最多为 2 家(含本数),联合体牵头人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3.3 投标人需同时具备以下业绩:
(1)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
接过一个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工作;(2)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
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一个建设项目环境验收相关工作;(3)2019 年 1 月 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一个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4)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一个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4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具有环保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至少担任过 1 个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或环境验收相关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2)持有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土保持专业),至少担任过 1 个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负责人。
3.5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1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2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7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2 月 8 日 08 时 30 分至 2024 年 2 月 22 日 17 时 3 0 分(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网站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图纸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02 月 29 日 08 时 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08 时 00 分至 08 时 3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海口市国兴大道 9 号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 202 室。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s://zw.hainan.gov.cn/ggzy/)、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网(http://jt.hainan.gov.cn/)、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
1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招标文件中所列“单位负责人”均作本条解释)
2控股指出资额(持股)占股本总额 50%以上或虽不足 50%,但依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招标文件中所列“控股”均作本条解释)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招标文件中所列“管理”均作本条解释)
w.hainanjk.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其他
7.1 投标人须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s://zw.hainan.gov.cn/ggz y/)“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企业信息,然后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
(https://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下载、查看电子版的招标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s://zw.hainan.gov.cn
/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填写的项目负责人,请与正式投标时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
7.2 本次招标采用非电子标,投标人须使用电子签章工具(在 https://zw.hainan.go v.cn/ggzy/ggzy/xgrjxz/index.jhtml 下载签章工具)对 PDF 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盖章;
7.3 投标截止日期前,必须在网上上传电子投标书——PDF 格式(使用 WinRAR 对 PD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加密压缩);并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 PDF 版投标文件(U 盘)与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按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包装)一起递交到海口市国兴大道 9 号海南省公共 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 202 室。
7.4 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各投标人应随时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s://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自行查找和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通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文件及图纸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通知等所有招标相关资料),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 海南交投洋浦港高速公路投资开 发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 构: | 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
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号海南大厦农信楼6楼 |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10层 |
邮 政 编 | 570203 | 邮政编码: | 570125 |
码: | |||
联系人: | 吴工 | 联系人: | 颜工、梁工 |
电话: | 0898-66223306 | 电话: | 0898-65379547 |
传真: | 传真: |
2024 年 2 月 8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海南交投洋浦港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6 楼联系人:吴工 电话:0898-66223306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楼 10 层 联系人:颜工、梁工 电话:0898-65379547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洋浦疏港高速公路环境监测验收及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服务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海南省儋州市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详见招标公告 |
1.1.7 | 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 周期 | 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已开工;建设周期:详见招标公告。 |
1.1.8 | 建设安装工 程费/工程概算投资额 | 详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 例 | 政府投资,出资比例 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服务期限 | 1080 日历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至各项目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期以 实际施工工期为准 |
1.3.3 | 质量要求 | 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及标准 |
1.3.4 | 安全目标 |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建设期内: 1.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负伤率≤2‰;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避免职业病发生; 4.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见附录 1 业绩要求:见附录 2 信誉要求:见附录 3 主要人员资格:见附录 4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关联情况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 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
1.4.4 |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 被省级及以上交通或住建或市政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 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 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 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及清廉自贸港的清廉责任; (7) 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8)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9)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 (10)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1)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2)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3) 参加项目清廉承诺谈话时,投标人被谈话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 ★以上信誉情况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格式“四、资格审查材料(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中逐条说明,并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 提出问题 | 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发出的通知或补遗书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
形式:要求澄清函可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s:// 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发出,招标人自行下载,招标人无需回函确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澄清函形式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s://zw.haina 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_上公开发布,供所有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无论潜在投标人是否下载澄清函,均视为招标人 已经送达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以招标人上传时间为准 形式:澄清函可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s://zw.h 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下载,供所有潜在 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无需回函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s://zw. 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上公开发布,供所有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无论潜在投标人是否下载补遗书,均视为招 标人已经送达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以招标人上传时间为准 形式: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或修改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 (https://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下载,供所有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无需回函确认 |
3.1.1 | 构成投标文 | 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六、其他资料”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件的其他资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 的计算方式 | 6%(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委托人不对税费进行调差)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 □单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为:2232600.00 元。各项目分项控制价详见投标文件格式的“服务报价清单”。投标总价及分项报价均不得超过控制价。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0,000.00 元;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网上支付或银行(纸质)保函或银行电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函方式支付,则支付地址: 户 名 : 获 取 地 址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海 南 省 ) (https://zw.hainan.gov.cn/ggzy/) 开 户 行 : 获 取 地 址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海 南 省 ) (https://zw.hainan.gov.cn/ggzy/) 账 号 : 获 取 地 址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海 南 省 ) (https://zw.hainan.gov.cn/ggzy/)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相同。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出并遵守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有关规定。因银行结算、不可抗力等非招标人原因造成的保证金不能及时到账,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如采用银行(纸质)保函时: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开具(如基本账户银行所在银行不具备出具保函资格需由其上级银行出具的,应同时提供基本账户所在银行的上级银行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证明材料复印件与银行(纸质)保函原件一起密封递交),同时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出具承诺函,承诺银行(纸质)保函真实有效,以及授权招标人可到出具 银行(纸质)保函的银行核查其是否真实有效,承诺函见《第六章 投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标文件格式》。 (银行(纸质)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银行(纸质)保函原件单独密封递交) 如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等形式,可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金融机构线上开具保单或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注:①投标人可根据银行具体要求,在银行(纸质)保函格式中增加保函有效期的具体时间,但该时间须满足“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的要求。 ②如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等形式,以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金融机构线上开具保单或保函的格式为准。 □不要求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具体按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有关规定执行。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①串通投标; ②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签订合同前等环节因弄虚作假而被取消中标资格; ③因投诉属实取消投标资格的; ④其他违反规定、妨碍公平竞争准则的行为; ⑤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伪造虚假企业资质、财务报表、业绩、奖项,提供虚假项目关键人员(项目组织机构人员)业绩、奖项,采取虚假承诺等弄虚作假行为,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 ⑥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业绩加分、奖项加分等材料,造成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⑦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存在投标人须知和须知前附表 3.4.4 条规定情形的,招标人除没收投标 保证金外,同时将有关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1)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的复印件(包括截图、截屏)均应采用彩色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中的附件除外)。投标人的各项证明材料应保证一致性,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重大偏差,否决投标。同时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注意字体颜色和大小,以及彩色复印件、网上截图的质量,确保投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均清晰可见。 (2)3.5.3 网页截图复印件指“电脑全屏截图复印件,且截图内显示的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开始时间后” 另:投标文件中所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银行(纸质)保函原件除 外)均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之中 |
3.5.2 | 近年完成的 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4 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提交电子版文件拷贝存入 U 盘其中电子版文件包括:PDF 版投标文件 其他要求:投标文件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技术文件除外,技术文件副 本要求请详阅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有关要求)。 |
3.7.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1.为方便招标人查阅,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文件正/副本、技术文件正本,不包括技术文件副本、报价文件正/副本)书脊上标明文件名称(洋浦疏港高速公路环境监测验收及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服务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XXXXXXXXXXX) 2.本次招标技术文件采用暗标,技术文件与商务文件分开装订成册,投 标人须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制作技术文件。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外层封套: 招标人名称:海南交投洋浦港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6 楼 洋浦疏港高速公路环境监测验收及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服务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hizw20240208005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在 2024 年 02 月 29 日 08 时 30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文件正本)内层封套: 招标人名称:海南交投洋浦港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6 楼 洋浦疏港高速公路环境监测验收及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服务招标招标第一 个信封(技术文件正本)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hizw20240208005 在技术文件副本评审结束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海南交投洋浦港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6 楼 洋浦疏港高速公路环境监测验收及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服务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hizw20240208005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银行(纸质)保函封套(如有): 招标人名称:海南交投洋浦港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6 楼 洋浦疏港高速公路环境监测验收及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服务招标投标保证金(银行(纸质)保函原件) 招标项目编号:hizw20240208005 投标人名称: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将未通过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及银行(纸质)保函原件(如有)不退还。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回的,招标人视为其放弃 投标文件,由招标人自行处理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第一个信封开标后现场通知预计开标时间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第一个信封开标后现场通知 投标人需对开标情况记录表进行签名确认。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如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须在开标现场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授权代理人的缴费明细【提供的缴费明细须体现授权代理人在投标人本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缴纳的近期 12 个月(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12 月)或以上的社保】,如因疫情缓缴,所打印的缴费明细不能涵盖上述月份,请按实际缴费时限进行打印,同时须附上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因疫情可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否则将视为不满足招标 文件要求 |
5.2.1 | 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 | (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开标顺序:随机启封、逐一公布 本项目采用暗标形式,在第一个信封开标阶段只拆封技术文件副本,技 术文件副本开启后,将收到的所有第一个信封(技术文件)副本顺序打 乱并随机编号。技术文件正本在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在评标区开启。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2.3 | 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 件)开标程序 |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 况 (5)开标顺序:随机启封、逐一公布 |
6.1.1 |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 1~3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 示 媒 介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 ( https://zw.hainan.gov.cn/ggzy/ ) 、 海 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网 (http://jt.hainan.gov.cn/)、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官网 (https://www.hainanjk.com/)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 形式 | 中标通知书:纸质版中标通知书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 登 录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海 南 省 ) (https://zw.hainan.gov.cn/ggzy/)自行查看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 告 媒 介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 ( https://zw.hainan.gov.cn/ggzy/ ) 、 海 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网 (http://jt.hainan.gov.cn/)、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官网 (https://www.hainanjk.com/)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险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支行及以上级别银行开具。 □不要求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 49 号省政府办公楼 5 楼电话:0898-65222398 邮政编码:570204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人须知第 10.1 项内容修改如下: 10.1 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各投标人应随时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s://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自行查找和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通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文件及图纸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通知等所有招标相关资料),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 关招标过程和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 |
10.2 | 补充第 10.2 项 10.2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非 电 子 标 , 投 标 人 须 使 用 电 子 签 章 工 具 ( 在 https://zw.hainan.gov.cn/ggzy/ggzy/xgrjxz/index.jhtml 下载签章工具) 对 PD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盖章;投标截止日期前,必须在网上上传电子投标书——PDF格式(使用 WinRAR 加密压缩);并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 PDF 版投标文件(U 盘)与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按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包装)一起递交到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中心 202 开标室。 | |
10.3 | 补充第 10.3 项 10.3 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 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须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给第三人。 | ||
10.4 | 补充第 10.4 项 10.4 招标文件提供的相关网页查询路径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对查询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 |
10.5 | 补充第 10.5 项 10.5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s://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填写的项目负责人,请与正式投标时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 人一致 | |
10.6 | 中标人不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合同签订的,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 30 日内出具相关书面说明材料,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 |
10.7 | 投标人须知第 3.5.7 明确要求“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 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更换”,投标人无需提供承诺函。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提供承诺函的,投标人可不提供。 | |
10.8 |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重要提示:本摘要是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通知等文件)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集中列示,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开标会上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初步评审、详细评审阶段发现重大偏差的情形。除出现本摘要集中列示的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外,投标文件出现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摘要所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摘要列示的内容为准。如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通知等文件予以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写本摘要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列入本摘要。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招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会,并负责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将在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发现的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情况列入评标报告中的“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对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对于发现的投标文件格式等其他偏差情况应列入细微偏差,向招标人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对该投标作否决处理。一、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银行(纸质)保函(如有)不予受理的情形(由招标人负责判定): (一)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由招标人负责判定): 1.电子投标书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到场,或未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代理人的社保缴费明细,或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或授权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代理人的社保缴费明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截止时间前,以 U 盘为载体的电子投标文件(PDF 格式)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被判定不予受理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并退还投标文件。 (二)判定银行(纸质)保函(如有)不予受理的情形(由招标人负责判定): 1.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未递交银行(纸质)保函(如有); 2.投标截止时间前,银行(纸质)保函(如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规定的评审因素要求的; 2.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3.投标报价或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 4.投标报价更改了不可竞争费用; 5.投标报价更改了工程量清单说明中明确注明为固化报价的清单子目报价; 6.投标文件附有明显有失公允,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8.投标人的各项证明材料应保证一致性,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重大偏差,否决投标; 9.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一)投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4.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7.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投标被确认无效的,在评标过程中,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 五、中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更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4.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 5.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 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7.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8.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9.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被确认无效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招标人从符合条件的其他中标候 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 ||
10.9 | ▲▲▲第一个信封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参照试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清廉承诺谈话,国企(央企)投标单位需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副总经理、海南区域负责人参加,私企需派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海南地区负责人参加。投标人采取联合体投标方式的,牵头人和成员单位均须按其企业性质委派相关人员参加。具体谈话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要求以招标人发出的邀请函或有关通知为准。评标工作将在谈话结束、签署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七、其他资料(无须编入投标文件))后进行。投标人如对于项目清廉承诺谈话有疑问, 可向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部门( 联系电话: 0898-65809619)咨询。 如投标人被谈话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违反诚信原则,取消本次参与投标的资 格。如投标人拒绝签署承诺书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同时具备以下资质:(1)具有有效的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 CMA 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要求
注:(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允许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最多为 2 家(含本数);
②联合体牵头人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或组成其他联合体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④联合体各方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
⑤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⑥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 项和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
同时具备以下业绩:
(1)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一个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工作;
(2)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一个建设项目环境验收相关工作;
(3)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一个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4)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一个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业绩要求
注:①上述业绩要求接受联合体业绩,但投标人在联合体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满足以上业绩要求;
②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个业绩同时满足上述多项业绩要求的,则该业绩可分别认可;
③环境验收相关工作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等环境验收工作;
④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 项和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
(1)未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未被暂扣或吊销执照,或未吊销资质证书;
(3)未进入清算程序,或未被宣告破产,或无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
信誉要求
注: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 项和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
序号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 无在岗项目(指目 | |||
(1)具有环保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至少担任过 1 个 | 前未在其他项目 | |||
项目负 |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或环境验收相关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 上任职,或虽在其 | ||
1 | 1 | |||
责人 | (2)持有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土 | 他项目上任职但 | ||
保持专业),至少担任过 1 个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的总 | 本项目中标后能 | |||
监理工程师或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负责人。 | 够从该项目撤离) |
注:①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若采用联合体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拟派且为自有人员;
②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个项目负责人业绩合同同时包含多项工作内容的,仅按合同认定为 1 个;
③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请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 项和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
④环保专业指环境保护工程、环境生化与环境物理、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质量评价、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保护等专业。
⑤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已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最低要求。其他主要人员在投标阶段不做要求,投标人如中标后将按照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三: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派驻其他相关人员。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服务单位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
(9)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或住建或市政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监理工作严禁分包,分包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
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材料;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一个信封(技术文件):
(1)技术建议书;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服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报价应涵盖投标人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所需的全部费用。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
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纸质)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纸质)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纸质)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CMA 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
(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CMA 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等的复印件。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业绩要求)的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等,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网页截图(需提供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后的网页截图,投标人截图时请注意保留截图日期,若联合体投标,上述证明材料联合体各个成员均需提供);
投标人针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3 项、第 1.4.4 项要求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
(1) 不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不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 不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
(4) 不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 不为本标段的代建人(如有);
(6) 不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 不与本标段的代建人(如有)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 不与本标段的代建人(如有)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 不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0) 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或住建或市政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11) 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 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及清廉自贸港的清廉责任;
(16)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18)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9)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0)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1)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行为。
投标人应提供 2022 年1 月1 日起至今任意1 个季度或1 个月的单位财务报表复印件(包
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 2023 年度任意 1 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费记录
(以银行付款凭证或完税证明为准)复印件;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路径参考如下: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
//www.gsxt.gov.cn/index.html→输入单位名称,点击查询→点击单位名称处,进入单位各类信息界面→点击“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截图。
信用中国查询路径参考如下:进入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点击 “信用服务”→点击“失信被执行人查询”→输入单位名称,点击查询→截图。
以上查询路径仅供参考,如遇网站界面调整,请具体按网站指引进行截图。
3.5.4 “拟投入的主要人员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如职称证书不能体现专业类型的,还应提供最高学历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投标人须提供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提供的缴费明细须体现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人本单位缴纳近期 6 个月(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或以上的社保)。
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如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服务内容或项目负责
人信息,可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委托方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的复印件。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7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建议书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或另行打印。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技术文件副本除外)。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与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技术文件的正本、技术文件的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其中技术文件的正本须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内层与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技术文件正本内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1.2 项;
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以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外层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纸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纸质)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
(纸质)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投标人代表现场签到。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
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2)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3)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行政监督部门既包括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也包括招标项目的审核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
(4)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包括:专家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 3 年内曾在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或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的;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持有某投标单位股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
标委员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在招标人未派招标人代表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人派招标人代表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无法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导致评标委员会构成不满足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招标人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招标人应当将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予以说明。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招标文件规定的细微偏差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盖章,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标的、投标函文字报价、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均视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
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经审查无异常或复核问题已纠正的,招标人应在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及评标报告有关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
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
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自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 质量要求 | 安全目标 | 服务期限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报价(元) | 是否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 (如有)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_ 年_月_日_时_分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_ 年_月_日_时_分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4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服务期限: 。
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 。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5该中标通知书或将根据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的格式进行调整。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6 请各投标人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
(https://zw.hainan.gov.cn/ggzy/)、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网(http://jt.hainan.gov.cn/)、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hainanjk.com/)、(http://www.hnhdlygl.com/)上查看中标结果
(招标人名称):
我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7无需确认,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请投标人自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https:
//zw.hainan.gov.cn/ggzy/)“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系统”查看。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网上支付,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 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纸质)保函形式提交,银行(纸质)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纸质)保函原件。 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形式提交,保单或保函为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的金融机构线上开具,并满足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关于电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函的各项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
8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13)已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9 项要求参加项目清廉承诺谈话,投标人被谈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并签署承诺书。 第一个信封(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技术文件部分,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暗标制作要求。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C MA 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CMA 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技术建议书:35 分 主要人员:30 分 其他因素:业绩:25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价:1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注:评标价平均值和评标基准价均保留两位小数。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 l00% ×(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 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指标分值 | |
2.2.4 (1) | 技术建议书 | 35 分 | 工程概述、环境监测验收及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指导思想、工作范围和目标 | 5 分 | 本项最多得 5 分,根据投标人对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指导思想、工作范围和目标描述准确程度、切实可行程度,非常准确,得 4~5 分(不含 4分);比较有效可行,得 3~4 分。 |
主要项目机构及主要监理及监测岗位的职责,人员安排 进场计划 | 5 分 | 本项最多得 5 分,根据投标人对机构设立的科学合理程序,人员分工与岗位职责明确程序、人员配置专业齐全程度,有效可行,得 4~5 分(不含 4 分);比较有效可行,得 3~4 分。 | |||
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 | 10 分 | 本项最多得 10 分,根据投标人对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合理程度,非常准确,得 8~10 分(不含 8 分);较准确,得 6~8 分。 | |||
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的程序、方 法和措施 | 15 分 | 本项最多得 15 分,根据投标人对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的程序、方法等条理清晰,相关措施可行性程度,有效可行,得 13~15 分(不含 13 分);比较有效可行,得 11~13 分(不含 11 分);可行性一般, 得 9~11 分。 | |||
2.2.4 (2) | 主要人员 | 30 分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30分 |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基础分 18 分,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 每多担任过 1 个合同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建设项目(内容含环境监测或环境验收或水土保持监理或水土保持监 测等相关工作的一项或多项)负责人业绩的加 12 分,本 |
9 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9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 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指标分值 | |
项最多加 12 分。 证明材料详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 项和投标人须知 第 3.5.4 项。 注: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个合同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合 同业绩同时满足多项工作内容的,仅按该合同认定为 1个业绩。 | |||||
2.2.4 (3) | 评标价 | 10 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 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其中 E1=0.3, E2=0.2,F=10。 | ||
2.2.4 (4) | 其他因素 | 25 分 | 企业业绩 | 25 分 | 企业业绩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基础分 15 分,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以合同签 订时间为准),每多承接过 1 个合同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建设项目(内容含环境监测或环境验收或水土保持监理或水土保持监测等相关工作的一项或多项)相关业绩的加 10 分,本项最多加 10 分。 证明材料详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 项和投标人须知 第 3.5.2 项。 注:如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个合同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合 同业绩同时满足多项工作内容的,仅按该合同认定为 1个业绩。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本次招标第一个信封(技术文件)采用暗标。评标委员会技术建议书副本评审结束后,在评标区开启技术文件正本,将随机编号的技术文件副本与正本一一对应。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 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 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 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
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 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 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 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
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 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报酬清单、服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受托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受托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受托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服务方案:指受托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方案。
1.1.1.8 报酬清单:指受托人投标文件中的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受托人。
1.1.2.2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受托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受托人任命,代表受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2.7 分包人:指从受托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且
按照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服务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服务: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合同等,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的服务活动。
1.1.3.3 服务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提供的,用于完成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服务文件:指受托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服务方案、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测报告、环保验收报告、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服务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受托人开始服务的函件。
1.1.4.2 开始服务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服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服务日期。
1.1.4.3 服务期限:指受托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约定所做的调整。
1.1.4.4 完成服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服务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受托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服务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报酬清单;
(8)服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受托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1 服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文件。合同约定服务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受托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受托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服务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完成的服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受托人从事服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服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受托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1 受托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受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受托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受托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受托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服务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受托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受托人发出开始服务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不提供设备、设施。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受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受托人负责办理的服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服务资料。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受托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受托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受托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受托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受托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受托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受托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受托人的服务工作和(或)服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服务期限或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受托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1.1 遵守法律
受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受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服务工作
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受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天后失效。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1 受托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受托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
4.4.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受托人单位章或由受托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受托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1 受托人应在接到开始服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机构以及人员
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受托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受托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受托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受托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受托人应保证其主要受托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受托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受托人应予以撤换。
4.7.1 受托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受托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服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受托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服务工作。
5.1.1 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服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服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服务工作中的环境监测、环境验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等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服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服务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服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服务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等服务方案,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服务工作需要,编制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环境保护技术措施、水土保持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6)在巡视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环境、水土保持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7)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10)编制、整理工程服务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1 服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服务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服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服务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服务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和提交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服务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受托人发出开始服务通知。服务期限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服务通知的,受托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受托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服务期限并增加服务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服务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服务期延误; (6)造成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1 受托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服务,并编制和移交服务文件。
6.3.2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受托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受托人负责。
6.3.3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受托人提交的监理文件等服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服务文件。接收服务文件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服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
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7.1.1 受托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服务责任为服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服务,对施工质量承担服务责任。
7.1.3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服务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服务期限和服务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受托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受托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或监测; (4)非受托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监测及恢复监理监测。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1 合同履行中,受托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受托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服务、编制服务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服务。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1 受托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受托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服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受托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受托人重新提交。受托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10.1.1 不可抗力是指受托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
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服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受托人违约: (1)服务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受托人转让服务工作;
(3)受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服务并造成工程损失; (4)受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受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受托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受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受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服务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服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受托人损失等。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1 目细化为: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服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第 1.1.1.7 目细化为:
服务方案:指受托人投标文件中的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服务方案。第 1.1.1.8 目细化为:
服务费用清单:指受托人投标文件中的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服务费用清单。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委托人:海南交投洋浦港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项补充第 1.1.2.8 目至第 1.1.2.10 目:
1.1.2.8 服务机构:指由受托人设立的履行服务职责的组织,全面负责履行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服务合同的组织机构。
1.1.2.9 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
1.1.2.10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
1.1.3 工程和服务
第 1.1.3.1 项目细化为:
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主体工程: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和交通设施安装、机电设备安装以及服
务设施建设等工程。其中,服务设施包括公路服区管理站、收费站和养护工区等。
临时工程:包括为辅助主体工程施工而设置的取料场、弃土场、弃管场、施工道路和施工生产生活区等。其中,取料场包括土料场、砂砾石料场和块石料场等;施工生产生活区包括沥青拌和站、混凝土拌和站、水稳拌合站、灰土拌合站等、预制梁场、钢筋加工厂、
材料堆放场、临时储油点和施工营地等。工程地点:海南省。
第 1.1.3.2 目细化为:
服务: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对项目施工所在区域及工程影响区域的施工期环境监测,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等环境验收;项目施工所在区域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 1.1.3.4 项目细化为:
服务文件:指受托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服务实施方案,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服务实施细则,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服务季报、年报、总结报告、调查报告、及表单,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服务费用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1 服务文件的提供本项细化为:
受托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施工承包合同约
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等服务文件。合同约定服务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
委托人应在服务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 7 天内,向受托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①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1 套。
②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批复等文件资料复印件;
③委托人编制的有关建设管理文件。
④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8.1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 受托人不得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受托人因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8.3 关于监测服务分包的约定:分包需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分包人的监测服务费用由受托人向分包人支付。
本款补充第 1.10.4 项:
1.10.4 受托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1.12 委托人要求
1.12.3 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无,提供数量:无,其他要求:无。本条补充第 1.13 款: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获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本条补充第 2.7 款至第 2.10 款: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受托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受托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受托人及委托人授予受托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受托人向承包人提出。
在受托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受托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第 3.3.2 项细化为:
委托人对受托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7
第 4.1.4 项补充:
(1)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要求,实施服务。
(2)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标准化管理要求组建满足工程监理监测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机构。
受托人应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项目机构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实现受托人员配置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和过程控制标准化,提高服务工作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3)在委托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受托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
(4)当委托人与承包人的争议由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受托
人应当提供事实材料。
(5)在合同服务期内,受托人应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技术规范、报告及记录监理服务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服务有关文件归档。
(6)受托人应自行办理聘用的国外受托人员入境、经营、居留签证、审批、登记等事宜。 (7)受托人应接受委托人组织的信用评价工作。
(8)受托人不按投标承诺要求配备上场人员,或上场后随意更换受托人员,或受托人员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人将按照 11.1 款进行违约处理。
(9)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服务规划应按照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要求,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明确项目机构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确定具体的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服务规划的内容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受托人应在第一次工地例会 7 日前将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服务规划报委托人。
(10)受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环境敏感区的规章和规定,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全面履行工程施工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服务职责。
②依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批复,项目使用红树林生态影响专题论证报告、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生态影响论证报告、项目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影响论证报告等敏感区专题报告文件和许可,设计文件,负责对本项目规定范围内的环境现状进行全面踏勘,核对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并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之外出现的新污染源等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③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督促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加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通过巡视等方式,检查各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④负责处理施工单位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水保措施的不良行为;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⑤受托人应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受托人员;制订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监理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分工。
⑥配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
⑦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组织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各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
⑧国家及相关部委要求环境监理、环境监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测的其他工作。
⑨接受审计或财务监督。
⑩受托人应支持委托人关于金融机构及保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的融资事项,并严格遵守委托人物资采购相关规定。
4.2.1 受托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委托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在竣工验收后,委托人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托人。
委托人不接受增加委托人义务、责任的有条件保函。
4.2.2 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但不影响受托人根据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第 4.3.3 项细化为: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第 4.3.4 项:
4.3.4 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第 4.4.1 项细化为:
受托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受托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
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本条补充第 4.4.5 项:
4.4.5 项目负责人不应将下列工作委托副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人员:
(1)组织编制项目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服务规划,审批项目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服务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调配专业监理或监测工程师和监理或监测员。 (3)签发监理季报、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4)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5)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 4.5.1 项、第 4.5.2 项细化为:
4.5.1 受托人应在接到开始服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受托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更换主要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受托人员。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即使委托人审批同意受托人提交的人员配备计划方案,但在受托人所提供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时候,委托人权要求受托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
受托人除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外,委托人认为工作仍不足以满足项目需要而影响了项目进度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另外增派或雇用相关人员,且所增派或雇用人员资质要求不得低于招标文件所要求(必要时候可进行当场面试),审查未达要求的,或委托人不同意的,受托人应重新提交相关人员,直至通过委托人的审查为止。
4.5.2 主要受托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测工程师、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土保持监测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监测员、资料员等。
4.6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4.6.1 受托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受托人应予以撤换。
4.6.2 受托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受托人应及时更换: (1)严重过失行为;
(2)违法或涉嫌犯罪;
(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5)更换受托人员的其他情形:
①对一般及以上的环水保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②进场受托人员资格、资质不满足要求的;
③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与承包人合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4.6.3 受托人员配备违约时,视严重程度给予信用评价扣分考核,并按委托人招标要求及受托人投标承诺的人员配备,在支付服务费时将人员配备违约部分的费用予以扣除。
本条补充第 4.9 款至第 4.10 款:
受托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受托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4.10.1 根据委托人统一部署,配置信息化管理设备,建立信息化管理网络。
4.10.2 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均应以文字、数字为依据,并对各类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4.11 相关报告要求
4.11.1 工程监理及监测季报。受托人每季度末 20 日前将上季的季报报送委托人。
4.11.2 紧急事件报告。发生环境污染、重大水土流失事件,受托人应立即向委托人报告。
4.11.3 工程竣工后,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4.11.4 委托人要求提交的业务范围内的其他报告。 5.服务要求
5.1.2 工程范围包括:施工所在区域及工程影响区域,施工所在区域包括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后方工程;施工影响区域是受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影响的周边环境敏感地区。项目施工所在区域及工程影响区域的施工期环境监测,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等环境验收;项目施工所在区域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测等相关工作。
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阶段。
(1)施工准备阶段:自项目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之日起至项目开工期间,内容为核查设计
文件落实环评批复情况);
(2)施工阶段: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取得试运行批复文件;
(3)验收与缺陷责任阶段:自项目取得试运行批复文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境监测及验收范围:施工所在区域及工程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及验收相关工作。包
括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包括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施工供电、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制梁厂等临时工程)在施工期间因工程建设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对水质、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产生的污染等进行专项监测,编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及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范围: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定期对主体工程防治区、料场防治区、道路工程区、电力工程区、取土场区、施工便道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及专项设施复建防治的水土流失,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5.1.4 工作范围包括:
环境监测及环境验收单位完成如下工作: (1)定制统一的环保工作标准制度;
(2)编制环保主管部门相关的施工期各种总结、汇报工作;
(3)定期组织各环保咨询单位召开环保咨询工作分析会,探讨监理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
(4)组织全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5)编制竣工环境验收调查报告及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单位完成如下工作:
(1)定制统一的水土保持工作标准制度;
(2)编制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的施工期各种总结、汇报工作;
(3)定期组织各水保咨询单位召开水保咨询工作分析会,探讨监理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
本工程的监理及监测依据如下:
(1)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 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 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 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批复,项目使用红树林生态影响专题论证报告、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生态影响论证报告、项目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影响论证报告等敏感区专题报告文件和许可;
(6) 本工程监理及监测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7) 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8) 合同履行中与监理及监测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9) 其他监理依据。
受托人应按照现行有效的环境监理规范、《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按规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批,项目使用红树林生态影响专题论证报告、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生态影响论证报告、项目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影响论证报告等敏感区专题报告文件和许可等文件资料开展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1 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收集环境保护相关文件如环评、环评批复,并以此为基础,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工程内容进行复核。主要关注内容包括工程变化,尤其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工程内容变化情况;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环境保护要求的情况;以及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环保工程工艺路线选择、设计方案及环保设施的设计内容等;对项目设计文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符合性进行核查,确认是否存在环保变更,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环境监测建议。
(1)主体工程设计文件核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中的有关要求,对主体工程设计与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相符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工程选址和路线走向、工程规模、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产排污点等内容。
(2)环保设施和措施设计文件核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中的有关要求,检查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设施设计是否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进行落实,未落实的要及时提醒建设单位增加相应设计内容,已落实的要对其与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相符性进行审查;此外,环境监理还应关注环保工
程工艺路线选择、设计方案比选等环节,提供环保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关注采用的治理技术是否先进,治理措施是否可行,污染物的最终处置方法和去向等,提出合理建议。
(3)涉及环境触感区设计内容核查
重点核查工程与环境敏感区位置关系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带来的环境影响是否可以接受,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工艺、施工方案等是否满足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
(4)审查施工方案
参加项目设计交底,了解项目设计要点及设计变更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环保相关内容是否满足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要求进行审核;组织召开首次环境监理工地会议,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环境保护工作交底,建立沟通网络和工作关系,明确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关注点与监测要求;结合工作需要编制《环境监测实施细则》。
5.3.2 施工期环境监测具体要求
5.3.2.1 生态环境监测 (1)生态敏感区
监测内容:开展施工期噪声、振动、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排放监测,对敏感区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控工作,监测时段尽量按照施工前监测一次,作为初始状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频次和监测点设置满足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
(2)沿线植被及植物
本项目沿线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的特点,因此对沿线的植被要加强监测,主要结合生态恢复与植被恢复研究课题,开展项目生态修复与植被恢复的监控,以保护和加速沿线区域恢复群落的健康、稳定、生物多样性及生态服务功能等,做好保护工作。
①监测对象、点位:在对生态敏感段和重点监控路段的监测过程中同时监测周围植被情况。
②监测内容:监测和分析植被特征参数有植物种类组成、群落盖度、生物量、优势种和多样性指数等。评估沿线边坡植被恢复效果,探讨分析目前边坡植被恢复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总结公路边坡植被恢复的经验。
③监测方法:采用植被生态学的调查和分析方法。 (3)野生动物
监控工程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多种国家保护动物,在施工期开展动物监控和施工作业可能对动物影响监控。
①监控对象、点位:在对生态敏感段和重点监控路段的监测过程中同时监控动物活动情况,本工程主要布设监控设备于动物通道、隧道进出口、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隧道斜井出口施工道路以及施工营地等点位。
②监控内容:监控评价范围动物的种类、分布及其活动情况。评估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动物尤其是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可能的影响,采取相应的保护或管理措施。
③监控方法:采用视频或红外监控及动物生态学的调查和分析方法。
5.3.2.2 声环境监测计划
根据工程施工环境影响特点及环境敏感区域分布情况,主要对施工场界、重点施工工点的昼间等效连续 A 声级 LAeq 进行监测,测量连续 20min 的等效声级。若夜间有施工活动则须对夜间也进行监测,同时测量最大声级。监测频次:按项目环评要求开展。
5.3.2.3 水环境监测计划
(1)监测点位桥梁施工废水排放口、施工场地废水排放口及施工营地废水排放口。
(2)监测内容、频次监测因子:PH、COD、BOD5、SS、石油类、氨氮、水温等因子。主要是对施工营地污水量及水质监测、桥梁施工排水水量及水质监测、水质初始状态确认及公路工程施工对其水质影响程度监测,桥梁施工排水处理设施及施工营地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等。
(3)监测方法
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相关内容进行。
5.3.2.4 大气环境监测
施工期大气环境监测的点位主要设置在路基、桥梁、车站等施工施工场地,尤其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内,主要监测因子为施工扬尘及机械排放尾气。
监测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执行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确定。
监测点位、内容、频次监测因子满足环评要求。
5.3.3 竣工环保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为本项目环境保护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形成正式书面材料及框架图;负责收集和整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环保变更文件及批复文件等资料,梳理形成本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及管控工作方案,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参建单位制定各项环保措施方案,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性,组织完成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保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2)为本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给予现场指导:负责审查落实环保设计情况,协同发包人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施工期环境保护监测工作,指导和规范项目施工监理开展环保监督情况,检查和指导施工参建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情况;每季度向发包人报送环境保护专项季报,并协助发包人编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
(3)协同发包人组织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协助发包人组建验收工作组,参加各阶段的环境保护验收;参与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及调试工作;配合发包人开展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等,编写环境保护验收实施方案、验收调查报告及其他必要资料协助发包人完成编写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对验收报告公示公开、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资料档案存档等工作。
(4)按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规定,制定噪声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公路沿线噪声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交通噪声对敏感目标的影响,监测结果定期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开展评估和备案工作,协助业主强化环境风险应急体建设,加强环境风险事故防范,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理措施,定期用开展应急演练。
5.3.4 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内容
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对己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中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控制;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各项措施从水土保持的角度进行复核、确认。
(2)协助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时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和建议;严格控制水土保持措施随意进行变更;
(3)按照《水土保持质量评定规程》划分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并进行质量评定。
(4)编制水土监测实施方案并提交委托人进行技术审查计划,配合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定期进行施工期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的监督检查工作;
(5)监测成果(季报、年报等)应按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报备,通过与项目区原状生态环境进行对比分析,对方案实施后的恢复能力及防治效果做出综合评判;
(6)按照相关规范,定期进行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对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水土流失
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将建议转报给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并跟踪水土流失问题的解决情况,负责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及时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7)编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季报和年报,工程结束后,应编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总结报告,监测成果应反映实际情况,并作为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根据发包人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环水保施工管理信息化系统;
(8)配合发包人、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开展的有关执法检查,并提供相关监测报告。参与各种竣工水土保持验收工作;
(9)协助委托方办理相关水保手续,对工程监理做好水保业务指导,积极开展水保科研课题、专项研究等科技攻关工作;
(10)委托人安排的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其他工作。
5.3.5 水土保持监测具体要求
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根据监测情况,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规定公开监测结果。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应包括扰动土地情况、取料弃土情况、水土流失情况和水土保持措施监测。
(1)扰动土地情况
包括扰动范围、面积、土地利用类型(参照 GB/T21010 土地利用类型一级类)及其变化情况等。
(2)取料弃土情况应对建设活动中所有的取料场、弃土场和临时堆放场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取料场、弃土场及临时堆放场的数量、位置、方量、表土剥离、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
(3)水土流失情况监测主要包括土壤流失面积、土壤流失量、取料弃土潜在土壤流失量和水土流失危害等内容。
①土壤流失量是指输出项目建设区的土、石、沙数量。
②取料弃土潜在土壤流失量是指项目建设区内未实施防护措施,或者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且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取料弃土数量。
③水土流失危害是指项目建设引起的基础设施和民用设施的损毁,水库淤积、河道阻塞、滑坡、泥石流等危害。
(4)水土保持措施监测应对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进行全面监测,内容包括措施类型、开(完)工日期、位置、规格、尺寸、数量、林草覆盖度(郁闭度)。防治效果、运
行状况等。
第 5.4.3 项细化为:
本工程服务文件包括: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大纲,组织机构文件、 主要人员更换申请和批复文件,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规划,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实施细则及批复,巡视记录,监理及监测季报、年报,监理例会文件,监理及监测工作总结,水土保持质量评定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单、监理工作联系,监理及监测工作影像文件。
服务文件的编制要求: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规范、《水土保持 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要求。
服务文件的编制内容: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规范、《水土保持 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要求。
服务文件的提交时间: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规范、《水土保持 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要求。
服务文件的提交份数: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规范、《水土保持 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要求。
本条补充第 5.5 款至第 5.7 款:
受托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
5.6.1 服务履约目标: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环境监测目标:环境监测作为一种第三方咨询服务活动,其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5.6.2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安全要求
5.7.1 受托人根据合同提供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权限:
受托人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事先征得委托人的重大问题:
①因环水保问题下发停工令。
②监理监测方案发生变化时。
③监理监测人员更换时。
④发布与本项目相关的结果或新闻或评论;使用项目背景知识产权。
5.7.2 如果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 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服务合同。受托人应:
(1)根据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
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开始服务和完成服务
第 6.1.1 项细化为:
签订合同日即为开始服务。
受托人应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受托人员及时进场。
第 6.1.2 项不适用。
6.2 服务周期延误
由于非受托人责任造成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按实际完成服务 的时间计算;增加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不调整服务费。
本条补充第 6.4 款:
6.4.1 出现根据本服务合同的约定不应由受托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受托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服
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受托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 28 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服务合同,因此增加的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受托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服务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的程序暂停服务或解除服务合同。
6.4.2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解除本服务合同时,必须在 56 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受托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3 受托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受托人予以解释。若受托人在 28 天内未能根据本服务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天后,单方面解除本服务合同,并视情况对受托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4.4 委托人拖延支付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 28 天,或根据本合同第 6.4.1 项(1)目或第 6.4.2 项的约定,暂停服务已超过 6 个月,受托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 28 天内未能根据本服务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受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天后,单方面解除本服务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因此增加的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受托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5 服务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服务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
6.4.6 政府停建或取消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测及监理项目,在合同价格范围内根据工作量据实结算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测及监理服务费用。
第 7.1.2 项、第 7.1.3 项细化为:
7.1.2 受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受托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受托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7.1.3 受托人对环保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负监理监测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
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初步验收前,受托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本条补充第 7.3 款:
受托人应在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服务工程项目所有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受托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8.1.1 合同变更时,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按实际完成服务的时间计算;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按第 9.1 条。
8.2 合理化建议
8.2.2 受托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受托人如下奖励:按委托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 9.1.1 项细化为:
9.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总价。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或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工期延长、项目暂停等各种情形导致本项目服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不调整,风险自负。
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环境监测及验收、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 任务全部费用。
合同价格是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服务费用包含人工费、交通设施费、监测及试验检测设施费、企业管理费、现场监理监测、文件出版费、服务过程中由委托人组织的各种评审会会务费、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及与履行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所有费用均由受托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服务期限缩短,且在受托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受托人提前完成服务为由而减少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