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 C 标段合 同 文 件
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华星第 8.6 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
施工总承包 C 标段合 同 文 件
工程名称:广州华星第 8.6 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
施工总承包 C 标段
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道翟洞片区永安大道以北、禾丰市政
路以东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2021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 补疑、答疑和澄清文件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第五部分 专用条款第六部分 补充条款
第七部分 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八部分 经双方确认的价格清单文件(另册装订)
第九部分 招标文件、包定义文件、技术规范和图纸(另册装订)第十部分 承包人投标文件(另册装订)
第十一部分 附件
1. 供应商合作协议
2.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3.担保书格式
4.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广州华星第 8.6 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施工总承包 C 标段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道翟洞片区永安大道以北、禾丰市政路以东
工程规模及特征: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总用地面积约 54 万㎡,总建筑面积约 99 万平方米㎡。总包 C 包括 15 号建 筑研发办公楼、24 号建筑门卫 3、25 号建筑门卫 4、15A 号建筑连廊等,总建筑面积约 63937.08 平方米。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广州华星第 8.6 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施工总承包 C 标段,包括但不限于:15
号建筑研发办公楼、24 号建筑门卫 3、25 号建筑门卫 4、15A 号建筑连廊等; 以上具体详见包定义及技术规格书文件。
1.房建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土石方工程 | ☑ | 金属门窗工程 | ☑ |
基坑支护工程 | □ | 智能建筑工程 |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桩基类别: 桩径: 数量: | 通风空调工程 |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 冷吨 |
主体结构工程 | ☑混凝土☑砌体☑钢结构 □网架□索膜结构 | 室外环境工程 | ☑ |
装饰,装修工程 | ☑二次装修 ☑幕墙: 平方米 | 电梯工程 | 电梯 14 部 □自动扶梯 部 |
屋面及防水工程 | ☑ | 消防工程 | ☑ |
建筑给排水工程 | ☑ | 燃气工程 | □户数: 户 □庭院管: 米 |
建筑电气工程 | ☑ | 其它工程 | 室外工程 |
2.市政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七通一平工程 | □ 万平方米 | 给水管道工程 | □ 米 |
挡墙护坡工程 | □长: 宽: 高: |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 □ |
软基处理工程 | □ 万平方米 | 泵站工程 | □ 平方米 |
道路工程 | □长: 宽: | 电信管道工程 | □ 米 |
桥梁工程 | □ 座 | 电力管道工程 | □ 米 |
隧道工程 | □长: 宽: 高: | 路灯照明工程 | □ 座 |
排水管道工程 | □雨水管: x □污水管: 米 | 道路改造工程 | □长: 宽: |
排水箱涵工程 | □长: 宽: 高: | 绿化工程 | □ |
交通监控、收费综合 系统工程 | □ | 燃气工程 | □ 米 |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 □ | 其它工程 |
3.其它工程
/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9 月 1 日(实际开工日期按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算)
计划完工日期:2022 年 8 月 3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 12 月 31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363 天;
四、质量标准
x工程质量标准:达到与该工程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并满足发包人要求
五、合同价款
币种:人民币
合同含税价款(大写):
(小写): 元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小写): 元(不含税);暂估价为(小写): 元(不含税)
暂列金额为(小写): / 元
(合同未税总价): 元
其中: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税金: 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 4.1 款的规定一致:
⑴.协议书及附件;
⑵.中标通知书;
⑶.招标的澄清与答疑文件;
⑷.补充条款;
⑸.专用条款;
⑹.发包人包定义、技术规格书等的技术要求;
⑺.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⑻.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⑼.发包人图纸;
⑽.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⑾.通用条款;
⑿.招标文件;
⒀. 投标文件及承包人工程报价单及其说明。
七、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承包人请款资料到达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资料完整无误后 30 个工作日,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订立时间
x合同于 2021 年 月 日订立。
十一、订立地点
x合同在广州订立。
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且盖章后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合同即告终止。。
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拾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拾份,承包人执捌份。
发包人:(公章)
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RMNXR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 1 号 406 房之 417(仅限办公)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 补疑、答疑和澄清文件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 词语定义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6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1.8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
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1.10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 1.14 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 1.15 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4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1.15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6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指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
1.17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8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9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2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2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2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3 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24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5 暂列金额: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金额。
1.26 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27 计日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
1.28 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29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1.3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3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3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33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3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3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36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3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3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4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1.43 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2 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 9
注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3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二、合同文件
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
组成及解 4.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的文件及优
释顺序
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⑷通用条款;
⑸投标文件;
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
⑻工程量清单;
⑼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⑽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⑾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工程师作 4.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
出解释
语言文字
时,按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 5.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
和法规
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 6.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
及规范
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
相应标准规范
图纸的提供和使用
保密要求
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7 图纸
7.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7.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图纸提供 7.3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
延误 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未 7.4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
提交图纸
临时工程图纸
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7.5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 2 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补充图纸 7.6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
技术资料
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8 通知
致承包人 8.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
通知 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致发包人 8.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
或工程师通知
拒收通知
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8.3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
9.1 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发包人义 9.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
务 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应保证其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定。
发包人工 9.3 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作 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⑸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⑼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委 9.4 发包人可将 9.3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托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 9.5 发包人未完成 9.3 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
完成约定工作
承包人义务
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10 承包人
10.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承包人工 10.2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作 ⑴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⑵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xx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⑸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⑹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未 10.3 承包人未完成 10.2 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
完成约定工作
工程师
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 工程师
11.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职 11.2 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
权 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工程师权 11.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力限制
⑴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⑵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⑶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⑷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⑸提出或批准索赔;
⑹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⑺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⑻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紧急情况时
11.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 11.3 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师权 11.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
力委托
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 7 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工程师。
工程师指 11.6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
令 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
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之后,未收到工
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
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
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未 11.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尽义务或失误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工程师须 11.8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
公正无私
项目经理
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12 项目经理
12.1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项目经理 12.2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
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
项目经理 12.3 承包人应保证其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并保证项目经理及时到位,
更换 保证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的稳定。若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或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如需
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组织施工
转让
12.4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身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3 转让
1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4 分包
承包人分 14.1 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及分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将其
包工程承建资质
承包范围的部分项目分包,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
14.2 如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 14.1 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
分包人的 14.3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一切资
资料 料。
分包工程 14.4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
价款 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肢解分包 14.5 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与再分包
15 专业工程发包
专业工程 15.1 发包人自行发包专业工程的,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专业
发包
责任划分
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为总包与分包关系。
15.2 ⑴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应由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任何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免于承担;
⑵对于因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
⑶承包人对整个工程施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管理,施工中协作配合。
管理费与 15.3 根据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关联程度,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配合费与管理费
配合费
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 16.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 16.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
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和确认
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工程师如期提出合理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根据该意见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或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 7 天内)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待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进度计划 16.3 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日
的要求 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按进度计 16.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
划施工 监督。
进度计划 16.5 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
的修改
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提交工程 16.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
用款计划
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未解除承 16.7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取
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7 施工准备
现场作业 17.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因设计、标
和施工方法
准、规范原因造成相应问题的例外。如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或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
合同文件中的缺陷
勘察资料研究分析现场考察
17.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如承包人未发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上述缺陷,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7.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7.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不利的外 17.5 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
界障碍或条件
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已明示的 17.6 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指令,
外界障碍或条件
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接受的措施。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于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确告知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地下构筑 17.7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
物
施工放线
提供场地
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7.8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7.9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未能办妥 17.10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
土地征用
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临时占地的租用
17.11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
供本工程 17.12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
专用
工程开工
x工程专用。若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8 开工及延期
18.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造 18.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工
成的开工延期
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 48 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造 18.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
成的开工延期
暂停施工
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9 暂停施工和复工
19.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令,并在发出指令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承包人造 19.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补偿:
成的暂停施工
⑴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⑵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⑶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发包人或 19.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工程师造成停工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暂停施工 19.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 63
持续63 天以上
复工
工期
工期顺延
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 19.2 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
师发出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 14 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⑴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⑵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 36 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9.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20 工期及延误
20.1 本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 20.2 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须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各段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 20.2 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20.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⑴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⑵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⑶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⑷工程变更;
⑸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⑹遇不可抗力;
⑺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工作时间 20.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
的限制
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提前竣工 20.4 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且承包人在 20.1 款约定的工期及 20.2 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
奖励费
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或者在相应的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费。提前时间是以工期加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减去实际工期计算(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延期损失 20.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 20.1 款约定的工期及 20.2 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完
赔偿费
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但延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延期时间是以实际工期减去工期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延期损害赔偿费的减少
20.6 如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20.7 如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压缩工期的,工期压缩超过按《xxxxxxxxxxxxxxx(0000)》计算所得本工程标准工期 20%的,应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的方法和推荐系数计算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并扣除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已列明的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后向承包人支付补偿费用。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上述补偿费用后,不再按照 20.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费。
《xxxxxxxxxxxxxxx(0000)》缺项的专业工程,或需采取特殊措施以缩短工期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补偿费用计算方法。
八、材料、设备供应
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 2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
应材料设备
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承包人负 21.2 发包人对其供应的材料设备履行完毕 20.1 款约定验交程序,且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
责保管
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履行 20.1 款约定的验交程序,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发包人负责,但承包人没有提出异议,且已收取发包人支付的相应保管费用的除外。
发包人承 2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
担责任
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⑶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⑷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⑸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⑹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
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结算方式
2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 22.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以及投标
购材料设备
文件的承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承包人承 2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
担责任
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不 22.3 如承包人不执行 22.2 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
执行指令代用材料
货物运输不得指定
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的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2.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2.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3 材料设备的检验
材料和设 23.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
备的检验
检验内容
检验费用
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3.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3.3 拟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应当经检验合格后使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设备的检验,各种材料的破坏性检验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如经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且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再次检验
随时检查
工程质量
质量保证
23.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测。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测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
23.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xx施工
24 工程质量和检测
24.1 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
24.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工程检测 24.3 发包人应承担已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测费用。因承包人
x分担
原因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本次检测的所有检测费用,并无偿返工、修复。
承包人在 24.4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
⑴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须经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⑵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测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⑶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⑷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⑸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质量 24.5 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
检测 程师的检查检测,为检查检测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工程隐蔽前的检测
24.6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测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测,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测,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测,并就此通知承包人。上述约定时间后 12 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测,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重新检测 24.7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测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测后重新隐蔽。如检测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如检测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测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5 工程试车
工程试车
25.1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
工程试车 25.2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程序 ⑴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上述约定时间后 12 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事后工程师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⑵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⑶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工程试车 25.3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中双方的责任
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⑷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⑸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6 安全xx施工
发包人的 26.1 ⑴发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安全xx施工措施费清单管理与
安全xx施工责任
支付办法,编制安全xx施工措施费清单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xx措施费。
⑵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⑶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xx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
⑷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的 26.2 ⑴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xx施工的标准和规定,按照发包人提供的
安全xx施工责任
安全xx施工措施费清单,制定合理的安全xx施工措施和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工程师。承包人应按照安全xx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⑵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xx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⑶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费由承包人统一管理,并对其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由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xx措施和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对 26.3 工程师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企业现场安全xx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承包人已
安全xx进行监督
安全防护
经落实的施工企业现场安全xx措施,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xx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26.4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承包人的 26.5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妥善
现场作业
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化石、文 26.6 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
物 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事故 26.7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
处理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安全xx措施费应专款专用
26.8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企业现场安全xx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金额备查,并设立单独的安全xx措施费银行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费。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
27 工程的保护
工程的保 27.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
护
工程的修复
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如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本款所述照管责任是指照管责任人应对因丢失、盗失、毁损等行为引起的材料、设备使用状态和存在状态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修复、赔偿、损失自担等责任。
27.2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或(和)第三方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毁损,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成品、半 27.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
成品保护
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
28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证件种类 28.1 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单位及其营运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
要求 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下列证件:
(1)专业运输单位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
(3)因工程客观情况需要,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任务,应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以及,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行驶市区内禁行路段,还应办理《广州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
承包人自 28.2 若承包人具备第 28.1 款第(1)、(2)项证件,可自行组织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余泥渣
行运输 土运输任务。
余泥渣土 28.3 若承包人不具备第 28.1 款第(1)项证件,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
运输分包
任务分包给符合第 28.1 款第(1)、(2)项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并且,承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此审核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义务。
承包人违约
28.4 若承包人不具备第 28.1 款第(1)项证件而自行承担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不符合第 28.1 款第(1)项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亦将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同时,对上述两种违约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人责任自担。
车辆与人 28.5 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证件应当符合第 28.1 款第(2)项和第(3)项证
员
专职检查
件(如有)要求,同时车辆还应具有第 28.9 款所要求的车辆保险单。
基于 28.2 款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承担合同约定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
基于 28.3 款约定,承包人和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明确承担合同约定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
对上述情形,如需改变已提交的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承包人或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确定改变前 7 天将拟改变的名单提交发包人或承包人审核确认。
若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于车辆运输分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承包人亦应在运输分包合同中约定此违约责任。
28.6 承包人应安排专职检查人员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依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检查结果,承包人应责令相关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整改所涉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不得承担本工程约定的运输任务。承包人安排的专职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安全xx 28.7 承包人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在离开施工现场前核查是否存在超载、车盖密封不严等违
运输
检查纠正责任
车辆保险
反城市道路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及安全隐患的问题。如发现上述问题,承包人应指派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28.6 款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责令相关方采取纠正措施至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或纠正仍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的,该专职检查人员不得放行其离开施工现场,并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和余泥渣土运输分包人(如有)。
若承包人对本款发现的问题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28.8 承包人应对第 28.6 款和第 28.7 款约定的检查纠正工作制定专项工作程序,并监督和督促专职检查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此项监督和督促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义务。
若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28.9 本条所述的承担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应当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并取得车辆保险单。如因未投保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和(或)人身伤亡,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所属专业运输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 28.3 款约定,承包人和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明确本款所述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9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29.1 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纳税和缴 29.2 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或
x 专业工程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并支付。
合同价款 29.3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确定合同价款。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合同价款的项
确定方式
目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不因市场材料、设备价格、数量变动而变动。承包人的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细目计算单位所需的人工费(人工费包含工资、福利、劳保、个人和企业应缴纳的各种保险等与人工相关的一切费用)、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含中转、场地租赁及转运费)、保管费、管理费、检测、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所有费用,在整个合同实施期间固定不变。
法律法规 29.4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应作调整,发包
的改变
人和承包人应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办法结合法律法规改变造成的实际
影响进行调整。
工料机调 29.5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的价格波动超过±
差 7%时,合同价款应作调整,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调整的情况除外。若做调整,价差调整部分不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主要材料是指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达到合同价款 8%及以上的材料。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的 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约定其属于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如下:
⑴当材料价格上涨时
① x Pt<P0,且∑Qi×Pi/(Q 总×P0)>1.07,则: C 增=Q 总×Pt×[∑Qi×Pi/(Q 总×P0)-1.07]
② x Pt≥P0,且∑Qi×Pi/(Q 总×Pt)>1.07,则: C 增=Q 总×Pt×[∑Qi×Pi/(Q 总×Pt)-1.07]
⑵当材料价格下跌,且∑Qi×Pi/(Q 总×P0)<0.93 时:
① x Pt>∑Qi×Pi/Q 总,则:
C 减=Q 总×Pt×[0.93-∑Qi×Pi/(Q 总×P0)]
②x Pt≤∑Qi×Pi/Q 总,则不予调减,即: C 减=0
式中:
C 增-调增合同价款; C 减-调减合同价款;
Q 总-某材料到第 i 个月的实际总用量; Qi-施工期第 i 个月的某材料实际用量
Pt-承包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某材料的税前投标单价;
Pi-施工期第 i 个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的某材料税前价格;
P0-投标期(商务标的编制日期)《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某材料税前价格。
如投标报价中无法确认某材料的单价时,可用 P0 替换 Pt,参考上述方法调整合同价 款。
人工、机械使用的价格波动时,按照上述公式,将公式中的材料价格替换为人工或机械使用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29.6 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面提交给工
调整程序
暂估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
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合同价款调整。
当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的,视为该调整情况的发生不涉及合同价款的的调整。
29.7 对于在招标阶段预见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使用的,但标准尚未确定的材料、设备或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就上述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名称、暂估价、或规格、或单位进行约定。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
暂估价的 29.8 (1)第 29.7 款所述暂估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如属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和发
确定
暂列金额
包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或专业工程价款。
(2)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招标的,材料设备价格已在《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根据价格信息并按本工程净下浮率进行下浮调整确定;材料设备价格未在《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由发包人、承包人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
(3)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招标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根据施工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计算,并按本工程净下浮率进行下浮调整确定。
29.9 签订合同时对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1)材料、设备、服务采购;(2)工程变更;(3)依约对合同价款所作的调整;(4)索赔;(5)现场签证等事件,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暂定一笔为应对上述事件发生的价款。暂列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暂列金额 29.10 暂列金额的使用应当经过发包人的批准。第 29.9 款第一项的采购应当由发包人完成,
的使用 现场签证
计日工
并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保管费。其他事件由发包人、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办理。
29.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责任事件应当共同通过现场签证的形式在工作完成后 7 天内予以书面确认,并抄送工程师一份。若责任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确认,非责任方应就责任方此行为发出催促确认通知,并抄送工程师一份。责任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7 天内仍不予确认,视为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
29.12 承包人应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有关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综合单价,以及发、承包人实际确认的工程量结算。
造价工程 29.13 第 29 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师确认
确认。
30 工程量确认
工程量计 30.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种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算规则
工程量清 30.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
单
工程计量
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30.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 7 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记录和图 30.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
纸
计量结果
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确定的工程量是正确无误的。
30.5 计量的结果:
⑴如承包人未按 30.4 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⑵如工程师未在 30.3 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⑶如工程师未按 30.3 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⑷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增加工程量及返工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⑸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 7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xx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内容。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造价工程 30.6 第 30 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
师确认
31 工程款支付
工程预付 3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金额一
款的金额
般为合同价款的 10~30%。其中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费预付款金额,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
工程预付 31.2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时间应不迟
款的支付
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到期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
可在发出通知 14 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
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 31.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
款的扣回
期中结算
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期中结算 31.5 承包人应按 31.4 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
书 包括以下内容:
⑴本付款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⑵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⑶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⑷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金额;
⑸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⑹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⑺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⑻应扣减的质量缺陷保修金;
⑼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⑽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期中支付 31.6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 14 天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
证书 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减)合同价款总额的 90%时暂停支付。
若承包人未按照 31.4 款约定的时间提交期中结算书,工程师可自行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情况编制期中结算书,报发包人批准后签发期中支付证书,承包人对此应予以认可。
发包人支 31.7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 7 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
付 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造价工程 31.8 第 31 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
师确认
十一、工程变更
32 工程变更
变更内容
32.1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⑴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⑵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⑶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⑷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⑸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变更程序
建议书
进行变更
其他变更
价值工程
32.2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 14 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⑴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⑵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⑶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⑷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32.3 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 7 天内(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32.4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 33 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32.5 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6 施工中承包人可随时提出其认为可满足下列要求的合理化建议: (1)加快竣工;
(2)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 (3)提高发包人工程的价值;
(4)为发包人带来其它利益。
该合理化建议应按照 32.3 款提出对建议完成的工作的说明及相应进度计划,应根据竣工时间及进度计划的要求对进度计划作出必要的修改,并说明该建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后,应尽快提出针对性的回复,在此期间,承包商应继续按照承包商的责任进行相应工作。若该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1
清单漏项、特征不符
x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2.7 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或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时,发包人应参照第
33.1 款给予承包人补偿。
33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33.1 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⑵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本工程净下浮率等资料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⑷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 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本工程净下浮率或上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取二者下降幅度小者)等资料,对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变更价款 33.2 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的确定程序
⑴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 14 天内将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提交
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及时予以确认,并报发包人批准。工程师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⑵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报告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
是否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在发出变更指令 28 天内将不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的决定书面通知承包人;或将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提交给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报告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⑶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的,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和(或)工期的调整。
⑷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
变更价款 33.3 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按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
争议处理
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变更价款 33.4 确认增(减)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支付
造价工程 33.5 第 33 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
师确认
工程变更 33.6 本工程中累计变更价款超过 30 万元(合同价款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时)或超过 50
备案 x元(合同价款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时)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款确定后 7 日内,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变更价款预算书等报政府制定审定机构备案。
未经备案的变更,不得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4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
34.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 21 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如项目经理任命通知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质量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各种验收记录表和检测报告、工程变更资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竣工图纸等)。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 21 天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34.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留置或追 34.3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
加支付担保
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
竣工时的 34.4 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
现场清理
重新验收
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⑴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⑵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4.5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 7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 34.1 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 34.2 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验收合格之日。
不组织验 34.6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 21 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工作
收
未经验收强行使用
完毕后 7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34.7 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如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本工程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甩项竣工
34.8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单项工程 34.9 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
竣工验收优质优价
定办理。
34.10 本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评价奖励及优质工程奖励办法。
验收质量 34.11 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按 34.5 款约定进行返工或修复外,
未达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处罚办法。
质量争议 34.12 除发包人同意降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接收工程(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
处理 外,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不签发工程交接证书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将此质量争议共同委托专用条款约定的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若质量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质量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同时负责无偿修复此质量缺陷。
若一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共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承担方式依据本款确定。若对方不同意再次鉴定,发包人、承包人可依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35 竣工结算
编制竣工 35.1 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包括提前竣工奖励
结算书
核对次数
x及延期损失赔偿费等)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汇总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包括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和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35.2 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核对人及核对次数,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竣工结算仅需核对一次,但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修改重新提交核对的除外。本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核对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竣工结算。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需向政府指定审计机构提交审查的,该审查行为不视为核对。
提交竣工 35.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
结算书 书及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 35.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书核对
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依据结算资料,在工程师的协助下,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进行核对:
⑴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并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或
⑵提出核对意见或要求补充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书修改及核对
35.5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 14 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对,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在上述约定期限内仍有异议的,可按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 14 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没有明确答复的,视为发包人的核对意见被承包人认可且接受,竣工结算至此办理完毕。
不提交竣 35.6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
工结算书
补充结算资料),工程师应通知其要求提交,通知后 14 天内仍不提交的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书面提交承包人,并以此作为竣工结算价款支付依据。若承包人不予接受的,发承包双方依第 38 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逾期不结 35.7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 60 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或在收到经修改
算 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 14 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既不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承包人依此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发包人拒不支付的,发承包双方依第 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竣工结算 35.8 在按 35.3、35.4、35.5、35.6 款发承包双方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 7 天内,发包人应当
审定 将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报政府指定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的竣工结算,不得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竣工支付 35.9 在按 35.7 款竣工结算审定完毕后 7 天内,工程师应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证书
竣工支付
后送交承包人。竣工支付证书中应载明按照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35.10 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不 35.11 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 14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15
支付 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
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 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造价工程 35.12 第 35 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师确认
确认。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6 违约
发包人违约
36.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⑴通用条款 19.4 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 63 天以上;
⑵通用条款 31.2 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⑶通用条款 31.7 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⑷通用条款 35.9 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承包人违 36.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
x 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⑴通用条款 20.4 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⑵通用条款 24.1 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继续履行 36.3 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
合同
索赔理由
当时记录
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7 索赔
3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7.2 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
承包人索 37.3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
赔程序
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
⑷的约定相同。
发包人索 37.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
赔程序
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
⑷约定相同。
承包人索 37.5 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 37.3 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
赔的支付
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
发包人索 37.6 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 37.4 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
赔的支付 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造价工程 37.7 第 37 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
师确认
38 争议
解决争议
38.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发承包双方可自行和解或提交广东调解中心在广州进行调解。和解或调解成功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可将该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请求依照仲裁规则并根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继续履行 3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
合同
缺陷保修
已完工程:
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⑵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⑶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⑷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9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9.1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 39.2 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发交接证书前,应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
缺陷保修书
修书》,作为的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⑵质量缺陷保修期;
⑶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⑷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⑸质量缺陷保证方式。
质量缺陷 39.3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解决程序
保修争议
不可抗力
处理。
十五、不可抗力
40 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大风、暴雨、高温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 4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
处理程序
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
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
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将损失减 40.3 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
至最小 不可抗力
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损失费用 40.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承担 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xx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不能免除40.5 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
责任 造成的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41 工程保险
发包人办 41.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为本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
理的保险
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依 21.1 款和 22.1 款提供并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在保管期间,以及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期间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各种行为,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办 41.2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
理的保险 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约定保险 41.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
事项
理赔程序
保险凭证
约定保险事项。
41.4 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 7 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41.5 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
足够的保 41.6 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
险额 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遵守保险 41.7 如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未能遵守保险单的
单的条件
履约担保
支付担保
担保金额
条件的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42 工程担保
42.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42.2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42.3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履约担保 42.4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 14
的有效期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支付担保 42.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
的有效期
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
保证人向 42.6 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
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保证人向 42.7 如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
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约定担保 42.8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
事项
合同生效
合同终止
诚实信用
协商一致发生转让
不可抗力或违约
同附件。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3 合同的生效、终止
43.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43.2 除第 38 条有关争议及第 39 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43.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4 合同的解除
44.1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通用条款第 13 条和第 14 条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⑵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解除合同 44.4 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 44.1、44.2、44.3 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
程序 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工作
44.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结算和清 44.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理
45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
合同备案
45.1 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5.2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6 合同备案
46.1 发包人应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 7 天内,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部分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5.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与本合同文件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
6 适用标准、规范
6.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1) 本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的所有标准和技术规范,这些标准和 技术规范、规程应为目前适用的最新版本。(2) 现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水土保持与环境执行国家、广州市及行业相关文件规定。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与招标文件同时提供。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本合同没有约定相应标准、规范的,根据国家或行业相应的标准、规范执行,国家或行业也没有 的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予以提出,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使用国外的标准、规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 图纸
7.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发包人在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三日内提供 6 套图纸;承包人 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同上
7.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承包人需与发包人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见附件)未取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能外传本工程 的详细建设情况和相关技术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 30000~100000 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密期 10 年。保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8 通知
8.1 承包人的地址: ;邮编: ;承包人电子邮件地址: _
8.2 发包人的地址:xxxxxx(xxxxxxx)xxx 0 x 000 xx 000 xx:000000发包人电子邮件地址: ;
工程师的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000000
8.3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书面文件邮寄、电子邮件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邮箱,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
9.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xxx
9.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发包人指定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发包人指定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发包人不指定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接驳并承担一切费
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协调各方关系,提供工作便利。
9.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以下工作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其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再额外 支付相关费用:
1、为本工程顺利执行承包单位必需自行承担办理的保险;
2、所有需要承包人缴纳的各项费用;
3、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应承担的第三方检测费(不含法定要求发包人所需承担的第三方检测 项目,钢结构第三方检测属于承包人范围);
4、项目验收过程中承包商应承担的合理费用;
5、接受进场时场地条件并自费清理和处理施工场地内杂草及其它杂物使之达到施工条件;
6、承包人负责现场材料二次搬运场内转运,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预见到的现场实际安装条 件,包含但不限于现场材料二次搬运产生的费用。
7、承包人应自备柴油发电机,当临时电不具备通电条件或现场停电时,能及时启动发电机保证施 工用电正常,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8、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
9、根据发包人提供坐标点引入坐标控制点和水准点,并作好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的保护;
10、承包人必须详细了解政府的相关法规,及时、准确提供需进场材料、设备清单和进场时间;
11、项目建设场地xx雨季导致场地积水的抽水及疏通排水等相关全部费用;
12、现场安全xx措施及垃圾清运。
10 承包人
10.2 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无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1、确保工地现场的安全并保证 24 小时保安值班;提供和维修现场非夜间照明,每天负责现场照 明的开通、关闭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中;
2、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现场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 都应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安全生产用电,采取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措施,各种电气设备、漏电保护装置、电箱应符合安全 要求;施工机械进场时应有合格证,所用施工机(器)具、设备和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要按相关规定设置齐全,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检查签字记录;
4、安全防护设施在雨季和台风等不利情况下的安全保证措施要按规定设置齐全,均应定期检查, 并有安全员的检查签字记录;
5、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效证件上岗;所有进场人员均应进行安全教育;岗前应进行 安全交底;
6、现场人员应登记造册;无关人员不得留置现场;按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办理临时人员的(暂住证 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7、因以上所有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以上安全保卫措施及相关设施的配置,发包人、项目管理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 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违约扣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9、负责发包人移交的道路、围墙、地下管网、管井、构筑物等的维护、修复、疏通管理等,至竣 工验收,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0、其他要求见招标文件补充条款五专项管理方案。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xx施工等手续的名称:需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污水排放、施工噪音及安全xx生产管理规定,
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五天内,负责办理完成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安全xx施工等 相关手续,发包人、项目管理、监理将积极协调配合手续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地达不到广州市安全xx合格标准(以广州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关部门的验收为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已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和接管单位前,负责已完工程的所有设备设施相关部门之前的看护及偷盗 破损的保护工作,如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并不增加合同工期。对施工现场原
有的不在本次建设范围内的区域,承包人应注意保护,避免破坏,否则须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及相关费 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此期间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对成品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按照当地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妥善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目前现存的市政设施及其他公共建筑,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1、在工程完工并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转运走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 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发包人要求保留的除外),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2、因施工造成施工区外道路的灰土应该及时清扫。
3、承包人不得以结算未完成或其他原因不按发包人的要求时间退场,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项目管理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规定的所有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 走,则发包人可以:
a、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转移至其他地方存放; b、委托第三方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造成承包人财产损失的,发包人概不负责,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扣除时,发包人可作价处理承包人财产用以抵扣,或由发包人依照合同和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该款项。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1、承包人应负责或协助办理与工程有关的所有政府部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报建、招投标合同备 案、暂估项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安全监督申报、任何部分或阶段施工所需证件、批准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阶段及中间验收、材料及工艺核准、专项批准及验收、竣工试验、竣工验收备案、建筑档案存档(如适用)等,并在为办理该类政府部门手续所需的任何文件上签字盖章。除了明确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政府收费(并仅限于政府收费)之外,承包人为办理和(或)协助办理上述手续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2、承包人确保其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完成本合同项下各项工作的资质和执照,并且确保该等资 质和执照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持续有效,否则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无论是否在招标文件或本合同中提及,承包人亦应实施为履行本合同及完成工程而合理所需的 所有工作。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有明确相反约定,承包人为完成承包人所有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承担风险均已包括合同价款中。
4、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有关政府部 门的罚款(如有),如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通知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代为履行该等义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进一步视情况解除本合同。
5、承包人应了解施工现场的情况,临时用水、电及通讯由承包人自行安排接驳且承担费用,水、 电接驳点由发包人提供,电讯由承包人自行同电信公司联系接驳使用,并承担其相关费用;临时水电费用发包人已先行垫付,临时用电的电费和临时用水的水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月及时支付发包人。 电费为每度 1.2 元,水费为每立方 6 元。发包人在最近一次款项中等额扣除。(考虑到水表计量误差及泄漏、电表计量误差及电损,总表与承包商分表之间的差额按比例分摊)。
6、场地内的施工临时道路发包人已经铺设,承包人如果在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外还需要铺设道路的, 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已经铺设的道路在承包人进场后由发包人移交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同时负责提供与后续承包人的相关配合工作,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过程中遇到与地质资料不符的实际情况,承包人须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处理方案须提前报 监理、设计人和发包人、项目管理批准后执行。
8、承包商在进场五天内在施工场地内车辆出入口处必须按要求完成设置洗车池,车辆驶入市政道 路前必须经过洗车池冲洗,以保证出场上路的车辆的整洁情况符合要求,其修建、维护及拆除、恢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扣款。 9、承包人应在踏勘现场及研究地质等所有招标资料后,应根据场地排水需求设计并施工场地临时
排水,保证在施工过程中设备、材料、已完工程不被水淹没,由此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 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10、各单项工程放线定位后报规划部门验线并承担相关费用。
11、承包自行负责搭建现场临时办公室、工人临时宿舍和食堂、临建区的道路和围墙、材料堆场 硬化、场地内的排水设施、小车停车场、垃圾回收站等临时设施,以及临时用地租赁、办理相关手续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2、工人生活区内设置一处封闭式垃圾回收站,垃圾回收站设置必须满足生活区需求,(三面封 闭、一面设置大门);地面作硬化处理,生活区内设置多个垃圾回收桶,安排专人负责生活区垃圾清理及垃圾车辆转运,确保生活区干净整洁,垃圾清运及时。
13、正式围墙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移交给总包后,承包人负责按照广州最新要求进行围蔽、降尘 等安全xx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承包人作为总承包方需负责对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及分包工程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全面 总包管理义务,协调各分包人之间以及其它的所有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全面负责专业分包工程及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及管理事宜,与分包人及专业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包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由发包人统一支付,承包人不能向分包人及专业工程承包人收取,且承包人不能再以其他任何名义(如:安全保证金)向分包人及专业工程承包人收取费用,承包人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供在工地内已有的塔吊、脚手架等供其他承包人或分包人使用,并承担如下的管理责任:1) 提供到工作面附近的临时水和电接点;2)提供现场已经存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垂直运输机械、水、电和临时设施,按实际需要协调管理设备、材料等的搬入,负责脚手架在搬入前后的拆除、恢复及安全防护工作,且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3)提供定位放线、水平线以及测量数据;4)负责整个施工
区的保卫安全及工程的保护;5)竣工验收正式移交发包人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
(2)在工地内提供足够及合理并符合发包人要求标准的卫生设施供各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共同 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
(3)提供自用的办公场地及材料堆放场地。 (4)为其他承包人提供运输条件和作业面。
(5)提供工地上通路供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专业分包人施工界面内的障碍,为他们提 供所需的工作面。
(6)负责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搭建和拆除。 (7)负责其施工范围内的现场安全保卫。
(8)提供临时施工用水至各楼层,施工用电至各层二级配电箱。 (9)在公共区,如楼梯间、井道等处设置照明装置并进行维护。
(10) 承包人可指示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将垃圾运至现场指定位置,由承包人统一运离工地; 已包含场内的清理、运输以及垃圾外运等一切费用。
(11)提供现场经纬、水准测量点网、1 米线及建筑放线,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12)负责组织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施工项目的质量检查和施工验收,并负责统一准备和报送 工程验收资料。
(13)根据分包设计图纸,配合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进行已有洞口、线槽等位置的纠偏,费用由责 任方承担。
(14)对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负责的工程施工后的留洞、凹口、凹槽等进行填补、灌浆、修整 及装潢以达到有关规范要求的标准。
(15)提供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负责的工程所需的、可充分保障施工场地内安全的围网、围板等。
(16)对工地红线范围内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及破坏。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所需负荷;承包人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使用,并提供电梯及 机电设备等调试所需的电力;在有需要时提供临时发电机组。
(17)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承包人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使用。
(18)对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已完成并移交承包人的工程作出保护以防损坏,包括作出防水、 防风、防雨的措施。
(19)在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负责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水电超标、脚手架使用、垂直运输机械使用等纠纷,承包人自行与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协商解决。
(20)提供工地上现成的装置及机械如塔吊、人货两用梯等给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作卸货及水 平及垂直的运输用。
(21)本包施工区域内所有包商(包含不限于工程包、系统包、设备包等)垃圾和废料需运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后由总包统一负责清理外运,公共区域垃圾由总包负责管理及清运工作,费用包含在投
标总价中。
(22)工程整体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清理费已包含在报价中。 (23)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和线给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
(24)浇筑混凝土前,需主动与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联系以明确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 孔洞、标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人、专业工程承包人足够的时间去放置电缆、电线管、其他管道、预留配件等。孔洞等之附加钢筋亦须承包人负责,此等钢筋将不会分开量度,而是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包括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如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为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等必要工作),且不管是否由设计院,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的预留洞,承包人都应负责最后修补。
(25)预留管子槽、孔洞、标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在包围电线、电缆、管道 的缝隙以适当的胶泥填充;穿过混凝土结构之预埋套管内外空隙的填充需达到有关的消防要求。
(26)以水泥砂浆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 (27)为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上油漆。
(28)进行一般的修补工作。
(29)承包人必须做到安全施工、xx施工,按国家及广州的相关规定做好必要的环保、防护设施。 (30)承包人必须做到绿色施工。
(31)负责办理对甲供材料及设备的进出场(项目现场)手续,协调施工现场内运输路线,提供 材料及设备的堆放场地,并协助对甲供材料及设备进行保管。
(32)总分包合同签订及备案。
(33)暂估价部分履约保函开具。
(34)承担专业分包工程的政府报建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35)确保专业工程承包人及暂估项分包人得到他们为完成其工程所要求的时间。
(36)为分包及暂估项分包能够按时完成其工程提供必须的工作界面。
(37)以上事项不管清单中是否已列明,都须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 工程师
11.1 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11.3 工程师行使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无
12 项目经理
12.1 项目经理的姓名:
12.3 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或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若违反规定按照违约处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由于项目经理达不到业主和项目管理方要求必须更换的,承包人需在 14 天内按照业主要求更换,未按
业主要求更换的,逾期一天按 1 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未经发包人和项目管 理的同意,在施工期间工作时间不得离开施工现场,若违反规定按照违约处理,每人.天次违约金 1 万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4 分包
14.1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拟将下列项目进行分包施工:/
上述项目施工承包人进行统一管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5 专业工程发包
15.1 发包人将以下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
(1)专业工程名称: / 专业工程承包人: /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1 单项工程名称:
广州华星第 8.6 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施工总承包 C 标段
16.2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 日之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交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 程进度计划,详细说明整个工程的总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材料计划、需配合的事项、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及相应的措施等,承包人必须按项目管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如承包人实际进度与已确认总进度计划每滞后 1 天,暂扣 10 万元作为违约金,如果采取纠偏措施实际进度满足已确认的总进度计划或总工期达到合同规定,发包人返还暂扣的违约金。
承包人每周例会前 2 天报下周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 和工程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现场项目管理公司和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项目管理和监理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承包人不能就此赶工措施索要额外的费用和工期。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项目管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 划后七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合理意见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二天内
17 施工准备
17.9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按经发包人、项目管理公司及监理工程师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17.11 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①发包人不提供红线外办公及现场工人临时宿舍用地,承包人自行踏勘确认红线外用地并自行承 担租地等一切相关费用,承包人用地使用时限不超过合同工期 30 日,或接到发包人书面拆除通知 30日内,承包人自行承担建设和拆除费用,并在拆除时满足发包人要求,若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拆除相应的办公及现场工人宿舍设施,发包人有权拆除提供土地上的相关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管理人员办公及现场工人临时宿舍用地规划需经发包人及项目管理公司批准。承包人需提供 5套临建的最终竣工图纸;③承包人在踏勘现场后,根据工程需要考虑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的,相关手续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在投标前对现场进行踏勘,在投标时予以充分考虑。临时用地租赁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原始条件;④承包人不得在本项目用地红线内进行临建搭设。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
20 工期及延误
20.1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63 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9 月 1 日,完工日期:2022 年 8 月 30 日,主要工期节点要求如下:
总包 C 工期节点
序号 | 工作内容 | 节点类型 | 各个子项完成时间 |
主体部分 | |||
1 | 食堂封顶 | A | 2021/11/15 |
2 | 研发楼封顶 | C | 2022/1/20 |
3 | 食堂移交幕墙包 | B | 2021/11/30 |
4 | 研发楼 1~4 层移交幕墙包 | B | 2021/12/15 |
5 | 研发楼 5~8 层移交幕墙包 | C | 2022/2/20 |
6 | 研发楼 1~4 层及食堂移交精装修包 | B | 2022/2/20 |
7 | 研发楼 5~8 层及门卫室移交精装修包 | C | 2022/3/5 |
其它部分 | |||
1 | 总包 C 整体完工 | c | 2021/8/30 |
注:
对于合同内要求的计划工期,若未达成,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罚:就基准日期(A)而言为人民币 2 万元/每天
就基准日期(B)而言为人民币 5 万元/每天
就基准日期(C)而言为人民币 10 万元/每天
就基准日期(D)而言为人民币 20 万元/每天
x项目要求承包商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则处以安全罚款 300 万元/起(安全事故以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定性为准)。
20.7 发包人要求压缩工期时补偿费用的约定: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所报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计 算,发包人不再额外计算补偿。
八、材料、设备供应
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无
21.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无
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对所有合同规定的由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或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应将供应商的所有资料报送发 包人及项目管理审查并获得通过,项目管理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时,承包人应免费提供一切协助;承包人应该保证提供用于本项目的合同货物、原材料或者设备是全新、非二手且未经使用过的,是用最新最好的材料和优良的工艺制造的,并应完全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无条件整改、更换设备并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承包人保证合同货物原材料在正常使用期限内运转良好,具备可预见的稳定使用功能及出色的工艺表现,并具备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的产品生命周期。
2、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许可 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证明该材料或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或技术规范的规定;
3、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指令随时对施工现场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并应 为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管理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材料应按先送检通过,后使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4、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所列品牌、规格型号提供,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擅自更换。若发包人提出更换或改变供货方式,承包人须无条件同意,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按照变更条款的定价原则确定。如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品牌和规格的,承包人应在采购前将拟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和规格向发包人代表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采购。
23 材料设备的检验
23.3 检验费用的约定:
(1)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承包人承担其承包范围内(包括因承包人原因改为发包人供应)的所有材料设备、现场施工工序 的试验、检验费用以及质量监督部门按一定比例抽取现场材料设备检验等费用。若检验或测试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自费采购符合要求的替换品,并在替换后重新提交发包人验收直至通过检验和测试,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九、质量、安全和xx施工
25 工程试车
25.1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另有约定的除外)
28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28.4 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 28.4 款约定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整。
28.5 在承包人具备营运资格时,其安排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专职司机姓名和对应车牌号码:待定
承包人安排的车辆不符合通用条款第 28.5 款规定的证件要求,和(或)未依程序自行改变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 5000 元/车·次;
○人民币 万元整。
28.6 承包人指定专职检查人员:检查内容:
待定
28.7 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 28.7 款约定,对发现问题拒不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整。
28.8 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整。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9 合同价款
29.5 工料机调差
① 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发生价格波动时的约定如下:
仅主要材料结构用钢筋(不含支撑、马凳等措施钢筋以及二次结构部分钢筋,不含钢结构构件)、 混凝土(不含二次构件部分混凝土)可以调整,其他材料及人工费、机械费不调整;
② 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无 %。
③ 本工程工料机调差费用的计算和支付约定如下:
□与其相关的工程完工后进行计算并同期支付。
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计算和支付。
□其他方式。具体约定为:
(1)主要材料调差方法
用于本工程的按照 29.5 款确定的钢筋、混凝土发生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1)加权平均法。
□ (2)算术平均法。
□(3)其他方法。具体约定为:
调差公式中,P0 为 2021 年 6 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材料中的相应规格钢筋、混凝土材料税前综合价格。Pt:承包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某材料的税前投标单价,若同种规格型号的材料单价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书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和“人工、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和“综合单价分析表”中不一致,材料调差时以利于发包人的材料价格调整。
(2)人工、机械使用调差方法:
人工费、机械费不调整。
(3)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的 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也属于主要材料的有: / 。
29.7 暂估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名称、规格、单位及暂估价:见工程量清单
29.8 属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招标主体是: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依法无需招标,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最后确定方法:由建设单位确定
依法无需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最后确定方法:由建设单位确定
29.9 暂列金额名称及暂列金额:见工程量清单
30 工程量确认
30.1 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
《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 工程计价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及广东省其他专业定额;
■其他:如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有补充约定与上述计算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合同补充约定为准。
30.5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返工、重做、修理等,不得计入项目结算的工程量。
31 工程款支付
31.2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预付给承包人预 付款,预付款的计算方法为:预付款=(合同总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包服务费-安全xx措施费)X10%;预付款在承包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及等额合格收据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预付给承包人安全xx措施费 30%预付款,安全xx措施费预 付款在承包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及等额合格收据后支付。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含税金额(小写): 元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费预付款的含税金额(小写): 元
31.3 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 50%时,发包人开 始扣回。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分次(最多三次)从各月的期中支付中等额扣回且在进度款支付至合同额 的 85%之前全部扣回。
31.4 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
1、按月进度支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于每月 25 日递交月进度款申请单及明细到项目管理公司 和监理处确认。发包人在收到项目管理公司和监理提交的期中支付证书后核批并付款;
2、根据每月核准的工程完成量,在收到等额发票后(第一次支付月进度款前承包人需补足预付款 等额合格发票)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每月按核准工程款的 85%支付,累计支付至核准工程款的 85%为止且不超过自施合同额的 85%;
3、竣工验收合格且完全收尾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不能验收,由内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核准 工程款的 88%为止且不超过自施合同额的 88%(不含变更部分);
4、工程结算完成后,在收到等额发票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2%。
5、本工程如需政府审计,则本工程经政府审计通过后,累计支付至政府审计最终确定的工程结算 款的 97%;如经政府审计通过的最终工程结算款低于前期核算的工程结算款,发包人有权从待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减前期超出支付部分的工程价款;如本工程不需政府审计,则待承包人提交请款资料且经发包人、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确认通过后,累计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 97%。
6、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扣除责任扣款、罚款后,支付剩余尾款。
7、暂估价项目工程款承包人委托发包人直接向暂估价分包人进行支付。
8、暂估价项目分包人开票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等额转票给发包人,转票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 用视为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不应额外向暂估价项目分包人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31.5 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 。
31.6 支付方式: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可以电汇的方式支付,或者以金单进行确认。为保障付款, 承包人应在中标后 30 天内完成简单汇平台(网址:xxx.xxx.xxx.xx)注册认证并将注册信息通知业主,
以便接收金单。金单:是核心企业在简单汇平台上,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的,承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货款给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可在线办理金单开具、转让、融资等业务。
31.7 未经发包人出具事先书面同意函,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所产生的债权或商业应收款向第三方 进行转让或质押,否则,该转让或质押行为无效并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包括不限于,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发包人依据本条规定向承包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发包人的付款义务或者责任随之解除,任何受让人或者质押权人不得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
31.8 如承包人发生违约或者给发包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发包人可依据本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 相应责任;如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应收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其他项目或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抵扣承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相应地,如果承包人依据其他合同的商业应收款无法弥补发包人在其他合同或者项目的任何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以本合同所产生的商业应收款予以抵扣。
十一、工程变更
33 变更价款的确定
33.1 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指令单,承包人应予以执行,不得以变更价款未确定为由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否则导致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33.1.1 对于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项目的结算单价确定方法:
33.1.1.1 合同单价(中标单价)中有同类或类似的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单价(中标单价)执行;
33.1.1.2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如所采用主材设备价格在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如果广州市造价信息不含有的部分可参照附近地区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含有的(指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项目发生当月的期数),结算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计算并经发包人审定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对比招标控制价的净下浮率)。如所采用主材设备价格在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没有的,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协商确定的价格在计算总价时主材不进行下浮。工程变更及签证经造价咨询单位和发包人、监理、项目管理单位确认后,随当期进度款预付至 60%,剩余价款待结算完成及政府审计
(如有)通过后再进行支付。
33.1.1.3 净下浮率=[1-(投标价-不可竞争费)/(对应的招标控制价-不可竞争费)]×100%;招标控制价不是最高投标限价,为未下浮之前的控制价金额。
33.1.2 工程量变更幅度: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量。工程量增减不影响合同单价(即为综合单价包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33.1.3 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变更合同价款。因发包人技术规格和包定义范围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工程变更部分的变更款结算,应以变更后的价款与原价款进行比较,超出部分由发包人另行支付,不足部分由发包人予以扣减,双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33.2 所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要求:
必须以指令单的形式下发给承包人执行,作为结算依据,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四《工程变更签证管 理办法》。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4 竣工验收
34.1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按照城建档案资料验收要求、提供竣工资料八套,并承担相 关工作费用。协助发包人办理城建档案验收手续。
在发包人正式发出结算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承包人需一次性提交全部的、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结 算资料,逾期发包人有权拒绝任何后补材料。
34.9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见通用条款中关于竣工验收的要求。 34.10(1)履约评价奖励:
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工程中标价的 0%(1%~1.5%范围内)作为奖励。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约评价具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办法进行。 (2)优质工程奖励:
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发包人应在履约评价奖励基础上给予承包人追加工程中标价的 0%(1%~1.5%范围内)作为奖励。
34.11 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承包人的处罚方式如下: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或不合格之处负责,并自费进行修复,直至合格。如第一次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 1%的违约金。
34.12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委托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35 竣工结算
35.1 编制竣工结算书:本工程按施工图预算,加设计变更签证、材料调差、奖金、罚款、扣款的 方式结算;承包人在施工图纸出来后 28 天内递交施工图预算,发包人委托咨询公司在 60 天与承包人核对完成施工图重计量工作,清单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就核对完的施工图预算以补充协议方式签订施工图纸总价包干合同。
35.2 发包人指派的竣工结算核对人及核对次数:待定
35.3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
35.4 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后 28 天。
35.5 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结算资料要
求后 14 天;发包人核对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 14
天;承包人被视为接受发包人核对意见的期限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 14 天。注: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可参照以下期限规定
竣工结算书金额 | 核对时间 | |
1 | 500 万元以下 |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 20 天 |
2 | 500 万元~2000 万元 |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 30 天 |
3 | 2000 万元~5000 万元 |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 45 天 |
4 | 5000 万元以上 |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6 违约
36.1 通用条款 19.4 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 63 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不承担责任
通用条款 31.2 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不承担责任
通用条款 31.7 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不承担责任
通用条款 35.9 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无
36.2 通用条款 20.4 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见专用条款延期违约金约定
通用条款 24.1 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或不合格之处负责,并自费进行修复,直至合格。如第一次检测验收和基 础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 5%的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原因延期达 10 天 ,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如发包人发现承包商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及时 履行本合同义务时或无法满足发包人的需求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另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费用及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发包人可在本合同未付款中予以扣减。
38 争议
38.1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
□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广州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40 不可抗力
40.1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平均风力持续 1 天 10 级以上的大风(一般为 8 级); (2)日降雨量为 220mm 以上的暴雨(一般为 50mm); (3)39 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一般为 37 摄氏度);
(4)其它:无
40.2 承包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已充分预见并确认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或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不构成实质影响,除非在合同生效后发生其他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件,否则承包人不就疫情或防控措施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解除或变更合同、减免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41 工程保险
41.3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发包人自有员工保险。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3)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应自费购买所有用于施工的自有施工机具保险、参与施工的人员保险及施工车辆保险。在 此合同项下,由总承包人提供的不同保险均须满足国家规定的范围,且不能少于如下保险的范围。
对于施工机具保险:①保险金额:以重置价值为已运抵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设备投保财产保险;
②保险期限:承包人进占工程现场时起至签发完工证书日止;或以自然年为投保期限,但保单结束日 必须晚于工程完工日;③增加“放弃代位求偿权扩展条款”。
对于施工人员保险:①按照中国劳动法及当地工伤保险条例向有关当局为其雇员购买法定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限额应不低于每人 RMB200,000.);②购买雇主责任 保险,其中雇主法律责任限额部分不低于 RMB500,000 (每次事故)。保单期限应始于项目工程的生效日,终于开具工程实际完成证明给主承包人之日。
对于施工车辆保险:符合有关法例规定的强制车辆保险及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承 包 人 需 要承保所有保险单不承保的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中免赔额。
以上关于本合同条款提及的所有保险政策,承包人应该在任何时间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 人属下的分包人如有未遵守本条款要求将等同于承包人未遵守本条款或相关附录要求。发包人保留审核和批准所有承包人和其属下分包人依据本条款或相关附录要求购买的保险的条款和保险公司的权利。承包人和其属下分包人需要在相关保险保险生效前出具保险证明并在发包人要求下提供相关证明待审核。发包人将以国内同类型由外商建设项目为标准审核和批准总承包人和其属下分包人安排的保险。
42 工程担保
42.3 履约担保金额为:为中标价款的 10%。支付担保金额为:无
42.8 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为自开立之日起至工程合同期满后 12 个月止,承包人 应提供发包人可接受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的保函,对保函的任何形式的更改应得到发包人的同意。保函内容有误或发包人认定存在风险,包括保函条款、名称等,发包人可拒收保函,直至保函符合业主要求。若承包人提交的保函有效期少于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保证期间,承包人应于保函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发包人重新提交符合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银行保函,如重新开立的保函期限仍未达到发包人要求,卖方应继续开立新的保函至保证期满,同时不得影响交期/工期,否则发包人有权在上述保函期限届满前兑付,并暂停对承包人的任何付款,发包人不承担保函办理及延期等任何费用。承包人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银行履约保函。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5 合同份数
45.2 合同份数:拾捌,其中发包人拾份,承包人捌份。合同副本其它保存单位及份数:
无
第六部分 补充条款
x“补充条款”是对“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中不适用部分作出的修改。若“补充条款”内容与“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中的相应条款有冲突,以“补充条款”内容为准。
补充条款一 相关要求和说明
1、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及招标程序,并对此无任何疑义、异议。如双方对本合同组成文件的理解产生分歧,承包人同意以发包人的最终解释为准。
2、本工程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税率、包规费、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xx施工费、临建设施费等措施费。施工场地要求达到广州市xx工地标准,临时设施按政府具体有关要求搭设。打桩后成品保护和现场地面形成孔洞的安全防护等措施由承包人负责。措施费、规费包干,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本项目的特点、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不得以任
何理由提出变更。
3、措施项目费是承包人在投标前已清楚并充分考虑了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现场实际条件、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等因素的情况下,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包含了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完成该招标工程所需发生的全部措施费用。
如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存在缺陷,发包人可要求其对方案进行完善、修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直到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人批准通过,不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调整等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措施费用。
本工程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履约担保手续费、工程保险费、环境保护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二次搬运费、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等;
b、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c、施工排水、降水费、排水沟砌筑费、抽水台班费、防止台风等费用;
承包人未报价视为上述费用已被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当施工现场需发生此类费用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无需另外支付。如承包人通过现场考查认
为尚有其他措施项目需在措施费用清单中开列,可自行列项增加。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不获批准。承包人所有的报价已在价格清单中列明,如未列明,则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本合同总价中。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以理解错误、报价错误或其他理由要求发包人额外支付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的,发包人不予接受。如因此擅自停工或减少日工作量可能对工期造成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的综合单价、措施费、规费不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在内的其他任何变化而调整(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可调部分除外):如劳务和(或)材料价格的上涨、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及工程量的增减、以及其他事项的价格上涨等。
5、工程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应将供应商的所有资料报送发包人及项目管理方审查并通过,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该材料,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是满足工程要求的合格产品,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市场情况,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除另有规定的外,发包人均不予调价。
6、承包人采购的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进场时,应附有正式的购货发票。
7、发包人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其它施工所需证件和批件委托承包人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停水、停电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所需费用,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8、发包人有权利根据工程需要调整招标范围或合同工程内容,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或合同工程内容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调整原合同已有项目单价或其他费用索赔。
9、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合同工程需要的施工场地,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或最终批复场地不足时,应自行租用其他场地,与此有关的场地租用、临时设施、其他支出以及税费等,该等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并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在另外支付费用。
10、本工程在工程实施期间,必须的安全及xx施工措施、环保措施等及其他临建的
设计、建设等标准必须符合广州市和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1、承包人必须执行发包人已颁布或将来颁布的办法、程序、文件等及其他有关各类工程管理规定。
12、承包人必须按广州市政府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发包人、管理公司及监理提交农民工工资详细支付清单,并向有关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3、对承包人不xx报价项目,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报价中认为明显不合理的报价高的项目单价调整的权利(不包含报价低项目,报价低项目视为承包人已考虑在整个项目的投标报价中,由此产生的低报价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对此予以接受。
对于明显不合理报价高的项目,若实际结算工程量的数量超过相对应项目工程量清单的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修正原则:清单内的工程量执行其综合单价,清单外的执行修正后的综合单价;修正后的综合单价=标底价中项目综合单价
×(1—本工程中标净下浮率);未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按照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综合单价确定该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
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行新增工程、工程变更、索赔、现场签证的施工时,如涉及到需要使用明显不合理报价高的项目的综合单价时,需先对此类明显不合理报价高的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修正,此类新增项目、工程变更、索赔、现场签证等项目的修正综合单价=标底价中项目综合单价×(1—本工程中标净下浮率);
所谓明显不合理的投标报价高的项目单价,是指承包人所报项目综合单价下浮率小于本工程中标净下浮率-10%(综合单价下浮率=投标人综合单价/相对应控制价综合单价
*100%)的单价。
1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于本工程仅具有补充适用效力。如果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本合同及附件没有规定但是本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且该规定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本工程所在地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本合同及本工程所在地招投标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的,由本合同双方进行协议补充;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
15、本合同通用条款 37.3 至 37.6 不适用于本项目。如发生索赔事宜,则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索赔;如果本合同对索赔事宜有规定,适用该规定;如果本合同未约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与本条款关于索赔事宜相冲突的,优先适用本条款。
16、结算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应以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确认为准。
1)如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所列项目实际未发生时,该项目结算时不予考虑;
2)如果是招标图纸、招标文件中包含,工程量清单未包含或与图纸描述不一致,而承包人在招标质疑过程中又未提出的,视为承包人是在充分了解发包人的所有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后进行的报价,并已考虑在其他报价中,且视为承包人的报价已包含承包人未提出质疑、工程量清单上没有列出但属于招标图纸、招标文件中包含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在投标阶段任何漏项、漏报、少报、错报所产生的后果,在结算时不予考虑。
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或由于发包人、监理和项目管理认可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可以调整工程量大小。变更部分的单价的确定方法按照专用条款第33 款确定。 17、非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工程需要返工、修复、重做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工程费用增加、工期延长的,由此引起及与之相关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18、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变更、签证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执行;且必须有由发包人书面指令单的形式正式发出;否则,其他任何资料都不能直接作为结算资料。
19、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根据单价分析表计算合计后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一一对应,严禁出现同一项目编码对应多种综合单价事宜,若出现,将按照有利于发包人的方式调整。
20、本包桩基工作前期已完成,承包人需完成桩基资料整理归档工作,为此发生的费用,请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该费用。
补充条款二 工程管理
1、本工程发包人将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进行项目管理(简称项目管理),承包人必须服从其管理。
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必须与现场项目管理班子相一致,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工程师、技术员、质量监督员和安全监督员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有事确需离开工地,必须书面向发包人、项目管理及监理工程师请假,否则,承包人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每人每月请假超过 3 天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次 4000 元~8000 元违约金,由发包人决定具体金额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发包人可随时抽查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是否在工作现场,如果一个月内抽查发现有两次不在现场,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次 10000 元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承包人安排的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和主要操作技术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且更换人员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 3 天内到位,如果达不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人每天 1000 元~2000违约金元,由发包人决定具体金额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4、承包人应采取相应保卫措施,保证施工场地内的保安工作,施工现场须由专业保安公司 24 小时负责照看,防止出现相关设施、设备被盗行为,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弃土(石)、弃碴、弃泥浆的排放方案,应事先取得项目管理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出关手续后方能运出,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遵守广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由此引起的处罚、索赔、诉讼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
6、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保证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如发现基础开挖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或因施工引起的xx建筑物沉降、开裂超过警戒值时,承包人应当承担按违约处理,发包人将按每发现一处违约金扣款 5000 元人民币。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7、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安全,并满足广州市、发包人、项目管理和监理等对安全x
x施工的要求,在不定期检查中如发现不合格项目,按违约处理,每项将违约金扣款 5000人民币。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8、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停工,按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处以承包人 10000 元/天的违约金扣款,如累计停工五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发生争议、承包人不得以争议未解决为由停工,否则视为违约,由此延误的工期不可得到工期顺延,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0、工程竣工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交工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或发包人的书面退场书后 7 天内应完全从施工现场撤退出去,不得以竣工决算未完成或其它原因不按
发包人的要求时间退场,否则发包人将按“专用条款”第 10 款规定进行处理,并认定承
包人违约,按“专用条款”第 34 款处罚承包人。
11、在承包人进场后,应将现场人员工资发放制度报发包人、项目管理、监理批准,并向发包人、项目管理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按批准的工资发放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工资。在工程施工阶段和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发放现场所有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工资,并做好记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发包人、项目管理、监理的检查。如政府部门检查发现有违规现象的,所有政府部门的处罚由承包人承担,另发包人按每次处以 50000-100000 元违约金扣款。如发包人、项目管理检查没有按批准的发放制度执行的,
除要求立即改正外,还处以 20000-50000 元违约金扣款。如果施工人员由于没有领到工资而停工、聚众堵住现场入口或闹事、上访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调解并补发工资,消除影响,此时发包人有权但无义务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提款代发工资;凡发生此类事件,发包人
将对承包人每次处以违约金扣款 100000-200000 元。
12、未尽事宜按本招标文件的原则、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13、承包人应就投标文件中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使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和评标计算的有关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可能出现的发包人不能接受的、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人有权予以删除。
14、施工方应严格依照设计图纸、现行施工规范及经三方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服从监理单位、管理公司及建设单位的现场技术管理提出的要求,对由监理、管理公司及建设单位发出的《监理通知单》、《工程查验及缺失整改记录 NCR》等进行逐一进行整改并作出书面回复,且应将经过确认的回复文件附在每月工程计量申报表中。 15、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即:TCL 建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设立的“T9 项目清洁安全基金”管理制度,并在本合同签订时申请加入上述制度安排。应工程管理需要,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中,已包含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费。承包人确认,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即:TCL 建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管公司”)设立的“t9 项目清洁安全基金”管理制度约束。该制度由建管公司负责解释及运行。承包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按建管公司要求,履行加入相应制度的程序,承包人不再向发包人缴纳“清安基金”。
补充条款三 工程相关要求及说明第一条 工程承包范围划分说明
1.1、以下关于本工程承包项目和施工范围划分的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该认为是全面的、完整无缺的。本工程承包项目和施工范围包括招标图纸、设计变更、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纪要所涉及的所有项目和工作(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另外发包的除外)。
1.2、承包人被认为已详细阅读过构成本合同文件的所有文件,尤其是已充分研究了合同文件、招标图纸、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纪要等,承包人须按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要求,负责完成整个工程所有的施工任务(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另外发包的除外),包括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成品或半成品保护及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不论是永久性质的和临时性质的。
1.3、工程承包范围所要求完成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招标图纸、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政府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设计、规范、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所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和(或)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一个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1.4、承包人应认真严谨对待本项目工程的投标工作,承包人一经投标,即表示对招标文件内容和招标过程全部了解,无任何疑义或异议。如在投标、评标、施工、结算中双方发生理解性差异,均以发包人的解释为准。
1.5、施工现场要求达到广州市的有关施工现场合格标准,临时设施按政府有关要求
搭设。
1.6、如承包人提供和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合理或存在漏洞和缺陷,发包人可要求其对方案进行完善、修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直到发包人、项目管理、监理单位、设计人批准通过,由此导致的措施费用变更由承包人承担,不因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调整而调整。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人作为项目的承包单位,合同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 C 标段相关的全部工作。
2.2 本包的工作范围具体范围详见广州华星第 8.6 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施工总承包 C 标段《包定义文件》。
暂估价部分的约定:(见下表)
幕墙工程 | 广告牌 |
装饰装修工程 | 一般机电及给排水 |
绿化景观工程 | 消防工程 |
变电所安装工程 | 通信信息安装工程 |
电力监控安装工程 | 电梯安装工程 |
天然气安装工程 | FMCS 安装工程 |
(具体以施工图、包定义文件要求为准)。如果承包人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文件)偏离、超出发包人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范围及其他各项要求的,对于偏离、超出的部分,无论承包人是否已经实施,发包人均不予结算;如该部分费用发包人在结算前已支付的,结算时应予以扣除或要求承包人退回。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签订合同为由或任何其他理由要求发包人支付该部分费用。
第三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1 发包人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成品或半成品)名称,这些材料设备(包括成品或半成品)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数量及到货时间,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 30 天内提出进场计划,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承包人没有及时提出或提出的计划有误,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包括成品或半成品),工程量按施工图纸计算,损耗按《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定额计算,承包人提出的材料设备品牌、型号、规格、质量、数量有误,若造成材料浪费和工期延误,概由承包人承担。
3.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包括成品或半成品),发包人在货物进场前 48 小时通知承包人。货物运到施工场地红线范围后,承包人应安排适当的卸货地点,并在 1 小时内组织卸货验收,逾期未验收的,视为承包人已验收合格,相应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合理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对发包人采购的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关验收、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无合理正当理由不得阻碍发包人采购的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商及其运输车辆出入材料设备堆场。
3.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包括成品或半成品),在材料设备安装前,承包人按规定
向发包人索取该材料设备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和材料设备检验试验资料,发包人负责送检和交纳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3.5 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包括成品及半成品)的投标报价及结算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项目安装的综合单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该材料设备的卸车、搬卸及二次搬运费、保管费、安装费、利润及税金等费用,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因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价格变化而作调整。
第四条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4.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包括成品或半成品),在招标文件中或发包人有约定有品牌、品质的,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约定的品牌、品质范围进行采购。在承包人进行材料采购前,必须通过管理公司送审流程获得发包人和工程师认可。承包人提出变更,必须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4.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成品及半成品),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其材料设备品牌、品质标准必须等同或高于招标文件中或发包人有样板标准,并经发包人、项目管理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其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五条 承包人配合内容
5.1 承包人负责协调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工作,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和提供必要的测量定位。在发包人另外发包工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有甩项施工配合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服从。
5.2 承包人应提供材料设备进场、吊装、堆放、保护条件及其他承包人办公和生活、加工场地等,并须在现场具备其他承包人施工的前提下,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安排其他承包人进场,否则由此导致其他承包人延误进场施工所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3 承包人应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供其他承包人使用,如必须拆除应报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批准。承包人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临时水电管线等必须待其他承包人承包的工程施工完成后或其他承包人施工无须利用时,才能拆除,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 10 万元/次的违约扣款。
5.4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完成全部工程的预留预埋,预埋线管需穿通铁线,修补其他承包人工程施工损坏的内外墙墙面,完成其他承包人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及塞缝。
5.5 承包人应根据其它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在机电安装阶段做出各楼层的综合管线布置图,按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的要求做好各机电管线的协调;根据消防联动控制的要求,为各消防联动控制部位预留控制模块安装位置,并配合模块的安装和接线工作。在消防测试时,由各专业人员配合进行,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提供消防验收所需的资料。
5.6 在其他承包人工程施工前,按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的要求,完成有关土建项目施工,并与其他承包人核对清楚各分包图纸与总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7 其他承包人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并负责该其他承包人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于成品保护不周造成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
5.8 整个项目的施工报建、验收和资料归档。
5.9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承包的工程承包范围做出调整,将其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单独直接发包。承包人对发包人单独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提供一切工程安装、施工所需的配合。总包配合费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单独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违反规定,每发生一次/项,向发包人
支付 50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补充赔偿发包人损失。
5.10 在其他承包人工程施工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工作界面的移交,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六条 总包服务费
6.1 承包人向发包人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实行固定费率 1.5%,投标报价时以暂估价金额作为计取基数,最终结算时以暂估项合同金额作为计取基数,达到精装修工程包进场条件时支付至总承包服务费合同金额的 30%,各设备房移交完成支付至总承包服务费合同金额的 60%,剩余部分在竣工验收/结算完成且资料归档后一次性付清。此费用还包括施工过程中对发包人另外发包工程的进度安排、施工现场管理协调、其他承包人工程的成品保护费、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其他承包人使用承包人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临时水电管线及其它设施费用、专业分包合同按税法规定应由总承包人承担的印花税等。
6.2 承包人向发包人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后,不得再向其他分包人收取任何费用,且必须接受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现场指挥、协调。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现场管理及配合,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应的总包管理及配合费用,并按补充条款 5.3 款予以处罚。
第七条 违约处罚、索赔及奖励
7.1 承包人主管生产的公司领导、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装负责人、施工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 4 小时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人·次。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项目管理和监理,经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每违约一项(或一人),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承包人项目部代表易人,其后任者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前任应负的责任。
7.2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服务的工作,若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约定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合同总价中扣除,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该项发生费用的 200%的违约金,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除经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转包他人,也不得将
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若发包人、项目管理和监理均认定承包人有转包行为(无须承包人认可,除非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通知后 3 天内提出有效举证),发包人有权勒令其停工、驱逐出现场等,由
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每次。
若发包人、项目管理和监理均认定承包人有未经发包人、项目管理同意的分包行为(无须承包人认可,除非承包人在发包人、项目管理发出通知后 3 天内提出有效举证),发包人、项目管理有权勒令其停工、驱逐出现场等,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每次。
7.3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约定或发包人、项目管理确定的样板或设计图纸规定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要求采购。若发包人、项目管理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或发包人确定的样板品牌、品质,承包人除重新采购符合招标文件约定或发包人确定的样板品牌、品质的材料设备外,承包人另外向发包人支付该材料设备费用 20%的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7.4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机械、材料、工具、垃圾等,工程施工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垃圾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次。
7.5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安全事故或其它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每曝光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7.6 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须在验收前 48 小时通知发包人、项目管理和监理,并提供有关自检合格资料,经发包人、项目管理和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若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应重新进行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若承包人同一分项工程验收两次仍不合格,则以后每增加一次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如出现未经验收就进行隐蔽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每次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7.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将合格工程向发包人移交完毕。若承包人在 28 天内未向发包人移交完毕,继续占用场地的,每延期 1 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7.8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
各 4 套(包括电子文件),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由承包人负责汇总后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并办理完成相关移交手续,否则每延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
7.9 发包人提出修改或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按照要求予以执行,不能以变更或修改的价格未确定等理由拒绝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给予承包人每次 10 万元的违约扣款,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修改或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现场增加工程量签证的,在事件发生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项目管理、监理人递交现场增加工程量签证单。承包人未在此期限内递交现场增加工程量签证单,发包人有权拒绝签署,由此导致承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7.10 承包人在报送现场增加工程量签证单,必须详细说明现场签证事件发生的原 因、时间、部位、数量和处理方法及计算资料,并签署递交签证单的日期,且加盖承包人印章。发包人、项目管理和监理人复核确认签署意见,且加盖相关印章后生效,仅发包人或监理人单方签字或未加盖相关印章的现场增加工程量签证单,均视为无效签证单。所有签证均应每月 25 日之前装订成册向发包人提交,作为结算的依据。
7.11 项目管理、现场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工程投资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人监督和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发包人、项目管理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的结果进行整改。
7.12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造价工程师核实工作,结算资料按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齐全,因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资料的手续不合规定,导致结算延误和承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7.13 承包人对发包人分包的工程承担管理职责并提供配合服务,如不按要求内容提供配合或配合不及时,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影响该分包工程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提供配合内容如下;
(1)承包人在开工后 30 天内提交发包人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协调日常工作,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
(3)与分包人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总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提供材料设备进场、吊装、堆放、保护条件及分包人办公和生活、加
工场地等,否则由于分包人延误进场施工所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应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供分包人使用,如必须拆除应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批准。承包人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临时水电管线等必须待分包人承包的工程施工完成后或分包人施工无须利用时,才能拆除,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 10 万元/次的违约扣款并恢复原状。
(6)施工用水、用电供应(施工用水应接至施工现场,每层至少有两个能满足分包人施工要求的配电箱);
(7)提供材料设备堆放场地等;
(8)提供必要的测量定位;
(9)在合同、招标文件的承包范围,完成分包工程预留预埋,线管必须穿铁丝;
(10)在分包工程施工前,按发包人及分包人的要求完成有关的土建项目施工,提供具备各分包工程施工的条件;
(11)电梯配合工作还包括要求提供充足、稳定电源到各电梯井首层,清理井道。分包人进场前完成机房全部土建工作,提供建筑基准线;
(12)在电梯及强、弱电竖井开始安装前,在每个电梯门及强、弱电竖井的门口处,应考虑临时防水措施,防止水侵入电梯井道及强、弱电竖井,否则,造成的损失有承包人负责;
(13)清理分包工程施工现场;
(14)负责在交叉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分包工程成品,分包工程的成品遭到破坏,(除当场抓住破坏者)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0%,分包人承担 80%,特别是玻璃幕墙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15)分包工程竣工后,由分包商和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即日起承包人负责该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于保护不周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6)提供分包工程施工其他便利条件;
(17)发包人分包单位进场后,承包人负责对其现场和xx施工、安全施工进行管理,每日安排专人清理施工场地垃圾、道路清洁,确保现场的井道、楼梯有扶手、围档等安全措施和照明设施,查到上述不符合安全xx施工现场,承包人按照 1000 元/处.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14 发包人对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承包人复测时,承包人应予积极配合;若检测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检测合格,发包人承担复测费用。
7.15 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出现以下质量问题,承包人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外并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建筑物投入使用后一年内,屋面、外墙等地方出现渗水,或防锈漆、防火涂料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每处每次违约金扣款 1 万元;
(2)结构尺寸不到设计要求,每组违约金扣款 10 万元;
(3)其他质量事故,每次违约金扣款 10000—50000 元。
7.16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必须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7.17 承包人在本项目中必须按 ISO9002 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质量管理。如果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在不定期的抽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承包人按照每次 1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统一服装,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施工人员佩工作牌。否则按照 1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达到要求。
7.18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要求,在 24 小时内把以下人员调离出本工程,否则每人每次按照 1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指令发出后 2 天内,用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下述调离的人员:
(1)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2)不积极配合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正常工作者;
(3) 违反承包人或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 与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7.19 完工日期
x工程完工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30 日,完工日期不予调整。
参与投标的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时间,合理进行施工组织,为达到上述工期条件而采取的任何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若由于承包人的直接责任,在以下情况发生后,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解除合同通知后 3 天内无条件退场并将工程现场用地、工程设施、工程资料等完整移交给发包人,双方随后安排工程结算、支付等工作:
(1)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导致工程停工超过 3 天的;
(2) 工程总工期比发包人审定的工期计划拖延超过 5 天的;
(3) 节点工期累计延误超过 3 次的;
(4) 工程发生安全事故,被政府责令停工超过 5 天的。
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确定的期限完成的,每延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工期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7.20 承包人安全责任
x工程自承包人进场至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移交总承包及相关专业单位之日(“责任期间”),均由承包人负责现场管理。在责任期间,承包人是工程范围内全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包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应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与实际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实际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承包人应全额赔偿,且发包人有权从任一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7.21 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
x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具体见技术规格书)。当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按标准高的执行。若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及地方标准;若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约定的标准执行。
本工程质量等级约定为合格标准,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的相关结论为准。保证本工程的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等级是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等级,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 (含直接损失及发包人因本项目而对他人承担的合同/协议项下的责任等)。
7.22 承包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应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组成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应和投标书中承诺的一致,除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除外,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
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否则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伍拾万元;项目总工、现场经理、质量总监、安全总监每人叁拾万元;其他管理人员每人壹拾万元。
项目经理离开现场时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离开现场 1 天及 1 天以上时应书面报发包人批准,否则每次承包人应承担xxx人民币的违约金;此类违约超过两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 3 日内无条件执行,新人选应经发包人同意。
7.23 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
承包人应在开工后 3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保证计划,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且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承包人应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施工规划或施工方案的批准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
无论何时,如果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按期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因上述进度修订而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进行索赔。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出现关键线路的某些施工节点进度经过赶工还是滞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加大力度继续赶工,直至达到工程总进度要求为止,此类因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文件的接收及执行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发给承包人的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整改通知单等文件,承包人应签收并执行,如果拒绝签收或签收不执行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壹拾万元的违约金,且累计总额不作最高限额限制。并且视为承包人已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5 施工协调及配合
开工前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承包人应取得的批准除外),发包人将尽力在开工前完成,承包人协助。根据相关规定,应该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发包人将按照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支付。
承包人须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及协调直至完成整个工程。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与发包人其他承包人之间的配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桩基检测单位所需的道路及检测区域硬化,此类费用已包含在施工总价当中。
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用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扰民,并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安抚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以避免因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
所有施工都不得产生过量噪音和干扰。如果附近现有的工厂(或其它企业)正在运行,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自费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其施工对于邻近产业发包人的干扰、危险性、不方便条件减至最低程度。承包人也应根据发包人的指示自费增加路障,警告标志等的设置。承包人必须保障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施工产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扰所造成的损坏所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费用、罚款和开支等有关的责任。
7.26 工程检验验收
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并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参加检验。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参加检验,如果发包人不能参加检验时,则承包人必须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检验记录和结果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报送发包人。如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要求,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拆除不合格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
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要求,则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适当协商之后应将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总额追加到合同价款中。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7 施工成套设备
承包人必须自费提供一切必要的施工成套设备,用于工程的施工、完工及维护。所有进入现场或邻近地区的施工设备在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时不得移出场外。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妥善使用并正常维护这些施工设备以避免任何停工,不允许由于施工设备的停运和误操作而延长工期。如果由于缺少某种特定的施工设备而导致工程进度中断,发包人有权从其他来源购入所需设备,由此发生的费用必须由承包人负责,并另向承包人征
收 20%的违约金。
7.28 进度报告
承包人应编制周报告,并作为请款单的附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给发包人。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当周的第一天起至最后一天止,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为止。每一份周报告应早于周例会前两天内提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采购、货运、施工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彩色照片(包括底片及数码文件)与详细说明;照片的拍摄在发包人同意下取自工程的不同部位,每张照片应标上日期,并有叙述说明其位置的标记。这些照片的底片及数码文件和正片的版权和所有权归属发包人。
(2) 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3) 每一项主要材料供应商的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计划日期与实际日期;
(4) 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5) 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7.29 竣工清理
工程颁发竣工证书前,承包人必须清除全部垃圾以及一切无用的暂设工程,并从工地运走,保持工地及其周围环境的清洁整齐,以便立即移交,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清扫指示后的规定时间内未执行清扫工作,发包人保留雇用第三方从事该项工作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等费用发包人无须与承包人协商,直接从合同进度款中扣除,并向承包人另外收取外加 20%的代办费;如果合同应付款不足扣除,发包人可向履约保函出具银行申请索赔和/或从承包人与发包人的任何其他合同项下的应付款中扣回。
第八条 其 他
8.1 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板上悬挂任何广告,否则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向发包人每次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8.2 本工程在工程实施期间,必须的安全及xx施工措施、环保措施等及其他临建的设计、建设等标准必须符合广州市和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围挡的结构形式及墙面的
文字、标志、颜色、图案等应按发包人的统一方案实施,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如因城市景观、噪音控制、管线拆迁、既有道路拆除及恢复、交通疏解、城市卫生及环境整治要求、以及发包人为配合广州市的各项大型活动等原因需多次围挡、或多次翻新围挡等的各种情况。在合同履行其间,任何此类原因引起的费用变化,将发包人不予调整。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商负责修理施工围挡并经发包人、项目管理和监理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发包人。此类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8.3 施工期间的各种临时支护、加固、支撑措施费用,xx或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的安全防护施工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已在工程报价单中列明,如未列明的,则视为已包含在承包人工程报价单的综合单价及本合同总价中。无论承包人如何列项,均视为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实施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施工措施及全部的相关费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此类施工措施引起的费用变化,发包人将不予调整。
8.4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为开立之日起至工程合同期满 12 个月止,不管因何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必须主动办理履约保函的延期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后续工程的进度款。
8.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综合单价固定包干不再调整。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考虑到在招标期间及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劳务价格的上涨,以及任何其他事项的价格上涨(不含上述调差材料)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款不会因此而调整。
8.6 承包人针对由专业分包进行实施的工作范围所收取的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为双方约定的费率 1.5%与各专业分工合同价款的乘积累计总和。
8.7 未尽事宜按本招标文件的原则及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 期
9.1 承包人必须保证自身且协调/管理分包商(供应商)按照投标文件中工期节点(关键日期)完成相关工作。如承包商进度已经明显滞后,超出或已经无法满足里程碑节点要求,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工作范围,将承包人的部分工作交给其他包商完成,所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合同中扣除;
9.2 如因政府原因造成停工,只顺延工期,发包人不给予补偿。
9.3 除专用条款中明确可顺延工期的情况外,本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9.4 施工图内的工程变更不顺延本合同工期。
9.5 由于发包人增加工程量而导致工期的延长,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
商可顺延的具体工期。
第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10.1 土石方工程
10.1.1 土石方合同单价包含土(石)方工程因地质条件与原勘察及设计不同带来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土质条件的变化、孤石、地下水位的变化、地质勘察资料未披露的障碍物或构筑物、塌方、流沙、涌泥等),结算时合同单价不因地质条件的变化所采取不同的施工方法、方案、安全措施或差异而作调整(地质勘察资料严重失误造成资料无参考价值,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作颠覆性变更除外)。
10.1.2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场地现状与施工图或原有的地形测量成果不符的情况。本工程取土及弃土地点、时间、路线,承包人应取得国土、城管部门的同意,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的手续,不得由此带给发包人任何费用的增加。凡是因承包人措施不当而引起的罚款、索赔和指控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1.3 承包人应根据土质情况、挖填方量,施工进度计划制定经济合理的土方调配方案。
10.1.4 发包人不提供取土源及弃土场地。本工程土石方、建筑垃圾的外弃运距(含弃置费)、土石方缺方内运运距(含资源费)及商品砼、沥青砼运距均含在相应合同单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10.1.5 土石方合同单价包括土(石)方工程因开挖深度和土质条件、土质类别不同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和安全措施的全部费用,包括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的多级放坡、放坡系数的调整、沟槽支护、人工或机械和其他辅助手段等全部费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设计支护方案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费用不作调整。
10.1.6 土石方挖运工程合同单价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土石类别(如含淤泥、流砂、砂、碎石、砼块、桩头的凿除及挖运、其它碍障物等)、开挖、挖土深度、装卸、场内处理、运至合理弃土点的运距、弃置费等一切费用,不因土(石)类别、难易、运距、弃置费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基础支护施工图、参考工程量、施工图等相关资料可能与实际不符及其它风险而引起的费用增加。
10.1.7 土石方回填工程合同单价综合考虑回填材料满足施工要求、回填密实度满足施工要求、运距、装卸、购土等一切费用,不因难易、运距、购土费、回填材料不同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基础支护施工图、参考工程量、施工图等相关资料可能与实际不符及其它风险而引起的费用增加。
10.1.8 基础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规定约定:开挖面积按基础混凝土侧面外扩 300mm,开挖深度按开挖前原始地形标高面至设计完成标高,基础部分土石方开挖体积按开挖面积乘以垂直开挖深度以立方米计算,不计算放坡,放坡部分超挖方量及其他措施(如内支撑)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10.2 钢筋计算
10.2.1 马凳筋、支撑钢筋(或钢管)、拉结筋、钢筋笼吊装用措施筋、总说明中的措施筋(梁垫铁等等)、薄弱位置的加强筋(设计图纸设计除外)、等已包含在综合报价及措施费中,不计算工程量,且不计调差费用。
10.2.2 钢筋接头连接综合考虑在钢筋制作安装费用中,不单独计价。螺纹钢筋(不含盘螺)定尺长度按照 12 米考虑。
10.3 砖胎模计算规则约定:按与混凝土基础接触面按平米计算,砖胎模厚度、材质等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中。基础部分如采用木模板,价格双方再另行协商确定。
10.4 措施项目
除特别说明外,措施项目清单内的所有项目的费用为包干金额,承包人必须承担这些项目的所有风险及费用,该部分金额不因工程变更、法律法规、清单错漏项、招投标价格等因素而作调整。工程施工中发生审定标底预算中列明的措施费项目,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相关要求完成。中标后,工程措施项目费将以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结算时不因本工程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其它因素而调整)。如承包人的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存在缺陷,发包人可要求其对方案进行完善、修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直到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批准通过,但不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调整而调整相关措施费用。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的申请将不获批准。
10.4.1 合同价中已包含施工全过程中排污排水、降水所需的全部有关措施费用。施工排污排水、降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集水井、基槽、基坑、沟槽的抽排水、降水;修建集水井、截水带、与红线外排洪或排水管沟的连接管和渠道;完成雨季排水设施、施工导流、防洪排涝、防台风等工作内容及措施。
10.4.2 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或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实施有关措施项目,若设施或措施达不到要求,工程师发出指令后承包人仍拒绝或未能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实施以满足有关要求,并在本工程结算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10.4.3 本工程施工驻地区域周围及邻接既有道路等部位必需全部采用全新波纹板或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案进行全封闭分隔围护。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根据现场情况对围挡进行维修和保护,确保施工界面达到广州和建设部有关规定的标准。“七牌一图”及各种事项工作发生费用已包含在现场安全xx措施费中。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必须对施工范围(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全封闭围挡,并设置车辆进出口。如果承包人开工后经监理工程师下达整改通知后 3 天内仍未按规定实施,承包人承诺按发包人制定的以下条款执行,不得有任何异议:
1) 当月现场安全xx措施费不予支付。
2) 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作好封闭围挡,相应费用从本合同总价中的现场安全xx措施费中扣除。
10.4.4 现场工程师发现施工现场污水(或泥浆)横流、尘土飞扬、噪音扰民、未按要求进行施工围挡、妨碍正常交通等情况,在当月进度支付中扣除工程款 10000 元/每次作为违约金,若当月进度款不足以抵扣,除不支付当月进度款外,按月顺延直至扣除完为止。
10.4.5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xx措施费扣款原则:①安全xx措施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定不合格的,每次扣除 10000 元作为违约金。②被城管、安检等有关部门处罚的,每次扣除 50000 元作为违约金。③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除安全xx施工措施费的 50%作为违约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次性扣完。
10.4.6 承包人应根据天气情况和工期安排搭设必要的、足够多的棚架等防雨措施,以确保雨季天气的正常施工和工程按期完工。
10.4.7 本工程施工期内必须设置行人防护通道,确保xx行人和财物安全。
10.4.8 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增加费
10.4.8.1 为保证本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应根据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期要求,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机械,合理安排夜间和节假日的赶工施工。
10.4.8.2 发包人有权在下列情况扣减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增加费:
⑴ 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7 个日历天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的办理,或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个日历天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施工合同的签订,
或定标后 7 日历天内未能及时安排临时设施的搭建、水电接驳及材料、人员进场等各项施
工准备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扣减赶工措施费,每天扣减 30000 元作为违约金。
⑵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照承包人须知中给定的工期要求,未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机械、材料、劳动力进场计划和数量来组织施工机械、材料和劳动力进场的,并且各施工阶段未能按经监理、发包人审批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扣减赶工措施费。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的,发包人将拒付赶工措施费,并按合同要求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⑶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合理安排夜间增加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扣减夜间施工增加费。
10.4.9 本工程由于工期十分紧迫,承包人应认真研究施工图,深入调查现场采取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保证平面改造和立面改造项目同步平行进行,同时保证xx居民的正常出行和商户的正常生产经营。
10.4.10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措施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并经审计部门确认后予以适当调整。
(1)重大的设计变更;
(2)发包人要求调整合同工期且工期提前 30 天及以上或延后 90 天及以上的。
10.5 分部分项工程
10.5.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子目仅说明了主要工作内容,详细全面的施工内容以图纸为依据,并以设计、施工规范的严格者为准。
10.5.2 综合单价和措施费被视为已包含为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应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不仅是审定标底所列明的工作内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中相应项目编码规定的工作内容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除另行约定外承包人不得以综合单价和措施费所含工作内容缺漏项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变更工程价款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其它
11.1 工程承包项目和施工范围划分的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该认为是全面的、完整无缺的,也不仅限于工程量清单,应认为是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纪要所包括的所有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另外发包的除外)。
11.2 承包人在参加投标时,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交通现状、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并考虑合理的施工顺序、作业时间的安排及合理的施工方法,采取切实可行的交通维护和交通安全疏导措施。该部分施工干扰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及周围环境而提出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接受或批准。
11.3 本合同所称合同价包括属于发包人的预留金在内,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并非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的实际费用,由发包人控制使用。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结算,剩余部分归发包人所有。
11.4 对于涂料油漆、玻璃、地砖铺装、设备安装等均要求先行选材及安排现场样板施工,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实施。
11.5 发包人保留对因错项引起的综合单价偏差幅度超过 5%(含 5%)的项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的权力。
11.6 深化设计:本项目由于设计不尽完善,部分需承包人进行二次深化设计,承包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1.7 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根据需要增加(减少)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有关计量和计价,并完全接受发包人要求变更和增加(减少)的所有工程内容。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由此导致的风险增加,投标截止日后不再对上述工程变更或增加
(减少)提出异议。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应予以执行,不得以变更价款未确定 为由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否则导致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11.8 本工程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及参考品牌详见品牌选用清单。
11.9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与补充条款如有冲突部分,以补充条款为准。
补充条款四 暂估价项目发包方案
x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于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一、暂估价分包工程发包方案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每个暂估价项目招标工作启动前(60)天将招标方案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应尽快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45)天将招标文件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尽快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参加评标;
(3)承包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当天将评标结果报送发包人进行确认,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评标结果后(1)天向中标候选人发送中标确认函。中标确认函须经发包人认可,否则不视为发包人对该分包行为的认可。若发包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承包人应无条件重新招标。
(4)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将合同文本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尽快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本与供应商、分包人签署合同。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二、发包人对暂估价项目分包人的资质及业绩要求
暂估价项目的分包人资质和业绩要求:符合暂估价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并经认可。三、其他约定
(1)发包人有权将暂估价项目另行发包选择承包商,承包人须无条件执行。
(2)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管理部或项目部)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管理部或项目部)进行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工作。承包人对其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管理部或项目部)出具的所有文件均予以认可并受其约束。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项目招标进度、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暂估价项目招标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
行支付。
(5)对于暂估价项目的分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所有必要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扰其正常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分包人收取费用。
(6)承包人同意暂估价分包工程合同项下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委托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分包人。承包人无合理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确认文件、工程款支付/结算文件上签字或盖章,或以其他方式阻碍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承包人违反规定,每发生一次/项,向发包人支付 50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补充赔偿发包人损失。
(7)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才可以参与暂估价项目投标。如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参与暂估价项目投标,则由发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暂估价项目工程合同。
补充条款五 专项管理方案
专项管理方案作为合同一部分,承包人中标后应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要求,承包人若违反相关规定,将执行罚款条则,包含以下,详见附件。
附件一、《安全承诺书》
附件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手册V2.0》
附件三、《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及违规处罚标准》
附件四、《BIM 应用要求及处罚规定》(本项目不适用)
附件五、《缺失整改记录(CAR)手册》附件六、《绿色建筑施工规范》
附件七:《施工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补充条款六 发包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的补充/修改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进行补充或修改,但有关补充或修改内容不得违法违规,且必须逐一列举在以下栏目中。请承包人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1、确定中标候选人后,中标候选人在 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发包人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包括资格
审查文件、资信标文件、商务标文件、技术标文件(如有)】一式四份(两正两副),投标文件经法人
代表或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并保证投标文件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
2、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综合单价”补充如下:
1)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
2)投标报价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3)本投标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进行计价。合同签定的价格根据暂定工作量和综合单价计算,最后的竣
工价格根据现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已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暂定工作量是根据估算可能发生的数量,暂
定量见报价单;综合单价是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材料损耗、
水电费、承担的风险和其他所需费用折算后的单价。投标报价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
额的总和。
4)承包人应按招标图及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和施工现场情况,参考市场价格并结合本单位的实力确
定报价。
5)承包人所报投标文件,必须在充分理解发包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图纸(包括截止
到发放图纸时为止的设计变更)、技术要求、补充或答疑文件、勘察资料及现场条件的基础上编写,应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一旦承包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将被认为承包人已经充分了解了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图纸、现场情况和其他影响工程施工或费用的因素并认为已在投标报价和施工方案中作了相应的考虑。
6)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
由予以重复,并以承包人在工程报价单中提出的综合单价为依据。承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及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自行报价,招标控制价下挂定额仅是组成控制价的一种方
式,供承包人参考,若有明显不合理或者错误的,承包人应在投标质疑中提出。控制价下挂定额不作为
合同价调整的依据。
招标图纸上有的内容,而工程报价单上没有列出的,承包人在质疑时可以提出。如果是招标图纸、
招标文件中包含,而承包人在质疑过程中又未提出的,视为承包人是在充分了解发包人的所有要求及现
场实际情况后进行的报价,或已考虑在其他报价中。
7)承包人应按工程报价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承包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
程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任何与此有关的工程价款,发包
人将不另行支付。
8)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9)承包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
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0)除非发包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承包人应按工程报价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
价。
11)投标报价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2)投标商务文件应提供主要材料价格表及综合单价分析表。
2、土方、建筑垃圾及场地清理的各种障碍物、钢筋、混凝土、钢构件等任何材料的外运运距请承包
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考察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报价,并考虑广州市对泥土车、混凝土运输车、货
车的限载及环保的要求,中标后不因任何因素调整运距及运费。
3、关于工期要求补充说明如下,如有不一致以此条款为准:
对工期的响应:对于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的各区段工期和最终的完工日期,承包人必须完全响应。
如果承包人投标时所报工期提前于发包人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工期要求、现场
条件及根据全国各地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的工期和合同工期的差异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在投标报价
中计取由此而增加的相关费用。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再向承包人支付任
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如果承包人投标工期节点提
前于招标文件要求,将按投标工期节点签订合同。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窝工或本工程工作暂停,工期可按双方书面确认的日期顺延,但不予费用补
偿。
5、措施费:本工程所有措施费、规费包干,不因变更、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错项、漏项、工程量差
异、清单计量计价规则、施工方案调整、规范及政策变化等任何因素调整。
各承包人报价应视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充分了解本项目特点、难点、施工要点及风险点的情况下
所作出的合理性报价,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中标后不因技术方案调整、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实际投入与清单或控制价的差异等任何因素而调整此部分费用。
5.1 支撑体系
技术要求:
本工程 1 楼、2 楼挑空层支撑体系采用盘扣架体,层高超过 10 米房间采用盘扣架体并按其进行报价。为此采取的相关技术措施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为满足施工进度及招标文件要求,需额外投入支撑体系的专项措施费(包含但不限于模板、木方、
碗扣架、钢管架、盘扣架等材料费及人工费)请承包人依据各自投标方案并结合模板、木方残值自行考
虑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各承包人报价应视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充分了解本项目特点、难点、施工要
点、工期要求、支撑体系xx材料配置要求、实际xx次数及风险点的情况下进行的合理性报价,视为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相应,中标后不因技术方案调整、清单计量计价规则、实际投入与清单或控制价的
差异等任何因素而调整此部分费用。
承包人应提供详细的支撑体系方案,包括模板、木方、碗扣架、钢管架、盘扣架、工字钢等xx材
料的投入量、xx次数等。承包人如中标后,现有施工组织及资源投入在实施过程中,经分析判定无法
满足既定的工期节点要求,项目管理公司和业主将有权要求承包商采取纠偏措施,因纠偏产生的费用应
由总包方承担。
支撑体系搭设过程中需要按照安全标准搭设水平安全兜网,请承包人考虑在措施项目投标报价中。
5.2 外综合脚手架
各种脚手架及使用费包干,请承包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并结合投标方案自行考虑并包含在投标报价
中,请承包人充分考虑钢结构吊装、外墙施工及其他分包配合等因素对脚手架搭拆时间的影响。施工过
程中总包有责任统一管理并配合协调各专业分包对脚手架的使用需求,因专业分包需求需提前或延迟拆
除脚手架而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因技术方案调整、清单、定额计量计价规则、实
际投入与清单或控制价的差异、其他分包使用需求等任何因素而调整此部分费用。
5.3 垂直运输
x工程垂直运输费包干,应充分考虑钢构施工所需专项垂直运输费,并考虑塔吊按招标文件约定时
间拆除后,主体结构施工所发生的其它措施费、施工降效费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增加,投标商应充分考虑,
并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因技术方案调整、清单及定额计量计价规则、实际投入与清单或控制
价的差异、塔吊、施工电梯、履带吊等垂直运输机械数量、规格型号、使用时间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
整此部分费用。
5.4 二次搬(转)运
x工程基础施工期间材料、华星桶、钢结构构件、土方等任何材料二次搬(转)运费请承包人根据
总平面布置并结合自身投标方案自行考虑并包含在投标报价或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因技术方案调整、
清单计量计价规则、实际投入与清单或控制价的差异等任何因素而调整此部分费用。
5.5 成品保护
承包人需考虑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期间对所有砼xxx等的成品保护,承包人应提供详细成品保护方
案,成品保护所采用的各项措施投入(如旧模板等)已包含在已有的措施项目清单中,中标后不因任何
因素调整此部分措施费。
对于总包装修的区域,在区域或房间移交业主使用之前,包含各分包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工作由
总包统一负责,成品保护不力造成的损坏由总包自行修复,产生的修复费用由总包单位承担。
5.6 措施钢筋、钢管
x工程支撑钢筋、钢管、马凳筋等措施钢筋招标及结算时不计取此部分工程量,此部分钢筋费用请
承包人自行考虑并体现在相应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中。中标后,如果此部分施工方案不能满足结构
或规范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此部分施工方案,以符合各项要求,但此部分费用不做调整。
5.7 塔吊及施工电梯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塔吊平面布置图(塔吊数量、规格、荷重、位置等)进行整体施工方案部
署,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塔吊布置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在投标答疑澄清中提出,如未提出,中
标后不因工程量增加、塔吊覆盖面、施工交叉等任何因素调整与此部分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塔吊数量不
应少于发包人提出的塔吊数量。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拆除塔吊,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延迟拆除影响钢构、外墙板及幕墙
等专业分包安装进度的,责任及相关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塔吊拆除后引起的施工降效费请承包人自行
考虑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施工过程及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与此部分相关的费用。
5.8 临边洞口封堵
临边洞口封堵,作为有经验的总承包商,报价中应包含各种临边孔洞、后浇带、伸缩缝等的防雨封
堵措施费,
该费用不仅是安全需要,也为后续包商提供进场条件,结算时此部分费用不做调整。
如“临边洞口防护”不完善在遇雨或漏水等情况下导致后续包商不能按期开工、分包正在施工或已
完工作需反工、修复或损失等的所有费用将由总承包商负责
5.10 水池闭水试验
水池做闭水试验所需水费、预留洞口封堵的材料采购、安装、拆卸的费用,包括在措施项目中,请
承包人综合考虑。
6、计量计价要求
6.1 招标控制价
承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包定义、技术规格书、材料品牌、工程量清单、定额及清单计价规
范等的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自行报价,招标控制价及下挂定额仅是组成控制价的一种方式,供承
包人参考,若有明显不合理或者错误的,承包人应在投标质疑中提出。若承包人未提出且进行了投标报
价,即认为承包人完全响应了投标,认可控制价的合理性。中标后不能以控制价及下挂定额不合理或错
误提出价格调整。
6.3 运距
用于本工程的钢筋、砼、钢构件等所有材料及土方、建筑垃圾等的运距请承包人结合自身情况、项
目xx搅拌站、加工厂、弃土场情况及市场供需,自行考虑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因技术方案
调整、清单计量计价规则、实际与清单或控制价的差异等任何因素而调整此部分费用。
6.4 总包管理费
实行固定费率 1.5% ,投标报价时以暂估价金额作为计取基数,最终结算时以暂估项合同金额作为计
取基数,总包单位不得再收取专业分包单位任何费用。
总包单位提供配合服务的项目及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a.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水电接驳
等;b.对甲供材料、设备提供卸货、收货和保管服务;c.对施工现场提供统一管理;d.对分包专业工程
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管理等;e.对分包进行安全xx施工管理。
6.5 零星变更
施工后期新增的零星变更或签证(如设备基础、零星构件等),应按合同约定计量计价,包商不得
以施工降效为由签核工日和机械台班。
6.6 深化设计
x工程包含但不限于连廊管架、钢平台、电梯井道钢构、零星钢构件等需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深
化设计请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因任何因素调整此部分费用。中标后如承包
人加固方案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加固方案及做法,直至达到要求。中标后不
因技术方案调整、清单计量计价规则、实际投入与清单或控制价的差异等任何因素而调整综合单价。
6.7 钢结构检测
承包人应根据规范委托合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钢结构检测,费用请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并包含在投标
报价中,中标后不再因任何因素单独增加此部分费用。
6.8 变更依据
施工过程中信息需求表、信函、会议纪要等仅作为对相关问题、技术方案可行性等的回复和确认,
不能作为变更的依据,只有发包人发出的指令单才能作为变更依据,若承包人认为有费用变化,必须执
行发包人的变更流程,上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作为结算时费用调整的依据。
7、承包人应提供拟选用材料品牌清单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品牌进行报价,若控制价有明显不合理或者错误的,承包人应在投标
质疑中提出。若承包人未提出且进行了投标报价,即认为承包人完全响应了投标,认可控制价的合理性
及品牌表的要求,中标后应选择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材料品牌,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材料价格和材料品牌。
如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采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材料品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用
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品牌,但材料价格不调整。
发包人不接受低于招标文件约定品牌,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选用招标清单之外的品牌确认时间较长
所引起的工期、费用等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主要材料品牌选用范围清单:
序 号 | 材料名称 | 品牌范围 | 承包人拟用及报价品牌 |
1 | 钢筋 | 宝钢、武钢、沙钢、鞍钢、xx、邯钢、攀钢、柳钢、广钢、粤北、韶钢、xx、桂xx(xxxx)、三钢、冷水江、承钢、宣钢、八 一、包钢 | |
2 | 钢筋焊接网 | 柏斯特(盛东)、星联、南建、 高立 | |
3 | 硬质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屋 面使用) | 福满乐、南京法宁格、广州孚达、 欣亦欣、科佳 | |
4 | 防水卷材(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自粘防水卷材等) 防水涂料 、涂膜(聚氨酯防 水涂膜/非固化橡胶沥青等) | 科顺、东方雨虹、xx、卓宝、禹王 | |
5 | 钢质门/防火门 钢制卷帘门/防火卷帘门 | 森林、霍曼、阔福、天明、广东家吉、龙电、芳大、蓝盾、xxx、瑞辅、逸盾、xxx、盼盼、 新力 | |
6 | PVC 快速卷帘门 | 霍曼、开顺、阔福、捷阳、昆山 洋祺、常峰、广东家吉 | |
7 | 铝合金型材 | 凤铝、兴发、坚美、伟业、中铝、 亚洲-南亚 | |
8 | 五金、门锁 | 多玛、茵科、xxx、美和、瑞 高、摩登、坚朗、盖泽、汇泰龙、国强、名门 | |
9 | 地弹门配件(地弹簧、闭门器、 门夹) | DORMA 多玛、RYOBI、GEZE、x xx、皇冠、松下 | |
10 | 幕墙开启扇、铝合金及塑钢门 窗五金 | 诺托、萨威奥、格屋 | |
11 | 环氧涂料 | 西卡、爱克、巴斯夫、xx、保 励多、可喜、华昌、合信、秀珀、 航特 | |
12 | 内、外墙涂料 | 多乐士、立邦、爱克、三棵树、 西卡 | |
13 | 防火涂料 | 西卡佑民生、xxx、xx、永记虹牌、海虹、杜邦、海龙核科、 SKK | |
14 | 硅酸钙板 | 埃特、松本、新元素、xx、达 权、海加 | |
15 | 玻璃 | 信义、中航三鑫、南玻、耀华、 洛玻 | |
16 | 矿棉吸音板吊顶 (配套烤漆 吊顶龙骨) | 星牌、阿姆斯壮、龙牌、泰山、 安姆xx、xx拉 | |
17 | 普通 PVC 地板块 | 阿姆斯壮、LG、得嘉、博尼尔 |
18 | 抛光砖/内墙瓷片 | 欧神诺、xxx、冠军、马可波 罗、东鹏、xxxx、冠珠、新中源、欧雅 | |
19 | 卫生洁具 | xx、TOTO、Roca(西班牙)、东鹏、鹰牌、箭牌、恒洁、九牧、 海鸥 | |
20 | 硅酮密封胶 | 道康宁、白云、硅宝 | |
21 | 结构胶 | 喜利得、道康宁、慧鱼 | |
22 | 化学锚栓/结构植筋胶 | 喜利得、慧鱼、xxx | |
23 | 岩棉 | x科威、樱花、华美、耐乐斯、 杰孚 | |
24 | HDPE 双缠绕管、钢带缠绕增强管 | 纳川、东高、飞跃、华创天元、安徽国通、统塑、鹏威管业、联 塑 | |
25 | PVC-U 给排水管/PP-R 给水管 | 联塑、伟星、雄塑、环x、协羽、南亚 | |
26 | 虹吸雨水 | 捷流、威文、xxx、华创天元、安徽国通、统塑、鹏威管业、联 塑 | |
27 | 水泥自流平 | 巴斯夫、西卡、汉高、奥迪美、 xxx特 |
8、投标技术方案及报价要求
8.1 现场临时设施规划方案
请承包人提供详细的总平面规划及临时设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钢筋加工棚、现场办公区、生 活区、材料堆场、钢结构加工区、现场临时给水、排水、施工用临时道路、临建等
现场发包人已完成部分永久及临时道路,可提供给承包人使用,详见图纸。
发包人已完成道路在使用过程中,总包有责任对已完成道路进行保护,若施工过程道路有损坏, 不论总包或专业分包原因,总承包人均应负责修复至使用前状态,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此部分费用。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报价中应包含所有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施工过程及结算时不因任何 因素调整与此部分部分相关的费用。
8.2 施工用电及现场照明方案
请承包人提供详细施工用电及现场照明方案,包括电费计取方案及为其他包商提供用电接口方案。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报价中应包含所有施工用电及照明方案的全部费用,包含作为总承包商为其他专业包商提供用电接口的全部费用,施工过程及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与此部分部分 相关的费用。
发包人提供临时用电接驳点,按总包责任分区范围统由总包统一管控和电力分配,电力分配方 案接受项目管理公司和发包人的审核和监督。因工期紧张,为确保正常的施工生产,承包人需考虑充分的备用电源作为现场应急使用,此项费用在本次报价中一并考虑。
厂区属于本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分包的电力供应由总包统一负责,一级箱的供应和分配由总包统 一设置和分配,此项费用应包含在报价当中。
关于电费的计量和缴纳方式:
业主按月向总包方收取电费(含专业分包部分),即由总包统一缴纳,总包与分包进行费用结 算,但需接受项目管理公司和业主的监督。电损部分根据供电公司出具的费用清单按总包用电比例
(含专业分包)进行分摊。
8.3 土方、淤泥等开挖、倒运、外运方案
请承包人提供详细的土方开挖、场内倒运、外运方案,提供弃土点、外运运距及场内倒运和外 运的大概土方量。
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人,综合单价中应包含土方、淤泥外运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弃土费、 运距费、场内倒运费等全部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施工许可、政府监管部门要求、环保要求等因素导致土方无法及时外运需增加场内二次倒运的费用,施工过程及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与此部分相关的综合单价。
8.4 后浇带、加强带及施工通道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后浇带、加强带的施工方案并报价。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 中为加快工期或施工方便而自行增加的施工通道,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此部分通道增加的相关投入,包含但不限于砼添加剂、模板、脚手架等,施工过程及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与通道相关的费用。
8.5 大型机械进出场
请提供详细的施工机械进出场方案,施工过程及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8.6 临时用水及排水
发包人提供临时市政水接驳点,总包应根据责任分区范围统一设置厂区临水供应及临时消防管 网,管网设置到建筑边及楼层,并预留专业分包接驳点,设置方案和分配方案受项目管理公司和发包人的审核和监督,管网的设置及接驳点的预留等费用应包含在临时设施费报价当中。
关于水费的计量和缴纳方式:
临时水费收取标准 6 元/m3(考虑到水表计量误差及泄漏,总表与承包商分表之间的差额按比例 分摊),发包人按月向总承包人收取水费(含专业分包部分),即由总包统一缴纳,总包与分包进行费用结算,但需接受项目管理公司和发包人的监督。
临时排水设施由承包人统一进行规划和实施,此项费用应包含在临时设施费报价清单中。 以上费用中标后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9、其他
9.1 投标报价文件要求
承包人商务标应包含综合单价分析表及主要材料价格表,同时提供软件报价格式所有措施费用
及专项措施请承包人提供计算依据。 9.2 施工质量不达标
因总承包人施工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图纸或规范要求导致后续专业包商进场进 行修复工作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包含但不限于地面平整度、
施工过程中总包应积极配合专业分包就工作移交质量及时进行现场确认,并与专业分包自行协 商解决,发包人有权扣除此部分费用并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给专业分包人。
9.3 桩基包与总包之间的交接及配合
总包进场施工前期,工作面可能受到桩基包影响,存在交叉施工现象,可能影响施工进度或产 生施工降效,承包人中标后不能以桩基工作面未全部移交为由,拖延或索赔工期,除非发包人通知延期开工,但总承包人应有义务赶回损失工期。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与桩基包之间的交叉施工和配合,考虑因此而产生的额 外投入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因任何因素调整与此相关的费用。
9.4 临建工程中的正式道路归档资料纳入总包 A 管理范围,即以总包名义进行验收和资料归档, 由总包统一进行资料的整理和备案,该项费用已包含在总包管理费中,总包不得再向临建包、室外包及发包人收取额外费用。
9.5 对拉螺杆
承包人在使用对拉螺杆方案时,对拉螺杆的清除和洞口的封堵,应属本包工作,且费用已包含 在报价中,中标后不因任何因素调整与此相关的费用。
9.6 机械设备投入
承包人报价时应结合本项目工期充分考虑机械设备的投入数量,确保能满足本项目工期和进度 要求,如承包人中标后因自身的原因所投入的机械设备的数量不能满足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的要求,项目管理公司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工期及进度的要求责令其改正,包商不应有异议,也不得因增加投入而索取相应的费用。
9.7 钢结构资质及加工能力要求
承包人需具有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钢结构制造一级资质,自有加工能力(且必须承担本 项目钢结构加工任务)不少于 3000t/月,委外加工单位需具有钢结构制造一级资质,总数不超过 3家,且需经过发包人考察确认。
9.8 竣工结算方式
x工程按照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按实结算。 9.9 垃圾清运:
1、总包自施部分建筑垃圾属安全xx施工范畴,由总包自行负责清理外运,费用包含在xx施 工费用中。
2、本包施工区域内所有包商(包含不限于工程包、系统包、设备包等)垃圾和废料需运至施工 现场指定地点后由总包统一负责清理外运,公共区域垃圾由总包负责管理及清运工作,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3、如施工过程中总包未履行总包垃圾清理职责,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理,总包应 无条件接受第三方清理且费用从进度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从总包最终结算款中扣除。
10、通用条款合同解除增加以下表述:
44 合同解除
当出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向包商索赔的权利:
(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关键线路或合同中关键工期节点延误 30 日以上(含 30 日)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费用增加超过合同额扣除非竞争性报价后的 3%以上(含 3%);
(3) 因承包人人、材、机投入严重不足,不能满足进度需求;
第七部分 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1.一般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一般标准和技术规范
1.1 本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特殊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特殊标准和技术规范
2.1 根据设计要求,本招标工程中下列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相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列出特殊的材料、设备、施工及相应标准和技术规范名称):
三、工程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包定义、技术规格书、标准工法流程等另册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