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行政及製播大樓清潔維護合約
立合約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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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甲方) |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
(以下簡稱乙方) |
公共電視大樓之清潔維護工作交由甲方承攬,經雙方協議同意訂立本承攬合約,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清潔維護範圍:為座落xxxxxx0x00x00x、00x、000x及xxxxxx。
xxxx:
Xx:xxxx(xxxx,xxxx、xxxx、屋頂層),及各樓層之樓梯間及電梯間。
B棟:全棟大樓(共十層,地下二層、地上八層、屋頂層),及各樓層之樓梯間及電梯間。
C棟:全棟大樓(共十層,地下三層、地上七層、屋頂層),及各樓層之樓梯間及電梯間。
以上樓層面積總計約為15,689坪。
庭園面積:A棟景觀區約1,280坪,B、C棟景觀區約1,650坪,(包括庭園排水溝清理疏通、花草整理、盆栽維護、雜草清除每2個月至少刈草1次)。
清潔維護含垃圾處理作業。
第二條、工作項目及規定:
甲方應依乙方訂定之「清潔作業規範」所訂清潔項目經常及定期清潔工作方式、作業次數等內容履行之。
第三條、工作時間
甲方應負責指派人員依排定之時間到場工作,原則以每日上午七時xxxxxxxxxxx,xX、X、Xxx(xx、xx)xx實施日常作業及定期作業,並應於乙方上班期間隨時保持所負責清潔處所之清潔維護。另於乙方假日期間(包括國定假日、彈性假日、颱風停止上班……等特殊假日),甲方應指派人員值勤負責保持維護範圍之清潔。
第四條、清潔材料及工具
清潔材料:清潔工作時所需之清潔材料均由甲方自行負責。如硬光腊、洗淨劑、消毒水、防鏽油、擦銅油、皮革保護油、塑膠袋。
清潔工具:如電動打腊機、真空吸塵機、玻璃清潔刷、抹布、掃帚等及其它有關全部清潔用具均由甲方自備。
大樓洗手間所使用之衛生紙、擦手紙、洗手皂水等悉由乙方供給,由甲方人員按需要領用放置。
為配合甲方履行合約之需要,乙方應提供甲方指派人員聯絡場所、儲藏室,以儲放設備及器材以利作業,且應無償供給甲方電源、水源以利工進。
第五條、承包金額:
每月為新台幣 元整(含稅),合約總價為新台幣 元整(含稅),未能整除最後一個月調整之。
在合約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整承包金額,本會大樓出租樓層如有異動時,承包金額將按比率調整之。
第六條、付款辦法:
乙方每月應付甲方之費用,由甲方於次月初,出具統一發票,經乙方檢查清潔工作合格後,於月底給付之。
甲方請款時應提出給付工作人員當月份薪資具領清冊之證明文件、保險投保清冊,供乙方查核。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請求預支。
乙方如須增減工作項目或清潔面積時,得按實際所增減工作項目或清潔面積與甲方辦理議價,惟增減工作費用,如未超過承包金額月單價之百分之一,則不予辦理追加減事宜。
立約商應按月給付在乙方工作人員薪資(包括逾時工作費用等),否則視為違約行為,乙方並取得代位求償權將甲方應給付予在乙方工作人員薪資於當月應付款中主動扣除,給付予在乙方工作人員。甲方不得異議。
第七條、驗收:
甲方須依照乙方訂定之「清潔作業規範」規定作業,並每日填記作業日誌。
乙方得隨時要求甲方提供資料,並得依作業日誌要求甲方改進作業方式或作業標準,甲方不得異議。
乙方管理部門得隨時邀約甲方會同檢查各清潔處所之各項工作,倘檢查有不合格之處,甲方應立即處理之。若複驗發現仍未改善,則以不合格處理,甲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專業協力廠商:
本合約附則「清潔作業規範」垃圾處理所指,係由甲方負責將垃圾分類集中裝袋,並委託合格清除機構代理清理,甲方為執行業務需專業協力廠商配合工作時,應先將廠商專業資料報請乙方核備同意後實施。
甲方若為合格清除機構,得自行清理之。
甲方執行業務如違反廢棄物清理之相關法令規定,所造成之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責任,概由甲方負責,必要時乙方得比照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罰則與終止合約辦法:
甲方若未依「清潔作業規範」施作,經乙方以書面資料紀錄為「不合格」處理時,乙方得每次扣罰甲方當月承包總金額之千分之五。本項罰鍰乙方得由甲方應得價款中扣除,甲方不得異議。
合約期間,「不合格」次數累積滿五次以上時,乙方有權認為甲方管理不善,得逕行終止合約,甲方不得異議。
甲方在履行合約中,如有違背本合約事項、或乙方認為甲方管理不善、或有不能繼續履行本合約責任之虞時,乙方得經三次書面警告,甲方仍未改善,乙方得終止本合約。因終止合約致乙方有損害時,得請求甲方賠償,甲方不得異議。
本合約第四條所定之材料、工具如品質不良,經乙方要求,甲方應立即改善,如甲方在乙方通知期限內未行改正,乙方得以「不合格」處理。
甲方應自設工作人員簽到紀錄,乙方可隨時抽查,如有缺失,第一次提出警告,若有三次警告仍未改善且情況嚴重者,乙方得視同一次「不合格」處理。
第十條、作業管理
甲方於平日須派常駐清潔工作人員11名(假日期間值班人員3名),及領班1名(負責指揮工作、連絡及常駐於辦公大樓擔任清潔維護工作督導)。乙方如有特殊情況需求時(如颱風、突發災變、清潔大掃除等),甲方應就乙方提出之需求增派人員支援(值班人員除外),其計酬方式:依支援人員薪資(詳附詳細表)按勞基法相關規定核實給付。
甲方不得使用外勞,對遴派人員之從業資格、服務態度、身體健康狀況等,須謹慎審查,並先將名冊、體格檢查表或健康檢查表等送乙方同意後始得工作,遇有調動時亦同,名冊格式如下:職別、姓名、年齡、籍貫、住址、身份證號碼、備註,並附一吋正面半身照片。
甲方遴派之人員須聽從乙方督導人員之工作指示,並遵守乙方所有一切管理及安全規定,如有不當經勸止不聽,則乙方可通知甲方另派人員接著。
甲方對其指派工作人員之安全調查,應負完全責任,如有違反及一切不當行為,除依法追究外,甲方應負連帶責任。
甲方所雇清潔人員之一切保險(含勞、健保、勞退金6%及/或團體保險與意外保險等費用)、福利概由甲方按規定辦理,乙方不負擔任何給予。
為辦公場所安全管理之需要,甲方工作人員於執行任務時應一律穿著清潔公司制服,並為工作安全起見,工作人員作業時,甲方應發給工作所需之適當安全護具,供為佩用。
甲方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工具應確時實施定期檢查與保養。
甲方遴派人員因工作而發生意外傷害時,概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涉。
第十一條、損害賠償:
甲方工作人員如有損害乙方財物或他人權益時,甲方應負賠償或恢復原狀或其他法律責任。其賠償金額得由乙方應支付甲方之費用抵償。抵償不足時,甲方應立即賠償,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履約保證金:
甲方簽定本合約書時,應繳交新台幣20萬元整,作為保證金,交付乙方以擔保本合約之履行。甲方如有違約情事,乙方得不經催告逕予扣抵或沒收。
本保證金於合約期滿,甲方辦清手續後,乙方憑據無息退還甲方。
第十三條、合約有效期間:
自中華民國107年01月01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31日止。仍應協助續作迄至本會完成發包,以維護本會環境衛生清潔。
第十四條、合約續約:合約期滿乙方合於左列情事者,得優先續約一次(二年)。
【一】 未違反合約第九條終止合約約定者。
【二】 工作續效或特殊工作表現獲甲方肯定者。
【三】 雙方工作配合良好無重大事故發生者。
第十五條、合意管轄法院:
如因本合約之履行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本合約書乙式參份,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並由甲方執存壹份,乙方執存貳份以為憑證(印花由雙方各自貼銷)。
立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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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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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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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
電話
:
戶籍地址
:
-
乙方
: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統一編號
:
01012145
代表人
:
電話
:
(02)0000-0000
地址
:
xxxxxxxxx0x00x00x
xxxx 年 月 日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89/03/15 奉總經理核定公佈實施
1030821核定修正
一、本管理要點係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並依據本會工作環境及特性而訂定,其目的在保障各工作場所作業人員之安全與健康,防止職業災害,務請各承攬商及本會有關部門,確實遵行。
二、本會各項業務招商承攬時,各承攬商應就其承攬部份,擔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雇主」責任。
三、承攬商及其工作人員,除應遵守合約及本管理要點外,並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之各項規定,不得有違勞工安全衛生條件。
四、承攬商對其所僱用人員之工作意外傷亡,應負有醫療及賠償之責任。
五、承攬商依法應為其僱用之工作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其他傷、殘、死亡等職業災害賠償之保險。
六、承攬商如有業務之一部份,經本會管理單位同意,再交付他人承攬時,承攬商應就本會合約及勞工安全衛生有關規定事先告知再承攬人。
七、承攬商在本會工作場所內作業,應遴派現場負責人,負責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宜。
八、承攬商在本會以外地區作業,其作業期間,仍應遵照安全衛生法各項規定辦理,其有安全衛生違失責任,概由承攬商自行負責。
九、承攬商就各項工作性質,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指派具有法定合格之人員執行該項作業。
十、承攬商使用之機械設備、器材及安全裝置等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法令規定,並負責該項機械設備之自動檢查。
十一、承攬商於作業期間、凡從事具危險性之工作,包括:起重、電焊、氣焊、高架、感電、噪音、易爆、化學物、高溫、高壓、特技表演等均應事先妥為規劃採必要之安全措施。
十二、承攬商不得使童工、女工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其工作期間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
細則)童工、女工之各項規定。
十三、承攬商就其工作性質,應備置相關之安全衛生防護器具,供作業人員使用。
十四、承攬商除從事所承攬之業務外,對本會其他一切設施不得隨意操作或移動。若因作業需要,應事先取得本會主管單位同意,始為之;作業完成,應立即恢復。
十五、承攬商因作業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在作業範圍內指定地點儲放,放置時不得阻礙消防設施、配電盤、電氣開關、樓梯、出入口及通道;作業完成,應整理清潔恢復原狀。
十六、承攬商所屬工作人員,於本會各工作場所作業時,應遵守本會各項安全衛生管理及禁止規定。
十七、作業場所若有危險顧慮時,承攬商或作業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先使人員退避至安全處所,並即向行政部總務組提出報告處理。
十八、承攬商於工作過程中,如發生意外災害或人員傷亡時,應立即採取急救、搶救等必要措施,並立即通知本會行政部總務組及報告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處理。
十九、本管理要點,視為本會各項承攬契約中之附約,其有未盡事宜,請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二十、附則: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施行,其修廢程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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