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人寿家无忧 A 款定期寿险条款
国宝人寿〔2023〕定期寿险 0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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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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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1
签收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5.1
您有退保的权利 5.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2.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3.1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4.2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5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出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
1.1 保险责任 | 4.1 受益人 | 7.1 合同构成 |
1.2 基本保险金额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1.3 保险期间 | 4.3 保险金申请 | 7.3 投保范围 |
1.4 合同终止 | 4.4 保险金给付 | 7.4 年龄错误的处理 |
2. 我们不保什么 | 4.5 宣告死亡处理 |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2.1 责任免除 | 4.6 诉讼时效 | 7.6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5. 如何退保 | 7.7 未还款项 |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 5.1 犹豫期 | 7.8 合同内容变更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9 联系方式变更 |
3.2 宽限期 | 6. 其他权益 | 7.10 争议处理 |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 6.1 现金价值 |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家无忧 A 款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家无忧 A 款定期寿险合同”。
1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以外的 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2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
1.2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单以及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您每个保单年度3内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需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要求。 我们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
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
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2全残: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注①)失明(注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注⑤)。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注⑥))进行。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确诊疾病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①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④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⑤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⑥鉴定机构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3 | 年、5 | 年和 | 10 | 年 | 3 | 种。保险期间由您在 |
1.4 | 合同终止 |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合同即时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3.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终止。 | |||||||
2 |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7的机动车8; 6. 战争9、军事冲突10、暴乱11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 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7.4 年龄错误的处 理”、“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9 联系方式变更”、“脚注 1 意外伤害”中背景突 出显示的内容。 |
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9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10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1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3 |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2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
3.3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对应利息13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4 |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1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 利息:将按本公司公布的贷款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4;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0.25%以单利计算的利息损失。我们仅对自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的情形 给付上述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4.5 | 宣告死亡处理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 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
14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4.6 | 诉讼时效 | 本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经济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经济损失。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 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7.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
7.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7.3 | 投保范围 |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15至 65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
7.4 | 年龄错误的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5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不计。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 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 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 的保险费。 | ||
7.5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
7.6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条款第 7.4、7.5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7.7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
7.8 | 合同内容变更 |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7.9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10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