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有限质保书》
2018 年 11 月 23 日版-线性
就晶科进出口有限公司(“晶科”)根据 2018 年 11 月 23 日当日及此后所订立之《产品销售合同》交付的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组件”),晶科将向组件的买方以及经其确认的买方的承继方和受让方(“客户”)按照本《有限质保书》(“《有限质保书》”)的规定提供产品质保。晶科和客户在此后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1. 质保起始日。质保期将从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早者起算:向直接买方交付组件之日,或者从组件制造日
(制造日以组件序列号从序列号左边开始的第 7-12 位“年年月月日日”标明的日期为准)起算的第 180 日
(“质保起始日”)。
2. 产品有限质保。晶科保证组件及其配套的 DC 连接器及电缆(如有),从质保起始日起算的 120 个月内不出现设计、材料或者工艺上足以影响组件性能的重大缺陷(“产品有限质保”)。重大缺陷并不包含正常磨损。
3. 功率有限质保。晶科承诺自质保起始日起组件输出功率的衰减率在以下期间内不能超过以下数值(“功率有限质保”):(A) 就 Eagle/Cheetah 系列:(a)多晶组件: (i)第 1 年 2.5%,(ii) 第 2 年至第 25 年每年 0.7%,即自质保起始日起 25 年内组件实际输出功率不得低于额定功率的 80.7%;且(b) 就xx组件:(i)第 1 年 3%,(ii) 第 2 年至第 25 年每年 0.7%,即自质保起始日起 25 年内组件实际输出功率不得低于额定功率的 80.2%;(B)就 Eagle/Cheetah 双玻系列:(a)多晶组件:(i)第 1 年 2.5%,(ii) 第 2 年至第
30 年每年 0.5%,即自质保起始日起 30 年内组件实际输出功率不得低于额定功率的 83%;且(b) 就xx组件:(i) 第 1 年 3%,(ii) 第 2 年至第 30 年每年 0.5%,即自质保起始日起 30 年内组件实际输出功率不得低于额定功率的 82.5%; 且(C)就 Eagle/Cheetah 双面系列:P 型双面: (i)第 1 年 3%,(ii) 第 2 年至第 30 年每年 0.5%,即自质保起始日起 30 年内组件实际输出功率不得低于额定功率的 82.5%。无论本
《有限质保书》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规定,双面系列组件的产品有限质保仅适用于该系列组件正面的输出功率。
4.“额定功率(PO0)”是指在组件原装铭牌上以“瓦”为单位标识的组件功率,额定功率不包含组件实际可能存在的正公差。“实际输出功率”是指组件在标准测试条件下,在质保起始日之后的某时间点(t)排除测试误差后的峰值功率。“标准测试条件”是指:(a) 光谱调幅 AM1.5,(b) 1000W/m2 照射,(c) 在直角方向照射,电池温度为 25 摄氏度,且测试需根据 IEC61215 进行。衰减率的计算公式为:
DR = 1.00 – [(POt) / (PO0)]
5. 索赔。客户应就其索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客户认为组件未达到产品有限质保或功率有限质保的要求
(统称“质保”),客户应及时且在知晓该等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发出通知告知晶科,该通知应包含以下信息:(a)索赔方;(b)详细情况描述;(c)证明材料,包括照片或数据;(d)相关组件序列号;(e)质保起始日;(f)组件型号;(g)组件所在地;(h)晶科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证明材料;及(i)经晶科要求,提供不符合质保要求的组件。尽管有前述规定,晶科有权自行决定并书面通知客户,将客户申报的组件违反质保的情况提交
TÜ V Rheinland、TÜ V SUD 或经晶科和客户认可的其他中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双方不得不合理的拒绝或拖延认可其他中立第三方检测机构(“独立检测机构”)。独立检测机构用于进行本条所规定测试的测试设备的功率检测公差应在执行测试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且该检测公差应体现在独立检测机构出具
的最终测试结论中。独立检测机构就组件是否达到质保要求的结论应视为就检测事宜最后且终局性的决定。晶科应承担根据本条(i)项产生的合理运输费用,以及独立检测机构根据本条发生的服务费用,具体包括运输、测试服务、仓储、保险费用以及与该运输和检测相关的组件损坏损失。但是,如果独立检测机构未得出组件不符合质保要求或客户未能证明组件未达到质保要求的,客户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将前述费用和损失全额补偿给晶科。
6. 救济。就经确认未达到质保要求的组件,晶科有权决定修理、更换组件或提供额外组件弥补功率损失。运送修理后的组件、用于替换原组件的新组件或额外提供的组件所适用的贸易术语及运输目的地,应当与不符合质保要求的原组件相对应的且适用本《有限质保书》的原合同的约定一致。晶科就根据第 5 条的规定收到的已被替换的组件享有所有权。根据本条提供额外组件及履行修理、更换义务相关的所有运输费用应由晶科承担。额外或更换的组件应具有与原组件相同的型号及外观,电性能可以兼容,且功率输出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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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原组件根据第 3 条的衰减率应当在提供额外组件时或更换新组件时应具有的实际输出功率。如果晶科届时无法提供符合前述规定的组件,则其根据本条额外提供的或更换的组件应在最大程度上接近前述标准。晶科根据本条的规定修理、更换或提供额外组件的,不会导致质保期限重新起算或质保期限的延长。
7. 除外情况。本《有限质保书》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组件:(a)未经晶科书面同意或未遵照晶科的书面指示擅自改变、修理或改造组件的;(b)将其购买的组件或其收到的晶科更换的新组件安装后,又将组件移动或重新安装至不同于原安装地点的其他地点的;(c)并非由于晶科的原因在存储、运输、搬运、安装、应用、使用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有错误使用、滥用、疏忽或发生意外事故等情况的;(d)出现不可抗力、电涌、闪电、水灾、火灾、故意破坏、篡改、意外损坏或有其他超出晶科控制的情况造成组件损坏的;(e)装载在可移动的平台上(而不是单轴或双轴的追踪器上)或暴露在海洋环境中的;(f)与腐蚀性物质或与盐水发生直接接触;虫害;或光伏系统零部件发生故障的;或(g)未能依照组件生产当日在 xxx.xxxxxxxxxx.xxx 上公布的晶科双玻组件(Eagle Dual)安装手册来进行安装的。如组件上的显示型号和序列号的原装标签被擅自更改、去除或导致无法辨认的,则本《有限质保书》不适用。如晶科尚未收到组件全款的,本《有限质保书》不适用。
8. 通知。本《有限质保书》下的任何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以信件方式及传真方式发送的通知应向与
组件原始安装地最近的晶科办公室发送,晶科各办公室地址信息请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通知应当发至 xx@xxxxxxxxxx.xxx。如晶科要求,客户应及时提供其联系信息。为避免疑义,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通知并不能单独构成本条要求的适格通知。
9. 责任限制。无论本《有限质保书》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规定,除了本《有限质保书》明确列明的保证外,晶科就组件不提供其他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及保证,且晶科不承认法定的默示担保和保证,这类默示担保和保证包括就组件性能、适销性或适用于特定目的的默示担保以及就符合习惯或惯例的默示担保等。本《有限质保书》提供的救济措施是客户就不符合质保的组件所能享有的唯一且排他的救济措施。在任何情况下,晶科都不负责组件的性能分析、检查、诊断、移动和清关工作,也不承担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其他税收、重新安装的费用、特别损失、间接损失、偶然损失、罚金、以及任何性质的惩罚性赔偿金或附随损失,包括因丧失利用价值而发生的损失和损害、利润和收入损失、利息费用(除非本《有限质保书》明确规定应由晶科承担的)、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下降的损失、资本成本损失或客户索赔损失等,无论这些损失是否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其他约定基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包含过失)或严格责任而产生。除本《有限质保书》中有明确规定外,晶科不承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和损害的赔偿责任,也不承担任何其他与《有限质保书》相关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10. 可转让性。无论本《有限质保书》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规定,本《有限质保书》是客户独立且排他的救济,无第三方受益人。但在晶科收到组件全款并得到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本《有限质保书》可转让给第三方个人或机构。《有限质保书》的转让应为整体转让,不得部分转让。经晶科要求,经承认的《有限质保书》的受让方应签署协议确认接受《有限质保书》的内容,以此作为转让的前提。
11. 法律和争议解决。任何与本《有限质保书》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有限质保书》的存续、效力、违反或终止等争议,应根据原买方与晶科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程序来解决。客户请求晶科履行本《有限质保书》中义务的,晶科可要求客户签署补充协议以使得本条条款对于该客户发生效力,以此作为晶科履行本《有限质保书》中义务的前提。
12. 合并条款。本《有限质保书》中的内容是双方对于本《有限质保书》项下所有事宜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或同时发生口头或书面的有关本《有限质保书》中内容的讨论、理解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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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条款的可分性。如果《有限质保书》中的一条或几条根据管辖法律无法执行的,双方同意就该等条款友好协商。如果双方无法就该等条款的替代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则(a) 应从《有限质保书》中删除该等条款;
(b) 就《有限质保书》中的其他条款的解释不应考虑被删除的条款;(c)《有限质保书》的其他条款的可执行性不受影响,并应当根据原内容执行。
14. 其他约定。本《有限质保书》以晶科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为基础和前提,且双方可能通过合同修订
《有限质保书》中的条款。xx保留在任何时间修订或更新本《有限质保书》的权利,该等修订或更新无需通知。
[《有限质保书》文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