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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xx人寿[2021]医疗保险 01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5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5、2.6、5.1、7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6.1
❖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6.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3.3 保险金给付 | 7.6 基本医疗保险 |
1.1 合同构成 | 3.4 诉讼时效 | 7.7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 7.8 斗殴 |
1.3 投保年龄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7.9 毒品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7.10 非处方药 |
2.1 保险金额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11 酒后驾驶 |
2.2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2.3 保险期间 | 6.1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 7.13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2.4 保障项目 |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7.14 机动车 |
2.5 保险责任 | 7. 释义 | 7.15 探险 |
2.6 责任免除 | 7.1 意外伤害 | 7.16 有效身份证件 |
2.7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 7.2 轨道公共交通工具 | 7.17 现金价值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3 水运公共交通工具 | 附件:免赔额、给付比例的范围 |
3.1 受益人 | 7.4 公路公共交通工具 | |
3.2 保险金申请 | 7.5 私家车 |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简称“附加交意医疗”。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年龄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每一类意外伤害(见 7.1)对应的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
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详见附件)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免赔额适用于每次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确定。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具体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障项目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依据与您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 5 类意外伤害中的一类或者数类承担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航空交通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在此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2)轨道交通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见 7.2),自进入轨道公共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止,在此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3)水运交通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运公共交通工具(见 7.3),自踏上水运公共交通工具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甲板止,在此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4)公路交通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见 7.4),自进入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止,在此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5)私家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见 7.5),自进入私家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止,在此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2.5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遇投保时约定的意外伤害类别,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对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见 7.6)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见 7.7),按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到保险期间届满门
(急)诊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5 日。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投保时约定的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的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对应的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取得 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对于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上述补偿或赔偿后,对于剩余部分按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见 7.8)、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9);
(4)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 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7.10)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2),或驾 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7.13)的机动车(见 7.14);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8)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因车辆超载或超限速行驶 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意 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探险(见 7.15)、车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时发生的 意外事故;
(11)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7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除以上“2.6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减轻我们责任的 条款及重点提示,详见本附加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附加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16);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等原始凭证;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 您解除合同的 |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手续及风险 | (1)本附加险合同; | |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 ||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7)。对已发 | ||
生过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支付保险金 | ||
的,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合同内容变更;
(5)联系方式变更; (6)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意外伤害不包括猝死。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7.2 轨道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铁路机动运输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
7.3 水运公共交通工具
7.4 公路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水运机动运输工具,指轮船,包括渡轮。
指领有合法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的公路机动运输工具,包括公共汽车、电车、旅游车、单位班车和出租车。
7.5 私家车 指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非商业盈利性用途的车辆;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5)不包括以下车辆: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 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殡仪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擅自拼装或改装的车辆。
7.6 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7.7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
(1)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 比例的医疗费用; (2)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4)与保险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 | ||
7.8 | 斗殴 |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关于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
7.9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 处方药品。 |
7.10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7.11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12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
7.13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14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7.15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7.16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7.17 | 现金价值 |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 m 为保险合同经过日数,n 为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净保费指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的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 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35%。 |
附件:免赔额、给付比例的范围
选择范围 | |
免赔额 | 0 元、50 元、100 元、150 元、200 元、250 元、300 元 350 元、400 元、450 元、500 元、600 元 |
给付比例 | 5%(含) - 100%(含) |
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对应不同的费率标准,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