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使用说明
一、 本合同文本由柘城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制定,旨在为园林绿化养护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 本合同适用于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带、行道树、单位绿地以及其它性质的各类绿地的养护。
三、 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四、 本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五、 园林绿化养护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六、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施肥量每平方米约 60 克)。
3.2.4 及时清除杂草。
3.2.5 及时补植缺、死苗木。
3.2.6 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早发现早处理。 1~3 月份,针对可能发生的病虫害及时防治;4~12 月份,采取防、治并举的办法,确保无病虫害发生,坚决杜绝大的病虫灾害。如因防治不力造成病虫害的发生,轻的要保证有效治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包赔损失外,终止合同履行,依法追究责任。
3.3 绿篱色块养护管理标准
3.3.1 修剪应使轮廓清楚,线条整齐。
3.3.2 修剪后残留的枝叶应及时清除干净。
3.3.3 适时进行浇水、灌溉,及时冲洗绿篱及色块植物枝叶上的尘土,保证植物叶片清洁,土壤墒情适宜;
3.3.4 适时施肥。一年施肥至少 1 遍,春季以施复合肥为主(施肥量每平方米约 50 克),夏季以施速效肥为主(施肥量每平方米约 38 克),冬季以施有机肥为主(施肥量每平方米约 60 克);
3.3.5 及时补植缺、死苗木。
3.3.6 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早发现早处理。确保无病虫害发生。如因防治不力病虫害造成损失,乙方除包赔损失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依法追究责任;
3.3.7 及时清理绿带、绿篱内的杂草、纸屑、塑料袋等各种垃圾,不得有堆物、堆料和乱搭、乱建、乱扯、乱挂等现象。
3.4 草坪养护管理标准
3.4.1 及时控制病虫害;及时挑除杂草,保证草坪色泽正常、生长良好、无明显杂草。
3.4.2 浇水灌溉。必须湿透根系层;应根据土质、生长期、草种
等因素确定灌溉量夏季早晨适量浇水;暖季型草坪宜在早晚浇;夏季要勤浇水;雨后要及时排除草坪上的积水。
3.4.3 适时修剪。草坪在生长季节,应按“三分之一”原则适时进行修剪,修剪后高度冷季型宜为 60—80 ㎜,暖季型宜为 50—70 ㎜。草坪年修剪次数按草坪生长情况而定。
3.4.4 适时施肥。冷季型草坪宜在春秋季施追肥,暖季型草坪宜在晚春施追肥。追肥的时间和数量按草坪的生长情况而定。一般采用撒施和根外追肥的方法。
3.4.5 清除杂草。草坪杂草应及时清除,做到除早、除小、除净。清除方法可采用人工除草、生物除草、机械除草和化学除草,采用化学除草剂必须经县园林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3.4.6 病虫害防治。病虫害应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采用化学防治应选择无公害药剂或高效低毒化学药剂。
3.4.7 其它养护。草坪中的树坑、花坛边缘应进行切边,保持线条清晰。
3.4.8 如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造成灾害损失,除责成乙方赔偿损失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管理权。
3.5 卫生保洁
3.5.1 绿化生产垃圾及时清理;
3.5.2 及时冲洗绿篱及色块植物枝叶上的尘土,保证植物叶片清
洁;
3.5.3 及时清理绿带、绿篱内的杂草、纸屑、塑料袋等垃圾;
3.5.4 绿带内不得有堆物、堆料和乱搭、乱建、乱扯、乱挂等现
象;
3.5.5 无居民投诉。
4.养护工作量的确认:养护范围及养护工作量由甲方、乙方在订
求以及甲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养护,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2)甲方可按照园林绿化管护标准和百分考核制度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并对企业管护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发现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复等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由于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3)甲方每月组织四次绿化管护工作检查,并按百分考核制度进行统计打分,根据考核分值拨付养护经费。检查时间是每月 1 日、 8 日、16 日、24 日各一次,检查时企业负责人和管护人员必须到场。甲方针对检查情况实行一月一总评、一年一表彰。对于一年内有三个月总评分数倒数第一者,将给予末位淘汰,与企业解除合同关系。
第九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将养护工程区域内的树木、草坪、花卉、绿篱、水生植物、水体、园林设施及其它需要养护的设施,列明范围或清单,双方进行现场确认。
(2)全面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乙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及时予以处理,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予以采纳或提供帮助。
(3)如遇绿化特殊工作需求时(如迎接参观检查、创优评比等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乙方并给予配合。
(4)甲方有权制定相应之管理措施、监督检查标准等,以保证乙方按照合同及其他双方议定之要求进行作业。
(5)对乙方提交的补苗计划(补苗费用全由乙方负责),要及
时查验审批,以确保花木的完整与美观。对甲方提交的补苗、防灾、浇水、治虫、修整、保洁等措施和要求,乙方必须立即执行,否则按
违约处理。
(6)按合同约定为乙方办理养护费用结算手续(经费包括补苗费)。
(7)协助乙方维持施工秩序,尽可能提供方便。
(8)甲方组织的评比、会议、培训、参观、自查、迎检等活动,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照要求参加,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否则一次罚款 200 元,2 次罚款 500 元,3 次终止合同。
2.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其投标书的承诺为甲方受 托管理的内容提供专业化的养护管理;严格教育、培训和管理派驻之绿化员工。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爱护甲方财物,维护甲方良好形象。
(2)乙方派驻甲方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作时间,所有乙方绿化员工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卡上岗,应保证每天的养护时间和实际效果。
(3)按照双方协商人数,选择素质较好,技术娴熟,形象好,身体健康的专业人员进场作业。应教育所属员工注意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xx施工,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4)日常工作中,乙方派驻绿化养护员工若发现公共设施、设备被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修复完好。
(5)乙方现场主管应与甲方每周联检一次,每月至少指派一名高层管理人员协助甲方检查绿化养护情况,并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6)乙方应确保管护区域内绿化苗木的完整与美观。
(7)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制定养护期内相应的总体绿化养护管理方案,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作为实施根据。甲方代表受到乙方方案后,应与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8)建立完善的养护班组,制定养护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养护制度(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防汛防台期间的值班制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根据合同约定,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和养护操作人员,并将岗位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交甲方审批备案。
(9)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及养护场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展养护工作,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做好养护区域的局部调整,保证绿化观赏的整体性,并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养护管理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表。
(10)负责区域内各类植物养护及日常巡视检查,如发现各类苗木、设施有被损、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立即进行补缺、恢复。
(11)开展养护工作时,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xx施工;对外开放的养护区域,处理好养护工作与行人的关系。
(12)养护期间,做好养护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如因违规施工,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13)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时,甲方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予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必须在签订管护合同时相甲方缴纳园林绿化养护质量保证金。养护质量保证金按年养护经费总额的 10%缴纳,并于合同期满后,经验收合格方可返还。
(15)乙方全部负责养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并与聘用人员签订经公证有效的劳动用工合同。
第十条 养护方案及调整
1.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确认的养护管理方案和养护计划组织养
护,接受甲方代表对养护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2.涉及重大活动或其他原因,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养护工作或调整方案时,乙方应遵从甲方要求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
3.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
1. 一般要求
(1) 乙方在养护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xxxx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xxxx其在养护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 安全防范
(1) 乙方在从事喷洒农药、控制有害生物、修剪树木、修理设施、清理道路或水体、防台防汛等工作时应自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乙方对养护范围内的树木、水体或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乙方应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禁止游泳等安全警告铭牌。
(3) 乙方对土壤进行消毒或防治病虫害时,应使用甲方认可的符合环保要求的药剂,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残留或可能造成其它公害的药剂。瓜果类植物在挂果期间不得喷洒药剂,以防发生意外。残留药剂和容器,乙方应按规定妥善收集和处理。乙方自作主张不按规定使用药剂,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并根据危害损失程度的大小,决定合同的履行权。
3. 环境保护
(1) 养护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