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0.22%÷365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一重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计不超过 2264 人,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规模不超过 140,710,217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根据薪酬制度计提的奖励基金。
4、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合计不超过 8,306,388 股,合计不超过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10%。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16.94 元/股(公司股票
回购的均价为 12.70 元/股)。
5、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上限等要求有变更的,则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应进行调整。
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72 个月,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在前述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
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权益分 5 个自然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分别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每个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名下的比例均为 20%;每个归属年度届满且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行情择机实施分配。
8、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对持有人设置业绩考核指标。
9、如持有人对公司发生贪污、受贿、侵害公司利益等不廉洁、不诚信行为,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不廉洁、不诚信行为发生年度以及发生当年以后各年度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强制无偿收回,所收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10、无论持有人因何种原因不在公司任职,持有人的参与资格都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未分配份额强制
无偿收回,所收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11、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12、本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选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本员工持股计划可选择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1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4、员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15、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16、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间放弃其持有股票的股东大会表决权。
17、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目录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简称 | 释义 |
三一重工/公司/本公司 | 指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 股计划、本计划 | 指《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 股计划》 |
持有人 | 指选择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一定数量 股票的对象 |
控股股东、三一集团 | 指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亿元 |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指导意见》 |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 |
《公司章程》 | 指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制定了本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认定的关键岗位人员;
4、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将对参加对象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规模不超过 140,710,217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根据薪酬制度计提的奖励基金。
(二)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合计不超过 8,306,388 股,合计不超过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10%。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16.94 元/股(公司股票
回购的均价为 12.70 元/股),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公司股票回购均价的 133.35%。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授予份额上限及份额分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授予份额(元) | 比例 |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 | 易小刚 | 董事、高级副总裁 | 3,000,000 | 2.13% |
2 | 刘道君 | 监事会主席 | 11,083,400 | 7.88% |
3 | 代晴华 | 高级副总裁 | 2,400,000 | 1.71% |
4 | 俞宏福 | 高级副总裁 | 5,960,190 | 4.24% |
5 | 赵想章 | 高级副总裁 | 2,400,000 | 1.71% |
6 | 向儒安 | 高级副总裁 | 8,031,426 | 5.71% |
7 | 张科 | 副总裁 | 725,000 | 0.52% |
8 | 袁爱进 | 副总裁 | 2,150,000 | 1.53% |
9 | 肖友良 | 董事会秘书 | 150,000 | 0.11% |
10 | 刘华 | 副总裁、财务总监 | 775,000 | 0.55% |
11 | 孙新良 | 副总裁 | 3,400,000 | 2.42%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计不超过 2264 人,预计授予份额比例如下表所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 40,075,016 | 28.48% |
二、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 ||
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公司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小计 | 100,635,201 | 71.52% |
总计 | 140,710,217 | 100% |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和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7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存续期满可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展期。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自然灾害),导致上海证券交易所停市,则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停市相同的时间自动延长,上海证券交易所 停市期间,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转让、质押、担 保、偿还债务。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所持股票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
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本员工持股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应满足新的规定。
七、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股份调整
公司实施融资、转增股本、派息、派送红利、缩股等行为时,正在执行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相应处理。
八、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其他职权。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4、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 1 份额具有
1 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不含)份额同
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持有人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十、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
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或授权专业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6)办理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7)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1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 1/3(不含)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不含)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
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 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事宜
1、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做出决定;
3、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及所需的其他
必要事宜;
4、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做出相应调整;
5、选择专业管理机构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6、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十二、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费用、管理协议主要条款
(一)管理机构的选任
经慎重研究讨论,决定选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公司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名称以实际签署时为准,以下简称“本期资管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二)主要条款
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实际成立时的名称为准)
2、投资者: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代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
3、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5、最低初始委托资产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初始委托
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价格总和,其中证 券类资产价格以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6、投资范围:
(1)权益类资产:股票(仅限于投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代码:600031),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2)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变化,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在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并确认估值方式后,可适当调整投资范围和比例。
7、存续期限:
(1)本次委托资产的管理期限 10 年。从计划成立日起算,委托资产运作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个最近的工作日。
(2)合同任何一方如果需要延长上述管理期限,应于管理期限届满前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外两方,经另外两方书面同意并且符合本单一计划的展期条件,可以延长管理期限。
(三)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单一计划资产净值的 0.22%年化费率计算,成立日当日按照成立规模计提管理费。委托人、管理人及托
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管理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2%÷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单一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本单一计划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单一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单一计划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管理人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单一计划资产净值的 0.01%年化费率计算,成立日当日按照成立规模计提托管费。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01%÷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单一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本单一计划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单一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单一计划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托管人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不收取业绩报酬。
十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三)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权益分 5 个自然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分别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每个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名下的比例均为 20%;每个归属年度届满且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行情择机实施分配。
2、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对持有人设置业绩考核指标。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质押、担保、偿还债务。
4、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5、如持有人对公司发生贪污、受贿、侵害公司利益等不廉洁、
不诚信行为,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不廉洁、不诚信行为发生年度以及发生当年以后各年度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强制无偿收回,所收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侵占公司财物。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 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
(3)收受或索取贿赂。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直接索取他人的财物、利益归自己所有。
(4)行贿。向公司及业务相关人员、亲属输送好处。
(5)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6)其他因故意或过失,致公司遭受损失的行为。其中:故意致使公司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过失致使公司损失在壹佰万元以上的。
(7) 伪造个人履历。为达到入职、晋升等条件,伪造个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离职证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材料的。
(8) 泄露、转移公司商业秘密。将自己掌握的公司业务信息、人事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向不掌握该信息的人员泄露或私自备份。
(9) 恶意危害公司信息安全。对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黑客
攻击等非法操作;在公司内编写、搜集、传播病毒与黑客软件等。
(10)隐瞒、包庇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已发生事件或违规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11)恶意破坏、诋毁公司形象等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
(12)违反公司《员工激励诚信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存在制度中列举的不廉洁、不诚信行为。
(1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6、无论持有人因何种原因不在公司任职,持有人的参与资格都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未分配份额强制无偿收回,所收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持有人辞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签订返聘协议的;
(4)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5)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6)因考核不合格或公司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7)持有人死亡的;
(8)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7、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
(1)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
(2)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并在公司继续任职的;
(3)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公司未要求与其签订返聘协议的;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锁定期内持有人权益处置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不做另行分配。
(4)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9、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十四、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贪污、受贿、侵害公司利益等不廉洁、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管理委员会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
(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和行使表决权;
(2)按其持有份额享有的相关权益。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2)按所持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3)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4)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7、公司应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8、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完成后 10 日内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十六、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3、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间放弃其持有股票的股东大会表决权。
4、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