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263252202002200275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2020 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0263252202002200275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相关重大疾病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1)后,经医院(释义2)的专科医生
(释义3)初次确诊(释义4)罹患恶性肿瘤(释义5),向保险人提出恶性肿瘤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释义6)确定,可前往日本的指定医院(释义7)进行包括手术治疗
(释义8)的治疗,则对于授权服务提供商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安排被保险人在日本接受恶性肿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释义9)的医疗费用(释义10),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赴日治疗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释义11)、治疗费(释义12)、床位费(释义13)、膳食费(释义14)、护理费(释义15)、检查检验费(释义16)、药品费(释义17)、手术费(释义 18)等。
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赴日本治疗设有累计次数限制,累计次数限制将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被保险人赴日本治疗的次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累计次数,则保险人不再接受被保险人新的赴日本治疗的申请。
保险人累计给付恶性肿瘤赴日治疗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前或等待期内发生任何与恶性肿瘤治疗有关的诊断、治疗、服用药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且下列费用,保险人亦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无医生处方而自行购买的药物费用;
(二)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检测、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治疗(释义19)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三)被保险人在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20)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被保险人未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指定医院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
(五)被保险人前往日本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非医疗费用,包括且不限于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护照费用、签证费用等;
(六)被保险人在日本治疗过程中不幸身故,遗体运回或者火化运回的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续保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续保合同不计算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投保人的续保申请须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人申请续保时,保险人有权对费率进行调整。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保险人方可为投
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释义
1、等待期: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 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xxx。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且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 A级病房;
(2)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3、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4、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5、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xx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罹患艾滋病期间所罹患恶性肿瘤。
6、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基于对被保险人医疗信息和相关诊断资料的深度研究,由日本专科医疗专家提供的独立诊疗意见服务。该项目需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授权服务商由保险人指定,保险人有调整服务商的权利。
7、指定医院:指由保险人或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安排被保险人前往就医或接受医疗服务的、符合日本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合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应有常住执业医师管理或提供医疗服务,并在专业护士指导下每日二十四小时连续提供护理服务。医疗机构不包括护理机构、疗养机构、康复机构、养老院、家居服务机构、酒精或药物滥用看护机构、以及其他类似目的的机构。
指定医院的清单可以通过保险人的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进行查询,保险人会对医院的名单进行不定期的调整。
8、手术治疗:指在麻醉状态下切开体表,由专科医生借助外科器具或者设备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植入外来物、改变体内器官构造的治疗操作。
9、必需且合理:指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①治疗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②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③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④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⑤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⑥非病人学术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10、医疗费用:指在进行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诊疗费、治疗费、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11、诊疗费: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包
括挂号费。
12、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合理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以及化学疗法(释义21)、放射疗法(释义22)、肿瘤免疫疗法(释义23)、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24)、肿瘤靶向疗法(释义25)和肿瘤质子重离子疗法(释义26) 等费用。
13、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14、膳食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合同约定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15、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16、检查检验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17、药品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与治疗疾病相关的具有日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 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 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18、手术费:指被保险人进行本合同约定的手术治疗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19、实验性治疗:指用于药物用途或外科手术、未被国际医学科研究组织普遍接受为对疾病或损伤安全、有效的医疗手段、医学设备或药物;以及处于学习、研究、测试等任何临
床试验阶段的治疗、医学操作、疗程治疗、医疗设备或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