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附件:《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一、前言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前言 | (三)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三)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经 2016 年X 月X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增加H 类份额等相关事项,并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二、释义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二、释义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二、释义 |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二、释义 |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二、释义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二、释义 |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二、释义 |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22.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4.场外:指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
二、释义 |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
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
二、释义 |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场外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场外基金份额”)记录在 该账户下 |
二、释义 | 28.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和交易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 内份额”、“场内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 |
二、释义 |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场外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场外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二、释义 |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二、释义 |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外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内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转指定的操作 |
二、释义 |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H 类基金份额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H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 ||
二、释义 |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B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申购赎回的场所不同并分别公布 A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二、释义 | 49.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 49.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 额类别 |
二、释义 | 50.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 50.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别 |
二、释义 | 51.H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内基金份 额类别 | |
二、释义 | 51.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 52.场外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
二、释义 | 52.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 53.场外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 类基 金份额 |
二、释义 | 5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 54.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
二、释义 | 5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 收益 | 55.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净 收益 |
二、释义 | 56.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净 收益 | |
二、释义 |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
二、释义 |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 金净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
二、释义 | 64.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 |
于登记该类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 ||
二、释义 |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份 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份 H 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八)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 (八)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使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00 元。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据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将设 A 类、B 类和 H 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A 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H 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据此形成 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数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调整之 |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B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的数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场外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调整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承担。 |
五、基金备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H 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H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H 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H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H 类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H 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 H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
告。 |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H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 A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 H 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H 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
体上公告。 | 5.场内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
条款处理。 | 效。投资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或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各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或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账户或证券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场内申购/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 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人民币 1.00 元,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人民币 100.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场外申购份额和场内申购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场外赎回金额和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与赎回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6.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场内申购限额。 8、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7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场内赎回限额。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对基金场内赎回的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A 类基金份额或B 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H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A 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人在提交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将被撤销。A 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在发生H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时,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H 类基金份额的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H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三)A 类基金份额或B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在不同场外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H 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解冻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勍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九章、第十章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A 类/每 100 份B 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 |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10)终止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除管理费和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5)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 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5)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A 类基金份额或每份B 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份 H 类基金份额具有 100 票表决权。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 记 |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 |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十三、基金的投资 | (二)投资范围 |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十三、基金的投资 | (四)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
十三、基金的投资 |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十三、基金的投资 | 2、组合限制 | 2、组合限制 |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9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 |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行调整;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11)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 |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 |
6.禁止行为 |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 |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 |
(1)承销证券; |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 |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 |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关限制。 |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 ||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 ||
的证券; |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 ||
受相关限制。 | ||
十三、基金的投资 |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有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 平均剩余期限及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十三、基金的投资 |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 |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
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前述情形发生,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四)估值程序 1、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H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 |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
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 金份额的费率。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且不适用基金 份额升降级规则。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 |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上述 H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 用。 |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 | (二)收益分配原则 | (二)收益分配原则 |
分配 |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1、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
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 |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 | |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 | 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分配所得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 | |
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益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 |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 | |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 | 止; | |
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 (4)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 |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 | |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 |
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 | (5)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 |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 |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 |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 |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 |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在 A | |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但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条件允许、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提升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并予以公告;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每日将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入 H 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的收益分配。若 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 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
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
后 1 日。 |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 |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 |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 介上。 | |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 ||
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 (四)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露 | H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H 类基金份 | |
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 | ||
介上。 | ||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露 |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
(五)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 (六)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 | |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 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 |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 |
收益率; |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 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 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 | |
额总额×10000 | 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 |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个自然日 |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 | |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按单利方式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 |
7 ∑ Ri / 7 7 日年化收益率(%)=[( i=1 )×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去尾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述公式类似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份额升降级规则;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2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8.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9.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份额升降级规则;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总量进行控制的,将在限额等控制 措施实施前予以披露。 | |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 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文 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 |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 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 |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的清算 |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
议同意。 |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 |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变更基金类别; |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 |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 |
有规定的除外; |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 | ||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 ||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 ||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 | ||
置(但因该等调整致使基金费用提高的除外); |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 ||
化; |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 3.清算费用 | 4.清算费用 |
的清算 |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5.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 H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A 类/每 100 份B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