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5月30日证监许可[2008]754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8月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2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2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9
九、基金的投资 47
十、基金的业绩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59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7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7
二十四、备查文件 77
附件一 78
附件二 93
一、绪言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更新; |
发售公告: | 指《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
告》 | |
托管协议 | 指《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自然人; |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业务规则: |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
金份额的行为; | |
赎回: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直销机构: |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 统);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交易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xxx,董事长,经济学博士,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2010 年 10 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四川省分行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等职。目前兼任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主任和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
Xxxx Xxxxxx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长驻香港工作,负责资产管理部的环球新兴市场及亚太区市场业务,是资产管理部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兼任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地区执行委员会成员。2010 年重返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在此之前任职于复兴集团(Renaissance Group),最后担任复兴集团的副首席执行官及全球主席。在 2006 年加盟复兴集团之前,Xxxxxx 先生合作创立了以亚太地区市场为主的多策略对冲基金——Bennelong 资产管理公司。Xxxxxx 先生 1993 年初次加入瑞士信
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公司。他在任的十年间,分别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担任了多种不同的职务、涉足多个区域。他离任前是香港投资银行部和客户拓展业务的负责人。此外,他创立并管理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亚洲(除日本)的固定收益业务,并担任了多个领导职务,包括新兴市场固定收益分配全球负责人,管理中东、非洲、土耳其和拉丁美洲的业务。
xxx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信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xxx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计划处处长,安徽省滁州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安徽省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室资深专家。
xx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职派出董事,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xx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xxxxx,独立董事,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目前担任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委员,中国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
(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 终身教职)。历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 2004-2005 届主席、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与医改政策分析。
xxxxx,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
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主持过 20 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Xxxx XxXxxxxxx 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xxx ·xxxx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 监事会成员
xx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1997.5-1998.8 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1998.8-2000.11 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0.11-2005.10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委委员。
xxxxx:监事,高级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4.11-2011.07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成都分局局长、内部审计局副局长。2011.07 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
xx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xx女士于 2006 年加入Credit Suisse AG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xxxxx:监事,硕士。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
任科员。2005 年 7 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合,2007 年以来任职于战略发展部,现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
xx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xx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xxx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xxxxx: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xxxxx: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职于美国 The
Vanguard Group,担任数量工程师;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职于美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职于美国 ING
Investment,担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xx,12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华林证券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部高级经理和权益投资部高级经理;2009 年 3 月 5 日至 2011 年 2 月 10 日,担任工银沪深 300
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8 月 26 日至 2011 年 2 月 10 日,担任工银上证央企 ETF 基金基金经
理;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11 年 3 月 16 日,担任工银中小盘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 月 18 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 16 日至今,担任
工银大盘蓝筹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中小盘基金基金经理。
xxx女士,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首席交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工银精选xx混合型基金、工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2011 年 10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中小盘基金
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大盘蓝筹基金基金经理。历任基金经理:
xxx先生,2008 年 8 月 4 日至 2011 年 4 月 13 日,担任工银大盘蓝筹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xxx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xxxxx,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xx、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
理;2011 年 4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xxx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xxx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1 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xxx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太股票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 QFII 基金投资经理;2007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担任工银核心价
值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5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今,担任工银主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xx先生,18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北京博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和财务总监;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国际业务总监,现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
xxx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5 月 11 日
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7 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xx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xx基金基金经理。
xxxxx,9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 x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xx整法定代表人:x x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xxx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电话:(010)00000000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 12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基金、 QFII、QDII、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年金基金、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托管资产规模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xxx优
势混合(LOF)、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
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
xx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xx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xx宏利精选股票、xxxx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xx士丹利xxx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xxx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
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xxx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 200 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xxx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 300 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长xxx信用增
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
市场、上投xx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诺xxx保本混合型、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型、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投xx分红添利债券型、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长xxx二号保本混合型、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华宝兴业资源优选股票型、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大成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华夏安康信
用优选债券型、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长xxx 30 天理财债券型、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长xxx 60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平安大xxx债券型、大成理
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国泰现金管理货
币市场、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长xxx分级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 (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
(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上投xx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QDII)、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QDII)、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QDII)、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QDII)、广发纳斯xx 100指数(QDII)等 189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
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xx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户并认购本基金。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网址:xxx.xxxx.xxx.xx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66网址:xxx.xxx.xx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楼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9网址: xxx.00000.xx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58408483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 0000 x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 xxxxxxx 0000 x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5网址:xxx.xxxxxxxx.xxx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网址:xxx.xxxxxxx.xxx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68传真:000-00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 0000 x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网址:xxx.00xxxxx.xxx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 X x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5550827
(1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2-58316259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77
(1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3604199客户服务热线:95528
(15)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 座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传真:00000000
客服电话:96198
(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 00 x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xxxxxx 00 x杭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 000-0000-000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2169134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国际企业大厦 C 座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10)00000000
(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 0 x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00-0000-00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联系人:xx
(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X 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少林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00 x招商银行大厦A 层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 00 x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xxxxxxx 0000 xxx·xxxxx 0 xx 00 x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0000000000
业务联系电话:000-00000000业务联系人:xxx
(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000-000000
(25)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 00 x(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xxx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客户咨询电话:0000-00000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 0 x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xxxxxxx 0 x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0000-000-000
(2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
(2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 x邮编 010010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 x邮编 010010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 A02 单元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xxx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00000000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3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0000000000安徽省:96888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xxxx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至二十六层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3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0 x、17 层、18 层、24 层、25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13,000-0000-000
(3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 0 x 0 x、7 楼联系人:xxx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000000000, 0000-00000000
(3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 xxxxx X x 0-0 x邮政编码:100140
负 责 人:xxx
投诉电话:000-000-0000
(3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00 xxxxxx 00 x(0000-0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 0、00、19、36、38、41 和 42 楼联系人:xx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xxxx://xxx.xx.xxx.xx
(3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0000xxxxxxx00、00、00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3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 xx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3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3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00000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热线: 95538
(40)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
客户服务热线: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务热线:000-000-0000
(4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0x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00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站:xxx.xxx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
(4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xx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xxxxxxxxx0000xxx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xx
电话 0000-00000000
传真 0755-8202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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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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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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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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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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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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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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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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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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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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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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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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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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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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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71
(5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 X x法人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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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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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 x莲富大厦十七楼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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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592-5161642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5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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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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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00-0000-000
(60)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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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 x 0、0 x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10-00000000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0
(6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
(63)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x 0 xxxxx 0 x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6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xxxxxxx 00 x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江苏省外需加区号)网址:xxx.xxxx.xxx.xx
(6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x 00 x办公地址 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xxx xx
联系电话 0371—00000000
联系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服电话 967218 000-000-0000
(6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xx 0 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xx 0 x 00 x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6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X x 0 x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 x 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6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6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 x 000办公地址: xxxxxxxxx 0 xxxxx X x 0 x法定代表人:xx相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客服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010-66045500
(7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 xI、J 单元办公地址: 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 x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传真: 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网址: xxx.xxxxxx.xx 及 xxx.xxxxx.xxx
(7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 0 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62020088--8105
客服电话:0000000000传真: 62020088--8802
(7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 000 x 0 xxxx办公地址: xxxxxxxxx 000 x 0X x 0 x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传真:021-64385308
(7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传真:0571-2669853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xxxxxxxxxxx 00 x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xxx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xxxxxxxxx00xxxxxXxxxx 办公地址:xxxxxxxxx00xxxxxXxxxx负责人:xx
电 话:(010)66575888传 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xxx、xxx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名 称:xxxx会计师事务所
住 所:xxxxxxxxxx 0 x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法定代表人:xx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联系电话:(010)00000000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xxx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5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08] 754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8月4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8 年 11 月 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3%,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费用种类 | 情形 | 费率 |
申购费率 | M < 100 万 | 1.5% |
100 万 ≤ M < 300 万 | 1.0% | |
300 万 ≤ M < 500 万 | 0.8% | |
M ≥ 500 万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 3%,赎回费率见下表。
费用种类 | 情形 | 费率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 < 1 年 | 0.5% |
1 年 ≤ 持有期 < 2 年 | 0.25% | |
持有期 ≥ 2 年 | 0% |
注:1 年为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下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
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 25=12,500 元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1.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间约定相同。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具体业务办理机构和相关规则参见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3.转换费
转换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会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自动转购基金份额。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大盘蓝筹型股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和收益,在合理风险限度内,力争持续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理念
大盘蓝筹股票占股票市场大部分市值,选择经营稳健、经营历史长、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优势以及估值合理的大盘蓝筹股票进行投资,回避了企业初创期的经营风险,并在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长期稳健的资产增值,充分分享中国股票市场长期发展的成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 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国际化的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依据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考
虑经济情景、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1)经济前景分析
本基金定期评估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确定未来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预测关键的经济变量,判断未来宏观经济的三个可能的情景(正面,中性,负面),并给出每个情景发生的概率。
(2)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个可能的预期情景,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并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前的市场情况进行对比,揭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进行评估。
结合上述分析的结果,拟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及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方案。
2.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挑选优势行业和景气行业,进行重点投资。本基金行业配置包括以下程序:
(1)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对每一个行业,分析其所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增长期与成熟期的行业,对这些行业给予较高评分,而对处于发育期的行业保持谨慎投资,给予较低的评分,对处于衰退期的行业避免投资。但是,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性行业,其中某些细分行业仍然处于增长期或者成熟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2)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本基金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分析各行业的盈利能力:
a. 产品定价能力;
b. 上游行业谈判能力;
c. 行业进入壁垒;
d. 技术、产品的可替代性;
e. 行业内部竞争状况等。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具有不可替代性技术或资源优势,具有较高进入壁垒,或者具有较强定价能力,利润率较高的行业。
(3)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分析
本基金将分析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所处不同运行阶段的表现情况,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这些行业的影响程度,判断各行业在近中期的景气度。对那些近中期所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尤其是进入景气度拐点性好转的行业给予较高的评分,而对那些近中期所处宏观经济环境不利、尤其是受宏观经济政策负面影响较大、进入景气度下降通道的行业给予较低的评分。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综合分析各行业近中期的相对投资价值,挑选出那些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及较强盈利能力的优势行业,以及那些随着国民经济运行周期变动,进入景气度好转或者处于景气度上升阶段的景气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3. 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大盘蓝筹型股票,投资于大盘蓝筹股票的资产占股票投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蓝筹股票是指那些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公司在所属行业处于领导地位的公司股票。蓝筹股票一般具有较好的分红记录,在投资者心中形象良好。本基金建立系统化、纪律化的投资流程,遵循初选投资对象、公司治理评估、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估、公司财务分析、投资吸引力评估、组合构建及优化等过程,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大盘蓝筹股票,构造投资组合。
组合构建优化
投资吸引力评估
公司财务分析
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分析
公司治理评估
初选投资对象
图1 股票投资策略
(1)初选投资对象
本基金采用以下标准对股票进行筛选,确定基金的初步备选投资对象:
a. 规模较大,流通市值规模在A股市场中排名前三分之一或在各自行业内流通市值处于前三分之一,或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在A股市场中排名前三分之一或在各自行业内主营业务收入处于前三分之一;
b. 经营业绩优良,过去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处于行业前50%,且不存在亏损记录;
c. 注重投资者回报,过去三年至少存在一次现金分红、股票分红或其它分红记录。
通过IPO新发行的股票可以成为本基金的备选投资对象。上述行业标准为全球行业分类体系(GICS,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的二级行业。
(2)公司治理评估
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保证上市公司谋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重要因素。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特征:
a. 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b. 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
c.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d. 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
e. 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责。
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
(3)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分析
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优势取决于企业战略、经营管理水平及技术创新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本基金认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企业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点:
a. 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b. 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
c. 在行业内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或者在特定领域具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其它专有资源;
d. 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本基金认为,具有上述特点的企业,能够在行业内保持持续的领导地位,成为行业内蓝筹股票,并给投资者带来良好回报,从而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4)财务分析
从资产流动性、经营效率、盈利能力等方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变化趋势,考察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并力图通过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关联关系,剔除存在重大陷阱或财务危机的公司。本基金将对那些财务稳健、盈利能力强、经营效率高的上市公司给予较高的评级。
(5)投资吸引力评估
本基金将采用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盈利指标、增长性指标以及其他指标对公司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评估。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本基金的重点备选投资对象。对每一只备选投资股票,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DCF模型、DDM模型等)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6)组合构建及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证券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4. 其它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进行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由相关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谨慎原则利用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进行套利交易或风险管理,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专注基本面研究,遵循系统化、程序化的投资流程以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一致性。
1. 投资决策依据
(1)根据投资研究人员关于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行业及上市公司等方面的独立、客观研究成果进行决策;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 投资程序
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风险管理
图 2 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研究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宏观经济及政策分析、
债券市场分析、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各基金经理提供独立、统一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
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业绩基准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60%-95%比例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它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从长期看,股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约为 80%,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约为 20%,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 80%与 20%,并用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盘蓝筹股票,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产品。
(八)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 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5)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7)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2. 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或取消有关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 权益投资 | 345,455,155.17 | 75.70 |
其中:股票 | 345,455,155.17 | 75.70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38,287,500.00 | 8.39 |
其中:债券 | 38,287,500.00 | 8.39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30,000,000.00 | 6.57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40,577,496.47 | 8.89 |
6 | 其他资产 | 2,024,121.27 | 0.44 |
7 | 合计 | 456,344,272.91 | 100.00 |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3,891,200.00 | 0.93 |
B | 采掘业 | 37,666,644.74 | 9.01 |
C | 制造业 | 92,977,704.97 | 22.25 |
C0 | 食品、饮料 | 8,266,649.18 | 1.98 |
C1 | 纺织、服装、皮毛 | - | - |
C2 | 木材、家具 | - | - |
C3 | 造纸、印刷 | - | - |
C4 |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6,432,000.00 | 1.54 |
C5 | 电子 | 1,955,400.00 | 0.47 |
C6 | 金属、非金属 | 41,087,653.95 | 9.83 |
C7 | 机械、设备、仪表 | 24,995,087.00 | 5.98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10,240,914.84 | 2.45 |
C99 | 其他制造业 | - | -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122,000.00 | 0.99 |
E | 建筑业 | 18,330,000.00 | 4.39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 - |
G | 信息技术业 | - | -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9,643,500.00 | 2.31 |
I | 金融、保险业 | 140,082,243.46 | 33.52 |
J | 房地产业 | 24,275,662.00 | 5.81 |
K | 社会服务业 | 14,466,200.00 | 3.46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 - |
M | 综合类 | - | - |
合计 | 345,455,155.17 | 82.66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1668 | 中国建筑 | 4,700,000 | 18,330,000.00 | 4.39 |
2 | 600030 | 中信证券 | 1,179,918 | 15,763,704.48 | 3.77 |
3 | 600016 | 民生银行 | 2,000,000 | 15,720,000.00 | 3.76 |
4 | 601318 | 中国平安 | 309,873 | 14,034,148.17 | 3.36 |
5 | 600036 | 招商银行 | 1,000,000 | 13,750,000.00 | 3.29 |
6 | 601166 | 兴业银行 | 800,000 | 13,352,000.00 | 3.19 |
7 | 000783 | 长江证券 | 1,259,509 | 11,839,384.60 | 2.83 |
8 | 600123 | 兰花科创 | 580,000 | 11,768,200.00 | 2.82 |
9 | 601628 | 中国人寿 | 399,967 | 8,559,293.80 | 2.05 |
10 | 000776 | 广发证券 | 549,998 | 8,480,969.16 | 2.03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20,008,000.00 | 4.79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20,008,000.00 | 4.79 | |
4 | 企业债券 | 18,279,500.00 | 4.37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 | - | -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38,287,500.00 | 9.16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120305 | 12 进出 05 | 200,000 | 20,008,000.00 | 4.79 |
2 | 126019 | 09 长虹债 | 100,000 | 8,888,000.00 | 2.13 |
3 | 122089 | 11 马钢 01 | 50,000 | 5,064,500.00 | 1.21 |
4 | 126018 | 08 江铜债 | 50,000 | 4,327,000.00 | 1.04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556,116.13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849,683.20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597,282.76 |
5 | 应收申购款 | 21,039.18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2,024,121.27 |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标准 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08.8.4—2008.12.31 | -3.50% | 0.46% | -28.52% | 2.48% | 25.02% | -2.02% |
2009 年 | 73.38% | 1.83% | 73.60% | 1.64% | -0.22% | 0.19% |
2010 年 | -10.28% | 1.61% | -9.12% | 1.26% | -1.16% | 0.35% |
2011 年 | -30.21% | 1.34% | -19.67% | 1.04% | -10.54% | 0.30% |
2012 年 | -1.96% | 1.39% | 7.04% | 1.02% | -9.00% | 0.37%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 2.72% | 1.49% | -3.03% | 1.43% | 5.75% | 0.06% |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8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2、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 年 8 月 4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8 年 8 月 4 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的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债券及现金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和披露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章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 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第
2 项中的第(7)小项条款、第 3 项中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将获取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不少于一次,至多六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章第(一)款第 1 项的第(3) 至第(8)小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款及第(七)款的相关规定。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账户”栏目,输
入身份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信箱发送。
(2)手机彩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彩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的季度手机彩信账单。手机彩信对账单在每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网站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8小时的人工服务(9:00-17:00)。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下载对账单及业务单据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公司在线客服的时间是:工作日9:00-17:00。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按 “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两种: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电话交易:是网上交易的一种补充委托方式,客户在外出或者不方便上网的时候可以通过电话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电话:4008119999-3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八、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更新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的有关公告: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3年2月2日;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基金直销手机交易业务的公告,2013 年 1 月 29 日;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基金组合投资业务的公告,2013 年 1 月 26日;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实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3 年 1 月 23 日;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实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3 年 1 月 21 日;
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基金直销自助交易系统银联支付业务及部分费率优惠的公告,2013 年 1 月 14 日;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2012 年 12 月 20 日;
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的公告,2012 年 12 月 19 日;
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的公告,2012 年 12 月 18 日;
1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的公告,2012 年 12 月 12 日;
1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2012年12月6日;
1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2012 年 12 月
1 日;
1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酒鬼酒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2 年 11
月 23 日;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实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2 年 11 月 23 日;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实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2 年 11 月 23 日;
1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获批的公告,2012年 11 月 17 日;
1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 年 10 月 20 日。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 0 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基金合同或履行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托管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八、争议的处理
(一)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成立时间: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托管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