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壹易貸」一般條款及細則
「壹易貸」(「貸款」)由貸款人提供,並受本條款、本行的中小企業服務條款及細則及中小企業分期貸款確認函(「確認函」)中列明的條款及細則約束。通過申請貸款,閣下即被視為已接納上述所有條款及細則。
1. 定義和解釋
1.1 定義
在本條款中:
「授權」指:
(a) 授權、同意、批准、決議、許可、豁免、存檔、公證、交存或登記;或
(b) 就任何在交存、存檔、登記或通知後的特定期限內如權力機關作出任何干預或行動則會被法律全面或部分禁止或限制的事項而言,指該特定期限屆滿而沒有出現干預或行動。
「權力機關」指任何監管機構、法院或司法機構、政府機構、稅務機關、執法機構、中央銀行、交易所、結算所、行業或自我監管組織,或制訂、實施或執行制裁、禁運或限制措施的制裁機關或組織。
「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指《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香港法例第 155S 章)。
「借款人」或「閣下」指任何正在申請或已獲授予貸款的人士。
「借款人賬戶」指借款人於貸款人處維持的儲蓄賬戶,用作存入及扣取有關貸款的款項。
「營業日」指位於香港的銀行,及貸款或有關付款貨幣(視情況適用)所屬司法管轄區的主要金融市場的銀行均開放作一般營業的日子(週六和週日除外)。
「FATCA」指:
(a) 1986 年美國《國内稅收法》第 1471 至 1474 條或任何相關規例;
(b) 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或有關美國與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政府之間協議的任何條約、法律或規例,而該等條約、法律或規例旨在促進上文(a)段所述的任何法律或規例的實施;或
(c) 按實施上述(a)或(b)段所述的任何條約、法律或規例而與美國國稅局、美國政府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或稅務機關訂立的任何協議。
「融資文件」指本條款、確認函、(如適用)個人擔保書或由借款人、擔保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就貸款不時訂立的任何抵押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或協議。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貸款人」或「我們」指平安壹賬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包括其繼承人及受讓人以及代表其行事的任何受託人或代理人。
「重大不利影響」指對下列各項的重大不利影響:
(a) 借款人的業務、營運、財產、財務或其他狀況或前景;
(b) 借款人或擔保人履行其在融資文件項下責任的能力;
(c) 任何融資文件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執行性,或貸款人根據融資文件而享有的權利或補救;或
(d) 根據任何融資文件設立之任何抵押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執行性,或任何該等抵押的優先償還權及次序。
「監管要求」指貸款人或借款人不時須遵守或被期望遵守的下列任何及所有要求,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適用:
(a) 任何法律、規則、規例、條例、法規、附屬或從屬法例、法院或司法命令,或任何禁運或制裁制度;及
(b) 任何權力機關頒佈的任何指引、守則、政策、程序、指示、請求、要求、條件或限制。
「稅項」指任何稅項、徵款、徵費、關稅或類似性質的其他收費或預扣(包括如未有或延遲支付任何上述稅項應付的罰金或利息)。
「第三者條例」 指《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
1.2 解釋
(a) 若借款人是公司或法團,凡提及「借款人」即指公司或法團及其繼承人、獲准承讓人及獲准受讓人。
(b) 若借款人是獨資商號,凡提及「借款人」即指獨資經營者、及其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個人代表、合法繼承人、獲准承讓人及獲准受讓人。
(c) 若借款人是合夥商號或任何其他非法人團體,凡提及「借款人」即指合夥 商號當前和未來的合夥人,或不時以該非法人團體的名義經營業務的人士,以及彼等各自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個人代表、合法繼承人、獲准 承讓人及獲准受讓人;另外,借款人簽署的任何協議或文件應繼續對該合 夥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具約束力,即使其組成、名稱或成員由於合夥人或經 營業務的人士死亡、破產、退休、殘疾,或新增成員而有所變化,或發生 可能解散該合夥商號或非法人團體的任何其他事件。
(d) 除非另有不同說明,否則在本條款中凡提及:
(i) 「資產」包括以任何方式描述當前和未來的任何財產、收入和權益;
(ii) 「包括」應理解為「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詞語應作相應解釋);
(iii) 「負債」指任何繳付或償還款項的責任(不論以債務人或擔保人身分招致),亦不論屬現有或將來,實際或或有;
(iv) 「人士」包括任何個人、商號、公司、法團、政府、國家或國家機構,或任何組織、信託、合資企業、財團或合夥(不論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v) 「規例」包括任何權力機關的任何法規、規則、官方指令、要求或指引(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vi) 法律的條文是指該條文經修訂或重新制定的版本;及
(vii) 除非另有說明,提及一天中的某個時間是指香港時間。
(e) 代表複數的詞語包括單數,反之亦然,代表性別的詞語包括每個性別。
2. 借款人的xx和保證
2.1 借款人向貸款人作出下列xx和保證:
(a) 借款人是根據其成立或組成所在地的法律妥為成立或組成及有效存在的,並(按情況適用)具良好狀況,及有權持有其資產及經營當前經營的業務;
(b) 借款人有權簽訂、交付和履行,且已經採取所有必要行動授權其簽訂、交付和履行本條款及任何其他融資文件項下的責任及預期進行的交易,並且在過去或將來均沒有超越其權力限制;
(c) 在本條款及任何其他融資文件下由借款人承擔的責任均構成其合法、有效、具約束力及可强制執行的責任;
(d) 簽訂、交付和履行本條款及任何其他融資文件項下預期進行的交易在目前及將來均不會 (i) 違反任何適用於借款人的現有法律或規例,(ii) 導致違反對借款人或其任何資產具約束力的任何協議或其他文書或造成違約,或
(iii) 違反其組織章程文件的任何條文;
(e) 為了使借款人能夠合法接受貸款及簽訂、交付和履行其在本條款及任何其他融資文件項下的責任及預期進行的交易,而必要或適宜的所有授權已經獲得或生效及具有完全效力和作用;
(f) 就借款人所知和所信,概無針對借款人或其任何資產而提出或被威脅提出若敗訴則會或可合理預期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g) 借款人就貸款而承擔的責任在所有時候與其所有其他債權人的申索(無論是當前或未來,實際或或有)至少享有同等權益,但對公司普遍適用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優先的申索除外;
(h) 就貸款或任何融資文件由或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財務或其他資料(包括其組織章程文件),在提供資料當天或資料列明的日期(若有),在所有重要方面均為真實、完整、最新和準確,並且概無因發生任何事情,或因資料有所遺漏,或因提供或未有提供任何資料,因而導致向貸款人提供的資料在任何重要方面失實或具誤導成分;
(i) 自向貸款人提交其最近期財務報表的日期起,其財務狀況並無發生可影響其履行貸款相關責任的重大不利變更;
(j) 借款人並不知悉尚有重要事實或情況未向貸款人披露,而若披露該等事實或情況,可能會對貸款人考慮是否授予貸款或與貸款相關的其他決定造成不利影響;
(k) 借款人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已遵守適用於借款人及其業務的監管要求(包括 與打擊賄賂和腐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和制裁有關的監管要求,以及相關記錄保存和申報的要求);
(l) 借款人及(就借款人所知)代表借款人行事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其他人士均不知悉亦無直接或間接採取任何行動,而可導致該等人士違反任何適用的打擊賄賂法律,包括 2010 年英國反賄賂法和 1977 年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及
(m) 借款人及其任何資產均未因主權或其他原因而在其受制的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訴訟或程序中(包括訴訟、判決之前的扣押、執行或其他強制執行)享有豁免權。
2.2 上述的xx及保證應被視為借款人,在貸款下借款人欠付貸款人的任何責任或負債仍未清償的期間內,參照當時存在的事實和情況不時重複作出。
3. 借款人的承諾
借款人向貸款人作出下列承諾,該等承諾在借款人就貸款欠付貸款人的任何責任或負債仍未清償的期間內持續有效:
(a) 僅把貸款用作確認函指定的用途;
(b) 在知悉與下列一個或多個事項相關的任何變化或事件後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貸款人,並提供相關資料:
(i) 在任何司法管轄區針對借款人或擔保人,當前、待決或威脅作出的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倘若敗訴將會或據合理預期將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ii) 收到任何權力機關發出的通知,表明其修訂、暫停、撤銷或終止或威脅會修訂、暫停、撤銷或終止任何授權,而權力機關的該等行動將會或據合理預期將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及
(iii) 將會或據合理預期將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變化或事件;
(c) 在所有方面已遵守其受制的監管要求,而若不遵守該等監管要求,將會或據合理預期將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d) 確保由或代借款人不時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資料均為真實、完整和最新;
(e) 按照其受制的監管要求提交任何報稅表或其他報表;
(f) 從速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i) 借款人一般業務性質的任何重大變更的詳情;
(ii) 任何有關借款人的資料的任何重大變更或更新的詳情(包括其股權、所有權或控制權的任何變化);
(iii) 借款人在支付貸款的利息或本金,或履行就貸款的其他責任出現任何困難的詳情;
(iv) 貸款人可不時合理要求有關借款人財務狀況、業務和營運的資料;
(v) 任何更改借款人的授權簽署人的通知,該通知須由借款人的董事、高級人員或任何其他貸款人指定或接受的人士簽署,並附上新任授權簽署人的簽名式樣;及
(vi) 貸款人可合理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或證據,讓貸款人按照監管要求進行「認識客戶」或其他類似的程序;
(g) 確保其就貸款的付款責任與所有其他無抵押及非從屬債權人的申索(不論目前或將來、實際或或有),至少享有同等權益,但法律下對公司普遍適用的強制性優先的責任除外;
(h) 除非得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就其業務性質或範圍、其法團架構或其管理控制作任何重大變更;
(i) 不會針對其任何資產設立或允許存在任何抵押,除了(i)在日常營運的一般過程中因法律的施行而產生,而非與任何種類的貸款、貸款或財務融通相關的任何留置權;及(ii) 任何得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的產權負擔;
(j) 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訂立單筆或一系列交易(不論是否關連,不論自願或非自願,亦不論是否同時間或在一段期間內),以出售、租讓、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資產,惟在一般營運過程中基於各自獨立利益按足額價值出售、租讓、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資產除外;
(k) 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與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任何合併、分拆、🖃併或企業重組;及
(l) 按貸款人不時合理要求提供資料、簽訂文件及採取行動。
4. 借款人賬戶
貸款人會將已批准的貸款本金金額存入借款人賬戶中並從借款人賬戶扣取借款人不時應向貸款人支付的金額,或以貸款人不時合理指定的其他方式處理。
5. 付款
5.1 借款人應每月支付相同金额作分期還款,除最終一期還款額將相等於借款人在最後還款日仍未清償而到期應付的餘額。 每個每月還款額應如下計算並均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兩個位:
貸款安排本金金額+貸款期間應付利息的總金額貸款期的月數
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兩位。
5.2 貸款人會在每個還款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取每月還款金額。
5.3 貸款人有權把收到用以支付借款人的任何負債的款項,用於清償借款人不時欠付貸款人的金額、債務或責任,及/或將該款項撥入一個無利息暫記賬戶並一直以貸款人認為適當的方式持有,旨在保存貸款人的權利追索借款人欠貸款人的所有負債。
5.4 就貸款向貸款人付款時,應以港元向貸款人付款。
5.5 倘若借款人賬戶內資金不足以清償借款人當時就貸款而到期應付的所有金額,則貸款人有權將該等資金按照貸款人認為適當的次序用於清償借款人欠付的負債。貸款人在本條款下的權利凌駕借款人或擔保人的任何請求或指示以其他次序或方式應用資金還款。
5.6 若由於與無力償債、破產或清盤相關的法律或其他原因,貸款人須全部或部分退還就借款人欠貸款人的負債收到的任何金額,則貸款人有權强制執行本條款或任何其他融資文件,猶如從未收到該等金額一樣。
6. 利息
6.1 利息(包括違約利息)應按貸款人酌情釐定的基準累計及計算,並按貸款人酌情釐定的時間及方式到期應付以及計算複利。倘若貸款人釐定,由於市場狀況或其他超出其合理控制的情況,任何現有利率或利息計算基準並不反映其提供或維持貸款的實際成本,貸款人有權更改利率及/或利息計算基準。
6.2 倘若貸款人因利率變動而更改每月還款額,經更改的每月還款額會在緊接利率變動後的每月還款日起生效。
6.3 倘若借款人拖欠任何每月分期還款(無論是全數或部分),則應按貸款人不時指定的利率(在判決前及判決後)就逾期未付金額累計違約利息,而無需另行通知。該違約利息須由到期日起每日累計,直至貸款人不可撤回及不附帶條件地實際收到全數逾期未付金額的日期為止。
7. 提前還款
7.1 借款人可隨時向貸款人發出事先書面通知後提前還款,償還全數的貸款連同截至提前還款日期(包括當日)的累計利息及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如有),但前提是借款人須向貸款人支付貸款人因提前還款而招致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成本或開支。
7.2 借款人向貸款人所發出的任何提前還款不可撤回,除非獲得貸款人事先同意。
8. 要求即時還款
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即時償還未清償的貸款本金金額。若貸款人行使該權利,借款人須償還:
(a) 未清償的貸款本金金額;及
(b) 按貸款人當時訂明的利率由要求還款當日起截至還款日期包括當日(不論在判決前及判決後)的累計利息,該利息須就仍未清償的貸款本金金額及任何未付的每月分期還款累計。
9. 費用、成本和開支
9.1 借款人將按貸款人要求向貸款人支付就下列一個或多個事項招致的所有成本和開支(包括法律和實付開支)的金額,在各情況下連同從招致或應付金額的日期直至貸款人實際收到相關金額的日期(在判決之前和之後),以違約利息息率按日累計的利息:
(a) 貸款人就本條款或任何其他融資文件相關的商議、準備、簽訂和登記,及相關的任何修改、棄權或同意;
(b) 由於借款人或擔保人未能履行貸款的任何責任而導致(包括貸款人因委任追討欠款公司追討或追收任何負債而招致的開支);
(c) 預期或因關於保留、行使或强制執行(或試圖保留、行使或强制執行)貸款項下或與貸款相關的任何權利和權益;及
(d) 就貸款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事項或問題獲得任何建議。
9.2 借款人須按照貸款人不時指定及通知借款人的比率或金額,向貸款人支付任何手續費、佣金、安排貸款收費、承諾貸款收費和其他費用。
10. 稅項補足;彌償
10.1 稅項補足
(a) 借款人或代表借款人就貸款向貸款人支付或將支付的所有款項不得附有、應已扣除及不得包含任何種類的扣減或預扣。倘若借款人在任何時候必須從向貸款人支付的款項中作出任何扣減或預扣(不論出於稅項或任何其他原因),借款人應增加應向貸款人支付款項的金額,以確保在作出該等扣減或預扣之後,貸款人實際於該等款項到期日收到(及可不附帶該等扣減或預扣相關責任地保留)的淨金額相等於毋須作出該等扣減或預扣時貸款人原應獲得的金額。.
(b) 借款人須自行負責在適當時限內向相關權力機關支付任何扣減或預扣。借款人應在作出所須的付款、扣減或預扣後的 30 天內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合理滿意的證據,以證明已經作出所須的付款、扣減或預扣。
(c) 借款人應在知悉其必須作出付款、扣減或預扣(或付款、扣減或預扣的比率或基準出現任何變化)時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就此通知貸款人。
10.2 稅項彌償
在不限制或減損上述第 10.1 條效力的前提下,倘若貸款人必須就與貸款相關收到或應收的任何款項(包括就稅項而言被視為貸款人收到或應收的任何款項,不論是否實際收到或應收)支付稅項或因而須作的付款,或倘若貸款人被主張、施加、徵收或評定負有支付該等款項的任何責任,借款人應按要求從速就該等付款或責任連同與此相關的應付或招致的利息、罰款、成本和開支向貸款人作出彌償。
10.3 其他稅項
(a) 借款人應支付與貸款、任何融資文件或任何其項下預期進行之交易相關的任何及所有印花稅、登記和其他稅項。
(b) 所有與貸款或任何融資文件相關應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費用及對價均不包含任何商品和服務稅、消費稅、增值稅或任何類似性質的間接稅項。倘若貸款人就貸款或任何融資文件向借款人作出的供應應繳納任何間接稅項,借款人須在向貸款人支付費用或對價的同時額外支付相等於該間接稅項金額的款項。
(c) 倘若借款人須按貸款或任何融資文件要求向貸款人償付任何成本或開支,而貸款人合理決定其就相關的間接稅項並不享有任何抵免或退款,則借款人亦應同時就該等成本或開支向貸款人支付和彌償貸款人招致的所有間接稅項。
10.5 其他彌償
(a) 若適用監管要求的任何變更將會:
(i) 增加貸款人維持或提供貸款資金的成本;
(ii) 減少貸款人就貸款收到或應收的金額;
(iii) 使貸款人有責任就貸款收到或應收的任何金額作出付款;
(iv) 導致貸款人放棄其就貸款收到或應收的任何利息或其他金額;或
(v) 使貸款人由於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取得原本可以獲取的總資本回報率,
則借款人應按貸款人要求從速就該等增加的成本、減收的金額、須作的付款或放棄的利息或其他金額向貸款人作出彌償。
(b) 對於因下列各項或與下列各項相關而使貸款人、其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招致或蒙受所有任何種類的責任、追索、要求、損失、損害賠償、稅項、成本、費用和開支(包括以全面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招致的開支),以及可能由或針對彼等當中任何一方提出的所有訴訟或法律程序,借款人應向彼等作出彌償:
(i) 借款人未有償還任何到期負債或未有履行或遵守任何融資文件中的任何其他條文(包括借款人作出的任何xx在任何重要方面失實或變得失實或具誤導成分);
(ii) 由或代表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任何資料在任何方面屬於或被指為失實、不完整、不準確、過時、誤導或具欺詐成分;
(iii) 與借款人或任何融資文件預期的交易有關的任何查詢、調查、傳票(或類似命令)或訴訟;
(iv) 與貸款或任何融資文件相關的任何付款因任何原因被撤銷或聲明無效;
(v) 貸款人執行其合理認為屬於真實、正確及獲借款人適當授權的任何通知、請求或指示或按此行事;及
(viii) 保存、强制執行或行使貸款人與貸款或任何融資文件相關的任何 權利或權益,包括解釋或引用貸款或任何融資文件中的任何條文、提出法律程序及强制執行任何判決。
11. 稅項合規
11.1 在不限制或減損上述第 10 條效力的前提下,借款人須自行負責遵守對其適用的監管要求下與稅項的相關責任。
11.2 借款人應在貸款人指定的時限內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合理要求的資料、證書、聲明、文件或記錄,讓貸款人遵守有關稅項的監管要求。與稅項有關的監管要求可由香港和海外的法律和權力機關各自制定,包括 FATCA 及稅務機關之間的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規定。
11.3 借款人應就貸款、融資文件及彼等預期進行的交易相關的稅項事宜,諮詢本人的專業顧問。
12. 關連人士
12.1 借款人須通知貸款人,借款人或擔保人是否以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第八部中所指的任何方式與貸款人有關連。如貸款人無接獲該等通知,貸款人將假定借款人及擔保人與貸款人均無關連。
12.2 如借款人或擔保人於借款人或擔保人簽署確認函後出現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第八部中所指的關連,借款人須以書面方式通知貸款人,不應延誤。
13. 資料及個人資料
13.1 借款人同意下列各項:
(a) 貸款人及向貸款人或借款人提供服務或支援的任何其他人士,可為與貸款及/或融資文件相關的用途,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使用、處理、披露、轉移及保存與借款人和融資文件相關的任何資料。該等其他人士可包括 (i) 貸款人的集團成員、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追討欠債公司及任何其他向貸款人或任何貸款人集團成員的一般業務營運提供服務或支援的代理人、承包商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及(ii) 就貸款人對貸款及/或融資文件相關的權利和責任,貸款人擬向其承讓、轉讓或與其訂立風險參與,或已經向其承讓、轉讓或與其訂立風險參與的任何人士;
(b) 貸款人或任何貸款人集團成員為了遵守監管要求及/或向任何權力機關使用、披露或轉移與借款人和融資文件相關的任何資料;及
(c) 貸款人向認為適當的來源或人士核實由或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任何資料。
13.2 在向貸款人提供與借款人有關的被授權人士或任何其他個人(包括借款人的任何股東、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表)的個人資料之前,借款人須向相關個人提供貸款人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的副本及獲得該名個人同意向貸款人提供其個人資料以及就貸款及融資文件預期的其他事宜及活動不時使用及處理其個人資料。
13.3 (有擔保或第三方抵押適用)借款人明確同意貸款人可向擬就貸款提供擔保或第三方抵押的任何人士(「擔保人」),或任何擔保人的法律顧問,提供(i) 確認函的副本及任何貸款有關用以證明受擔保或抵押責任的文件,(ii)如發出一般催促還款通知書後,借款人仍未清還與貸款有關的逾期款項,而發給借款人的任何有關逾期還款的正式付款要求的副本,及(iii)在擔保人提出要求時,貸款人發給借款人的最新結單(如有)的副本。
14. 抵銷和留置權
14.1 貸款人可隨時及毋須通知,合併或整合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所有賬戶,應用借款人有權享有(不論獨自或與他人共同享有)的任何正數結餘,以清償借款人欠付貸款人的任何責任或負債,而不論各責任或負債的計值貨幣或支付地點。
14.2 貸款人可隨時及毋須通知或要求,將借款人欠付貸款人的責任或負債(不論是否已到期)抵銷貸款人欠付借款人的任何責任或負債(不論是否已到期)而不論各責任或負債的計值貨幣或支付地點。
14.3 貸款人獲授權對貸款人持有或控制(不論因託管或任何其他原因,亦不論是否在一般銀行業務過程中持有或控制)借款人的任何或所有資產行使留置權。貸款人獲授權出售任何或所有該等資產,並將所得款項淨額應用於解除或清償借款人欠付貸款人的任何責任或負債。
14.5 貸款人行使其抵銷權後會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書面通知借款人。
15. 計算和證明書
15.1 在貸款或任何融資文件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訴訟或仲裁程序中,貸款人保存的記錄內容均為相關事項的表面證據。
15.2 在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貸款人對任何融資文件項下比率或金額的任何證明書或釐定均對借款人具最終約束力。
16. 轉讓
16.1 借款人不得承讓或轉讓其就貸款或任何融資文件的任何權利或責任。
16.2 貸款人可以毋須獲得借款人同意,在向借款人發出書面通知後隨時向任何其他人士承讓或轉讓貸款人就貸款或任何融資文件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及責任。
17. 額外權利
融資文件提供給貸款人的權利和補救均為累積性質,並且是法律提供的權利或補救以外的額外權利和補救,亦不排除任何法律提供的權利和補救。
18. 不棄權
18.1 貸款人未有行使或延遲行使與貸款或任何融資文件相關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概不應視作貸款人放棄該等權利或補救。任何單次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補救概不應防礙貸款人進一步或另外行使該等權利或補救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
18.2 除非以書面形式作出或確認,貸款人的任何棄權均為無效。
19. 條文可分割
倘若任何融資文件的條文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屬於或變得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强制執行,概不影響:
(a) 該融資文件的任何其他條文在該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執行性;或
(b) 該融資文件的該條文或其他條文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執行性。
20. 通訊
20.1 通訊
(a) 根據任何融資文件作出或發出或與任何融資文件有關的任何通訊(包括任何通知、放棄權利或同意)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或發出,並透過貸款人指定或接受的方式送出。
(b) 貸款人可根據貸款人記錄中借款人的通訊詳情不時發送通訊。借款人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貸款人任何通訊詳情的更改。
20.2 向貸款人發出的通知
任何由借款人向貸款人發出的通訊必須透過貸款人網站或流動應用程式或貸款人指定或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送出,並只有在貸款人實際收到時方為有效。
20.3 向借款人發出的通知
任何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出的通訊會視作由借款人於下列時間收到:
(a) 倘若由專人遞送,應視作在送達相關地址時收到;
(b) 倘若郵遞,應視作在寄出之後兩天(若為本地郵件)和 5 天(若為海外郵件)收到;或
(c) 倘若透過電郵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應視作在該通訊發送到相關電郵地址時或在該通訊透過其他電子方式送出後收到。
21. 修訂
貸款人可透過向借款人發送通知以修改、修訂或補充本條款的任何條文,並且該等修改、修訂或補充應在通知日期或該通知上列明的任何較後日期開始生效。該等修改、修訂或補充對借款人具約束力。
22. 第三者權利
除貸款人及借款人外,概無任何其他人士有權根據第三者條例强制執行或享有本條款任何條文的權益。本行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可依賴本條款中明確賦予彼等權益或利益的任何條文(包括任何彌償),但貸款人不需彼等同意即可修改本條款的條文。
23.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x條款在所有方面均受香港法律管轄及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借款人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貸款人亦有權於任何其他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向借款人提出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
24. 語言
x條款的英文版本為管轄版本。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倘若英文版與中文版之間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