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保证金 / 现金证券交易账户
开设证券交易账戶
第一节:一般条款与条件
x第一节适用于现时或其后在民众证券开立不论任何性质之各个及每个账户。
1. 适用范围及释义
1.1 于本第一节,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下列涵义:
「登入码」 指 就客户使用电子交易服务之密码、个人标识号及用户标识符;
「账户」 指 以客户名义根据本协议现时或其后在民众证券开立不论任何性质之任何账户;
「本协议」 指 由客户数据表、账户开户表格、本条款与条件及就专业投资者作出之任何👉明书及/或确认书(如适用)(任何一项皆可不时修订或增补) 共同组成之本客户买卖协议;
「联系人士」 指 属相同「公司集团」(定义见公司条例第 2 条)内之成员公司或法人团体;
「获授权人」 指 客户按民众证券要求之方式,不时知会民众证券其根据第 8 条授权可发出指令之人士
(等);
「营业日」 指 除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及由有关交易所宣布为非营业日之其他日子以外,有关交易所开市接受买卖之任何日子;
「押记证券」 指 x条款与条件第二节第 4.1(a)条所赋予的涵义;
「结算所」 指 就联交所而言,指香港结算所;就其他交易所而言,指向该交易所提供类似服务之相关结算所;
「客户数据表」 指 客户就开立账户之目的填妥及签署之客户数据表;
「公司条例」 指 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 622 章),可不时修订或增补;
「赔偿基金」 指 根据该条例第 236 条所成立之投资者赔偿基金;
「信贷融资」 指 民众证券根据但在民众证券厘定且经不时知会客户之限额及条款规限下,不时协议将向客户提供或授出之全部或任何信贷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融资及新股认购融 资;
「客户」 指 账户持有人(等),其数据载于客户数据表;
「电子交易服务」 指 民众证券根据本协议所提供可通过任何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民众证券邮箱、民众证券网页所载之任何信息及当中所含之软件)以进行买卖之电子交易服务;
「交易所」 指 联交所及/或任何海外交易所;
「FATCA」 指 《1986 年美国国内收入法》(United States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 (经修订)第 1471 至 1474 条、任何该法案之现时或未来之规则或官方诠释、任何该法案下订立的协议、或任何依据就执行该法案而订立的任何政府间协议所采纳的任何财政或监管规则、规例或惯例;
「民众证券」 指 民众证券有限公司,为获证监会发牌之证券经纪,可从事第一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牌照号码为 CE No. APR560;
「民众期货」 指 民众期货有限公司,为获证监会发牌之期货交易经纪,可从事第二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牌照号码为 CE No. AAK561;
「民众证券邮箱」 指 民众证券就收发确认书、结单及其他通告而设立之保密通讯设施;
「香港结算所」 指 香港证券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无力偿债事件」 指 一名人士发生以下任何事件,据此,该人士(a)变得或被宣布为无力偿债或破产;(b)为与其自动清算、清盘、破产、无力偿债、管理或接管有关的任何诉讼之对象;(c)为与委任管理人、接管人、行政接管人、受托人、 清盘人或任何相似或类似人员有关的任何诉讼之对象;(d)为其全部或绝大部分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转让;(e)就上述任何事项作出存盘、提出呈请或通过或提呈决议案;(f)变得无力支付到期债务;或(g)牵涉任何司法管辖区的类似事件;
「指令」 指 客户或其获授权人按照本协议就有关买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证券交易而作出之指令、指示、通知或其他通讯;
「新股认购融资」 指 x第一节第 23 条所赋予的涵义;
「保证金账户」 指 现在或此后以客户的名义在民众证券开立的任何保证金证券交易账户,用于由民众证券为或代表客户进行民众证券就此提供保证金融资予客户的证券买卖;
「保证金融资」 指 民众证券根据但在民众证券厘定且经不时知会客户之限额及条款规限下,不时协议将向客户提供或授出之全部或任何信贷融资(不包括新股认购融资),包括按照本协议之条款于保证金账户记贷之全部金额;
「该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据此制定之任何附属法例,可不时修订或增补;
「密码」 指 于取得登入电子交易服务、民众证券邮箱及/或民众证券提供的其他服务时与用户标识符同用之客户之个人密码;
「个人标识号」 指 客户于向民众证券发出指令时采用之个人识别号码;
「专业投资者」 指 与该条例附表 1 所界定的涵义相同,可不时修订;
「证券」 指 与该条例附表 1 所界定的涵义相同,可不时修订;
「证券账户结单」 指 由民众证券就执行客户之证券交易买卖指令而不时向客户以邮递或其他电子通讯形式发出之书面证明;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操守准则」
指 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可不时修订;
「本条款与条件」 指 第一至第七节所载之条款与条件,可不时修订或增补;
「交易」 指 按照本协议之条款与条件或根据指令由民众证券进行之一切证券交易;及
「用户标识符」 指 于取得登入电子交易服务、民众证券邮箱及/或民众证券提供的其他服务时与密码同用之客户之个人身份。
1.2 为诠释本条款与条件之条文:
(a) 单数字汇兼具众数字汇涵义,反之亦然;及语句兼具一性别及其他性别。
(b) 倘条文内有「及/或」一语,则该条文(视文义而定)指人时则指任何一人或兼指两人,指事时则指任何一事或兼指两事。
(c) 除另有指明外,本条款与条件内加插之标题纯为便于查阅,而非本条款与条件之组成条款。
(d) 除另有指明外,凡提述条款及分节,均指本协议之条款及分节。
(e) 凡提述「书面」,则兼指书函、传真、电邮及其他电子传输。
(f) 本条款与条件内加插之副标题纯为便于查阅,及于诠释本条款与条件时不必理会。
2. 客户身份识别
2.1 基于清洗黑钱、打击恐怖份子筹资活动或相关司法权区的其他规定,在民众证券向客户提供或持续提供任何服务之前,民众证券或其代理人必须查明及记录客户的身份详情。 客户承诺按要求立即向民众证券提供有关客户身份的数据或文件。
2.2 民众证券保留权利(按其酌情)依据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操守准则)要求有关客户身份之额外数据或文件。
2.3 民众证券须按交易所、证监会或其他法律或监管或政府机关(不论是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要求披露相关机关可能要求的名称、实益身份及有关客户的其他数据,而客户同意按民众证券可能作出的要求提供该数据,以使民众证券遵守该等规定。
2.4 客户谨此确认联交所、证监会及其他法定或监管或政府机关(统称「监管机构」)实施的香港客户身份规则的政策。 客户同意受客户身份规则的政策所载的条款与条件及补编约束(见本条款与条件第五节)。 客户确认,倘未有在两个营业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数据,民众证券必须拒绝客户的申请或拒绝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
2.5 鉴于民众证券向客户提供服务,客户保证,关于涉及在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或就该等证券而出售的衍生工具(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之任何交易(不论该等交易在何处达成):
(a) 倘民众证券取得数据,民众证券获明确授权可未经客户进一步同意按要求向监管机构透露客户身份数据,例如该交易的最终客户或负责发出该交易指令人士及/或从交易的商业或经济风险中获益或承担交易的商业或经济风险的人士的身份、地址及联络详情(「数据」);
(b) 客户按监管机构要求立即向民众证券(或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供数据;
(c) 倘客户代表另一客户担任代理人,客户已作出妥善安排,确保客户的客户将按要求向民众证券(或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供数据;
(d) 客户将继续按监管机构要求向民众证券(或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供或确保客户的客户按监管机构要求向民众证券(或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供数据,尽管民众证券已终止向客户服务(就客户在该终止前进行之任何交易而言);及
(e) 就任何适用保密法所规定的该数据而言,最终客户或负责发出该交易指令人士及/或从交易的商业或经济风险中获益或承担交易的商业或经济风险的人士已有效及不可撤销地放弃彼等的任何保密权利或任何保密利益。
2.6 本协议终止后,本第 2 条的条文继续有效。
3. 专业投资者
3.1 根据该条例,就民众证券提供予客户的所有服务而言,客户可被分类及被视为专业投资者。
3.2 倘客户被分类及被视为专业投资者(按该条例附表 1 第 1 部分「专业投资者」释义第(j)段所界定),民众证券须就此分类进行年度确认,而客户同意按要求立即向民众证券交付确认表,以协助进行年度确认。
3.3 客户可随时要求不再被视为专业投资者,不论就所有产品或市场或其任何部分亦言。
3.4 客户确认,对于被分类为专业投资者的人士,民众证券可获豁免遵守若干条文,进一步详情载于证监会操守准则。
4. 账户
客户可透过电子交易服务登入账户。 倘客户于透过电子交易服务接触民众证券时遇到困难,客户可尝试以电话联络民众证券,并将客户所遇到之困难知会民众证券。
5. 承诺、保证及👉明
5.1 客户承认、👉明、保证及承诺:
(a) 在客户数据表上所载之数据乃属完整、真实及正确及最新数据,而民众证券有权完全依赖该等数据及👉明作任何用途。 客户承诺,倘其所载之数据有任何变更,将在有关变更(等)发生后实时以书面通知民众证券,并确认民众证券有权依赖该数据,直至民众证券接获客户发出的书面变动通知;
(b) 客户已就本协议取得可能需要之一切必须同意或授权,而该等同意或授权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c) 客户已获得权力、授权及合法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之义务,而本协议对客户具有效和合法约束力。
(d) 订立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下的客户义务,不会违反或导致违反客户所订立或客户受约束的任何承诺、协议、合约、细则或其他宪章文件;
(e) 客户并无被采取相当于或可能相当于无力偿债事件的任何行动或举措,且并无为妨碍、延误或欺诈客户现时或可能变成对其负有债务的任何人士而订立任何交易。
5.2 客户谨此授权民众证券于任何时候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及接触任何人,包括客户之来往银行、经纪或任何信用代理商,以核实其所提供之数据。
5.3 客户向民众证券👉明及保证,客户使用账户会遵守经不时修订的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联交所及其他交易所及联会及监管或自律组织的所有适用政策及常规,以及适用于账户及本协议及民众证券与客户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政策及程序(不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说明)。
6. 适用规则及规例
6.1 一切按照任何指令作出之交易,须按照相关交易所及香港结算所,以及进行交易之结算所之宪法、规则、规章、细则、习惯及惯例之相关条文,加上可不时修订之适用法律进行。 一切按照该等宪法、规则、规章、细则、习惯、惯例及法律采取之行
动,对客户均具约束力。
6.2 如(i)本协议任何条文与(ii)任何该等宪法、规则、规章、细则、习惯、惯例及法律有歧异时,以后者为准。 该等条文将根据任何有关宪法、规则、规章、细则、习惯、惯例及法律视为作废或修正。 除此之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将继续及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直至根据本条件与条款之规定作出终止。 再者,民众证券可在其认为适当情况下,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使其遵守上述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理会任何未成交指令或取消任何已完成交易。
7. 电子交易服务
7.1 客户同意,于使用电子交易服务时客户须遵守本协议之条文。 日后透过电子交易服务提供之任何新增服务,客户须按照本协议之条文及其任何新增之适用条文使用。
7.2 客户明白,电子交易服务乃半自动化设施,可供客户发出电子指令,以买入、卖出及以其他方式处理证券及接收信息。
7.3 客户确认,电子交易服务及其组成软件乃属民众证券及/或第三方供货商(等)所有。 客户同意及承诺,客户不会,亦不会尝试干预、修改、拆散、颠倒或以其他方法以任何方式改变,以及不会尝试未经授权而登入电子交易服务及其组成软件之任何部分。 客户同意,倘客户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承诺、香港或相关国家之规则、规例、法令及法律,或倘民众证券合理怀疑客户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承诺、香港或相关国家之规则、规例、法令及法律,则民众证券有全权在不须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实时暂停或终止客户之登入码及/或终止账户及向客户采取任何行动。 倘客户获知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上述行为,客户承诺实时知会民众证券。
7.4 客户乃就账户使用电子交易服务之唯一用户。 客户须对登入码之保密及使用负全责,并承诺下列各项:
(a) 不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登入码;
(b) 不以容易导致滥用或欺诈之方式书写或记下登入码;及
(c) 倘遗失、未获授权披露或遭人滥用客户之登入码,则实时报知民众证券。
客户确认及同意,客户须对使用登入码进入电子交易服务所发出之指令负全责。
7.5 客户进一步确认及同意,客户须就下列事项实时通知民众证券(此乃客户使用电子交易服务以发出指令之一项条件):
(a) 紧接就账户透过电子交易服务发出指令后,客户并未收到:
(i) 参照单号;及
(ii) 指令或指令执行之正确确认通知(不论以硬拷贝、电子或口述形式);
(b) 客户收到一宗交易的确认通知(不论以硬拷贝、电子或口述形式),而该交易并非由客户发出指令进行或出现任何类似冲突;或
(c) 客户获悉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用户标识符、密码或个人标识号事宜。
7.6 客户同意,倘发生第 7.5 条所述之情况而客户未能实时通知民众证券,则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之任何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代表毋须就任何指令之处理、错误处理或损失而引致之任何责任、索偿或其他债务,对客户或对任何其他人士负责,除非该损失乃因民众证券作出欺诈、严重疏忽、故意失责行为所引致,则作别论。
7.7 民众证券没有责任通知客户民众证券或其他第三方就使用电子交易服务所经历的任何困难或就该等困难采取任何行动。民众证券亦无职责或义务核实、修改、填妥或更新于电子交易服务展示的任何数据。 客户将自行独立决定是否登入或使用电子交易服务或完成任何交易,而客户确认及同意电子交易服务并非及不会成为客户就其账户作出任何投资决定的主要基准。
7.8 客户明白、确认及同意:
(a) 民众证券网址上之实时报价服务及其他市场信息乃由民众证券不时委聘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所提供;
(b) 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之任何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均不须就客户可能因实时报价服务(包括客户因倚赖该等服务)而蒙受之任何损失、费用、开支、损害赔偿、或索偿对客户负责;
(c) 透过电子交易服务提供之市场数据及信息,乃由👉称对该等数据及信息拥有专利权之各有关证券交易所(等)或联会
(等)或代理人(等)(由彼等发放该等数据及信息)提供予民众证券;
(d) 民众证券不会就客户可能因其订立本协议或依赖电子交易服务而招致或经历的任何利润亏损或预期储蓄(均不论直接或间接)或任何特别、间接、附带或随之而来的损失承担责任,即使民众证券知悉该等亏损或损失的可能性亦然;
(e) 民众证券(及民众证券之任何联属公司)不会及将不会因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而成为客户之顾问或授信人;及
(f) 概无任何一方保证市场数据或任何其他市场信息乃适时、顺序、准确或完整,而民众证券、民众证券之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代表或任何发放方均毋须在任何方面对该等数据、信息或讯息本身,或有关之传送或传递之不确、错误或延迟或遗 漏,或该等数据、讯息或信息无显示或间断(不论是否因民众证券或任何发放方之任何疏忽行为),或就电子交易服务之精确性、质量、准确性、安全性、完整性、可靠性、性能、适时性、定价或持续供应情况,或电子交易服务的延迟或遗
漏, 或任何为提供电子交易服务或维持客户获得电子交易服务的连接或通讯服务出现故障,或客户与民众证券的通讯受到任何干扰或中断或客户与民众证券之间出现任何错误通讯,或因本第一节第 48 条所述之不可抗力事件,或非民众证券所 能控制或任何发放方所能合理控制之任何其他原因所导致或产生之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仅以该等数据、信息及实时报价供客户个人使用及参考,而不得进行复制、翻印、分类胪列、传送,或用作商业用途,且客户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该等数据供应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
7.9 藉申请及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客户👉明及保证:
(a) 客户获授予合法权利开立及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及
(b) 客户使用电子交易服务不会导致违反客户居住或原籍司法权区或其他相关司法权区之任何法律、规例或政府规定或其他规定。
7.10 倘由于客户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包括任何违反本第 7 条或违反电子交易服务保安(包括任何使用或进入本协议并不涵盖的任何民众证券其他系统))而致使民众证券承担或产生任何债务、损失、索偿、损害赔偿、裁决、诉讼、行动、法律程序、费用
(包括法律费用)及开支(统称为「损失」),客户同意在民众证券要求时向民众证券作出赔偿,惟由于民众证券严重疏忽或蓄意失当行为所引致的该等损失除外。
8. 获授权人(等)
8.1 客户可不时委任一名或以上获授权人就任何有关民众证券服务及民众证券业务的事宜向民众证券发出指令,或以其名义代表客户执行任何及所有该等行为、事项及订立任何契据文书。
8.2 所有获授权人的委任及撤销委任均须以书面及以民众证券按其绝对酌情可以接受的该方式送交民众证券。 该委任、撤销或修订仅于民众证券收讫后满三个营业日后生效及/或民众证券已有足够时间在其营运系统内记录、核实及验证该委任、撤销或修订。
8.3 就上述条文而言,惟在不影响上述条文一般效力的原则下,获授权人获授权作出以下行为、事项及事宜:
(a) 向客户之账户存款或由客户之账户提款;
(b) 要求民众证券提供及由民众证券取得任何及所有关于账户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结单及所有其他通知及文件;
(c) 给予民众证券有关民众证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及所有指令;
(d) 通知民众证券(该通知被视为客户的决定性指令)任何细节的变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的变动;及
(e) 不时修改及/或更新其签署式样及/或个人资料,而民众证券有权及谨此被授权依赖获授权人作出之上述修订及/或更新而毋须进一步通知客户。
8.4 客户须追认在获授权人权力范围内的所有行为及事宜。
8.5 民众证券毋须就客户因为获授权人之行为或不作为而可能蒙受或产生之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须就获授权人之行为或不作为承担全部责任,并同意就民众证券因为获授权人之该等行为或不作为及因为接受客户此授权而可能蒙受或产生之所有损失、费用、索偿、损害赔偿或开支持续向民众证券作出全面赔偿。
8.6 本授权概不影响民众证券的权利、权力及补偿权利,以及客户根据本协议之义务及责任;而客户须受及继续受本协议所载之所有条款与条件的全面约束。
8.7 倘客户死亡,获授权人之行为将对客户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视情况而定)及向客户索偿之所有其他人士具约束力,直至该死亡的通知书已送交民众证券为止。民众证券于本协议下的权利不受客户身故或無合法行为能力影响。
9. 担任客户之代理人
9.1 除非民众证券(于证券账户结单中就相关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民众证券为主事人身份,否则民众证券乃代表客户执行交易之代理人。 本协议并无任何条文,将构成民众证券担任客户之受托人。
9.2 民众证券根据本协议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将时刻依据仅客户为民众证券的客户的基准,故倘客户代表其他人士(不论该其他人士是否为民众证券所确认)行事,该人士将不会是民众证券的客户,民众证券在任何情况下并不及将不会向客户所代表而行事的任何人士承担或接受任何责任,而客户谨此确认及同意客户须独自负责清偿根据及依据本协议就任何该人士或代表任何该人士所进行之交易所引起的所有债务。
9.3 客户同意于民众证券要求时采取所需或民众证券视为适宜的行动,以追认或确认民众证券(或代表民众证券)作为客户代理人或代表客户恰当行使民众证券有关账户的权利及权力所作的任何事宜。
9.4 在不影响上述条文的原则下,倘客户保证客户为及代表另一人士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则:
(a) 客户获客户主事人明确授权,就根据本协议所提供服务向民众证券发出指令;
(b) 客户主事人将联同客户共同及个别地就客户根据及就该等服务须履行的所有义务向民众证券负责;及
(c) 尽管上文(b)另有规定,客户将联合客户主事人共同及个别地向民众证券负责,犹如客户就所有该等义务及责任而言为主事人。
10. 指令
10.1 于接获客户或其获授权人发出或指称发出之指令后,民众证券有权为账户买卖证券,但民众证券可酌情拒绝执行任何指令,而毋须给予拒绝执行之原因。
10.2 民众证券有权接受及依赖由客户、获授权人或👉称为客户或获授权人的任何其他人士所发出或指称发出(不论是否以电话、互联网或书面形式)或根据为登入及使用电子交易服务而设之登入码安排或民众证券认为真确之任何指令或其他通讯(不论是否以书面形式)。 客户须对一切该等指令或通讯负责并受其约束,而民众证券将不会就该等指令或通讯产生之任何损失、成
本、索偿、损害赔偿或开支负责。 在无损上述条文的原则下,客户愿意以书面方式确认一切口述指令。
10.3 民众证券可记录所有与客户或任何获授权人的电话交谈,以核实客户或任何获授权人的指令。 如有争议,客户同意接受任何该记录内容为客户或获授权人指令的最终及决定性证据。
10.4 任何指令一经发出即不得修改、取消或撤回,除非民众证券同意及确认(以电子方式或书面)任何指定指令已被修改、取消或撤回。 一切就民众证券所理解及按诚信而代为执行的指令皆属不可撤销且对客户具约束力,不论是否由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发出。民众证券除须核实接入电子交易服务之登入码(如指令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发出)外,并无义务或职责核实任何指令之真确性,或发出指令之人士之身份或授权。
10.5 民众证券可随意合并客户之指令与其他民众证券客户相类交易指令或民众证券本身的指令一起处理。 然而,倘无法满足所有指令,在任何随后的分配中将优先处理客户的指令。
10.6 客户同意民众证券可以(但无义务)透过电子监察或记录一切或任何指令。 任何相关电子记录或录音(或其誊本)将作为民众证券与客户之间就该等指令之内容及性质之决定性证据。
10.7 民众证券毋须为因通讯设施故障或传输中断或通讯媒体(不论该通讯设施或媒体是否由民众证券提供)不可靠或任何其他非民众证券所能合理控制之原因而导致之传输、接收或执行指令之延误错误、曲解或不完整承担责任。
11. 账户存款
11.1 客户须以民众证券所指定方式,支付有关客户之账户申请内规定之首次存款额予民众证券。
11.2 就所有存入账户之存款,客户须:
(a) 安排有关款项存入民众证券; 及
(b) 送递、邮寄或传真有关银行存款收据或通知书予民众证券,并清楚写明客户名字及账户号码。
客户确认,民众证券仅会于收讫无轇轕款项后,方会将款项记入账户。
11.3 将证券存入或转入至账户时,客户须:
(a) 填妥证券存仓表(可从民众证券办事处索取);
(b) 安排将证券存仓表所述之证券送递或转账予民众证券。
客户确认:
(i) 民众证券仅会于收讫证券后,方会将证券记入账户;
(ii) 倘客户欲将证券转账予民众证券,客户须负责将该等证券由转让人士手上转账予民众证券;
(iii) 客户承诺负担所有将证券存入或转入至账户所产生之转仓费、手续费及托管费,并授权民众证券由账户扣除有关费用。
12. 账户提款/提仓
12.1 客户如欲由账户提款,可透过电话向负责经纪发出提款指令或以书面,签署后送回民众证券,客户明白口述指令将收录于民众证券电话录音系统内。 账户内须有足够可动用资金,民众证券(经扣除民众证券根据本协议之条文有权扣除之所有款额后)才须遵照该提款指示。 客户亦可经电子交易服务,填妥民众证券邮箱内的网上提款表。民众证券须发出以客户为抬头人之支票,或按客户在客户数据表所示之银行账户号码或不时协议之方式将资金转账至客户之银行账户。 客户须负责因而产生之任何银行费用。 为策安全,除非客户指示及经民众证券同意,否则民众证券不会接受任何指示签发以第三方名称作为抬头人之支票或将款项转账至第三方之任何银行账户。 客户确认以此条款发出之口述指令可引致之风险及本第一节第 34 条下之弥偿责任。
12.2 客户如欲由账户将证券提仓或转仓,须填妥证券提仓表。民众证券于收到该表格后,将安排将表格上所述证券送交客户或转往客户指定之其他香港结算所参与者。 客户须自行负责指示有关香港结算所参与者接收民众证券转往之证券,并须负担所有因而产生之手续费及转仓费及收费及授权民众证券由账户扣除有关费用。 客户进一步确认,民众证券于任何营业日下午三时
(香港时间)后收取之证券提仓表将押后至下一营业日始行处理。
13. 文书
13.1 民众证券须就每宗代表客户执行之证券交易,向客户以邮递或其他电子传送方式发出一份证券账户结单,列明该条例下之《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第 5 条规定之一切相关数据。
13.2 除非民众证券于客户被视为已接获任何通知书、结单、确认书或其他通讯后三个营业日内收到客户之书面反对,否则该等通知书、结单、确认书或其他电子通讯及账户结单所载列或提述之所有交易均被视为获授权及真确及已获客户追认及确认。 客户同意以当时载于证券账户结单之条款清缴账户之欠款,客户同时确认不以民众证券之电话确认视为最终通知或确认。
13.3 倘客户为专业投资者,其同意民众证券毋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Q 章)向客户提供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上述同意将自账户开立当日后生效,惟倘客户向民众证券发出通知特定地撤回其同意则除外。
14. 交易限制
客户明白,除互联网相关因素造成之延误(包括本第一节第 10.7 条所述者)外,由于受市场价格急速变动及其他市场因素影响,无论拟以特定报价或「最佳价格」或「市价」进行交易,有时亦会有所延迟。 客户接受此等限制,并同意接受按本协议进行之交易并受其约束,且同意民众证券毋须为该等交易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惟由民众证券的雇员及代理人故意失责而引致之损失则不在此限。
15. 落盘及要求之有效时限
客户确认,除非客户向民众证券发特别指令,否则客户所发出之一切指令均以相关营业日为限,并于发出日的相关交易所正式买卖日结束时失效。
16. 处置权
16.1 倘发生下列任何事项,民众证券可毋须知会客户,随时以民众证券认为合适之方式出售或变卖账户内任何或全部证券或其他财产、取消任何买卖证券或其他财产之未完成盘口,或变卖存放于民众证券之任何抵押品:
(a) 客户未能交付股份证书或支付已购入之证券;
(b) 客户未能于接到催交通知后向民众证券缴付到期或拖欠之款项,或履行本协议规定客户须承担之任何其他责任;
(c) 于接获催交通知后两个营业日内未能根据第 30 条支付任何债项;
(d) 客户违反民众证券代表客户进行交易之交易所之任何细则、规则或规例;
(e) 客户遭申请破产或清盘,或客户之资产或业务已委出接管人,或客户与客户之债权人进行任何安排或任何债务重整;或
(f) 任何规定客户在签署本协议时须具备之同意书、授权书或董事会决议案遭全部或部分撤销、暂停、终止或停止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16.2 除另有协议外,倘民众证券代表客户完成一项买卖交易,客户同意,于交收日到期时,如属购入证券,客户须于接收证券时向民众证券付款或存款入账户;如属售出证券,则须于收取款项时向民众证券妥为交付已售出之证券(视情况而定)。 除另有协议外,倘客户于上述之交收日到期时未能付款或交出证券,民众证券有全权选择下列做法,以履行客户对民众证券所负之责任;
(a) 倘为购入交易,转让或出售该已购入之证券;及
(b) 倘为售出交易,借入及/或购入证券以完成交收。
16.3 客户确认并同意,倘因客户未能交收而令民众证券蒙受任何损失、费用、收费或开支,客户须向民众证券负责。
16.4 倘民众证券行使上述有关本第 16 条之权利,任何出售所得款项可用于:
(a) 首先偿付民众证券因此而产生之费用及开支;
(b) 其次缴付客户欠民众证券之任何债务;及
(c) 如尚有余款则退回客户。
倘出售所得款项不足以清还债务,客户须应要求(即使付款日或其他原先指定之结算日尚未到期)向民众证券支付及赔偿为此而产生或于该账户出现的不足之数连同附生之利息及民众证券为此招致的所有专业费用及开支(包括法律及其他专业顾问费 用),使民众证券毋须负责。
17. 佣金与收费
17.1 客户同意就每次交易向民众证券支付佣金、经纪费、费用及收费(征收率可由民众证券不时以口述或书面方式通知客户,作为适用于账户之征收率)及交易所、结算所或证监会征收之适用征费,及有关账户或任何交易之一切适用印花税、收费、过户 x、利息及其他支出。民众证券获授权自该账户扣除该等佣金、收费、征费及其他税款及经民众证券委任之任何经纪、代理人及委托人代客户进行之任何交易及向客户提供服务而须支付之佣金、经纪费、征费、税项及所有其他收费及所有费用及支出。如账户结存不足,客户会按要求赔偿差额给民众证券。
17.2 收费数据如佣金、经纪费、费用及收费的征收率可在民众证券之办事处索取及其网址 xxx.xxxxxxxxxxx.xxx 查阅。 客户确认已获提供一份现行收费表。
17.3 客户谨此明确同意,民众证券、民众证券之任何代名人、民众证券之任何代理人及/或任何第三者可以为民众证券、其本身及/或任何人士的利益,收取及保留及/或向任何人士支付所有或部份因民众证券或该等人士根据本协议之条文代客户进行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证券而产生之佣金、回扣或其他费用。
18. 付款
18.1 客户因结算交易或与本协议有关之其他事宜而作出之一切付款,均须以民众证券指定之货币及于指定地点用无轇轕资金付款,并且:
(a) 无任何限制、条件或衡平法权益;
(b) 无任何源于税务、征费、进口税、关税、收费之扣减;
(c) 无任何其他金额之扣减,不论属对销、反索偿或其他事项。
18.2 客户确认,民众证券在代表客户进行任何证券交易之前,可于任何时候要求客户存入足够无轇轕资金于账户。
18.3 客户确认且明白,客户之首要责任为于付款后通知民众证券,以及确保民众证券可于接获以存款收据、资金过户、汇款收据等方式通知该付款事项之同一日收到(有值)付款。
18.4 尽管本协议另有规定:
(a) 由或代表民众证券(「付款人」)向或为客户(「收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项,须依据 FATCA 或与外国政府或监管机构的任何其他安排之规定就该等付款作出任何预扣或扣减,而付款人无需因任何该等预扣或扣减而需额外或增加付款。 付款人不需向收款人弥偿因该等预扣或扣减而产生或引致的任何损失、债务或费用;
(b) 若付款人需依据 FATCA 或与外国政府或监管机构的任何其他安排之规定就任何付款作出任何扣减或预扣,而付款人因不作有关扣减或预扣而为此需直接负责有关债务,那么收款人特此同意向付款人作出弥偿(尽管本协议就弥偿责任有任何其他限制)并立即向付款人支付该负债金额。 收款人在此之弥偿责任,应包括支付任何相关负债利息,以及当收款人未能及时向付款人提供足够数据以便付款人确定是否及/或在何种程度上需依据 FATCA 或与外国政府或监管机构的任何其他安排之规定作出任何扣减或预扣的情况下,应包括支付任何相关罚款的责任;及
(c) 客户谨此承诺向民众证券提供民众证券要求的数据、文件及证明,以履行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FATCA)对民众证券施加的义务,并同意向本地及境外监管及/或税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美国相关机关)披露所有适用法律、 法规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FATCA)所规定及民众证券所厘定的由客户提供或与客户、任何实益拥有人、任何授权签署人或其他代表、于民众证券的任何账户或任何交易有关的任何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详情)、文件、 证明或账户详情(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账户余额、相关利息收入总额、股息收入及提款)。
19. 民众证券之买卖活动
19.1 本协议之条文并不限制及禁止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之联系人士以任何身份代表民众证券或任何其他人士进行下列活动;
(a) 代表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之联系人士或民众证券之其他客户所开立之账户购入、持有或买卖任何证券,尽管客户之账户内亦可能含有类似之证券;
(b) 代表客户之账户购入由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之联系人士为民众证券、民众证券之联系人士或其他客户之账户所持有之证券;或
(c) 代表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之联系人士或代其他客户所开立之账户,购入客户之账户所持有之证券;
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联系人士毋须向客户申报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之联系人士于任何前述事项中获得之任何酬金、佣金、溢利或其他利益。
19.2 在无损上述条文的原则下,民众证券及其任何联系人士、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可不时于任何交易所或任何市场以其本身的账户进行买卖。
20. 与账户之交易
20.1 客户同意,不会以账户内之任何证券或现金作抵押、质押,或允许其存在任何抵押或质押,或出售、授予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意图出售、授予期权或处理账户内之任何证券或现金,除非经民众证券事先书面同意。
20.2 民众证券可于获授权进行交易之任何交易所直接完成一切交易,且民众证券可自行选择透过任何其他经纪或代理人间接于任何交易所进行交易(包括与民众证券联系人士有关或为民众证券联系人士的任何经纪或代理人),而毋须就该经纪或代理人未能履行其责任及义务或疏忽、欺诈、失职、失当行为、行为或不作为而承担任何责任。
20.3 客户谨此👉明及向民众证券保证,客户指示民众证券代表账户出售之一切证券,皆由客户拥有良好且无轇轕之所有权,客户并承诺及时交付该等证券之股份证书,使民众证券可遵守适用之相关交易所之相关规定。
21. 卖空
21.1 客户确认及承诺所有客户之卖盘均为长仓卖盘,客户承诺如发出「有担保」卖空指令时,须通知民众证券。 客户确认该条例绝对禁止无货卖空行为。
21.2 就所有指定为「空仓」的指令而言(该等指令在相关司法权区获适用法例及规例允许),客户保证及👉明,其已作出足够安 排,以在适当的结算时间或之前取得补仓所必要的所有权益,并将于该实体处理指令时告知民众证券该等安排,或将告知民众证券其尚未作出该等安排并希望民众证券自行作出该等安排。
22. 客户的权益披露责任
客户确认及同意,民众证券没有责任告知或提示客户由客户任何指令或由于民众证券进行的任何交易或代表客户持有证券或其他情况下所引致或可能引致的任何披露责任。 该等披露责任是客户的个人义务而客户一人须负责遵守及了解该责任。 除按本协议明确所载由民众证券发出的任何通知或结单外,民众证券无义务以任何形式或根据任何时间限制就客户或代表客户持有的权益发出通知。民众证券毋须就客户因为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未能或延迟根据任何该义务披露权益,或任何延迟通知或不通知客户任何指令已生效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而客户须就民众证券因任何该不行使、延迟或失职行为而可能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损失向民众证券作出赔偿。
23. 新股认购申请
23.1 倘客户要求及授权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的代名人)就在联交所新上市及/或发行证券(「新股」)代客户申请证券(「认购申请」)及/或就认购申请向民众证券要求融资(「新股认购融资」),客户👉明及向民众证券保证并承诺(「该承诺」):
(a) 客户符合资格并已适当授权民众证券且民众证券获客户之适当授权全权代表客户申请新股;
(b) (倘有关认购申请乃代表客户之账户提出)客户或任何以客户代理人身份之人士或任何其他人没有及不会为客户之账户就各新股提出其他申请;
(c) (倘由客户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其他人士之账户提出认购申请)客户没有以代理人身份代表该人士或为其账户就各新股提出其他申请,而该人士或任何该人士的代理人亦没有就各新股提出其他申请;
(d) 客户有十足资格提出认购申请及持有所申请之证券,并且不会由于或因为提出或取得任何该等认购申请之批准而产生或导致违反世界任何地方之法律、规例或其他规定;
(e) 客户将会于提出认购申请及要求新股认购融资前阅读、了解、同意及遵守所有监管新股的条款与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招股书/发售文件及有关新股的申请表所载的条款与条件;
(f) 客户向民众证券作出新股项下申请人必须作出的所有承诺、👉明及保证;及
(g) 客户并非民众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执行或非执行)/高级行政人员/联系人士。
23.2 客户确认,倘是项认购申请是由一客户控制而唯一业务为投资股票之非上市公司提出,则此申请应视作基于客户利益提出。
23.3 客户👉言,客户透过民众证券作出之认购申请,乃客户唯一之申请及客户属意为客户之账户或为该人士本身或该人士之账户而作出之唯一申请。 客户明白,民众证券依赖前述之👉言/👉明提出认购申请,及发售股份公司亦依赖该等👉言及👉明,决定是否就该项认购申请配发股份。
23.4 客户谨此向民众证券进一步确认:
(a) 认购申请由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指定之其他人士作为代名人代表客户根据新股招股书/发售文件的条款与条件提出。 成功申请及配售的证券将会:
(i) 以民众证券或其代名人的名义登记;及
(ii) 抵押予民众证券作为相关账户的抵押品,藉此申请新股认购融资,直至结欠民众证券的款项连同应计利息、收费及费用(如有)获悉数偿付为止;及
(b) 民众证券不时及随时依赖及将会依赖该承诺以决定是否作为客户代理人就新股的相关证券提出任何认购申请;及
(c) 新股的发行人依赖及将会依赖该承诺以决定是否因应民众证券作为客户代理人所作的认购申请而配发任何证券。
23.5 以上各承诺、👉明及保证均属真实及完整,并于就各新股作出认购申请及要求新股认购融资时重复,以及在认购申请及新股认购融资期间一直维持真实及完整。
23.6 民众证券依赖客户向民众证券作出的承诺、👉明及保证,获授权订立及向(不限于)证券发行人、保荐人、包销商、配售代理人、中介人、交易所及任何监管机构作出该等承诺、👉明及保证。
23.7 民众证券获授权于客户申请新股认购融资的相关账户中于民众证券决定的该时间扣除获批准的认购申请金额及民众证券可能通知客户并以书面确认的该申请新股认购融资的相关费用。民众证券可收取根据新股认购融资而于账户借项所记金额的利息,该利息按民众证券全权酌情指定的该利率计算,直至所有该等欠款获悉数支付或股份被配发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客户同意于民众证券要求时向民众证券偿还客户结欠民众证券的所有款项、应计利息、收费及费用。
23.8 客户同意(i)在指定的新股首期付款日期或之前存入不少于认购申请总金额 10%的资金或民众证券规定的该较高金额;或(ii)向民众证券抵押(包括出售权力)客户于民众证券的其他账户内任何相等程度的结余及/或证券(按民众证券酌情选择),作为于相关账户项下结欠款项的抵押品。
23.9 不获接纳的认购申请(或部分不获接纳的认购申请)的退款将于相关新股退款日首先用于偿付新股认购融资欠款及应计利息、收费及费用(如有)。
23.10 於民众证券绝对酌情认为必要时,民众证券谨此获得对销权(包括出售权力),民众证券可在其认为合适时随时行使对销权而毋须通知客户。 特别是于民众证券要求时若未能向民众证券还款时,客户谨此授权民众证券按其视为合适的时机处置获配发的证券。
23.11 倘出售证券后有任何不足之数,客户同意作出补偿并应要求按十足弥偿基础向民众证券支付该不足之数。 客户将就客户违反任何该承诺或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文所引致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赔偿、索偿、债务、费用开支向民众证券作出十足弥偿。
23.12 民众证券毋须就任何认购申请或新股认购融资(包括任何拒绝接纳任何认购申请或授出该新股认购融资)所招致的任何损失、开支、索偿或债务向客户承担责任。
23.13 尽管本协议另有规定,在不影响本协议所载民众证券任何其他权利及权力或香港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及权力的原则下,客户同意及确认,新股认购融资的条文由民众证券全权酌情厘定,并须遵守民众证券可能规定的该等条款与条件。民众证券保留权利在截至提出认购申请之前随时撤回、停止或取消任何部份或全部新股认购融资而毋须通知客户。 倘民众证券行使上述权利,新股认购融资(或其任何部份)将自动被撤回、停止或取消,其后客户将不会获得新股认购融资(或其任何部分)。
24. 电话录音
民众证券可录下与客户或任何获授权人(等)之通讯谈话,该电话录音将为民众证券的财产,及可作为该等通讯的确实证据。
25. 证券保管
25.1 倘证券非以客户名义登记,由该等证券产生之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得于民众证券收到时按照《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
(香港法例第 571H 章)存入客户之账户,或支付或转予客户(客户及民众证券均已同意此安排)。 倘证券属由民众证券代表多名客户集结一起持有之较大量相同证券的当中组成部份,客户可按客户于该总持有量之所占份额,获得等额之利益。
25.2 由民众证券为保管而持有之任何证券,民众证券可酌情:
(a) (倘属可登记之证券)以客户名义或民众证券代名人名义办理登记;或
(b) 存放于民众证券之往来银行或任何提供文件保管设施之机构所开立之一个指定账户中妥善保管。 倘为香港证券,有关机构须为获证监会认可之保管服务机构。
25.3 于进行购入交易时,倘卖方经纪未能于结算日交付,而民众证券须购入证券以完成交收,民众证券毋须向客户负责此项购入之费用。
25.4 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代名人可代表客户持有任何证券,而毋须将收自客户或代表客户购入之同一证券转交予客户,惟可于保存账户之办公地点,将数量、类别及描述相同之证券,转交予客户。
25.5 (只适用于现金证券交易账户)民众证券并无取得客户就下列事项根据该条例下《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H 章)第 7 条所作之书面授权:
(a) 将客户之任何证券存放于一家银行财务机构作为抵押品,以便民众证券取得垫款或贷款,或存放于结算所作为抵押品,以免除民众证券根据结算系统下所须承担之责任;
(b) 借入或借出客户之任何证券(除非民众证券与客户事先已订立书面协议);及
(c) 基于任何目的以其他方式放弃客户之任何证券之持有权(交由客户持有或按客户之指令放弃持有权除外)。
25.6 民众证券可随时发出三十天之书面通知,要求客户取回证券及所有权文件。 倘客户于民众证券指定之期限内未有取回证券及所有权文件,民众证券可按民众证券厘订之该价格及该等条款(不论以公开拍卖或私人协议或招标方式)酌情出售全部或部分证券,倘因此而可能导致任何亏损,毋须对客户负责。民众证券将出售所得款项扣除所有因出售而产生之开支及客户欠民众证券(不论根据本协议或客户于民众证券开立之任何账户(等))之债务,将净额结付予客户后,民众证券对该等证券之全部责任即获解除。
25.7 倘客户委任一人(或多人)为客户之代理人,代表客户向民众证券取回证券及所有权文件,民众证券将证券及所有权文件送交该代理人后,民众证券对该证券之全部责任即获解除。 客户之代理人所签署之收据,倘无明显错误,即为收据上所列证券已送交客户拥有之确实证据,不论该等代理人是否同时亦为民众证券之雇员或代理人。
25.8 就民众证券以一集结户口持有之客户证券所累计之利益或招致之亏损,民众证券将按代客户持有之证券持股量或金额于集结户口总证券持股量或金额所占份额将该等收益或亏损记入账户贷方或借方。 如集结户口内证券产生零星利益而不足以摊分予各账户,客户同意该零星利益归民众证券而非客户所有。
26. 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
客户同意,就客户拖欠民众证券之一切逾期未付款项向民众证券支付利息(包括裁决前或之后),利息以民众证券不时知会客户之息率及基准,或(倘未有知会)以不超过香港上海匯丰银行有限公司或民众证券不时厘定之其他银行之现行最优惠利率加五厘计算。 该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得按日累计,及于每个历月最后一日或于民众证券要求时支付。 该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须每月复利计算。
27. 结余之利息
民众证券无责任就民众证券所持有之客户结余款项支付利息。 如果民众证券同意就客户结余款项支付利息,该利息须按民众证券不时通知客户之息率计算。 客户同意,倘民众证券藉该等存款所生利息与民众证券厘订给付客户之利息有任何差额,民众证券有权将此差额保留于民众证券之账户内。
28. 账户内款项
28.1 民众证券获客户授权,将账户内之任何现金结余存放于民众证券认为合适之任何金融机构(包括民众证券不时之任何联系人士),而客户谨此同意民众证券(及民众证券之任何该等联系人士)有权保留该等存款之任何利息款项并归其所有。
28.2 在适用法律及规例之规限下,除非客户另有指令,民众证券应于该条例指明之期限内支付从客收取或代表客户收取之款项至一个或以上之指明信托账户。 该等信托账户将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I 章)规定保存。
29. 常设授权 (客户款项)
29.1 客户授权民众证券由本协议日期起至本协议日期后之首个 3 月 31 日为止(包括首尾两天在内)自任何账户转拨资金并支付予任何以客户名义于民众期货开立的账户(反之亦然)作买卖及/或结算用途及/或履行客户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而毋须通知客户。
29.2 鉴于民众证券同意根据本第 29 条行事,客户承诺在任何时候就因民众证券行事而针对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或产生的所有行动、诉讼、索偿、损害赔偿、费用及支出持续向民众证券赔偿并确保民众证券不受损害。
29.3 客户根据本第 29 条作出的常设授权可于客户正式签署书面通知及客户将书面通知正式送达民众证券前五(5)个营业日撤销,条件为该撤销不会解除客户于本协议项下有关民众证券在该期限届满前根据常设授权执行任何行动的任何责任。
29.4 客户进一步同意,倘民众证券在常设授权届满前至少十四(14)日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而客户在常设授权届满前并无反对续
期,客户根据本第 29 条作出的常设授权将自动续期另外 12 个月。民众证券将于常设授权届满日期起一(1)个星期内以书面向客户确认该自动续期。 就专业投资者而言,常设授权可续期至任何期限。
30. 对销
即使本协议另有规定,民众证券有权以任何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原因由民众证券应付客户之任何款项,以对销客户欠民众证券或其联系人士之任何款项(「债务」),不论该等款项是否根据本协议或其他原因而产生(亦不论该等款项是否到期及应 付,及不论该等款项计值的货币),且民众证券有权以账户内 持有之任何款项清偿该等债务。
31. 留置权及综合
31.1 在无损上述条文原则下,及除法例可能赋予民众证券之任何一般留置权、对销权或类似权利外,属客户所有或客户于当中享有权益而于账户或于民众证券或其联系人士开立之任何账户中持有或存放或由民众证券或其联系人士可能管有(不论是保管或其他原因)之任何及一切证券、股息及其附带权利及/或其他一切款项、资金、资产或财产,皆受以民众证券为受益者之留置权之约束,以保证客户履行及解除民众证券代表客户买卖证券所产生之债务及责任。
31.2 在适用规则及规例之规限下,民众证券可出售该等证券或其他财产,采取一切与该出售有关的必要行动,及以该出售所得款项对销及清偿客户欠民众证券之一切债务,不论其他任何人士于此有否权益,亦不论民众证券曾否就该财产批出垫款。
31.3 在适用规则及规例之规限下,民众证券可于任何时候及毋须通知客户(尽管有任何账户结算或其他事宜)将客户于民众证券或其联系人士开立的所有或任何账户结合或合并,以及对销或转拨任何一个或以上该等账户内的任何结余,用于履行客户对民众证券或其联系人士于任何其他账户或任何其他方面的债项、义务或责任,不论该等债项、义务或责任属于现在或未来、实际或或有、主要或附属、个别或共同、有抵押或无抵押亦然。
31.4 在不限制或修改本协议一般条文的原则下,民众证券谨此获特定授权转拨客户于民众证券及其联系人士的不同账户内的任何款项。
32. 货币风险
倘证券交易及现金交收乃以客户基本货币以外之货币进行,客户承认汇率波动有可能产生盈亏,该盈亏须由客户全面承担风险。
33. 披露
33.1 民众证券须对客户账户之数据保密,惟可将该等数据按任何适用法律或监管要求或应任何交易所、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或政府机关(不论在香港或别地)要求所限而作出披露,并可向该等合资格人士提供账户详情及与账户有关的事务数据、 账户任何其他实际权益人士(等)之身份,包括账户最终受益人(等)之姓名。 客户确认民众证券毋须就提供该等数据(不论民众证券有否法律义务响应该要求)而对客户负任何责任。
33.2 本条款与条件无明文规定民众证券须向客户披露民众证券以任何身份代表任何其他人士之过程中所获知之事项。
33.3 客户明白,民众证券受监管个人资料用途之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限制。民众证券有关个人资料政策及常规之更详细数据已列载于不时生效之民众证券的个人资料政策中,该项政策之现有版本随附于本条款与条件第四节,客户同意该政策适用于客户本身。
34. 责任及赔偿
34.1 除因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有欺诈、严重疏忽或蓄意失职行为而导致客户蒙受损失者外,凡与账户有关之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致或相关之任何损失,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毋须向客户负责。 客户同意应要求向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就其于合法履行职责,或就账户作出决定,或任何有关之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之所有损失作出赔偿,惟该等损失由于民众证券严重疏忽或蓄意失当行为者除外。 为释疑起见,客户同意赔偿民众证券因其遵从客户指令(无论口述或书写)而引致之一切损失。
34.2 倘存入民众证券之任何证券非以客户名字登记,而民众证券为此而蒙受任何损失时,客户同意应要求向民众证券作出赔偿,而民众证券谨此获授权可将有关损失金额自账户中扣除。
35. 终止
35.1 民众证券保留权利在任何时候毋须通知客户及毋须理由终止本协议或暂停或终止民众证券向客户提供的所有或任何服务。
35.2 客户可于任何时候向民众证券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将于民众证券收取客户通知后满七个营业日(或客户于客户通知内所指定的较后日期)终止。 该通知并不影响民众证券在其收取该通知前订立的任何交易。
35.3 一旦发生第 35.4 条所载的任何终止事件时,民众证券可绝对酌情决定及在不损害其任何其他权利的前提下,经事前通知或不经事先通知客户而采取下列一项或以上的行动:
(a) 撤销任何或所有代客户发出而仍未执行之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诺;
(b) 结束民众证券与客户之间的任何或所有合约,透过于任何交易所购买证券及/或借入证券为客户补仓,或透过于任何交易所出售及/或转让证券为民众证券平仓;
(c) 以民众证券认为适合的价格,出售任何或所有为或代表客户拥有或持有的证券(包括押记证券);
(d) 结合或合并于民众证券及其联系人士开立的所有或任何账户;或
35.4 终止事件:
(a) 客户未能以指定货币及指定方式向民众证券支付根据本协议到期应付的任何保证金或其他金额及款项;或
(b) 客户未能遵守或遵从本协议或与民众证券或其联系人士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所载的任何条款与条件;或
(c) 客户身故或破产;或
(d) 客户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提出申请客户破产、清盘或类似的呈请;或
(e) 客户的所有或民众证券认为属重大部分的业务、财产或资产被申请或委任清盘人、破产管理人、受托人或类似身分的人员;或
(f) 客户的所有或部分业务、财产或资产被没收、查封、接收,或被扣押、执行或施加或强制执行其他法律程序;或
(g) 客户未能或承认未能偿还任何性质的到期债项;或
(h) 发生任何其他事件,以致民众证券真诚认为客户将无法或不愿意履行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
(i) 任何法律或监管规定禁止民众证券向客户提供服务或使之成为非法;
(j) 有关客户的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动,包括客户的业务或财务状况、法定地位或身份;
(k) 民众证券向客户提供的服务被用作或怀疑被用作不合法或不诚实活动,包括非法赌博、清洗黑钱及恐怖份子筹资活动;
(l) 就本协议作出的任何👉明、承诺或保证(包括送交民众证券的任何证明书、👉明书或其他文件)在任何方面不正确或变得不正确;
(m) 客户为订立本协议所需及为本协议作出的任何同意、授权、批准、许可证或董事会决议案全部或部分被修改、修订、撤销、撤回、暂停、终止或在其他情况下未能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n) 发生民众证券全权认为可能损害其于本协议下任何权利的任何事件。
35.5 当本协议因不论属于任何情况终止时,客户根据本协议到期或结欠民众证券之一切款项实时变成到期应付。民众证券为客户提供任何服务或授予信贷融资或代表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任实时停止。
35.6 除非客户已完全解除客户对民众证券负有的责任及义务,否则民众证券将在本协议终止后尽快及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以民众证券绝对酌情认为必要的代价及方式,出售、变现、赎回、清偿或以其他形式处置为或代表客户拥有或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包括押记证券),以偿还客户对民众证券的所有负债,有关风险及费用由客户单独承担,而民众证券不因任何情况造成的损失而招致任何法律责任。民众证券收到该等出售所得的任何现金均须存入账户,及后,在扣除或已预留予民众证券于此等出售或变现交易中引起的所有成本、收费、费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费用)、所有其他到期或结欠的款项及金额(包括信贷融资项下的所有未偿还款项)及其他已累计、正累计及应向民众证券支付的债务(不论实际或或有债务、亦不论现时、未来或其他形式的债务)后,账户的净结余(如有)须退还予客户。 所有未变现或处置的证券连同任何由民众证券管有的所有权文件均须交
付予客户,有关费用由客户单独承担。
35.7 如出售所得款项不足以达至上述目的,即使可能仍未到达原本指定的结算时间,客户仍须于民众证券要求时立即向民众证券支付及弥偿为此而产生的任何不足之数,连同有关利息和民众证券因此而招致并可适当地由民众证券于民众证券管有的任何客户资金中扣除的所有专业费用及支出,使民众证券毋须负责。
35.8 客户须应要求就任何账户结欠的任何债项、结余或其他债务付款,及须于民众证券或客户对账户作出全部或部分清盘的情况下,为账户的任何不足之数连同有关利息及民众证券因清盘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及开支(包括法律费用)负责。
35.9 于本协议终止时,民众证券可能向客户收取下列费用:
(a) 已累计及到期的定期费用;
(b) 民众证券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终止所必需产生的额外开支;及/或
(c) 民众证券于结算或总结尚未执行的义务时必需实现的任何损失。
35.10 本协议终止不会损害本协议各方应负之权利及责任。
36. 市场失当行为
客户向民众证券承诺,客户(或其任何获授权人)不会参与而客户已设有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客户的获授权人参与任何根据该条例可能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活动。 客户进一步同意,倘客户获悉任何人士(包括客户的授权签署人)进行的任何活动可能导致客户涉及市场失当行为即马上通知民众证券。
37. 联名账户
37.1 倘账户乃以两人或以上或合伙商号名义开立,客户或每名合伙人各自(视乎情况而定)👉明及保证:
(a) 客户于本协议下之义务及责任由客户共同及个别承担,客户中任何一人有权行使客户于本协议下之一切权利、权力及自决权及与民众证券进行交易而毋须知会其他联名人士,犹如客户中任何一人单独乃账户之单一持有人无异。
(b) 民众证券可遵循客户任何一人/人等就账户之指令,并根据该指令交付证券或支付款项。民众证券毋须就该等证券或款项之用途或处置作出查究。
(c) 客户以具有生存者取得权之联权共有人身份,而非以分权共有人身份签订本协议。 于客户任何一人/人等身故时,客户于账户之全部权益得归尚存者所有(该尚存者有全权发出指令),惟身故者之债务未获免除并可向其遗产强制执行。
(d) 于客户任何一人/人等身故时,民众证券在未收到该身故之书面通知之前按接获之指令完成交易而导致账户有任何负债或损失,身故者的遗产及尚存者须共同及个别地对民众证券负责。
38. 公司账户
38.1 倘账户由法人团体开立,客户证明、👉明及保证﹔
(a) 该公司为根据注册地之法律循正当手续注册成立及合法存在,并有全权执行及履行其于本协议下之责任及承担本协议下之任何债务﹔及
(b) 批准开立账户(等)的核证决议案乃xxx召开及举行之董事会议上正式通过及加载会议记录册,并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39. 个人账户
倘账户以个人名义开立,客户谨👉明及保证,客户具法定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且客户已达十八岁,属心智健全、具有法定能力及并非破产。
40. 投资者赔偿基金
40.1 倘民众证券未能对客户履行本协议规定之责任,客户有权按根据该条例而成立之赔偿基金提出索偿,惟须受赔偿基金不时订定之条款限制。
40.2 第 40.1 条所载的赔偿基金责任仅限于该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订明的有效索偿,即合资格客户(按《证券及期货 (投资者赔偿-申索) 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T 章)所界定)及受《证券及期货 (投资者赔偿- 赔偿上限) 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AC 章)所订明的金额上限所限,因此概不保证必定可向赔偿基金追回全部或部分或根本不能追回因该违约而蒙受的任何金钱损失。
41. 投诉
倘客户投诉民众证券的服务,客户应首先致函投诉主任,地址为民众证券办公室。 此举并不影响客户向任何相关监管机关或其他相关团体投诉的权利。 倘客户有意行使此权利,请告知民众证券,民众证券会向客户寄发相关详情。
42. 修订
以法律许可为限,民众证券可不时修订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与条件,并根据本第一节第 43 条通知客户。 客户确认及同意,于接获民众证券不时通知之修订后,倘客户不接受任何有关修订,客户有权根据本第一节第 35 条之规定,于客户被视为收到根据
x第一节第 43 条发出之通知后四(4)个营业日内以书面通知民众证券终止本协议。客户于通知后继续使用民众证券提供的服务及/或发出进行任何交易的指令,将构成客户确认及接受修订。
43. 通告与通讯
43.1 客户同意,有关账户所需或应予发出之一切通告及其他通讯与文件,可由专人派递、邮寄、传真、电邮或其他电子通讯(包括在民众证券网址上之告示),或以预付邮资方式,送递予根据客户数据表内之数据所提供之地址,并注名客户数据表内所示之人士及其他人士为收件人。 一切以此等方式发出之通讯及文件,如属邮寄则于一(1)个营业日内,如属专人派递则于派递到达
之后,如属传真、电邮及其他电子传送则于传送成功之后,视作客户已收到论。
43.2 倘若客户发出之任何书面指令或任何其他书面通讯以电邮或传真发出,客户谨此不可撤回地授权民众证券接纳该客户发出之电邮或传真讯息,作为客户之指令或通讯正本,而客户须就民众证券因接纳、依赖或按照该等指令或通讯行事可能招致、蒙受或承受不论任何性质之一切损失、损害赔偿、利息、成本、开支、行动、要求、索偿及程序,应要求全数弥偿民众证券。
44. 延续性
x协议之条款与条件具延续性,不因客户/民众证券之业务有任何改变或继承(包括客户/民众证券之破产或死亡)而终止,并且对客户/民众证券之继承人(等)、子嗣、执行人、管理人及遗产代理人(等)具约束力。
45. 放弃权力
民众证券在任何时候未能坚持客户方面严格遵守本协议之任何条文或任何持续的行为过程,并不能普遍地或特定地构成或视作民众证券放弃其任何权利或特权,除非民众证券以书面订明放弃则不在此限。
46.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之任何条文被任何法院或法定或监管机构判决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只有该条文属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 其余条文之效用将不受影响,而本协议将具效用及诠释为该等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非载于本协议内。
47. 转让
客户不得转让本协议。民众证券可毋须事先取得客户同意之下,转让或转归根据本协议项下及账户名下之任何或一切权利、所有权或利益予任何接办民众证券或任何民众证券之联系人士之业务之任何人士、公司或法人团体。
48. 不可抗力
客户同意,民众证券、民众证券之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毋须为延迟或未能履行民众证券于本协议所规定之责任,或由于民众证券、民众证券之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无法控制之情况或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交易所或市场裁决、停市、停电、机械故障、通讯线路中断、电话及其他内部联络问题、非授权存取、盗窃、战争(不论已宣战或未宣
战)、恶劣天气、 地震及罢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负任何责任。
49. 适当性
倘本公司游说向客户销售或推荐任何金融产品,在考虑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该金融产品必须合理适合客户。 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文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作出的任何👉明,不得偏离本条。 就本条而言,「金融产品」指证券及期货条例界定的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外汇合约。
50. 重大改动
倘客户所提供之数据或个人状况或业务有重大改动,可能会影响民众证券向客户提供之服务,客户将根据本第一节第 43 条知会民众证券。 另民众证券数据如有任何重要变更,例如名称、地址、证监会之注册身份及中央编号、向客户提供或客户可使用之服务及服务收费有重大调整等,须知会客户。
51. 规管法例及司法管辖权
51.1 本协议及所给予之所有指令均被视为于香港发出,并须受香港法律规管及按香港法律执行。
51.2 本协议双方不可撤回地同意香港法院就以下各项具有专属性管辖权,而其他法院并无管辖权:
(a) 厘定就本协议产生或有关的任何索偿、争议或差异(「程序」);及
(b) 授出临时补救措施或其他临时或保障性济助。
本协议双方不可撤回地接受该等法院之专属性管辖权,及放弃以场地或程序于不合适平台展开为理由提出的任何异议。 故此,任何一方可于该等法院向另一方或其资产展开程序。
52. 送达传票
如果客户居于海外,或于账户开立后居于海外,及/或于香港并无送达传票的地址,除非民众证券另行同意,客户必须提名一位人士担任传票代理(「传票代理」),代表其接受有关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服务于香港法院聆讯产生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产生或有关的一切法定过程。 倘若客户成为海外居民,或并无于香港具有接受传票的地址,客户同意于不再是香港居民或于香港不再具有接受传票的地址之前,以本条款与条件第四节所载的格式提名传票代理。 以亲身向传票代理送达任何传票、以挂号信向传票代理寄发,或根据香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向传票代理送达传票,对客户具有十足效力、完整及具有效用,而传票代理未能向客户送达任何传票知会程序,将不会令有关程序无效。
53. 时效
客户根据本协议履行义务之时间限制均极为重要。
54. 语言
倘本协议之英文本及中文本出现歧异或冲突时,以英文本为准。
55. 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
x协议各方无意赋予任何非本协议一方之第三者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下执行本协议任何条款之权利。
第二节:保证金账户之额外条款与条件
x第二节(连同本条款与条件其他分节)所载之条文,适用于保证金账户。 倘若本第二节及本条款与条件的其他分节出现任何歧异,就保证金账户而言,以本第二节为准。
1. 适用范围及释义
1.1 于本第二节,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条款与条件第一节所界定或诠释之词语及词汇,将具有相同涵义及诠释。 此外,于本第二节,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句与词汇具下列涵义:
「押记」 指 对于根据本第二节第 4.1 条就抵押品所作出的押记,而「被押记」应具有相应的涵义;
「抵押品」 指 为了民众证券授予的保证金融资及确保客户履行本协议项下对民众证券不时负有的所有责任,而押记给民众证券作为持续担保的客户资产,详情于本第二节第 4.1 条中描述;
「融资额度」
「融资价值」
2. 融资额度
指 民众证券根据民众证券不时厘定保证金融资下可向客户提供之最高本金总额;
指 抵押品的市值乘以相关证券的指定融资比率,客户将会不时获通知此等融资比率,民众证券亦可全权酌情更改此等融资比率;
2.1 在本第二节第 3.2 条及本协议之条款与条件规限下,民众证券兹同意在保证金账户向客户授予保证金融资,最高不超过民众证券决定并不时通知客户的融资额度。
2.2 民众证券保留权利,随时绝对酌情通知客户更改融资额度、取消或终止保证金融资,并要求实时偿还客户到期或尚欠的全部款项和金额,不论属本金、利息或其他款项。 此外,民众证券可随时拒绝向客户授予或提供任何保证金融资,即使未超出当时适用的融资额度亦然,亦无须说明理由。
2.3 保证金融资的目的,是根据本协议之条件并受其规限下,为了客户指令及授权民众证券以代理人身分为客户或因客户购买证券而提供融资。
2.4 客户兹不可撤销地追认及确认民众证券在根据本协议履行职责时的任何及所有行为及不作为。
3. 保证金融资的授予、条件及金额
3.1 保证金融资所垫付的每笔款项,须由民众证券在客户购买任何证券时,于买卖有关证券的交易所订立的惯常交收日为客户提供。
3.2 在无损本第二节第 2.1 条的条文原则下,及不超过民众证券不时知会客户的额度的前提下,保证金融资在任何时间尚欠的最高总额不可超过抵押品的总融资价值。
4. 抵押品
4.1 鉴于民众证券授予或继续提供保证金融资予客户,客户作为实益拥有人,谨将以下客户资产(当作抵押品)押记、转让及交予民众证券作为持续担保,以确保在各个到期日准时向民众证券支付保证金融资项下所有未偿还款项及根据本协议客户不时到期应付或尚欠民众证券的所有其他款项及金额,及保证客户根据本协议不时履行对民众证券负有的所有责任:
(a) 在民众证券及其代名人此后任何时间及不时根据本协议条款代或为客户购买或持有的证券,以及在不论根据本第二节第
5.1 条或其他方式缴存于民众证券的任何证券,连同在任何该等证券在本协议日期之后所有已付或应付的股息及利息以及以红利、分派、期权、权利或其他方式于此后任何时间无论如何累计或提供的所有增值(以下统称「押记证券」)之
中,客户拥有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及权益 ;及
(b) 保证金账户内的所有及任何存入资金,以及民众证券不时为或代客户持有的所有资金。
4.2 民众证券兹不可撤销地获授权以其本身名义或其代名人名义持有押记证券,或将之存放于其往来银行或任何其他提供文件保管设施的机构的指定账户妥为保管。 如属香港的证券,该机构应为证监会认可的保管服务提供机构,而且客户兹不可撤销地授权民众证券,为转让所有押记证券、完善其所有权及/或将其所有权归属于民众证券或其代名人所需,而作出任何及所有必要的行为及事情,及签署任何及所有必要的文件,以及作出和签署民众证券可能合理地要求的所有事情和文件,以令民众证券完善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担保。
4.3 客户根据本协议提供之担保,乃附加于民众证券现时或此后任何时间就保证金融资或客户在本协议项下责任而持有或享有的任何其他保证、质押、留置权、弥偿保证、担保、按揭、押记、债权证或附属抵押品或其他权力、权利或补救方法,并可由民众证券强制执行而对上述各项不构成影响。 即使客户身故、破产、清算、清盘、无力偿还债项、丧失行为能力或章程有任何变更,或任何暂时或局部付款、账户结算或偿还保证金融资项下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尚欠金额或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债务,该担保仍为持续抵押品。
4.4 客户兹不可撤销地向民众证券承诺,客户对于抵押品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在所有相关时间均为客户在法律上及不附带产权负担的财产的一部分,不附带任何信托、留置权、押记、按揭、质押或其他产权负担(根据本协议设立或本协议规定者除外)。 客户须向民众证券提供已签署的转让书或民众证券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所需的其他文件。
4.5 民众证券就押记证券收到的所有股息、利息、收入、付款或其他分派,将于民众证券收到时存入保证金账户。
4.6 (a) 客户兹向民众证券xx及保证,在押记持续有效的期间:
(i) 客户已经及将会保持押记证券无产权轇轕及有绝对所有权(只受到押记的规限);
(ii) 该押记构成及将会继续构成有效及对客户有法律约束力的责任,可按其条款强制执行。
(b) 客户兹向民众证券承诺及同意,在押记持续有效的期间,客户:
(i) 除以民众证券为受益人之外,不得按揭、押记、质押抵押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以其他方式设立产权负担,或将之转让、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授予或容许产生任何比押记具有优先或同等权益的第三方权利,或👉称如此行 事;
(ii) 将所有证明书、文据及押记证券的所有权证明文件,连同(如适用)民众证券可能不时要求以民众证券为受益人妥为签署的所有必须的转让表格或其他指示,缴存于民众证券可能不时指示的地方予民众证券或其名下;
(iii) 随时及不时签署或交付进一步的转让书、押记文件、授权书及民众证券可能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令民众证券完善对抵押品的所有权,或使民众证券将抵押品的全部利益归属或能够归属于其名下。 该等转让书、押记文件、授权书及其他文件须由民众证券或其代表备制,并须包括按民众证券可能合理地要求的保障民众证券利益的条文,费用由客户支付;为此目的,客户兹不可撤销地委任民众证券为客户之合法受权人;及
(iv) 就押记取得所需的所有政府及其他许可、授权、牌照及同意并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及为履行客户根据本协议的所有责任而作出或安排作出所有其他必要或适宜的行为及事情。
5. 保证金水平
5.1 就本协议而言,客户须在任何时间维持的保证金水平(「保证金水平」),是抵押品的融资价值总额,即相等或多于保证金融资项下结欠总额。 在不损害民众证券的其他权利及客户在本协议项下责任的前提下,若在任何时间,保证金水平少于民众证券不时通知客户的该结欠金额,客户须在民众证券要求时立即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向民众证券转移或以其他方式缴存额外证券,用以根据本协议条款向民众证券押记,构成押记证券的一部分,或者在保证金账户存入现金,从而达到民众证券的有关要求或令保证金融资项下的总结欠金额减少至民众证券满意的水平。
5.2 (a) 在无损本条款与条件第一节第 35 条的情况下,若在任何时间,保证金水平跌至低于保证金融资项下的结欠总额,而客户并未向民众证券转移或以其他方式缴存额外证券作为押记(以民众证券作受益人)并构成押记证券的一部分,或并未支付足够款项到保证金账户以减少保证金融资项下结欠总额,从而将保证金水平维持在相等或多于在紧接收到民众证券的有关要求前保证金融资项下的结欠总额,则民众证券其后可以随时在无须催缴、通知、法律程序或其他行动的情况下终止保证金融资,并按民众证券绝对酌情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变现、赎回或清偿该等押记证券或其任何部分,不附带客户的所有信托、索偿、赎回权及权益;及
(b) 由上述出售、变现、赎回或清偿产生的任何收益须存入保证金账户,及用于抵销保证金融资项下的结欠总额,直至保证金水平维持相等或多于保证金融资项下的结欠总额。民众证券没有责任、法律责任或义务确保只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变现为达至该保证金水平所需的确切金额的押记证券。 对于任何该等出售或变现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客户对民众证券无权提出任何权利或索偿,不论该损失是如何产生的,亦不论将出售或变现押记证券或其任何部分的日期延迟或提早或在其他情况下是否可以或可能取得更高价钱。
5.3 民众证券于上文第 5.2 条之权利无损并附加于民众证券可能向客户采取之任何其他行动或程序。
5.4 就本条及本第二节第 3.2 条而言,押记证券在抵押品市值中所占的部分,须由民众证券不可推翻地厘定为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i) 押记证券于各项估价的日期之前一日于相关交易所的收巿价(如交易所于当日不开巿,则为该日期之前最后一个开市的日子)或押记证券于估价当日相关时间于相关交易所的售价,或 (ii) 由民众证券绝对酌情厘定为押记证券相关巿值的押记证券价格。
5.5 每逢及只要保证金水平跌至低于保证金融资项下的结欠金额,即使本协议有其他规定,但在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民众证券没有责任向客户授予保证金融资或依照本协议条款执行客户买卖任何证券的指令。
6. 利息
客户同意按照民众证券不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客户的利率及基准,就保证金融资结欠总额支付利息。 该等利息须每天后期累计,并于每个历月最后一日或于民众证券要求时从保证金账户中扣除。 利息须每月复利计算。
7. 常设授权(客户证券)
7.1 客户授权民众证券由本协议日期起至本协议日期后之首个 3 月 31 日为止(包括首尾两天在内),就有关为或代表客户持有之一切押记证券:-
(a) 将该等押记证券存放于该条例所界定之认可财务机构,作为该认可财务机构向民众证券提供贷款或垫款的抵押品;及/或
(b) 将该等押记证券存放于该条例所界定之认可结算所或另一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作为履行及清偿民众证券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及/或
(c) 根据该条例所界定之证券借贷协议运用该等押记证券,
根据该条例项下《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 7 条执行而毋须通知客户。
7.2 客户承认,根据常设授权就该等押记证券进行借出、借入或寄存而由客户应付或应向客户支付的任何代价,将由独立协议厘定。
7.3 鉴于民众证券同意根据本第 7 条行事,客户承诺在任何时候就因民众证券行事而针对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或产生的所有行动、诉讼、索偿、损害赔偿、费用及支出持续向民众证券赔偿并确保民众证券不受损害。
7.4 客户根据本第 7 条发出之常设授权,可以挂号邮件向民众证券事先发出之一(1)个月书面通知,并于客户全数偿付民众证券之债务后撤销。
7.5 民众证券根据本常设授权就借入、借出或寄存之该等押记证券一直向客户负责,直至常设授权根据本第 7 条正式撤回为止。
7.6 客户进一步同意,倘民众证券在常设授权届满前至少十四 (14)日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而客户在常设授权届满前并无反对续期,客户根据本第 7 条作出的常设授权将自动续期另外 12 个月。民众证券将于常设授权届满日期起计一(1)个星期内以书面向客户确认该自动续期。 就专业投资者而言,常设授权可续期至任何期限。
7.7 客户明白,该等押记证券可能受第三方之留置权所约束,而向客户退还该等押记证券可能须于履行该等留置权后,始可作实。
第三节:风险披露👉明
于本第三节,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条款与条件第一节所界定或诠释之词语及词汇,将具有相同涵义及诠释。
客户明白、承认及接受:
1. 买卖证券之风险
证券价格可以及会波动(有时可能波幅巨大),而任何证券价格均可能上升或下跌,在一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变得毫无价值。 客户了解,买卖证券带有可引致亏损多于获利之潜在风险。
2. 证券交给民众证券保管之风险
证券交给民众证券保管可能存在风险。 例如,倘若民众证券持有客户的证券而民众证券无力偿债,客户取回证券的时间可能会受到极大阻延。 客户愿意承担此等风险。
3. 授权代存邮件或直接邮寄予第三方的风险
假如客户已授权民众证券代存邮件或直接邮寄予第三方,则客户必须尽速亲身收取户口之一切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发现任何差异或错误。
4. 在香港以外地区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的风险
民众证券在香港以外地区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将受到有关海外司法权区适用的法律和规则所监管,而该等法律和规则与该条例及其规则或有不同。 因此,该等资产未必能享有在香港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所能获得的相同保障。
5. 买卖创业板股票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涉及高投资风险。 尤其为,可能在创业板上市之公司未必有盈利往绩记录,亦不需负责预测未来盈利能力。 创业板股票价格可能相当波动及极不流通。
客户必须经过审慎考虑后才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这个市场比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创业板股票的最新数据只透过联交所运作的互联网网页刊登。 创业板公司一般不须在宪报所登的报章上刊登付费公告。客户如不确定或不明白本风险披露👉明的任何方面,或买卖创业板股票的性质及风险,客户须取得独立专业的意见。
6. 在联交所买卖纳斯xx-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按照纳斯xx-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 客户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客户的交易商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 客户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联交所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7. 买卖股票挂鈎票据之风险
股票挂鈎票据在若干情况下之损失风险甚大,除非客户清楚了解有关交易之性质及客户所须承担的风险,否则客户不应买卖该等票据。 客户必须考虑清楚在客户当时的环境及财政状况下,该等交易是否适合客户。
股票挂鈎票据可支付的利息一般较普通定期存款为高,然而,该等票据却须承担股票投资的风险。 倘相关证券的价格跌至低于转换价,客户须履行法律承诺,以预先议定的转换价购入相关证券,而非收取该票据的本金。 因此,客户将收取一份价值已下跌之证券。 倘相关证券变得毫无价值,则客户将失去全部本金或存款。
股票挂鈎票据或会「不能转让」,使客户无法把有关票据平仓或变现。
8. 保证金买卖的风险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 客户所蒙受的亏损可能超过存放于民众证券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 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 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 如果客户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客户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客户的同意下被出售。 此外,客户仍将要为客户的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 因此,客户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自己。
9. 提供授权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风险
向民众证券提供授权,容许其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使用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倘若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民众证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客户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 此外,除非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客户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个月。 倘若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此外,倘若民众证券在有关授权届满前最少 14 日向客户发出续期提示,而客户对于在当时的现有授权届满日期前不反对以此方式续期,则客户的授权将会在没有客户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客户必须签署这些授权。 然而,民众证券可能需要授权书,以便例如向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准将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民众证券应向客户解释将为何种目的而使用上述此等授权。
倘若客户签署上述此等授权,而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作出押记。 虽然民众证券根据客户的授权而借出或存放属于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须对客户负责,但民众证券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客户损失其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民众证券有提供不涉及保证金融资的现金账户。 倘若客户毋须使用保证金融资,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此等授权,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账户。
10. 以电子方式买卖及传送数据的风险
由于通讯挤塞及其他原因,一切电子方式及互联网的本质属潜在不可靠的通讯媒体,而此不可靠本质并非民众证券所能控制。 客户承认,由于此不可靠本质,指令及其他信息之传送及接收有可能出现保安风险及发生故障或延迟,导致诚信及个人资料受到影响,无法或延误执行指令及/或在执行指令时之价位有别于指令发出时之价位。
客户进一步承认及同意,在任何通讯中均存在指令遭人截听、误解或出错之风险,而此等风险须由客户全部承担。
客户承认及同意,指令一经发出,通常不能撤销。 客户明白及同意承担所有经电子渠道进行之交易涉及之一切风险。
11. 交易设施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机组成的系统来进行交易指示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结算交易。 与所有设施及系统一样,这些系统有可能暂时中断或故障。 客户追讨若干亏损的能力可能受限于系统供货商、市场、结算所及/或参与者商号就承担责任而实施的限制。 该等限制可能有所不同,客户应就此方面向民众证券查询有关详情。
12. 电子交易
透过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交易可能有别于其他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的交易。 如果客户透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客户将要面对与系统相关包括硬件故障的风险。 任何系统故障可能会导致未能按照客户的指令执行指示,又或根本没有执行客户的指示。
13. 通过电子渠道接收账户结单(「电子账单」)的风险
13.1 民众证券向客户提供电子账单,客户可以透过民众证券的网站 xxx.xxxxxxxxxx.xxx(「用户登入」)下载有关账单。 取得登入服务的风险包括:
(a) 客户须配备适当的计算机设备和软件、接达互联网,及客户提供和指定一个电邮地址,方可使用登入服务;
(b) 互联网及电邮服务可能涉及若干信息科技风险及出现中断;
(c) 客户或招致额外费用方可使用登入服务;
(d) 电邮将会是客户获通知电子账单已可透过民众证券网站取览的唯一途径,故客户应定期查看其指定电邮地址以收取有关通知;
(e) 以透过登入民众证券网站取览电子账单的客户如欲撤销同意,须按照民众证券可能合理要求客户向其发出事先通知后,方可作实;
(f) 客户或须缴付合理费用,才能取得不可再透过登入民众证券取览及下载的账户结单的打印本。
13.2 客户务请:
(a) 于转换指定电邮地址时,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知会民众证券;
(b) 于收取民众证券的电邮提示后尽快审阅电子账单,确保能发现任何错误及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报告民众证券;及
(c) 于客户本身的计算机储存电子副本或打印电子账单的打印本以供未来参考之用。
14. 结构性产品的相关风险
(a) 发行商失责风险
倘若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客户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 因此,客户须特别留意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b) 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 倘若发行商破产,客户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 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客户须细阅上市文件。
(c) 杠杆风险
结构性产品如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 客户须留意,结构性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d) 有效期的考虑
结构性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 客户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e) 特殊价格移动
结构性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f) 外汇风险
x客户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 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g) 流通量风险
联交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 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 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客户或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止。
15. 买卖衍生权证涉及之风险
买卖衍生权证涉及高风险,并非人皆适合。 客户买卖衍生权证前必须清楚明白及考虑以下的风险:
(a) 发行商风险
衍生权证的持有人等同衍生权证发行商的无担保债权人,对发行商的资产并无任何优先索偿权;因此,衍生权证的客户须承担发行商的信贷风险。
(b) 杠杆风险
尽管衍生权证价格远低于相关资产价格,但衍生权证价格升跌的幅度亦远较正股为大。 在最差的情况下,衍生权证价格可跌至零,客户会损失最初投入的全部资金。
(c) 具有效期
与股票不同,衍生权证有到期日,并非长期有效。 衍生权证到期时如非价内权证,则完全没有价值。
(d) 时间递损
x其他因素不变,衍生权证价格会随时间而递减,客户绝对不宜视衍生权证为长线投资工具。
(e) 波幅
x其他因素不变,相关资产的波幅增加会使衍生权证价值上升;相反,波幅减少会使衍生权证价值下降。
(f) 市场力量
除了决定衍生权证理论价格的基本因素外,所有其他市场因素(包括权证本身在市场上的供求)也会影响衍生权证的价格。就市场供求而言,当衍生权证在市场上快将售罄又或发行商增发衍生权证时,供求的影响尤其大。
16. 买卖牛熊证涉及的风险
(a) 强制收回
牛熊证是一种杠杆投资工具,由于风险较高,不会适合所有客户,客户在买卖牛熊证前应先考虑本身能承受多少风险。 在任何情况下,除非客户清楚明白牛熊证的性质,并已准备好随时会损失所有的投资金额,否则客户不应买卖牛熊证,因为万一牛熊证的相关资产价格触及收回价,牛熊证会实时由发行商收回,买卖亦会终止。N 类牛熊证将不会有任何剩余价值。若是 R 类牛熊证,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余价值,但在最坏的情况下亦可能没有剩余价值。 另外,证券商代客户从发行商收回剩余价值款项时或会收取服务费。
一般来说,收回价与相关资产现价的相差越大,牛熊证被收回的机会越低,因为相关资产的价格需要较大的变动才会触及收回价。 不过,收回价与现价的相差越大,牛熊证的杠杆作用便越小。
当牛熊证被收回后,即使相关资产价格反弹,该只牛熊证亦不会在市场上恢复买卖,因此客户不会因价格反弹而获利。若属海外资产发行的牛熊证,强制收回事件可能会于香港交易所交易时段以外的时间发生。
(b) 杠杆作用
由于牛熊证是杠杆产品,牛熊证价格在比例上的变幅会较相关资产为高。 若相关资产价格的走向与客户原先预期的相反,客户可能要承受比例上更大的损失。
(c) 限定的有效期
牛熊证有一固定有效期,并于指定日期到期。 有效期可以是 3 个月至 5 年不等。 若在到期前遭提早收回牛熊证的有效期将变得更短。 期间牛熊证的价值会随着相关资产价格的变动而波动,于到期后或遭提早收回后更可能会变得没有价值。
(d) 相关资产的走势
牛熊证的价格变动虽然趋向紧贴相关资产的价格变动,但在某些情况下未必与相关资产价格的变动同步(即对冲值不一定等于 1)。 牛熊证的价格受多个因素所影响,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财务费用及距离到期的时限。 此外,个别牛熊证的对冲值亦不会经常接近 1,特别是当相关资产的价格接近收回价时。
(e) 流通量
虽然牛熊证设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证客户可以随时以其目标价买入/卖出牛熊证。
(f) 财务费用
牛熊证在发行时已把整个年期的财务费用计算在发行价内,虽然当牛熊证被收回时其年期会缩短,持有人仍会损失整笔财务费用。 客户须注意牛熊证推出后,其财务费用或会转变,流通量提供者在牛熊证推出时未必会根据财务费用的理论值价格开价。
(g) 接近收回价时的交易
相关资产价格接近收回价时,牛熊证的价格可能会变得更加波动,买卖差价可能会较阔,流通量亦可能较低。 牛熊证随时会被收回而交易终止。
由于任何在强制收回事件后始执行的交易将不被承认并会被取消,而强制收回事件发生的时间与牛熊证停止买卖之间可能有时差,一些在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才达成的交易即使已被证券商确认最后亦会被取消, 因此客户买卖接近收回价的牛熊证时需额外小心。
发行商会于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 60 分钟内通知市场确实的收回时间,香港交易所亦会把于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才达成的事务数据发布给有关的证券商,让他们通知其客户。 若客户不清楚交易是否在强制收回事件后才达成或有否被取消,应向其证券商查询。
(h) 海外资产发行的牛熊证
以海外资产发行的牛熊证,其价格及结算价均由外币兑换港元计算,客户买卖这类牛熊证需承担有关的外汇风险。 外汇价格由市场供求厘定,其中牵涉的因素颇多。
若属海外资产发行的牛熊证,强制收回事件可能会于联交所交易时段以外的时间发生。 有关的牛熊证会于下一个交易时段或发行商通知交易所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尽快停止在联交所买卖。 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联交所证券市场的交易系统不设自动停止机制。 若属 R 类牛熊证,剩余价值会根据上市文件于订价日厘定。
17.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相关风险
(a) 市场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领域又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券或商品) 的表现。 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用不同策略达至目标,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采取防守策略。 客户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准备。
(b) 追踪误差
这是指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表现与相关指数/资产的表现脱节,原因可以来自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费及其他费用、相关指数/资产改变组合、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的复制策略等等因素。 (常见的复制策略包括完全复制/选具代表性样本以及综合复制,详见下文。 )
(c) 以折让或溢价交易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其资产净值,当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问题,在市场大幅波动兼变化不定期间尤其多见,专门追踪一些对直接投资设限的市场/行业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亦可能会有此情况。
(d) 外汇风险
x客户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 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e) 流通量风险
证券庄家是负责提供流通量、方便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所参与者。 尽管交易所买卖基金多有一个或以上的证券庄家,但若有证券庄家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客户或就不能进行买卖。
(f)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不同复制策略涉及对手风险
(i) 完全复制及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通常是按基准的相同比重投资于所有的成份股/资产。 采取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的,则只投资于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关成份股/资产。 直接投资相关资产而不经第三者所发行合成复制工具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其交易对手风险通常不是太大问题。
(ii) 综合复制策略
采用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透过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踪基准的表现。 现时,采取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可再分为两种:
(1) 以掉期合约构成
▪ 总回报掉期让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以复制基金基准的表现而不用购买其相关资产。
▪ 以掉期合约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对手风险。 若掉期交易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2) 以衍生工具构成
▪ 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综合复制相关基准的经济利益。 有关衍生工具可由一个或多个发行商发行。
▪ 以衍生工具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发行商的交易对手风险。 若发行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交易所买卖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责任。 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权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远低于当初所得之数,令交易所买卖基金损失严重。
客户是否了解并能审慎评估不同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结构及特色会有何影响极为重要。
第四节:民众证券之个人资料政策
1. 香港法例管制收集、使用及储存有关个别人士的数据(「数据」)。 本政策是发予民众证券有限公司(「民众证券」)民众证券于香港有往来的个别人士(「相关人士」),而此等相关人士之数据已经或将会由民众证券收集。
2. 就开立或延续账户、提供证券交易/金融服务或设立或延续信贷融通,相关人士需要不时向民众证券提供有关的数据。
3. 若未能向民众证券提供该等数据,可能会导致民众证券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提供证券交易/金融服务或设立或延续信贷融通。
4. 在民众证券与相关人士进行正常业务关系期间,民众证券亦会收集相关人士的数据。
5. 相关人士的数据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a) 为相关人士提供证券交易/金融服务和信贷融通所涉及的日常运作;
(b) 进行配对程序及于相关人士申请信贷时及于每年(通常一次或多于一次)的定期或特别信贷复核时,进行信用检查;
(c) 设立及维持民众证券的信贷评分模式;
(d)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欠债;
(e) 确保相关人士持续维持可靠信用;
(f) 研究、设计及推出银行、金融、保险服务或相关产品予相关人士,及对提供、处理及使用该等服务及产品的情况进行监察;
(g) 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标的(详情请参阅以下(7)段);
(h) 确定民众证券对相关人士或相关人士对民众证券的欠债金额;
(i) 强制相关人士履行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人士及为相关人士债务提供抵押或作出担保的人士追讨欠款;
(j) 履行根据下列适用于民众证券或其任何分行或民众证券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数据的义务、规定或安排:
(i) 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对其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
(ii) 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导;
(iii) 民众证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于或跟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的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向该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
务、执法或其他机关 ,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承担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
(k) 遵守民众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附属公司或成员(统称「民众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民众集团内共享数据及信息及/或数据及信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l) 讓民众证券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民众证券对相关人士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其拟承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m) 提供咨询数据(状况查询);及
(n)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6. 有关民众证券提供之北向交易服务,客户须知悉并同意以下条款:
(a) 民众证券可以使用有关数据作以下用途:
(i) 在每一个客户向根据《联交所规则》定义之中华通交易系统递交的交易买卖盘附加一个独一及专属于客户或编配予联名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以下简称“BCAN”);及
(ii) 因应香港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联交所或联交所任何子公司根据任何适用之法律或法规而不时提出之要求,向适当监管机构提供已经编配给客户的 BCAN 及相应客户识别数据(以下简称“客户识别信息”或“CID”), 包括但不限于港交所、联交所及联交所子公司。
(b) 在处理与客户帐户及民众证券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相关之个人资料时,在不限制民众证券已经向客户作出的通知和已经向客户取得之同意的情况下,民众证券可以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并转移与客户有关之个人资料, 包括以下内容(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使用的所有词汇均具有《交易所规则》 赋予的含义):
(i) 不时向港交所、联交所及其子公司披露及转移客户的 BCAN 及 CID,包括向中华通交易系统输入中华通北向交易买卖盘时标明客户的 BCAN,并将实时发送至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
(ii) 允许港交所、联交所及其子公司:
(1) 收集、使用以及储存客户的 BCAN、XXX 以及由相关中华通结算所为监察及监控市场和执行《联交所规则》而由相关中华通结算所(如为储存,则指透过任一中华通结算所或港交所)合并、验证和配对的 BCAN 和 CID 信息;
(2) 为下文(c)及(d)所述之目的,不时将有关数据(直接或通过相关中华通结算所)转移予相关中华通市场运营者;
(3) 向香港的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有关数据,以便利其履行香港金融市场法定职能;
(iii) 允许相关中华通结算所:
(1) 收集、使用以及储存客户的 BCAN 和 XXX,以便利 BCAN 和 XXX 的合并和验证以及 BCAN 和 XXX 与投资者识别信息数据库的配对,并将相应已合并、验证和配对的 BCAN 和 XXX 信息提供予相关中华通市场运营者、港交所、 联交所或其子公司;
(2) 使用客户的 BCAN 和 XXX 以履行其证券帐户管理的监管职能;
(3) 向对相关中华通结算所有管辖权的内地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披露有关信息,以促进其履行内地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iv) 允许相关中华通市场运营者:
(a) 收集、使用以及储存客户的 BCAN 和 CID,以便监察及监控中华通市场通过使用中华通服务的证券交易,以及执行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商之规则;
(b) 向内地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有关数据,以促进其履行内地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c) 通过向民众证券发出任何根据《交易所规则》定义之中华通证券交易指示,客户知悉并同意,为符合与中华通北向交易相关而港交所、联交所或其子公司不时实施的要求和规则,民众证券可以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 客户亦知悉,尽管客户其后有意图撤回同意,不论在客户意图撤销该同意之前或之后,民众证券仍可继续储存、使用、披露、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客户的个人资料,以达到上述目的。
(d) 如客户未能向民众证券提供客户的个人资料或作出上述同意,民众证券将根据具体情况不会或不能继续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向或向客户提供中华通北向交易服务 。
7. 民众证券持有的相关人士数据将予以保密,但民众证券可就以上(5)段列明的用途把该等数据提供予下列各方:
(a) 就民众证券业务运作向民众证券提供行政、电讯、计算机、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有关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辨商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
(b) 任何对民众证券负有保密责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诺保密该等数据的民众集团成员公司;
(c) 信贷数据服务机构,以及在相关人士欠账时,则可将该等数据提供给追讨欠款公司;
(d) 民众证券或其任何分行根据民众证券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规定,或根据及为符合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并期望民众证券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导,或根据民众证券或其任何分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以上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而有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该等数据的任何人士;
(e) 民众证券的任何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民众证券对相关人士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及
(f) (i) 民众集团成员公司;
(ii)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iii) 就以上(5)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民众证券任用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中心、电讯公司、电话促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中心、数据处理公司及信息科技公司);
(iv) 任何涉及民众集团成员公司向该相关人士提供服务或产品之代理人、受托人、共同受托人、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或过户登记处、保管人、地产代理、律师或其他人士。
该等数据可能被转移至香港境外。
8.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数据
民众证券拟把相关人士数据用于直接促销,而民众证券为该用途须获得相关人士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就此,请注意:
(a) 民众证券可能把民众证券不时持有的相关人士姓名、联络数据、産品及服务组合数据、交易模式及行爲、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b)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産品及促销标的:财务、保险、银行及相关服务及産品;
(c) 上述服务、産品及促销标的可能由民众证券及/或任何民众集团成员公司提供。
如相关人士不希望民众证券如上述使用其数据作直接促销用途,相关人士可通知民众证券行使其选择权拒絶促销。
9.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条款及个人信贷数据实务守则,任何相关人士有权:-
(a) 查问民众证券有否持有其数据及查阅该等数据;
(b) 要求民众证券改正任何有关其不准确的数据;
(c) 查明民众证券对于数据的政策及实务及获告知民众证券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d) 要求获告知那些数据会被例行披露予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并获提供进一步数据,藉以向有关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数据的要求;及
(e) 就民众证券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账户数据(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账户还款数据),于全数清还欠账后结束账户时,指示民众证券要求信贷数据服务机构自其数据库中删除该等账户数据,但指示必须于账户结束后五年内提出及于紧接终止信贷前五年内没有任何拖欠为期超过 60 日的欠款。 账户还款数据报括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即紧接民众证券上次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提供账户数据前不多于 31 日的期间)所作还款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数据(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拖欠为期超过 60 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10 如账户出现任何拖欠还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额在由拖欠日期起计 60 日屆满前全数清还或已撇账(因破產令导致撇账除外),否则账户还款数据(定义见以上(9)(e)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数据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
11. 如相关人士因被颁布破産令而导致任何账户金额被撇账,不论账户还款数据有否显示任何拖欠爲期超过 60 日的还款,该账户还款数据(定义见以上(9)(e)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数据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或由相关人士提出证据通知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産令后保留多五年(以较早出现的情况为准)。
12. 根据条例的条款,民众证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数据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13.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数据,或索取关于数据政策及实务或所持有的数据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数据保护主任
民众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77-79 号富通大厦 13 楼
14. 民众证券或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查阅有关相关人士的信贷报告用以考虑相关人士之任何信贷申请。 若相关人士有意索取有关信贷报告,民众证券会提供有关信贷数据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15. 本政策不会限制相关人士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16. 为使民众证券能够向 阁下提供更佳服务,请确保民众证券所登记 阁下的个人联络数据正确无误,如住宅及办事处地址、电话号码(包括流动电话)、电邮地址及其他数据。
17. 本政策的条文构成户口条款及条件及∕或 阁下经已或可能与民众证券订立的协议或安排的一部份。 倘有异同,但限于该等异同上,应以本政策的条文为准。
18. 本政策将不时修订,任何有关修订将刊登于民众证券网页 xxx.xxxxxxxxxx.xxx.
19. 于本政策中,「附属公司」含义应与香港公司条例所赋予者相同。
20.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第五节:香港客户身分规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颁布的客户身分规则(「该规则」)适用于(其中包括)所有买卖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的证券,或就该等证券而(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出售的衍生工具(包括场外衍生工具)的持牌法团(例如民众证券有限公司),不论该等买卖(「该交易」)是在何处执行的。
基本上,证监会及/或联交所(「监管机构」)在该交易发生后,可要求民众证券有限公司在作出要求当日后的两个营业日内提供客户身份数据,例如最终受益人及最初负责发出该交易指令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职业及联络详情(但在特殊市况下,监管机构可能会要求在较短期限内取得有关数据)。
倘若阁下作为向民众证券有限公司发出买卖指示的直接客户,本身属于中介人,则阁下必须实时应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民众证券有限公司(或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供该交易之最终受益人及最初负责发出该交易指令的人士的数据。 这是一项持续义务,不论民众证券有限公司是否终止向阁下提供服务。
倘若基于保密原因或适用保密法律,阁下不能于交易之时披露阁下主事人的身分,则阁下必须确保,在向民众证券有限公司发出交易指示前,阁下的主事人同意其将授权阁下向民众证券有限公司应监管机构的要求实时提供其身分(或最终受益人的身分,倘其以中介人身份行事)的数据,及同意放弃其就保密或秘密方面享有的权利。
就集体投资计划、委托账户或全权信托,通常只需要有关计划、账户或信托的名称,以及最终负责发出该交易指令的人士(即通常为负责投资决定的个别投资管理人)的数据。
倘若就某交易投资管理人的酌情权受计划、账户或信托的一名或以上的受益人(或若干其他人士)凌驾,民众证券有限公司将需要发出该交易指令的受益人或受益人等(或其他人士)的数据。
有关该规则的详情,请参阅证监会的网站 xxxx://xxx.xxx.xx。
第六节:提名传票代理
日期 :
致 :民众证券有限公司由 :
标题 :提名传票代理以接收传票
本人/x等兹提述本人/吾等与民众证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订立的客户买卖协议(供保证金/现金证券交易账户之用)
(「该协议」)。
本人/x等由〔〕年〔〕月〔〕日起成为海外居民,及/或本人/吾等于香港并无接收传票的地址,并谨此提名以下传票代理(「传票代理」):
[填写传票代理的全名] [填写于香港的完整地址]
代表本人等接收有关根据该协议提供的任何服务而在香港法院展开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产生或有关的所有法律传票。
本人/x等承认以亲身向传票代理送达任何传票、以挂号信向传票代理寄发,或根据香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向传票代理送达传票,对本人/x等为具有十足效力、完整及具有效用,而传票代理未能就传票知会本人/x等,将不会令有关程序无效。
[公司]
謹啟
[以正楷填写姓名/名称] [职位]
[日期]
第七节:沪港通、深港通交易服务之额外条款与条件
x第七节(连同本条款与条件之其他分节)所载之条文,适用于民众证券提供的沪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服务(「沪深交易」)。 倘若本第七节及本条款与条件的其他分节出现任何歧异,就沪深交易而言,以本第七节为准。
1. 适用范围及释义
1.1 于本第七节,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条款与条件第一节所界定或诠释之词语及词汇,将具有相同涵义及诠释。 此外,于本第七节,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句与词汇具下列涵义:
「适用规定」
「A 股」
指 香港及中国内地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则、规例、政策、解释、指引、规定及其他监管文件,包括互联互通规则及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交易所或结算所的任何其他相关规定及/或限制(以不时发布及/或修订者为准);
指 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及买卖的 A 股,除非文意另有需要;
「中央结算系统」 指 由香港结算所操作,为在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进行结算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中国结算所」 指
「中华通市场」 指
「中华通市场营运 指
者」 指
「中华通证券」
指
「中国创业板股份」 指
「沪深交易」 指
「熔断机制」
指
「熔断机制条文」 指
「中证监」
「香港交易所」 指
「机构专业投资者」 指
「北向交易」 指
「营运者中华通规 指
则」 指
「营运者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适用);
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适用);
中华通市场上市的证券,有关证券不时获纳入互联互通的合资格证券名单,可供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买卖。 除非文义另有规定,否则「中华通证券」亦包括「特别中华通证
券」;
「沪港通」及「深港通」;
任何不时获接纳在深交所营办的中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并准许进行交易的证券;
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根据熔断机制条文在有关中华通市场上施加或启动的任何措施;
营运者规则中,可据而实施熔断机制、以(其中包括)减低或避免在中华通市场上买卖证券价格大幅上落的有关条文(包括所有有关应用或撤销熔断机制的条文) ;
指中国内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法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一第 1 部第 1 节中「专业投资者」的释义第
(a)、(b) 、(c)、(d)、(e)、(f)、(g)、(h)或(i)段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香港与海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买卖 A 股的交易;
上交所中华通规则或深交所中华通规则(如适用);上交所规则或深交所规则(如适用);
「沪港通」 指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由香港交易所、上交所与中国结算为实现香港和上海两地投资者直接进入对方市场的目标而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规则」 指
「特别中华通证券」 指
「特别独立户口」 指或「SPSA」
「SPSA 指示」 指
「互联互通」 指
「互联互通监管当 指局」
指
「互联互通规则」
「深港通」 指
「深交所」 指
「深交所规则」 指
上交所的任何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沪港通的规则及规例;
联交所接纳的任何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有关证券不时获纳入互联互通合资格证券名单,仅可供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沽售而不能购入;
托管商參与者或非交易所参与者的全面结算参与者为其中一名客户管理中华通证券持仓及为协助确定该客户于个别交易日可出售的中华通证券数目上限而设定,在结算公司指定户口编号范围内的股份独立户口;
於特别独立户口中之中华通证券的互联互通卖盘指示
指沪港通或深港通,或由联交所与中国国内交易平台(如适用)之间推行或即将推行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计划;
提供有关互联互通的服务及/或监管互联互通及相关活动的交易所、结算系统及监管机构,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证监会、联交所(及其相关附属公司)、香港结算、中国人民银行、中证监、外管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 中国结算及对互联互通具有管辖权或对此负责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代理处或监管当局;
就互联互通而言,任何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就互联互通或涉及互联互通的任何活动而不时颁布、发布或采用的针对相关市场的任何法律、规则、规例、政策、解释、指引、规定或其他监管文件;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由香港交易所、深交所与中国结算为实现两地投资者直接进入对方市场的目标而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的任何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深港通的规则及规例;
「交易日」 指 可透过联交所收取及传递北向交易买卖盘的系统进行买卖的日子。
2. 合资格投资者
客户确认,由于北向交易仅开放予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客户特此作出持续有效的👉明及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根据本补充文件下达或发出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指示的每一天﹕客户投资中华通证券符合经不时修订的香港和中国内地就中华通或与中华通活动的法律和法规及适用的中国内地法律或法规,包括与外汇管制和汇报有关的法律法规。
3. 沪深交易
3.1 民众证券提供的沪深交易只限北向交易。 所有交易必须在相关 A 股交易所进行,不容许任何场外交易、大宗交易或非自动对盘交易。
3.2 客户知悉沪深交易不容许回转交易或无备兑卖空活动。 客户通过沪深交易买入的股票不可在结算前出售。民众证券有权拒绝处理其认为未能符合适用法律、规则或规例的任何客户订单,或按联交所及/或有关机关(「有关机关」)的要求拒绝处理任何客户订单。
3.3 A 股交易设有交易前检查,客户只可出售于前一天(T-1 日)完结时已在其账户内的 A 股。 如客户拟于个别交易日出售股
份,而其通过沪深交易买入的 A 股存放于民众证券以外的香港结算所其他股票托管商参与者,则客户须于该交易日开市前将股份转移至民众证券的相应中央结算系统户口,方可于该交易日出售有关股份。 客户同意遵守有关机关所指示及/或民众证券不时通知客户的任何交易前检查要求。 若客户未能按任何适用交易前检查的期限按要求采取所需行动,民众证券有权拒绝处理客户任何出售股票的指令及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行动。
3.4 客户知悉其通过沪深交易买入的 A 股须受境外持股量限制及相关的强制出售安排所约束。民众证券有权于接获有关机关的任何强制出售通知(「强制出售通知」)时强制出售客户股份。 若客户并没有于有关机关指定时限内出售有关股份,民众证券有权根据强制出售通知及有关规则及规例,强制出售客户的有关股份。 客户在此授权民众证券于有需要时执行此强制出售安排及按民众证券以其绝对酌情权决定为必需或合适的时间、售价及条款出售或安排出售有关股份以符合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
3.5 在个别情况下,民众证券于收到有关机关的强制出售通知前,可能已应客户要求将所涉股份转移至另一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在这情况下,客户必须将所涉股份退回民众证券。民众证券在此被授权可代客户向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作出指示将所涉股份退回民众证券,以便民众证券根据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强制出售客户的有关股份。
3.6 客户知悉在紧急情况(例如联交所失去与上交所的所有联络渠道等)下,民众证券或未能发出客户的取消买卖盘指令;在该等情况下,如订单经已配对及执行,客户须承担交收责任。 另外,民众证券有权于紧急情况(如香港悬挂八号台风讯号)下取消客户订单。
3.7 北向交易将按照上交所及深交所 A 股市场的交收周期,证券于 T 日交收;款项方面,除非民众证券同意向客户预支或提供其他交收安排,否则款项交收会于 T+1 日进行。
3.8 客户知悉通过沪深交易进行的 A 股交易须受沪深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上交所规则、深交所规则及内地有关 A 股交易的法律,例如短线交易利润及披露责任的法规)所约束。 客户同意遵守该等法律、规则及规例。
3.9 民众证券或会不时被有关机关要求提供有关客户及其交易的数据及材料以作监察及调查之用。民众证券在此被授权可按要求向有关机关披露及发放该等数据而无须客户进一步同意。
3.10 客户知悉上交所、深交所或会要求联交所要求民众证券向客户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户提供沪深交易服务。 客户若因为民众证券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直接或间接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民众证券概不负责,除非该损失或损害乃因民众证券作出欺诈、严重疏忽、故意失责行为所引致,则作别论。
3.11 客户同意若客户或任何第三方若因为北向交易而直接或间接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香港交易所、联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及其各自的所子公司以及其各自的董事、雇员及代理人概不负责。
3.12 深交所的创业板股票,初期只限机构专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交易。客户特此作出持续有效的👉明及承诺:除非客户为机构专业投资者并得到民众证券确认该身份,否则客户将不会落盘或发出任何指示买卖互联互通的中国创业板股份(只接受沽盘的特别中华通证券除外);倘客户作为代表其客户的代理人,客户将不会代该客户落盘或发出任何指示买卖任何互联互通的中国创业板股份(只接受沽盘的特别中华通证券除外),除非客户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客户为机构专业投资者。如有需要,投资者需要另行办理及通过相关认证手续,才可进行。
3.13 风险披露及确认
(a) 客户确认阁悉并明白本节所载的风险披露内容及其他数据,以及了解其于本节所载责任。
(b) 客户确认明白并已评估互联互通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节所载风险),且客户愿意承担该等风险。
(c) 客户确认民众证券对客户因本节所述任何风险或互联互通交易涉及的其他风险实现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概不承担法律责任。
(d) 客户确认并接受民众证券不会提供任何中华通证券交易卖空或股票借贷服务,因此相关条款并不适用。
(e) 客户确认其必须符合适用于买卖互联互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一切适用规定。 尤其是,客户确认有关北向交易的各项安排,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i) 不容许回转交易(即于同一交易日购入的中华通证券不得于该交易日售出);
(ii) 除非设有 SPSA 指示安排,否则设有交易前检查:如客户拟于个别交易日出售中华通证券,须于该交易日开市前将其中华通证券转移至民众证券的相关中央结算系统户口;
(iii) 所有交易必须在中华通市场进行,不容许场外交易或非自动对盘交易;
(iv) 不容许无备兑卖空活动;
(v) 实施适用于境外投资者的境外持股量限制(包括个人持股量限额(目前为 10%)和合计持股量限额(目前为 30%))及强制出售安排,且民众证券有权于接获香港交易所的任何强制出售通知时出售客户的股份。 客户无论如何不得就其因上述境外持股量限制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针对民众证券提出申索;
(vi) 客户应完全了解有关「短线交易利润」及其披露责任的适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内地适用法律下其 A 股持股量触及既定水平(目前为 5%)的人士适用的股权披露规定),并遵从有关规则及法规;
(vii) 民众证券有权于紧急情况(如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下取消客户买卖盘指令。 客户无论如何不得就其因买卖盘指令被取消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针对民众证券提出申索;
(viii)在紧急情况(例如香港交易所失去与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一切联络渠道等)下,民众证券或未能发出客户的取消买卖盘指令要求;在此情况下,如买卖盘经已配对及执行,客户仍须承担交收责任;
(ix) 客户必须遵守营运者规则及中国内地其他有关北向交易的适用法律;
(x) 民众证券可向联交所或其附属公司提供客户身份或其他数据(包括客户的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有关数据可能继而向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披露、转交及提供以协助互联互通监管当局监察及调查之用;
(xi) 如有违反营运者规则或违反营运者上市规则或营运者规则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责任的情况,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有权展开调查,并可透过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属公司要求民众证券提供相关数据及材料协助调查。 客户须授权并全力配合民众证券以提供该等数据及材料;
(xii) 应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属公司或会要求民众证券拒绝客户买卖盘指令。 客户无论如何不得就其指令被拒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针对民众证券提出申索;
(xiii) 客户须接纳北向交易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节所披露的风险;
(xiv) 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会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属公司要求民众证券向客户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户提供北向交易服务。 客户无论如何不得就其因民众证券拒绝提供服务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针对民众证券提出申索;
(xv) 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彼等各自的董事、雇员及代理人概不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因北向交易或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作出、 修改或实施有关营运者规则或其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履行其监察职能或监管责任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及
(xvi) 在任何的交易日于相关的中华通市场实施熔断机制将导致有关中华通市场执行交易暂停。
(f) 客户确认并接受:
(i) 本节无意披露北向交易或一般证券交易涉及的一切风险或其他重大考虑;
(ii) 本节并无修订任何适用规定(惟本节所载且适用规定许可范围除外);
(iii) 如客户、民众证券及/或民众证券任何客户被发现涉及或可能涉及互联互通规则所载的任何异常交易行为或不符合任何互联互通规则,联交所有权不向客户提供透过互联互通买卖中华通证券的任何相关服务,亦有权要求民众证券不接纳客户指示;
(iv) 如有违反任何适用规定的情况,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有权展开调查,并可透过联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要求民众证券提供有关客户的相关数据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的明细, 以及在客户及/或客户交易活动明细方面协助互联互通监管当局进行调查;
(v) 如有任何互联互通监管当局认为出现严重违反适用规定的情况,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可要求民众证券(a)向客户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及(b)停止向客户提供透过互联互通买卖中华通证券的任何相关服务;
(vi) 本节并不构成任何商业、法律、税务或会计建议,客户透过互联互通进行任何交易前应先咨询独立专业意见并自行展开研究及评估;及
(vii) 除非客户完全明白有关交易涉及的条款及风险(包括潜在损失风险的程度),否则客户不应透过互联互通进行任何交易。
4. 沪深交易的主要风险
4.1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客户须注意,根据该条例而成立之赔偿基金并不涵盖沪深交易下的任何交易。
4.2 交易前检查及优化交易前检查规定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规定,若投资者户口并无足够的中华通证券,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拒绝该投资者的卖盘指令。 就有关并
4.3 非为 SPSA 指示的中华通证券出售指示而言,联交所将于交易所参与者层面对所有北向交易卖盘指令实施类似的交易前检查,以确保任何个别的交易所参与者并无超售其所持股份(「交易前检查」)。 优化交易前检查适用于 SPSA 指示(「优化交易前检查」)。 因此,客户可能会因交易前检查(就并非为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或优化交易前检查(就 SPSA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的有关要求而未能执行北向出售指示。
4.4 倘出现如下事件,客户未必能执行中华通证券的出售指示﹕
(a) (就并非为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因任何理由有关中华通证券延迟或无法转交至民众证券的指定结算账户﹔或
(b) (就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民众证券认为客户并未(于客户有意执行出售指示的交易日交易开始前或民众证券不时指定的任何截止时间)在有关特别独立账户中持有足够的中华通证券以用于建议的 SPSA 指示 ﹔及/或所需中华通证券数目将不会在结算日从民众证券要求的特别独立账户中作出交付以履行 SPSA 指示﹔或
4.5 (c) 民众证券以任何其他理由认为出现或可能出现不符合任何适用规定情况。
因不符合或可能会不符合交易前检查(就并非为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或优化交易前检查(就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
4.6 而言)及/或有关适用规定所造成的任何风险、亏损或成本须由客户自行承担。 SPSA 指示 – 货银对付
虽然联交所或中央结算系统可能会就 SPSA 指示而提供货银对付机制,惟除非民众证券同意预缴款项,否则可自由转让资金仅可根据中央结算系统的操作及程序在交收日后(即履行有关该 SPSA 指示责任当日)由有关结算银行通过托管商或交收代理向客户的账户存入。 延迟此程序所造成的任何风险、负债、亏损、成本或开支将由客户自行承担。
交收安排
北向交易依循有关中华通市场的 A 股市场交收周期。 至于中华通证券买卖的交收,中国结算将于落盘的交易日(「T
日」)在其参与者(包括作为结算参与者的香港结算)的证券户口记账或扣账,有关安排不涉及任何付款。民众证券采纳的交收安排可能有别于中国结算的交收安排。 除非民众证券同意先行垫资,否则涉及有关交易的资金交收将于 T 日后的交易日(「T+1 日」)执行。
落盘
4.7 民众证券仅接受符合适用规定的北向交易买卖盘指令。 根据适用规定,现阶段只接受按指定价格作出的中华通证券限价盘,即买盘只可按指定价格或较低价格执行,而卖盘只可按指定价格或较高价格执行。 市价盘将不予接纳。
中华通证券的沽售限制
投资者禁止以透过互联互通购入的中华通证券结算其以互联互通以外途径提交的任何卖盘。 因此,透过互联互通购入的中华通证券(相对于透过其他途径购入的同类股份)可能涉及有限市场及/或较低流通量。
此外,客户就中华通证券收取的任何权益证券均涉及限制。 如权益证券是以特别中华通证券形式分派,该等股份仅合资格透过互联互通沽售(意即其他方不可透过互联互通购入该等股份)。 如权益证券并非以特别中华通证券形式分派,则不合资格透过互联互通买卖(即该等股份仅可于中国内地的相关股票市场买卖)。 因此,以权益证券形式收取的股份涉及低
4.8 (甚至零)流通量。
至于涉及碎股的中华通证券一概不得透过互联互通购入。 涉及碎股的中华通证券卖盘仅于该中华通证券卖盘涉及沽售该中华通证券的全部而非部分碎股的情况下才会受理。 整手买盘常与不同碎股卖盘配对以致出现碎股买卖。 因此,透过互联互通购入涉及碎股的中华通证券可能涉及有限市场及/或较低流通量。
4.9 税收
在互联互通下买卖中华通证券目前暂获豁免中国内地的资本增值税和中国内地营业税。 现时不确定这些豁免将于何时结 束,以及中国内地其他税项日后会否适用于买卖互联互通下的中华通证券。 就中华通证券收取的利息均须缴纳中国内地预扣税。 此外,互联互通下的中华通证券交易亦须缴付中国内地印花税。 客户须对中华通证券涉及的所有税项负全责,并
4.10 同意应民众证券要求就民众证券因客户持有、买卖或处理的任何中华通证券而可能产生或被征收的一切税项对民众证券作出弥偿。 民众证券概不就建议或处理关于互联互通的任何税务问题、法律责任和/或义务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民众证券亦不会提供这方面的任何服务或援助。 投资中华通证券前,客户应就交易可能对其产生的税务影响征询本身的税务顾问,因为实际产生的税务影响将因应各投资者的个别情况而有不同。
4.11 香港客户证券规则
作为一般规则,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不会享有《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相关附属法例赋予的全面保障。 尤其是,由于透过互联互通买卖的中华通证券并非于联交所上市或买卖,故除非证监会或任何其他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另行订明,否则客户将不受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48 条所订立并不时修订的《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保障。
额度用尽
4.12 沪深交易将受制于一个跨境投资每日额度。 而每日额度用完时,亦会实时暂停相应买盘交易订单(已获接受的买盘订单不会因每日额度用尽而受到影响,此外仍可继续接受卖盘订单) ,当日不会再次接受买盘订单,但会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买盘交易。
修改指示将失去原先排列次序
与中国内地现行做法一样,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如拟更改买卖盘指令,必须先取消原来的买卖盘指令,然后重新输入买卖盘指令,在此情况下客户将失去先前的原先排列次序。 在每日额度结余限制的规限下,任何其后输入的买卖盘未必可在同一交易日对盘。
中华通证券的价格限制
中华通证券涉及的一般价格限制为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10%(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股票则为±5%)。 价格限制可不时更改。 有关中华通证券的所有买卖盘均不得超出价格限制范围。 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将拒绝接受超出价格限制范围的任何买卖盘。
动态价格检查
为免出现不当使用每日额度的行为,联交所已对买盘设置动态价格检查机制。 输入价格低于现行最佳买盘价(倘无现行最佳买盘价则取最后成交价,或倘无现行最佳买盘价及最后成交价则取前收市价)指定百分比的买盘将不予受理。
于开市集合竞价时段,现行买盘价(倘无现行买盘价则取前收市价)将用作价格检查。 于深交所的收市集合竞价时段,现行买盘价(倘无现行买盘价则取最后交易价)将用作价格检查。 动态价格检查将于各交易日由开市集合竞价时段开始前的
5 分钟落盘时段直至中华通市场收市为止持续适用。 互联互通推出初期,联交所拟将动态价格检查订为 3%。 该价格检查百分比可视乎市况不时予以调整。
4.13 交易日差异
由于沪深交易只有在香港和內地市场均为交易日、而且两地市场的银行在相应的款项交收日均开放时才会开放,所以有可能出现内地市场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资者却不能买卖 A 股的情况。 客户应该注意沪深交易的开放日期,并因应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在沪深交易的非交易期间,承担 A 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4.14 操作时段
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可不时决定互联互通的操作时段,并可全权酌情决定随时更改互联互通操作时段及安排而无须事先发出通知,不论有关更改属暂时性与否。 民众证券概无任何责任就联交所针对互联互通操作时段所作的任何决定向客户发出通知。 客户应了解互联互通北向交易暂停期间中华通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4.15 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对于那些一般将 A 股存放于民众证券以外的客户而言,如果需要沽出所持有的某些 A 股股票,必须在不晚于沽出当天(T日)开市前成功把该 A 股股票转至民众证券账户中。 如果客户错过了此期限,他/她将不能于 T 日沽出该 A 股。
4.16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
当一些原本为沪深交易合资格股票由于不同的原因被调出沪深交易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 这对客户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 客户需要密切关注两地交易所提供的合资格股票名单。
4.17 北向交易额度
相关政府或监管机关或会因应市况及市场准备情况、跨境资金流量、市场稳定性及其他因素和考虑而不时对中华通证券的交易施加额度。 客户应细阅联交所网站不时发布有关该等额度限制的相关详情,包括额度限制、额度用量、额度可用余额及适用限制和安排,以确保得悉最新数据。
透过互联互通购入中华通证券目前受下文所述的一些额度管制措施规限。 联交所可全权酌情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合的所有行动、步骤或措施,以确保或促使有关方面遵守相关额度规定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限制或拒绝北向交易买盘;
(b) 暂停或限制联通或使用所有或部分北向交易服务;及
(c) 更改北向交易操作时段及相关安排。
因此,概不保证任何北向交易买盘可透过互联互通成功下达。 每日额度则限制互联互通下各交易日跨境交易的最高买盘净额(「每日额度」)。 每日额度可未经事先通知而不时更改,客户应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及香港交易所刊发的其他数据,以了解最新数据。
根据互联互通规则,不论有否超出每日额度,投资者均可出售其中华通证券。 如因超出或每日额度以致透过北向交易买入中华通证券的安排暂停,民众证券将不能执行任何买盘,而任何已递交但尚未执行的买盘指示将拒绝受理。 务请注意,已获接受的买盘不会因每日额度用尽而受影响,除非相关交易所参与者取消买卖盘指令,否则有关指示将维持在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买卖盘纪录内。
4.18 回转交易的限制
除非联交所另行厘定,否则中国内地 A 股市场不允许即市(回转)交易。 于 T 日买入中华通证券的客户仅可于 T+1 日或之后卖出有关股份。 因此,客户将承受由 T 日至T+1 日持有该等股份的市场风险。 由于涉及交易前检查规定,如客户指示民众证券沽售客户于 T 日买入的中华通证券,民众证券仅接受于 T+1 日的适用截止时间(以民众证券不时通知客户的时间为准)或之后作出的该等指示。
4.19 客户误失
民众证券概不对因依照客户指示进行任何交易以致客户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或相应产生的损失、损害或开支负 责。 民众证券不可通过反向操作冲抵任何交易。 客户应注意买卖互联互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配额限制,有关限制可能影响补救错误交易的能力。
互联互通规则全面禁止场外交易或过户,惟若干例外情况除外(例如在有限情况下交易所参与者与其客户之间为修正错误交易而进行的过户)。 目前并无有关许可场外过户的详尽规则或指引。 此外,如联交所有合理理由怀疑或相信个别交易所参与者可能滥用或曾经滥用修正安排又或曾以修正安排回避场外交易或过户的禁令,联交所亦可暂停该交易所参与者为修正错误交易进行非交易过户的权利。 民众证券并无责任为修正错误交易进行任何场外过户,但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进行场外过户。 民众证券概不对任何错误交易或因拒绝为修正错误交易进行过户而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
4.20 孖展交易
根据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所订明的若干条件,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对有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厘定为合资格进行孖展交易的中华通证券进行孖展交易(「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 联交所将不时刊发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的列表。 如A股的孖展交易量超过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所定的上限,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会暂停任何特定A股的孖展交易活动,而当该孖展交易量下跌至低于所订明的孖展交易量时,则孖展交易活动会恢复进行。 如中华通市场营运者通知联交所暂停或恢复交易涉及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列表上的证券,港交所会在其网站披露有关数据。 在此情况下,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任何孖展交易须予相应暂停及/或恢复买卖。 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有权就透过互联互通进行的孖展买卖盘要求将其特别标示为孖展买卖盘。 民众证券均不会就有关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列表或孖展交易的任何限制或暂停交易不时的最新情况而有责任通知客户。
4.21 货币风险
香港及海外的投资者若以人民币以外的本地货币投资人民币资产,由于要将本地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便需承受汇率风险。
在汇兑过程中,将会牵涉转换货币的成本。 即使该人民币资产的价格不变,于转换货币的过程中,如果人民币贬值,亦会有所损失。
4.22 中华通证券拥有权
中华通证券并无证书,仅由香港结算为其户口持有人持有。 投资者不会就其北向交易获提供中华通证券的实物存入及提取服务。
根据中国内地法规,中华通证券将记录在由香港结算向中国结算开立的代名人户口中,而客户于中华通证券持有的所有权或权益及权利(无论法律上、衡平法上或其他方面)将受适用规定规限,包括涉及任何权益披露规定或海外持股量限制的法律。 这方面所涉及的法律繁复,客户应咨询独立专业意见。
4.23 境外持股量限制
根据中国内地规定,单一海外投资者仅可于个别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持有有限数目的股份,而所有海外投资者于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合共持有的股份数目亦设有上限。 该等境外持股量限制按总额基准计算(即涵盖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和境外已发行股份,不论有关持股是透过北向交易、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机制或其他投资途径获
得)。 如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合计境外持股量触及既定百分比,香港交易所(或其相关附属公司)将暂停接受透过互联互通对相关中华通证券输入的任何买盘,直至该上市公司的境外持股量百分比减少至既定水平为止。
客户有责任遵守适用规定不时施加的所有境外持股量限额。 当触及既定拥有权百分比时,客户亦可能须向相关监管当局作出申报。 如民众证券得知客户持股量已超出(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当执行客户的进一步买盘指令后客户可能超出)任何境外持股量限额,或如任何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对民众证券有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因应中华通营运者发出的强制出售通知),客户授权民众证券沽售任何中华通证券以确保符合所有适用规定。 然而,民众证券并无责任如此行事,且客户不应依赖民众证券采取上述行动以确保其符合任何适用规定。
4.24 持股披露责任
透过北向交易买卖内地 A 股的客户,需要就持股量达到一定比例向上交所作出持股披露。 该等披露责任是客户的个人义务而客户一人须负责遵守及了解该等责任。
4.25 短线交易利润规则
根据中国内地规定,「短线交易利润规则」要求个别人士在以下情况放弃或申报其因买卖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中华通证券而赚取的任何利润:(a)该人士于该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持股量超出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不时指定的限额;及(b) 有关沽售交易于买入交易后六个月内进行,反之亦然。 客户(及客户自行)负责遵守中国内地有关「短线交易利润规则」的任何规定。
4.26 中国结算违约风险
中国结算已设置经中证监批准及监管的风险管理框架及措施。 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如中国结算(作为本地中央对手方)违约,香港结算可本着真诚通过一切可用的法律途径及透过中国结算违约后的公司清盘程序(如适用)向中国结算追讨尚欠的中华通证券及款项。 香港结算继而会将讨回的中华通证券及/或款项按照相关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指定的比例分配予结算参与者。 视乎民众证券直接或间接从香港结算收回的中华通证券和/或款项,民众证券将向投资者分发该等证券和/或款项。 虽然中国结算违约的可能性极低,客户参与北向交易前亦应先了解有关安排及潜在风险。
4.27 香港结算违约风险
民众证券根据本补充文件提供服务的能力视乎香港结算有否妥善履行其责任。 香港结算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香港结算未能或延迟履行其责任可能导致未能交收或损失中华通证券及/或有关款项,客户可能因此蒙受损失。 民众证券概不对任何该等损失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
4.28 企业行动的公司公告
涉及中华通证券的任何企业行动由相关发行人透过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网站及多份官方指定报章发布。 香港结算亦会在中央结算系统中记录涉及中华通证券的所有企业行动,并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于公布当日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通知其结算参与者有关详情。 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可参阅有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网站以及有关报章以参阅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或透过香港交易所网站的「中国证券市场网页」(或不时适用的其他替代或后续网页)查阅上一个交易日发布的所有涉及中华通证券的企业行动。 客户应注意,上交所上市发行人或深交所上市发行人仅以中文发布公司文件,并不提供正式的英文译本。
此外,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香港结算致力为结算参与者收取并及时分派涉及中华通证券的现金股息。 当收到股息后,香港结算将在可行情况下安排即日向相关结算参与者分派股息。
一如中国内地现行市场做法,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不得委任代表或亲身出席股东会议,有别于香港现时针对联交所上市股份采取的做法。
民众证券并无核实亦不保证任何企业行动公司公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及时性。 民众证券概不就当中的任何错误、偏差、延误或遗漏或因依赖该等公告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论基于侵权行为或合约或其他方面)。 民众证券明确拒绝对任何公司公告的准确性或有关数据就任何用途而言的适用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4.29 认股权发行
如客户从中华通证券发行人收取股份或其他种类证券作为其应得权益,客户应注意在某些情况下客户未必能透过互联互通买卖有关证券(例如,当有关证券在中华通市场上市但并非以人民币买卖,或如有关证券并非于中华通市场上市)。
4.30 投资中华通证券涉及的一般市场风险
投资中华通证券涉及特别考虑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较大价格波幅、监管及法律框架未臻完善、中国内地股票市场的经
4.31 济、社会及政治不稳。 客户亦应注意,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例和规例可能只以中文颁布,并无任何正式的英文译本。
有关买卖中国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买卖中国创业板股份具有与深交所创业板市场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下列各项引起的风险﹕(a)股价波动及估值过高﹔(b)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盈利能力及股本要求较为宽松(相对于中国内地的主板而言)﹔(c) 由于在中国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焦点集中于科技方面,因此这些公司更容易受各自业务领域的科技故障影响﹔及(d) 传统的估值方法可能未必全部适用于在中国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原因是有关行业具有较高风险。
4.32 仅机构专业投资者准许透过使用互联互通向民众证券落盘买卖获接纳为中华通证券的中国创业板股份(除只接受沽盘的特别中华通证券外)。
警告👉明及终止服务
4.33 联交所及/或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能要求民众证券向客户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明,并于联交所及/或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能订明的期间内终止向客户提供北向交易服务。
互联互通的创新性
互联互通是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与联交所共同推出的一项创新计划,目的是促进投资者透过香港交易所跨境买卖中华通证 券。 在北向交易下买卖中华通证券受制于所有适用规定。 适用规定的任何更改可能对买卖中华通证券造成负面影响,不利客户投资中华通证券。 在最坏情况下,客户可能就其投资于互联互通下的中华通证券而蒙受重大损失。
民众证券基于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操作的互联互通市场系统提供交易服务。 民众证券不会对互联互通市场系统的任何延误或失误负责,投资者须承担透过互联互通市场系统买卖中华通证券所涉及的一切风险。 民众证券概不对客户因互联互通或北
4.34 向交易中用作接收互联互通指示并将指示传送至互联互通市场系统作自动配对成交的中国股市连接系统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亏损或损害赔偿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
有关熔断机制的风险
执行中华通证券的买卖均须遵守互联互通规则,包括熔断机制条文。 于任何中华通市场交易日实施熔断机制将导致通过中华通市场系统在熔断机制条文指定的有关期间执行的交易暂停。 此外,在中华通市场交易日的连续竞价时段撤销熔断机制可导致交易于集合竞价时段中执行。
除非联交所另有厘定外,否则熔断机制条文准许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买卖盘在熔断机制生效的有关期间中取消,民众证券可在这期间如常通过互联互通输入取消买卖盘要求。
4.35 尽管如此,除非直至有关中华通市场系统发出取消确认,否则互联互通买卖盘均不会被视作已取消论,而倘民众证券要求取消的互联互通指示因任何理由而并无取消,联交所及其附属公司均不会就此负有责任。
提供客户识别信息
由投资者标识符模式生效日期起,进行北向交易的客户须向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提供客户识别数据并确保数据是最新的,这有助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收集北向交易投资者识别信息和实时追踪其交易买卖盘。 客户有责任确保客户识别信息准确和符合最新情况。
客户不能下达交易指示直至收到民众证券通知完成开户及/或成功更新客户识别信息后的两(2)个工作日后。 即使客户已提交最新的客户识别信息,但如客户在进行交易前并未提交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予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及/或经其批准,客户的交易买卖盘仍可能被拒绝受理。 民众证券并不会因未成功或延迟向联交 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提交客户识别信息和券商客户编码承担任何责任。 如客户属个人客户但未就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交其客户识别信息及/或券商客户编码提供所需的同意及授权(包括书面及订明),或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或券商客户编码-客户识别信息配对数据无效或有所不足, 就此券商客户编码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代表客户执行北向卖出盘指令,但不得执行北向交易买入盘指令。 如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发现客户的异常交易活动,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酌情决定暂停客户交易或对客户采取互联互通规则、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行动。 民众证券并不会就联交所、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或其他互联互通监管当局对客户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4.36 客户同意接受沪深交易的风险并明白上述并未披露所有有关沪深交易的风险。 假如客户对沪深交易的性质及所涉及的风险有任何疑问,客户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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