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出行个人责任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1 总则
1.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出行类意外健康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1.2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出行期间因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第三方(见释义)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责任限额为限,负责补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出的赔偿金额。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由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者由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损失;
(3)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恶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4)被保险人的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
(5)被保险人使用(暂时居住除外)或拥有土地房屋;
(6)被保险人的使用或拥有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7)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使用枪支;
(8)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见释义)、雇主或雇员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9)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警戒性责任或罚款、惩罚;
(10)被保险人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赔偿的义务。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2)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4)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5)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6)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4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按照出行类型,相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4.1 通用申请材料
(1) 索赔申请书;
(2) 保险单;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 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如有);
(5) 赔偿协议(如有);
(6) 赔偿给付凭证;
(7)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 不同出行类型的申请材料
4.2.1 商务旅行
由雇主出具的商务旅行证明。
4.2.2 其他旅行
(1) 境内旅行:被保险人境内旅行的证明,如旅游费用收据、机票或车船票。
(2) 境外旅行: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4.2.3 境外留学生
被保险人的留学证明,包括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开具的注册证明。
5 赔偿责任确定基础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6 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计算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7 释义
7.1 第三方
是指与被保险人没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
7.2 直系亲属
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x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