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附加安心境外游境外门诊医疗保险条款
[2007]字第 1-36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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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
给付利益。
2-4
第一条 | 保险合同的构成 | 2 |
第二条 | 投保范围 | 2 |
第三条 | 保险期间 | 2 |
第四条 | 保险金额 | 2 |
第五条 | 保险责任 | 2-3 |
第六条 | 责任免除 | 3-4 |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4-5
第七条 | 保险费的交付 | 4 | |
第八条 | 受益人的指定 | 4 | |
第九条 | 合同的撤销 | 4 | |
第十条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4 | |
第十一条 | 保险事故的通知 | 4-5 | |
第十二条 | 保险金的申请 | 5 | |
第十三条 | 争议的处理 | 5 | |
第三章 | 名词释义: | 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 6 |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附加安心境外游境外门诊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时,由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同主保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起止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起止期间同主保险合同。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2)旅行过程中如遭受意外伤害(3)或患急性病(4)时,我们指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并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支付境外医疗费用时,在该被保险人享有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紧急门诊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最高上限人民币 8,000 元,每次事故免赔额(5)
人民币 800 元)
我们所指的门诊医疗系指被保险人因任何急性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内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 36 小时的门诊就诊。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合法医疗机构发生紧急门诊及其复诊,我们指定的救援机构将承担其医疗费用及援助费用,包括:医生诊费、专家诊费,会诊费,化验费,药品费用,X 线费,CT 费,留院观察费及其它合理的医疗费用及援助费用。但我们不承担以下费用:理疗费用,按摩费,针灸费,违反当地国家法令的药品,美容费,妊娠及其相关的费用(不包括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流产)。
二、意外牙科门诊(每次事故最高上限人民币 8,000 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 800
元)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合法医疗机构发生的因意外伤害引起的牙科门诊,我们指
定的救援机构将承担其医疗费用及援助费用,但不承担:牙冠、牙托、假牙、牙齿正畸、牙齿美容、洗牙等费用。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患急性病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滥用兴奋剂; 七、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八、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九、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十、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十一、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心理障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门诊、预防性治疗或疫苗注射;
十二、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三、既往症:痔疮、扁桃体切除术、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炎、各种结石、器官移植、子宫内膜异位症、颈椎病、美容、牙齿整形、补牙(但外伤造成的紧急修补除外)、红斑狼疮、牛皮癣等慢性皮肤病。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竞技性赛马比赛、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摩托车运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它任何竞赛等;
十五、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任何种类的拉力赛和竞赛,专业的或有组织的体育运动、登山运动、深海潜水、洞穴探险、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
十六、参与专业性、竞赛性体育项目,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十七、以海外求医为目的的旅行;
十八、温泉治疗、理疗、日光治疗法或美容治疗;
十九、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二十、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二十一、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二十二、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十三、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叛乱、恐怖活动、政变、暴动、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辐射或其他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由;
二十四、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国家和地区发生本附加合同第五条所列援助费用的: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xx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和大洋洲地区;
非洲:阿尔及利亚、xxx、索马里、西撒哈拉和圣海伦娜;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澳)、基里巴斯、xxx群岛、密克xx西亚、瑙鲁、纽埃岛、帕劳群岛、xxxx群岛(英)、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图瓦卢、美属群岛、瓦努阿图、xx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同主保险合同。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
若您无异议,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九条 合同的撤销
同主保险合同。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附加合同将自动终止: 1.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3.本附加合同所属主合同效力终止。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救援时,应立即拨打 24 小时国际援助电话,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被保险人在电话中应口头提供以下资料:
1、被保险人姓名,护照号,保险合同号。
2、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之地点及可以联络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的电话号码。
3、简要描述紧急情况及所需的服务。例如:初诊医疗机构名称、联络电话、主治医生姓名及初诊病况。
4、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由或将由其他救援机构或国家救援计划承担的费用,或者被保险人同时持有的其他保险单所承担的费用。
除紧急情况外,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须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最迟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应得到事发通知,否则,一切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本保险为紧急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合同第五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未经援助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旅伴不得作出任何承诺付款。我们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同主保险合同。
第三章 名词释义
您(1) :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中国境外(2)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也按中国境外处理。自于中国海关离境手续办理完结时起至于中国海关入境手续办理完结时止。
意外伤害(3) :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意外事件造成被保
险人身体受到具有表面伤痕或创口的伤害。
急性病(4)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任何既往疾病,慢性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遗传性疾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以及性传播疾病)。
每次事故免赔额(5) :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每次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承担损失的最低
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