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备案号:2024HTBA00258
合同备案号:2024HTBA00258
单位 | |||||
水洗中块碳 | 直径≥ 10CM | 甘肃联能清洁型煤有限公司 | 515 吨 | 1394.00 | 717910.00 |
三、合同金额
根据评标结果,合同的总价为 71.7910 万元人民币,(大写:柒拾壹
万柒仟玖佰壹拾元整),分项价格在“分项报价表”中有明确载明。
四、付款条件
(2)由中标供应商免费将煤炭配送到各乡镇供养特困对象家中并摆放整齐,凭经供养特困对象、乡镇民政站经办人、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到户花名册及供货商出具的税务发票,采购方再一次性拨付 70%的货款。
五、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5.1 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 40 天内将煤炭配送到户。
5.2 交货地点:各乡镇供养特困对象家中。
2
合同条款
1.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人(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参考文件。
(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中标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
(3)“货物”系指中标人按合同要求,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货物其他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成交人需承担的运输、保险、使用技术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义务。
(5)“采购人”系指庄浪县民政局。
(6)“中标人”系指庄浪县徽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7)“项目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接收的地点。
(8)“验收”系指采购人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所供货物应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9)“天”指日历天数。
2.原产地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3.技术规格和标准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其原产地有关部门最新
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4.专利权
中标人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5.包装要求
中标人必须采购统一的包装袋,每袋装 50 公斤,袋子上必须标注“庄浪民政”字样。
6.运送要求
中标人必须承担运输及配送过程的所有安全责任,确保货物安全送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均与采购人无关,由成交人承担一切责任。
7.质量保证
7.1 中标人应保证所供货物是符合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产品,所有货物必须与采购规格相符或优于招标规格。如在运送过程中有所损坏或送达后发现质量有问题,中标人应免费进行及时更换,如不能及时更换,采购人将按失信企业报有关部门纳入惩戒机制。如因质量问题需要退换而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7.2 根据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质量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3 如果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对
中标人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8.检验
中标人要严格按照招标规格进行供货,并有固定的储存煤炭场地,煤炭经庄浪县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合格后,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同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由中标人及时配送到户。如所供煤炭检验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绝收货物,并要求中标人重新供货。
9.对煤炭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解决方式
9.1采购人在验收中,如果发现煤炭的品种、质量有异议时,应立即告知中标人,同时妥为保管有异议煤炭样本,中标人在 24 小时内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答复。否则,将视为认可采购人提出的处理意见。
9.2 若所供煤炭的产地、品种、质量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的,应由中标人负责调换,(检测费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拒不调换,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视为该中标人自动放弃供应资格。终止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
9.3 中标人应以采购人要求时限供货,若不能按照采购人要求供货,时限超过 5 天的,视为自动终止合同。
10.延期交货
10.1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中采购人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0.2 除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外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按 12 条加收误期赔偿。
11.延期付款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付款条件,按时付款。
12.误期赔偿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成交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1%计收。但违约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10%。一周按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采购人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13.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 并于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快递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 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税费
中标人应承担根据现行税法课征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15.争端的解决
15.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60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5.2 合同争端的诉讼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15.3 有关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15.4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否则承担总合同价款 5%的违约金。
16.2 中标人在供货中以次充好、掺假,所送燃煤的产地、品种、质量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所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7.转让与分包
除采购人事先同意外,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分包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18.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19.合同生效及其他
19.1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 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修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9.3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
19.4 本合同一式陆份,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各贰份,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壹份,代理机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附件 1-开标一览表;附件 2-分项报价表;
附件 4-售后服务承诺及相关内容;附件 5-中标通知书。
附件 1-开标一览表;
附件 2-分项报价表;
附件 3-售后服务承诺及相关内容;
附件 4-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