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立合約書人
買 賣 合 約 書(稿)
編號: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以下簡稱甲方)
與
(以下簡稱乙方)
依下列內容訂定買賣合約,以茲共同信守:
壹、標的物及單價:詳附件一標的物複選議價記錄表。貳、合約價金調整:
一、本合約所定之單價,除政府行為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漲價,如遇匯率、稅法變動、物價波動等因素,致使成本、運費或其他費用增加時,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不得請求變更合約內容。
二、合約期間如遇健保給付價調降時,乙方須以等價差或等比率條件調降合約單價,且該新單價追溯自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新健保給付價生效日起算。
三、合約期間,相關健保給付變動時,乙方應於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日起五個日曆天內主動通知甲方,否則甲方因此所致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參、合約期限:自合約簽訂日起為期二年,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書面同意,得自動續約一年。
肆、交貨:
一、地點: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及其分院指定地點。
二、期限:乙方接獲甲方訂單後,一般件五個日曆天、急件三個日曆天交貨。三、緊急借貨通知以甲方採購課發出為準,否則甲方不予支付相關款項。
伍、付款方式:
一、乙方依甲方訂單完成交貨,並經驗收合格入帳後次二個月月底付款,甲方發票相關資料如下:
(一) 抬頭: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
統編:94607424
地址:花蓮市民權路四十四號
(二) 抬頭: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壽豐分院統編:34802747
地址:xxxxxxxxxxxxxxx
二、甲方以匯款方式支付,若遇假日或銀行無營業則順延,匯款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銀行帳戶如下:
(一)戶名: (二)銀行: (三)銀行帳號:
陸、缺貨:
一、乙方發生缺貨時,須主動通知甲方並及時提供與配合免費試用者,如於該期間接獲甲方訂單,則不以逾期計罰。
二、乙方無法依約按時交貨,應於接獲訂單時立即通知甲方,並於下列方式擇一處理,如因此產生價差,由乙方負擔;逾期交付者,依本約第柒條計罰:
(一)向其他廠商購買交貨予甲方。
(二)乙方以相同功能之替代品供甲方免費試用,試用期間仍須納入逾期計算。
第 一 頁,共 四 頁
(三)甲方另覓其他廠商供應。
柒、逾期:乙方逾期交貨,甲方依逾期日數,每日以該批貨款總額百分之三計罰;連續逾期者,甲方除行使前項權利外,並得提前終止合約,另行招商辦理,其一切費用及損害概由乙方負責,並逕自乙方未領之款項中扣除。
捌、驗收:
一、乙方不得以偽、劣、禁品交貨,如經發現有前述狀況,甲方得立即終止合約並止付乙方所有款項。
二、乙方供應之標的物均須符合衛福部許可證之有效期限,且其製造日期為六個月內;如遇特殊狀況,乙方應於交貨前通知甲方。
三、乙方所交標的物之規格、數量如有不符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更換或補足,乙方不得異議。
四、合約期間,標的物有瑕疵,乙方須於甲方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回覆處理結果並將瑕疵品取回,否則甲方有權自行將瑕疵品丟棄;若同一品項瑕疵品累積達二件以上,甲方得要求乙方退換該批貨品;整批退換達二次以上者,甲方得提前終止合約並另覓其他廠商供應,其一切費用及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五、非可歸責於甲方之瑕疵品,同年度內第一件以標的物單價二倍計罰,第二件以上累計計罰,並逕自乙方未領之款項中扣除。
玖、退換貨:
一、乙方所交標的物滯銷時,於效期屆滿前須無條件照原價購回,或經甲方同意照原價更換等值的其他產品。
二、若屆效期前一個月,甲方尚有庫存,經甲方通知後,乙方須無條件立即以新品更換,經甲方通知乙方,然因乙方未取回致標的物過期時,該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
三、經政府機關公佈禁止使用之標的物,若甲方尚有庫存,乙方須無條件照原價購回並自行處理。
拾、寄售:
一、寄售之品項及數量詳附件一。
二、乙方同意依雙方協議之寄售品項及數量免費借予甲方,並於甲方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
,將標的物送交甲方驗收入庫,雙方並簽具寄售品明細清單,以供未來盤點、結清時之依據。
三、乙方借出之寄售品,為供作甲方庫存週轉使用,除合約到期或雙方另有協議外,乙方不得要求變更或取回。
四、當寄售品項或數量因現況須異動時,應經雙方達成協議後依前項辦理。
五、合約期間每年乙方須會同甲方清點寄售品項及數量,如有短少,且經查屬實,短少之數量,甲方應依合約單價賠償乙方。
六、合約終止或到期時,甲方應依寄售品明細清單之品項、數量,將標的物歸還乙方,如因數量不足時,其差額視為已耗用並依合約單價計付予乙方。
拾壹、保密條款:
一、 有
關雙方之專業技術、病人穩私、業務機密(含全部文件合約內容及發票金額等),雙方保證不得洩漏或交付第三者。
二、 x
xxxx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個資法規,不得私自蒐集、處理及利用因本約所 獲悉、持有之任何個人資料,如有違反上述情況或洩漏、交付、公開、告知他人情事者,須負所有相關法律及賠償完全責任。
拾貳、個人資料保護要求
一、乙方應提供「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說明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期間。另說明乙方如何依據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11 款要求,善盡個資保護管理之責。
二、乙方人員承辦或接觸甲方個資委外業務時,應簽訂「外部人員保密切結書」【詳附件五】並遵守甲方「個資保護管理政策」相關規定。
三、乙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要求,訂定個資保護管理相關的政策與程序及提供足夠培訓,以確保乙方人員執行安控措施,並履行契約中有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的責任。
四、乙方應防止個人資料洩漏並禁止盜用。
五、乙方禁止為契約範圍外之影印、複製、加工及利用。
六、乙方若要將個人資料相關作業再委託其他公司,必須徵得甲方同意授權後,始得為之;複委託之機關亦應遵守本契約所要求之個資保護管理相關規範。
七、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或解除並啟動退場機制時,返還或銷毀/刪除因受委託而蒐集處
理利用之個人資料。
八、乙方若發現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事件,必須即時通知甲方,說明事件的原委與應變措施,若有任何損失發生,則須負賠償責任。
九、乙方應定期向甲方進行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狀況報告,並交付「個人資料委外管理監督檢核表」【詳附件六】,甲方得視需要,進行實地稽核。
十、合約期間傳遞之資料載體(包括但不限於隨身碟/可攜式硬碟/光碟片等儲存媒體)
於使用完畢,必須確保資料已於載體中以無法復原方式刪除或銷毀。
十一、應用系統內個資遭外洩或侵害情事,乙方必須於第一時間通報甲方,並說明目前已採取之因應措施與受影響程度。
十二、甲方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共同至乙方處所,就個資保護之實體安全、存取控制、通訊與作業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之要求,對乙方進行稽核作業,乙方不得拒絕。
拾參、乙方供應之標的物,若品名、廠牌(製造廠名稱)、型號、規格或製造國變更等,乙方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並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試用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變更事宜。
拾肆、本合約銷售代理權轉移時,乙方須正式發函通知甲方,乙方同時亦應將本合約轉移給新代理商並提出新代理商對甲方履行本合約之承諾書。
拾伍、甲方之醫療糾紛事件涉及標的物時,乙方須配合甲方向事件當事人解說並提供足以證明標的物品質之各項數據資料;若標的物使用於人體發生不良反應或因瑕疵造成醫療糾 紛,概由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拾陸、乙方同意合約期間,以相同之供應條件提供予甲方及其分院。
拾柒、本合約未盡事宜或對合約條款之解釋產生疑義時,雙方應本著誠意進行協議而做決定。拾捌、如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同意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院。
xx、本合約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合約書正本貳份,副本貳份,正本由雙方各執壹份,副本貳份由甲方收執,合約印花稅由乙方負擔。
附件:
一、複選議價記錄表,共 頁。二、型錄,共 頁。
x、衛福部許可證,共 頁。
四、報價須知,共 頁。
五、外部人員保密切結書,共 頁。
六、個人資料委外管理監督檢核表,共 頁。七、公司基本資料,共 頁
簽約人:
甲 方: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院 長:x x x
地 址:花蓮市民權路 44 號
乙 方:
負 責 人: 營業事業統一編號:地 址:
聯 絡 電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