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LW0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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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2020] 终身寿险 024 号
招商信诺和瑞一号终身寿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退保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8.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于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我们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中字体加黑加粗加下划线显示的部分。 3.
本合同中还有部分对您的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内容,详见本合同共同条款之“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
理”、“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职业的变更与通知”、“保险事故通知”、“其他核定结果”。
19. 20. 22. 23. 26.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0.
请留意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6. 12.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特别条款
第一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1. 投保范围
2. 保险责任
3. 责任免除
第二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4. 基本保险金额
5. 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6. 保险期间
第三章 现金价值权益
7. 减额交清
8. 保险单贷款
第四章 保险金申领资料
9. 保险金申领资料第五章 其他规定
10. 宣告死亡处理第二部分 共同条款
第六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保险费的支付
14. 宽限期及效力中止
15. 合同效力恢复
16. 联系方式变更
17. 合同内容变更
18.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七章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9.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20.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2. 职业的变更与通知
第八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23. 保险事故通知
24. 受益人
25. 保险金核定
26. 其他核定结果
27. 调查权
第九章 其他规定
28. 未还款项及其处理
29.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
招商信诺和瑞一号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方”或“本公司”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特别条款
第一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1. | 投保范围 | 符合我们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2. | 保险责任 |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1的,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2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3(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 | ||
们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4; | ||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 ||
二、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主合同交费期 | ||
间5届满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 | ||
险金: | ||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 ||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表 | ||
中列明的相应给付比例。 | ||
三、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主合同交费期间 | ||
届满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 ||
金: |
1 全残:指下列 8 种情况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8)中枢神经系统或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 周岁:指以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3 保单周年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5 交费期间: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的期间。若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计算交费期间。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的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相应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表 |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间 | 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 4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 160% |
被保险人 4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至 61 周岁后的首 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 140% |
被保险人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及以后 | 120% |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主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们将不承担给付全 残保险金的责任,主合同继续有效。
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时起效力终止。我们不累计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
3.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6;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
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 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终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其他驾驶行为。
9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未取得有效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有效行驶证的其他情形。
止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4. 基本保险金额 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5. 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主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10的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主合同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的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5%,即主合同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上一保单年度的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1+3.5%)。
6. 保险期间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主合同生效时起算,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章 现金价值权益
7. | 减额交清 | 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您可以在保单周年日前申请减额交清。经我们审核通过后, 将以减额交清申请日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主合同生效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 |
减额交清后,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按照原给付条件、原交费期间,根据减额 交清后的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重新计算。 | ||
其中,减额交清后的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调整为以下两项的乘积: | ||
一、在不进行减额交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按年交方式计算的累计 应交保险费; | ||
二、减额交清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除以减额交清前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得的 比例。 |
8. | 保险单贷款 |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主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每次 |
贷款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0 元,且不超过主合同当时现金 | ||
价值的 80%扣除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后的余额,最终以我们审核通过的贷款金额为准。 | ||
贷款本息应在贷款期满之日前(含当日)偿还。如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1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 ||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主合同效力中止。我们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 | ||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9. 保险金申领资
一、身故保险金
第四章 保险金申领资料
料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10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保单周年日起一年;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 利息:欠交保险费利息和贷款利息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时,按欠交保险费和贷款的经过天数和我们
公布的贷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全残保险金
申领全残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 完整的门(急)诊、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4.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主合同“全残”释义所列举情形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程度 的资料或身体全残程度鉴定书(需自费提供);
5. 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10.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 |
们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 | ||
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xx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 | ||
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 | ||
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 ||
如果我们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 处理。 |
第二部分 共同条款
第六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招商xx和瑞一号终身寿险》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未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合同中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3.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应在每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2或该日期之前支付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费。
14. 宽限期及效力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后,我们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仍未收到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 60 天内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的未还款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欠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您我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及时补交复效时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单贷款及其利息等应还未还的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我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1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您最终提供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7.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和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18.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9.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您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本合同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在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本合同解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七章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您在投保时应当如实提供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如果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本合同生效日之后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该月如无对应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已给付保险金,则我们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 给付的全部保险金。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 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
=应给付的保险金×(实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20.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21.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述我方合同解除权自我方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天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 职业的变更与通知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如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按照接到通知的日期计算并退还现金价值。被保险人未按本条约定通知我们,若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增加但我们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可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未按本条约定通知我们,若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可按其原交保险 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降低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可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未按本条约定通知我们,若发生保险事故并符合保险责任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23.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天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4.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如本合同含有身故责任的,您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或批单上注明的变更生效起始时间起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 保险金核定 我们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将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我们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作出核定并与受益人达成给付协议后的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26. 其他核定结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们提出索赔申 请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 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们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行为之一,致使我们给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们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回或者赔偿。
27. 调查权 您同意凡曾为被保险人治疗或知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们授权的机构和个人。
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请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做相关必要的检验或请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28. 未还款项及其处理
第九章 其他规定
本合同的未还款项指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贷款及其利息、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应还未还的款项。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或给付其他保单利益时,可以先扣除本合同的未还款项。
29.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