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製造、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檢驗、測試等業務為主,並以綠能發電、生質能 源、固態照明(LED 及 OLED)、冷凍空調、電動車輛、儲能系統、氫能與燃料電池、智慧電網、能源資通訊、儲氣系統、封存與再利用或其他具潛力之綠能低碳創新技術等綠能製造產業為限。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投資興建暨經營安平港四鯤鯓物流倉儲區綠能產業製造、物流倉儲及附屬設施租賃契約」
公開招商xxxx(草案)
一、投資興建範圍: 安平港四鯤鯓物流倉儲區場地, 總面積
70,007.78 平方公尺,如附件一所示。
二、投資興建標的:綠能產業製造、物流倉儲及附屬設施。
三、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安平港南區龍崗段第 0251、 0252、0253、0254、0255、0256、0257、0258、0260、0261、
0263、0264、0265、0266、0267、0268、0269、0270、0271、
0272、0273、0274、0275、0276、0278、0279、0280、0281、、
0301、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
0310、0311、0312、0313、0314、0315、0316、0317、0318、
0319、0320、0322、0323、0324、0325、0326、0327 及 0329、
0329-1 地號區域之建築開發應依臺南市政府 103 年 7 月 16 發布實施「變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案」及 106 年 11 月 30 日府都綜字第 1061233336B號公告之規定,乙方承租建蔽率為 70%、容積率為 155%。
四、本案投資興建範圍位於安平港管制區範圍內,投資人應遵守
「安平港整體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安平港整體規劃變更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內容,請詳參以下網址:
(一)安平港整體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xxxx?xxxxxx0000000X &srctype=0
(二)安平港整體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第三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xxxx?xxxxxx0000000X &srctype=0
五、投資經營範圍:
以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製造、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檢驗、測試等業務為主,並以綠能發電、生質能源、固態照明(LED 及 OLED)、冷凍空調、電動車輛、儲能系統、氫能與燃料電池、智慧電網、能源資通訊、儲氣系統、封存與再利用或其他具潛力之綠能低碳創新技術等綠能製造產業為限。
六、施工及營運期限:
(一)施工期限:參閱投資興建契約(草案)。
(二)營運期限:參閱投資興建契約(草案)及其附件三投資興建設施項目每公頃投資金額與約定使用期限之對應表。
七、租金及費用:
(一)乙方應給付甲方下列租金及管理費:
1. 年土地租金:採 A、B、C 三區分期分區開發。
(1)A 區自起租日起至營運日前 1 日,乙方應依所使用之 A 區土地面積,按 107 年 1 月 1 日核定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2,100 元及年費率 3.5%給付,該期間以 4 年為限(提前營運或超過期間即以 5%計收),
年土地租金為新臺幣 160 萬 1,839 元整。
(2)B 區應自起租日起 1 年內完成點交,起租日起至 B 區點交日前 1 日,乙方應依所使用之 B 區土地面積,按
107 年 1 月 1 日核定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2,100 元及年費率 2%給付(該期間逾 1 年即以 3.5%計收),年土地租金為新臺幣 107 萬 3,469 元整;自點交日至營運日前 1 日,乙方應依所使用之 B 區土地面積,按 107 年 1 月 1 日核定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2,100 元及年費率 3.5%給付,該期間以 2 年為限(超過即以 5%計收),年土地租金為新臺幣 187 萬 8,571 元整。
(3)C 區應自起租日起 2 年內完成點交,起租日起至 C 區點交日前 1 日,乙方應依所使用之 C 區土地面積,按
107 年 1 月 1 日核定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2,100 元及年費率 2%給付(該期間逾 2 年即以 3.5%計收),年土地租金為新臺幣 95 萬 1,521 元整;自點交日至營運日前 1 日,乙方應依所使用之 C 區土地面積,按 107 年 1 月 1 日核定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2,100 元及年費率 3.5%給付,該期間以 2 年為限(超過即以 5%計收),年土地租金為新臺幣元 166 萬 5,162元整。
(4)自營運日起按年費率 5%給付,A 區年土地租金為新臺幣 228 萬 8,342 元整;B 區年土地租金為新臺幣 268
萬 3,673 元整;C 區年土地租金為新臺幣 237 萬 8,802
元整。
2.管理費:自營運日起計收,採下列方式計收:
(1)固定管理費:A 區每年新臺幣 190 萬元;B 區每年新臺幣 225 萬元;C 區每年新臺幣 200 萬元。
a.第 1 年按 6 折計收。
b.第 2 年按 7 折計收。
c.第 3 年按 9 折計收。
d.第 4 年(含)以後全額計收。
(2)變動管理費:以年營業額的千分之 計收(由投資人填寫於標單內作為競標標的,不得低於千分之 1,並以小數點第四位為最小單位)。
(二)租金與管理費之調整:
1.土地租金:契約期間內,公告地價、費率或計費方式有調整時,自調整日起隨之調整。
2.管理費:不予調整。
八、申請人資格條件:符合本案申請公開甄選作業之投資人,其資格如下:
(一)產業類別:國際貿易業、倉儲業、海運承攬運送業、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貨櫃集散經營業、商港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報關業、理貨包裝業、能源技術服務業、精密儀器製造業、廢棄物回收產生再生能源燃料產業、照明設備製造業、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電器零售業、冷凍空
調設備製造業、冷凍空調工程業、工程技術顧問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汽車批發業、氫燃料發電機製造業、機密工具製造業、機密工業製造業、高壓儲氣桶製造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電動載具製造業或經甲方同意之業別。
(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
九、申請方式及文件:申請之投資人應檢附下開(一)至(十)之申請文件各乙份裝入投標文件封(即甲標封),及填妥「標單」裝入標單封,予以密封後,再裝入乙標封,以掛號郵遞方式寄臺南新義路郵局第 4 號信箱或投入位於臺南市南區新港路 25 號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營運處業務科標單箱」中,文件得以影本替代(須加蓋與正本相符之印章)。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股東或董監事名冊。
(五)營業計畫書:
1.營業目標及經營範圍說明。
2.資金來源說明。
3.投資效益分析(含投資金額、業務量概估)。
4.設備清冊。
5.投資興建設施管理方式及人員配置情形。
(六)最近 1 期營業稅繳納證明影本;業者如不及提出最近 1
期營業稅繳納證明者,得以前 1 期營業稅繳納證明影本
x之。新設立且未屆第 1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七)押標金:新臺幣 340 萬元整,(即期並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為受款人之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
(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九)切結書。
(十)申請人(公司)印模單。
(xx)聲明書(附件二)。
註:1.本招標案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案,不接受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投標申請。
2.外國公司所提之證件,於國外作成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之驗證;於國內作成者,須經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支外國駐華機構之驗證。得標者於核定開工前須於中華民國境內成立分公司。
3.投標文件一律請採繁體中文書寫。
4.外國公司之營業繳稅證明文件,若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並應附經公證或經我國駐在地駐外館處(或其他我國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
5.為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暨確保申請人權益,請申請人於投遞招商文件時併同提交附件二聲明書。
十、審查及甄選方式:
(一)未達 1 家投資人申請時,即當場宣布流標。
(二)有 1 家以上(含)投資人申請時,即辦理資格審查作業。經審核投資人資格條件及申請文件不合格者,喪失甄選資格;審核合格者,進行單項評比項目之甄選。
十一、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資格不合格:
(一)未在招商公告截止收件時間送達指定信箱或標單箱者。
(二)檢附文件不符本須知規定及條件者。
(三)資格不符本須知規定者。
十二、投資人所投「標單封」或「標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單或標價無效:
(一)標單封未密封。
(二)標單未蓋與印模單相符之印章者。
(三)未使用規定標單或塗改部分未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印章者。
(四)標單以鉛筆或可擦拭筆填寫或未以中文大寫及未依規定填寫完整者。
十三、評比結果認定:
(一)標價達底價以上,如僅有 1 家即由其取得議約權利,倘
1 家以上,由標價最高者取得議約權利。
(二)評比結果標價最高者有 2 家以上之標價超過底價且相同時,由投資人或其代表人當場重新填報後逕予評比且最多以 3 次為限,評比結果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投資人未到場或未派代表人者視同放棄比加價權利。
(三)比加價格時,投資人應持與印模單相符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或檢具加蓋前述印章之委託書,否則視同放棄比加價權利。
(四)甄選當場如發生爭議或有疑問時,經本分公司認為合理
,得列入保留,保留期限自評比結果日起 30 日內仍無法決定時,本分公司得宣布本次甄選作業作廢,無息退還押標金。
十四、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分公司於審核投資人資格條件及申請文件前發現者,喪失甄選資格;於審核後發現者,該投資人喪失取得議約權利:
(一)申請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投資人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投資人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申請標封或通知本分公司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投資人所為者。
(四)投資人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投資人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
(六)其他顯係同一投資人所為之情形者。
有前項喪失甄選資格或喪失取得議約權利之情形,致甄選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本分公司得宣布本次甄選作業作廢。
十五、評比結果未取得議約權利者,其押標金當日無息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二)投資人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取得議約權利者不接受評比結果或拒不簽約。
(六)取得議約權利者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投資人有前點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
(九)其他經本分公司或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甄選公正之違反
法令行為。
十六、取得議約權利之投資人簽約時,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以供核對,如與申請時所附影本不相同,取消議約權利不予簽約,押標金不予退還。
十七、取得議約權利之投資人應於評比結果日起 30 日內,依本案投資興建契約(草案)簽約並議定起租日期;逾期未簽約者,視同放棄,押標金不予退還。
十八、簽約前應繳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700 萬元整,押標金俟履約保證金繳收後無息退還,並得轉作履約保證金。
十九、本分公司若因故停止或展延本甄選作業,投資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補償費用或任何名目之給付。
二十、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標案及相關附件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業者投資 2 區域以上,如有以下情形可於訂約前協議:
1. 2 區域間有道路或其他設施,可協議併入投資範圍。
2.各投資區域並未相鄰,可協議調整與該投資區域相鄰之未出租地。
(三)餘請詳閱本案投資興建契約(草案)。
附件一
附件二
聲 明 書
x公司為參加(申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投資興建暨經營安平港四鯤鯓物流倉儲區綠能產業製造、物流倉儲及附屬設施租賃契約案」□公開招商□逕行審查□逕予出租□續約,願遵守、履行下列事項,爰聲明如下,並立此書為憑:
一、 本公司充分了解如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
(一) 第 2 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之人員。
(二) 第 3 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1.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2.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3.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4. 公職人員、第 1 款及第 2 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三) 第 9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四) 第 15 條:違反第 9 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1.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 10 萬元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
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2.交易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未逾 100 萬元者,處新
臺幣 6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3.交易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未逾 1,000 萬元者,處
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4.交易金額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 600 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二、 本公司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倘若違反者,願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受罰。
此 致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立書人: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