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 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中国人寿〔2024〕意外伤害保险 3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新闻工作者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新闻工作者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条 投保范围
从事新闻报道、摄影摄像、节目主持等媒体工作的新闻工作者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五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其中,基本保险责任必须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可以选择投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均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和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
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则上述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为 0。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和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特定意
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猝死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猝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
👉六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
此限;
(六)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猝死。
二、因本条👉一款(一)至(七)以及(十一)所约定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三、因本条👉一款(一)至(十)所约定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猝死保险金的责任。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条款的“👉五条 保险责任”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猝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八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交付。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应于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交付,在前述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对应的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未在前述六十日内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前述六十日期满的次日起终止。
👉九条 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xx xx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十一条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和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
益权。
👉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猝死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由意外伤残保险金或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上述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如果由于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合同不再满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投保规
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十五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十六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对于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收取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二十条 释义
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每半年、季、月的对应日。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指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保监发〔2014〕6 号《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 JR/T 0083
-2013),《标准》及相应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投保人可通过本公司的官方网站查询。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者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者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者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若醉酒标准发生变化,以最新标准作为醉酒的认定依据。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本合同整个保险期间内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最高不超过 25%。
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给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