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_13961628989 _ Email:_luow@shuangliang.com
募集资❹三方监管协议
甲 方:江阴友利氨纶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新城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丙 方: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甲方系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卡股份”)的全资子公司,经舒卡股份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x股份将以其名义进行建设实施的 “引进关键工艺技术设备开发生产经编专用氨纶项目”改由甲方具体实施,该项目的募集资金改由甲方使用。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舒卡股份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与乙方、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效力终止。
3、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3018019100021676,截至 2008 年 7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211,887,727.67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引进关键工艺技术设备开发生产经编专用氨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当日内,应将填写好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单”(见附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应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甲、乙方如果未按第五、六、七、八条款规定尽到告知义务的,丙方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乙方履行协议的,丙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09 年 12 月 31 日解除。持续督导期结束日适用甲方与丙方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
十四、本协议壹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五、联系方式:
1.江阴友利氨纶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地 址: 江阴市沿江开发区利港园区
邮 编:_214444_
传 真:_0510-86630215
联系人: xx
电 话:_0510-86630196 _
手 机:_13961628989 _ Email:_xxxx@xxxxxxxxxxx.xxx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xxxxxx(xx)
x x: xxxxxxxxx 000 x x x: 000000
传 真: 0510-86092852_
联系人: x x 电 话: 0510-86092852
手 机: 13771228569
Email: _
3.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丙方)
地 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邮 编: 100011
保荐代表人 A: xx
身份证号码:210204197510185779
电 话: | 010-66297218 |
手 机: | 13311857000 |
Email: | |
传 真: | 010-66297299 |
保荐代表人 B: xxx
身份证号码:210824197401160415
电 话: | 010-66297227 |
手 机: | 13910298881 |
Email: | |
传 真: | 010-66297299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友利氨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新城支行与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江阴友利氨纶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xx
签署日期:2008 年 7 月 31 日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临港新城支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诸红
签署日期:2008 年 7 月 31 日
丙方: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xx
签署日期:2008 年 7 月 31 日
附件:
江阴友利氨纶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 号:
申请项目 (填写募投项目名称) | 付款方式 | □支票□电汇□信用证 □现金(同时填支出凭单)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保证金比例 %) □其他方式 | 有无发票 | □有 □无(填写借据) | |||
申请金额 | (小写)RMB 元; (大写)人民币 元 | ||||||
收款单位 | 对方收款账号 | ||||||
开具承兑 汇票银行 | □承兑汇票号码 □银行汇票号码 | ||||||
申请金额具体用途 | 相关设备采购或厂房建设等合同 名称及合同号 | ||||||
审 批 意 见 | |||||||
经办人 | 主管签核 | 财务经理 签核 | 总经理 签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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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我方已收到贵公司传真的江阴友利氨纶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
(编号: )。
特此确认。
保荐代表人: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