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總公司: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56 號 15 樓 Tel:(02)8964-3777 Fax:(02)2954-5008 中區分公司:台中市南屯區大墩 11 街 278 號 Tel:(04)2323-1066 Fax:(04)2323-1068 南區分公司:高雄市鳳山區自由路 145 號 Tel:(07)740-9950 Fax:(07)740-9940 P/O No.: P/R No.: Job No.:
工程外包合約書
台北總公司:xxxxxxxxxxx 000 x 00 x | Tel:(00)0000-0000 | Fax:(00)0000-0000 |
中區分公司:xxxxxxxx 00 x 000 x | Tel:(00)0000-0000 | Fax:(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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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P/O No.: | P/R No.: | Job No.: |
工程名稱 | 訂約廠商 | ||||
(乙 方) | |||||
承攬項目 | 合約金額 | 新台幣 | |||
名 稱 | (含 稅) |
甲方: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合約書人: | |
乙方: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議定條款如下:
一、 履約工程地點:。
二、合約總價:(含稅) 新台幣:
三、承攬範圍:
承攬工程範圍需包含: 詳如報價單: 工程及後續施工、試車等,餘詳如附件估價單及施工說明、圖面及規範。
本工程除需於現場施工時配合業主要求作業,另需提供:乙方需投保工程保險。
※此工程屬總價承包責任施工,無涉追加。四、合約附件:
1. 甲方發包前或陸續以書面發給之有關施工圖說及文件等補充說明,無論是否明示列於本合約之附件,均視同本合約之一部份。
2. 本合約條款、圖說及規範之任何變更,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五、履約期限:
1. 開工日期:乙方應配合於甲方通知後進場並申報開工。
2. 完工期限: 乙方應配合現場進度於 前完工(包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並進行本工程設備試車及配合業主驗收。
3. 除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但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且經甲方認可者,不在此限。
4. 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工期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六、工程不得轉包: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全部或部分轉包或轉讓予第三人;倘乙方違反本條款規定,甲方得於書面限期催告二次無效後解除本合約,且毋庸對乙方負任何責任。
七、圖說規定:
1. 乙方應詳閱甲方本工程合約、附件及圖說,或至施工現場探勘,如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
(包括疏忽未能熟悉工地情況)而遭受任何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2. 如甲方提供之圖說、規範有差異,應以甲方業主之解釋為準,乙方應配合之,不得藉故要求追加。
八、付款條件:
1. 無預付款。
2. 估驗款 %:契約自開工日起,每月估驗計價撥付款一次,依雙方議定為月結 天。
估驗時應由乙方提出估驗明細單,經甲方送交業主機關核覆簽認後,配合甲方通知乙方開立發票辦理請款,於完成請款後依議定日期以電匯方式匯入乙方提供帳戶內,甲方標準匯款日為每月最後一日(但(a)因甲方調帳因素略有調整將會事先通知,乙方敬請配合:或(b)有第4 款之例外情形時,則不在此限)。
3. 保留款: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百分之 作為保留款,並於工程完成,業主機關驗收合格,
乙方應開立保固切結書後,於 天後無息付清尾款。
4. 乙方完成工作後,請款所檢附之文件,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合理、詳細、適切、正確說明實際提供之服務;
(B)註明執行服務之供應商或是實體;
(C) 註明執行期間;以及
(D) 註明依相關合約規定應支付之費用與支出。
5. 甲方僅在符合以下情況付款:
(A) 發票之格式符合以上說明且
(B) 發票已由甲方主管審查核准。
6. 若甲方基於任何資訊或理由認為乙方嚴重違反合約或曾經未遵守甲方供應商行為守則或相關法律規定,甲方得不核准發票付款。
7.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合約款項至情形消滅為止。
(A)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五以上者。
(B)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未履行合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C)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履行者及其他違約情形。九、變更設計:
乙方須配合甲方之業主需要而變更追加減,或變更設備規格,雙方就變更增減之費用,按下列原則協商辦理:
1. 因本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乙方須配合甲方對其業主之需求辦理變更,如有新增項目或更換新品,其單價由甲乙雙方另議。
2. 如原訂項目之數量有增減時,得按原訂單價增減合約總價款,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列管費另以一式計者,應按結算總價與合約總金額比例增減之。
3. 工程之實作數量如較合約所訂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時,其逾百分之十之部份,得以合約變更增減合約金額;未達百分之十者,合約金額不予增減。
4. 合約所附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得完全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需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倘因工程慣例必須施作者,乙方應配合施作不得辦理追加。
十、工地安全衛生及管理責任:
1. 乙方應指派富有工程學識與經驗之工地負責人及施工人員督導及施工,且應服從甲方之指揮,並應嚴格約束工作人員x遵紀律,不得有喝酒、爭鬥、賭博或其他違法情事。
2. 乙方應隨時將施工現場清理乾淨,不得堆置雜物或其他易燃物品。
3. 乙方應為工作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並遵照政府機關頒行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保相關法令。施工期間所有乙方人員之管理、給養、福利、安全衛生及所有機具設備材料之維護保管等,均由乙方負責及負擔其費用。
4. 乙方如發生任何工安衛生、環保及公共危險等事故或違規,至甲方遭受任何損失,概由乙方自負一切賠償及法律相關責任,不得要求甲方任何負擔。如因此導致甲方遭受任何損失,乙方應賠償甲方。
5. 乙方須遵循甲方公司規定之安全衛生標準作業(EH&S)原則施工,其所需安全配備、工具、制服等裝備均由乙方自理。
6. 因各工地業主要求施工制服不盡相同,惟乙方需配合各工地業主要求,無論自行購置或需向業主統一請購施工背心以便集中管理,及包括辦理進出入証件費用及上工安訓練課程等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評估於承攬成本中,或屆時由甲方墊付再於工程款中扣抵之。
十一、機具設備及材料;
1. 甲方若有供給材料及租借機具設備,乙方應善加保管,謹慎使用;材料使用後若有剩餘,乙方應按甲方指定場地交還。
2. 乙方應於合約期限屆滿前,將留存於工地之施工設備、未用材料等全部清除運離工地。為完成本約所需之施工設施及垃圾清運雜項等費用,概由乙方自理或負擔。
十二、加班趕工:
本合約進行期間,如因配合進度或施工需要,一經甲方認定必須增加工人或加開夜班,乙方應即照辦,不得推諉,且合同金額不因此調整。
十三、專利使用:
乙方如在履行本契約時,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其有關之專利權益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並應先取得專利同意權後始得使用於本契約。
十四、工程驗收:
1. 本合約工程完竣後,乙方應配合甲方要求時間會同業主進行驗收作業,並於驗收後,提
出書面之竣工報告或完工確認書予甲方。
2.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有初驗程式者,乙方應於完成履約後七日內,將相關資料提報給甲方,向其業主辦理驗收審核,作成初驗紀錄。並配合於初驗合格後,二十日內配合甲方辦理驗收,完成驗收紀錄。
十五、出入管制:
1. 本工程工地如有出入管制,乙方均願按照規定辦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理。
2. 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夾帶其他非乙方所屬人員進入工地。十六、違約罰則:
1.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合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合約總價千分之三計算,甲方得於應付工程款內先行扣除之,如有不足,乙方應負責補繳,不得異議。
2. 乙方應付違約金(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同意以合約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並應賠償給甲方造成的其他損失;屆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且毋庸對乙方負任何責任。
3. 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合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違約責任,另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合約處理方式。
4. 乙方派駐在工地現場之施工人員,需遵照該工地業主制定之安全相關規定,倘因未遵守規定而被業主拍照罰款等情事,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若致甲方遭受損害者,乙方應予賠償。
十七、保固責任:
1. 本合約自全部完工並經業主驗收合格日(或甲方申報完工後 30 天)之次日起,乙方負責保固 年。
2. 如在保固期內發現有乙方製造或施工不良情事,乙方應無條件修復,逾期不為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3. 保固期內,其安裝設備內容因施作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得計入保固期內。
4. 不可抗力之災變(如水災、火災、颱風、雷擊、地震、抗爭、暴動、戰亂...等)或屬人
為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
5. 本契約及其附件自簽訂日起生效,至保固期滿之翌日失其效力。
十八、如甲方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行為遭第三人為任何請求,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所需給付之罰鍰、訴訟費用、賠償金額(包括和解金或法院判定之損害賠償)、律師費等。甲方同意於知曉該第三人請求後應儘速通知乙方,如甲方要求乙方協助提出相關抗辯或參與相關訴訟者,乙方應盡力配合之。
十九、本契約漏未約定事項,悉依現行法令並本誠信公平之原則,由雙方協商補充訂定之。
二十、雙方茲確認本合約交易雙方均為私經濟體,法律關係為單純私經濟關係,應適用私法關係,包括但不限於本合約與民法。
二十一、凡因本契約或違反本契約引起之任何糾紛、爭議或歧見,且無法協商解決,致生訴訟者,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二、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印花自理。
二十三、陽光條款:
1. 乙方不得與甲方人員有私人間之金錢往來,並且不得向甲方任何人員行賄。
2. 甲方嚴禁甲方人員有對乙方故意刁難、恐嚇、威脅或假藉名目向乙方索取金錢行為,乙方如發現有此情事,應即刻向甲方檢舉。
3. 遵守商業道德合規: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母公司 Carrier Global Corp.所制定之供應商行為準則包括:
(1)隨時且確實遵守當地法規規定,包括禁止圍標、利益衝突、貪汙賄賂以及不公平競爭相關法令;
(2)不論直接或間接,乙方應該隨時避免要求,承諾,提供或企圖提供任何賄賂款項;或給予甲方及母公司 Carrier Global Corp.之任何員工或政府官員對乙方享有任何股份、財務或其他之利益(例如:管理職位、受雇、顧問或外包)
(3)乙方應該迅速且正確的在其帳簿表冊中記錄所有與甲方及母公司 Carrier Global Corp.
交易及費用。二十四、其他:
1.稽核:乙方同意於收到甲方、Carrier Global Corp.或經 Carrier Global Corp.授權人員之通知後,提供足夠權限,以利 Carrier Global Corp.以及其被授權人進入及檢查實際操作場所,個人工作場所及重製帳簿表冊,以確認乙方遵守契約約定以及與甲方及 Carrier Global Corp.有關之會計以及業務操作。
2.可歸責於供應商原因終止合約:如乙方有下列行為或情事,甲方及 Carrier Global Corp.有權單方終止契約:
(1) 嚴重違反本合約約定之義務,包括違反道德與合規之相關規定或 Carrier Global Corp.
供應商行為準則的要求;
(2) 乙方喪失清償能力、破產或進入破產管理程序。如有上述情形,甲方及 Carrier Global Corp.即:
(A)無須繼續付款給供應商;以及
(B)有權針對乙方違約造成之損害請求賠償
3. 甲方或 Carrier Global Corp.終止或解除契約權利:甲方或 Carrier Global Corp.認有終止契約之必要時,得於 60 天前通知乙方後,單方終止契約。乙方接獲通知後,應立即停止工作,甲方及 Carrier Global Corp.同意支付於契約總價內乙方已完成並經驗收之工作報酬。
4. 其他因供應商原因終止契約之情形:除了乙方因無法履行而終止合約外,如有下列情形發生,甲方或 Carrier Global Corp.得單方終止合約:
(1) 供應商或其董事、經理人或員工,不論任何原因,成為在履行工作地管轄範圍內、被任何政府或政府官員或客戶拒絕往來得之人;前述管轄區係指工作之執行地。
(2) 供應商拒絕或無法通過甲方或 Carrier Global Corp.的稽核或調查。
(3) 在上述的情況之下, Carrier Global Corp.應:
(A) 解除其繼續向供應商支付之義務;且
(B) 有權針對違約造成之損害要求賠償。
5. 行為準則:乙方可以下列方式達成 Carrier Global Corp.對於供應商行為準則的要求: (1)直接使用 Carrier Global Corp.制定的供應商行為準則規定;
(2)保留其本身所制定符合 Carrier Global Corp.供應商行為準則宗旨及期待標準的規範。
二十五、個人資料保護
1. 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雙方將會處理個人資料。雙方承諾遵守適用於個人資料處理所適用的資料隱私法律。
2. 如果供應商應向開利提供受資料隱私法保護的個人資料,供應商應確保所提供的此類個人資料符合所適用的資料隱私法律,包括在需要時獲得相關資料主體的同意或向其提供通知。開利得為此目的向供應商提供隱私權聲明。
3. 供應商不得出售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處理的任何個人資料,亦不能用其交換任何有價物品。
經辦人及電話:
甲方經辦人: 電話:
乙方經辦人: 電話:
立合約書人:
甲 方: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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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09467610
乙 方:負 責 人:
負責人身份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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