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C00013331412022041143993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者在订立合同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雇佣的雇员发生与职务有关的不诚实行为,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并且
(二)在该雇员连续的雇佣期间发生;并且
(三)在约定的地理范围内发生;并且
(四)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发现期内发现。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雇员,是指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并且与被保险人建立合法有效劳动关系的自然人;除另有约定外,雇员不包括被保险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在连续有效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对任何一个雇员单次或连续发生的损失仅能提出一次赔偿请求;保险人对该雇员在其保险金额内仅承担一次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承担的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和任何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雇佣雇员的与其职务无关的行为所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已经知道的或者应当合理预见的雇员不忠诚行为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四)对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导致的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七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每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雇佣的雇员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下列约定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一)被保险人应在雇佣所有雇员前向其先前的雇主进行查询。查清雇员个人信息、家庭状况、职业经历和其诚实情况,这项材料由被保险人保存,索赔时应提交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切实遵守保证账目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事项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一)雇主的营业性质或雇佣的职责或条件发生变更;
(二)没有保险人的认可减少雇员的报酬;
(三)其它导致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事项。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取得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或损失证明文件;
(三)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有关雇员个人信息、家庭状况、职业经历和其诚实情况的材料;
(三)相关账册和会计报告;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需扣减应付未付有关雇员的薪资、报酬或其他款项,以及在保险人赔付前已收回的任何财产,作为抵偿损失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每次不诚实行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每次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担保、保证或其他
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担保、保证或其他保险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担保、保证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以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为准,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与保险人均可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书面通知保险人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合同解除时,若被保险人已提出有效的赔偿申请或已获得过赔偿金的,则保险人不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x保险合同的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释义
1. 不诚实行为:是指被保险人雇员的抢劫、盗窃、欺诈、侵占、挪用或其他不法行为。
2. 发现期:是指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日后六个月或者该雇员因停职、辞职、解雇、退休、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在承保范围之日起六个月,以上事件以先发生者为准。
基准保费=基准费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AOA) 基准限额:RMB1,000,000AOA/ 2,000,000AGG | |||
行业别 | x率‰ | ||
金融业(不包括投资信托公司及保险公司) | 8.00 | ||
投资信托公司 | 6.00 | ||
保险公司 | 6.00 | ||
经纪人,代理人 | 不动产经纪人/汽车经销商 | 7.00 | |
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 其他经销商,代理商 | 8.00 | ||
汽车相关行业 | 汽车租赁业 | 6.00 | |
汽车零件商及其他 | 7.00 | ||
珠宝业,钟表业 | 批发商/零售商 | 7.00 | |
制造商 | 5.00 | ||
现金运送业、航空业、运输业、古董、艺术品业、百货公司、旅馆、餐饮业、摄影、光学、计算机业、购物中心、超级市场 | 6.00 | ||
仓储业 | 5.00 | ||
未列于上列行业中之其他行业 | 20%以上员工经手金钱之行业 | 6.00 | |
20%以下员工经手金钱之行业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