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38A2 標國 3 烏山頭新化段
契約主文
立契約人:主辦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承包廠商:威勝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包商)
經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簽訂本契約。
第一條 工程名稱:國道高速公路後續路段橋梁耐震補強工程(區段 2-1)第
M38A2 標國 3 烏山頭新化段
第二條 工程地點:國道 3 號里程:331K+800~345K+800第三條 工程概述:詳本工程設計圖說及特訂條款
第四條 契約金額:本工程契約總價新臺幣拾參億伍仟參佰捌拾萬元整
(中文大寫)
(新臺幣1,353,800,000元)。
(阿拉伯數字)
工程結算時,除另有規定之項目外,應以契約書及契約變更書中所列各工作項目辦理,並按照實際驗收合格數量及契約單價與議定單價結算。
第五條 契約文件:本契約包括下列各項文件。
(1)契約主文
(2)總表及詳細價目表 (3)決標通知
(4)開/決標紀錄
(5)補充說明(一)
(6)投標書xxxx"x"x"乙" (7)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8)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
(9)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10)投標須知
(11)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含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12)設計圖說
(13)特訂條款
(14)一般條款(107年3月版) (15)施工技術規範(107年3月版)
(16)工程標準作業程序(第九至十一章) (17)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
(18)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以上(14)~(18)文件以發包當時本局最新版本為準。
第六條 契約補充與變更
根據施工需要,高公局得隨時與承包商協議訂定下列文件,該等文件亦應視為本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補充圖說 (2)契約變更書
(3)雙方協議及其補充條款,包括契約條款之增列、刪除與修正。 (4)核定之各項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
第七條 定義、解釋:
契約文件內之辭句、意義,應依照「投標須知」、「一般條款」、「特訂條款」、「補充說明」或法律條文之解釋。
第八條 工程期限:
(1)承包商應於接獲高公局開工通知後,按開工通知規定之開工日起施工。 (2)承包商應於開工通知規定之開工日期(含)起算1175天(日曆天)內完
工,非經高公局核准不得延長。第九條 付款辦法:
高公局應按工程施工與保固之進度,依契約文件所訂之付款方式、時間與金額,給付承包商。
第十條 契約生效日
契約自正式決標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條契約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