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案件英文標案名稱:2015 Computer Software Inter-Entity Supply Contracts-Cloud Computing Service
(104.04.24 版)
經濟部工業局「104 年第四次電腦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雲端服務」(案號:1040204)投標須知
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案件英文標案名稱:2015 Computer Software Inter-Entity Supply Contracts-Cloud Computing Service
本案辦理依循及重要機制:
1、 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機關)依據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NICI)第 34 次會議決議辦理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2、 本案採購標的內容為雲端服務,因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或商業條款之履行等有差異,屬資訊服務之異質勞務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辦理,及格分數以上者均為優勝廠商,優勝廠商經議價後均為得標廠商。
3、 配合行政院影視音產業推動政策,本案採購標的為影視音有關之雲端服務,共分為兩組:第一組「網路直播雲」、第二組「即時通訊雲」。
4、 本案不另提供報價單,投標廠商應於服務建議書中就投標品項以中文正體字載明報價。
5、 第二組「即時通訊雲」之得標廠商,須與該組其他得標廠商協同建置通訊互通機制,於本契約生效時起半年,須使相互間之即時通訊雲服務達成文字訊息互通功能。相關互通規範及未達成之罰則,請詳見契約。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本採購提供廠商現場領標:
地點: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 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x:(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之規定。二、本採購招標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聯絡單位: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xx:(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三、上級機關為經濟部。
四、本採購標的為勞務。
五、本採購為共同供應契約。
(一)適用機關: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及其派出機關、台灣省諮議會、監察院、司法院、立法院、考試院以及前開機關所屬之各級部會、機關與公營事業;與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議會以及公營事業。
◎法人或團體依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辦理採購,而其補助機關為上開適用機關,得會同補助機關經通知本局後,納為適用機關,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二)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自議價決標日為起始日起算ㄧ年。
(三)預估採購總量(報價條件):1 年間所需服務,自議價決標日為起始日起算 1 年內由適用機關依需求訂購。
(四)每次採購量:最低採購量不限,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據民國 99 年工程企字 09900449640 號函所示:97 年 4 月 16 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
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 40 次會議紀錄結論二,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行請購及下訂,爰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
(五)招標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5 條向適用機關收取作業服務費,作業服務費為契約價格之 1.5%。併選購或增購契約內或契約外之其他產品或服務,一律計收作業服務費。為簡化作業服務費收款作業,招標機關將作業服務費用併計各項決標價格為契約價公告,由適用機關經立約商向招標機關繳納該項服務費。
六、本採購: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本採購禁止大陸廠商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
七、本採購預算金額: 新台幣壹億貳仟陸佰貳拾貳萬肆仟xxx拾叁元整( 新台幣
126,224,613 元)。
八、本採購(含後續擴充)屬:採購法第 36 條巨額之採購九、投標廠商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應提供之資料: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在廠商當地國依法設立登記,相當於我國之
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投標文件之項目與條件與本國廠商完全相同,其文件並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
範 疇 及 陸 資 資 訊 服 務 業 清 單 公 開 於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
(一) 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非共同投標廠商
基本資格 | 應檢附證明文件 |
1、 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商號、行號 2、 營業稅繳稅證明 【外國廠商條件與本國廠商相同】 | 1、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附件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為:在廠商當地國依法設立登 記,相當於我國之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投標文件之項目與條件與本國廠商完全相同,其文件並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
◆共同投標廠商
基本資格 | 應檢附證明文件 |
1、 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商號、行號【所有成員】 2、 營業稅繳稅證明【所有成員】 【外國廠商條件與本國廠商相同】 | 1、 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 之。【所有成員】 2、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 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所有成員】 3、 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附件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所有成員】 4、共同投標協議書(投標須知附件八╴共同投標協議書)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為:在廠商當地國依法設立登記,相當於我國之廠商登記證明文 件,投標文件之項目與條件與本國廠商完全相同,其文件並應附經公證或 認證之中文譯本。】 |
(二)特定資格及證明文件
◆非共同投標廠商
特定資格 | 應檢附證明文件 |
通過國際資訊安全管理標準 ISO 27001驗證,通過驗證範圍為供應本案雲端服務之資訊機房(Data center)營運。 投標廠商未具有者,得以分包廠商所具有者代之。 【外國廠商條件與本國廠商相同】 | 1、廠商應提出通過驗證之證明文件,且投 標時應在有效期內。 以分包廠商所具有者代之者,應為該分包廠商本身通過驗證之證明文件,以及該分包廠商所出具之機房(主機)租賃、或租賃承諾證明。 |
◆共同投標廠商
特定資格 | 應檢附證明文件 |
通過國際資訊安全管理標準 ISO27001驗證,通過驗證範圍為供應本案雲端服務之資訊機房(Data center)營運。【任一 成員】 投標廠商未具有者,得以分包廠商所具有者代之。 【外國廠商條件與本國廠商相同】 | 1、廠商應提出通過驗證之證明文件,且投 標時應在有效期內。【任一成員】 以分包廠商所具有者代之者,應為該分包廠商本身通過驗證之證明文件,以及該分包廠商所出具之機房(主機)租賃、或租賃承諾證明。 |
(三)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十、本採購允許共同投標,廠商得單獨投標: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投標須知附件八╴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
(二)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廠商家數上限 5 家:
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三)共同投標廠商依採購法第 25 條共同投標辦法相關規定並填寫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四)共同投標方式之投標廠商成員,於得標後,各廠商成員名稱皆顯示於電子採購網供應商欄位。
十一、 本案押標金:無押標金。無押標金理由為:勞務採購。
十二、 本案履約保證金:
(一)本案各得標廠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須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
1、立約商應於本局議價決標日為起始日起算 14 日(辦公日)內繳納。
2、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應至經濟部工業局出納室(地址:臺北市信義路 3 段 41 之 3 號)辦理繳交手續。此外,如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收款人帳號:2426-100-2127-000,收款人戶名:經濟部工業局,附言:「104 年第四次電腦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雲端服務」案履約保證金。
3、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本契約到期日至少長 90 日。若訂
單履約期限超過本契約到期日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限長 90日。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十三、 本採購契約期限:本案為共同供應契約,自議價決標日為起始日起算一年內,適用機關均能利用本約訂購。
十四、 招標標的及內容
(一)招標標的:
招標標的為雲端運算資訊服務,分為下列二組,由投標廠商選擇至少一組投標,並分別就欲投報項次予以報價,詳如「規格清單」(投標須知附件六╴規格清單):第一組:網路直播雲
第二組:即時通訊雲
(二)本計畫之主要部分(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不得分包之部分):
(1)於投標廠商為雲端服務之原廠時,為雲端服務系統之營運、供應、及受理並處理用戶之障礙申告。
(2)於投標廠商為雲端服務之代理廠商時,為雲端服務代理權之維持、並確保雲端服務系統之營運與供應無虞,及受理並處理用戶之障礙申告
(三)保留增購之權利:
本案後續擴充期間二年(含當年度),擴充金額總計新台幣壹億貳仟陸佰貳拾貳萬肆仟xxx拾叁元整(新台幣 126,224,613 元)(含當年度增購金額),以本案公告之採購規格內容為上限。本局得視廠商履約情形,於本契約屆至前通知立約商於
所訂期限內以書面表達參與後續擴充之意願,並提出次年度之服務建議書,俟本
局核定並於議價後簽訂契約。立約商拒絕或未通過本局核定,本局得宣布廢標並重新辦理招標。
(四)以單價報價:
(1)本案招標標的為雲端服務,屬資訊服務,其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採單價計算法,以單價決標。投標廠商就所投標組別項次,以規格清單(投標須知附件六╴規格清單)所標示之計量單位報價,於服務建議書中就投標品項以中文正體字載 明報價。本案不另提供報價單。各單價內容應含投標廠商為提供服務所需必要準備措施及服務提供、5%營業稅之一切必要費用;不含 1.5%作業服務費。為提供服務、或為準備提供服務而需廠商人員至機關指定地點實施,廠商派赴人次及交通方式經機關同意後,由機關比照行政院函訂「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支付交通費予立約商。
(2)廠商應確認所報價格,不得高於該廠商於市場上就相同服務方案所宣告之建議價格。
十五、 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六、 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委託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後,按照優勝序位依序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後決標。
十七、 本採購(勞務採購無統包):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八、 提交服務建議書:投標廠商應提交服務建議書供評選。投標廠商投報組別(第一組:網路直播雲、第二組:即時通訊雲)為兩組(含)以上者,應就不同組別分冊製作、裝 訂。
服務建議書內容以表示提供服務之專業能力、資訊安全措施、雲端服務能力及服務價格(價格編列合理性)為主。
服務建議書格式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並依規定製作,請參照本須知後附之「廠商撰寫服務建議書應注意事項」,如有引用相關文獻資料,應加註引用文獻來源;並依下列一般事項編製。
(一)封面:xxx採購案號名稱、廠商名稱及負責人。
(二)格式:紙張大小以 A4 規格(直式橫書編排)、以雙面印刷為原則,並編列頁碼。其頁數至多不得逾一百頁為原則(不含封面、封底、目錄、隔頁紙)。
(三)圖說:紙張大小以 A3 或 A1 規格製作並折成 A4 規格於編頁碼後,併服務建議書一同裝訂。
(四)書寫順序:建議書內容xx應依招標機關評選項目表及順序書寫(參考投標須知附件五-廠商評選須知及評選表),並將「服務建議書相關頁次表」置於建議書封面後首頁,書寫格式請依「服務建議書相關頁次表(範本格式)」(本須知第 15 頁至 20 頁)。
(五)內容應涵蓋下述部份,各細部表述內容請依「服務建議書相關頁次表(範本格式)」
(本須知第 15 頁至 20 頁)提示:壹、專業能力
1、 廠商專業背景
2、 計畫主持人經歷
3、 團隊專業能力:xxx分包廠商名單、基本資料、所負責工作及合作分工 事項等聲明。並得敘明團隊整體過往與本案服務內容有關之參賽實績證
明。
4、 五年內與本案服務內容有關且已完成實績貳、資訊安全
1、 機關利用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距離本地至少 35公里(含)以上)之實體所在地為我國境內(備註:依本案契約規定,廠商應確保機關利用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於我國司法管轄範圍所及之境內):應檢附舉證說明文件
2、 提供資格審查使用之 ISO 27001 國際資訊安全認證,必須是有效期內的資安認證,且認證地點應與本案營運所在同一地點。
3、 資訊安全管理政策(保密協議、事件通報、營運備案、服務保證、內部外部稽核機制)
4、 系統資訊安全政策(活動日誌、檔案檢測)
5、 資料安全(資料分類、資料備份、資料加密、私人電腦/公司電腦分開使用、身分註冊、身分驗證、線上自助服務系統程式應有防竄改、維運安全即時日誌及稽核管理收集平台
6、 資料儲存傳輸之風險管理 (入侵、外洩、應變規劃)(防止駭客入侵的途徑及惡意流量、虛擬主機隔離及相互攻擊防護、紀錄保存與監控等措施。另即時通訊領域服務提供者,需設有資安監控 7*24 小時區域聯防 SOC。)
7、 個資保護機制及作為
參、服務能力(即時通訊或網路直播)
1、 系統不中斷服務之風險管理(備援、災害復原規劃)
2、 領域用戶進駐即時通訊領域雲端環境與退出移轉作業方式與配合事項。領域用戶採用網路直播程序與退出移轉作業方式
3、 維運及營運管理能力
4、 服務水準協議(Service level agreement, SLA)達成之具體說明及佐證資料 5、 使用者經驗(UI/UX)之友善度
肆、服務價格
1、 價格編列之合理性(以規格清單(投標須知附件六╴規格清單)逐項編列價格合理性)
2、 價格的完整性及正確性十九、 投標文件及送達
(一)投標文件
1.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2.投標文件使用之文字:中文(正體字),報價亦以中文正體字為之,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投標文件及報價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180 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4.投標文件有效期與報價有效期相同。
5.投標文件之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6.本採購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如廠商另投寄替代方案,則該替代方案本局不予受理。
7.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8.每一廠商僅能投遞 1 份投標文件,違者取消投標資格;凡經投遞之標函,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但本局審查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錯誤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其中屬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部分,廠商得予更正。
9.外標封信封上或容器外應逐一標示標案名稱、廠商名稱及地址,投標文件內包含本須知第九點所列資格證明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附件一╴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投標廠商檢驗文件審查表(投標須知附件二╴投標廠商檢驗文件審查表、共同投標為投標須知附件九╴投標廠商檢驗文件審查表 (共同投標專用))、雲端服務檢測文件(務請提供 Word 檔光碟與書面)(依投標須知附件七╴雲端服務檢測規範指示填寫)各 1 份、服務建議書 1 式 15 份(投報不同組別應分冊製作、裝訂)。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10.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得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二)投標文件之送達
1.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招標公告所定之投標期限。
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 9 時 00 分至下午 5 時 00 分,截止時間以招標公告為準。
2.投標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將投標文件送達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逾期逾時概不受理。
送達地點: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xx:(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二十、 開標及決標
(一)開標:本採購採 1 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分資格、規格審查、服務建議書評選及議
價 4 階段作業,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1.資格審查
(1) 時間及地點:依招標公告所訂之開標日期及地點。如因颱風等原因依「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辦理。
(2) 有權參加資格審查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投標廠商代表人或代理人 1 人,
憑身分證件出席。廠商代表人須攜帶能證明己為廠商代表人文件及身分證件供核對;代理人須攜委託代理授權書(投標須知附件三╴委託代理授權書)。
(3) 審查:依本招標須知第九點所定之資格,審查證明文件。本採購審查之結果,對不合格廠商將通知不合格原因。
2.規格審查
(1)廠商所提供之雲端服務,應符合雲端服務功能規格(投標須知附件六╴規格清單)所示規格,並經自主檢視符合雲端服務特性,依雲端服務檢測規範
(投標須知附件七╴雲端服務簡冊規範)指示填妥雲端服務檢測文件。
(2)於廠商通過資格審查後,本局以檢測方式進行規格審查,時間另行通知。本局之檢測,係為確認廠商自主聲明與服務提供之實際情況相符,廠商應依雲端服務檢測規範(投標須知附件七╴雲端服務檢測規範)所示,提供提報虛擬帳號、網址(Uniform Resource Locator, URL)等方法供本局執行檢測;廠商拒不提供者,視為放棄。
(3)本局於執行審查時,倘就其執行過程、結果發現等有所疑義,得洽廠商為必要之說明或提供必要協助,廠商如拒絕說明、或提供必要協助、或有其他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而致本局無法完成審查,視為無法通過審查。
(4)本局於執行檢測時,發現有不符合項目而有改正機會,本局得通知廠商為改正後再行予以檢測。
(5)執行審查之結果,對未通過審查廠商將通知未通過原因。
3.服務建議書評選
(1)時間及地點:本局將另行通知資格及規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
(2)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資格、規格不合於本招標須知之規定者。 (3)評選方式:依不同組別分別評選。其餘詳如廠商評選須知(投標須知附件五╴廠商評選須知及評選表)。各組別之投標廠商評選次序,由機關就資格審通過之投標廠商當場抽籤決定之,惟廠商未通過規格審查者不得參加評選,
其次序由後次序廠商依序遞補。
(4)參加簡報時以投標計畫書內容為範圍,簡報資料非投標文件不得納入評選範圍,且不得藉以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5)本採購採複數決標,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合格廠商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優勝廠商,皆得為議價對象。
4.如政策變更而有下列事由,廠商必須遵守,且本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本案採購經費來源如因政策變更遭刪除,本局即宣告廢標。
(2)如因政策變更致經費來源遭刪減,致影響服務提供內容者,雙方得協議變更服務內容後議價。
(二)議價及決標
1.於本局通知時間及地點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議價與決標。
2.有權參加議價及決標之投標廠商代表人或代理人,憑身分證件出席。廠商代表人須攜帶能證明己為廠商代表人文件及身分證件供核對;代理人須攜委託代理授權書(投標須知附件三╴委託代理授權書)。
3.本採購對於不同優勝序位廠商訂定不同底價,決標條件為不逾底價。
4.優勝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本局洽該廠商減價時,減價次數以 3 次為限。廠商得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廠商減價結果如在底價以內,本局即宣布決標予該廠商。
二十一、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二十二、 得標廠商
(一)得標廠商應於議價決標後 14 日(不含例假日)內,檢送加蓋公司大小章之契約書、服
務建議書(正本 2 份、副本 2 份)、及(得標廠商為代理商時)原廠授權證明,至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辦理簽約。
(二)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其得標權,倘至該品項無得標廠商者,本局得重行辦理招標。
1. 得標廠商於議價決標日為起始日起算 14 日(辦公日)內未依下列規定檢送契約書及服務建議書(正本 2 份、副本 2 份)辦理簽約。
2. 以任何理由放棄履約義務者。
3. 符合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 履約地點:履約及交付地點為適用機關指定之場所。
(四) 驗收標準:依簽約服務建議書之實施方法、預期成果及評估基準。
(五) 本案之檢查程序、驗收程序、期限及付款條件均依契約書規定。
(六) 立法院之相關決議及附帶決議,本局得要求得標廠商遵守,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二十三、 疑義與釋疑
(一) 依採購法第 41 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本局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
(二)受理廠商疑義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 133 號 2 樓
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
二十四、異議
廠商依據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
二十五、申訴
依採購法第 76 條提出申訴或依第 85 條之一,受理廠商申訴及調解申請之單位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0-00000000 傳真:02-87897800。
二十六、附註
(一)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局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3.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5.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 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
8.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0.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轉包者。
12.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13.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二) 經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 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情形或第 6 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註銷之。
2. 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7 款至第 14 款情形或第 6 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 1 年。但經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註銷之。
(三)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1.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2.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3.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4.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祕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5.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
(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四)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本局首長有涉及本人、配偶、3 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情形,不得參與投標。
(五)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上述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七)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地址:臺北市福州街 15 號。
(八)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臺北郵政 60000 號信箱。
(九)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臺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18 號 7 樓。
(十)本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00000000。
受理疑義、異議之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同本公告之招標機關及聯絡人。 二十七、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
不另檢附)
(一)投標須知 | 1 份 |
(二)契約條款 | 1 份 |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附件一) | 1 張 |
(四)投標廠商檢驗文件審查表(投標須知附件二) | 1 張 |
(六)委託代理授權書(投標須知附件三) | 1 張 |
(七)投標廠商標封標示單(投標須知附件四) | 1 張 |
(八)廠商評選須知及評選表(投標須知附件五) | 1 份 |
(九)規格清單(投標須知附件六) | 1份 |
影視音內容描述(Metadata)書(投標須知附件六之一) | 1 份 |
(十)雲端服務檢測規範(投標須知附件七) | 1 份 |
(十一)共同投標協議書(投標須知附件八) | 1 份 |
(十二)投標廠商檢驗文件審查表(共同投標專用)(投標須知附件九) | 1 份 |
(十三)押標金繳納及處理規定(投標須知附件十) | 1份 |
二十八、領標方式:
至政府電子採購網(xxxx://xxx.xxx.xxx.xx/)電子領標,或於招標公告所定截止投標期限前無記名至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領取本招標文件。如以郵購領標者另附回郵郵資新臺幣 72 元及大型信封(註明領取之案名、案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寄至經濟
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 133 號 2 樓)。以郵購方式者,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於郵遞過程中造成文件延誤者,本局概不負責。
二十九、其他:
(一)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外國廠商應以在臺營業代理人之統一發票領款。
(四)履約交貨地點為本採購適用機關指定之場所,外國廠商須自行負責運輸報關提貨事宜。
(五)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
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服務建議書相關頁次表(範本格式)
評分項目 | 建議書對照內容 | |
內容 | 建議書內容摘要 | 頁 次 |
(一)專業能力 1.廠商專業背景 | ||
2.計畫主持人經歷 | ||
3.團隊專業能力(註:得敘明團隊整體過往與本案服務內容有關之參 賽實績並檢附證明) | ||
4.五年內與本案服務內容有關且已 完成實績 | ||
(二)資訊安全 1.機關利用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為我國境內 (請投標廠商檢附舉證說 明文件) (**依本案契約規定,廠商應確保機關利用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於我國 司法管轄範圍所及之境內) | ||
2. 通過國際資訊安全管理標準 ISO 27001 驗證之證明文件,於投標時應於有效期內,且認證地點應與本案營 運所在同一地點 | ||
3.資訊安全管理政策 | ||
A.保密協議:領域服務提供者應制定保密協議,並要求其員工、供應商、 註冊鈞詳閱遵守。 | ||
B.事件通報:系統應將終端偵測入侵嘗試,自動警示給領域用戶(如帳號被異常使用)。伺服端偵測入侵嘗 試,自動警示給領域服務提供者(如資料庫中入侵系統的異常行為或侵 入的企圖)。 | ||
C.營運備案: 系統在遭遇主系統服務中斷時,應有備援方案進行系統線路切換,提供領域用戶於主系統服務中 斷時的配套方案 |
D.服務保證:服務提供者應明確定義系統承諾的服務水平,並具體定義賠 償責任 | ||
E.內部外部稽核機制 ⚫ 內部稽核機制:(1)定期辦理內部稽核之結果(2)內部稽核計畫應涵蓋目標、範圍、時間、程序、人員(3)稽核過程之監控與紀錄 (4)後續追蹤與改善 ⚫ 外部稽核機制:請提出外部稽核 之報告 | ||
4.系統資訊安全政策 | ||
A.活動日誌: 領域服務提供者的系統管理者(擁有系統最高權限者)及領域用戶所進行的各種重要動作,如新增、刪除、異動等均應予以記錄存 入日誌的管理 | ||
B.檔案檢測:領域用戶在上傳檔案或透過 Web Service 等機制匯入檔案至領域系統時,領域系統應提供安全性防毒檢測服務,以確保所分享的檔案是安全的 。即時通訊領域提供者應 增加說明 APT 惡意程式防制方式。 | ||
5.資料安全 | ||
A.資料或功能分類: 用戶可依據不同角色/群組指派資料的存取與擁 有。支援至少其中兩種使用者角色與一種群組 ▪使用者角色如系統管理者(admin)/一般使用者(user)/進階使用者或主管 (manager) ▪ 群組包括系統管理群組 (admin group)或使用者群組(user group) | ||
B.資料備份: 即時通訊領域服務提供者符合本案最大可容忍資料遺失時間 45 分鐘進行資料備份防止資料 遺失作業 | ||
C.資料加密: 即時通訊領域服務提供者提供符合國際標準的加密,例如 AES 的資料加密,將資料進行加密保 |
存。 | ||
D.私人電腦/公司電腦: 領域提供 者須將處理私人電腦與公司電腦分 開始用,以降低資料外洩的風險。私人事務包括 Email、電話、線上論壇、 傳真、即時通訊等 | ||
E.身分註冊: 領域用戶註冊時應輸入帳號密碼與基本資料進行註冊,註冊資料事後須可進行修改,帳號可包含英文、數字等▪ 密碼可包含英文、 數字、特殊字元等▪ | ||
F.身分驗證:領域用戶於登入需輸入正確帳號密碼,若忘記密碼可透過電子郵件信箱進行重新設定▪帳號可包含英文、數字等▪ 密碼可包含英 文、數字、特殊字元等 | ||
G.線上自助服務系統程式應有防竄改防護,當有服務啟動與終止或加 值服務內容等都必須經過授權程序。 | ||
H.維運安全即時日誌及稽核管理收集平台,且定期進行主機及網頁弱點掃描與滲透測試提出具體的解決 方案。 | ||
6.資料儲存傳輸之風險管理 (入侵、 外洩應變規劃) | ||
A.避免營運網路遭受攻擊,應說明防止駭客入侵的途徑及惡意流量進行阻擋的網路安全防護、防火牆、入侵偵測系統 IDS(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入侵防禦系統 IPS(Intrusion Prevention System)、阻斷服務攻擊 DDoS (Distributed Denial-Of-Service)、惡意 IP、及防毒等防護解決方案。即時通訊領域服務提供者,應設有防止 APT(Advanced Persistent Threat)惡意程式的解決方 案。 | ||
B.自建或租用 IaaS 虛擬主機服 務,應具備多租用戶設計,提供虛擬 防火牆、虛擬主機隔離、防止 VM 間 |
相互攻擊防護、VM 安全防護紀錄保 存與監控等措施。 | ||
C.設有資安監控 7*24 小時區域聯防 SOC(Security Operation Center)監控惡意的網路活動、資安監控分析與事件追蹤、確認資安事件後需協助機關依據『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 綱要』進行通報處理。 | ||
7.個資保護機制及作為(例如,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機制及作為,以及傳輸安全、 儲存安全、舉證等解決方案) | ||
(三)、服務能力(即時通訊或網路直播) 1.系統不中斷服務之風險管理 (備 援、災害復原規劃) | ||
A.為達營運設施能有高度使用 性,應說明網路系統備援、伺服器/ 虛擬主機備援、儲存設備備援、資料備份、異地備援(距離本地至少 35 公 里(含)以上)等達成高可用性方式。 | ||
B.伺服器、防火牆、路由器、交換器、負載xx實體設備應建構防護措施。且當一台實體伺服器故障可於 10分鐘內將其上 VM(Virtual Machine) 移轉至其它實體主機中重新開啟。 | ||
C. 自建或租用IaaS 虛擬主機服 務,所提供虛擬主機具備高可用性 HA(High Availability)及動態資源分配負載xx服務機制。且有虛擬主機快照備份及資料本地儲存及異地備份處理服務及當一台虛擬主機 VM故障時,可於 10 分鐘啟動另一台 VM解決方案。 | ||
D.具備資料異地備份機制,並為資料的儲存採取加密保護措施,對資料 的傳輸亦建構有加密機制。 |
E.建置完整的客戶服務機制,提供 7*24 小時服務,即時且全天候回應及協助用戶服務問題障礙排除回應需 求。 | ||
F.如發生重大異常事件造成服務中斷(如網路中斷、駭客攻擊、機房毀損等),於 30 分鐘內通知用戶,並於事件處理完成後 3 日內提出說明。 | ||
2.資訊系統進駐雲端環境與退出移轉 作業方式與配合事項 | ||
A.為服務用戶順利移轉資訊系 統,廠商具體說明用戶資訊系統進入或退出雲端服務,移轉作業方式、程 序及應注意事項。 | ||
3.維運及營運管理能力 | ||
A.空間及結構: 所屬建築物須符合 921 地震後內政部公布之建築法規標準,5 級抗震設計。(提供土木結構技師出具之「建築物結構證明書」佐證 資料) | ||
B.門禁系統:24 小時、365 天實體 管制。 | ||
C.環控系統:所有溫度、溼度和門禁監控元件之狀態一律由中央環控 系統進行控管。 | ||
D.24 小時無死角監控錄影,錄影保 存期限至少 30 天。 | ||
E.24*7 全年無休,網路監控服務。 | ||
4.服務水準協議SLA 達成之具體說 明及佐證資料。 | ||
[即時通訊領域服務提供者] | ||
A.可用性(衡量週期內服務可用 性);(A-B) / (A) *100%,A:服務總時間,B:總服務中斷時間。每月服務水 準需達 99.95%。 | ||
B.服務持續之回復要求(衡量災害造成資料遺失時間);每次最大可容 忍資料遺失時間為 45 分鐘。 | ||
C.服務持續之回復要求(衡量災害 |
造成服務中斷之目標回覆時間);每次最大可容忍資訊服務復原時間為 2 小時。 | ||
[網路直播領域服務提供者] | ||
A.網路直播可用性(衡量週期內錄影服務可用性);每 4 小時網路直播服務水準,影像連續中斷時間不得超 過 2 次,且累計時間不得超過 3 分鐘。 | ||
B.網路直播後直播影像轉成隨選視訊 VOD 可用性;(A-B-C) / (A-C) *100%,A:隨選視訊 VOD 服務總時間,B:隨選視訊 VOD 服務中斷時 間,C:計畫性系統維護時間,3 個月 服務水準須達 99.5% | ||
5.使用者經驗(UI/UX)之友善度(請說明界面之易用性、實用性、學習性。除檢測領域功能之外,是否有其他創 意加值功能,並加以說明) | ||
(四)服務價格 1.價格編列之合理性 | ||
2.價格的完整性及正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