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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証券(香港)有限公司xx期貨(香港)有限公司
客戶綜合協議
電話: +85 2 0 000 00 00
傳真: +85 2 2 268 06 27
(客戶須細閱並保留作紀錄之用的文件)
2 0 1 7 年5 月版本
一般條款
致: xx証券( 香港) 有限公司/xx期貨( 香港) 有限公司香港銅鑼灣希慎道10號
x園三期二十八樓
日期:
本人∕ 吾等作為xx証券( 香港) 有限公司(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之持牌公司, 中央編號 A A D 2 8 4 , 獲發牌進行第一類( 證券交易) , 第四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及第六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活動。 ) 及/ 或xx期貨( 香港) 有限公司(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之持牌公司 , 中央編號 A B H 6 8 6 , 獲發牌進行第二類( 期貨合約交易) 及第五類(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活動。 ) 之客戶謹此( 在貴行考慮同意開戶或繼續營運帳戶) 同意 下列條款將適用於貴行按絕對決定權決定不時向本人/ x等提供的所有服務:
1. 定義及釋義
1.1 在此等一般條款中( 「此等條款」) , 下列詞語及詞句具下列解釋:
「戶口 」指以本人/ 吾等之名義在xx証券( 香港) 有限公司及/ 或xx期貨( 香港) 有限公司開立及維持之任何戶口;
「附加條款 」指適用於貴行不時提供之服務之附加條款;
「自 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 」指任何規定並促成政府或稅局之間收集、通報及交換資料的適用法例及規例, 包括但不限於《 2 0 1 6 年稅務( 修訂)( 第 3 號) 條例》。根據此等規則,貴行須識辨屬於申報海外稅務居民之賬戶持有人及若干實體賬戶持有人之控權人,並向香港稅務局( 稅務局) 申報彼等之財務賬戶資料, 而稅務局則定期每年將此等資料轉交申報海外稅務居民納稅居住地之稅局。詳情請見稅務局網站: h t t p : / / w w w . i r d . g o v . h k / e n g / t a x / d t a _ a e o i . h t m ;
「聯屬人 」就任何一方而言 , 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方的個人、法團、合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 ; 直接或間接被該方控制的個人、法團、合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 被控制該方的同一人士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個人、法團、合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 ; 或任何該等實體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或代理人;
「代理人 」具有此等條款第 2. 4 條所界定之涵義;
「 本 協 議 」指貴行 與 本 人 / x等就開立、 保存及運 作戶口 而 簽 訂 之 書面 協 議 ( 經 不 時 修 訂 ) , 包 括 但 不 限於 開 戶 表 格 、客戶資料聲 明、本客戶綜合協議( 包括所有附加條款) 及本人/ 吾等就戶口而予貴行之任何授權;
「適 用 法 例 及 規 例 」 指: (1 ) 貴 行 全權 決 定 貴行 須 遵 守 之 任何 本 地 或 海 外 法 律 、 條例 、 規 例 、 要求 、 指 示 、 指 引 、 規 則、 實 務 守 則
(不論是否關於兩個或多個司法管轄區 之間政府或監管機構簽訂之政府間協議(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根據《海外賬戶納稅法案》及自動交換 財 務賬 戶 資料 安 排而 訂 立之 適 用 政府 間 協議 ) ) ; (2 ) 貴行 與任 何 本 地或 海 外政 府 機構 所 訂立 之 協議 ; 及 (3 ) 有助於貴行 遵守
(1 ) 或(2 ) 而採用或實行之任何操守準則、最佳實務守則或內部政策;
「有聯繫實體 」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賦予之涵義;
「被 授權人」 指被本人/ x等指定或按本人/ 吾等之內部規定或其他方式正式授權 ( 有關文件應呈交貴行並得到接納) 代表本人/ x等執行本協議之個人,而「被授權人」應指被授權人當中的任何一位;
「營業日 」指香港銀行開門經營一般業務之日子( 星期六及日除外) ;
「結算所 」具有本協議第 2 . 2 ( a ) 條所賦予之涵義;
「客戶資料聲明 」指含貴行所需本人/ x等資料並由貴行指定格式的客戶資料聲明;
「客戶款項規則 」指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經不時修訂) 第 1 4 9 條而制定之《證券及期貨( 客戶款項) 規則》;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指本人/ 吾等根據本協議條款( 經不時修訂) 授予貴行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經不時修訂;
「客戶證券規則 」指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經不時修訂) 第 14 8 條制定之《證券及期貨( 客戶證券) 規則》;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指本人/ 吾等根據孖展證券買賣附加條款( 經不時修訂) 第 6.6 條所載條款授予貴行之常設授權;
「交易所 」具有第 2 . 2 ( 1 ) 條所賦予之涵義;
「財務賬戶資料 」( “ A E O I ” ) 指(1 ) 任何關於本人/ 吾等身份或本人/ 吾等之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地址、 稅務管轄區、於該稅務管轄區納稅人身份識別碼( 或如無納稅人身份識別碼, 則作用相同之資料) 、出生地、出生日期、賬戶號碼(或如無賬戶號碼,則作用相同之資料) 、申報財務機構名稱及識別碼、賬戶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賬戶結餘或價值、存入賬戶之款項及賬戶是否已取消) ) ;及( 2 ) 根據適用法例及規例 貴行不時要求或本人 / 吾等不時給予之任何文件或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自我證明表格、相關聲明、豁免及同意書) ;
「《海外賬戶納稅法案》 」( “ F A T C A ” ) 指;
( a ) 《1 9 8 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第 1 4 7 1 條至 1 4 7 4 條、其中之規例及指引;
( b ) 任何司法管轄區就上文( 1 ) 段所制定或頒佈之任何條約、法例、規例或其他官方指引; 或 ( c ) 就上文( 1 ) 或( 2 ) 段而與美國稅務局或其他適用稅局簽訂之任何協議;
「集團公司 」指貴行之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及貴行或該等控股公司之直接或間接附屬公司, 或與貴行受共同控制之任何公司;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央結算 」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資料提供者 」具有第 1 5 . 1 4 條所賦予之涵義;
「指示 」是指貴行真誠地相信是由被授權人發出的書面、口頭通訊或貴行所同意之電子方式通訊;
「綜合戶口 」指任何地區之證券中介人,而該人等獲註冊或獲持牌或獲豁免註冊或持牌之股票經紀、交易商或銀行開設之帳戶,而彼等並如帳戶申請表所示代表其客戶管理帳戶;
「xx香港集團 」指xx証券(xx) xxxx、xxxx( xx) 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聯屬人、聯屬及關聯公司;
「證券 」是指任何團體( 不論是否具法團地位) 或政府或市政府當局的或由它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 額、基金、債券或票據; 該等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中的或關乎該等項目的權利、期權或權益 ( 不論以單位或其他方式描述) , 以及任何上述項目之權益證明書、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中期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該等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之權證 ; 任何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 通常稱為證券的權益、權利或財產, 不論屬文書或其他形式;屬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92 條提述的公告訂明為按照公告的條款視為證券的權益、權利或財產, 或屬於如此訂明為如此視為證券的類別或種類的權益、權利或財產。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經不時修訂或重新制定;
「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監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操守準則 」指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經不時修訂;
「此等條款 」指此等一般條款;
「美國 」指美利堅合眾國; 及
「美國人 」指( 1 ) 美國公民或居民; ( 2 ) 根據美國或其任何政治分區法例而成立或組成之法團、 合夥或其他實體; ( 3 ) 不論收入來源, 須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之任何產業或信託; ( 4 ) 上述( 1 ) 、( 2 ) 或( 3 ) 所述個人或實體單獨或共同於其中( 直接或間接) 擁有實益控股權之任何法團、合夥、信託、產業或其他實體, 如為法團或合夥, 其主要成立目的須為投資於無根據美國聯邦證券法註冊之證券; 或 ( 5 ) 根據美國聯邦所得稅法, 任何互惠基金百分之十( 1 0 % ) 或以上擁有權經之歸屬於本條所界定任何美國人之任何法團、合夥或其他實體( 不論公民身份、居籍、所在地或居住地) 。
1.2 單數詞應包括其複數詞, 反之亦然; 任何指一個性別的詞彙將包括所有性別。對人士的提述包括商行、獨資經營、合夥及法團 , 反之亦然。
1.3 對法例條文、規例或通知之提述包括該等條文、規例或通知經不時修訂、擴展、綜合、取代或重新制定之版本。
1.4 本人/ x等同意貴行所提供之任何服務均應受此等條款( 包括相關之附加條款) 所規管, 本人/ 吾等亦同意受之所約束。
2. 開戶及指示
2.1 客戶資料聲明
(a) 本人/ x等聲明, 本人/ x等( 於客戶資料聲明或以其他方式) 向貴行提供之所有資料均屬真實、準 確且完備。
(b) 本人/ 吾等承諾, 於提交或提供予貴行之客戶資料聲明及所有其他載有資料之文件中所提供資料凡有 重大變動, 均將迅速( 無論如何不遲於三十( 3 0 ) 日) 書面通知貴行。
(c) 本人/ 吾等授權貴行或貴行代理 人於開設戶口及戶口持續期內隨時查詢本人/ x等之信貸狀況, 並核實本人/ 吾等之身份、信譽、是否持續符合戶口相關資格或貴行及/或貴行代理人認為適當之其他事宜及其他資料。貴行及貴行代理人可酌情拒絕開設戶口及/ 或取消本人/ x等任何已開設之戶口, 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2.2 授權
(a) 本人/ 吾等明白,戶口之所有交易, 均須遵 守貴行經之代本人/ 吾等進行交易之聯交所或香港境內或境外其他證券交易所或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交易所 」) 及中央結算或香港境內或境外其他結算所( 「結算所 」) 之相關憲章文件、規則、規例、附例、慣例及習慣( 經不時修訂) , 以及香港及該等其他地方之法例( 經不時修訂) 。
(b) 聯交所及中央結算 之規則或( 視情況而定) 相關 海外交易所及結算所之規則( 尤其是與買賣及交收有關者) , 均就貴行按本人/ 吾等指示而訂立之交易而對貴行及本人/ 吾等有約束力。
(c) 貴行茲此獲授權按根據此等條款 ( 包括相關附加條款 ) 就貴行所提供之服務而不 時發出之指示行事 , 不論該指示是以傳真、正本或貴行所接受之該等其他方式發出。但貴行有權按貴行之決定權 ( 但此決定權不可不合理地行使) 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 拒絕接受任何指示而毋須就如此拒絕而提出理由, 亦毋須就因此而引起的損失對本人/ 吾等負責。 倘本人/ x等經貴行及/ 或任何其他相關人士提供之電子系統提出指示, 即代表本人/ x等同意受電子交易之附加條款約束。
(d) 如本人/ 吾等並非發出指示的最終負責人或享有承擔帳戶商業/ 經濟利益/ 風險的實益負責人,本人/ 吾等承諾在 金英証券( 香港) 有
限公司及/ 或xx期貨( 香港) 有限公司或其他有關監管機構要求時並無論如何在兩個營業日內提供有關該等人士的身份, 地址及其他的資料。此承諾在結束帳戶後仍然有效。
2.3 電話指示
貴行獲授權( 但並無義務 ) 為了此等條款之目的接納及根據就有關貴行所提供之任何服務或戶口之款項轉移所作之電話或其他媒介給予的指示行事。
如有人提出本人/ x等之任何指示, 而 貴行合理相信該人獲授權就戶口代本人/ 吾等行事, 則貴行有權依該等指示行事。本人/ x等同意就貴行依該等指示行事而合理且正當招致之一切虧損、費用及開支( 包括訟費) 彌償貴行, 使貴行免受損失 。
2.4 執行代理人
貴行有絕對決定權釐定以何種方式及經相關市場之任何聯屬人、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成員、經紀、代理人或其他 中介人( 統稱「代理人 」) 執行本人/ 吾等指示或就證券 及/ 或戶口提供服務。 貴行將通常以 執行代理人身份執行本人/ x等之指示。貴行及貴行代理人毋須就因本人/ x等之交易而得之任何佣金、報酬、利潤或其他得益向本人/ 吾等承擔責任。
2.5 沽空
(a) 本人/ x等保證及聲明除非本人/ x等根據第 2. 5 ( 2 ) 條向貴行確認當中所提述之證券出售為沽空, 否則本人/ 吾等將不會沽空該等證券。
(b) 本人/ x等只可在貴行收到本人 / 吾等以書面或( 如以電子方式發出) 可供列印的形式發出並訂明下列內容之確認書時方可沽空在香港上市的證券:
(i) 指令為沽空指令;
(ii) 本人/ 吾等具有可即時及無條件行使的權利將與相關出 售指令有關的證券轉歸予該等證券之購買者; 及
(iii) 本人/ 吾等已向借出人借取有關證券或已獲得借出人發出關於其備有證券借予或交付予本人 / 吾等之確認書。
(c) 若貴行未滿意第 2. 5 ( 2 ) 條中提述的條件已獲遵從, 貴行有權拒絕接受任何沽空指示。
2.6 發售新股之申請
本人/ x等可要求貴行代表本人/ x等及為本人/ 吾等之利益認購新發行之證券。本人 / x等會被要求就該項申請作出若干保證或作出若干聲明,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 貴行獲適當授權代表本人/ x等作出該申請;
(b) 除貴行代本人/ x等提出之申請外, 本人/ x等並無為本人/ x等之利益以自己或通過任何其他人士提出其他申請。
本人/ x等謹此表明授權貴行向有關交易所或證券發行人提供該項保證或聲明。本人/ x等知悉有關證券之發行人將依賴上述申述,決定是否就貴行代本人/ x等作出之申請作出股份分配。本人/ x等將熟讀與申請有關的招股章程或招股文件並遵守適用於申請的所有條 款 。本 人/ x 等將 被 視為 已 向貴 行提 供 申請 人 就相 關 新發 行 股所 須 向 與新 發 行股 有 關的 任 何一 方 提供 的 所 有聲 明 、保 證 及 承諾。
本人 / x等 確認 並 明白 , 申請 證 券 之 法定 、 監管 規 定及 市 場慣 例 或會 不 時 修訂 , 而任 何 特定 證 券 新 上 市或 發 行 之規 定 亦會 不 時 更改。本人/ x等承諾,貴行若不時以絕對決定權釐定該等法定、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有所要求, 則本人/ 吾等向貴行提供資料、採取其他行動並作出其他聲明、保證及承諾。
本人/ x等明白本人/ x等之申請可能納入貴行或貴行之代理人所提出的大批申請當中 。 本人/ x等確認該大批申請可能會因與本人
/ x等之申請無關之理由被拒絕 , 而貴行及貴行之代理人將不會就被拒而向本人 / x等負責。本人 / x等將就本人/ x等違反就該申請所作出或被視為作出的聲明及保證而向貴行作出彌償。
2.7 綜合戶口
吾等如於貴行開 設綜合戶口 , 則該綜 合戶口乃為代 吾等客戶進行 交易而設 , 且吾等必須於 招攬客戶及 / 或作 該 等安排之司法管轄區,就該等買賣正式註冊或持牌作股票經紀、買賣商或銀行或獲豁免於該等註冊或牌照 。於該綜合戶口有效及運作期間, 吾等須時刻保持註冊/持牌(如適用) 有效。於相關司法管轄區操作綜合戶口之合法性, 乃僅由吾等負責,而吾等同意 就貴行或貴行任何聯屬人因運作綜合戶口而被提出、蒙受或招致之一切訴訟、負債、虧損、費用、開支彌償貴行。
2.8 自行判斷
(a) 為免生疑問, 在不損害第 6 條一般性之情況下, 除非本人/ x等明確要求貴行, 否則貴行將不會向本人/ 吾等就任何證券是否適合本人/ 吾等投資而提供顧問服務或其他意見。本人/ x等須就每項指示自行判斷及決定。
(b) 按第 2 . 8 ( a ) 條規定, 本人/ 吾等向貴行保證, 於提出指示及訂立任何已執行指示之日:
(i) 本人/ x等已審視自身特定財務需要及投資目標;
(ii) 本人/ x等完全明白並接受因此而執行指示之條款、條件及風險, 亦完全明白、能承擔並承擔已執行指示之風險;
(iii) 本人/ x等自行獨立決定訂立已執行指示,並無將貴行所提供任何資料( 書面或口頭) 視為投資意見或訂立已執行指示之建議;
(iv) 本人/ x等完全明白貴行無法擔保或保證已執行指示之結果; 及
(v) 本人/ 吾等確認,貴行及貴行代理人不會給予任何投資、法律、會計、稅務或其他意見, 亦不會就任何特定證券或 任何證券相關交易之性質、風險、潛在價值或是否適合而向本人/ x等給予意見。
2.9 推薦金融產品
假如貴行向本人/ 吾等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 該金融產品必須是貴行經考慮本人/ 吾等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 本人/ 吾等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 貴行可能要求本人/ 吾等簽署的文件及 貴行可能要求本人/ x等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3. 執行指示
3.1 優先次序
貴行在適當考慮過市場慣例、適用規例及對所有客戶是否公平之後 , 可決定在執行指示時的優先次序或以其他方式執行指示。
3.2 延誤
對於因為通訊設施的損壞或失靈或因任何貴行無法控制的失誤而導致指示的傳送出現延誤或失敗 , 貴行將毋須承擔責任。
3.3 當日有效指令、取銷及修改
倘貴行按本人/ 吾等要求, 下達任何當日有效之買賣證券指令, 而指令於聯交所或其他相關交易所交易時段結束前未獲執行, 或於聯交所或其他相關交易所規定之其他到期日或貴行與本人 / 吾等協議之其他較後時間前未獲執行, 則指 令( 若部份已執行, 則未執行者) 視為已自動取消。
取銷或修改指示的要求, 只可在有關指示獲執行之前才可進行並視乎是否獲貴行接納 ( 但貴行除有合理的理由外 , 不可拒絕接納有關要求) 。除非指示已獲貴行接納取消或修改, 否則指示於被貴行接受處理該交易日均有效。但若於該交易日結束未獲執行的話 ,除非貴行另行同意 , 否則將自動失效, 或在指示與香港以外的交易所有關的情況下 , 若貴行接納指示之日並非相關交易所之交易日, 則順延至該交易所之緊接之下一交易日。
3.4 通訊記錄
貴行可監察及記錄本人/ x等向被授權人發出或作出之任何或所有通訊及/ 或指示( 不論是在電話當中或以電子或貴行接受之其他方式進行) , 而該錄製品及記錄將為貴行的獨有財產並可由貴行保留及於貴行認為合適之時期作貴行認為合適之用途。本人 / x等對此表示同意。
3.5 透過聯屬人執行
貴行可全權決定執行方式及透過任何聯屬人、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之參與者或相關市場之經紀進行本人/ 吾等之交易。
3.6 併合指令
貴行可將本人/ x等之指示與貴行的其他客戶之指示合併執行而不對本人 / x等作事先通知。在所購買或出售之資產不足以應付所合併之所有指示時 , 所購買或出售之資產將在適當考慮過市場慣例及對所有客戶是否公平之後, 於所有相關客戶間分配, 但客戶的指示應永遠優先於為貴行自己利益執行的指示。
3.7 執行價格
由於市場狀況瞬息萬變, 貴行就指示可否獲全部執行或於任何特定時間所報之價格執行均不作保證 , 而本人/ 吾等將受該執行所約束。
本人/ x等亦確認, 因執行交易之 交易所或其他市場 之交易慣例使然, 指令未必可按所報「最佳」 或「市場」價格執行, 而本人 /吾等無論如何均受貴行按本人/ 吾等指示而執行之交易約束。
3.8 查詢之責任
本人/ x等亦確認, 倘指令無法執行或完全執行 , 貴行並無義務立即通知 本人/ 吾等。因此, 倘貴行須 即時確認任何交易是否已 生效, 本人/ x等應隨後與貴行聯絡。本人/ x等有責任向貴行查詢本人/ x等之任何指示是否已獲執行。
4. 交收
4.1 付款
貴行代表本人/ 吾等執行一購買或出售交易時 , 本人/ 吾等將在貴行或相關交易所或結算所規定的到期交收日 向貴行交付結算款項或以可交付形式將證券交付予貴行( 視乎所屬情況而定) ; 或以其他方式確保貴行已收取該款項或證券。
4.2 交收失敗
倘本人/ x等並無於到期交收日前進行交收, 則貴行及貴行代理人特此獲授權以絕對決定權決定:
(a) (如為買入交易) 轉讓及出售任何已購買證券, 以使本人/ 吾等履行對貴行之責任;
(b) ( 如為賣出交易) 借入或購買任何已出售證券, 以使本人/ 吾等履行對貴行之責任; 或
(c) 採取貴行視為必要或適合之任何其他行動, 以履行本協議內貴行之責任。
本人/ x等特此確認, 倘本人/ 吾等並無如第 4 . 1 條所述於到期日前履行支付責任而令貴行招致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及開支, 須向貴行負責並對貴行作出彌償及保持貴行獲得彌償。
本人/ x等將就與任何交收失敗有關的任何損失、損害、索求、費用、收費及開支向貴行負責並對貴行作出彌償及保持貴行獲得彌償。
4.3 貨幣兌換
與貴行在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下進行之任何交易、交收、行動或步驟有關之所有兌換貨幣風險將由本人 / 吾等承擔。
本人/ x等同意, 如貴行 收取任何證券交易所得 之款項, 而該等款項之計值貨幣並非貴行交收賬戶之貨幣, 則貴行可以絕對決定權決定按款項入賬當日貴行當時匯率, 將 款項兌換為交收賬戶之貨幣, 毋須自本人/ 吾等取得指示或事先通知本人/ 吾等,而本人/ 吾等須負責兌換時被徵收之任何費用。
5. 報酬
5.1 佣金
本人/ 吾等將向貴行支付本人/ 吾等獲通知之該佣金及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 , 與及相關股票交易所 及規管機關徵收之適用徵費、所有適用之印花稅及所有因貴行代表本人/ 吾等進行任何交易或因貴行履行在此等條款及任何附加條款下之責任而產生或與之有關之所有開支。貴行可從本人/ 吾等之戶口中扣除該等佣金、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 ( 包括但不限於在此等條款第 5 . 2 條下欠負貴行之該款項) 、徵費及稅項。貴行獲授權為貴行本身之利益招徠、接受及保留因貴行 提供服務或處理交易所產生或有關的任何 人士提
供之任何回佣、經紀費、佣金、費用、利益、折扣及 / 或其他益處而毋須向本人/ 吾等透露。貴行可按絕對決定權 支付任何經紀或承銷商或發行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他可以或可以不在任何方面作為客戶的代理)任何為客戶提供服務或處理交易所產生或有關的利潤、回扣、補貼、經紀佣金、費用、利益、利潤、折扣及/ 或其他利益。 本人/ x等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同意應構成《防止賄賂條例》( 香港法例第 2 0 1 章)第 9 條所指的許可或合法權限。
5.2 利息
本人/ x等將就本人/ x等欠負貴行已到期而未付之任何及所有款項 ( 包括逾期利息及於任何判決之前或之後的期間 ) 支付以貴行不時通知之利率計算的欠款利息, 欠款利息由款項到期支付當日起計算至全數清償為止 , 並支付貴行因向本人 / x等追討該款項或行使貴行對本人/ 吾等之權利而引起之所有費用及開支 ( 包括貴行的合理法律費用及開支) 。 本人/ x等明白, 該等利息將逐日累算,並須應貴行要求支付。
6. 彌償及免除責任
6.1 本人/ x 等謹 此就所 有針 對貴 行、貴 行之董 事、高 級職 員、 僱員、 貴行 之 有聯繫 實體及 x名 人及 貴行之 聯屬 人 而作出 的申索 、 訴訟、責任及針對貴行、貴行之董事、高級職員、僱員、貴行之有聯繫實體及代名人及貴行之聯屬人而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 對此等人士全數加以彌償及承擔此等人士蒙受因本人 / 吾等違反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或其履行其義務或提供其服務或行使其在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下之權利、權力或決定權而導致或與之有關的損失、費用、收費或開支 ( 包括法律費用 )( 統稱為「損失 」) ,除非該等損失是由貴行之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所直接引致。
6.2 除因貴行之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所直接引致之損失外 , 貴行及貴行代理人不會就本人/ x等因使用任何服務或與之有關或就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而蒙受之任何損失負責。 此外, 貴行及貴行代理毋須對任何直接或間接地源自任何無法控制事件之後果負責。該等事件包括政府限制、實施緊急程序、交易所裁決、第三方 行為、停牌或停市、戰爭、罷工、市場情況、騷動、恐怖主義行為或恐嚇將會發生 之恐怖主義行為、天災及任何貴行及貴行代理人控制範圍以外之情況。 貴行在任何情況下均毋須對任何種類的利潤損失、間接、特別或後果性的損失負責 , 亦毋須對貴行之董事、高級職員、僱員、貴行之有聯繫實體及代名人及聯屬人或任何通過其執行本人/ 吾等戶口交易的人士或公司的過失負責。
6.3 貴行及貴行代理人概無責任 就證券海外擁有權或關於證券戶口其他事宜之任何法律或監管規定或限制 或申報利益要求或外匯管制給予本人/ 吾等意見。
7. 抵銷
7.1 貴行除可行使任何一般留置權或其他貴行按法律所有的相類權利外 , 貴行可以隨時毋須事前通知 , 從本人/ 吾等於貴行或貴集團公司之任何成員開設之任何種類及貨幣的戶口, 無論該些戶口是本人/ 吾等獨自或與其他人士共同擁有 , 調動所存之任何形式之款項
, 以抵銷或償還本人/ 吾等欠付貴行或貴集團公司之任何成員的債務( 不論有關債務為基本的、從屬的、各別的、共同的或以其他貨幣為單位的) 。貴行可在此等條款第9 . 2 條中所訂明之任何事情發生後隨時要求將任何該等財產轉調予貴行至規管法律所容許之程度, 以償還本人/ 吾等在此等條款及/ 或任何附加條款下欠負貴行之債務。若某些欠款因某些待發事件尚未需要償還 , 貴行或貴集團公司之任何成員有權暫停支付相等於欠款額的戶口存款給本人/ 吾等, 直至此待發事件發生為止。
7.2 貴行可持有所有或任何貴行為本人 / 吾等持有的現金、證券及其他財產作為抵押並對其行使留置權 , 直至本人/ 吾等全數支付欠付貴行的金額。
8. xx、保證及承諾
8.1 xx
本人/ x等在此向貴行保證、xx及承諾如下:
(a) 本人/ x等現在是以主事人的身分根據此等條款及任何附加條款與貴行訂立本協議 , 而並不是代表任何其他人進行交易, 除非本人/吾等以書面形式向貴行作出知會。若本人/ x等作出前述知會, 本人/ x等保證本人/ 吾等已獲本人/ x等之主事人明文授權按照此等條款及任何附加條款進行交易, 且本人/ 吾等之主事人將妥善履行此等條款及任何附加條款所產生之義務及責任 , 否則本人/ x等將須就該等義務及責任對貴行負責猶如本人/ 吾等為主事人一樣;
(b) 本人/ x等在客戶資料聲明中或不時以其他方式向貴行提供的資料在各方面均為真實、準確及完整;
(c) 本人/ x等 只會基 於其自 己的判 斷及 研究進行 證券交 易 , 而 不會倚 賴貴行 或貴行任 何聯屬 人提供 的建議 而進行 或避免進 行該等交易;
(d) 此等條款及任何附加條款所載之協議對本人/ 吾等構成有效及具約束力的合約, 並可按其條款執行;
(e) 此等條款及任何附加條款所載之協議及本人/ x等在當中所載之責任之履行不會亦將不會:
(i) 違反任何現行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規則、規例或本人 / 吾等需遵守的法庭判決、判令或許可證;
(ii) 違反任何本人/ 吾等為締約一方或需遵從或對本人/ 吾等資產有影響的任何合約或文件或構成失責;
(f) 除非貴行另行同意, 否則本人/ 吾等將為戶口內的資產的實益擁有人而不受除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所列以外的任何留置權、抵押、衡平法上的權利或其他產權負擔所影響; 在未得貴行的書面同意之前 , 本人/ 吾等亦不會抵押、質押, 或允許戶口中的資產或款項存有任何抵押或質押, 或就該等資產或款項授予選擇權或據稱授予選擇權;
(g) 對戶口內的每宗交易而言 , 本人/ 吾等是最初負責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及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 ∕ 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 以書面向貴行所披露的該等其他人士或機構及貴行同意之安排除外) ;
(h) 除非本人/ 吾等另行向貴行以書面確認 , 否則本人/ 吾等並非任何交易所、商品交易所、結算所、銀行或信託公司之僱員或職員 ,或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之任何獲發牌人士或註冊人士之聯屬人 , 若本人/ 吾等為上述人事之僱員或職員 , 則在開立戶口前已獲有關人事之同意;
(i) 本人/ x等不受任何禁止或阻止本人/ 吾等履行此等條款及任何附加條款之任何法律或規例規管 , 亦無在法律上就履行該等條款失去行為能力;
(j) 本人/ x等已獲取所有必須之同意及有權同意此等 條款及任何附加條款( 及xx等為一所公司, 吾等按照吾等之組成文件妥獲授權及已獲取必須之公司的及其他方面的授權) ;
(k) 除非本人/ x等另行向貴行以書面確認 , 否則本人/ 吾等與貴行及/ 或貴行之聯屬人之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均無關連或聯繫, 並同意如果本人/ 吾等此後與該等僱員或代理人有關連或聯繫, 本人/ 吾等將立刻以書面通知該聯繫的存在與性質 , 並承認及同意貴行在收到該通知後, 可以享有完全自由酌情權終止戶口;
(l) ( 如果本人/ 吾等居住於香港 以外或從 香港以外的地方向貴行 發出指示 ) , 所有該等指示已遵守有 關指示發出地 域的所有適用之法律。就本人/ 吾等居住於香港之外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出指示及簽署該等指示 , 本人/ 吾等接受可能需向有關機構支付稅務、關稅、徵稅或收費, 本人/ 吾等同意在適用時支付該等稅務、關稅、經稅或收費。就與本人 / 吾等居住香港以外或從香港以外地方發出該等指示有關或由此而引起的貴行遭受或發生的任何索賠、要求、訴訟、花費及支出, 本人/ 吾等進一步同意彌償貴行;
(m) 本人/ 吾等並非美國人, 亦非為或代美國人行事。本人/ 吾等倘稅務狀況有變, 成為美國公民或居民, 則須 於三十( 3 0 ) 日內通知貴行, 而本人/ 吾等完全知悉所持任何投資產品將即時贖回, 出售所得款項將須遵守美國稅務資料匯報規定或適用美國法例之任何其他匯報規定。就遵守適用美國稅法及任何其他適用美國法例, 本人/ 吾等放棄戶口之任何銀行保密、私穩或資料保障權;
(n) 本人/ 吾等並非美國上市公司之董事、持有 10% 或以上權益之實益股東或決策職員;
(o) 本人/ 吾等為自然人, 已屆成年; 及
(p) 本人/ 吾等本籍或所居之國,對本人/ 吾等購買或持有任何證券並無任何限制或禁制。本人/ 吾等倘成為實施該等限制或禁制國家之居民, 則將即時通知貴行, 而如貴行要求,將出售或贖回任何該等受限制或禁制證券。
8.2 重複性
以上的xx及保證將會被視為在發出每項指示或執行每項指示前已再次重複作出。
8.3 其他人士之指示
即使若本人/ x等已向貴行披露本人 / x等代表其他人士進行買賣 , 貴行毋須執行此等條款中界定的指示以外之任何其他指示。貴行將毋須就拒絕執行指稱為本人/ x等之主事人之任何人士所發出的指示或就在本人/ x等代表本人/ x等之主事人行事之權限已被撤銷、撤回或更改的情況下執行指示而負責。
8.4 其他利益
本人/ x等確認若貴行向本人 / x等作出任何投資建議 , 貴行或貴行之任何聯屬人在有關證券、交易、安排或服務方面可能具有關鍵性的利益、關係或安排。貴行或貴行之聯屬人尤其可能具有與本人 / 吾等之利益相抵觸之利益或對其他人士具有與貴行對本人 /x等之責任相抵觸之責任。
9. 失責
9.1 失責之後果
當出現第 9 . 2 條所述之任何情況時, 貴行有絕對決定權, 毋須給予本人/ 吾等通知或要求及在不會影響貴行擁有的任何權利或補救的情況下, 即時:
(a) 取消戶口;
(b) 將以本人/ 吾等之名義持有或為本人/ 吾等之戶口持有而現時由貴行或貴集團公司之任何成員於任何地方為任何目的( 不論是存於、收集或其他目的) 而保管之證券或財產及為本人/ 吾等之責任而交予貴行之抵押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以貴行最終決定的方式及條款出售或變現, 並將所得的淨出售款項( 扣除有關費用、開支及成本後) 用作履行本人/ 吾等對貴行、貴行之有聯繫實體及代名人應盡的義務或償還本人/ 吾等欠付貴行、貴行之有聯繫實體及代名人的欠債 ;
(c) 取銷任何仍未執行的指示或代表本人/ x等所作之其他承諾;
(d) 行使貴行在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之下的任何權利( 包括借取或購買任何須代表本人/ 吾等交付之證券) ;
(e) 按第 7 條合併、綜合或抵銷本人/ 吾等任何或所有戶口; 及
(f) 以貴行最終決定之方式及條款於貴行最終決定之時候對本人 / x等之戶口中任何未平倉倉盤進行平倉、更新或更換、進行任何交易或作出或避免作出貴行最終決定之行為。
9.2 違約事件
第 9 . 1 條中所提述之情況為:
(a) 本人/ 吾等違反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 或
(b) 本人/ 吾等未能支付在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下欠負之任何性質之款項; 或
(c) 當貴行認為因保證金規定而有必要保障貴行; 或
(d) 貴行有責任遵守相關交易所、結算所及/ 或規管法律、規則或規例所加諸之任何規定; 或
(e) 本人/ 吾等破產、無力償債或清盤、本人/ 吾等被提呈破產或清盤申請或本人/ 吾等被展開任何相類的法律程序; 或
(f) 任何戶口或本人/ 吾等之其他資產被扣查; 或
(g) 本人/ 吾等之董事或股東或構成本人/ x等之任何人士間之任何爭議或法律程序; 或
(h) 本人/ x等之任何資產被宣佈禁制令、禁止令或相類的命令; 或
(i) 本人/ 吾等身故或被司法宣告為不稱職; 或
(j) 貴行認為對貴行之利益為必要或合宜而需終止協議之任何其他事情或事宜 , 包括任何法規要求。
凡違約 事件 均以合 理判 斷釐 定是否 已 發生。 本人 / x等 承諾, 如發 生任 何 事件而 其構 成或可能構 成違 約事件 , 則即時 書面 通知貴 行
( 儘管若未有如此通知亦不會阻止違約事件發生) 。
9.3 所有到期之欠款
(a) 在第 9 . 2 條所述之任何事情發生時 , 本人/ x等在此等條款及/ 或任何附加條款下欠負之所有款項均 須即時應要求支付 , 利息則將不時按第 5.2 條所述之利率在欠款上累算。
(b) 倘有本第 9. 1 條所述之任何出售或變現:
(i) 貴行如已盡合理努力按其時可得市價出售或處置有關證券或其任何部份, 則毋須就因此而起之任何虧損負責;
(ii) 貴行將自行判斷釐定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任何部份之時間, 而 毋須就因此而起之任何虧損負責;
(iii) 貴行有權撥歸已用或按其時價格向貴行任何 集團公司出售或處置有關證券或其任何部份, 而毋須以任何方式就因此而起之虧損負責,亦毋須交待貴行及/ 或貴行任何集團公司所得任何利潤;及
(iv) 本人/ 吾等承諾, 倘出售或變現之所得款項淨額不足以清償本人/ 吾等欠付貴行之未償結餘, 本人/ 吾等將向貴行支付任何不足額。
9.4 款項之使用
貴行自出售或變現戶口所得款項中 所收取的任何款項將會按照以下的優先次序動用 , 而任何餘額將會支付給本人/ 吾等或按本人/ 吾等指示予以支付:
(a) 支付貴行為轉移及出售本人/ 吾等全部或部分的證券或財產或對任何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而正當招致的所有開支、費用 、法律費用及支出, 包括印花稅、佣金及經紀佣金;
(b) 支付在當時本人/ 吾等欠貴行或貴行的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的未償還總額的應累計利息 ; 及
(c) 支付本人/ 吾等當時欠貴行或貴行的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的所有到期款項及債項。
9.5 有條件的進一步履行
在發生此等條款第 9 . 2 條所述的任何情況時, 貴行進一步履行在此等條款及/ 或任何附加條款下應對本人/ 吾等履行之任何未履行責任( 不論是付款或其他方面) 應以本人/ 吾等完全履行本人/ 吾等在此等條款及/ 或任何附加條款下對貴行之責任之履行為條件。
9.6 集團的其他公司
貴集團的其他公司可購買按照第 9 . 1 條出售之證券或其他資產, 不受任何贖回權影響, 而集團公司不需就其或其任何代名人或代理人因行使貴行在 9 . 1 條下獲賦予之權力而取得之任何利潤、收費或佣金而向本人/ 吾等交待。
10. 成交單據及結單
10.1 成交單據
貴行須於證券及期貨 條例或相關附屬法例或任何交易所規則( 經不時修訂) 不時所定之期間內, 向本人 / 吾等寄發貴行就戶口所執行任何證券交易之成交單據副本。貴行須將成交單據副本寄發至貴行記錄中本人 / 吾等最新之郵寄地址。本人/ x等收取成交單據後, 將加以檢閱, 如認為所載任何明細於任何方面屬不正確, 則須於成交單據的日期起 7 天內通知貴行。倘貴行於列明之期間內未有收到本人/ x等之任何書面異議,則可視本人/ x等已承認所載一切交易明細屬全面真實準確。
在該時限過後, 貴行就該交易確認書或定期結單之紀錄及資料對 本人/ 吾等均為最終之證據而毋須進一步證明。
10.2 結單
貴行須每月向本人/ x等寄送顯示戶口持倉之結單。該結單之格式及所載資料由貴行不時釐定。貴行須應本人/ x等不時之合理書面要求, 向本人/ 吾等寄送戶口資料。
本人/ x等於收取月結單後, 將加以檢閱。倘貴行於結單日期起 7 天內未有收到本人/ 吾等關於月結單所載明細之 任何書面異議,則可視本人/ x等已承認該等明細屬全面真實準確。 儘管如此, 如月結單所載明細事先已 載於成交單據, 而成交單據已經本人/ x等承認屬真實準確, 則本人/ 吾等無權反對該等明細。
貴行須將月結單及按上文所要求之任何其他資料寄發至貴行記錄中本人/ 吾等最新之郵寄地址。
10.3 資產所有權
本人/ 吾等購買之資產的所有權將只在本人/ 吾等支付就該購買而須繳付之款項時方獲傳交。
11. 網上交易服務
11.1 使用申請
本人/ x等可在貴行通知本人/ 吾等貴行向其客戶提供網上交易服務後, 隨時向貴行申請使用貴行的網上交易服務。
11.2 作出指示
貴行有權不具理由拒絕接受本人/ x等對使用貴行之網上交易服務之申請。xxxx接受本人 / x等之申請, 本人/ 吾等可以貴行訂明的形式以電子方式發出指示, 而貴行有權( 但並無責任) 為任何與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有關之目的接受並執行透過貴行之網上交易服務向貴行發出之與任何戶口之交易或款項轉移有關之指示。由任何能夠報述或輸入相關戶口之使用者名稱及貴行就網上交易服務而編配之密碼或本人/ 吾等選擇而貴行亦接受之密碼之人士透過使用網上交易服務發出之與本人 / 吾等戶口及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有關之指示, 應被視為由本人/ 吾等發出的適當、有效及具約束力之指示。
11.3 使用者名稱及密碼
本人/ 吾等承諾: (1) 保持及促致每位被授權人士將與貴行之網上交易服務有關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保密 ; ( 2 ) 若本人/ 吾等知悉或懷疑任何未獲授權人士知悉該使用者名稱或密碼或發生未獲授權交易, 則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貴行。
11.4 資料的產權
本人/ x等確認透過貴行之網上交易服務向本人/ x等提供的資料可能由貴行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本人/ 吾等確認該等資料為提供資料人士之財產並且受版權或合約使用限制所保護。本人 / x等同意不在未得貴行的事先書面同意前複製、轉傳、傳佈、出售、分發、出版、廣播、傳閱或在商業上利用該等資料。
11.5 資料的準確性
貴行或透過貴 行之網上交 易服務提 供 資料的任何人 士均不就由 任何一方 傳 佈 的市場資訊 或任何其他 市場資料 或 訊息之適時性 、次序、準確度或完整性作保證。貴行或任何傳佈的一方均不會就 (i) 任何該等資訊、資料或訊息或(ii) 任何該等資訊、資料或訊息之傳輸或交付之( 1 ) 任何不準確、謬誤或延誤或遺漏;或( 2 ) 因貴行或任何傳佈方之任何疏忽作為或不作為或因不可抗力事宜 ( 如:水災、反常天氣狀況、地震、或其他天災、火災、戰爭、暴動、暴亂、勞工糾紛、意外、政府行動、通訊或電力故障或設 備或軟件失靈) 或貴行或任何傳佈方所不能合理控制之任何其他原因所引致之 ( i ) 任何該不準確、謬誤或延誤或遺漏、( i i ) 不履行或( i i i ) 任何該等資訊、資料或訊息之干擾所造成或帶來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而負責 , 而本人/ 吾等亦同意就此而對貴行及該傳佈方作出彌償及保持其不受損害。本人/ x等應使用貴行提供的即時報價作本人/ x等之個人使用而不應將該資料提供予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
11.6 免責聲明
貴行或資料提供者均不對資料的準確度、完整性、適時性、可靠性、內容或次序正確作保證。本人 / x等確認在提供資料時可能出現延誤、遺漏、謬誤或不準確, 而貴行或任何資料提供者均不保證服務不受干擾或不發生謬誤。本人 / x等同意貴行及資料提供者均不應就資料的準確度、完整性、適時性、可靠性、內容或次序正確或就本人 / 吾等因依賴該資料而採取之行動或作出之決定或就任何資訊、資料或軟件、網站或服務之存取之任何干擾而負任何或有的或其他方面的責任 。如有任何資料證實為不正確或不準確,本人/ 吾等( 而非貴行或資料提供者 ) 將承擔使用的全部責任。貴行或任何資料提供者均不應就下列事宜負責 , 而本人/ x等同意就網上交易服務為以下情況對貴行及資料提供者作出彌償及保持貴行及資料提供 者不受損害:
(a) 任何資料或資料傳送、交付或資料內容的不準確、謬誤或延誤或遺漏所帶來或造成之任何損失或損害 ; 或
(b) 因貴行或資料提供者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 疏忽或其他方面)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貴行或資料提供者所不能合理控制之任何其他原因而造成對任何資料之干擾。
11.7 風險
本人/ x等明文同意本人/ x等自行承擔使用交易介面、貴行的網站及網上交易服務之風險。交易介面、資料及各方面的網上交易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執行指令 ) 均以所見狀況提供, 而無任何種類明文或隱含之保證 , 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 之保證或可商售性或適合作特定用途之隱含保證。貴行、貴行之聯屬人或任何資料提供者所提供之口頭建議或書面資料均不構成保證而本人 / 吾等亦不應依賴任何該資料或建議。
11.8 干擾等
本人/ 吾等確認網上交易可能會因互聯網之公眾性所導致之互聯網交通或不正確的傳輸資料而受到干擾、傳輸中斷、傳輸延誤。
11.9 第三方提供的系統或設備
本人/ 吾等同意, 貴行不會承受, 屬第三方提供或維護的任何網上交易服務及有關的交易系統或設備( 包括貴行採用的任何對手經記) 透過其系統設備達成本人/ 我們的指示或交易 , 採用那些第三方交易系統設備屬本人 / 我們的個 人風險。貴行不會承諾或給予任何與第三方提 供的網上交易系統設備的任何保證, 本人/ 吾等續同意, 本人/ 吾等在存取或使用任何這些屬第三方提供的網上系統設備時, 在任何情況下均按照貴行已同意或依附的條款和條件進行存取。同時, 本人/ 吾等承諾, 在我/ 我們使用那些第三方提供的網上交易系統設備時, 將同時 完全遵守有關使用第三方提供的系統設備的規定。
11.10 取用服務之軟件
即使本人/ 吾等自貴行取得電腦程式、軟件及相關操作手冊( 「軟件 」) , 以取用此等條款及任何相關附加條款 所定之服務, 對軟件之一切權利及權 益仍專屬貴行或軟件供應商( 「軟件供應商 」)所有。此等條款及任何相關附加條款授予本人/ 吾等非專用且不可轉讓之特許權, 以取用此等條款及任何相關附加條款所定之服務( 不作其他用途) , 此外概不賦予軟件之任何權利或權益。
本人 / x等 不得向任何他人散佈、出售或轉讓軟件,亦不得擅動、反編譯、拆解、修改或複製軟件。本人 / 吾等須將軟件絕對保 密, 視之為貴行或軟件供應商所有, 並將於 託管、處理、使用及儲存軟件時加以 應有謹慎。本人/ x等須應貴行要求將軟件交還或永久刪除。
12. 客戶身份規則
12.1 對監察機構查詢之回應
若貴行收到聯交所及/ 或證監會( 統稱為「香港監察機構」 ) 之查詢或股票經紀/ 獲發牌人士/ 中間人應香港任何監察機構之查詢所作之要求時, 而本人/ 吾等又已以書面通知貴行本人 / x等代表他人進行交易 , 本人/ 吾等應應貴行之要求 ( 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察機構之相關聯絡資料) 通知香港監察機構有關其戶口被代為進行交 易的客戶及相關交易的最終受益人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 限於本人/ 吾等所知的範圍內) 。本人/ x等並應通知香港監察機構有關任何第三方( 若非客戶/ 進行交易的最終受益人) 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若貴行已持有相關資料, 貴行亦可直接遵行該要求而毋須告知本人/ 吾等。
12.2 就集體投資計劃進行交易
x本人/ 吾等就集體投資計劃、全權戶口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 , 本人/ 吾等應應貴行之要求( 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察機構之相關聯絡資料) 通知香港監察機構有關該計劃、戶口或信託的識別資料、地址及聯絡資料及代表該計劃、戶口或信託指示本人 / 吾等進行交易之人士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如適用) 。
若本人/ x等就集體投資計劃、全權戶口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 本人/ x等應在本人/ x等失去代表該計劃、戶口或信託進行投資之決定權時於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貴行。在本人 / x等失去投資決定權的情況下, 本人/ 吾等應立即應貴行之要求( 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察機構之相關聯絡資料) 通知香港監察機構有關就交易發出指示之人士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2.3 中間人
在本人/ x等為中間人的情況下 , 若本人/ x等知悉本人/ x等之客戶以中間人之身份為其基本客戶行事 , 而本人/ 吾等並不知道被代為進行交易的客戶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 本人/ 吾等確認:
(a) 本人/ x等在本人/ x等與本人/ 吾等之客戶所作的恰當安排下有權立即應要求向本人/ 吾等之客戶獲取或安排獲取該資料; 及
(b) 本人/ 吾等將應貴行就任何交易所作之要求, 立即要求發出交易指示之本人/ 吾等之客戶提供該資料, 並在從本人/ 吾等之客戶處收到有關資料後立即向香港監察機構提供, 或安排將有關資料直接提供予香港監察機構。
12.4 本第 12 條所載之條款應在此等條款終止後仍然生效。
12.5 本人/ x等確認本人/ x等並不受任何法律限制本人/ 吾等履行本第 12 條所載的承諾, 而若本人/ 吾等受限於該等法律則本人/ 吾等或本人/ 吾等之客戶( 視乎所屬情況而定) 已免除該法例之利益或以書面同意本人/ 吾等履行該承諾。
13. 終止
13.1 通知終止
此等條款的任何一方可向對方給予不少於兩個工作日 ( 星期六除外 ) 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此等條款。縱使有前述的規定 , 貴行有權在第 9 . 2 條所述事件發生時立即終止此等條款。終止此等條款將不會影響任何一方在終止之前所訂立的交易或影響任何一方在終止之前所累積的權利、權力、責任及義務。附加條款應在此等條款終止時自動終止。
13.2 終止時付款
在終止此等條款後, 本人/ x等將要即時向貴行付還任何到期欠款。
14. 通知
14.1 根據此等條款由貴行向本人/ 吾等所發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均 可以專人交付、預支郵費郵遞( 若為海外信件則以空郵發出) 、通過電子媒介或傳真方法發出, 並在下列情況當作為已妥為送達:
(a) 若由專人交付或通過電子媒介送達, 在交付時;
(b) 若以預支郵費郵遞送達, 則在郵遞後四十八小時或九十六小時( 若以空郵寄出) ;及
(c) 若以傳真方法送達, 則在發出傳真時。
任何此等通知或通訊均必須發送至貴行最後所知之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予本人 / 吾等。
14.2 任何由本人/ x等作出的通訊或通知於貴行實際收到有關通知後方能生效。
14.3 本人/ x等同意貴行可以電子形式向本人/ x等發出任何通知、成交單據、交易確認、結單及通訊。
14.4 本人/ x等明白, 本人/ x等有責任確保貴行獲悉本人/ 吾等最新之地址或其他聯絡資料。 本人/ 吾等如地址或其他聯絡資料有變, 將迅速( 無論如何不遲於三十日) 書面通知貴行。
15. 一般條款
15.1 時間要素
在此等條款及任何附加條款中所述的時間於各方面均為要素。
15.2 失效
x此等條款及任何附加條款所載的一項或超過一項條 文在任何適用法律下於任何方面應為無效、不合法或不能強制執行, 在本文所載的其他條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強制執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受影響或損害。
15.3 轉讓
(a) 此等條款及任何附加條款中之條文受益於貴行、本人/ 吾等及其個別的繼承人, 及在根據本第 1 5 . 3 段的前提下, 任何貴行在此等條款及任何附加條款中部份或所有權利或義務的獲批准的承讓人或受讓人 , 本協議亦對上述人士具約束力。
(b) 本人/ 吾等不可轉移或轉讓於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中或本人 / 吾等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c) 貴行可轉移或轉讓此下所有或部份貴行的權利、利益及義務予該等人士, 並向有可能的受讓人或打算就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與貴行進行合約安排的任何其他人士披露貴行按絕對決定權認為合適用作該等合約安排之用有關本人 / 吾等的資料。
15.4 不作寬免
貴行未有或延遲行使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中所載之協議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應 視作放棄該等權利 , 而只是單— 或部份行使、執行或放棄任何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妨礙貴行作進一步行使、執行有關權利、權力或特權 , 或行使或執行本文中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
15.5 個人資料
本人/ x等同意客戶資料聲明中或貴行不時要求提供的資料是貴行提供本文之服務所必須的。若本人 / x等未能提供該等資料 , 貴行未必能夠為本人 / 吾等提供或繼續提供有關的服務。本人/ x等可經常聯絡貴行的資料保護主任以查閱及要求更改或修改該等資料。該等資料連同貴行不時從本人/ x等取得的任何其他資料可披露予貴行不時給予客戶有關個人 資料
( 私隱) 條例的通知中列明的人士及用作該通知中所指定的用途。
15.6 收數公司
本人/ x等明白亦同意貴行可指派任何人士作為貴行 之代理人( 簡稱「收 數公司」 ) 以催收任何本人 / 吾等按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欠付貴行的金額, 而本人/ 吾等需對貴行因此而需付的收費及開支負責。
15.7 聯名戶口
x本人/ x等由超過一人所組成, 戶口應由戶口持有人以具有尚存者權利之聯權共有人之身份持有 ( 戶口中之結餘歸尚存者所有) 。每位聯名戶口持有人應按此等條款就其個別或共同招致而欠負貴行之任何款項共同及各別負責。每位聯名戶口持有人 不可撤回地委任另一位為受權人代表其採取所有行動及在此等條款及任何附加條款之所有方面作為其代表。貴行獲授權按任何一位聯名戶口持有人之指示行事。貴行向任何其中一名的聯名戶口戶主作出的通知、支付及交付, 將會全面及充份地解除貴行根據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須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義務。
任何一名聯名戶口持有人離世並不引致本協議終止。
倘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喪失行為能力或遭頒令破產, 或戶口之運作受任何法 庭命令或任何主管機構對聯名戶口持有人發出之通知所影響,則戶口將暫停運作(包括提取 或轉賬資金或證券),直至破產管理 人或接管人獲委任, 或取得接管人或 破產管理署署長同意, 或法庭命令解除或相關通知移除( 視情況而定) 為止。
15.8 重大改變
如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所載資料或按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向其他方提供的資料有任何重大的改變 , 貴行將就此知會本人/吾等。
15.9 責任免除
只要貴行、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及貴行之聯屬人真誠地行事 , 貴行、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及貴行之聯屬人毋須就任何延遲或未有履行義務及因此而導致的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責任。此外 , 貴行、貴行之有聯繫實體及任何代名人 、貴行之代理人及貴行之聯屬人毋須對任 何直接或間接地源自任何無法控制的事件的後果負責。該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 、 實施緊急程序、交易所裁決、第三 方行為、停牌或停市、戰爭、罷工、市場情況、騷動、恐怖主義行為或恐嚇將會發生的恐怖主義行為、天災及任何其控制範圍以外的行為。
15.10 處置證券
本人/ 吾等同意貴行可為履行本人/ 吾等對貴行或貴行任何有聯繫實體之責任而處置或安排處置本人 / 吾等戶口中之證券。
15.11 提供進一步資料及作所需之披露
(a) 本人/ 吾 等 應 向 貴 行 提供 貴 行 履 行 此 等 條 款 、任 何 附 加 條 款 或 規管 法 律 下 之 責 任 所需 而 與 本 人 / 吾等有關之 該 等 財 務 及其 他 資 料 ( 或, 如適用, 與股東及/ 或實益擁有人有關及/ 或發出指示之人士之身份) 。
(b) 貴行與本人/ 吾等將時刻尊重及保障按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而取得之資料之保密性 , 但本人/ 吾等接受貴行向任何聯屬人或為履行貴行在此等條款及 / 或任何附加條款下對本人/ 吾等之責任而向任何經紀、交易所或結算所 , 或按任何司法管轄區適用於貴行及/ 或貴行之聯屬人之相關法律或規例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監管 團體或機構任何指令或類似指示( 不論有否法律效力 ) 而向該其他人士, 或貴行為執行或履行此等條款或為取得財務、內部審計及相關服務 而向任何其他人士轉交或提供與本人 / 吾等有關之資料或文件( 或其副本) , 及貴行可能不時受任何相關機構(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監管或執法機構) 所要求或按任何地方之任何法律或監管程序而披露該等資料。本人/ x等謹此授權貴行在此等條款及/ 或任何附加條款持續或終止後按前述披露及提供所持有之資料及文件 ( 或其副本) 毋須知會本人 / 吾等。本人/ x等不應要求貴行或任何人士為該披露所產生的任何後果負責 , 而本人/ x等應( 在貴行不時決定及通知本人/ 吾等的該段期間) 向貴行及該等人士償付貴行及該等人士在遵行該等披露而招致之所有合理費用及開支( 如有) 。
(c) 為了確認本人/ x等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的, 本人/ x等在此授權貴行對本人/ x等的信用進行查詢, 並且驗證財務機構( 包括本人/吾等之銀行、經紀人或任何信用代理人) 提供的信息。如果該等財務機構發佈信息需要得到本人/ 吾等的同意, 本人/ 吾等在此已給出該同意。貴行及貴行代理人可酌情拒絕開設戶口及/ 或取消本人/ x等任何已開設之戶口, 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15.12 代存郵件服務
x本人/ x等申請貴行之代存郵件服務 , 本人/ 吾等授權貴行收取及代本人/ 吾等保存所有按此等條款向本 人/ 吾等發出之通知、通訊、成交單據、確認書、 結單、收據及其他文件或將之轉交至本人/ x等之授權代表, 直至本人/ 吾等或本人 / x等之授權代表提取或轉交至本人/ 吾等之授權代表為止。本人/ x等或本人/ x等之授權代表未有提取之任何通知、通訊、成交單據、確認書、結單、收據及其他文件可由貴行作貴行認為合適之處置。本人 / x等接受與代存郵件服務相關之所有後果及風險 , 包括但不限於延誤、錯誤、欺詐或偽冒之風險。本人/ x等謹此就與之有關之所有申索、損害、索求、訴訟、費用及損失對貴行作出十足彌償。
15.13 客戶款項
貴行收取或持有之所有本人/ 吾等之客戶款項應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處理。本人/ x等明白本人/ x等將只享有以貴行不時通知本人
/ x等之利率計算之利息, 而貴行可為貴行之利益保留本人/ 吾等之客戶款項所積累之任何額外利息。
15.14 金融資訊
(a) 貴行或會提供另行取自若干金融市場資訊服務供應商、金融出版商、不同證券市場 ( 包括證券交易所及其聯屬公司) 及其它提供者 ( 「資訊供應商 」) 之若干金融市場數據、報價、價格、匯率、新聞、報告、分析、統計或其它類似資訊( 「金融資訊 」) 。貴行及任何資訊供應商概不保證或擔保向本人/ 吾等所提供金融資訊是否準確、完備、及時及正確排序。本人/ 吾等確認, 金融資訊不得視作充足或足以依靠,足以制定任何投資或買賣決定、方針或策略。
(b) 本人/ x等同意, 資訊概不得詮釋為就任何事宜所予之建議、意見或推薦, 或招攬以要約購買或出售任何證券。
(c) 資訊為資訊供應商之財產。本人/ x等承諾將獲提供之所有資訊僅用於與貴行之業務往來, 並承諾不將之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d) 本人/ x等須 將資訊保 密, 未 得貴行 或 資訊供應 商事先書 面 明確 同意, 不 得以任何形 式將任何 資訊轉載 、 傳送 、散佈、出 售、發佈、刊登、廣播、傳閱或作商業用途,或將任何金融資訊用於任何違法用途。本人/ x等須履行貴行或任何金融資訊供應商就保障資訊知識 產權 而提出 之合理 要求 。本 人 / x等 不得自 任何金融資 訊( 包 括 經電子存 取資 料之印 刷本 ) 刪除 版權 或其他知 識產 權告示。
15.15 遵守法例
(a) 本人/ 吾等不得指示貴行就戶口辦理任何事宜以致違反或牽涉或引致 貴行、貴行任何集團公司或任何他人違反 證券及期貨條例、交易所規則、《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或現行有效或適用於在香港或他方經營買 賣證券業務或另行對貴行或貴行任何集團公司有約束力之任何其他法例、規則或規例( 不論有否法律效力) 。
(b) 本人/ 吾等確認, 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及香港或任何其他相關國家關於披露證券權益之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則或規例( 各經不時修訂) 相關條文所定一切披露責任 一事, 僅由本人/ 吾等負責。 除卻此等條款所明確載列或適用法例、 規例、 適當交易所及/ 或結算所附例及規則 所明確規定須予發出之任何通知或結單, 貴行毋須以任何形式或於任何時限內通知本人/ 吾等持倉。本人/ x等確認, 因本人/ 吾等或任何他人未有或延誤履行任何該等披露責任, 或因貴行延誤或未有通知本人/ 吾等已執行指示, 而造成本人/ 吾等任何虧損、費用或開支, 貴行及貴行任何集團公司、其各自之董事、 高級職員或僱員均毋須負責, 而本人/ x等須就任何如此未有履行所引起任何虧損、費用或開支彌償貴行。
(c) 本人/ 吾等確認,不會從事或嘗試從事任何活動以致或會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 所指市場失當行為, 且已備有妥當預防措施防止本人
/ x等從事該等活動, 亦同意倘知悉任何人從事任何活動以致本人 / 吾等或會涉及市場失當行為, 則即時通知貴行。
(d) 本人/ x等同意向貴行提供且同意貴行收集並處理關於其狀況( 或其直接或間接擁有人或賬戶持有人狀況) 或另行根據《海外賬戶納稅法案》須申報之任何授權、豁免、表格、文件及其 他資料( 「《 海外賬戶納稅法案》資料 」) 。本人/ x等亦同意將該等《海外賬戶納稅法案》資料向任何相關政府或稅局、貴行任何集團公司、貴行任何 次承辦商、代理人、服務供應商或聯繫人或 集團公司及向貴行或貴行任何集團公司付款之任何人披露、 傳送及申報, 包括 傳送至無嚴格資料保障或類似法例之司法管轄區, 惟貴行須合理釐定如此披露、傳送或申報乃為遵守《海外賬戶納稅法案》所需或 所必行。本人/ x等同意,不時交予貴行之資料凡有變動或修訂, 均將迅速( 無論如何不遲於 三十日) 書面通知貴行。本人/ x等保證, 向貴行提供( 或已提供) 《海外賬戶納稅法 案》資料之各人, 已獲知會且同意( 並已取得給予准許所需之其他資料) 本段所載對彼等資料之收集、處理、披露、 傳送及申報。
(e) 本人/ 吾等確認, 貴行可合理釐定任何行動屬《海外賬戶納稅法案》規定 須採取或不得採取, 並依此行事, 包括但不限於取消、轉讓或封鎖戶口。
(f) 本人/ x等同意提供核實本人/ 吾等身份所需之一切資料及文件, 並辦理貴行藉以遵行適用法例及規例所需之一切事宜及事情。尤其, 本人/ 吾等:
(i) 須提供貴行所要求一切財務賬戶資料( 包括填妥 自我證明表格) , 以使貴行可履行適用法例及規例( 包括但不限於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及《海外賬戶納稅法案》) 所定責任;
(ii) 承諾提供貴行所要求一切財務賬戶資料, 以使貴行可履行披露或使用財務賬戶資料之責任、規定或安排;
(iii) 承諾凡情況有變或財務賬戶資料有變動或增補以致或會影響本人 / 吾等之稅務居民身份, 均迅速( 無論如何於 三十日內)書面通知貴行, 同時提交所需文件( 包括自我證明表格) ; 及
(iv) 明確授權貴行按適用法例及規例( 包括但不限於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及《海外賬戶納稅法案》) 申報財務賬戶資料, 並確認財務賬戶資料可向本地及海外稅局申報, 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稅務局及香港稅務局( 稅局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1 1 2 章《税務條例》及適用法 例及規例中關於交換財務賬戶資料之法律條文, 與本人/ 吾等可能屬其稅務居民之 其他司法管轄區稅局交換稅務資料) 。
本人/ x等同意, 倘本人/ 吾等未有應貴行要求迅速提供該等資料及文件, 引致任何延誤或無法處理 任何申請或交易, 造成任何虧損、損害或扣留, 貴行毋須以任何方式承擔責任或負責, 並將免受此等損害。
16. 修改
貴行有權於任何時間通過郵寄, 電子郵件, 貴行的網站上修訂通知或通過其他貴行認為適合方式通知本人 / 吾等任何條款及附加條款進行增加、修改或刪除( 「修正 」) 。當本人/ x等繼續按此等條款與貴行進行交易及/ 或操作戶口( 包括但不限於查核結餘、繳存或提取或在戶口轉出或轉入款項或證券) 則該等修改應被視為獲同意及接受。
凡以任何方式制訂、修改或訂立任何法例、規則、憲法、附例、規例、慣例、習慣、裁定及釋義或有其與此下之條文出現差歧 ,受影響條文應被視為已據之作出修改或暫停生效 ( 視乎所屬情況而定) , 而已作修改之條文應繼續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此等條款構成貴行與吾等就戶口之主題事項及貴行就戶口或另行按本協議向吾等提供服務之全部整份有約束力之理解及協議。
17. 管轄法律及適用規定
17.1 規管法律
此等條款及附加條款均受香港之法律所管限及據其解釋。
17.2 司法管轄權
就任何由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所引起之糾紛而言 , 本人/ 吾等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 但這並不損害貴行在此等條款及/ 或 任 何 附 加 條款 下 於 貴 行 認 為 合 適 之其 他 具 有 司 法 管 轄權 的 法 院 向 本 人 / 吾 等 提 出 起 訴或 尋 求執行任何命令或判決之權 利。若本人/ x 等為海外 人士 , 本人/ 吾等將委任一 位於香港 之人士代表 本 人/ x等接受送 達及將以書 面向貴行 提供該位人士 之資料。
17.3 習俗
貴行代表本人/ 吾等執行的交易均受限於有關市場、交易所、結算所或國家不時修訂並適用於貴行的法律、規例、憲法 、 附例、規則、習俗、慣例、判定、解釋及交易徵費。貴行根據該等適用法律及規例所採取的行動應對本人 / 吾等具約束力。
17.4 聯交所規則
就於聯交所進行的證券交易而言:
(a) 聯交所及中央結算的規則及規例( 特別是有關交易及結算的規則) 對本人/ 吾等及貴行均具約束力, 若聯交所及中央結算之規則及規例與此等條款及任何附加條款有不符之處, 均以該等規則及規例為準;
(b) 所有於聯交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均需支付交易費, 交易費需由本人/ 吾等支付;
(c) 所有於聯交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均需支付聯交所不時收取的其他徵費;
(d) 若貴行有任何失責行為而導致本人/ 吾等受損,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賠償基金的賠償責任將局限於有關規定所列為限。
18. 語言版本
本人/ x等確認本人/ x等已閱 畢此等條款及附加條款之中/ 英文版本及其內容已以本人/ 吾等明白的語言向本人詳細解釋。如此等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分歧, 概以本人/ 吾等選擇並以書面告知貴行為管轄語文的版本為準。
證券買賣附加條款
以下為一般條款中所提述並且本人/吾等同意受之約束之附加條款。本人/x等同意本人/x等申請使用及本人/吾等使用貴行之證券買賣服務將受此等附加條款及一般條款所規管。
1. 定義及釋義
—般條款中所界定之詞彙在此使用時應具有相同意義,文意另有規定則除外。
2. 證券戶口
2.1 開立戶口
本人/吾等將於貴行開立及維持證券戶口以記錄本人/吾等按照此等附加條款進行之所有證券買賣。
2.2 將證券轉移入戶口
就有關證券轉移入證券戶口之事宜,本人/吾等須安排及指示從轉讓方轉讓證券予貴行,有關費用及開支由本人/吾等承擔。直至貴行收到證券後,證券才會存入證券戶口。
2.3 將證券轉移離戶口
就有關證券轉移離證券戶口之事宜, 本人/ 吾等將負責安排擬接收人向貴行接收及負責與該轉移有關之所有費用及開支。惟若證券正進行轉移或若本人/ 吾等對貴行欠債, 則證券不可轉移離證券戶口。
2.4 處理本人/x等之證券的權利
(a) 貴行已獲授權根據客戶證券規則第 6(3)條,為履行或代表本人/吾等履行本人/吾等對貴行、有聯繫實體或第三者之任何責任而處置或由有聯繫實體安排處置本人/吾等之任何證券(而貴行將具有絕對決定權以決定處置哪些證券)。
(b) 除 (i) 一般條款第 4.2 條所述的交收失敗;(ii) 一般條款第 9.2 條所述的任何違約事件;或 (iii) 上述第 2.4(a)條所述者外,未經本人/吾等作出口頭或書面指示,或未取得客戶證券規則所賦予的常設授權下,貴行不得為任何目的而存入、轉移、借出、質押、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人/吾等的現金戶口內本人/吾等之證券。
3. 證券保管
3.1 保管
由貴行持有保管之任何證券可按貴行之決定權作如下處理,風險及開支由本人/x等承擔:
(a) (在可註冊證券的情況下)以本人/吾等之名義或以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之名義註冊; 或
(b) 交存予貴行銀行之指定戶口或任何其他提供證監會所滿意之文件保管設施之機構。
3.2 股息
如證券並非以本人/x等之名義註冊, 在貴行收到就該證券而產生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時, 應按本人/吾等與貴行的協議而存入證券戶口或向本人/吾等支付或轉賬。在證券為貴行為其他客戶持有之相同證券之一部份的情況下, 則本人/吾等應有權按本人/吾等在總持股量中之比例相等份數計算取得利益,並以貴行所合理決定之方式將之調高或降低為整數。
3.3 證券損失
若貴行因存交予貴行而非以本人/吾等之名義註冊之任何證券蒙受任何損失,可從證券戶口扣除(或按協議由本人/吾等支 付)與相關證券之總數或數額在代表本人/吾等持有之證券中構成之比例相等之該比例之損失,以貴行所合理決定之方式 將之調高或降低為整數。如非貴行作出欺詐或故意失責行為, 貴行無須為任何該損失負責。
3.4 匯集證券
存交予貴行之任何證券可按貴行之絕對決定權被視為可與貴行為客戶持有之其他證券互換及匯集或特別分配至證券戶口。 本人/ x等將僅有權獲歸還及接受公司、 類別及單位均與原先交存之證券相同之證券交付( 在類別或單位有任何轉變時, 則為屬該相等類別或面值之證券)。
3.5 催繳通知
有關不時就證券戶口內的證券作出的催付及其他本人/吾等與證券戶口內的證券有關不時應付的款項, 本人/吾等應即時繳付。如有欠繳,貴行可(但並無義務)代本人/x等繳付。客戶在收到催繳通知時, 將悉數連同貴行因此而招致的任何費用或開支一併歸還貴行。
3.6 保管條款
凡證券以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的名義登記,此等證券是按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不時生效的標準條款存放。貴行或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毋須將有關證券的通告、委任代理書或其他文件或通訊轉交給本人/吾等。惟如貴行或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酌情釐定需就此等證券採取行動,而又未能接觸本人/吾等, 或本人/吾等未有給予準時及足夠的指示給貴行,則本人/吾等謹此授權貴行或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行使絕對決定權替本人/吾等處理, 包括但不限於就本人/吾等以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名義登記,但本人/吾等是
實益擁有的證券, 行使投票權。除非有嚴重疏忽、詐騙或故意錯失行為,否則貴行及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毋須對所作的行為負責。貴行及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因代本人/吾等保存此等證券而招致之所有費用、收費及開支,本人/吾等將保證全數彌償。
4.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4.1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由貴行在香港代表本人/吾等在一個或多個獨立賬戶所持有或收取的款項(包括持有不屬於貴行的款項而衍生的任何利息)(「款項」)。
4.2 本人/吾等授權貴行可按貴行之絕對決定權,並在毋須向本人/x等作出任何預先通知,或取得本人/x等的任何預先確認及/或指示的情況下:
(a) 合併或綜合由xx証券(香港)有限公司和xx期貨(香港)有限公司及/或xx(香港)集團任何成員以任何名義所維持,並由個人或與其他人士共同擁有的任何或全部獨立賬戶,以履行本人/吾等對xx(香港)集團任何成員的義務或責任,不論該等義務或責任為實際或有的、基本或從屬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各別或共同的;
(b) 在xx(香港)集團任何成員於任何時候所維持的任何獨立賬戶之間互相轉移任何金額之款項;
(c) 在指示發出或之前,在金英(香港)集團任何成員於任何時候所維持的任何獨立賬戶與由交易對手(不論在香港或海外)所維持的任何獨立賬戶之間互相轉移任何金額之款項,以履行保證金規定及/或交收要求(如適用);
(d) 在完成買賣後,將本人/吾等之款項存放於海外結算所、券商或金融機構,方便日後進行買賣,或在貴行在香港開立及維持的獨立賬戶與貴行在任何海外結算所、券商或金融機構開立及維持的獨立賬戶之間互相轉移本人/吾等之款項;及
(e) 在指示發出或之前,將本人/吾等之款項兌換為任何其他貨幣,以履行保證金規定及/或交收要求(如適用)。
4.3 本人/x等確認並同意貴行可進行第 4.2 條所列的任何事項,而毋須向本人/x等作出通知。
4.4 授予客戶款項常設授權並不會損害貴行或任何集團成員公司處理該等獨立賬戶款項的其他相關授權或權利。
4.5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自此等附加條款日期起計不超過十二個月,惟由貴行重續或根據第 4.7 條所述的客戶款項規則而被視作已重續則除外。
4.6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可經由本人/x等按照客戶資料聲明內註明的客戶服務部地址或貴行就此目的而通知本人/吾等之其他地址,向貴行發出書面通知而撤銷。有關通知將由貴行正式接獲該通知日期起計七天後生效。
4.7 本人/x等明白,若貴行於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屆滿日前最少十四天向本人/x等發出書面提示通知,而本人/吾等並無在該屆滿日之前反對該重續,則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可被視為在不需要本人/吾等之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重續。
5. 風險披露聲明
本人/x等謹此確認貴行已向本人/x等解釋下列風險披露聲明及本人/x等已閱畢及完全明白其內容: -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 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 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 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動性很低。
本人/x等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 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 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本人/x等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 的專業意見。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 –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 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 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本人/x等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 應先諮詢貴行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本人/ x等應知悉, 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聯交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的風險
貴行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香港的法律及規例(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 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在互聯網上進行交易的風險
互聯網上的交易可能會出現傳送中斷、傳送停頓、因為互聯網交通繁忙而出現的傳送延誤的情況,或因為互聯網屬公共設施,而可能出現傳送數據錯誤等情況。通過互聯網傳送訊息、指示及通訊可能出現時滯,這可能導致指示不能被執行、被延遲執行、錯誤執行或不能以互聯網上所示價格執行。
在聯交所主板或創業板以外的交易所進行交易的風險
x本人/吾等希望在聯交所以外的交易所根據本協議進行交易,本人/吾等確認並承認,由於有關交易將受到該等交易所(而非聯交所)的規則和規例,以及適用的當地法律所約束,故本人/吾等在該等交易中所獲得的保障程度及種類,與聯交所的規則和規例及香港法律所提供的保障程度及種類可能顯著不同,而本人/吾等確認並承認(但並不限於)若本人/吾等在聯交所以外的交易所進行的該等交易中蒙受金錢損失,本人/吾等將不享有按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賠償基金項下所賦予的索償權利。
與人民幣計值證券有關的特定風險
人民幣證券受匯率波動所影響,而匯率波動可同時產生機會與風險。若本人/x等須把人民幣兌換為港元或其他外幣,人民幣匯率波動可能引致損失。
目前,人民幣並非完全可自由兌換,而通過銀行進行人民幣兌換亦須符合每日限額及不時適用的其他限制。本人/x等將會注意不時適用的有關兌換限制及其變動。如所需兌換的人民幣金額超過每日限額,將預留足夠的時間以備兌換。
若本人/x等希望通過銀行收取人民幣付款(例如銷售收益及股息),本人/吾等應開立人民幣銀行戶口作交收之用。
成交單據結單上所顯示與人民幣證券交易有關的任何人民幣兌換,是根據聯交所在有關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或聯交所不時訂明於有關交易日的其他時間所提供的現行匯率計算。然而,在交收時或在其他換算日進行人民幣兌換時實際採用的匯率,將為根據貴行以主事人身份按市場現行匯率而決定之匯率。
若本人/x等提供用於交收之款額為人民幣以外之貨幣,貴行將以主事人身份按市場現行匯率而決定之匯率,把有關交收款額兌換為人民幣。
人民幣證券將以人民幣進行交易和交收。然而,所有交易相關費用(包括印花稅、證監會交易徵費及交易所交易費)均會由貴行代表本人/吾等以港元支付予稅務局、證監會及聯交所(視乎情況而定)。在人民幣交收款額當中,貴行會將相當於交易相關費用的款額兌換為港元,以支付該等交易相關費用。就交易相關費用的外幣兌換所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虧損應由貴行(而非本人/吾等)承擔。本人/x等概無任何權利就上述貨幣兌換所產生的任何收益提出索償。
提供代存郵件或轉交郵件予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本人/吾等授權貴行代存郵件或轉交郵件予第三方,本人/吾等務必盡速親身收取本人/吾等之戶口之所有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 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孖展證券買賣附加條款
以下為一般條款中所提述並且本人/吾等同意受之約束之附加條款。本人/x等同意本人/x等申請使用及本人/吾等使用貴行之孖展證券買賣服務將受此等附加條款、貴行之證券買賣附加條款及一般條款所規管。
1. 定義及釋義
1.1 一般條款中界定之詞彙
—般條款及證券買賣附加條款中所界定之詞彙在此使用時應具有相同意義,文意另有規定則除外。
1.2 定義
在此等條款中, 下列詞語及詞句具下列解釋:
「可接受的孖展總值」就每項證券而言指在任何特定時候而言,貴行按貴行之絕對決定權所決定在相關時候於公開市場 上將之出售而可獲取之該價值(扣除開支)乘以貴行就該證券為計算抵押價值訂定並不時通知本人/吾等之該百份比;
「信貸融通」指貴行不時同意向本人/吾等提供或給予的所有或任何信貸融通,並包括按此等附加條款從孖展證券戶口中 扣取的款項;
「孖展限額」指貴行按貴行之絕對決定權決定並不時通知本人/x等之信貸總金額上限。
1.3 證券買賣附加條款適用
貴行證券買賣附加條款應適用於孖展證券買賣服務及本人/吾等之孖展券戶口猶如當中所提述之「證券戶口」是對此等附 加條款中所提述之「孖展證券戶口」之提述一樣。
1.4 指令分配
x本人/吾等同時維持證券戶口及孖展證券戶口, 除本人/吾等在指示中特別訂明外, 否則任何購買證券的指示應為對孖展證券戶口發出;除本人/吾等在指示中特別訂明外,否則任何出售證券的指示應為對當中備有足夠數量的證券出售的證 券戶口或孖展證券戶口發出,如若證券戶口及孖展證券戶口均備有足夠數量的證券出售, 則視為對孖展證券戶口發出。
2. 孖展證券戶口開立戶口
本人/吾等將於貴行開立及維持孖展證券戶口以記錄本人/吾等按照此等附加條款進行之所有證券買賣。
3. 信貸融通
3.1 信貸融通
本人/ x等應獲貴行給予信貸融通至孖展限額。本人/ x等將時刻確保本人/ x等之孖展證券戶口中之欠款不會超出孖展限額。若本人/ x等之孖展證券戶口中之欠款在任何時候超出孖展限額, 本人/ 吾等將即時向貴行繳存及維持或安排繳存及維持該數額之現金, 欠款在補加現金後不應超出孖展限額。
3.2 信貸的用途
信貸融通的用途是為本人/吾等通過本人/吾等之孖展證券戶口購買為貴行所接受的證券提供資金。
3.3 提高/ 降低孖展限額等
貴行有權按貴行之絕對決定權於任何時間通知本人/吾等提高或降低孖展限額、取銷或終止信貸融通、拒絕按信貸融通提 供借貸(不論孖展限額是否已超越)、或要求立即償還按信貸融通或其他原因根據此等附加條款欠付貴行的所有金額(不論 是本金、利息或其他)。
3.4 授權扣款
本人/吾等茲此不可撤銷地授權及指示貴行隨時從孖展證券戶口扣除下列款項而無須通知本人/吾等:
(a) 貴行根據本人/x等之指示代表本人/ 吾等購買證券所需之信貸融通下之所有借貸;
(b) 所有買賣或經紀佣金及保管費及在一般條款及此等附加條款下須不時向貴行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項; 及
(c) 貴行因購買或出售證券或按一般條款及此等附加條款在其他方面代表本人/吾等招致之所有其他費用、徵費、收費、開銷、 稅款及墊付開支。
3.5 利息
本人/ x等將就信貸融通下所不時欠負之款項以貴行不時通知本人/ x等之利率向貴行支付利息。 利息應以香港銀行慣例採用之基準計算。所積累的利息應每月從孖展證券戶口中扣除及應在貴行隨時提出任何付款要求時支付。
3.6 負債證明書
貴行發出內載本人/ x等於信貸融通或其他方面下須在任何特定時候到期繳付予貴行之款額之證明書在無明顯錯誤下應 對本人/吾等為最終及具約束力。
4. 押記
4.1 押記
鑑於貴行向本人/吾等提供或繼續提供信貸融通,本人/吾等作為實益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之代理人茲此向貴行押記、轉讓及讓予本人/x等在此後任何時候對在本人/吾等之證券戶口(如有)及孖展證券戶口中之證券之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連同已就或須就任何該等證券支付的所有股息或利息及其所有花紅、分派、期權、權益或此後隨時積累或提供之他方式的增益,作為對在信貸下之欠款及本人/吾等不時按一般條款及此等附加條款欠負貴行之所有其他款項之各個到期日按時向貴行付款之延續性的保障(統稱為「押記證券」)。
4.2 聲明及保證
本人/x等向貴行聲明及保證,在本人/x等欠負貴行任何款項時:
(a) 本人/x等將保持對押記證券的無產權負擔及絕對的實益及法律所有權,或在本人/ 吾等並非其實益擁有人的情況下, 本人
/ 吾等之主事人將保持對押記證券的無產權負擔及絕對的實益所有權( 只受限於此下所立的押記);
(b) 本人/ 吾等應向貴行或按貴行指示繳存押記證券的所有證書、文件及所有權證明, 連同貴行不時要求的所有該等必須的轉讓表格(視乎是否適用);及
(c) 本人/ 吾等應簽立及交付貴行為完成貴行對押記證券之所有權或將押記證券的十足利益轉歸至貴行或讓貴行將押記證券的十足利益轉歸至貴行所不時要求的該等其他轉讓書、押記、授權書及其他文件。
4.3 其他文件
本人/x等茲此授權貴行進行及簽署所有貴行為完成此下給予之抵押物而合理地需要的事項及文件。
4.4 延續性的保障
此等附加條款所構成的保障為延續性的保障並對本人/吾等不時對貴行最終的欠款的支付作保證, 而不受本人/吾等或向貴行提供任何抵押物的任何一方或其他人士的破產、無力償債、清盤、結束、無行為能力或章程的更改、付款或其他原 因所影響。
5. 孖展
5.1 補倉
本人/ x等應時刻確保本人/ 吾等孖展證券戶口中所有證券之可接受的孖展總值不少於信貸融通中之欠款。 若 本人/ 吾等孖展證券戶口中所有證券之可接受的孖展總值少於信貸融通中之欠款, 則不論本人/ 吾等是否已收到貴行上述的通知,本人
/吾等應在該情況存在後向孖展證券戶口存入或安排存入貴行認為可接受的額外金額的現金或證券,孖展證券戶口中之所有證券的可接受的孖展總值在補加後不應少於信貸融通之欠款。。
5.2 出售
(a) 若本人/ 吾等未能遵守第 5.1 條的規定,貴行可在無須索還、通知、法律行動或其他行動下於有關市場或以私人協議形式 按貴行絕對決定權認為適合的條款在不受任何本人/ 吾等的信托、索償、贖回權利及衡平行法的權利合適地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戶口( 如有) 或孖展證券戶口內的證券或其任何部分。
(b) 任何因上述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處置而取得的款項將首先用以支付就該出售或處置而招致之所有費用、收費、法律費用及開支, 繼而用以償還信貸融通之欠款至孖展證券戶口中的所有證券的可接受的孖展總值不少於信貸融通之欠款為止。
6. 權力
6.1 出售證券
x本人/吾等未能遵守一般條款及此等附加條款之條款或未能向貴行支付及履行任何欠款及責任, 貴行可無須作進一步還款通知
、法律程序或任何其他法律行動而隨時以貴行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變現、處置或出售本人/ 吾等之證券戶口( 如有)或孖展證券戶口內之所有或任何證券,不受任何申索或本人/ 吾等欠負貴行之債項及責任之支付及履行之其他權利之影響。
6.2 出售造成的損失
若貴行已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處置數量較符合此等附加條款下之規定所必須為更多的證券,貴行無須對本人/吾等負任何責任。本人/x等不就因任何該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處置或擬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處置(視乎該損失如何造成)而造成的任何損失而對貴行具有任何權利或作出任何申索,不論延遲或提早進行該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處置是否能取得較佳價格。
6.3 投票權
在貴行有權根據此等附加條款行使貴行處置或出售本人/ 吾等之證券戶口( 如有) 或孖展證券戶口內任何證券的權力後的任何時間,在無須本人/ 吾等進一步的同意或授權下, 貴行有權( 以本人/ 吾等的名義或其他方式) 對證券戶口( 如有) 或孖展證券戶口內的任何證券按貴行的絕對決定權行使任何投票權及賦予有關證券登記人或持有人有權行使的任何權力或權 利。
6.4 購買者無須查核
任何與貴行或貴行之代理人交涉的購買者或其他人士均無須查核:
(a) 貴行行使或聲稱行使的權力是否已可行使;
(b) 保障是否仍負欠款;
(c) 貴行的行為是否合適或正常; 或
(d) 向貴行支付的款項的處理方法。
6.5 暫寄戶口
將按此等附加條款出售或處置的任何證券的所得存入暫寄戶口之中, 以作為保存貴行於本人/吾等破產、清盤、結束、債務重整或債務安排等情況出現時,取得貴行對本人/x等的全部索償。
6.6 授權
本人/x等茲此授權貴行及貴行之任何有聯繫實體(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
(a) 按照證券借貸協議運用本人/吾等證券戶口中的證券或孖展證券戶口中的證券抵押品;
(b) 對貴行提供財務通融的抵押品而將本人/ 吾等孖展證券戶口中的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放於任何認可機構;
(c) 將本人/x等之孖展證券戶口中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的結算所或另一獲發牌或註冊為可買賣證券之中介人,作為解除貴行或其代名人在結算上的義務和清償貴行在結算上的負債的抵押品。
本第 6.6 條所載本人/ x等的同意的有效期為本人/ 吾等同意受此等附加條款所約束當日日期起計十二個月, 本人/ 吾等的同意的期限可在屆滿日後每年以規管法律、法規及守則不時規定之方式延續, 每次延期為十二個月。本人/ x等可向貴行發出不少於七天的事先書面通知以撤回本人/ x等的同意, 而貴行在此情況下可終止給予本人/ x等之信貸融通。
7. 風險披露聲明
本人/x等茲此確認貴行已向本人/x等解釋下列風險披露聲明,而本人/x等亦完全明白內容:-孖展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 本人/ x等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本人/ 吾等存放於貴行作為抵
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本人/ 吾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孖展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本人/ x等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孖展款額或利息,本人/ 吾等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本人/ 吾等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 本人/ 吾等將要為其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
, 本人/x等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合適。提供將證券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貴行提供授權書, 容許貴行按證券借貸協議使用本人/吾等的證券、為取得財務通融而再質押本人/吾等之證券抵押品或存放本人/吾等之證券抵押品作為履行貴行之清償責任之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若本人/x等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由貴行在香港收取或持有,以上安排僅可在得到本人/吾等之書面同意下進行。此外,除非本人/吾等為專業投資者,否則本人/x等之授權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本人/x等為專業投資者,則不設此等限制。
此外,xxx在授權書到期前最少十四天向本人/x等發出提醒通知而本人/x等並無在本人/x等的現存授權書到期前反對該重續,則本人/等之授權書可被視為已重續。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本人/吾等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 貴行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本人/吾等提供孖展貸款或獲許將有關本人/吾等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貴行應向本人/吾等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本人/x等簽署授權書,而本人/吾等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本人/吾等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貴行根據該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本人/吾等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本人/吾等負責,但貴行的失責行為可能會導致本人/吾等損失本人/吾等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貴行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本人/x等無須使用孖展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確認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此類現金帳戶。
商品交易附加條款
以下為本人/ 吾等同意受之約束的一般條款中提述之附加條款。本人/ x等同意本人/x等對貴行之商品交易服務之申請及使用將受此等附加條款及一般條款所規管。
1. 定義及釋義
1.1 一般條款中所界定之詞彙等
除文意另行規定外,一般條款中所界定之詞彙在本文中使用時應具相同意義。
1.2 定義
在此等附加條款中,下列詞彙應具有下列意義: -
「商品」指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定於農產商品、金屬、貨幣、股票、利率、指數(包括股票市場指數或其他指數)或其他金融合約、能源、權益或權利、及如情況所需包括以上任何一項的期貨/期權合約(不論有關物品是否可以實物交貨);
「期交所合約」指證監會及期交所不時批准並在期交所設立及控制的任何一個期貨市場上交易,而可能會構成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的商品合約;
「期貨合約」或「期貨」指在任何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訂立並具有以下效力之合約: -
(a) 一方當事人允諾在雙方同意之預定時間及價格, 交予另一方當事人雙方認可之商品或雙方認可數量的商品; 或
(b) 雙方將在預定時間內根據該認可商品當時之價值與訂立合約時雙方協定的價值作出調整,無論前者之價值較後者之價值為高或低, 有關差額將根據管轄該合約之商品、權貨或期權交易所規則決定;
「期交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期權合約」或「期權」指一方(在此定義中稱為「第一方」)與另一方(在此定義中稱為「第二方」)在任何商品、期貨或 期權交易所訂立的合約, 藉此: -
(a) 第一方向第二方授予在訂定時間當日或之前或在訂定時間當日( 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以預定價格向第一方購買認可商品或認可數量的商品的權利( 但並非責任) 及, 在第二方行使其購買權的情況下:
(i) 第一方有責任以預定價格交付商品;
(ii) 第二方將根據商品價值超出預定價格( 如有的話)的程度計算收取一筆款項, 該款項乃根據有關合約所訂立的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規則而決定; 或
(b) 第一方向第二方授予在訂定時間當日或之前或在訂定時間當日( 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以預定價格向第一方出售認可商品或認可數量的商品的權利( 但並非責任) 及, 在第二方行使其出售權的情況下:
(i) 第一方有責任以預定價格接受商品交付;
(ii) 第二方將根據預定價格超出商品價值 (如有的話)的程度計算收取一筆款項,該款項乃根據有關合約所訂立的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規則而決定;
分段(1)所述的合約為「認購期權 」,分段(2)所述的合約為「認沽期權 」。
「保證金 」指貴行要求提供予貴行作為本人/ 吾等履行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及/或本人/吾等於一般條款及此等附加條款下的責任的保證的現金、證券及/或貴行認為可接受的擔保抵押品, 而其數量、價值及形式由貴行決定;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變價調整」指本人/x等就本人/吾等之商品戶口中之每份未平倉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按每日結束時收市價每日計算之應付予貴行之款項。
2. 商品戶口
開立商品戶口
本人/吾等應在貴行開立商品戶口以紀錄本人/吾等按照此等附加條款進行之所有商品買賣交易。
3. 單一及連續性協議
—般條款及此等附加條款均為連續性並適用於本人/吾等就此等附加條款之主題事項不時與貴行開立之所有商品戶口。除非另有協議,每項期貨及期權交易須受一般條款、此等附加條款及相關的確認書規管。每份確認書須為一般條款及此等附加條款之補充, 並構成其一部份,並受限於一般條款及此等附加條款。於所有時間, 一般條款、此等附加條款及所有確認書將構成本人/x等與貴行就此等附加條款的主題事項之單一及唯一的協議。
4. 保證金
4.1 繳存保證金
本人/x等謹此同意應貴行要求向貴行存入及維持保證金及應要求即時繳付所有催繳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要求,並就商品戶口以貴行不時指定之方式及時限內向貴行提供所指定款額的擔保及其他抵押。除非及直至本人/x等已存入及維持貴行所要求的保證金,否則貴行有權拒絕為本人/x等執行任何購買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指示。
4.2 催繳保證金通知
本人/x等須按貴行的要求即時向貴行提供貴行不時決定及規定之額外的保證金。任何早前的保證金要求均不對貴行在任何較後時間改變保證金要求的權利造成限制。保證金要求的變更(增加或減少)將適用於所有現存及在作出該變更之後訂立之未平倉的期貨/期權合約。如本人/x等未能立即應要求繳付任何催繳保證金,貴行有權將任何或所有未平倉的期貨/期權合約平倉。當貴行已向本人/x等發出要求立即提供額外的保證金的信函或含有此要求之確認書、結單或其他文件, 或為此目的嘗試以電話、電郵或其他途徑聯絡本人/吾等,即被視為已向本人
/x等發出要求向貴行提供額外的保證金,不論貴行是否與本人/x等取得聯絡。
4.3 保證金轉賬至交易所
貴行可不時在未有預先通知本人/吾等的情況下,按貴行之絕對決定權將所有保證金(或其任何部份)或為本人/吾等持有的任何其他款額轉賬至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的戶口,以讓貴行以任何名義支付該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所追收、要求支付或規定的與貴行為本人/吾等執行的期貨或期權交易有關的任何保證金或其他款項。
4.4 保證金所衍生之利息
保證金所帶來或會帶來或衍生或會衍生的任何利息、股息或其他利益不會成為保證金的一部份。
4.5 保證金價值
貴行在任何時候決定的任何保證金的價值應為最終、不可推翻及對本人/吾等具約束力。
4.6 未能支付催繳保證金
本人/x等應就本人/x等未能立即應要求履行任何催繳保證金通知、額外的保證金通知及/或變價調整要求而引致或與之有關之任何後果。
4.7 款項及財物之應用
在無損於及補充貴行在本文下之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方法的大前提下,本人/ 吾等謹此不可撤回地授權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本人/吾等而應用貴行代本人/ x等在任何戶口( 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戶口) 持有之全部任何性質之任何款項或其他財物或其任何部份
:
(a) 以提供貴行按第 4.1 及 4.2 條要求之任何保證金或額外的保證金;
(b) 以抵償貴行因貴行代表本人/吾等訂立之任何期貨/ 期權合約而產生或附帶之對任何人士之任何該等責任; 及/或(3)以支付與貴行代表本人訂立之任何期貨/期權合約有關之佣金、經紀費、徵費或其他適當之收費及費用;
儘管任何該應用可能導致貴行要求本人/吾等支付額外保證金。
5. 交收
5.1 商品交付
按第 5.3 條規定, 貴行與本人/吾等應有責任就商品戶口的每份在交收到期日仍然生效的未平倉期貨/期權合約,在到期日作出或接受交付(視乎所屬情況而定)期貨/期權合約的主題商品,惟若根據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的規則,未平倉期貨/期權合約的買方及賣方未履行之責任應僅以價格或價值之差額為基準以現金償付,貴行或本人/吾等(視乎所屬情況而定)應在有關期貨/期權合約的到期日向對方支付有關差額以償付該未平倉期貨/期權合約。本人/吾等應根據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的規則採取所有必須的行動以確保本人/吾等妥為償付每份代表本人/吾等訂立之期貨/期權合約。
5.2 將未平倉合約平倉
本人/吾等可在期貨/期權合約的最後交易日前隨時要求貴行將之平倉,但一般條款、附加條款及相關交易所、結算所及/或市場的規則的另有規定除外。本人/x等因將任何期貨/期權合約平倉而須支付之任何數額之款項均應在平倉時即時到期及向貴行支付。
5.3 未能收取款項或交付
若貴行因任何理由未能在貴行根據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的規則及/或代表本人/吾等訂立之任何期貨/期權合約之到期付款日收到就該合約而須向本人/吾等支付或交付的任何款項之任何部份或任何適用法例及規例數量之任何商品之任何部份,貴行就該期貨/期權合約而須向本人/吾等支付款項或進行交付之責任應因而變為支付或交付款額或數量與貴行就此實際收到之該款項或該商品數額或數量相等之款項或商品。
5.4 對交易所採取之行動
貴行有絕對決定權就任何交易所、結算所及/或其他人士未能就第 5.1 條所提述之任何期貨/期權合約支付任何款項或交付任何數量之商品而對該交易所、結算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採取任何行動, 惟若貴行採取任何該行動,本人/吾等應應要求就貴行因採取該等行動而招致之所有費用及開支對貴行作出十足彌償。
5.5 期貨/ 期權合約價格
貴行任何授權簽署人簽署內示任何期貨/期權合約訂立或平倉之價格或價值, 或適用於任何貨幣兌換之匯率, 或本人/吾等在任何時候欠負貴行之款項的任何聲明或確認書均就當中所示之詳項對本人/吾等具約束力(除非及直至相反的情況經已證實)。
5.6 所有權證明書
本人/吾等確認因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設立,貴行並無責任向本人/x等出示及/或交付對任何與貴行代表本人/吾等訂立的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有關的任何商品的實際所有權證書或文件。
5.7 行使期權
x本人/吾等欲按照任何期權合約行使期權,本人/吾等應在貴行在有關期權賣主或相關交易所或結算所訂明的指示的截止日(取所訂立最早的截止日)前貴行不時指定的時限前向貴行發出指示(按照期權合約在當中交易或訂立的相關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該指示在連同下項提交予貴行時方應被視為生效:
(a) 在出售預定商品期權的情況下, 連同作出交付所須的基本商品或所有權文件; 及
(b) 在購買預定商品期權的情況下, 連同充足的備用資金以接受商品交付。
除非本人/x等特別指明並受限於此等附加條款,否則本人/吾等應被視為已選擇不按照期權合約行使期權。
6. 平倉
6.1 在違約時採取之行動
x發生一般條款中所列之任何違約情況,在無損於貴行在一般條款下的權利的大前提下, 貴行有絕對決定權及有權單獨作出判斷並且無須給予通知,採取貴行認為需要或值得的行動以遵守或執行、取消或償納貴行對本人/吾等的有關未平倉期貨或期權合約之責任或本人/吾等或貴行對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有關未平倉期貨或期權合約之責任,視屬何情況而定(包括平倉及/或執行任何或全部之未平倉合約)
。在此方面, 貴行可以任何方式買或賣在任何未平倉合約中所載明之商品及/或運用任何保證金及/或行使所持抵押品及運用所得於任何方式,貴行有絕對決定權決定該等方式。本人/x等應應要求向貴行支付或償付貴行因而支出的所有款項及招致的責任。
6.2 後果
在貴行行使貴行在上述 6.1 條之權利後,本人/吾等須即時清還拖欠貴行之全部款項,在本人/吾等償付或清償根據一般條款或此等附加條款所簽訂之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之所有有關款項及債務前,貴行不需交付予本人/吾等有關該等合約內所載明之任何商品或金錢。
6.3 因平倉而引致之損失
本人/吾等應為貴行按前所述將本人/吾等的未平倉合約平倉而引致的所有損失負責,並應就貴行因本人/吾等未能符合貴行按照此等附加條款作出的保證金催繳通知而蒙受或招致的所有索償、限令、訴訟、法律程序、損失、費用及開支對貴行作出彌償。
7. 證監會操守準則的規定
在不影響並補充在一般條款及此等附加條款內任何其他條文的大前提下,於本條款內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制定的條款將構成並被詮釋為本協議之一部份,所有在期交所進行之交易,均須受到此等條款之約束,若一般條款或此等附加條款的其他條文與本條款之條文有任何歧異,則以本條款為準: -
(a) 每份期交所合約均需繳交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收取的徵費, 而上述兩項費用須由本人/吾等承擔;
(b) 如本人/吾等因貴行違責而蒙受金錢損失, 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規定的有效索償, 並須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所訂明的金額上限, 因此不能保證本人/ 吾等在因該等違責而蒙受的任何金錢損失, 可以從投資者賠償基金中獲得全數、部分或任何賠償;
(c) 與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相關的交易,需受到有關市場及交易所的規則所規限。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載有條文要求貴行必須在期交所或證監會提出要求時, 披露本人/ 吾等的姓名或名稱、實益身份及期交所或證監會可能要求的其他有關本人/吾等的資料,而本人/ 吾等亦同意提供貴行可能需要的有關本人/吾等的資料,以便其能夠符合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及證券及期貨條例,若貴行不能遵守期交所規則第 606(a)或 613(a) 條的披露要求,期交所行政總裁可要求代表本人/ x等進行平倉或就本人/ 吾等的持倉徵收保證附加費;
(d) 本人/ 吾等確認本人/ x等在不同市場及交易所的交易可能會受到不同程度及種類的保護;
(e) 本人/ 吾等確認貴行可在不抵觸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例及規例的情況下, 不論是為貴行本身或為貴行的相聯繫公司或其他客戶的帳戶, 就任何期貨及期權合約, 採取與本人/ 吾等的交易指示相反的交易指示, 但該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
,根據期交所的規則在期交所或透過期交所的設施而執行的,或是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並根據該等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而執行的;
(f) 本人/ 吾等確認期交所成立及營運的結算所可在貴行作為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的會員資格遭暫停或撤銷時, 採取一切必要行動
,以便將貴行代表本人/x等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及本人/ x等在貴行處所開立的商品帳戶內的任何款項及證券,轉調到另一個期交所的會員;
(g) 貴行從本人/ x等或任何其他人士( 包括結算所) 所收取的全部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物,均須由貴行以受託人身份持有,並與貴行本身之資產分開。由貴行以上述方式持有的所有資產不得在貴行無力償債或清盤時, 構成貴行的資產的一部份, 並須在就貴行所有或任何部份的業務或資產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擁有類似職能的高級人員後, 立即歸還予本人/x等;
(h) 貴行從本人/ 吾等或任何其他人士( 包括期交所成立及營運的結算所) 收取的所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 均須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附表四的第 7 至 12 段所指明的方式由貴行為本人/ 吾等持有,及本人/吾等授權貴行可按照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附表四的第 14 至 15 段所訂明的方式,運用本人/ 吾等交付或繳存予貴行之任何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貴行尤其可運用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以履行貴行對任何人士的責任, 但該等責任必須是在與貴行代表本人/ 吾等進行期貨合約及/ 或期權合約買賣有關的情況下或附帶於有關買賣而產生的;
(i) 本人/ 吾等確認就貴行在期交所成立及營運的結算所開立的任何帳戶而言, 不論該帳戶是全部或部份因代表本人/ 吾等進行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買賣而開立的, 以及不論本人/吾等所支付或存放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是否已支付或存放予結算所,該帳戶屬貴行與結算所之間的帳戶,貴行以主事人身份操作該帳戶,因此該帳戶並不存在以本人/吾等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 而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核准證券亦不受上述(g) 段所提述的信託所制約;
(j) 本人/ 吾等須即時提供予貴行有關所有由貴行替本人/ 吾等訂定之期貨合約及/ 或期權合約的保證金、額外之保證金或變價調整。如果連續兩次未能即時應要求就未平倉合約繳付催繳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要求, 貴行可能需要就所有未平倉合約的詳情向期交所及證監會匯報; 及貴行可以要求本人/ 吾等繳交較期交所及/ 或結算所訂明的水平為高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 以及可以就未能即時應要求繳交催繳保證金或額外催繳保證金及變價調整的要求, 將未平倉合約平倉;
(k) 本人/ 吾等確認貴行受期貨交易所規則所約束, 而若期交所認為本人/ 吾等所累積的倉盤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一個或多個由期交所成立及營運的特定的市場造成損害或正在或可能會對某個或多個由期交所成立及營運的市場( 視乎情況而定) 的公平及有秩序的運作產生不良影響, 該等規則容許期交所採取行動, 限制持倉的數量或規定可代表本人/ 吾等將合約平倉;
(l) 貴行須將合約細節提供予本人/ 吾等, 並向本人/ x等完全說明保證金手續及在何種情況下貴行可以未經本人/ 吾等同意而 將任何交易平倉;
(m) 倘若本人/ x等在任何時候就進行與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有關的交易而在貴行以外的期交所參與者開立一個或多個帳戶, 及倘若期交所委員會決定該帳戶的未平倉總額為「大額未平倉合約」,本人/ 吾等應即時向貴行或(若吾等要求) 向期交所報告該「大額未平倉合約」,並向貴行或期交所(視屬何情況而定)提供其所規定的與該「大額未平倉合約」有關的資料( 包括本人/ 吾等的姓名及最終受益人或,在公司或團體的情況下,則為公司或團體股本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的個人, 包括透過代名人或信託形式持有利益的受益人), 及向貴行或期交所( 視屬何情況而定)提供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資料( 視屬何情況而定)。
8. 風險披露聲明
本人/x等確認由於商品市場的波動不定,買賣商品期權涉及極高風險。期權持有人注意事項
某些期權可能只可在其屆滿日行使(歐式行使)而其他期權可能在屆滿前隨時行使(美式行使)。本人/x等明白有些期權在行使時需要交付及收取商品而其他期權則需要以現金支付。
期權是遞耗資產,期權持有人可能會損失購買期權所支付的所有本金。本人/x等確認,作為期權持有人,要實現利潤將必須行使期權或將市場上長期未平倉合約平倉。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市場缺乏流動性而難以進行期權交易。本人/x等確認貴行並無責任在未有本人/x等的指示下行使有值期權或向本人/吾等發出期權屆滿日的事先通知。
期權賣主注意事項
作為期權賣主,本人/吾等可能須要隨時支付額外保證金。本人/x等確認作為期權賣主有別於期權持有人,本人/吾等可能須為以商品價格升跌為基準的無限損失而負責,而本人/吾等的收益將以期權金為限。
此外,美式買入(賣出)期權的賣主可能在屆滿前隨時須要交付(支付)期權協定價格乘以商品數目的總值的商品。本人/x等承認此責任可能會與在出售期權時所收到的期權金完全不相稱並只獲短時間通知。
8.1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a)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 本人/ x等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本人/x等設定了備用指示, 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 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本人/x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本人/吾等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本人/x等仍然要對本人/x等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本人/x等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 期貨合約及期權, 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本人/吾等。 如果本人/x等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 以及本人/x等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b) 本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本人/ x等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 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本人/ 吾等就此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 本人/ x等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8.2 期貨的「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本人/吾等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本人/吾等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本人
/吾等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本人/x等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本人/吾等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本人/x等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本人/吾等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本人/x等承擔。
8.3 期貨的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本人/吾等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
」倉同樣的高。
8.4 期權的不同風險程度
(a)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 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 以及相關的風險。本人/x等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 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b)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 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 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 本人/ 吾等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本人/x等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本人/吾等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c) 出售(「沽出」或「賣出」) 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獲得定額期權金, 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 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任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 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蝕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d)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 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9.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9.1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本人/吾等應向替本人/吾等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本人/吾等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所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9.2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a) 市場狀況( 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 及/ 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 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
, 都可以增加虧蝕風險, 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 抵銷倉盤。如果本人/ x等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本人/x等須承受的虧蝕風險可能會增加。
(b) 此外, 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9.3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本人/吾等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 本人/吾等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
, 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 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 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 則可認定屬於本人/吾等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本人/吾等。
9.4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前,本人/吾等先要清楚瞭解本人/吾等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及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本人/吾等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本人/吾等的虧損。
9.5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 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 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 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 本人/吾等應先行查明有關本人/吾等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本人/x等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本人/吾等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 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本人/吾等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本人/吾等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9.6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 不論交易是否在本人/吾等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 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9.7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本人/吾等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所及/或參與者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本人/吾等應向為本人/吾等進行交易的參與者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9.8 電子交易
透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本人/x等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本人/吾等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9.9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本人/x等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本人/吾等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 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 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 因此,本人/吾等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10. 概述
本人/x等向貴行聲明及保證本人/x等與貴行開立的商品戶口並非綜合戶口。
免責聲明及其之資料
1. 免責聲明
1.1 此免責聲明按 H a n g S e n g D a ta S e r v ic e s L im ite d 開發的股市指數期貨合約交易規例的相關條文作出。
恆指服務有限公司 ( 「 恆指服務」) 現公佈、 編製及計算某數量的股市指數及可按 H a n g S e n g D a ta S e rv ic e s Limited ( “ HSDS ”) 不時作出的要求公佈、編製及計算額外股市指數( 統稱為「恆生指數」)。有關恆生指數的標誌
、名稱及編製及計算程序文件均屬 HSDS 的獨有財產及所有。恆指服務已授權交易所僅為作設立、營銷及買賣以下所述各指數為基礎之期貨合約之目的或與之有關而使用恆生指數及恆生指數的四個分類指數、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及恆生中國企業指數,亦可不時授權交易所為以任何其他恆生指數為基礎的期貨合約( 統稱為「期貨合約」) 為目的或與之有關而相應使用該其他恆生指數。恆指服務可能隨時改變或更改編製及計算恆生指數的過程及基礎及任何相關程式
、成份股及因素而不作通知, 而交易所亦可能隨時要求計算交易所可能指明須參考替代指數進行之期貨合約之交易及交收。交易所、 H S D S 及恆指服務均不會向任何成員或任何第三方就恆生指數或當中任何指數及其編製及計算或與之相關之任何資料之準確度或完整性作保證、聲明或擔保, 亦不就恆生指數或當中任何指數作出或隱含任何其他種類之保證、聲明或擔保。再者, 交易所、HSDS 及恆指服務均不就將恆生指數或當中任何指數用作期貨合約或當中任何合約及/ 或交易及與之有關之用途,或對恆指服務在編製及計算恆生指數或當中任何指數時之任何( 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導致之) 不準確、遺漏、錯誤、謬誤、延誤、干擾、暫時中止、變更或不履行, 或任何成員或第三方在買賣期貨合約或當中任何合約時直接或間接蒙受之任何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負任何責任。任何成員或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就本免責聲明中所提述之事項或與之有關而對交易所及/ 或 H S D S 及/ 或恆指服務提出申索、法律行動或法律程序。買賣期貨合約或當中任何合約的任何成員或任何第三方完全知悉本免責聲明並不會依賴交易所、H S D S 及/ 或恆指服務。
1.2 此免責聲明按 H a n g S e n g D a ta S e r v ic e s L im ite d 開發的股市指數期權合約交易規例第 024(a) 條條文作出。
恆指服務有限公司 ( 「 恆指服務」) 現公佈、 編製及計算某數量的股市指數及可按 H a n g S e n g D a ta S e rv ic e s Limited ( “ HSDS ”) 不時作出的要求公佈、編製及計算額外股市指數( 統稱為「恆生指數」)。有關恆生指數的標誌
、名稱及編製及計算程序文件均屬 HSDS 的獨有財產及所有權。恆指服務已授權交易所僅為作設立、營銷及買賣以下述各指數為基礎之期權合約之目的或與之有關而使用恆生指數及恆生指數的四個分類指數、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及恆生中國企業指數, 亦可不時授權交易所為以任何其他恆生指數為基礎的期權合約( 統稱為 「期權合約」) 為目的或與之有關而相應使用該其他恆生指數。恆指服務可能隨時改變或更改編製及計算恆生指數的過程及基礎及任何相關程式
、成份股及因素而不作通知, 而交易所亦可能隨時要求計算交易所可能指明須參考替代指數進行之期權合約之交易及交收。交易所、HSDS 及恆指服務均不會向任何成員或任何第三方就恆生指數或當中任何指數及其編製及計算或與之相關之任何資料之準確度或完整性作保證、聲明或擔保, 亦不就恆生指數或當中任何指數作出或隱含任何其他種類之保證、聲明或擔保。再者, 交易所、HSDS 及恆指服務均不就將恆生指數或當中任何指數用作期權合約或當中任何合約及/ 或交易及與之有關之用途,或對恆指服務在編製及計算恆生指數或當中任何指數時之任何( 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導致之) 不準確、遺漏、錯誤、謬誤、延誤、干擾、暫時中止、變更或不履行, 或任何成員或第三方在買賣期權合約或當中任何合約時直接或間接蒙受之任何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負任何責任。任何成員或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就本免責聲明中所提述之事項或與之有關而對交易所及/ 或 H S D S 及/ 或恆指服務提出申索、法律行動或法律程序。買賣期權合約或當中任何合約的任何成員或任何第三方完全知悉本免責聲明並不會依賴交易所、 H S D S 及/ 或恆指服務。
1.3 此免責聲明按照由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於 2000 年 5 月 8 日發出的通告( 編號 C IR / L E G A L / 9 8 0 1 4 1 ) 作出。 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所」) 對之進行合約買賣之股票指數及其他所有權產品可不時由交易所開發。 HKFE T a iw a n In d e x 是交易所最早開發的股票指數之一。H K F E T a iw a n In d e x 及交易所不時開發的該等其他指數或所有權產品均為交易所之財產。每項交易所指數之編製及計算程序文件均屬及將屬交易所的獨有財產及所有。交易所可能隨時改變或更改編製及計算交易所指數的過程及基礎而不作通知, 而交易所亦可能隨時要求計算交易所可能指明須參考替代指數而對任何交易所指數進行之期貨或期權合約之交易及交收。交易所不會向任何成員或任何第三方就任何交易所指數或其編製及計算或與之相關之任何資料之準確度或完整性作保證、聲明或擔保, 亦不就任何交易所指數作出或隱含任何其他種類之保證、聲明或擔保。再者, 交易所不就對任何交易所指數之使用, 或對交易所或交易所委派編製任何交易所指數之任何其他人士在編製及計算任何交易所指數時之任何( 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導致之) 不準確、遺漏
、錯誤、謬誤、延誤、干擾、暫時中止、變更或不履行, 或任何成員或第三方在對任何交易所指數進行期貨或期權合約買賣時直接或間接蒙受之任何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負任何責任。任何成員或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就本免責聲明中所提述之事項或與之有關而對交易所提出申索、法律行動或法律程序。對任何交易所指數進行期貨及期權買賣的任何成員或任何第三方完全知悉本免責聲明並不會就該買賣而對交易所有所依賴。
2. 適用於客戶戶口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平概要
若干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 該條例”)第35 ( 1 ) 條制定之《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 規則》( “ 該規則”) 設定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平將會直接影響本人/ 吾等的戶口。現將有關限額撮要如下。本人/ 吾等明白及確認, 未能遵守該等限額或作出申報可能會構成為該條例之下的刑事罪行。
2.1 證監會持倉限額
根據這些限額, xx期貨( 香港) 有限公司及本人/ 吾等各被禁止在任何一個合約月內進行持有或控制超過某指定數量的未平倉合約, 除非有關的持倉超額是根據該規則下為證監會、期交所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 視乎情況而定) 清楚允許的。
2.2 證監會申報水平
根據這些要求, xx期貨( 香港) 有限公司及本人/ 吾等各被禁止在任何一個合約月內或期滿月持有或控制超過某指定數量的未平倉合約, 除非所持有或控制之未平倉合約已根據該規則向期交所、聯交所或其他認可交易所申報。
2.3 該規則直接適用於客戶
證監會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平適用於xx期貨( 香港) 有限公司本身及直接適用於本人/ 吾等。即使本人/ 吾等使用超過一名期交所參與者代其買賣,本人/ 吾等仍然須受到證監會的持倉限額及申報水準的約束。因此,如果本人/ 吾等的持倉超過指定的淨長倉或淨短倉申報水平,本人/ 吾等明白及確認,本人/ 吾等須向期交所申報該持倉及其透過每個期交所參與者的持倉。本人/ 吾等可以向xx期貨( 香港) 有限公司索取有關的申報表格樣本。
2.4 期交所的大額未平倉持倉量申報程序
期交所亦在其營辦的若干市場設定大額未平倉持倉限額。尤其本人/ 吾等明白及確認, 不論其直接或透過本人/ 吾等的聯系人及不論透過一個或以上的期交所參與者持有或控制的未平倉持倉量總額相等於或超過不時由期交所所規定的期貨合約及/ 或期權合約的數目, 則本人/ 吾等本身須直接向期交所申報, 及向期交所提交一份大額未平倉持倉量報告。就期交所規則而言, 大額未平倉持倉量是指根據期交所規則第 628 條參與者在某指定之一個期貨合約或某指定市場之期權系列被董事局( 釋義見期交所規則) 裁定為大額未平倉持倉量之未平倉期貨合約及/ 或期權合約之數目。此意義與該規則所規定之“ 須申報的持倉量” 之概念相似。本人/ 吾等可向xx期貨( 香港) 有限公司索取有關的申報表格樣本。此意義與該規則所規定之“ 須申報的持倉量” 之概念相似。本人/ 吾等可向xx期貨( 香港) 有限公司索取有關的申報表格樣本。
有關根據期交所規則而列出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之一些相應持倉限額及申報水平的附表(其為本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及 可 能 在 未 事 先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遭 不 時 之 更 改 ) , 請 參 照 香 港 交 易 所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的 網 頁 xxxx://xxx.xxxx.x xx.xx/xxxx info/futurescontr act/xxx.xx m ) 。本人/ 吾等可向xx期貨( 香港) 有限公司索取有關附表的副本。
電子交易之附加條款
以下為一般條款中所提述並且本人/吾等(於此稱爲顧客或客戶)同意受之約束之附加條款。本人/吾等同意本人/吾等申請使用 貴行
(xx証券(香港)有限公司, xx期貨(香港)有限公司)之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 定義見下文) 將受此等附加條款及一般條款所規管。
3. 電子交易系統
3.1 本人/ 吾等同意爲了透過電子交易系統於互聯網進行證券或其他金融產品之買賣, 本人/吾等將獲准接達及使用由 貴行及/ 或任何其他相關方提供的系統( 此後稱爲「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 」) 讓本人/ 吾等提供電子指令給xx香港及藉此經互聯網透過電子交易系統獲得報價及其他資料。
3.2 本人/ 吾等將獲 貴行提供一個獨一無二的用戶名稱及獨一無二的密碼或其他形式的經核准之用戶識別號碼(「 身份識別號碼 」), 藉此讓本人/ 吾等爲了買賣證券或其他金融或投資產品而接達及使用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 本人/ 吾等是唯一獲授權可專有地使用身份識別號碼的人士, 並應對 身份識別號碼的使用、保護和守密、以及通過身份識別號碼進行的所有交易承擔全部責任 。 貴行毋須就本人/ 吾等未能維持身份識別號碼的保密性或由於任何未經許可接達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而引致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損壞、費用及開支承擔責任。本人/ 吾等須要根據並在不抵觸此等附加條款的基礎上使用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 貴行保留權利隨時以任何理由按 貴行認爲適當的方式修訂、更改、暫停或終止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的運作, 而毋須向本人/吾等給予事先通知,亦毋須就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2 接達及使用
2.1 本人/ 吾等同意爲了透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證券或其他產品之買賣,本人/ 吾等( 在應 貴行的要求下) 應在所有時候 在 貴行存置按金 ( 不計利息), 金額將由 貴行不時酌情決定。在不損害 貴行的其他權利和權力的情況下, 貴行有權將該筆按金或其任何部分用作繳付本人/ 吾等結欠 貴行的任何債務。透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證券或其他產品之買賣須要遵守:
(a) 貴行可能不時訂定的該等條款、規定、交易限額或其他限制, 而不論本人/ 吾等是否已獲得事先通知;
(b) 聯交所或香港或其他地區的任何其他相關證券交易所當時生效並可能不時更改或修的規則及規定;及
(c) 此等附加條款(可不時予以更改或修訂)。
2.2 貴行保留權利暫停或終止本人/吾等接達及使用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 及/ 或不時施加其認爲恰當的條件或指示而毋須向本人/ 吾等給予解釋或事先通知, 亦毋須就由此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任何責任。本人/ 吾等接受在接達及使用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時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之應用系統設計與工程不一定毫無缺點、錯誤、延遲或缺點。
2.3 本人/ 吾等使用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時應嚴格遵守此等附加條款, 本人/ 吾等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准許、致令或促使任何人士( 包括本人/ 吾等): -
(a) 未經許可下接達或使用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
(b) 對於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上提供的資料或服務作出任何更改、調整或修訂;
(c) 擅改、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干擾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的任何部分、功能或操作;
(d) 以一種不符合此等附加條款或對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造成損害的方式使用身份識別號碼或任何設備/ 軟件;
(e) 不論透過與本人/ 吾等的電腦連接的任何其他系統設備或軟件或以其他方法接達、使用、儲存、更改或以任何方式將取自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的任何資料或數據重新發佈; 或
(f) 引致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的任何部分或其中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服務的任何故障、中斷、錯誤、欠妥、不當使用、損害或損毀;
而本人/吾等須就違反上文各項而產生或有關的一切訴訟、收費、損失、損害、要求、責任、申索、費用(包括按完全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開支及/或後果承擔責任, 並須就此而向 貴行作出悉數彌償。
2.4 倘若 貴行全權認為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的任何故障、中斷、錯誤、欠妥、不當使用、損害或損毀屬於或可能因本人
/吾等的任何設備或軟件所致,則 貴行可:
(a) 查核及檢查本人/ 吾等的的設備及軟件; 及
(b) 要求本人/ 吾等自費切斷、停止使用、升級及/ 或修改上述各項。
2.5 本人/ 吾等承認使用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可能涉及可能被視作個人財務資料的電子傳輸, 包括但不限於身份、成交股份數目及有關股份的價格淨額。本人/ 吾等特此同意通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以電子方式傳輸有關資料。 在本人/吾等接達及/或使用金英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期間, 有關同意在任何時間均屬有效。
2.6 雖然xx香港在提供金英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服務時已採取專業、審慎的態度, 但金英香港並不明確地或以其他方式保證或擔保所提供的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及服務適合作任何特定的金融投資或其他目的或就該等目的而言是屬於可商售品質。
3 指示及核證
3.1 本人/吾等對於 基於本人/ 吾等之身份識別號碼發出而 貴行通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收訖的一切指示 承擔全部責任
, 而有關指示被視爲由本人/吾等發出, 即使該指示由第三方在獲得或未得本人/吾等授權的情況下發出亦然。 貴行並無責任執行任何指示, 亦有權拒絕執行任何指示而毋須提出任何理由。對於由於任何原因並無通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執行的任何指示, 貴行概不負責。本人/ 吾等接受在執行交易前所報出的價格可能隨時改變,而並非所有指令均會按照下單的先後次序順序執行 。本人/ 吾等作出的一切指示或指令均當作於 貴行收到指示或指令時發出或作出, 亦與 貴行所收到指示或指令的格式相同( 不論在有關時間當時的情況, 而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亦毋須進一步查詢指示及/ 或發出指示的人的授權或身份的真偽 ), 貴行可執行有關指示而毋須向本人/ 吾等進一步核實有關指示。 凡 貴行通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發出的任何確認書或通知, 應當作被本人/吾等收訖處理, 而本人/吾等須因而受其約束 ,即使由於任何原因本人/ 吾等並未實際收訖有關確認書或通知亦然。倘若 貴行所收到的任何指示屬於或被 貴行真誠地認為屬於含糊不清、互相矛盾或有所衝突, 則 貴行可不理會( 全部或部分) 有關指示或按照 貴行以真誠方式對有關指示所作出的解釋執行( 全部或部分)有關指示,而毋須向本人/吾等進一步查詢或諮詢。
4 傳送及執行買賣盤
4.1 本人/ 吾等可通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並遵照所有相關程序傳送買賣盤指令。
4.2 在不損害第 3 條的原則下, 對於使用身份識別號碼而接達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後所下達的任何買賣盤及訂立的交易, 本人/ 吾等應負上全部法律責任, 尤其是( 但不限於)本人/ 吾等應受該等買賣盤約束, 而不論在作出該等指令時是否出現任何排字或按鍵方面的錯誤、或在通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傳送買賣盤指令時可能出現的任何損毀或歪曲、或該等買賣盤超過任何持倉或交易限額或限制( 不論是否由相關交易所、 貴行或其他人士施加的限額或限制)。儘管該等買賣盤可能被視爲 貴行與任何相關交易所的買賣盤, 但 貴行並無責任審閲、偵查、改正或以任何方式停止該等買賣盤指令。
4.3 本人/ 吾等確認通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下達買賣盤( 包括市價盤) 指令並不保證該買賣盤指令會被收悉、接納或執行
。
4.4 在不損害第 3 條的原則下, 概不保證根據本人/吾等的要求而取消或修改買賣盤指令將會作實。只有在本人/吾等取消或修改買賣盤的要求被 貴行妥為收悉而買賣盤在執行前被成功取消或修改, 有關取消或修改買賣盤方可作實。
4.5 本人/ 吾等接受在執行交易前所報出的價格可能隨時改變, 而並非所有買賣盤指令均會按照下單的先後次序順序執行。 本人/吾等作出的一切指示或指令均當作於 貴行收到指示時發出或作出,亦與 貴行所收到指示或指令的格式相同。本人/ 吾等無權推定買賣盤已被執行、取消或修改, 直至收到 貴行就該宗買賣發出的確認通知爲止。凡 貴行發出任何通知,應當作被本人/吾等收訖處理, 而本人/吾等須因而受其約束。
5 資料供應商及知識產權
5.1 本人/吾等應在接獲要求時支付 貴行或資料供應商指定的任何收費及其他費用,藉以通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申請或使用任何資料供應商之網站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數據或其他服務。對於 資料供應商的任何作爲、不作爲、違責、違反或疏忽,或資料供應商通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數據或其他服務的內容的準確性、適時性或完整性, 貴行概不以任何方式負責。
5.2 倘若本人/吾等未能接達或使用 由資料供應商在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提供的任何資料、數據 或其他服務, 或上述各項以任何方式受到延誤、暫停、終止、損毀或錯誤, 貴行亦概不負責 。
5.3 本人/ 吾等只可以下載及列印由 貴行或資料供應商提供的資料、數據或其他服務(「 内容 」)以供本人/ 吾等之個人使用, 惟本人/ 吾等須對有關内容所含的所有版權及其他專屬權的通知保持原狀。未經 貴行或資料供應商( 視情況而定) 的事先同意, 本人/ 吾等不得 以任何方式複製、再傳輸、傳佈 、出售、派發、刊印、廣播、流傳或商業上利用有關内容,亦不得使用有關内容作為任何違法或未經許可用途。本人/吾等須就違反上述各項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一切損失、損害
、費用及開支, 向 貴行作出悉數彌償。本人/ 吾等特此同意遵守貴行或資料供應商的任何要求, 藉以保障其各自就有關内容所引致的版權、其他知識產權或精神權利(不論法定或其他性質亦然)。
5.4 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所顯示的 貴行的商標及服務標記均為 貴行及/ 或其他有關方( 包括任何資料供應商)的獨有及專有產權。貴行並無給予任何複製或使用任何有關商標及服務標記的權利或特許。
5.5 就本人/ 吾等的任何投資決定、交易活動或所發出的指令而言, 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所提供的資料並不構成 貴行提供的專業意見, 亦不應因而加以倚賴, 而在任何投資決定或建議交易方面, 本人/吾等於任何時間均須倚賴本人/ 吾等本身的評估及判斷。對於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所載的資料或其內容、準確性、完整性、是否適時或其他方面, 貴行概不作出任何明確或隱含的保證或xx。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所提供的資料在任何方面均不得當作導致交易或招攬買賣盤指令處理。
6 彌償
6.1 為免生疑問, 本人/ 吾等同意及確定貴行不需要為本人/ 吾等由於此等附加條款及或使用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所招致 之任何損失、 損害、或費用、或由本人/吾等所招致的費用承擔責任
6.2 本人/ 吾等同意就以下所招致之任何申索、要求、訴訟、損失、損害、責任或費用、收費、律師費及任何性質的支出(「損失 」) 而向貴行作出彌償:-
(a) 本人/吾等不正確、不合法、 未被授權、或疏忽使用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
(b) 任何有關數據、資料或信息偏差、錯誤、延遲或錯漏或在傳輸或交付任何有關數據、資料或信息時出現的偏差、錯誤、延遲或錯漏
(c) 任何傳佈方的任何疏忽作為或不作為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即任何傳佈方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於水災、異常天氣狀況、地震或其他天災、火災、 戰爭、恐怖主義行為、暴動、暴亂、勞資糾紛、 意外、政府行動
、通訊或供電故障、任何設備或軟件失靈)或任何傳佈方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引致之任何有關數據、資料或信息或在傳輸或交付任何有關數據、資料或信息時出現的偏差、錯誤、延遲或錯漏所產生、損失
7 免除責任
7.1 在不損害此等附加條款所載之其他條文的一般性的情況下以及除了這些條文外, 對於以下各項因爲任何原因或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於 貴行或資料供應商的僱員、代理人或獨立承辦商的任何作為、違責或不作為)引致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責任、申索、費用或開支, 貴行 (xx香港)概不向本人/吾等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 :
(a) 依據或使用 通過金英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提供的資料 或交易及其他服務;
(b) 通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提供的任何服務的 中 斷、 干擾 、 延遲、 暫停、 失靈、 故障、 操作員錯誤、 漏洞、 病毒或喪失其使用權;
(c) 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提供服務所運用的任何電腦硬件、應用軟件或其他軟件的任何故障( 不論是基於 貴行、聯交所、 中央結算或任何資料供應商的原因 );
(d) 貴行不能控制的任何原因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政府限制、交易所裁決、暫停交易、戰爭、罷工、工業行動、內亂、任何電子或機械設備、互聯網服務供應商、電話或其他通訊系統線路或裝置、公用服務系統的故障、未經許可接達或盜竊(包括盜竊密碼、編碼或登入序列 );
(e) 延遲、未能、疏忽或遺漏執行本人/ 吾等通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發出的任何指令 或指示( 即使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已收悉該等指令或指示)而以任何性質及以任何方式產生或有關的 任何直接、 間接、 相應或附帶的損失或損害
;
(f) 任何資料或在傳輸或交付資料時的任何偏差、錯誤、延遲或遺漏。
(g) 由於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基礎設施的維修而不時產生的任何延遲、故障、錯誤、遺漏; 或
(h) 包括過濾性或防毒軟件在内的任何電子保護措施(不論是否爲了保護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的完整性或將不適當的指令過濾掉或其他目的) 的故障。
8 第三方提供的服務
8.1 貴行可於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不時提供連結至第三方所提供互聯網網頁或服務的互聯網超連結。 貴行亦可不時准許第三方通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向本人/ 吾等提供該第三方的服務。 本人/ 吾等特此確認, 第三方提供的有關網頁或服務均在貴行的控制範圍之外, 而 貴行概不認同或向該客戶推薦任何有關網頁或服務, 因此,本人/吾等同意,任何接達或使用任何有關網站或服務所產生的全部風險概由本人/ 吾等自行承擔。
9 設備要求
9.1 若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運作所需的網上瀏覽器或其他軟件推出新版本或不同版本, 貴行保留不支援有關網上瀏覽器或其他軟件的先前版本的權利。若本人/ 吾等未有按 貴行的要求將有關網上瀏覽器升級、取得獲支援的網上瀏覽器或使用任何其他軟件的支援版本, 則 貴行可拒絕受理本人/吾等發出的指示。
9.2 貴行保留權利更改本人/ 吾等使用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所需的任何硬件或設備的種類、 版本或規格的權利。若本人/吾等未有使用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所需的硬件或設備, 則 貴行可拒絕受理本人/吾等發出的指示。
10 終止
10.1 貴行可隨時全權酌情決定終止向本人/吾等提供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而毋須提出任何理由,亦毋須事先通知本人/ 吾等及因而招致產生任何責任。在不損害前文所載的一般原則下, 貴行有權( 但並無義務)根據任何可支持終止或結束本人/吾等在 貴行開立的任何賬戶的理據或理由而終止提供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
10.2 為免生疑問,本人/ 吾等有責任支付累計至(及包括)終止日期的所有付費、費用、收費、開支及數額,上述責任在終止此等附加條款及任何終止使用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後仍然有效。
11 披露資料
11.1 本人/ 吾等同意, 貴行可基於其認為合適之目的向第三方透露或揭露任何與本人/ 吾等或任何本人/ 吾等賬戶有關的資料
, 而不會因而產生任何責任, 有關目的包括:
(a) 與在 貴行維持的任何本人/吾等的賬戶連繫;
(b) 貴行與其他人士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訂立協議,藉以提供任何服務(包括通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提供的服務)。在此情況下, 貴行將會向有關人士提供與本人/吾等的賬戶、交易、轉讓或賬款繳付有關的資料及本人/吾等為執行指示而與貴行的通訊;
(c) 為有需要完成交易、轉讓、賬款繳付或以其他方式執行各項指示所需者;
(d) 推銷或推廣 貴行的任何服務或產品;
(e) 為第三方(如信用機構、 收款人或經本人/吾等或通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代表本人/ 吾等開出支票的持有人)核實賬戶的存在及狀況; 或
(f) 為遵守法例、政府機構規則或法令、法庭命令、傳召出庭令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 或向任何具有法定權限要求資料的政府機構或官員提供有關資料。
11.2 為免生疑問,本人/ 吾等同意, 對於本人/吾等因上述第7.1條提述的任何第三方的疏忽、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貴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12 客戶所作出之通知
12.1 如有以下情況, 本人/吾等須即時( 在任何情況下均須於七天之內) 通知 貴行:
(a) 並無就有關本人/吾等通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發出的指示而收到 貴行確認收悉及/或執行的適當回覆;
(b) 收到並非由本人/ 吾等所發出指示的確認書, 或與本人/ 吾等的賬戶有關的不正確或相矛盾的報告、賬戶結單或資料;
(c) 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以任何媒體( 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媒體) 提供予本人/吾等的任何資料或報告、或本人/吾等的投資組合、或資料來源, 以及交易或指令的任何其他報告或確認書出現任何不符之處;
(d) 通過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向本人/吾等匯報的賬戶結餘、證券持倉或買賣盤的現況存有差異;
(e) 存在與本人/吾等的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賬戶有關的任何差異或可疑或原因不詳的事故。
13 收費及開支
13.1 在不損害上文 5.1 的原則下,本人/ 吾等應就使用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而按 貴行不時釐定並通知本人/ 吾等的費用向貴行繳付服務費及其他費用、收費、開支及利息。 貴行進一步保留向本人/吾等追收根據任何指示代表本人/吾等產生的任何額外、特別或墊付費用的權利。
13.2 本人/ 吾等與 貴行所訂立關於付費、費用、收費、開支及利息的其他繳款協議將會繼續有效 並附加於本附加條款就關於使用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的付費、費用、收費、開支及利息的規定, 且不受本附加條款影響。
14 互聯網交易的風險
14.1 本人/吾等同意及理解本人/ 吾等可能承受xx香港電子交易系統有關的風險,包括硬件及軟件系統失靈及互聯網服務供應者的系統失靈, 任何系統失誤可能引致本人/吾等的指令並未按本人/ 吾等的指示執行或根本未被執行。
14.2 本人/ 吾等接受及同意承擔有關互聯網通訊可能受網路負荷過多、障礙及其他原因導致延誤的風險, 包括但不限於由於通訊設施故障引起之傳送指示/ 指令至執行地點或向本人/ 吾等傳送執行報告之延誤,或其他不受 貴行合理控制之延誤。貴行對此等網絡延誤所引致之後果概不負責。
14.3 基於互聯網的公開性質或 貴行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 籍互聯網進行通訊可能出現傳遞停頓、中斷、被截取、或資料傳遞失準。籍互聯網傳遞之信息不能確保完全安全。本人/ 吾等接受及同意經 貴行系统傳送出或由貴行系統傳進入之任何信息/指示皆存在延誤、損失、失準、變動、損毀或病毒入侵的風險。 貴行對此等情况所引起或蒙受之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衍生產品/結構性產品相關的額外風險
甲. 結構性產品的一些相關風險
1.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上市產品的責任,投資者將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結構性產品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
。因此,投資者應密切注視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政狀況及信譽。
2. 非抵押產品的風險
由於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因此,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失責,投資者可能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結構性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結構性產品的上市文件。
3. 槓桿風險
結構性產品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其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迅速改變。在最差的情況下,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4.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到期後即一文不值。投資者制定其交易策略時,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到期時間。
5. 特殊價格變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市場供求等外來因素而有別於(即高於或低於)其理論價。
6. 外匯風險
並非以港幣為單位的結構性產品須承受外匯風險,其相關資產價值的匯率波動可能對結構性產品的價格造成負面影響。
7. 流動性風險
根據香港聯交所的規定, 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負責提供兩邊開盤,方便結構性產品買賣。若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 投資者可能無法買賣結構性產品,直至新的流通量提供者獲委任為止。
乙. 買賣衍生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衍生權證是一種工具,賦予投資者權利但並非義務在有效行使後的若干期間內以預定價格(亦稱為行使價)「買入」或「沽出」相關資產。衍生權證可於到期之前在市場上進行買賣。在香港買賣的衍生權證一般於到期時以現金作交收。
在某些市場,衍生權證可於到期時或之前透過購買或出售相關資產而行使。衍生權證可以美式或歐式發行。美式衍生權證持有人可於到期之前隨時行 使,而歐式衍生權證持有人只可於到期日行使。衍生權證的相關資產種類繁多,包括有股票、股票指數、貨幣、商品或一籃子的證券。衍生權證是由第三方發行,發行商通常是投資銀行,與相關資產的發行商並沒有任何關連。在香港買賣的衍生權證的有效期通常由六個月至兩年不等,而每隻在市場交易的衍生權證均有其指定的到期日。
買賣衍生權證涉及高風險,並非適合所有投資者。投資者在買賣衍生權證之前應了解並考慮下列風險。
1. 發行商風險:衍生權證持有人屬於衍生權證發行商的無擔保債權人,對發行商的資產並無任何優先索償權。
2. 槓桿風險:儘管衍生權證價格往往遠低於相關資產價格,但衍生權證的價值變動幅度亦可能顯著高於相關資產。雖然衍生權證的潛在回報可能高於相關資產,但應注意的是,在最壞情況下,衍生權證的價值可跌至零,持有人可能會損失全數投資額。
3. 具有效期:與股票不同,衍生權證設有到期日,因此並非長期有效。在到期時,衍生權證如非處於價內,則會變得毫無價值。
4. 時間耗損: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衍生權證的價值將會隨時間而遞減,因此,衍生權證不應被視為購買作長期持有的投資產品。
5. 市場力量:除了決定衍生權證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衍生權證本身的供求亦會影響衍生權證的價格,尤其是當市場上的衍生權證快將售罄,或在發行商進一步增發衍生權證時,造成的影響將更大。
6. 成交量:成交量高不應被視為衍生權證價格將上升的指標。除了市場力量外,衍生權證的價格亦受若干因素所影響,例如相關資產的價格及其波幅、剩餘到期時間、利率及相關資產的預期股息。
丙. 買賣牛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牛熊證有牛證和熊證之分,設有固定到期日,投資者可以看好或看淡相關資產而選擇買入牛證或熊證。牛熊證是由第三方發行,發行商通常是投資銀行,與證券交易所及相關資產均沒有任何關連。
在香港,發行牛熊證的有效期由三個月至五年不等,並只會以現金交收。在牛熊證的有效期內,若相關資產價格觸及上市文件內指定的水平(稱為「收回價」),發行商會即時收回有關牛熊證。若相關資產價格是在牛熊證到期前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將提早到期並即時終止買賣。
1. | 強制收回: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收回價,牛熊證會即時由發行商收回。牛熊證一旦提早到期,N 類牛熊證的收回價值將為零;而 R類牛熊證的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餘價值,但在不利情況下亦可能沒有剩餘價值。當牛熊證被收回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反彈,該隻牛熊證亦不會再次復牌在市場上買賣,因此投資者不會因價格反彈而獲利。 |
2. | 槓桿作用:由於牛熊證是槓桿產品,牛熊證價格在比例上的變幅會較相關資產為高。當相關資產價格越貼近牛熊證的收回價時,牛熊證被收回的風險便越高。理論上,牛熊證的槓桿比率將提高,以反映其被收回的風險。 |
3. | 具有效期:牛熊證具有限定的有效期,並以固定到期日顯示。若在固定到期日之前提早收回,牛熊證的有效期可能會縮短。牛熊證的價格會跟隨相關資產價格不時變動而波動,並於到期後失去價值。在某些情況下,若牛熊證被提早收回,牛熊證甚至可能會在正常到期前失去價值。 |
4. | 流通量:雖然牛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證投資者可以隨時以其目標價買入/沽出牛熊證。 |
5. | 財務費用:不同發行商採用不同的公式計算牛熊證的財務費用。由於牛熊證在發行時已預先把全期的財務費用計入發行價,故即使發生強制收回事件,導致牛熊證的實際財務費用計算期縮短,牛熊證被收回時牛熊證持有人(投資者)仍會損失全期的財務費用。 |
6. | 相關資產的走勢:牛熊證的價格傾向緊貼相關資產的價格,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會步伐一致。牛熊證的價格受多項因素所影響,例如其本身的供求、財務費用及距離到期的時限。此外,個別牛熊證的對沖值不一定接近1,尤其是當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 |
7. |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當相關資產的交易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較波動,買賣差價擴闊,流通量亦轉趨不穩定。牛熊證可能會隨時被收回,並因而終止交易。 |
8. | 海外相關資產:就海外相關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可能會在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被收回。此外,由於該等牛熊證的價格和現金交收金額將會由外幣兌換為港元,故買賣海外相關資產牛熊證的投資者亦須承受匯率風險。 |
丁.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一些相關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是一種可於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被動型管理開放式基金,其買賣方式與股票無異。所有在香港上市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均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交易所買賣基金緊貼、複製或參照相關基準(例如指數、某個市場的特定範疇、債券或商品)的表現,讓投資者可間接投資於一系列廣泛的相關市場主題。透過投資交易所買賣基金,投資者可複製(縱使並非 100%)相關策略的表現,而毋須實際持有構成該策略的成份投資。交易所買賣基金會否向其持有人派發股息,則視乎個別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股息政策而定。
1.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市場界別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採用不同的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2. 追蹤誤差
追蹤誤差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其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追蹤誤差可以因交易所買賣基金所引致交易費用及開支的影響、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及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因素而產生。(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全面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合成複製,詳見下文。)
3.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或會以其資產淨值的折讓或溢價交易。此價格差異是由供求因素造成,在市場大幅波動及欠明朗期間尤其多見。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特定市場或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4. 外匯風險
x投資者所買賣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亦須承受外匯風險。貨幣匯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
5. 流動性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以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由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支持,但未能保證活躍的交投活動將得以維持。倘若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其職責,投資者可能無法買賣產品。
6. 採用不同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涉及的交易對手風險
1. 全面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全面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旨在按與基準相同的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則只投資於部分( 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於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方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2. 合成複製策略
採用合成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使用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以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合成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3.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總回報掉期合約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複製交易所買賣基金基準的表現,而無須購入相關資產。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須承受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該等交易商失責或未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可能蒙受損失。
4.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使用其他衍生工具以合成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須承受衍生工具發行人的交易對手風險,若該等發行人失責或未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可能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須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 當對抵押品行使權利時,抵押品的市場價值可以遠低於所擔保的金額,令交易所買賣基金蒙受巨額損失。
投資者是否了解並能審慎評估不同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結構及特點會有何影響,這一點極為重要。
戊. 買賣股票掛鈎票據的風險
股票掛鈎票據是一種結構性產品,銷售對象是有意賺取高於一般定期存款息率的利息,並願意承受最終或許只可收取正股或損失部份或全部投資本金風險的投資者。當投資者買入股票掛鈎票據時,相當於間接沽出正股的期權。若市場價格變動一如投資者預期,投資者便可賺取主要來自沽出期權所得期權金的預定回報。若市場價格變動與投資者的看法背馳,投資者可能會損失部份甚或全部投資本金,或者收取價值低於投資本金的正股。
1. | 承受股票市場風險 投資者須承受正股及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派息及企業行動之影響及交易對手風險。此外,投資者亦必須準備承受收取價值低於其投資本金的正股或款項的風險。 |
2. | 賠本可能 x正股的價格變動與投資者的看法背馳,投資者可能會損失部份甚或全部投資本金。 |
3. | 價格調整 投資者應注意,正股因派息而出現的除息定價或會影響正股的價格,以致連帶影響股票掛鈎票據到期的償付情況。投資者亦應注意,發行人亦可能會因正股的企業行動而對股票掛鈎票據作出調整。 |
4. | 利息 股票掛鈎票據的孳息大多高於定期存款及傳統債券所提供的利息,但投資回報只限於股票掛鈎票據可得的孳息。 |
5. | 準孳息計算 投資者應向經紀查詢買賣股票掛鈎票據以及票據到期時因收到款項或正股而涉及的費用和收費。聯交所發佈的準孳息數字並無將這些費用和收費計算在內。 |
己. 買賣股票期權的風險
股票期權是在交易所買賣及由結算所結算的一種以個別正股為基礎的金融合約。期權合約主要可分為認購期權及認沽期權兩大類。認購期權買方有權利(但並無義務)在合約到期日或之前以行使價(即預先設定的價格)買入正股;而認購期權賣方(亦稱為沽出方)則有義務於合約到期日或之前因期權被行使而以行使價賣出正股。
認沽期權買方有權利(但並無義務)在合約到期日或之前以行使價賣出正股;而認沽期權賣方則有義務於合約到期日或之前因期權被行使而以行使價買入正股。
1. | 不同風險程度:股票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股票期權買方及賣方應先行了解其有意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投資者應連同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以計算出股票期權的價值需要增加多少才能獲利。股票期權買方可選擇沽出作平倉或行使股票期權或任由股票期權到期作廢。若股票期權買方選擇行使期權,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者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股票期權到期作廢,買方將會損失全數投資金額,包括股票期權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投資者如有意購入極價外股票期權,應注意這類股票期權的獲利機會甚微。 賣出(「沽出」或「授出」)股票期權所承受的風險一般顯著高於買入股票期權。雖然賣方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須承受可能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賣方須投入額外保證金進行補倉。此外,賣方亦須承擔買方行使股票期權的風險,即賣方有義務在股票期權被行使時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股票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其他股票期權作「備兌」,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股票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亦稱為「無備兌」),則虧損風險可以無限大。部份司法管轄區的若干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有責任支付不超過期權金金額的保證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當期權被行使或到期時,買方有責任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任何期權金。 |
2. | 股票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投資者應向為其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股票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相關義務(例如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在若干情況下,交易所或結算所可能會修訂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的行使價),以反映相關資產的變動。 |
3. |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市場情況(例如流通量不足)及/或若干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均可令損失的風險增加,因為投資者在此等情況下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進行清算/平倉。若投資者賣出期權後遇到有關情況,損失的風險可能會增加。此外,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可能並不存在正常價格關係。例如,期權的相關資產可能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可能會令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平價值」。 |
庚. 買賣債務證券的風險
債務證券包括債券及票據,代表債券持有人或票據持有人向發債機構(例如政府或公司)作出的貸款,而發債機構承諾會全數償還債券持有人或票據持有人所借出的金額。發債機構大多在債券或票據到期日償還債款,但部份貸款亦可能會分期償還。有別於股票持有人,債券及票據持有人並非發債機構的擁有人,而是債權人。發債機構一般會在債券或票據年期內向債券持有人或票據持有人支付利息。債券及票據的息率可以是定息或浮息。
1. | 這並非保本投資產品。此產品的價格可能會迅速下跌,投資者或會損失全部初始投資。另外,此產品的回報率亦無法準確預測。 |
2. | 債務證券的市場價值及回報率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指數風險、中間人風險、企業行動或特殊事件。 |
基於各項風險,除非投資者了解所投資的交易性質及投資者須承受之風險程度,否則不應參與買賣衍生產品。投資者應仔細考慮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財務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以決定是否適合進行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如有疑問,xx建議投資者向法律、稅務、財務及其他專業顧問尋求獨立及專業意見。雖然本文件經過審慎編制,但不會對其內容的完整性、合適性及準確性承擔責任。投資者可瀏覽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xxxx://xxx.xxx.xx)的網頁,以了解有關詳情。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客戶發出的通知
x通知書由xx証券( 香港) 有限公司( 「xx証券( 香港)」) 及xx期貨( 香港) 有限公司( 「xx期貨( 香港)」) 及其附屬公司、聯屬 人、聯屬及關連公司( 統稱為「金英( 香港) 集團 」)發出,羅列其在向個人客戶及其他人士收集個人資料之政策及實際應用與及收集資料所作之用途。
資料收集之重要性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本通知書羅列xx(香港)集團可如何收集、使用和轉移有關本人/吾等、對本人/吾等之責任提供擔保或保證之人士或與之有關的其他相關人士的個人資料;以及本人/吾等如何查閱本人/吾等之個人資料及本人/吾等之更正權。本通知適用於由金英(香港)集團提供或管理的所有產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由金英(香港)集團作為投資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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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本人/吾等未能提供,或若xx(香港)集團未能收集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xx(香港)集團未能提供或繼續提供其服務、開立或維持賬戶、建立或繼續融資安排、建立或維持客戶與xx(香港)集團在正常業務過程中的業務關係,或遵守任何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或其他機關發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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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與本人/吾等、對本人/吾等之責任提供擔保或保證之人士或金英(香港)集團持有其資料之任何其他人士有關之資料,可由馬來亞銀行集團之任何成員或收取資料之人士 作下列用途: -
i. 開立、管理及延續本人/ 吾等之戶口;
ii. 為提供信貸安排或服務予本人/ 吾等之日常運作;
iii. 作出貸款及信貸分析及決定;
iv. 進行信貸調查;
v. 確保客戶的信譽維持良好;
vi.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調查及收賬;
vii. 為本人/ 吾等設計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
viii. 宣傳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
ix. 決定欠負本人/ 吾等或本人/ 吾等欠負之債項款額;
x. 向本人/ 吾等及對本人/ 吾等之責任提供擔保之人士追收欠款;
xi. 根據馬來亞銀行集團之任何成員須遵守之法例、法規或規則作出披露;
xii. 使任何集團公司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 或馬來亞銀行集團之任何成員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評核擬為該轉讓, 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xiii. 維持本人/ 吾等的信貸紀錄(不論本人/ 吾等與xx( 香港) 集團或收取資料之人士是否有任何關係) 供現時或將來參考之用;
xiv. 根據xx( 香港) 集團應遵守的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則, 或由政府、監管機構或其他機關發佈, 而xx( 香港) 集團預期應遵守的任何規則、守則、指引或指示( 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實施AEOI 及FATCA 的法律、法規及國際協議) 而作出披露的要求,包括( 如適用) 為協助xx( 香港) 集團及/ 或xx( 香港) 集團向其提供服務的任何投資實體取得有關任何稅務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所徵收的任何預扣稅或其他稅項的任何豁免、寬減或退款;
xv. 供xx( 香港) 集團管理或營運的任何投資產品的董事、受託人、投資經理、投資顧問、行政管理人、託管人、核數師、登記人、財務顧問及經紀使用( 包括但不限於認購申請的處理) ;
xvi. 利便xx( 香港) 集團管理、營運或提供的投資產品或服務的日常運作;
xvii. 制定並維持xx( 香港) 集團的客戶或準客戶檔案、分類及業務模式, 並進行風險管理;
xviii. 提供客戶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透過電話、郵件、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通訊方式與本人/ 吾等通訊) ;
xix. 防止、偵查或報告任何罪案或任何欺詐或不誠信行為, 或與此相關的任何其他目的;
xx. 遵守任何馬來亞銀行集團成員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馬來亞銀行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 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責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xi. 在對xx( 香港) 集團具有管轄權的適用法律、規則、法規、守則、指引或指示下, 遵守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任何相關交易所、任何政府、執法或其他監管機構、組織或實體的要求; 及
xxii. 上述( i) 至( xxi) 條所附帶或相關之目的。資料保密
xx( 香港) 集團將對持有與本人/ 吾等有關的資料保持機密, 但xx( 香港) 集團及收取資料之人士可將該等資料提供予: -
i.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和xx( 香港) 集團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人;
ii. 對xx( 香港) 集團有保密責任且已承諾將該等資料保密的任何其他人士;
iii. 本人/ 吾等與之進行或擬與之進行交易的任何銀行或金融機構( 不論是否在香港);
iv. 向受票銀行提供可能包含收款人資料的支票副本;
v. 向本人/ 吾等之賬戶支付任何款項的人士( 透過提供可能包含本人/ 吾等之姓名的存款確認單) ;
vi. 本人/ 吾等有交易或擬進行交易的任何銀行或金融機構;
vii. 任何信貸資料機構及( 在違約的情況下) 收債公司;
viii. 已對或擬對客戶之責任提供擔保或第三方保證之人士;
ix. 任何法律、會計或專業人士、公司或團體;
x. 有關集團公司根據對有關集團公司具任何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法律規定, 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 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 並預期有關集團公司須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 或根據有關集團公司向本地或海外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 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 以上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 , 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或實體﹔
xi. 集團之任何成員之實際或建議承讓人、集團任何成員對客戶之權利之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xii. xx( 香港) 集團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 或xx( 香港) 集團及該等控股公司成員及/ 或集團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或聯屬人; 及
xiii.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對xx( 香港) 集團( 及( 如適用) xx( 香港) 集團向其提供服務的任何投資實體) 具有管轄權的任何國內及國外適用法例及規例( 包括但不限於AEOI 及FATCA ) 、規則、守則、指引或指示下的任何相關交易所、任何政府、執法或其他監管機構、組織或實體。
將資料轉移至外地
xx( 香港) 集團可能不時為不同的目的將本人/ 吾等的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的馬來亞銀行集團之任何成員,包括處理、儲存或行政管理。
AEOI 及 FATCA
根據 AEOI 及 FATCA,包括xx(香港)集團在內的財務機構須識別身為須申報外國稅務居民的賬戶持有人及若干實體賬戶持有人的控權人,並向財務機構經營所在地的當地稅務機關或直接向美國國稅局報告其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姓名、地址、稅務居住地、在該稅務管轄區的稅務編號、賬戶結餘及收入資料)。當地稅務機關會每年定期將此等資料提供予須申報外國稅務居民的稅務居住國的稅務機關。在不限制本私隱政策的一般性情況下,xx
(香港)集團可將個人資料交予香港稅務局或任何其他相關境內或境外稅務機關,以移交至另一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金英(香港)集團可能會將個人資料交予美國國稅局。
直接促銷活動
本人/ 吾等明白, 若本人/ 吾等不希望xx(香港)集團使用本人/ 吾等之資料或將本人/ 吾等之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本人/ 吾等可根據以下的地址通知xx(香港)集團行使本人/ 吾等之選擇權拒絶促銷。
保留期間
金英(香港)集團在結束帳戶/終止服務後會繼續持有有關客戶的資料 7 年或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所規定的期限。客戶的權利
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條例」)下, 其資料為集團所持有的任何人士有權: -
i. 審查xx( 香港) 集團是否持有其資料及有權查閱有關的資料;
ii. 要求xx( 香港) 集團修正任何與其有關而不正確的資料;
iii. 查悉金英( 香港) 集團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及獲告知xx( 香港) 集團持有關於其之何種個人資料;
iv. 就客戶的信貸而言, 要求獲知會慣常向信貸資料機構或收債公司披露的資料項目, 並進一步獲取資 料以向相關的信貸資料機構或收債公司提出查閱及修正資料的要求。
根據條例的條款,xx( 香港) 集團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合理費用。要求查閱資料或更改資料或要求提供政策及實際應用及資料種類須聯絡以下人士: -
資料保護主任法律合規部
金英証券( 香港) 有限公司/xx期貨(香港) 有限公司
香港銅鑼灣希慎道10號利園三期二十八樓
條例下所賦予之任何權利應僅適用於個人。
金英(香港)集團保留權利,可隨時及毋須作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本通知書增加內容或作出變更、更新或修訂,而僅須向本人/吾等就該等變更、更新或修訂作出通知。若金英(香港)集團決定更改本通知書,該等變更將在xx(香港)集團網站公佈或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吾等,以便本人/吾等了解有關變更、更新或修訂。任何該等變更、更新或修訂將在公佈後即時生效。
本通知書備有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本通知書的英文版本為準。
xx証券( 香港) 有限公司 xx期貨(香港) 有限公司
註 : 如 中 、 英 文 版 本 有 任 何 分 歧 ,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
提供予客戶的資料
甲、 xx証券(香港)有限公司之孖展管理政策
1. 信貸融通
孖展客戶將獲給予高至孖展限額的信貸融通,而孖展客戶須確保孖展戶口中之欠款不會超過孖展限額。若孖展戶口中之欠款在任何時候超出孖展限額, 孖展客戶須即時向xx証券(香港)有限公司繳存現金,以致欠款在補加後不應超出孖展限額。
2. 催繳保證金通知
孖展客戶應時刻確保孖展戶口中所有證券之可接受的孖展總值不少於信貸融通中之欠款。可接受的孖展總值是本行按本行之絕對決定權不時所決定及確定於孖展客戶中證券之折扣價值。
若信貸融通中之欠款多於可接受的孖展總值,則不論孖展客戶是否已收到xx証券(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孖展客戶應在該情況存在後存入xx証券(香港)有限公司認為可接受的該等金額的現金或證券,以致孖展戶口中之所有證券的可接受的孖展總值在繳存後不應少於信貸融通之欠款
。 若孖展客戶未能存入xx証券(香港)有限公司認為可接受的足夠金額的現金或證券,xx証券(香港)有限公司可在無須索還的情況下出售孖展戶口內的證券繼而用以償還信貸融通之欠款,直至孖展戶口中的所有證券的可接受的孖展總值不少於信貸融通之欠款為止。
— 般來說, 可接受的孖展總值展列如下:
證券種類 | 可接受的孖展總值百分比 | |
精選的藍籌股 | 70% | |
其他藍籌股及精選的 | H 股 | 60% |
恒生中國企業 | 50% | |
精選市場總值多於 25 | 億港元的股份 | 50% |
其他精選的股份 | 30% |
以上的股份分級準則適用於分散的組合,而本行會基於個別事例考慮用於單一股份的分級準則。客戶應向客戶主任查詢單一股份的可接受的孖展總值。
乙、 xx期貨(香港)有限公司之孖展管理政策
1. 股票指數期貨及期權是以未來交付來交易的。它們是利用孖展( 即一筆由客戶提供作為履行契約或用作擔保其履行合同上的責任之概無欺詐的按金之款項, 而該筆款項通常與客戶所持產品之每一批的價值有關) 來交易。
2.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 不時就透過其設施交易的所有產品建立最低的基本及維持孖展要求水平。直至及 除非xx期貨(香港)有限公司(「xx期貨」)已收到客戶足夠的抵押品以足敷客戶預期交易的債務、最低孖展及變價調整,本行不會為任何客戶進行期貨/ 期權交易。
3. 擁有孖展戶口的客戶應知道定此類戶口的價值以每日為基礎及客戶可能需負責每日的孖展及變價調整支付的款額。本行採取此等要求是皆因若按金的孖展要求低於基本孖展要求水平, 按期交所規則的要求, 戶口需再付保證金直至基本孖展要求水平。客戶須維持期貨交易所需要的基本孖展和維持按金水平。如xx期貨視為適當, xx期貨可向其客戶要求較高的孖展及變價調整水平。
4. 所有孖展要求必須以現金交付。因此,一xxx期貨收到的概無欺詐的支票(xx期貨並無理由懷疑該票不會在即交銀行時承兌
)可被視為現金。
5. xx期貨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以設法規避或逃避孖展要求及/ 或變價調整要求為目的而延續任何信貸或給予任何形式的任何回佣予客戶。
6. xx期貨可因一xxx倉期貨合約之不利的價格變動而向客戶作出額外資金的要求,而xx期貨會持續地密切注視客戶應付任何補倉通知的能力及/或變價調整要求。
7. 如果未能於該通知的指定時間內( 或該通知若無指定時間,則於該通知的 24 小時內)支付任何孖展或變價調整要求,而xx期貨可按其決定將部份或全部客戶的未平倉期貨合約平倉而毋須客戶的同意。當情況致使平倉行動, xx期貨保留平倉的權利。
8. 任何補倉通知或變價調整要求可透過在客戶資料聲明內由客戶給予的地址、電話、傳真或電報號碼或該客戶將來會書面通知xx期貨在香港的該等其他的地址、電話、傳真或電報號碼(除非xx期貨書面同意用其他的方法)傳達予客戶。
惟:
a) 若由信差傳送,如果將通知留下在該客戶的地址,該通知將被視為已傳達(不論該客戶實際上有否收到);
b) 若郵寄,當放置於郵筒時,將被視為已傳達(不論該客戶實際上有否收到);
c) 若透過電報或傳真,電報機或傳真機操作員傳送 5 分鐘內將被視為已傳達(不論該客戶實際上有否收到);
d) 若透過電話, 如果於一代接電話機或裝置內留下口信將被視為已傳達(不論該客戶實際上有否收到)。xx期貨有權選擇傳達的方式。
9. 如果任何客戶不能應付兩個連續的補倉通知或變價調整要求, xx期貨會立即通知期交所該無支付能力的事宜, 連同戶口號碼及關於所作之未能履行責任及交易所合約數目(如有關) 及交易該等合約的市場之詳情。若期交所要求, xx期貨將亦立即通知期交所進一步的資料(包括有關客戶的名稱及實益身份)。
10. 如果發生第 7 條及/或第 9 條所述的情況, xx期貨將有權:
a) 出售於客戶戶口內的任何或所有證券及其他財產(不論個人或與其他人聯合持有);
b) 買入該等戶口內可能是空倉的任何或所有證券及其他財產;
c) 取消任何開市盤及將任何或所有的未完成合約平倉及清理任何該客戶之戶口; 及
d) 出售或抵銷及使用xx期貨可能代該客戶持有的資產。
註 :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分歧,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買賣證券的相關風險
此風險披露聲明乃由貴行發佈,載列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深港通」)買賣證券的相關風險。請參閱中華通補充條款及細則以獲取更多信息。
本人/x等確認,本人/x等明白並已評估涉及滬港通及深港通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此風險披露聲明所載列的風險),而且本人/吾等同意接受該等風險。
此風險披露聲明可能不時作出修訂或補充。然而,貴行並不就此風險披露聲明所載的資料是否最新、準確或完整而作出任何聲明,也不承諾會不時更新其內容。本人/x等可參閱貴行之網頁、中央結算、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不時發佈的資訊,以了解有關詳情。
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證券將涉及下列的一些主要風險:
1.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投資者須注意,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的任何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為違責事項,而導致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而蒙受的金錢損失。
就南向交易而言,由於中國內地的證券商並非香港證監會的持牌人或註冊機構,亦不受到證監會的規管,因此投資者賠償基金將不涵蓋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的港股通南向交易。
就北向交易而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證券市場(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認可期貨市場(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上買賣的產品。
由於滬港通或深港通北向交易違責事項並不涉及聯交所和期交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因此一如買賣海外證券的投資者,投資者賠償基金亦不涵蓋北向交易。
另一方面,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為「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或「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對於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過香港本地經紀進行北向交易,該等經紀並非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亦不涵蓋北向交易。
2. 額度用盡
當滬港通/深港通的北向每日額度用完時,即滬港通/深港通的每日額度餘額在連續競價時段(或深交所的收盤集合競價時段)跌至零或交易已超過餘額,當日餘下時間就不會再接受買盤訂單,但賣盤訂單則可以繼續。下一個交易日會恢復接受買盤訂單。至於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受影響,除非相關經紀取消訂單,否則將維持在上交所或深交所的訂單紀錄內。
若北向每日額度於開市集合競價時段用盡,新的買盤將被駁回。不過,由於取消訂單在開市集合競價時段很普遍,北向每日額度餘額或可於開市集合競價時段完結前已回復正數水平。屆時,聯交所於當日將再次接受北向買盤訂單。
3. 交易日及交易時間
由於滬港通及深港通只有在內地與香港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內地與香港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服務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證券的情況。投資者應該注意滬港通及深港通的開市交易的日子,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滬港通或深港通暫停期間承擔證券價格波動的風險。
另外,內地與香港股市的交易時間並不一樣,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A股的時間,與買賣港股的時間不同,投資者需要留意有關差異。
4.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對於那些一般並非把證券存放於經紀處的投資者而言,如果需要沽出所持有的某些證券,必須在不遲於沽出當天( T日)開市前成功把該證券轉至經紀賬戶中。如果投資者未能在限期前轉移證券,則無法在T日沽出該等證券。
5.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
當一些原本為合資格股票被調出滬港通或深港通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投資者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造成影響。因此,投資者需要密切注視上交所、深交所及聯交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
6. 內地市場風險
⮚ 市場波動風險
內地股市以散戶為主,炒風比較熾熱,而且容易受到中央政府政策和消息所影響,因此相對比較波動。
⮚ 宏觀經濟風險
中國經濟情況與股市表現息息相關,目前中國經濟增長雖然仍高於全球平均水平,但增幅已經放緩。另外,市場亦日益關注內地政府和企業的負債水平。
⮚ 貨幣風險
香港投資者在上海及深圳買賣A股,如需要將港元兌換成人民幣,便須承受人民幣匯率變動的風險,而匯兌過程亦會產生成本。
人民幣匯率變動會對內地上市公司的盈利及債務造成影響,尤其是對以出口為主的公司,以及所持債務以外幣而非人民幣計值的公司會有較顯注的影響。
⮚ 政策風險
中央政府的經濟和金融政策將會影響投資市場的表現。投資者應注意中央政府刺激經濟或支持不同行業發展的政策,亦要留意針對貨幣、利率、信貸及股票市場的不同金融政策。
7. 與深交所創業板有關的風險
一般而言,相對於在主板上市的股票,於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有較高的風險。
⮚ 監管風險
深交所創業板市場與深交所主板和中小企業板市場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及其他事項上的規則和指引均存在較大的差異。例如,就上市條件而言,尋求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將適用更短的盈利歷史、淨利潤、收益及營運現金流的要求亦較低。相對於主板和中小企業板公司,創業板公司在上市後的股本總額要求亦較低。有關深交所創業板、主板、中小企業板的上市條件詳情,請瀏覽深交所網站。
另外,創業板市場採用與主板和中小企業板市場顯著不同的信息披露規則。例如,創業板公司的臨時報告僅要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及公司網站上披露。若投資者繼續採用與主板市場和中小企業板市場相似的信息查詢方法,可能無法及時了解到公司正在發生的重大變動。因此,建議投資者密切注視創業板公司的公告及風險警示,留意市場風險,並在創業板市場進行交易時遵守相關的規則及法規。
⮚ 除牌風險
創業板市場的上市公司除牌標準與深交所主板市場及中小企業板市場不同,可能導致創業板市場出現更多上市公司除牌的情形。創業板公司面臨較大的除牌風險,而有關除牌程序的速度可能加快。
另外,創業板公司的股票可能在深交所決定終止其上市後即時除牌。投資者將無法買賣已除牌的股票,在此情況下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本金。
⮚ 營運風險
創業板公司一般處於發展初期,經營歷史較短,規模較小,經營穩定性較低,抵抗市場風險及行業風險的能力較弱。儘管創業板公司可能具有更大的增長潛力,並能更有效借助科技創新,但其未來表現(尤其是未有盈利往績支持的公司)仍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 股價大幅波動
創業板公司的股價可能受到市況變動、投資者的投機行為或公司財務業績不穩定等因素影響而大幅及頻繁波動。公眾流通股本較少的創業板公司可能較易受到主要股東操縱股價。財務業務不穩亦令公司較難進行估值。
⮚ 技術風險
創業板公司的創新技術能否轉化為實質產品或服務仍存在不確定性。若公司所屬行業出現急速的技術發展及更新,其產品可能會過時及面臨被淘汰的風險。
(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分歧,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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