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市心源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心源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专业、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资方和项目伙伴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深圳市心源慈善基金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相关机构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经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使用基金会的项目资金、实施符合基金会公益理念和使命、业务范围的公益项目及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项目通过机构官网及相关平台进行公示,为项目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提供平台,以行使其知情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运营范围:救灾扶贫、资助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第五条 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实施、管理,理事会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公益项目计划与申请
第六条 凡需要基金会组织或需给予资金支持的公益项目,均需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程序申请。
第七条 项目相关资料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等。第八条 根据《深圳市心源慈善基金会章程》,项目立项原则主要有:
1、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充分尊重包括项目伙伴和捐资方在内的主要相关方的需求和意愿;
3、项目的社会价值明确,项目目标要针对目标受益人的成长和发展;
第四章 公益项目的审计与批准
第九条 公益项目可以由基金会发起和设计,也可由基金会项目合作机构发起和设计,或者双方共同发起和设计。
第十条 公益项目周期,基金会设计项目一般不超过 5 年,可根据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调整。
第五章 公益项目的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或合作机构设计或申请的项目,需要提交项目资料至基金会秘书长,秘书长给出项目意见提交至理事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后进行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审批完成后,需要与合作机构签订《捐赠协议》,由项目负责人起草《捐赠协议》,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签署。项目协议书视合作机构数量可一式两份或三份,基金会与相关合作机构均需要留存一份正本。
第六章 公益项目拨款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中的资金管理向合作机构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付款授权:拨付资金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报送财务本部审核付款,拨付资金大于 50 万元人民币,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核后召开基金会理事会,由理事会进行审批,然后交财务本部审核付款。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责任督促合作机构在汇款到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票据。
第十六条 项目合作机构应按照《捐赠协议》要求进行项目资金管理,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其他项目配套资源。
第七章 公益项目执行、变更、跟进管理、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由基金会或合作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执行。合作机构实施的项目,由基金会和合作机构共同进行跟进管理;基金会执行的公益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跟进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须定期对合作机构执行的项目进行跟进。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在双方达成意见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项目变更:需要走项目变更程序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合作方向我方提出项目变更意向;
2、项目实际运作与项目申请书发生较大变更,如资金用途、项目内容、项目周期等;
3、因为各种原因,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研,全面掌握各种信息,进行总体研判。
1、 没有必要进行项目变更的,可以拒绝;
2、 确实有必要进行项目变更的,应填写变更申请表进行申请、审批。
第八章 公益项目结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形成项目相关的报告,报告包含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成果等。
第九章 项目非正常中止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基金会将考虑单方面终止项目的执行: 1、合作机构未能按照《捐赠协议》资金要求实施项目;
2、合作机构未能提供配套资金和其他资源;
3、合作机构未根据项目协议书中的资金管理,违规或违约使用资金;
4、合作机构未征得基金会同意擅自发生重大变更;
5、合作机构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
6、合作机构提交虚假的项目内容;
7、合作机构拒绝配合第三方审计;
8、合作机构项目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导致项目质量不合格;
9、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外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