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 88 号中泰燕南名庭;身份证号:4207001969XX;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碧波一街 10 号碧中园;身份证号:3605021966XX;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4-103
深圳众志联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
补充协议
鉴于深圳众志联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已于 2014 年 7 月签署了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拟参与认购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为进一步明确全体合伙人权利义务关系,兹订立本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 2 人,其基本信息情况及其与世联行的关系如
下:
1、普通合伙人:xx
住址:xxxxxxxxxxxx 00 x中泰燕南名庭;身份证号:4207001969XX;
xxxx担任世联行董事、总经理职务,任期自 2013 年 9 月 12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11 日止。
2、有限合伙人:xxx
住址:xxxxxxxxxxxxx 00 x碧中园;身份证号:3605021966XX;
xxxxx担任世联行副董事长职务,任期自 2013 年 9 月 12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11 日止。xxx目前通过持有乌鲁木齐卓群创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的出资额间接持有世联行 5.025%的股份,并担任乌鲁木齐卓群创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二条 合伙企业保证并承诺,合伙企业参与认购世联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认购资金全部源于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合法自有资金投入。
第三条 合伙企业保证并承诺,合伙企业参与认购世联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认购资金将在世联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前全部募集到位。
第四条 合伙企业保证并承诺,在合伙企业与世联行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约定的股份锁定期内,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
第五条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1. 若本人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世联行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世联行所有,世联行董事会有权收回本人所得收益,本人将无条件向世联行上缴本人所得收益。
2. 本人不会利用本人知悉或因本人在世联行担任的职务可能知悉的世联行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也不会以协助、指使、教唆等其他任何方式使其他与世联行或世联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世联行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3.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及《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向世联行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世联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世联行股份总数的 25%。
(2)自本人向世联行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及新增的世联行股份。
(3)本人应在买卖世联行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世联行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①上年末所持世联行股份数量;②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③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④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⑤变动后的持股数量;⑥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4)在下列期间不买卖世联行股票:①世联行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世联行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世联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④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世联行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6)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4. 合伙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关联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关联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世联行股票数量与合伙企业持有的世联行股票数量合并计算。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世联行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履行上述义务并采取以下措施保证关联有限合伙 人履行上述义务:
(1)普通合伙人在知悉相关重大权益变动、触发要约收购等事宜时,应及时提醒并通告与世联行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向世联行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2)若与世联行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在接到前述通告后,未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普通合伙人应主动向世联行、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等报告其知悉的重大权益变动、触发要约收购等情形,并配合世联行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未能按照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则其应承担由此给世联行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