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册 号】 H00004530912017032224521
三星财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制 产品说明书
【适用条款】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制
(ISO2004 版)
【注 册 号】 H00004530912017032224521
【保险责任】
“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辩护义务。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但是,本条款以下列条件为限:
1. 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且
2. 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条款下所规定适用的赔偿限额时,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四条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1.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
2.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
3. 保险期开始日前,没有符合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第一条的被保险人及“记名被保险人”授权其发出或接受“事件”或索赔的“雇员”知道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已经发生或部分发生。如果此等被保险人或授权“雇员”在保险期开始日前知道发生了“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则此伤害或损害在保险期间或之后的任何接续,改变或恢复进行应被视为在保险期开始日前即已知。
(三)发生在保险期间,并且在保险期开始日前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第一条中的被保险人或“记名被保险人”授权其发出或接受“事件”或索赔的“雇员”并不知道其发生的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包括其在保险期结束之后的任何接续,改变或恢复进行。
(四)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已知发生时间,以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第一条中的被保险人或“记名被保险人”授权其发出或接受“事件”或索赔的“雇员”下列行为最先发生者为准:
1. 向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保险人报告了全部或部分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2. 接受了书面或口头的要求或索赔由“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造成的损害;
3. 由任何其他方式意识到“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已经发生或已经开始发生。
(五)因“身体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包括任何个人或机构在任何时候就“身体伤害”引起的护理、服务丧失或死亡而提出的损害索赔金额。
“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辩护义务。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侵害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 “诉讼”进行和解。但:
1.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且
2.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一条、第二条或第三条条款下所规定适用的赔偿限额时,本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以下情况下承保因记名被保险人的业务而引起的侵害事件所造成的 “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即该侵害事件在保险期间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一)本公司负责支付符合下列条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身体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1)意外事故发生在记名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租借的场所内;
(2)意外事故发生在记名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租借场所的相邻道路上;或 (3)意外事故因记名被保险人的经营所引起。
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意外事故必须在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承保地域”及保险期间内发生; (2)医疗费用必须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发生并向本公司报告;
(3)受害人必须在本公司要求时到本公司指定的医生处进行检查,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二)无论被保险人对意外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本公司负责支付其上述医疗费用。但是该费用不应超过本保险合同下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本公司将支付下列各项合理的费用:
(1)意外事故发生之时实施急救的费用;
(2)必须的医疗、外科手术、X 光及牙科服务费用,包括修复术设备费用;以及
(3)必须的救护车服务、住院服务、专业护理服务及丧葬服务费用。
“身体伤害”、“财产损害”及“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责任的补充支付
一、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与本公司所调查或和解的索赔有关,或与本公司进行辩护的针对
被保险人的“诉讼”有关的费用:
(一)所有本公司发生的费用;
(二)对于“身体伤害”责任保障所承保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或违反交通法规而支付的不超过 250 美元的保释保证金,但是本公司并无义务提供该保证金;
(三)释放被扣押财产所需保证金,但保证金金额以所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为限,但是本公司并无义务提供该保证金;
(四)应本公司的要求,被保险人因协助调查或就索赔、对“诉讼”进行辩护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因此无法工作而实际损失的收入,但以每日不超过 250 美元为限;
(五)“诉讼”中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
(六)被保险人根据判决应支付的从赔偿请求发生至作出判决前的利息(“判决前利息”),但以本公司所支付的那部分损害赔偿金的利息为限。如果本公司曾提议按本保险合同适用的 赔偿限额支付赔偿损害金,则本公司将不再支付任何在提出上述支付提议后所产生的判决前 利息;
(七)在作出判决之后,且在本公司就所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以内的判决赔偿金进行支付、提议支付或向法庭缴纳保证金之前,判决赔偿总金额所产生的所有利息。
以上支付不会减少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二、如果本公司就“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而被保险人的接受赔偿方亦视为该“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则当下列所有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
1.被保险人根据任何“可保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接受赔偿方在该“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的赔偿损失责任;
2.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上述责任;
3.被保险人在同一“可保合同”下已承担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的义务或费用;
4.从该“诉讼”的主张和本公司所获知的关于该“事件”的信息看,被保险人与接受赔偿方不存在利益冲突;
5.接受赔偿方及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就该“诉讼”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并及控制该辩护,并同意本公司委派同一辩护律师为接受赔偿方及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以及
6.接受赔偿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以书面形式同意下列条件:
(a) 协助本公司对该“诉讼”进行调查、和解或辩护;
(b) 立即向本公司提供任何有关该“诉讼”的请求、通知、传票或法律函件的复印件;
(c) 应通知向其提供适用的保险保障的任何其他保险人;及
(d) 协助本公司就其所有适用的其他保险合同进行协调;
(2) 以书面形式授权本公司:
(a) 获得与该“诉讼”有关的记录或其他资料;
(b) 在该“诉讼”中为其辩护并控制辩护。
当上述条件得到满足,本公司将以补充支付的形式支付本公司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而发生的律师费、必要的诉讼费及接受赔偿方在本公司要求下发生的必要的诉讼费。尽管本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承保范围】第一条“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之二、责任免除条款第(二)2 段另有规定,以上支付并不视为对“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也不减少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当判决或裁决金额、调解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本保险合同项下适用的赔偿限额时,或当被保险人的接受赔偿方不能满足以上第四条第二款的条件或第 6 项所列的协议条款时,本公司为该被保险人的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及以补充支付的形式支付律师费及必要的诉讼费的义务即终止。
【保险期间】
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及其他免责条款】
⚫ 责任免除
“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免除
(一)可预见到的或故意造成的伤害
被保险人能预见到的或故意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因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人身或财产时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二)合同责任
被保险人因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有责任进行赔付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形的责任赔付:
1. 即使无该合同或协议的存在,亦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或
2.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发生在该合同或协议生效之后,而该合同或协议为本保险合同第五章【定义】所列明的“可保合同”。仅为确定“可保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第三者(非被保险人)发生的或因第三者而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必要的诉讼费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
(a) 被保险人在该“可保合同”项下亦有责任对该第三者进行辩护或承担辩护费用;且
(b) 该律师费及诉讼费是为该第三者在民事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就本保险承保的损害赔偿进行辩护而支付的。
(三)酒精饮品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1. 造成或共同导致第三者酒精中毒;
2. 向未达到法定饮酒年龄者或醉酒者提供酒精饮品;或
3. 违反有关销售、赠送、分销或饮用酒精饮品的法规、法令或条例。
本责任免除条款仅在记名被保险人从事酒精饮品的生产、分销、销售、供应或配备的行业时适用。
(四)劳工补偿法或其他类似法律
被保险人依劳工补偿、残障福利、失业救济的相关法律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五)雇主责任
1.因下列情形造成的“身体伤害”:
(a)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其工作而遭受的“身体伤害”;或
(b)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履行与被保险人的业务相关的职责过程中遭受的“身体伤害”。
2.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配偶、子女、兄弟或姐妹因本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的原因而遭受的“身体伤害”。
适用本责任免除条款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以雇主或其他身份对上述“身体伤害”负有责任;且
(2) 被保险人有义务分担他人或偿还他人因上述“身体伤害”而必须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可保合同”下应承担的责任。
(六)污染
1.在下列情形中因实际发生的、被指称的或可能即将发生的排放、传播、渗漏、迁移、释放或泄漏“污染物”而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1)在或从任何被保险人现在或过去拥有、占用、租用或借用的场所内发生。但是,本责任免除项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a)在建筑物内遭受的“身体伤害”,且该伤害由提供热能、冷气或抽湿功能的设备或该建筑物的占有人或其客人个人使用的热水设备所释放的烟尘、浓烟、水汽或烟灰所引起;
(b)记名被保险人可能负有赔偿责任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如果记名被保险人为该场所的承包商,而该场所的所有人或承租人因记名被保险人在该场所为其进行的工作而被列为该保险单的附加被保险人,且除该附加被保险人之外其他所有被保险人并非或从未拥有、占用、租借或借用该场所;或
(c)因“敌意之火”产生的热力、烟尘或浓烟所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2)在或从任何被保险人或他人现在或过去用于或为其用于搬运、储存、处置、加工或处理废弃物的任何场所内发生;
(3)无论现在或过去作为废弃物由下列各方或为下列各方运送、搬运、储存、处理、处置或加工“污染物”:
(a)任何被保险人;或
(b)任何记名被保险人可能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任何个人或机构;或
(4)在或从任何被保险人或直接或间接代表被保险人的承包商或分包商进行工作的场所内发生,而“污染物”是因为该工作被被保险人或承包商或分包商带到该工作场所内。但是,本责任免除项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a)为了“机动设备”或其部件发挥正常的电力、液压或机械功能运作而需要的汽油、润滑油或其他工作液体泄漏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该汽油、润滑油或其他工作液体是从为容纳、储存或承接它们而设计的“机动设备”的容器中泄漏出来。但是,如果“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是因故意排放、传播或释放该汽油、润滑油或其他工作液体造成的,或该被保险人、承包商或分包商将该汽油、润滑油或其他工作液体带至该工作场所作为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而排放、传播或释放,则本款例外情形不适用。
(b)在建筑物内遭受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且该伤害或损害是因记名被保险人或代表记名被保险人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在该场所内进行工作时带入的物料释放的气体、浓烟或水汽引起的。
(c)因“敌意之火”引起的热力、烟尘或浓烟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5)在或从任何被保险人或直接或间接代表被保险人的承包商或分包商进行工作的场所内发生,而该工作是对“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测、清理、搬移、储存、处理、除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式对“污染物”作出应对措施,或对“污染物”的影响进行评估;
2.因下列情形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
(1)因请求、要求、命令或根据法律或规章要求任何被保险人或他人对“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测、清理、搬移、储存、处理、除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式对“污染物”作出应对措施,或对“污染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或
(2)由政府机构或代表政府机构因对“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测、清理、搬移、储存、处理、除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式对“污染物”作出应对措施,或对“污染物”的影响进行评估导致损失而提出索赔或诉讼。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即使无该请求、要求、命令或根据法令或规章要求或由政府机构或代表政府机构的代表提出索赔或诉讼的情况下仍应对上述“财产损害”负赔偿责任时,则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
(七)飞机、汽车或船舶
因拥有、保养、使用任何被保险人拥有、操作、租借或借用的飞机、“汽车”或船舶,或因将其托管给他人所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使用包括操作及“装卸”。
如果引起“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事件”涉及飞机、“汽车”或船舶的所有权、保养、使用或托管给他人的情形,而该飞机、“汽车”或船舶为被保险人所拥有、操作、租借或借用,那么即使对任何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声称该被保险人对他人进行监督、租借、雇用、培训或监察时有疏忽或其他不当行为,本责任免除条款仍适用。
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1)船舶在记名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租借的场所靠岸或上岸;
(2)并非由记名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 (a)长度不超过 26 英尺;且
(b)非用于营利性的人员运送或财物运输;
(3)在记名被保险人拥有或租借的场所内或其相邻道路上停放“汽车”,且该“汽车”并非由记名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所拥有、租借或借用;
(4)因拥有、保养或使用飞机或船舶而于任何“可保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 (5)因下列情形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a)操作附加于或作为陆上运输工具一部分的机械或设备,且此陆上运输工具符合“机动设备”的定义,并且它不需遵守其执照发放地或主要停放地所在的州(省)的强制性或有关财务责任的法律或其它机动车辆保险法律。
(b)操作本保险合同“机动设备”定义中第 6 项第(2)、(3)条列明的任何机械或设备。
(八)机动设备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1.因任何被保险人所拥有、操作、租借或借用的“汽车”运送“机动设备”;
2.在进行、练习、或准备任何预先安排的赛车活动、超速比赛、撞车比赛或特技表演时使用“机动设备”。
(九)战争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1) 战争,包括未宣战的或内战;
(2) 武装部队的类似战争行为,包括任何政府、主权国或其它权力机构使用军事人员或其它武装力量所从事的阻击或防御真实的或预想的攻击的行为;或
(3) 起义、叛乱、革命、篡权、或政府权力机构对此的阻击或防卫行为。
(十)财产损害
对下列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害”:
1.由记名被保险人所有、租借或占用的财产,包括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个人,组织或实体为任何原因,包括为了预防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修理、更换、改进、恢复或维护该财产的成本或费用;
2.记名被保险人出售、出让或废弃的房产(如果“财产损害”是由该房产的任何部分引起的);
3.借予记名被保险人的财产;
4.被保险人照管、保管或控制的个人财产。
5.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直接或间接代表记名被保险人工作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在不动产特定部分进行工作,如果该“财产损害”是由本条所述的工作造成;或
6.由于“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对任何财产的特定部分错误操作而导致必须恢复、维修或更换该特定部分。
本责任免除条款第 1、3、4 项不适用于对记名被保险人租借不超过连续 7 天的场所(包括该等场所的室内财产)所导致的“财产损害”(火灾导致的损害除外)。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规定了对记名被保险人租借场所的损害赔偿限额。
如果上述场所属于“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且从未被记名被保险人占用、租借或出租,则本责任免除条款第 2 项不适用。
本责任免除条款第 3、4、5、6 项不适用于铁路侧线协议下应承担的责任。
本责任免除条款第 6 项不适用于本保险合同“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定义中所包含的 “财产损害”。
(十一)对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的损害
因“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其任何部分造成的“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本身的“财产损害”。
(十二)对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的损害
因“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或其任何部分造成“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本身的“财产损害”,且该损害符合“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定义。
如果被损害的工作或造成相关损失的工作是由分包商代表记名被保险人进行,则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
(十三)对“受损毁财产”的损害或对未遭受物质损害财产的损害
因下列情形导致“受损毁财产”或未遭受物质损害财产的“财产损害”:
1. “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存在缺陷、不足之处、不当之处或危险状况;或
2. 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记名被保险人的代表延迟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如果“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投入其预期使用后受到突发偶然的物质损害而导致其他财产不能使用,则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
(十四)产品、工作或已受损毁财产的召回
如果因“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或“受损毁财产”存在已知或可疑的缺陷、不足之处、不当之处或危险状况,导致其从市场上或任何个人或机构的使用中被撤回或召回,记名被保险人或他人因不能使用或撤回、召回、检查、修理、重置、调整、拆除或处理该产品、工作或财产而就发生的损失、费用或开支提出的损害赔偿。
(十五)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
因“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造成的“身体伤害”。
(十六)电子数据
因电子数据丢失、不能使用、损坏、变异、不能访问以及不能操作所引起的损失。
本责任免除条款下的电子数据是指由计算机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硬盘或软盘、光盘驱动器、磁带、驱动器、存储单元、数据处理设备或其它任何具有电子控制设备的媒介所存储、制作、使用、传输的资料、信息或程序。
责任免除条款第(三)至第(十四)项不适用于因火灾对记名被保险人所租借的或经业主许可临时占用的场所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该损失适用独立的保险赔偿限额。
“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的责任免除
(一)故意侵犯他人权利
在被保险人明知其行为将侵犯他人权利造成“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作出或仍指示他人作出该行为而导致的“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
(二)故意发布虚假资料
在明知资料虚假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行或指示他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发布该虚假资料而引起的“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
(三)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发布的资料
口头或书面形式发布的资料所引起的“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而该资料的首次发布发生在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
(四)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实施的或在被保险人指示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
(五)合同责任
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有责任进行赔付的“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即使无该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仍应对上述侵害负赔偿责任时,则不适用本责任免除条款。
(六)违反合同
违反合同而引起的“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但不包括在默示合同下在记名被保险人的 “广告”中使用他人的广告创意;
(七)品质或性能不符合声明
商品、产品或服务不符合记名被保险人的“广告”所声明的品质或性能而引起的“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
(八)对价格的错误描述
在记名被保险人的“广告”中对商品、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的错误描述而引起的“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
(九)侵犯版权、专利、商标或商业秘密
因侵犯他人的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而引起的“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但是,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记名被保险人的“广告”所引起的对版权、商业
外观或广告用语的侵权行为。
(十)从事传媒业及互联网业的被保险人
从事下列行业的被保险人所实施的“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
(1)广告、无线电广播、出版或电视广播行业;
(2)为他人设计或确定互联网内容或互联网网站的行业;
(3)互联网搜索、互联网访问、互联网内容或互联网服务的供应商。
但是,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本保险合同【定义】第十四条“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中第 1、2、3 项所规定的侵害事件。
在本责任免除条款中,为记名被保险人或他人在互联网上设置网页框架、边框或链接,或放置广告均不应被视为从事广告、无线电广播、出版或电视广播行业。
(十一)电子聊天室或电子布告板
因被保险人主持的、拥有的或实施控制的电子聊天室或电子布告板所引起的“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
(十二)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名称或产品
记名被保险人为误导他人的潜在客户,未经授权在其电子邮件地址、域名或类别批注或其他任何类似手段中使用他人的名称或产品所引起的“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
(十三)污染
因实际发生的、被指称的或可能即将发生的在任何时候排放、传播、渗漏、迁移、释放或泄漏“污染物”而引起的“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
(十四)与污染有关的费用
因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
(1)因请求、要求、命令或根据法令或规章要求任何被保险人或他人对“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测、清理、搬移、储存、处理、除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式对“污染物”采取应对措施,或对“污染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或
(2)政府机构或其代表因对“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测、清理、搬移、储存、处理、除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式对“污染物”作出应对措施,或对“污染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所造成的损害而提起索赔或诉讼。
(十五)战争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个人权利及广告侵害”:
(1)战争,包括未宣战的或内战;
(2)武装部队的类似战争行为,包括任何政府、主权国或其它权力机构使用军事人员或其它武装力量所从事的阻击或防御真实的或预想的攻击的行为;或
(3)起义、叛乱、革命、篡权、或政府权力机构对此的阻击或防卫行为。
医疗费用责任免除
本公司不负责支付对下列各方或各项“身体伤害”所产生的费用:
(一)被保险人
任何被保险人,但不包括“义务工作人员”;
(二)受雇人员
受雇于任何被保险人并为其工作或代表其工作的人,或任何被保险人的承租人;
(三)在正常占用场所所受的伤害
正常占用记名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租借场所的部分区域并在该区域内受伤的人;
(四)劳工补偿及类似法律
无论是否为任何被保险人的“雇员”,根据劳工补偿、残障福利或其他类似法律其所遭受的“身体伤害”可得到或应得到补偿的人;
(五)体育活动
在练习、指导或参与进行任何体育锻炼或比赛,运动,或体育竞赛时受伤的人;
(六)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
“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定义内所包含的“身体伤害”;
(七)【承保范围】第一条规定下的责任免除项
在【承保范围】第一条项下适用于“身体伤害”的责任免除情形;
⚫ 其他免除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保险合同的其他责任免除约定,详见条款中相关黑体加粗的内容。
【保单预期利益】本产品不涉及。
【其他说明】
本产品所适用的附加条款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