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津貼及服務協議1
在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 提供以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
I. 服務定義
簡介
在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提供以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2是為個
案性質複雜而沒有接受醫院管理局「( 醫管局 」)或社會福利署「( 社
署」)提供有關服務的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服務使用者 3提供心理支援服務。此外,以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亦為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員工提供臨床督導和個案諮詢,並為專業人員提供專業培訓,以提升他們處理有精神健康問題人士的能力。
1 本《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2 以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由營運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服務的受資助非政府機構提供。
3 服務使用者指(a) 在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接受服務的精神病康復者; (b) 在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接受服務的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的人 士;以及 (c) 上述
(a) 或(b) 項所述人士的家人和照顧者,而他們均未曾接受醫管局或社署的臨 床心理服務。
目的及目標
2. 在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提供以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的目標如下:
(a) 為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服務使用者 3 提供臨床心理服務,藉以加強跨專業介入服務,協助他們處理深入和複雜的心理問題;以及
(b) 提高前線專業人員處理涉及複雜精神健康及/或其他問題個案的能力。
服務性質
3. 以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涵蓋一系列臨床活動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 提供心理支援服務,包括:
i. 為個別人士或家庭進行臨床評估、服務和治療;以及
ii. 臨床小組和活動;
(b) 為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員工提供臨床督導和個案 諮詢;
(c) 為處理有精神健康問題人士的前線專業人員提供專業培訓;以及
(d) 如情況合適,參與由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提供的其他種類服務,例如精神健康推廣。
服務對象
4. 以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的服務對象為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服務使用者 3 和員工, 如情況合適, 其他服務單位的專業人員亦可納入上述第(3)(c)段所述的專業培訓內。
II. 服務表現標準
5.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以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訂立的臨床心理學家職位編制以達致服務表現標準,包括服務量標準及服務成
效標準,詳見附件。
基本服務規定
6. 合資格的臨床心理學家是有關服務的必要人員。
質素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8.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所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9.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10.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 資助,當中已考慮個人薪酬( 包括供聘用合資格臨床心理學家涉及的公積金)和適用於營運服務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 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
11.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
《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由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機構發出的管理建議書及相關通函。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 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2.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協議》,每月將會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3. 服務營辦者有責任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 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和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服務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 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4. 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的規定,提交經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以及該非政府機構經執業會計師審計的整體年度財務報表。有關執業會計師x已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 註冊,而有關報告和報表則須經機構授權的兩名代表,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簽署。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 不應計及折舊、員工積存假期等非現金項目。
V. 有效期
15. 本《協議》在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本《協 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和 時間內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 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
16. 如 服 務 表 現 標 準 在 協 議 期 內 有 變 , 社 署 會 尋 求 與 服 務 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到 新的要求。
17.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 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和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服務的權利。
VI. 其他參考資料
18.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的服務建議書及補充資料( 如有的話) 所載列的規定/承諾。如這些文件內容 互相牴觸,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個別服務章節 | 津貼及服務協議 附件 |
在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 提供以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 | |
機構 臨床心理學家職位編制 | : : |
1.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機構的每項服務量標準的議定水平是參照機構的臨床心理學家職位編制1 按比例釐定。
1 臨床心理學家職位的分配是以機構為本,並根據個別機構營運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團隊規模而釐訂。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1 個臨床心理學家的每年議定水平〕 | 議定水平 (每年) |
1 | 1 年內為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服務使用者2 提供個別臨床服務總節數3 [260] | 260 |
2 | 1 年內為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服務使用者 2 提供臨床小組/活動總 節數 4 [20(包括不少於 1 個臨床小組,而每小組至少有 8 節),若機構的臨床心 理學家職位編制少於 0.5 位,則須提供不少於 7 節臨床小組/活動] | 20 |
3 | 1 年內接受臨床心理學家臨床督導/個案諮詢的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個案總數[210] | 210 |
4 | 1 年內開辦的專業培訓5 總節數[4] | 4 |
2 服務使用者包括(a) 在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接受服務的精神病康復者;(b) 在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接受服務的懷疑有精神健康 問題人士;(c) 上述(a) 或(b) 項所述人士的家人或照顧者,而他們均未曾接受醫院管理局或社會福利署 (「社署 」) 的臨床心理服務。
3 個別臨床節數指為同一機構轄下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轉介個案提供臨床評估或治 療。每節個別臨床節數應為時不少於 30 分鐘,但不包括準備時間及跟進工作,亦不可累積計算。
4 臨床小組是指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臨床心理學家開辦的小組。小組必須有建構及專題的內容, 以達到參加者在精神健康上 的理想治療效果/心理服務。臨床小組的節數及成員人數分別應不少於 8 節及 4 人。每節臨床小組應為時不少於 2 小時。臨床 小組的成員應為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服務使用者 2 ;而活動的參加者亦可因應其性質、主題及目標包括公眾人士。
5 專業培訓指有特定題材及主題的培訓環節,對象為需要處理精神健康問題的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前線員工及/或其他服務單 位的專業人士( 視情況而定)。社署鼓勵非政府機構盡可能為目標參加者提供集體培訓, 以達到協同效應。全日培訓活動當作 2 節計算。
服務成效
服務成 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 每年) |
1 | 1 年內服務使用者6 在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接受以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後表示滿意的百分率 | 75 |
2 | 1 年內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員工 7 接受臨床心理學家的臨床督導/ 個案諮詢後,表示有助加強處理複雜個案的技巧和知識的百分率 | 75 |
3 | 1 年內參加者 8 表示專業培訓有助他們處理有精神健康問題人士的 百分率 | 75 |
6 服務使用者包括已完成個別臨床服務、臨床小組/活動,並已填妥「服務使用者意見調查問卷」的人士。
7 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員工指在報告年度曾接受臨床督導/個案諮 詢,並於財政年度結束時填 妥「員工滿意度調查問卷 」的人 士。
8 參加者指接受專業培訓後並已填妥「參加者意見調查問卷」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