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OTP 簡訊動態密碼/行動裝置認證申請約定條款 16
存款總約定書
111.08 版
立約人茲xx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申請開立之各類存款帳戶往來,除願依照本行有關業務往來處理程序及有關規定辦理外,並同意於本約定書各服務項目適用之範圍內,遵照各契約個別約定事項之條款履行,如各該契約個別約定事項與共同約定事項牴觸者,悉以個別約定事項之約定為準:
第一章 共同約定事項
存款帳戶,應經其全部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法定代理人同意本約定書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規定。本約定書項下之各項交易,應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立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絶無異議。立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法
一、 立約人開立各項帳戶時,須依照「姓名條例」規定使用本名,如係商號、公司等法人,應填明負責人姓名。嗣後留存於瑞興銀行之資料遇有更正時,應以書面簽蓋原留印鑑通知瑞興銀行。未成年人不得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未成年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以外之其他
定代理人如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者,不負賠償責任。如法令變更立約人同意隨之變更。
二、 立約人於簽署本約定書並首次開立帳戶所留存之往來印鑑一份,原則上適用各項存款帳戶、信託、其他帳戶或就上述業務授權他人辦理之授權書類;如另有約定留存者,從其約定。立約人在瑞興銀行各項存款所簽蓋有關之書件或取款憑證所簽蓋印鑑,瑞興銀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辨別核對,認為與立約人原留印鑑相符而處理或支付之後,如有因印鑑、書件之遺失、盜用、詐欺、偽造、變造或塗改等情事而發生之損失,概與瑞興銀行無涉。立約人之印鑑,如有遺失或損毀時,請立即xxx銀行辦理掛失或變更手續,但在立約人xxx銀行辦妥掛失止付書面申請以前存款被領取,不論是否被人冒領,概由立約人負責。立約人之印鑑如因遺失、被竊或其他情事等,由第三人持有,致被偽造立約人印鑑冒領,非肉眼所能辨認須付款者,應對立約人生清償之效力,瑞興銀行概不負責。 立約人xxx銀行申請印鑑更換、印鑑掛失止付暨更換、更換戶名印鑑時,新印鑑啟用之當日仍有用舊印鑑與瑞興銀行往來,在瑞興銀行當日尚未收到申請書前已予付款、交付或准為某種行為者,瑞興銀行不負任何責任。但立約人前於瑞興銀行以舊印鑑所定各種契約及擔保仍屬有效。
三、 立約人申請開立瑞興銀行之各類存款帳戶,立約人應依瑞興銀行規定或約定之方式存、提款項及質借,但立約人委託瑞興銀行代繳各項公共事業費用、稅款、信用卡及其他約定收付事項時,瑞興銀行得逕行撥付。
四、 存款利率,除定期存款經與瑞興銀行約定以瑞興銀行牌告利率固定方式計息外,其餘以瑞興銀行牌告利率機動計息。立約人如適用瑞興銀行專案存款利率者,依瑞興銀行專案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五、 立約人應妥善保管存單、存摺、印鑑、金融卡等,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情事而喪失占有時,應以電話或於營業時間內親自向原開戶行辦理掛失及補發手續。若以瑞興銀行之電話辦理掛失,應即視為掛失生效,瑞興銀行得暫停提供該項服務,惟立約人需再臨櫃xxx銀行補辦書面申請。倘在瑞興銀行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前,已經付款者,對立約人仍生清償之效力。
六、 活期性存款計息方式、起息點: (一) 新臺幣活期性存款:
1. 計息方式:計息利率俱以瑞興銀行牌告利率為準,按每日最終餘額單利計息,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各結息一次,於次日滾入本金。
2. 利息計算: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 365 即得利息額。
3. 起息點:立約人之每日存款餘額,活期存款及活期儲蓄存款未滿新台幣壹萬元不予計息。起息點變更時,亦同意瑞興銀行以公告方式通知。
4. 以自動化設備或網路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含假日)辦理現金、轉帳及匯款交易之活期性存款,皆於當日開始計息,當日之切換點,以 24 時為基礎。
(二) 外匯活期存款:
1. 計息方式:計息利率俱以瑞興銀行牌告利率為準,按每日最終餘額單利計息,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各結息一次,於次日滾入本金。
美金 | 歐元 | 日幣 | 港幣 | 英鎊 | 澳幣 | 紐幣 | 人民幣 |
100 | 100 | 10,000 | 1,000 | 100 | 200 | 200 | 1 |
2. 起息點:立約人之每日存款餘額,外匯活期存款及外匯綜合存款未滿下表規定不予計息。起息點變更時,亦同意瑞興銀行以公告方式通知。
3. 利息計算:存款利息除另有約定從其約定外,各幣別依國際慣例、實際天數/360 或 365 計算,且均依牌告按日計息。港幣、英鎊存款依瑞興銀行牌告利率一年以 365 天計息;其他外幣依瑞興銀行牌告利率一年以 360 天計息。
例: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 360 或 365(依各幣別)即得利息額。
七、 匯入匯款或存入立約人帳戶之款項如因其他金融同業或瑞興銀行之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計故障等原因,致發生誤入立約人帳戶或溢付情事或匯入匯款未能依匯款行指示入瑞興銀行帳戶者,一經發覺,瑞興銀行得立即追還並更正之,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於瑞興銀行辦理存、提款或委由瑞興銀行辦理代收代付款項,如因瑞興銀行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亦同。前述款項業經支用者,立約人應於瑞興銀行通知後立即返還。
八、 瑞興銀行、國際組織資訊系統或金融資訊系統等自動化服務系統如因停電、斷線、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操作時,得暫時停止服務,如立約人因此遭致遲延損失,立約人同意無條件免除瑞興銀行之遲延損失賠償責任,惟瑞興銀行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則不在此限。
九、 立約人領用之存摺每頁均有頁次,立約人不得撕去或自行填寫塗改。存摺上存提款明細或結存餘額或立約人查詢所得之餘額如與瑞興銀行帳載資料不符時,以瑞興銀行帳載之金額為準。但經核對瑞興銀行提出之交易紀錄,確為瑞興銀行記載錯誤,並經瑞興銀行查證屬實者,瑞興銀行應即更正之。
十、 立約人委託瑞興銀行辦理各項自動扣款、代繳服務,如有數筆應於同一日進行扣款及/或代繳,而立約人之帳戶存款已不足全數支付時,除雙方另有其他約定者外,立約人同意該扣款及/或代繳交易,悉以瑞興銀行扣帳作業之先後順序為準,立約人不得異議。
十一、 立約人寄存於瑞興銀行之存款,如遭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強制執行時,除執行之案款外,立約人並同意瑞興銀行得逕自本帳戶扣抵相關手續費用。
十二、 立約人同意瑞興銀行所留存有關憑證之影印本、相片或電腦存儲資料與原始憑證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可憑為證明客戶所有往來之依據。
十三、 存放瑞興銀行之各項存款非經瑞興銀行事先同意,立約人不得轉讓或質押。
十四、 立約人同意瑞興銀行得將立約人與瑞興銀行往來交易業務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隨附業務及作業(如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
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表單列印、裝封及交付郵寄、發送簡訊,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等),包括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於瑞興銀行認有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十五、 立約人以法人代表人名義申請開立籌備處存款帳戶,籌備處之權利義務均歸立約人,立約人應於瑞興銀行規定期限內持完成登記之證明文件及印鑑至瑞興銀行辦理變更戶名及基本資料事宜。立約人所提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備案)等證件,經瑞興銀行查證與該證件主管機關所載資料不符且立約人未於約定期限內補正相關資料時,同意瑞興銀行得暫停本帳戶所有存取款業務。
十六、 立約人之外匯存款、存單如以外幣現鈔存入或提領時,同意依瑞興銀行當日牌告即期匯率與現鈔匯率之差額計收手續費,並依瑞興銀行最低費用之規定收取。
十七、 立約人授權瑞興銀行無須事先通知而逕自本帳戶內扣帳抵付立約人應付瑞興銀行之各項本金、利息、違約金、手續費、郵電費、承兌費、逾期息、退票違約金、退票清償註記手續費及其他應付款項。
十八、 立約人申請辦理與外匯有關之交易,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十九、 申請外匯轉帳業務或涉及外匯結匯申報之業務者,應依「管理外匯條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二十、 立約人應審慎據實填報匯款性質,如有未據實填報者,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如瑞興銀行獲悉立約人已超逾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或依法不得辦理本項業務時,瑞興銀行有權拒絕受理,並暫
停立約人辦理本項業務。
二十一、 外幣存款具有匯率變動及發行國家停止兌換之可能風險,立約人已有認知並願自負其責。
二十二、 立約人同意瑞興銀行基於服務立場,得經立約人同意後透過郵件、通信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各類商品及資訊予立約人。二十三、 立約人結清活期性存款時,應持原留印鑑及存摺xxx銀行辦理銷戶手續。
二十四、 存款保險:立約人於瑞興銀行所往來之存款業務,依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之存款項目為標的範圍內,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保障。
黃金存摺非屬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之標的,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二十五、 立約人同意以本約定書中載明之地圵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瑞興銀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瑞興銀行仍以該約定書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瑞興銀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瑞興銀行之通知如以郵寄方式遞送,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立約人。
之資訊系統
或以簡訊方式
前項約定,於立約人與瑞興銀行約定以電子郵件方式以該電子郵件進入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
即推定為已送達。
為通知者,亦同。瑞興銀行之通知如以電子郵件方式傳輸,即推定為已送達。瑞興銀行之通知如以簡訊方式為通知者,經傳送後
二十六、 立約人同意設定之電子化服務密碼,不與其個人顯性資訊(如生日、身分證、車號、電話號碼、帳號及相關資料號碼)相同;密碼資訊不書寫於實體卡片上,並須定期變更密碼。
二十七、 立約人同意所託收之票據於運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本行或付款行代理本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並同意於發票人帳戶內足付票面金額時,經取得票款後,有關喪失票據之權利移轉給付款行,不 得再主張權利,並應將其除權判決書交由付款行作為沖銷帳款之憑證。
二十八、 立約人若有對瑞興銀行之任一債務到期或經瑞興銀行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而未清償之情形或有違約情事發生時,或瑞興銀行認為必要時(如立約人涉及以各項帳戶從事非法活動或瑞興銀行得依法或依約行使抵銷權等),瑞興銀行得隨時於事前或同時通知立約人(惟無須立約人同意),終止本約定書下之各項存款(包括定存、活存及支存)及其他約定(即立約人之存款或權益即視為已屆清償期)。屆時,瑞興銀行有權依法逕對該等帳戶之存款及其他客戶對瑞興銀行主張之各項合法權益逕行主張抵銷或為必要之處分或以之抵償立約人對瑞興銀行之各項債務,立約人接獲瑞興銀行所為抵銷或抵償之意思表示後,瑞興銀行所出具給立約人各項存單或其他憑證溯自得為抵銷之時起,於瑞興銀行抵銷或抵償範圍內失其效力或作廢,且抵銷或抵償之債權債務內容及先後順序將依民法第 321 條至第 323 條規定辦理;惟瑞興銀行與立約人就抵銷或抵償之債權債務內容及先後順序另有約定時,則從其約定。
二十九、 立約人同意依瑞興銀行訂定「新臺幣存匯業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表」、「外匯存款業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表」及「黃金存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表」(如附錄)之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立約人同意瑞興銀行得依業務需要,變更或調整前項收費標準表,並在瑞興銀行營業處所明顯處、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立約人同意適用修改後之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並受其約束,若立約人不同意瑞興銀行之修改,得依瑞興銀行所定方式申請是項服務。
前項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瑞興銀行應至少於生效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三十、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及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說明
(一)遵循 FATCA 法案約定條款:
1.立約人瞭解並同意,瑞興銀行因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包含但不限於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 法案」)、與美國國稅局所簽署之「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Agreement,FFIA)」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簡稱「IGA」)之相關規定,或受美國國稅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要求,須提供瑞興銀行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美國實質股東資訊、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等資訊時,立約人有義務依瑞興銀行之請求立即xxx銀行提供相關資訊及文件。
2.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就其FATCA 法案身分類別對瑞興銀行應主動據實告知並提供或依瑞興銀行要求提供其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予瑞興銀行。嗣後立約人之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倘有變更,應「30 天內」以書面告知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瑞興銀行。如立約人未履行據實告知義務或未配合提供代表立約人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瑞興銀行得依 FATCA 法案或 IGA 之相關規定辦理。
3.立約人拒絕提供表示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或配合瑞興銀行依 FATCA 法案規定申報而被列為 FATCA 法案「不合作帳戶」時,立約人同意瑞興銀行得依據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其包含但不限於依 FATCA 及
其相關規定,得自立約人帳戶扣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或逕自終止瑞興銀行服務。
(二)若立約人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美國稅務居民之個人;或為美國註冊之公司、美國企業在台之分公司或辦事處,瑞興銀行須取得美國扣繳憑證 W-9 表單,如立約人不同意簽署該表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瑞興銀行將婉拒受理新開戶之申請。
(三)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為美國公民及綠卡持有者或居美外籍人士在過去三年中實際居住超過 183 天之個人(亦即當年度實
際在美國天數超過 183 天;或開戶當一年度不滿 183 天但超過 31 天,須加計前一年度在美國天數的 1/3 加前二年度在美國天數的 1/6)。當年度在美國實際居住超過 183 天之外籍人士,若屬於 F、J、M、Q 任一類型簽證持有者除外。如為公司者,則為美國註冊之公司、美國企業在台之分公司或辦事處。
(四)若立約人非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美國稅務居民之個人;或非為美國註冊之公司、美國企業在台之分公司或辦事處,瑞興銀行則須取得其(1)W-8 表單,或(2)W-8 之替代文件,或(3)其他證明文件,如立約人不同意簽署前開文件,瑞興銀行亦將婉拒受理新開戶程序。
(五)瑞興銀行為求合理經營,必須符合 FATCA 法案進行相關作業,立約人瞭解如有美國稅法上之義務本應自行處理。故立約人同意,提交瑞興銀行之文件若有不實聲明,而造成立約人之直接、間接或潛在之損失,立約人應自行承擔。
(六)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FATCA 法案或 IGA 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七)瑞興銀行依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簡稱 CRS),應蒐集及申報有關立約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特定資訊,並於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正式進行相關措施以符合 CRS(CRS 相關資訊,請詳財政部網站專區(首頁>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如對判定立約人稅務居民身分有任何疑問,請瀏覽 OECD 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諮詢稅務顧問。為遵循 CRS,瑞興銀行得請立約人提供必要之個人、公司、實質受益人或對立約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料,如「FATCA 聲明/CRS 自我聲明書暨個資申報同意書【個人戶】」、「FATCA聲明/CRS 自我聲明書暨個資申報同意書【實體(法人)戶」】、「自我證明表-具控制權之人」,以辨識立約人是否為其他國家之稅務居民,以作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用途。若立約人屬應申報國家稅務居民,瑞興銀行將依我國主管機關之要求,將立約人相關資訊轉交予我國主管機關,我國主管機關會將資料轉交至立約人所屬稅務居民國之稅務機關。
三十一、 洗錢防制/經濟制裁資料揭露
(一) 瑞興銀行為控管風險、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犯罪之目的,於開戶過程以及開戶後之各項交易及定期審查作業,得請立約人提供必要之個人、公司、實質受益人或對立約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若立約人拒絕提供前開必要之資料時,瑞興銀行得暫停立約人各項業務關係與交易,且限制立約人不得開立新帳戶、往來新產品或新業務,或逕行銷戶、終止各項業務關係。
(二) 立約人所有之帳戶如經瑞興銀行研判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瑞興銀行得逕自終止立約人使用提款卡、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交易,並得將提款卡及其他電子交易憑證等收回作廢。瑞興銀行得依主管機關訂定有關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暫停立約人所有帳戶之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
(三) 立約人若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瑞興銀行得立即凍結該立約人所有帳戶與往來業務,且拒絕核准任何交易、不接受建立新業務關係,或逕行銷戶、終止各項業務關係。
三十二、 除本約定書或法律另有規定外,立約人及瑞興銀行均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書及項下之各項存款帳戶與服務項目,並於終止之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惟存款契約終止時,其相關服務項目即隨同終止。
立約人不得將存款帳戶、存摺、金融卡等轉讓、質借、交付或出售予第三人使用,亦不得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或不正當之用途,或以詐術損害瑞興銀行之信用;如經第三人使用時,立約人同意瑞興銀行得視為係立約人授權該第三人使用,如有任何糾紛,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三十三、 若有本約定書所未記載之其他事項,悉依瑞興銀行有關規定、一般本國銀行慣例及有關法令辦理。
三十四、 除本約定書之各項條款外,凡法令規章另有規定或於事後修改者,立約人均願遵守之。嗣後倘瑞興銀行修訂約定事項條文或各項功能服務,同意比照遵守,不再另立契約,瑞興銀行得於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其內容。除瑞興銀行另有規定須另行申請者外,倘客戶未於公告期間內異議或辦理終止,即視同同意增刪修改後之約定條款,並得繼續與瑞興銀行進行各項存款、交易或服務事項等往來。
三十五、 本約定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因本約定書涉訟時,立約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定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十六、 申訴受理方式及流程
(一)立約人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金融消費者,依該法規定,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xxx銀行提出申訴。為維護立約人權益,倘有任何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糾紛,立約人可透過下列多元服務管道提出:
1、申訴專線:0000-000-000
2、傳真:(00)0000-0000
3、申辦業務客服專線:0000-000-000
4、營業時間外掛失專線:(00)0000-0000
5、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瑞興銀行於接獲立約人申訴意見時,將立即交由專人處理,並儘速向立約人回報處理結果。
(二)立約人對瑞興銀行因本約定書所載之商品或服務所生之金融消費爭議,同意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爭議處理機構得受理範圍內,適用該機構所訂爭議處理程序。
第二章 新臺幣各項存款約定事項壹、 綜合存款約定
一、本帳戶係以瑞興銀行之活期性存款、定期性存款及定存質押借款,綜合納入一本存摺內,立約人憑該存摺與存入憑證、提款憑證、自動化設備、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辦理存款、取款及質借(採透支方式)。
二、本帳戶活期性存款轉存定期性存款,除依約定轉存外,立約人也得逐筆辦理定期性存款;惟前兩項定期性存款轉存額以萬元以上為限。
三、立約人約定為透支者,應將本帳戶內現在及將來所存入之定期性存款,不另行逐筆辦理質權設定手續,悉數設定質權予瑞興銀行,以擔保立約人現在及將來之票據、借據及一切債務,不另行逐筆辦理質權設定手續。立約人聲明絕不將本帳戶內之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亦不予變更戶名。
四、本帳戶之定期性存款到期時,除立約人逐筆辦理之定期性存款事先另有聲明外,瑞興銀行得仍照原約定自動轉存之存期及瑞興銀行所適用之利率計算辦理自動轉期,且繼續提供瑞興銀行設質,以供前條陸續借款之擔保。但瑞興銀行亦得隨時停止辦理自動轉期,事先毋需知會立約人。
五、定期性存款到期時,立約人倘尚有未清償之借款,則自動轉期及到期不轉回約定即自動失效,瑞興銀行得不待通知將已到期之本息轉入原綜合存款帳戶計入活期性存款中並抵償立約人已透支之借款本息。
六、本帳戶之活期性存款,如因取款或其他支付款項而致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時,除立約人事先聲明以中途解約本帳戶之定期存款支應外,若立約人勾選「透支」之方式者,瑞興銀行得在本帳戶之定期存款金額之九成範圍內,同意立約人陸續支用,其超過活期性存款餘額之付款金額,即為xxx銀行之借款,不另立借據。
前項借款之期限,不得超過本存款項下各筆定期性存款中最先到期日,惟如到期時經調整扣減額度後仍可借款者,其借款期限得順延至當時其他所有適用中定期性存款之最先到期者之到期日。
七、本帳戶內各種存款及放款利息,按各該項法令規定之利率計息,除非立約人每次存入定期性存款時約定採固定利率計息者外,所有存款及放款利率如遇利率調整時一律比照調整,立約人絕無異議,惟放款利率不得低於所存定期性存款之利率。
八、本帳戶內各種存款計息辦法,除依瑞興銀行之規定辦理外,其利息由瑞興銀行自動轉入活期性存款內。借款計息按定期性存款利率較低者逐筆依序加碼計息(按存單利率加 0.5%),透支之計息方式採每日中最高餘額為計息標準,每月二十日結息一次,次營業日由瑞興銀行逕自活期性存款轉出,如逾質借額度立約人應於結息日補足差額。
九、立約人借款本息如超過借款限額,並經瑞興銀行通知後壹個月內未為清償時,瑞興銀行得自動將定期性存款解約以清償放款本息。
十、本帳戶內定期性存款之中途提取或到期解約,悉依照瑞興銀行定期性存款有關規定分別辦理。惟立約人不得逕行提領現款,須先經轉帳存入活期性存款後憑本帳戶存摺及提款憑證提現,如尚有放款時,應先償還放款本息。
貳、 聯行代付約定
立約人申請聯行代理付款,須選定四位數字為提款密碼,且不得以無摺提款。該提款密碼之變更、停用應由立約人持身分證及原留印鑑申請辦理。
參、 無摺取款約定
立約人如有辦理無摺取款交易需要時,須由立約人以個別約定申請方式辦理,並由立約人(法人、團體為其代表人)於提款憑證背面切結「本筆無摺取款交易經本存款人同意無疑」並加蓋立約人(法人、團體為其代表人)之原留印鑑。
肆、 定期性存款約定
一、立約人申請開立定期性存款,定存利率按存入當時牌告利率約定機動或固定方式計息;一經開立後,中途不得變更計息方式。二、定期性存款計息方式為足月部分按月計息(本金乘年利率乘月數,再除以十二即得利息額);遇有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分,
則按日計息(本金乘年利率乘天數,再除以三六五即得利息額)。
三、立約人之定期性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得依約辦理質借或尚未屆到期日前欲中途解約者,須於七日前通知瑞興銀行中途解約、如未能於七日前通知者,經瑞興銀行同意後亦得辦理。中途解約,須由立約人親自辦理,且應將存款一次結清,其利息之計算悉依瑞興銀行規定辦理。如無法親自辦理者,得以出具委託書及可資確認立約人及受託人身分之身分證明文件方式,由受託人代為辦理。
前項質借(不含大額存款),限於向原開單行辦理,質借期限、成數、利率悉依瑞興銀行規定。
第一項中途解約之利息計算,按實際存款期間牌告利率八折以單利計息,惟未存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
四、立約人申請開立零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每期應存入之本金,可臨櫃存入或依約定提前存入扣款之帳戶;如有延遲則利息計算方式依瑞興銀行規定辦理。
五、未到期定期性存款如經法院、行政執行署、第三人依法強制執行或瑞興銀行主張抵銷時,視為立約人辦理中途解約。
六、定期存款逾期轉存其他存期之定期性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存一年期以下之定期性存款者,如逾期一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新存款利率以原存款轉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逾期超過一個月以上之轉存,應自轉存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依照活期存款利率計給。
七、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存一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者,如逾期二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新存款利率以原存款轉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八、定期性存款逾期始前來提領者,除存期內之部份應按規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部份自到期日起至提取日止之利息,應照提取日之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到期日如為例假日,則按原存單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
九、立約人存入金額達瑞興銀行大額存款標準之存單,適用瑞興銀行大額存款牌告利率且不得約定自動轉期;存單原約定自動轉期續存者,自動轉存即告終止,立約人應臨櫃辦理轉存或結清。大額定期存款中途解約者,未滿一個月時,不予計息。存滿一個月以上依單利,按其實際存款期間之大額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惟未存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
伍、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約定
(本契約條款經立約人於合理期間(至少五日)詳細審閱)
立約人茲xxx銀行申請一般 (具有存款、提款、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功能) 金融卡壹張,立約人如需轉帳或消費扣款非
約定帳戶轉帳及約定帳戶轉帳功能,立約人得以申請書約定其應具功能,雙方嗣後往來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一、 領取、啟用及作廢
立約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存款行辦理。但立約人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領取時,得委託或授權第三人代辦領取或申請以郵寄方式領取,若因此發生其他任何損失概由立約人負責,概與瑞興銀行無涉。(受託人應持身分證正本及委託人簽名並蓋原留印鑑之委託書及身分證正本。立約人以電話申請金融卡掛失/損壞同時換發新卡者,領取卡片時須親自至瑞興銀行補辦書面申請及領用等手續)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 參 個月未領取者,瑞興銀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採非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立約人於填具本約定書申請五個營業日後,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二、 密碼變更
立約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網路 ATM 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三、 存款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以瑞興銀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限存入本人之帳戶且不受金額之限制。四、 存款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瑞興銀行自動服務設備辦理提款之限制: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參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玖萬元。
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之限制:(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xx萬元。 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之限制:(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五、 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跨行提款之限制: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玖萬元。
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之限制:(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xx萬元。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之限制:(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參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參萬元。
立約人於消費扣款時,每次最高扣款限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不計入前述每日轉帳總額度)。六、 存摺補登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轉帳不受未補登存摺次數及金額之限制,均可繼續使用金融卡。七、 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
前三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瑞興銀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惟應於調整 3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網站公開揭示之,立約人同意適用瑞興銀行修改後之提款、轉帳限額及次數,並受其拘束。
八、 立約人轉帳錯誤,存款行協助事項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瑞興銀行,瑞興銀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三)、回報處理情形。九、 瑞興銀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立約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瑞興銀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或特約商店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網路 ATM 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立約人同意其交易記錄暨存摺結存餘額,如與瑞興銀行電腦主檔記載不符時,概以瑞興銀行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為準;立約人如有溢領或溢轉存款時,願將溢領或溢轉之金額無條件返還瑞興銀行。立約人於自動櫃員機交易完成後取出金融卡,而逾時未取出現鈔時,自動櫃員機將自動收回現鈔暫予保管,須俟瑞興銀行查證後再予發還,但因而收回之現鈔如發現有短少時,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立約人持金融卡於自動櫃員機、特約商店端末機或其他通路設備進行交易時,如發生交易異常或交易未完成之情形,立約人應即通知瑞興銀行或該自動櫃員機、特約商店端末機或其他通路設備所屬之金融機構查詢處理。
十、 交易時點之認定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瑞興銀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十一、 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瑞興銀行辦理,除金融卡遺失外,並應將金融卡繳還瑞興銀行。契約終止立約人未繳還金融卡前,如因可歸責瑞興銀行之事由而使立約人發生損失者,仍由瑞興銀行負責。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瑞興銀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瑞興銀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自動櫃員機、特約商店端末機或其他通路設備因停電、斷線、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致無法操作時,瑞興銀行得自動暫停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服務。
十二、 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瑞興銀行任一分行辦理解鎖。(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原)存款行取回或換發新卡,取回時有合理事由未攜帶原留印鑑者,同意瑞興銀行於核對本人之身分無誤後,得以立約人親簽方式辦理,逾期未取回,瑞興銀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十三、 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
(一)交易手續費類:本項手續費經雙方同意自立約人存款帳戶扣繳。 1.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伍元。
2.國內跨行轉帳:xxx(含)以下每帳戶每日有一次免手續費,超過優惠限次者每次為壹拾元,;xx零壹元至壹仟元每次為壹拾元;壹仟零壹元(含)以上每次為壹拾xx。
(二)服務費用類:1.卡片解鎖:每卡伍拾元。2.補/換發新卡:每次為壹佰元。前項費用繳納方式,雙方同意於受理立約人申請時,由立約人擇一方式繳納: 1.臨櫃辦理繳納 2.自立約人存款帳戶扣繳 3.其他約定方式: 。
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瑞興銀行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非經瑞興銀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立約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瑞興銀行應負賠償責任,但瑞興銀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本約定書各項收費項目、標準及約定事項,瑞興銀行得視需要隨時調整,立約人同意由瑞興銀行於調整六十日前,在其網站及營業場所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立約人同意適用瑞興銀行修改後之收費項目、標準及約定事項,並受其拘束。
十四、 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立約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儘速以電話、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瑞興銀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瑞興銀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但瑞興銀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瑞興銀行負責。
十五、 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立約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立約人應自負其責。十六、 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十七、 金融卡消費扣款特別約定事項
(一) 名詞定義
1. 晶片金融卡:指由瑞興銀行發行具晶片之金融卡,供立約人憑卡進行提款、轉帳或消費扣款等交易。
2. 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指立約人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購物或其他交易時,使用瑞興銀行核發之晶片金融卡及立約人設定之密碼,委託瑞興銀行直接由立約人其晶片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固定及變動費率)、xx、退費、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3. 收單機構: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立約人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4. 特約商店:指提供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受理立約人以晶片金融卡繳付消費款。
5. 交易紀錄:指立約人憑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 (二) 使用須知
立約人應妥善保管晶片金融卡及密碼,並明確瞭解所有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進行消費扣款之交易,均視同本人所為,與憑存摺及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提款,具同等效力。
立約人停止使用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者,應xxx銀行提出申請取消晶片金融卡之消費扣款功能並辦妥申請手續後,始生終止效力。
立約人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費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
立約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本(第伍)節第五條第二項約定限額時,瑞興銀行並無扣款之義務。
(三) 消費糾紛及帳款疑義之處理
立約人明確瞭解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xxx銀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
立約人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瑞興銀行。
立約人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應於消費發生 90 天內儘速xxx銀行辦理複查,瑞興銀行並應提供交易紀錄協助核對。 (四) 銀行義務
瑞興銀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立約人處理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及帳務事宜。
有關立約人消費扣款帳務資訊之揭露,瑞興銀行應以對帳單、存摺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每筆交易紀錄以供立約人核對。
(五) 業務委託
申請人同意本行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之相關作業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悠遊金融卡委託第三人製卡及數位帳戶金融卡委由第三人郵寄。惟第三人於電腦處理及利用申請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十八、 個人資料之使用
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瑞興銀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瑞興銀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如立約人為公司或法人戶,其負責人(代表人)亦同意瑞興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負責人(代表人)之個人資料。
十九、 申訴管道
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傳真:(00)00000000 申訴專線:0800-222036 營業時間外掛失專線:(00)00000000二十、 文書之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本約定書中載明之地圵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
瑞興銀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瑞興銀行仍以該約定書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瑞興銀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瑞興銀行之通知如以郵寄方式遞送,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立約人。
之資訊系統
或簡訊方式
前項約定,於立約人與瑞興銀行約定以電子郵件方式以該電子郵件進入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
送後即推定為已送達。二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為通知者,亦同。瑞興銀行之通知如以電子郵件方式傳輸,即推定為已送達。瑞興銀行之通知如以簡訊方式為通知者,經傳
x約定書若有未盡事宜,依立約人與瑞興銀行簽訂之「存款總約定書」暨相關約定事項、網站公告事項及主管機關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二、契約之交付
x約定書正本壹式貳份,由瑞興銀行與立約人各執壹份,以資信守。二十三、管轄法院
因本約定書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xxx、悠遊金融卡特別約定條款一、名詞定義
(一)悠遊金融卡:指本行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合作發行具有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晶片卡;悠遊卡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持卡人(即立約人)需同意本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二)悠遊卡: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儲值卡,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
(三)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本行約定,於使用悠遊金融卡之悠遊卡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 100 元時,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 AVM 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悠遊金融卡之存款帳戶,自動加值一定金額至悠遊卡內;自動加值等同持卡人之金融卡一般消費交易。
(四)餘額轉置:係指將悠遊金融卡中「悠遊卡」餘額結清,並轉置至持卡人金融卡之存款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金融卡之存款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 45 個工作日。
(五)特約機構: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二、悠遊卡之使用
(一)開始使用:悠遊金融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新發/換補發悠遊金融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於開戶時預設預製卡為開啟,換補發時可選擇開啟或不開啟自動加值功能。持卡人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時,應先完成金融卡自動加值功能開啟作業。倘持卡人未完成金融卡開卡作業而使用悠遊金融卡之悠遊卡功能,仍應對悠遊卡已完成自動加值所生之相關帳款負擔清償之責。自動加值功能一經開啟後,持卡人嗣後即不得再要求關閉。
(二)使用範圍: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悠遊卡公司相關服務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請參考網址:xxx.xxxxxxxx.xxx.xx。
(三)加值方式與金額:
1. 自動加值: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金融卡進行扣款消費,當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 100 元時,將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 AVM 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持卡人金融卡之存款帳戶中自動加值新臺幣 500 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自動加值之範圍、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悠遊卡公司及本行所訂標準及最新公告辦理。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2. 其他加值方式:依悠遊卡公司相關服務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官網公告之方式辦理。
(四)悠遊卡與金融卡之使用期限相同,金融卡停用時,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五)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
(六)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金融卡毀損補發時,其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依「餘額轉置」作業辦理。
三、悠遊金融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悠遊金融卡係屬本行所有,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悠遊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本行辦理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停止悠遊卡之功能。
(三)悠遊金融卡完成前項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 20 個工作日內,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將退還至持卡人金融卡之存款帳戶中。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金融卡之存款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四、悠遊金融卡換補發及停用
(一)悠遊金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 本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悠遊金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換補發新卡,持卡人應剪斷
舊卡片並繳回本行。換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將由本行於收到卡片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三)悠遊金融卡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將卡片保持完整並繳回發卡機構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四)若持卡人未依本條規定繳回卡片予本行,其於「餘額轉置」作業之後所產生之扣款交易及自動加值帳款,持卡人仍應負清償之責。
五、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金融卡餘額處理 (一)悠遊卡功能
持悠遊金融卡之有效期間內,持卡人欲停用悠遊卡功能時,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一經退卡退費,即無法再使用悠遊卡功能及悠遊卡自動加值,惟金融卡仍維持有效:
1.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悠遊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2.至台北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或全家便利商店之 FamiPort 操作退卡交易,嗣由本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3.持卡人依前二款方式停用悠遊卡功能者,並得至本行辦理換發一般金融卡。
(二)持卡人如欲同時停用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者,應一律向本行申請停卡,原卡片須繳回。六、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悠遊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 00-000-0000)
(二)本行應於持卡人的金融卡存摺或對帳明細中顯示悠遊金融卡之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交易後 60 個日曆日內,致電本行 0000-000-000 客服中心,或至任一分行提出受理。
七 、終止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本行及悠遊卡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持卡人以所持悠遊金融卡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本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持卡人違反本行金融卡約定條款或遭本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金融卡之權利、逕行終止金融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八、 應付費用處理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持卡人金融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作業或悠遊卡書面交易紀錄時,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手續費依悠遊卡公司相關服務條款辦理。
九、 約定條款之變更
x特別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時,依本行金融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十、 其他約定事項
悠遊金融卡之悠遊卡使用,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說明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行金融卡約定條款、悠遊卡公司相關服務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十一、受理悠遊金融卡解除暫時掛失期間
解除暫時掛失悠遊金融卡業務須臨櫃辦理,辦理期間為掛失當日 12 時 01 分起至次日中午 12 時 00 分止,若逾越前開期間始辦理解除掛失或前開期間遇非營業日者,該悠遊金融卡將視為永久掛失。
十二、配合悠遊卡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持卡人同意基於本行與悠遊卡公司合作關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國籍、電話、地址、 e-mail)予悠遊卡公司作為記名式悠遊卡使用。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悠遊卡公司已將應告知事項載於官網 xxx.xxxxxxxx.xxx.xx,若有任何疑義,歡迎持卡人撥打悠遊卡客服專線 412-8880
(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 02)洽詢。(個人資料使用條款相關欄位如未勾選視為不同意,則無法申辦)
陸、 證券交割委託
茲因立約人與證券公司間,基於證券公司現在及未來經其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或商品,所衍生立約人與證券公司間之收付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買賣有價證券款項、認購價款、手續費、處理費及其他因各該業務或商品衍生之相關費用,均委託瑞興銀行辦理。一、立約人同一日買賣證券金額經相抵後,應繳付證券公司之款項 (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交割清/憑單」所載淨收金額為準)由瑞興銀行於規定交割日逕自立約人在瑞興銀行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撥交付證券公司,茲同意將該帳號變更約定為證券
交割帳戶,並依瑞興銀行證券戶牌告利率計息。
二、立約人參加公開申購應繳付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代收)之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等(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公開申購配售處理費代收清單」及「有價證券認購價款代收清單」所載金額為準)由瑞興銀行於規定扣款日逕自立約人前開帳戶轉撥交付證券公司。立約人並同意證券公司得依相關規定xxx銀行查詢立約人前項存款戶之餘額。
三、立約人同一日買賣證券金額相抵後,應向證券公司收取款項(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交割清/憑單」所載淨收金額為準)於規定交割日由證券公司撥交瑞興銀行時,由瑞興銀行逕行撥入上項立約人存款帳戶。
四、立約人於買進「應預收款券有價證券」(如全額交割股票、處置股票、管理股票等)時,同意證券公司就預收之股款及手續費用,於受託買進應預收款有價證券前應xxx銀行提出扣款申請,由瑞興銀行逕自立約人約定之帳戶轉撥交付證券公司。
五、證券公司所編製之「交割清/憑單」、「公開申購配售處理費代收清單」或「有價證券認購價款代收清單」或「應預收款券有價證券交易款項扣款申請」等內容倘有錯誤,或立約人對買賣證券應收、應付金額或參加公開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或證券公司應退還款項等有爭議,願由立約人負責與證券公司處理,概與瑞興銀行無涉。
六、其他依法令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業務或商品,立約人與證券公司間衍生之收付款項,得以劃撥方式收付(或證券公司代收代付)之款項,立約人均委託瑞興銀行依相關規定辦理,不以買賣或委託申購證券之款項為限。
七、倘扣款日帳戶內之存款餘額不足繳付證券公司指示之轉撥之金額時,瑞興銀行不負任何墊付或通知立約人之責任。又如證券公司重複就該筆交易指示瑞興銀行扣款,瑞興銀行並不負實質認定之責,並應依指示為扣款。
八、立約人xxx銀行申請轉撥服務,同一天內同一帳戶有數筆轉撥交易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瑞興銀行得自行決定各筆交易之轉撥順序。
九、若有本約定事項所未記載之其他事項,悉依立約人與瑞興銀行簽訂之其他契約約定事項及有關法令辦理。倘因政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之法律、命令及自律規章有變更者,瑞興銀行得隨時修正並於營業場所及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但有利於立約人之變更者,不在此限。立約人如有異議,得終止本約定事項。
第三章 電子銀行業務約定事項壹、 一般約定
(本約定事項條款經立約人於合理期間(至少五日)詳細審閱)一、 銀行資訊
(一) 銀行名稱:瑞興銀行
(二) 申訴及客服專線:申訴專線 0000-000-000;客服專線 0000-000-000 (三)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 133 號 (五) 傳真號碼:(02)2557-7612
(六) 銀行電子信箱: ebank.service@taipeistarbank.com.tw二、 契約之適用範圍
x約定事項「壹、一般約定」係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約定或本約定事項「貳、個別約定」及「參、OTP 簡訊動態密碼/行動裝置認證申請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悉依本一般約定事項之約定辦理。
個別約定不得牴觸一般約定。但個別約定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約定事項「壹、一般約定」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 名詞定義
(一) 「電子銀行業務」:係指立約人與瑞興銀行間,透過各種電子設備及通訊設備,無須親赴瑞興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瑞興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包含網路銀行業務及行動銀行業務。
1.「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瑞興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瑞興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瑞興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2.「行動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以各種行動通訊設備(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信及連網功能之設備)透過應用程式及電信網路與瑞興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瑞興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瑞興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 「電子文件」:指瑞興銀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或電信網路之訊號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五)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六)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七) 「帳戶」:指訂約雙方以書面約定,作為立約人支付相關款項之指定活期性存款帳戶。
(八) 「指紋辨識」: 為行動銀行簡易登入方式之一,指立約人得利用持有之行動裝置內建之指紋辨識功能(包括但不限於 Apple iOS 9 以上之 Touch ID、Google 之 Android6.0 以上作業系統原生指紋辨識功能)進行身分驗證後登入本行行動銀行之功能,本項功能將由立約人持有之行動裝置進行指紋辨識,本行悉依行動裝置認證結果受理立約人登入行動銀行,惟本行將不會留存立約人之指紋特徵等生物資訊。
(九) 「臉部辨識」:為行動銀行簡易登入方式之一,指立約人得利用持有之 Apple 行動裝置內建之臉部辨識(Face ID)功能,進行身分驗證後登入本行行動銀行之功能,本項功能將由立約人持有之行動裝置進行臉部辨識,本行悉依行動裝置認證結果受理立約人登入行動銀行,惟本行將不會留存立約人之臉部特徵等生物資訊。
(十) 「指紋/臉部 Face ID 交易驗證」:指立約人得利用持有之行動裝置內建之指紋辨識功能(包括但不限於 Apple iOS 9 以上之Touch ID、Google 之 Android6.0 以上作業系統原生指紋辨識功能)、Apple 行動裝置內建之臉部辨識(Face ID)功能,進行交易驗證。
四、 網路/行動銀行應用程式下載之確認及應用環境之風險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使用行動銀行前,應先確認行動銀行正確之應用程式(APP)或網址下載/安裝/存取方式,才使用行動銀行服務, 如有疑問,請電客服專線詢問。
立約人瞭解網路交易並非毫無風險,立約人於使用網路交易服務時應注意所使用之相關軟硬體設備,建議安裝正版防毒軟體並隨時更新病毒碼,安裝個人防火牆,確保電腦及行動通訊設備有最新安全套件或增修版本,避免於網咖或其他非安全場所提供之網路設備中操作交易,並勿將密碼等具有一定交易權限的憑證曝露於第三人輕易得知之環境,瑞興銀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瑞興銀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或行動裝置上應用程式(APP)服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或應用程式,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五、 服務項目
x約定事項條款所使用之服務項目,以瑞興銀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上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瑞興銀行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或行動裝置上應用程式(APP)之內容。
瑞興銀行於新增或異動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項目之查詢功能時,除瑞興銀行另有規定外,立約人無須另填申請書,即可享有該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項目之查詢功能,並願依瑞興銀行該新增或異動服務項目有關規定辦理。
前述情形,如瑞興銀行新增或異動網路銀行服務項目之交易功能時,立約人仍應另填申請書,方可享有該網路銀行服務項目之交易功能。行動銀行服務項目之交易功能,則依立約人已具備網路銀行之交易功能,自動附加於立約人已申請開通行動銀行交易服務項目內。
六、 連線所使用之網x
xx銀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瑞興銀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七、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瑞興銀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瑞興銀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瑞興銀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瑞興銀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瑞興銀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八、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瑞興銀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 瑞興銀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 瑞興銀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瑞興銀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電話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電子文件書面、電話、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xxx銀行確認。但因行動通訊電信業者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訊號不執行,不在瑞興銀行負責範圍內。
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瑞興銀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七條第一xxx銀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瑞興銀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瑞興銀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瑞興銀行後,於瑞興銀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瑞興銀行營業時間時(指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惟瑞興銀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瑞興銀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營業時間),瑞興銀行應即以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十、 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約定事項服務之日起,同意瑞興銀行得依附錄各類業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表」所定之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並授權瑞興銀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瑞興銀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瑞興銀行應於瑞興銀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瑞興銀行應於網頁或行動裝置上應用程式(APP)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瑞興銀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瑞興銀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約定事項相關服務。
前項瑞興銀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十一、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或個人行動通訊設備,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瑞興銀行所提供,瑞興銀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瑞興銀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於約定事項終止時,如瑞興銀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約定事項特別約定者為限。十二、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瑞興銀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立約人對瑞興銀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立約人輸入「使用者代號」連續錯誤達五次或「使用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瑞興銀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至瑞興銀行辦理「重新恢復使用」手續。
若立約人於行動銀行使用指紋或臉部(Face ID)辨識快速登入方式進行登入,連續錯誤次數達行動裝置原生作業系統錯誤次數上限,本行將自動停止立約人透過指紋、臉部辨識快速登入方式登入行動銀行,惟立約人仍可以輸入「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之方式登入行動銀行。
若立約人於行動銀行使用指紋或臉部(Face ID)交易驗證,連續錯誤次數達行動裝置設定之系統上限,本行將自動停止立約人透過指紋、臉部辨識方式進行交易驗證,惟立約人仍得依原有約定之其他交易驗證機制執行交易。
十三、 交易效力
立約人瞭解,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之交易服務,一經瑞興銀行提供後隨即完成並履行完畢,無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立約人操作前應再三確認交易內容是否正確。
十四、 交易核對
瑞興銀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瑞興銀行查明。
瑞興銀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電子文件、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不寄,另客戶約定不寄送(臨櫃領取),經通知後逾期仍未來行領取,將於當月月底前以掛號郵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話、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瑞興銀行查明。
瑞興銀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瑞興銀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十五、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瑞興銀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瑞興銀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瑞興銀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瑞興銀行,瑞興銀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 回報處理情形。
十六、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瑞興銀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瑞興銀行或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書面、電話、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瑞興銀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瑞興銀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瑞興銀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 瑞興銀行依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瑞興銀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瑞興銀行負擔。十七、 資訊系統安全
瑞興銀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第三人破解瑞興銀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瑞興銀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瑞興銀行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瑞興銀行負擔。十八、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瑞興銀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事項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事項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十九、 損害賠償責任
瑞興銀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約定事項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二十、 紀錄保存
瑞興銀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瑞興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一、電子文件之效力
瑞興銀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事項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二、立約人終止約定事項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但應以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前項終止,須在瑞興銀行收到前述通知並辦妥異動手續後,始生效力;在此之前所有依本約定事項所為之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指示,立約人均承認其效力。
二十三、銀行終止約定事項
瑞興銀行終止本約定事項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瑞興銀行得隨時以書面、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事項: (一) 立約人未經瑞興銀行同意,擅自將本約定事項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 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 立約人違反本約定事項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 立約人違反本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二十四、約定事項條款修訂
x約定事項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瑞興銀行以書面、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條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條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條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述得異議時間內通知瑞興銀行終止約定事項:
(一)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瑞興銀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二十五、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綜合開戶申請書」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瑞興銀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瑞興銀行仍以該約定書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瑞興銀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瑞興銀行之通知如以郵寄方式遞送,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立約人。
之資訊系統
或以簡訊方式
前項約定,於立約人與瑞興銀行約定以電子郵件方式輸,以該電子郵件進入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 經傳送後即推定為已送達。
二十六、法令適用
x約定事項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二十七、法院管轄
為通知者,亦同。瑞興銀行之通知如以電子郵件方式傳即推定為已送達。瑞興銀行之通知如以簡訊方式為通知者,
因本約定事項而涉訟者,瑞興銀行及立約人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二十八、標題
x約定事項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約定事項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二十九、約定事項分存
x約定事項正本壹式貳份,由瑞興銀行及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
貳、 個別約定
(本約定事項條款經立約人於合理期間(至少五日)詳細審閱)
一、立約人需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立約帳號之原留印鑑臨櫃申請「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並依約定方式自行登入瑞興銀行網站進行啟用網路銀行服務後,即可利用網路銀行查詢立約人在瑞興銀行所有存款、放款、基金、黃金存摺等相關資料。
二、立約人得以下列方式申請啟用網路銀行服務:
(一) 憑密碼函辦理啟用,以該預設使用者代碼及使用者密碼於瑞興銀行網站進行啟用網路銀行服務,並由立約人自行變更使用者代碼及使用者密碼。
(二) 憑瑞興銀行晶片金融卡辦理啟用,以立約人任一帳號之金融卡及密碼於瑞興銀行網站進行啟用網路銀行服務,並由立約人自行設定使用者代碼及使用者密碼。
三、立約人領取密碼函後,應於申請日起 30 日內完成使用者代碼及使用者密碼變更啟用手續,逾期未變更或啟用時「使用者代碼」、
「使用者密碼」輸入錯誤達三次者,同意瑞興銀行將該密碼函逕行作廢,立約人如仍需使用,應至瑞興銀行辦理「重新恢復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手續。
四、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應於瑞興銀行網站公告之服務時間內為之,各服務項目之操作,除遵守本約定事項之約定外,並同意依相關法令及瑞興銀行於其網站就該服務所公告之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約定事項、注意事項等)辦理;若依相關法令或瑞興銀行於其網站公告之相關規定,應由立約人親至櫃檯或另為書面處理時,立約人同意儘速至瑞興銀行所屬營業單位辦理。
五、立約人瞭解如因瑞興銀行系統維護需要、通訊線路忙碌或中斷等因素,致立約人暫時無法使用瑞興銀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系統取得服務時,立約人得於營業時間內至瑞興銀行營業櫃台辦理,或待該系統恢復服務時再使用。
六、立約人如欲暫停使用網路銀行之服務,得自行將使用者密碼變更為 "9999"(如有預約交易,則應先予取消)以暫停服務。而欲
「重新恢復使用」仍須親至瑞興銀行重新申請方可重啟服務。
七、依主管機關規定,立約人申請辦理「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之轉帳服務業務之約定轉入帳戶者,約定帳戶一律於申辦日後次一營業日始生效。
八、立約人完成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轉帳交易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即時回報交易結果及帳戶餘額,以供立約人核對。
九、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得採加解密安全機制傳送電子訊息,事後立約人不得因未使用電子憑證(電子簽章),而主張或抗辯該電子訊息不完整、錯誤、有瑕疵、無效或不成立;使用之加解密安全機制以瑞興銀行所定之服務項目為依據。
十、立約人同意瑞興銀行就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所採取之安全機制,如已符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修)定經主管機關洽悉或核備之「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規定,即視為瑞興銀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履行確保電子訊息安全之義務。
十一、 如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斷電、斷線、電信壅塞、網路傳輸干擾、瑞興銀行、他行、電信業者或資訊業者之電腦系統或通訊設備故障、或第三人破壞等),致使立約人所為交易或其他指示遲延完成或無法按立約人指示完成、或致使瑞興銀行未能提供本系統服務者,瑞興銀行得暫時停止服務,立約人絕無異議並同意自行改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事項,如因此致立約人受有損失,立約人同意瑞興銀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惟如瑞興銀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十二、 本約定事項所約定申請之功能、作業或服務種類、營業時間及立約人使用各項交易之金額、次數限制、貨幣單位等,瑞興銀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立約人同意由瑞興銀行於調整三十日前,在其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立約人同意適用瑞興銀行修改後約定之功能、作業或服務種類、營業時間及使用各項交易之金額、次數限制、貨幣單位,並受其拘束,若立約人不同意瑞興銀行之修改,得申請終止該有關服務。
十三、 若有本約定事項所未記載之其他事項,悉依立約人與瑞興銀行簽訂之其他契約約定條款規定事項、瑞興銀行網站相關公告事項、一般本國銀行慣例及有關法令辦理。
十四、 電子帳單服務約定條款
(一) 立約人xxx銀行申請電子帳單服務後,瑞興銀行除依約提供各項立約人與瑞興銀行往來業務之電子帳單發送服務外,亦得於電子帳單內提供立約人理財資訊或瑞興銀行金融商品活動訊息。
(二) 立約人得隨時以線上或臨櫃方式申請電子帳單服務,並自完成電子帳單服務申請手續成功後,本行將自申請成功之次期起,停止實體帳單郵寄服務,立約人與本行各項往來之權利義務,除本電子帳單服務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因立約人申請電子帳單服務而有變更。
(三) 電子帳單服務之終止,概由立約人自行以線上或臨櫃方式辦理,並自完成電子帳單服務終止手續之次期起,本行即恢復寄送實體帳單。
(四) 立約人申請瑞興銀行電子帳單服務時,立約人應確認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係正常、有效且可使用的,以供瑞興銀行寄送電子帳單至該指定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立約人留存於瑞興銀行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如有任何變動時,應立即通知瑞興銀行進行更正,以免發生帳單遞送延誤情形;若因立約人留存之信箱資料錯誤或信箱帳號變動怠未通知瑞興銀行或立約人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不足、提供立約人之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服務發生異常等其他非可歸責於瑞興銀行事由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立約人如有損害,亦應自行負責,概與瑞興銀行無關。
(五) 電子帳單之寄送,以該電子郵件進入立約人所指定電子郵件信箱之資訊系統即推定為已送達,立約人應於每月帳單日時自行注意是否收到電子帳單,立約人若未收到帳單,請儘速xxx銀行查詢,並得請求補發。
(六) 立約人收到電子帳單後應即檢視帳單內容,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瑞興銀行查明。瑞興銀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瑞興銀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書面覆知立約人。
(七) 立約人申請電子帳單服務將同時停止紙本對帳單之寄送,立約人應確保所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可有效使用。電子帳單若有退件紀錄,經瑞興銀行以掛號郵寄電子對帳單退件通知函至立約人留存之地址,並經通知函掛號收執聯日期起算逾 30 日仍未獲立約人異議通知或修改電子郵件信箱者,瑞興銀行將取消立約人之電子帳單服務,並自最近一期對帳單結算起,若 有符合本行紙本對帳單寄送條件者,則以紙本對帳單之寄送。
(八) 本電子帳單服務條款,瑞興銀行得基於業務需要隨時修改,立約人同意由瑞興銀行於調整三十日前,在瑞興銀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立約人同意適用瑞興銀行修改後之電子帳單服務條款。若立約人不同意瑞興銀行之修改,得申請終止電子帳單服務。
(九) 立約人得隨時依瑞興銀行同意之方式取消或申請電子帳單服務,惟如立約人與瑞興銀行就帳單所列之各項業務均已終止往來時,電子帳單服務亦將一併自動終止。
(十)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瑞興銀行得暫停提供電子帳單服務,惟瑞興銀行將儘速修復或預先告知,並視情況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1.發生天災等外力不可抗拒之因素。
2.發生突發性電子通訊設備或資訊軟體設備故障時。
3.瑞興銀行電子帳單系統進行必要性之保養維護時。
(十一) 立約人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若有人為不當或違法使用情形,瑞興銀行保留終止電子帳單服務之權利。 (十二) 對於立約人使用本電子帳單服務所生之損害,除係因可歸責於瑞興銀行所致者外,瑞興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十五、 新臺幣業務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轉帳服務:
(一) 立約人須以書面事先xxx銀行申請網路銀行轉帳服務並約定轉出及轉入帳號,係指自立約人全行之活期性存款戶(即約定轉出帳號)轉入立約人或第三人於瑞興銀行或其他銀行所開立之帳號(即約定轉入帳號),瑞興銀行方可提供轉帳服務。行動銀行轉帳服務則依申請網路銀行轉帳服務自動附加。
(二) 申請約定轉帳立約人須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任一存款帳戶之立約原留印鑑至瑞興銀行約定辦理,經約定轉出之任一帳戶皆可轉入所有約定轉入帳號。新約定轉入帳號皆於次營業日生效。
(三) 瑞興銀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轉帳廿四小時作業,但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轉帳交易將款項轉入事先約定之支票存款戶,應於瑞興銀行對外營業日十五時三十分前完成轉帳手續,如因延誤而致退票,除立約人證明瑞興銀行有可歸責之事由外,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立約人於上述營業時間外所為轉帳交易之記帳日,悉依瑞興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 網路銀行轉帳、行動銀行轉帳、金融卡轉帳之轉帳總額度,轉入瑞興銀行或其他銀行之約定帳號,每戶每次轉出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限,每日累計轉出以新臺幣xx萬元為限(含非約定帳號轉帳及繳交費稅轉帳之額度),但以網路銀行轉帳或行動銀行轉帳轉入瑞興銀行立約人本人帳戶不在此限。
(五)綜合存款戶活期存款轉存定期存款,每日累計轉存以瑞興銀行牌告定期性存款大額金額為限。 (六)新臺幣業務網路銀行預約轉帳:
1. 單筆預約:
(1)單筆預約轉帳不得超過預約當日起算一年,立約人如欲取消 預約轉帳時,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晚上十二時前辦理。
(2)立約人預約轉帳,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備足款項,轉帳當日遇存款不足或強制執行、扣押,致預約之轉帳交易無法完成時,轉帳交易即自動取消,瑞興銀行應以電子郵件通知立約人。
2. 預約定期性轉帳:
首筆預約不得超過預約當日起算一年,定期性轉帳次數不得超過十二次。指定日期每月定期轉帳若無相對日時,則以指定當月月底日為準,例如:預約每月三十一日轉帳,因六月沒有三十一日,故會於六月三十日進行轉帳扣款。
十六、 外匯交易業務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
(一) 立約人須以書面事先xxx銀行申請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並約定轉出及轉入帳號,瑞興銀行方可提供外匯交易之相關服務。
外匯交易項目 | 每一營業日結匯額度上限(含公司、行號、個人、團體) | 交易限制 |
(1) 新臺幣結購外匯存款 | 低於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 | 限同一統編 |
(2) 外匯存款結售新臺幣 | 限同一統編 | |
(3) 不同外匯幣別轉換 | 低於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 | 限同一統編外幣帳號互轉 |
(4) 約定帳號轉帳交易 | 同一統編:不限金額; 不同統編:轉出帳戶累計金額以新臺幣xx萬元為限 | 限同幣別且需事先約定 |
(5) 外匯活期存款轉定期存款 | 不限金額 | 限同一統編 |
(6) 以外匯存款申購基金 | 交易限額:外幣信託單筆申購交易之金額以等值新臺幣捌佰萬元為上限,且不併入每日外幣轉帳共用額度 之總限額。 | 限同一統編 |
(二) 交易時間,自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十分起,至下午三時三十分止。 (三) 外匯交易項目及最高限額如下:
(四) 匯率係按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進行外匯交易當時瑞興銀行牌告之外匯即期(優惠)匯率定之。但如外匯市場匯率波動激烈時,瑞興銀行得暫停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之各項外匯服務。
(五) 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所提供外匯服務中之約定帳號轉帳交易,係指自立約人於瑞興銀行開立之「外匯活期存款」、「外匯綜合存款」及「新臺幣存款」轉入立約人自己於瑞興銀行開立之「外匯活期存款」、「外匯綜合存款」及「新臺幣存款」,或自立約人於瑞興銀行開立之「外匯活期存款」、「外匯綜合存款」轉入第三人於瑞興銀行開之「外匯活期存款」、
「外匯綜合存款」。該轉出帳號或轉入帳號應先與瑞興銀行以書面約定。每筆轉帳交易完成時,即對立約人有拘束力,不得更改。
(六) 外匯交易網路銀行預約轉帳:
1.立約人可於網路銀行預約次營業日起三個月內之外幣同幣別轉帳。立約人如欲取消預約轉帳時,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晚上十二時前辦理。
2.立約人預約轉帳,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營業日備足款項,轉帳當日遇存款不足或強制執行、扣押,致預約之轉帳交易無法完成時,轉帳交易即自動取消,瑞興銀行應以電子郵件通知立約人。
(七) 立約人辦理與外匯相關之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轉帳交易,係遵照中央銀行公布之「外匯收支及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八) 申辦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時,限在我國境內居住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個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在中華民國設立登記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行號或領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統一編號之團體,且依規定辦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相關約定。
(九) 立約人辦理結購、結售及不同幣別轉帳,每筆交易金額不得小於等值新臺幣壹仟元,同一存戶同一營業日累計最多不得超過 30 筆交易。
十七、 黃金存摺業務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
(一) 立約人須以書面事先xxx銀行申請「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之理財類網銀交易功能「黃金存摺帳戶」,瑞興銀行方可提供黃金存摺業務相關交易服務。
(二) 交易時間,自每一營業日上午九點起,至下午三時三十分止。
(三) 立約人透過本系統辦理本業務之單筆買進及單筆回售時,其繳款方式限以立約人開立於瑞興銀行之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扣帳【即黃金存摺帳號與新臺幣帳號(限立約人本人於瑞興銀行開立之帳戶)存戶之身分證字號須相同】。立約人之扣款帳號如未預先設定或因移存、銷戶或其他任何原因,致該扣款帳號不存在時,立約人應以臨櫃方式辦理買進或回售。
(四) 黃金存摺交易金額係按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進行黃金交易當時瑞興銀行黃金牌告之金額定之。但如黃金市場波動激烈時,瑞興銀行得暫停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之各項黃金存摺業務服務。
(五) 單筆買進/賣出黃金之數量應以 1 公克之整倍數交易,最低為 1 公克,最高為 499 公克,惟單日多筆買進/賣出之數量無累計限額。
(六) 立約人於買進黃金時,若有餘額不足之情事,則該筆交易將逕行停止。 (七) 黃金存摺投資風險
1. 國際黃金價格有漲有跌,投資黃金可能產生本金收益或損失,最大可能損失全部本金,立約人請自行審慎判斷投資時
機並承擔投資風險。
2. 辦理黃金存摺各項事宜,如有涉及贈與、繼承及應繳稅捐等情事,悉由立約人或其繼承人自行申報與負擔。
3. 本存摺帳戶不計算利息,亦非屬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之標的,不受存款保險保障。十八、 信託業務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適用立約人所辦理之各項信託業務)
(一) 立約人須以書面事先xxx銀行完成存款、信託開戶手續後,得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立約帳號之原留印鑑臨櫃申請「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之理財類網銀交易功能,瑞興銀行方可提供信託相關交易服務。
(二) 立約人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業務服務方式指示各項信託相關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各類申購、轉換、贖回、異動、查詢 或風險承受等級評估等服務,須先與瑞興銀行簽訂「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業務服務」相關約定,並取得依立約人指定且經瑞興銀行確認之密碼。倘首次以網路方式為風險承受等級評估者,立約人瞭解並同意應待瑞興銀行於辦理電子銀行業務(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安全控管作業相關措施建置完妥,始提供該網路方式辦理。立約人使用前項服務時,應先以密碼證明其身分,瑞興銀行係憑正確密碼使用之指示提供服務。立約人對瑞興銀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三) 立約人授權瑞興銀行以「理財帳戶授權入扣款約定」之「特定金錢信託授權新臺幣/外幣帳戶」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交易之入、扣款帳號,俾以供作信託資金、相關費用之收付及本益返還款項撥付之用。
投資之信託資金限轉入瑞興銀行信託財產專戶,若有變更時,以瑞興銀行指定之專戶為準。
(四)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請求申購、轉換、贖回基金,如執行網路交易時間為每一金融機構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即為當日之指示;如逾前述執行網路交易時間,則視為次一金融機構營業日交易。惟外幣信託單筆申購受理時間為每一金融機構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如逾前述執行網路交易時間,將不提供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交易服務。
前述交易時間之限制,瑞興銀行得不經通知依法調整,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瑞興銀行網站公告之。
(五) 立約人經由瑞興銀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新臺幣信託單筆申購交易之金額以新臺幣捌佰萬元為上限,且不併入每日新臺幣轉帳共用額度之總限額。外幣信託單筆申購交易之金額以等值新臺幣捌佰萬元為上限,且不併入每日外幣轉帳共用額度之總限額。
單筆/定時定額申購最低金額依瑞興銀行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六) 立約人如擬變更密碼,應以書面、電腦網路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為之,但應經瑞興銀行確認並同意後,始生效力。 (七) 立約人原所選定之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項目,因瑞興銀行系統或法令規定等而須變更時,瑞興銀行得通知立約人另行辦理相關事宜,並於新服務項目啟用時起,適用原所簽訂契約中之各相關約定條款。但瑞興銀行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於立約人申請變更服務方式時,亦同。參、 OTP 簡訊動態密碼/行動裝置認證申請約定條款
(本約定事項條款經立約人於合理期間(至少五日)詳細審閱)
一、 簡訊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安全機制:立約人於執行交易或設定服務使用 OTP 機制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 OTP 密碼至立約人所設定的手機門號為確保網路交易安全,每次傳送一組 OTP 密碼,僅限當筆交易有效之安全交易機制。
申請瑞興銀行「OTP 簡訊服務」,立約人日後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進行電子轉帳或交易指示類功能時提供 OTP 簡訊安全機制,使交易更為便利。
使用本服務時應先瞭解的相關事項,請務必詳細閱讀;當完成本服務申請時,即表示已閱讀並了解本行「OTP 簡訊服務」之權利與義務。以下為申請及使用簡訊 OTP 服務應注意事項:
(一) 「OTP 簡訊服務」:指當立約人於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有臨時非約定轉帳之需,每次進行交易或設定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一次性密碼簡訊」至立約人所設定的行動電話號碼,立約人須憑此組密碼作為交易驗證,且僅當次有效,以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
(二) 申請方式:
1. 臨櫃申請: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開戶原留印鑑、指定手機號碼之手機至臨櫃申請。因立約人臨櫃申請 OTP 簡訊服務,需現場發 OTP 簡訊驗證手機號碼,才能完成申請。故請務必確認立約人有攜帶指定手機號碼之手機。
2. 線上申請:網路銀行晶片卡申請,請先確認相關裝置是否已備妥,立約人登入網路銀行並透過晶片金融卡與讀卡機進行身
分驗證後完成申請。
(三) 若申請本行 OTP 簡訊服務時,使用之本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憑證有未生效、暫禁、過期、註銷、遺失、鎖碼等異常事故,或其他狀態異常等情事時,即無法申請本項服務。
(四) 申請本服務成功後,日後立約人於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上進行電子轉帳或交易指示類功能時,OTP 密碼將以簡訊方式傳送至立約人所設定的手機號碼。
(五) 立約人可隨時透過本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異動本服務,惟立約人異動本服務時,須同時使用立約人本人之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憑證進行身分驗證。此外,立約人亦可透過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異動本服務。
(六) 本行得隨時修改本項服務之相關規定,並同意本行將修改後之規定於本行官方網頁公告,以代通知。修改後若立約人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時,則視為立約人已閱讀,了解並同意該等修改。
(七) 每組密碼於產生後一定時間內未使用者,該密碼即失效,且每組密碼僅得使用一次。
(八) 存戶輸入動態密碼連續錯誤達 3 次者,動態密碼功能將被凍結,須等候 15 分鐘後,再重新進行操作,若不想等候,立約人可攜帶身分證件、原留印鑑及指定手機號碼之手機臨櫃辦理或透過晶片金融卡與讀卡機線上進行解鎖。
(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行有關規定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二、行動裝置認證:
(一) 本行行動裝置認證注意事項如下:
1.每個身分證字號最多可授權綁定 5 台行動裝置。
2.每台行動裝置僅可授權 1 個身分證字號。
3.申請行動裝置啟用碼後,行動裝置需安裝【瑞興理財平台 APP】後進行授權綁定。
4.如已授權之行動裝置欲變更授權之身分證字號,請先取消該授權後再重新申請授權綁定。
5.當立約人將行動裝置移除【瑞興理財平台 APP】或取消行動裝置授權,則需再重新申請行動裝置啟用碼做行動裝置授權綁定。
6.如立約人遺失或不繼續使用該授權綁定之行動裝置時,請務必取消授權。 (二) 申請方式:
步驟 1.
臨櫃申請: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開戶原留印鑑,至瑞興銀行分行據點申請「行動裝置啟用碼」。
線上申請:登入網路銀行從功能選單依序點選個人服務/行動銀行服務/行動裝置管理,連結晶片讀卡機至電腦並插入晶片卡,即可透過網銀申請「行動裝置啟用碼」。
步驟 2.
開啟【瑞興理財平台APP】進入行動專區,輸入「行動裝置啟用碼」進行行動裝置授權啟用。
三、OTP 簡訊動態密碼/行動裝置認證最高限額如下:惟每日總額為金融卡、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之約定轉帳及非約定轉帳,合計共
500 萬元。
非約定轉帳 | |
單筆限額 | 5 萬 |
單日限額 | 10 萬 |
單月限額 | 20 萬 |
第四章 外匯存款開戶相關約定條款壹、 外匯活期存款約定
一、開戶時應檢具開戶文件,並填具外匯轉帳申請書、印鑑卡,連同款項由立約人一併交與瑞興銀行辦妥手續後,由瑞興銀行於存摺內蓋橢圓形行處章加有權人員私章及日期後交立約人收執。
二、本項存款按瑞興銀行牌告利率計息,採浮動利率計息。
三、立約人提領款項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持本存摺並填具外匯轉帳申請書,經簽蓋原留印鑑後憑以辦理。金額欄請以正楷大寫填妥幣別及金額,如有誤寫,應重新填寫。
四、本存款(摺)不得轉讓、質押。貳、 外匯定期存款約定
一、本存款本息於到期日按固定利率以單利支付之,最低起存額依下表所列。
美金 | 歐元 | 日幣 | 港幣 | 英鎊 | 澳幣 | 紐幣 | 人民幣 |
1,000 | 1,000 | 100,000 | 10,000 | 1,000 | 2,000 | 2,000 | 5,000 |
二、本存款於到期日前中途解約,應依規定於七日以前通知瑞興銀行;如未於七日前通知瑞興銀行,立約人經瑞興銀行同意後亦得辦理。中途解約時,按實存期間單利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零星日數。依下列方式計息:(1)實存未滿一週者,不予計息。(2)存滿一週以上,未滿一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依活期存款利率八折計息。(3)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存入當日一個月期存款利率八折計息。(4)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存入當日三個月期存款利率八折計息。(5)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存入當日六個月期存款利率八折計息。(6)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者,按其實存期間,照存入當日九個月期存款利率八折計算。(7)上述計息方式,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立約人逾期轉存續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一個月期(不含)以下及指定到期日(存期在一個月(不含)以下)之定期存款到期未辦理續存手續者,辦理續存時概以續存日瑞興銀行牌告利率自續存日起息續存。至於原到期日至續存前一日之逾期息,按當日瑞興銀行該外幣之活期存款利率計付。
(二) 一個月期(含)以上及指定到期日(存期在一個月(含)以上)之各期別定期存款存戶未於到期日辦理續存者,其於逾期(指逾存款到期日)一個月以內辦妥轉期續存手續者,得以原到期日為起息日,並依續存日瑞興銀行牌告利率計息;如超過一個月以上者,續存時概以續存日瑞興銀行牌告利率自續存日起息續存,至於原到期日至續存前一日之逾期息,按當日瑞興銀行該外幣之活期存款利率計付。
四、立約人逾期提領,其自到期日至提領日之利息,按提領日瑞興銀行之外匯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惟到期日如為瑞興銀行休假日,該休假日之利息按原定期存款利率計付,休假日以外之逾期利息按提領日瑞興銀行之外匯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付。
五、立約人欲將存款自動轉期續存者,憑原留印鑑可xxx銀行原受理開戶單位申請,自動轉期利率以轉存日牌告利率為準,自動轉期期間自原存款起息日起算,最長可達六年。
六、本存款不得轉讓,非經瑞興銀行同意不得出質他人,但得xxx銀行質借。參、 外匯綜合存款約定
一、本存款項下設外匯活期存款、外匯定期存款及定存質借放款(以下簡稱活存、定存及借款),立約人應憑本帳戶約定簽章、外匯轉帳申請書,辦理存、取款及借款。
二、本存款幣別限瑞興銀行存款利率掛牌之外幣,存款之開戶金額與計息單位同上述外匯活期存款約定條款。計息依瑞興銀行牌告利率活存採浮動計息,定存採固定計息。
三、本存款項下之定存依照下列方式擇一轉存:(1)本帳戶不辦理自動轉存,由立約人逐筆通知瑞興銀行轉存定存。 (2)本存款項下之活存餘額達各幣別約定保留額以上時,其超過部分授權瑞興銀行以下列方式轉存定存,惟不得低於瑞興銀行最低保留額。轉存期別包括一星期、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十二個月。
註:最低保留額及轉存金額請參照下表
幣別 | 最低保留額 | 最低自動轉存金額 | 幣別 | 最低保留額 | 最低自動轉存金額 |
美金(USD) | 100 | 1,000 | 紐幣(NZD) | 200 | 2,000 |
歐元(EUR) | 100 | 1,000 | 港幣(HKD) | 1,000 | 10,000 |
日幣(JPY) | 10,000 | 100,000 | 英鎊(GBP) | 100 | 1,000 |
澳幣(AUD) | 200 | 2,000 | 人民幣(CNY) | 1 | 5,000 |
四、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瑞興銀行不另簽發存單,僅記載於存摺內頁「定期性存款明細表」內,應均設定質權予瑞興銀行,以擔保本存款項下借款部分之一切債務,且立約人聲明絕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五、本存款領取之款項超過存摺餘額時,其超過之差額,即為立約人之借款(下稱質借),即由瑞興銀行自動依立約人在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依瑞興銀行規定範圍內(目前為九成)准予陸續貸款支用,立約人不另立借據,惟立約人為未成年人不得辦理質借。質借利息一律由瑞興銀行自立約人帳戶內直接扣除,不足者經瑞興銀行同意得視同立約人再xxx銀行質借相當於該不足額之本金,並以之抵充利息。
六、本存款帳戶存入及借款之利率及計息,悉依瑞興銀行有關規定辦理。存款帳戶有質借者,借款計息按定期性存款利率較低者逐筆依序加碼計息(按存單利率加 1.5%),透支之計息方式採每日最終借款餘額為計息標準,每月二十日結息一次,次營業日由瑞興銀行逕自活期性存款帳戶扣抵或滾入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滾入借款本金如超過約定限額,立約人應立即將超過部分償還瑞興銀行,瑞興銀行並有權在立約人之存入款項或瑞興銀行持有立約人之其他款項內逕行扣還,立約人逾二個月仍未清償時,瑞興銀行得逕行將定期性存款解約以清償本金。
七、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悉依照瑞興銀行有關規定辦理;惟立約人不得逕行提領現款,須先經轉帳存入活期性存款後,憑本存款存摺及取款憑證提現,如尚有貸款時,須先償還貸款本息。
八、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到期時,本金或本息按轉存期限及種類自動轉期續存;立約人亦得事先聲明終止自動轉期續存,嗣後定期性存款到期,由瑞興銀行轉入活期性存款,或清償借款本息。
肆、 無摺取款約定
立約人與貴行外匯帳戶之一切往來,除利用各種電子設備或約定轉帳外,得憑立約人另個別約定申請辦理。伍、 收費
一、 立約人同意瑞興銀行得考量作業成本訂定各項外匯業務收費標準(如附錄二),若外匯業務收費標準未規範者,適用新臺幣業務收費標準之規定。
二、 費用之收取如約定由帳戶內扣取時,依申請xxx銀行牌告匯率計算之。陸、 其他約定條款
一、 立約人同意瑞興銀行得依業務需要,自行調整本契約項下之外匯存款幣別、最低起存額等,除其內容有利於立約人外,瑞興銀行應於生效六十日前於瑞興銀行網站或營業場所以顯著方式公告,或以電話、書面等適當方式通知立約人。
二、 各幣別之存款若因天災、地變、戰亂等不可抗力情事或外匯管制、原幣別喪失流通效力等其他不可歸責於瑞興銀行因素,致無法以約定之外匯存款幣別給付者,立約人同意瑞興銀行得以其他外國貨幣或新臺幣給付。
三、瑞興銀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立約人如為申請OBU 帳戶時,同意瑞興銀行得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本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規定,進行以下措施,瑞興銀行依本點辦理,若致立約人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者,均由立約人自行承擔,瑞興銀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於瑞興銀行之帳戶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二)瑞興銀行受理開立帳戶程序,得請立約人提供審查所須之資料,若立約人拒絕提供,瑞興銀行得拒絕建立業務關係。
(三)瑞興銀行發現立約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瑞興銀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四)立約人不配合瑞興銀行依規定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立約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瑞興銀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倘立約人帳戶餘額(含利息)為零時,瑞興銀行得逕行關戶,並通知立約人。
第五章 黃金存摺開戶約定條款
立約人為投資理財需要,xxx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並同意遵守下列約定事項:
一、 掛牌單位:以 1 公克黃金為基本掛牌單位,重量之換算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以下四捨五入)。依瑞興銀行每一營業日內所定之買進和賣出價格並掛牌之。
二、 開戶及買進:
(一) 立約人開戶時須填具印鑑卡交付瑞興銀行,有關本約定書帳戶之提領、回售及其他相關事宜,均以印鑑卡上之留存印鑑為憑。 (二) 立約人開戶初次存入黃金存摺帳戶之黃金數量,以不得低於 1 公克為原則。
(三) 立約人開戶時需同時辦理黃金存摺指定帳戶約定,俾便與黃金存摺帳戶進行交易價款上之連結。
(四) 立約人買進黃金存入本帳戶時,應填具黃金存摺存入憑證,並應按買進當時瑞興銀行掛牌賣出價格繳交買進黃金價款。 (五) 立約人除定期投資外,每次買進黃金存入本帳戶之數量不得低於 1 公克,並應為 1 公克的整倍數。
(六) 立約人買進黃金存入本帳戶時,應以現金或開立取款憑證由其新臺幣存款帳戶內扣取價款。 (七) 立約人同意瑞興銀行得委請臺銀代為保管買進存入本帳戶之黃金。
三、 定期投資:立約人辦理定期投資買進黃金存入本存摺者,各項事宜悉依黃金存摺定期投資約定條款辦理。四、 回售:
(一) 立約人回售黃金時,應持存摺並填具黃金存摺回售憑證,簽蓋原留印鑑,按回售當時瑞興銀行掛牌買進價格xxx銀行原開戶單位辦理回售;立約人另得申請聯行通售業務,並須憑通售密碼辦理。
(二) 立約人每次回售黃金數量不得低於 1 公克,並應為 1 公克的整倍數,但將帳戶餘額全數回售或結清銷戶者,不在此限。
(三) 立約人回售黃金之價款得以存入本人在瑞興銀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儲)、支票存款帳戶,或提領現金,立約人回售黃金之價款為提領現金方式時,須依稅法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
五、 提領黃金現貨:
(一) 立約人欲提領黃金現貨,應先洽瑞興銀行原開戶單位,洽商欲提領之黃金規格、數量並約定提貨日期,俾憑備貨。 (二) 立約人提領之黃金現貨規格,限瑞興銀行提供之固定規格黃金條塊。
(三) 立約人提領黃金現貨時,應持印鑑及存摺,填具黃金存摺提領現貨憑證xxx銀行原開戶單位辦理。
(四) 立約人提領黃金現貨時,應補繳貨款差額,該項差額係按提領當時黃金條塊賣出價格與等量之黃金存摺掛牌賣出價格計算之差額。
(五) 黃金條塊經提領後不得再存入或回售瑞興銀行。六、 轉帳:
立約人憑存摺、原留印鑑,填具黃金存摺轉帳提領憑證及黃金存摺存入憑證,得向原開戶單位(已申辦聯行通售者除外)辦理黃金轉帳至瑞興銀行其他黃金存摺帳戶。
七、 黃金存摺無摺回售約定
(一) 無摺回售限在原開戶單位辦理。
(二) 辦理無摺回售交易時,立約人應憑簽蓋有原留存印鑑之回售憑證及自行回售密碼辦理。 (三) 回售交易金額僅限轉入本人指定扣款帳戶。
(四) 同時申請黃金存摺自行回售密碼,須自行於密碼機輸入四位數字密碼。
(五) 立約人得於瑞興銀行營業時間內於瑞興銀行任一營業單位請求補登存摺,惟遇停電或因任何事由致瑞興銀行電腦系統、設備無法運作時,瑞興銀行得暫停受理是項補登。
八、 黃金存摺指定帳戶約定書
(一) 立約人茲為轉帳撥付立約人於瑞興銀行開立之黃金存摺約定應扣繳之買進款項,指定立約人本人在瑞興銀行之存款帳戶為指定扣款帳戶(以下簡稱為指定帳戶);若因而使該戶發生存款不足或其他任何糾紛,立約人願負一切責任,概與瑞興銀行無涉。
(二) 立約人同意嗣後如與瑞興銀行簽訂「黃金存摺定期投資約定書」時,則指定帳戶與黃金存摺定期投資交易進行價款連結,無需憑立約人之存摺及取款憑證,授權瑞興銀行逕行提領轉帳繳付。
(三) 立約人同意指定帳戶與黃金存摺臨櫃交易進行價款連結時,無需憑立約人之存摺,授權瑞興銀行逕行提領轉帳繳付。 (四) 立約人並同意瑞興銀行若因上開授權而發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等,均與瑞興銀行無涉,立約人願自負一切責任。
(五) 立約人若申辦定期定額或定期定量投資,應於投資日前一營業日於指定帳戶留存足額投資款項及手續費,否則視為當次不委託辦理投資,瑞興銀行無須通知立約人。
(六) 立約人約定之轉出帳戶如為綜合存款戶且訂有透支約定者,如遇轉出帳戶存款餘額不足時,立約人同意自綜合存款戶內之定期性存款自動質借款項,並依瑞興銀行規定繳付質借利息絕無異議。
九、 立約人應妥善保管存摺及原留印鑑,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情事而脫離占有時,應以電話或於營業時間內親自向原開戶行辦理掛失及補發手續,未辦妥掛失手續前,立約人之黃金已被提領或回售或其他處分時,其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行負擔。但以電話掛失者,應儘速補辦書面申請。
十、 銷戶:本存摺帳戶餘額為零,得結清銷戶,並應由立約人本人親自向原開戶單位辦理;如無法親自辦理而委任代理人時,應出具授權書及可資確認本人及代理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十一、 更正:立約人領用之存摺每頁均有頁次,立約人不得撕去或自行填寫塗改。存摺上支出存入明細或結存餘額或立約人查詢所得之餘額如與瑞興銀行帳載資料不符時,以瑞興銀行帳載之金額為準。但經核對瑞興銀行提出之交易紀錄,確為瑞興銀行記載錯誤,並經瑞興銀行查證屬實者,瑞興銀行應即更正之。
十二、 存摺內所記載單價資料係每筆交易之價格,並不代表帳戶內黃金餘額之價值。 十三、 本存摺帳戶不計算利息,亦非屬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之標的,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十四、 本存摺表彰之權利不得轉讓或質押予第三人,但立約人得憑身分證明文件、印鑑及存摺,依瑞興銀行相關辦法,xxx銀行原開戶單位申辦新臺幣質押借款。
十五、 立約人辦理黃金存摺各項事宜,如有涉及贈與、繼承及應繳稅捐等情事,悉由立約人或其繼承人自行申報與負擔。
十六、 投資風險:國際黃金價格有漲有跌,投資黃金可能產生本金收益或損失,最大可能損失全部本金,請審慎判斷投資時機並承擔投資風險。
十七、 如瑞興銀行收到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對立約人之黃金存摺帳戶之扣押命令、強制執行、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時,瑞興銀行得依該相關命令或裁定辦理;如依強制執行命令須回售黃金存摺帳戶內之黃金時,瑞興銀行得逕依回售當時瑞興銀行牌告買進價格辦理回售,並依該命令给付回售後賣得之價金,如有剩餘金額,瑞興銀行應將剩餘金額轉入立約人於瑞興銀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儲)存款帳戶、綜合存款帳戶或支票存款帳戶,若立約人上述帳戶遭凍結無法存入時,瑞興銀行得將該剩餘金額暫時存入瑞興銀行暫收帳戶,待立約人依法得領取該款項時再xxx銀行領取。
十八、 立約人同意以本約定書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瑞興銀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瑞興銀行仍以該約定書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瑞興銀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瑞興銀行之通知如以郵寄方式遞送,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立約人。
前項約定,於立約人與瑞興銀行約定以電子郵件方式為通知者,亦同。瑞興銀行之通知如以電子郵件方式傳輸,以瑞興銀行送達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即推定為已送達。
十九、 下列情況發生時,瑞興銀行得暫停黃金存摺之各項服務:
(一)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國際黃金市場價格或外匯市場匯率波動激烈時。
(二) 立約人之交易指定新臺幣,如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經瑞興銀行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研判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
(三) 立約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者,或其交易指定帳戶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二十、 若有本約定書所未記載之其他事項,悉依瑞興銀行有關規定、一般本國銀行慣例及有關法令辦理。
二十一、 雙方同意如因本約定書涉訟時,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定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十二、 申訴管道: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訴專線:0800-222036
附錄一「新臺幣存匯業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表」
新臺幣存匯業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類別 | 項 目 | 收費金額 |
其他類 | 開立瑞興銀行支票 | 每張 30 元 |
開立台銀支票(未達 100 萬元者) | 每張 400 元 | |
開立台銀支票(100 萬元以上者) | 每張 200 元 | |
託收外埠票據 | 每張 30 元 | |
託收票據撤票/延期提示 | 每張 50 元 | |
查詢、閱覽、複給、複製約據或申請書等當事人個資文件 | 每張 200 元 | |
調閱當事人錄音檔 | 每次 200 元 | |
存款類 | 存摺工本費(開戶未滿三個月結清者) | 每本 100 元 |
列印對帳單 | 1.每次 50 元 2.逾 10 張,每增一張加收 10 元 | |
存款證明 | 1.每張 50 元 | |
2.每增一張加收 20 元 | ||
晶片金融卡掛失/損壞換補發 | 每張 100 元 | |
晶片金融卡密碼解鎖 | 每卡 50 元 | |
調閱(印)稅單、傳票 | 1.一年內,每張 100 元 2.一年以上,每張 200 元 3.入倉庫者,每次調閱另加收 500 元 | |
法院扣押案件 | 每件 250 元 | |
A.印鑑變更/掛失 B.存單摺掛失/補發 | 每次 100 元 | |
會計師函證 | 每份 100 元 | |
存單設定質權予第三人者 | 每筆 100 元 | |
匯款 | 現金匯款,或活期性存款三個月平均未達 1 萬元者 | 金額 200 萬元以下,每筆 100 元;每超過 100 萬加收 50 元 |
轉帳匯款 | 金額 200 萬元以下,每筆 30 元;每超過 100 萬加收 10 元 | |
金融卡 | 跨行提款/跨行存款 | 跨行提款每次 5 元/ 跨行存款每次 15 元 |
跨行轉帳 | 金融卡轉帳(含實體/網路 ATM) | 1.金額 500 元(含)以下,每帳戶每日有一次免手續費; 超過優惠次數每筆 10 元。 2.金額 501 至 1000 元,每筆 10 元。 3.金額 1001 元以上,每筆 15 元。 |
網銀/ APP 轉帳 | ||
公告日期:109.02.20 | 生效日期:109.02.27 |
附錄二「外匯存款業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表」
外匯存款業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表 | ||
收 費 項 目 | DBU | OBU |
收費金額 (計價單位:新臺幣元) | 收費金額 (計價單位:美元) | |
外幣現鈔存入/提領外匯存款 | 以新臺幣結購/存入/結售/提領者免收 以外幣現鈔存入/提領者加收匯差:'= 存入/提領之外幣現鈔 * 該幣別即期匯率與現鈔匯率之'差價 '最低 TWD200 | |
存摺工本費(開戶未滿三個月結 清者) | 每本 TWD100 元 | 每本 USD5 |
列印對帳單(交易資料) | 1.每次TWD50 元 2.逾10 張,每增一張加收TWD10 元 | 1.每次 USD2 2.逾 10 張,每增一張加收 USD1 |
存摺/存單掛失止付暨補領申請 | TWD100 元 / 次 | USD5 / 次 |
印鑑掛失暨更換印鑑 | TWD100 元 / 次 | USD5 / 次 |
印鑑/戶名/代表人/代表人戶名/英文戶名更換 | TWD100 元 / 次 | USD5 / 次 |
存款證明 | 1.每張 TWD50 元 2.每增一張加收 TWD20 元 | 1.每張 USD2 2.每增一張加收 USD1 |
調閱(印)稅單、傳票 | 1.一年內 TWD100 元 / 張 2.一年以上 TWD200 元/張 3.入倉庫者,每次調閱另加收 TWD500 元 | 1.一年內 USD5 / 張 2.一年以上 USD10/張 3. 入倉庫者,每次調閱另加收 USD20 |
查詢、閱覽、複給、複製約據或申請書等當事人個資文件 | 每張 TWD200 元 | 每張 USD10 |
調閱當事人錄音檔 | 每次 TWD200 元 | 每張 USD10 |
法院扣押案件 | 每件 TWD250 元 | 每件 USD12 |
會計師函證 | 每份 TWD100 元 | 每份 USD5 |
存單設定質權予第三人者 | 每筆 TWD100 元 | 每筆 USD5 |
公告日期 107.11.01 生效日期 108.01.02 | 公告日期 107.11.01 生效日期 108.01.02 |
附錄三「黃金存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表」
黃金存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類別 | 項 目 | 收費金額 |
黃金存摺 | 開戶 | 開戶 100 元。 |
轉帳 | 依轉帳數量計算,每 1 公克 3 元,轉出及轉入帳戶為同一人(同一身 分證字號)時,免收轉帳手續費。 | |
定期投資扣款 | 每次投資扣帳成功時,收取 100 元。 | |
變更指定帳戶 | 每次申請任一項或數項收取 100 元。 | |
定期投資事項變更: 變更投資金額、數量、投資日、基準額、基準量、基準價或加減碼 | ||
A.印鑑掛失變更/掛失 B.存摺掛失/補發 | 每次 100 元。 | |
客戶申請查詢歷史交易資料明細 | 1.每份 50 元。 2.逾 10 張,每增一張加收 10 元。 | |
黃金存摺餘額證明書 | 1.每張 50 元。 2.每增一張加收 20 元。 | |
法院扣押 | 每次 250 元。 | |
提領現貨 | 每次 2500 元。 | |
查詢、閱覽、複給、複製約據或申請書等當事人個資文件 | 每張 200 元 | |
調閱當事人錄音檔 | 每次 200 元 | |
公告日期 105.03.30 生效日期 105.05.30 |
附錄四「個人資料告知書」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涉及台端隱私權益,為同時符合國內外稅捐稽徵、洗錢防制、金融機構監理規範及保障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所享有之權利,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台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如為間接蒐集
之個人資料則為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應明確告知台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一、有關本行蒐集台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台端詳閱如後附表。
二、個人資料來源: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行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等。
(本項於間接蒐集個資之情形適用,並依台端實際與本行往來之業務情形為限)。
三、依據個資法第 3 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 10 條但書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 14 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9 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台端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 依個資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台端於申請資料中有向本行提供第三人個人資料之情形時,應向該個資當事人說明所提供之內容係依銀行法等法令規定而填報;並應向該個資當事人告知,瑞興銀行於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於聯徵中心查詢其個人相關資訊。
五、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台端就提供予本行為遵循國內外法令規範或辦理業務所必需之個人資料,有未能提供、拒絕提供、提供不足,或有於嗣後撤回、撤銷同意之情形者,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本行並得於符合法令規定範圍內採取必要之措施,包含但不限於暫停或提前終止所有與前開規範相關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所提供之服務,可能影響台端權益,敬請見諒。
六、台端得隨時透過本行之服務管道(客服專線 0000-000-000、書面或親洽往來營業據點等)查詢或要求停止對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
附表
一、特定目的說明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022 外匯業務 |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1 金融監理、管理與檢查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
036 存款與匯款 | ||
(一)存匯業務 |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 |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
112 票據交換業務 |
(二)授信業務 | 022 067 082 088 106 111 126 154 | 外匯業務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核貸與授信業務授信業務 票券業務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徵信 | 069 090 091 098 104 136 137 157 182 |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 商業與技術資訊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資通安全與管理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三)外匯業務 | 022 036 082 088 106 154 | 外匯業務 存款與匯款業務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核貸與授信業務 授信業務 徵信 | ||
(四)有價證券業務 | 044 082 088 106 111 154 | 投資管理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核貸與授信業務 授信業務票券業務 徵信 | ||
(五)財富管理業務 | 022 036 044 068 082 094 166 | 外匯業務 存款與匯款投資管理 信託業務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財產管理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 ||
(六)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保管箱、黃金存摺、電子金融、代理收付、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七)為辨識帳戶持有者之 FATCA 身分,於必要時須申報美國帳戶持有者之資訊予美國國稅局(註:所稱「美國帳戶」,係指由一個或多個特定美國人或具實 質美國股東之特定外國法人所持有之任何金融帳戶)。 (八)為遵循 CRS 規範,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職審查及申報。 (九)為遵循美國洗錢防制法(Anti-Money Laundry Act)第6308條規範,於美國財政部或司法部以傳票命令方式要求調閱時,提供通匯往來銀行帳戶或在本 行之任何帳戶相關紀錄。 | ||||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稅務居民身分、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話號碼、通訊方式、稅籍編號、帳戶號碼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交易明細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往來金融機構等)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一)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等)。 (四)依國內外法令規範之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稅務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六)環球銀行財務電信協會(swift)。 (七)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八)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 | |||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二)國際傳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