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 日:指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即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基金分红权利的工作日。 ⮚ 除权日:除 QDII 基金外,其他基金的除权日同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R 日)。 QDII 基金的除权日为 R-1 日。红利再投资以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价格依据自动转申购原基金份额。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目 录
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 4
第四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6
第五章 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 7
第六章 基金账户销户 8
第七章 基金认购 8
第八章 基金申购 9
第九章 定期申购 10
第十章 基金赎回 11
第十一章 基金转换 13
第十二章 基金收益分配 14
第十三章 基金份额转托管 15
第十四章 非交易过户 15
第十五章 冻结与解冻 18
第十六章 查询 19
第十七章 基金业务差错处理 20
第十八章 附则 20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道”)为规范开放式基金的账户管理和交易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博 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制定。
第3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博道管理且博道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 (以下简称“博道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于博道管理的封闭式基金和博道管理但博道不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凡与博道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投资者、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释义
第4条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基金合同:指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签约方对其不时进行的修订。
⮚ 招募说明书:指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管理人、公司: 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指各基金的托管银行。
⮚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文所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销售服务代理机构或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协议或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或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建成销售机构或代销机构。
⮚ 销售机构: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并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结束、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且其备案材料及认购资金验资报告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R 日:指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即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基金分红权利的工作日。
⮚ 除权日:除 QDII 基金外,其他基金的除权日同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R 日)。 QDII 基金的除权日为 R-1 日。红利再投资以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价格依据自动转申购原基金份额。
⮚ 认购: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 前端收费模式:指投资者在认/申购基金时支付认/申购费的收费模式。
⮚ 后端收费模式:指投资者在认/申购基金时不支付认/申购费,而在赎回时支付认/申购费的收费模式,并且通常持有基金年限越长,认/申购费率越低,直至为零。
⮚ 基金可用余额:指基金账户内可实际赎回的份额。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道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博道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基金的账户类业务:指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销户、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冻结与解冻、查询等业务。
⮚ 基金的交易类业务:指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基金定期申购、基金赎回、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基金收益分配、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设置收益
⮚ 分配方式等业务(注:凡发生基金份额变动或在未来可引起基金份额变动的业务,均为交易类业务)。
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
第5条 在投资者参与博道开放式基金交易之前,销售机构应为投资者提供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和基金账户的服务,并确保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 必须完全一致。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均实行实名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博道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账户。
第6条 销售机构应为投资者提供增开交易账户的服务,以方便投资者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在不同销售机构或网点开设多个交易账户进行基金交易。
第7条 销售机构网点实时为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直接发放交易账号;基金交易账户卡挂失、挂失补发、密码挂失、挂失改密、销户等业务的办理流程和规则由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基金账号由注册登记机构集中发放,不采用预留方式或销售机构直接发放的方式。
第8条 销售机构在受理投资者的开户申请时,须要求投资者指定有效的资金结算账户,作为投资者的赎回、分红、退款资金的划入账户,该账户户名应与基金账户、交易账户的户名保持一致。
第9条 销售机构网点在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时,须核实投资者的身份信息,并要求投资者提交开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同时要求投资者提供正确、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以方便销售机构及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 对于个人投资者,销售机构须至少核验如下信息及资料:
⯎ 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联系方式;
⯎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代办人)。
⮚ 对于机构投资者,销售机构须至少核验如下信息及资料: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 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或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加盖公章);
⯎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加盖公章);
⯎ 预留印鉴卡(加盖公章);
⯎ 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对于产品投资者,销售机构须至少核验如下信息及资料:
⯎ 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
此外,销售机构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 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 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 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 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 诚信记录;
⯎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 其他必要信息。
第10条 销售机构为个人投资者开立博道基金账户时,身份证件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
第11条 销售机构为机构投资者开立博道基金账户时,证件类型允许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及其他本公司认可的证件。
第12条 销售机构为产品开立博道基金账户时,证件类型允许使用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批文等证件。
第13条 基金账户开户申请须经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方可生效。销售机构 T 日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 T+1 日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传给销售机构。T+2日投资者可对开户确认结果进行查询。
第14条 已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其他销售机构再次提交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如提交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原开户信息一致,则注册登记机构将该笔开户申请视同增开交易账户业务处理,不再为其分配新的基金账号;如提交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原开户信息一致,但投资者名称与原开户信息不一致,则注册登记机构判断该笔开户申请失败。
第15条 销售机构应提示投资者妥善保管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毁坏或遗失,投资者可以向原代理开户网点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办要求。补办的基金账号与原基金账号相同。原代理开户网点不得拒绝投资者合理的补办要求。
第16条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提交基金交易申请,但交易申请被确认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第四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第17条 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的申请。但是,如果基金账户状态是 “销户”或“基金账户冻结”,则不允许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销售机构在投资者提交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的当天可以受理其进行基金交易。
第18条 对于销售机构受理的投资者提出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客户一般资料的变更申请,注册登记机构接收变更申请并确认成功。对于投资者提出的银行账号变更申请,销售机构应核验其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及身份证明资料。
第19条 对于投资者提出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等客户重要资料的变更申请,销售机构应重新对投资者的身份进行识别,要求投资者必须到销售机构的网点柜台亲自办理,并须提供足够齐备的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销售机构网点在上传变更申请前须严格审核和保存以上变更证明材料的原件。如不能保存原件,则应保留经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
第20条 注册登记机构只对数据的合理性做判断,不对内容本身做正确性判断。
第21条 注册登记机构只按照基金账号保存一份最新的投资者资料,用于寄送对账单等服务。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机构之间的数据同步处理。
第22条 销售机构 T 日受理的投资者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申请,注册登记机构 T+1 日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传给销售机构。T+2 日投资者可对变更确认结果进行查询。
第23条 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变更不及时而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章 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
第24条 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在该销售机构增开基金交易账户的申请从而使投资者实现一个基金账户对应多个基金交易账户,即一个投资者可以同时在多家销售机构处或销售机构网点进行交易委托。销售机构应核验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提供已经开立的博道基金账号。
第25条 销售机构须把增开交易账户申请上传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投资者身份或资格的证件号码和基金账号判断该投资者是否已经开设过基金账户,如否,则拒绝增开基金交易账户。
第26条 销售机构在为投资者办理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前,应该核验交易账户是否满足如下条件: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购买的基金份额已全部赎回;当日没有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提出
的任何业务申请;没有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提交的未确认交易申请;无在途权益;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第27条 销售机构须把撤销交易账户申请上传注册登记机构。
第28条 销售机构 T 日受理的投资者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申请,注册登记机构 T+1 日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传给销售机构。T+2 日投资者可对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确认结果进行查询。
第六章 基金账户销户
第29条 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账户销户申请,并须核验投资者提供的身份证资料。
第30条 销售机构在受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销户申请时,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处的所有交易账户均应符合以下条件:交易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无交易申请且无未确认的申请;无在途权益;对应的博道基金账户未被冻结。
第31条 基金账户销户申请须经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方可生效。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基金账户销 户申请,应检验当日投资者基金账户是否满足如下条件:基金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无交易申请且无未确认的申请;无在途权益;该基金账户未被冻结等。
第32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基金账户销户的确认,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机构间的数据同步处理。
第33条 销售机构 T 日受理的投资者基金账户销户申请,注册登记机构 T+1 日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传给销售机构。T+2 日投资者可对基金账户销户确认结果进行查询。
第34条 投资者办理销户后,该基金账号停止使用,不再分配给其它投资者;投资者销户后又重新开户时,注册登记机构将分配给该投资者一个新的基金账号。
第七章 基金认购
第35条 销售机构应在博道开放式基金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期限和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须核验投资者按照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36条 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方式。认购份额精度以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37条 基金认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费用的模式。投资者对上述三种收费模式应分别提交申请,依照三种模式认购的同一只基金份额,同受基金合同的约束。
第38条 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者的多次认购申请,认购费用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申请分别计算。认购费以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39条 基金认购采取的收费模式、计算方法、费率标准、募集期认购利息的处理以及认购费和认购份额的计算、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规模、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以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40条 投资者 T 日申请认购,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T+1 日进行确认,T+2 日起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认购申请是否有效,投资者认购的最终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对于无效的认购资金,销售机构应将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41条 若基金募集不成功,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将认购资金及利息划回销售机构,由销售机构退还投资者。
第八章 基金申购
第42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43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申购费用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申请分别计算。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率进行规定,具体规定(如有)须在最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申购费率。
第44条 基金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申购份额精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45条 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者的多次申购申请,申购费用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申请分别计算。申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46条 基金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的模式。投资者对上述三种收费模式应分别提交申请,依照三种模式申购的同一只基金份额,同受基金合同的约束并享有同等权益。
第47条 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申购有效申请日为 T 日,注册登记机构于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于 T+2 日起可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QDII 及其他特殊基金依照其对应规则调整。
第48条 对于申购不成功的资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应及时全额退还给投资者,但不计利息。
第49条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50条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九章 定期申购
第51条 定期申购是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方便普通投资者长期投资基金而提供的一种服务,即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定期扣款时间、扣款金 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第52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定期申购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53条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础上,定期申购的最低扣款金额和具体办理程序由各销售机构规定。
第54条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QDII 及其他特殊基金依照其对应规则调整。
第55条 定期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的模式,投资者对上述三种收费模式应分别设置定期申购计划。定期申购的标准费率水平与申购业务的标准费率水平相同。
第56条 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是否暂停定期定额申购。
第57条 定期申购份额精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58条 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者的多次定期申购申请,定期申购费用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申请分别计算。定期申购费以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章 基金赎回
第59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赎回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60条 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者赎回本人所持有的、指定交易账户的可用基金份额的申请。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赎回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基金份额和赎回费率进行规定。如投资者赎回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余额,管理人有权要求投资者将余额部分一同赎回。
第61条 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提交赎回申请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精度和赎回费精度以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62条 赎回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具体规定须在最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63条 基金份额持有期按照基金份额确认日进行计算,持有期限=截止日期-起始日期。其中,起始日期为认购/申购/转换入份额确认日,截止日期为赎回/转换出申请确认日。即 基金份额持有期算头不算尾,基金份额赎回/转换出申请确认日当日不计入持有期限。例如:某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某基金的份额确认日为 2018 年 6 月 5 日,赎回/转
换出申请确认日为 2018 年 7 月 5 日,则持有期限起始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5 日,截止
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5 日,持有期限不包含 2018 年 7 月 5 日当日,即该客户持有该基
金的持有期限为 30 天。
第64条 冻结份额的情况下,赎回导致账户余额低于账户最低持有额限制时,注册登记机构将对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处理;
第65条 在存在冻结份额的情况下,赎回导致账户余额低于账户最低持有额限制时,注册登记机构将不对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处理;
第66条 销售机构在 T 日受理投资者赎回申请后,在销售机构系统内冻结可用余额;注册登记机构于 T+1 日为投资者确认赎回申请并撤销权益,投资者于 T+2 日起可查询赎回申请确认结果。赎回款在 T+7 日内划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具体规定须在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67条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68条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69条 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以各基金合同为准)时,为巨额赎回。
第70条 净赎回份额=赎回总份额(含转出份额)-申购总份额(含转入份额)
第71条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1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但是,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72条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第73条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74条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第十一章 基金转换
第75条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博道开放式基金,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博道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拟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拟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第76条 前端收费模式的博道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博道开放式基金,后 端收费模式的博道开放式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博道开放式基金,同一基金的前后端收费模式之间不能互相转换,同一基金的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能相互转换。
第77条 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除 QDII 基金外,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第78条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
第79条 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
“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80条 若基金转换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基金转换出申请参照巨额赎回规则处理。
第81条 在不存在冻结份额的情况下,基金转换导致账户余额低于账户最低持有额限制时,注册登记机构将对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处理。
第82条 在存在冻结份额的情况下,基金转换导致账户余额低于账户最低持有额限制时,注册登记机构将不对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处理。
第83条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收取具体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费率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第十二章 基金收益分配
第84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每个交易账号下每只基金的每种收费模式/类别,投资者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第85条 注册登记机构不接受账户类分红方式的修改,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或交易账户时选择的账户分红方式无效。
第86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业务,其转托管完成之后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默认为转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下对应基金代码的分红方式,与投资者在转出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无关。
第87条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R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即 R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享有基金红利分配权。
第88条 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于 R+7 日内划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所转换的基金份额以 R 日除权后单位净值为基准确认,于 R+1 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R+2 日起可以查询、赎回。如果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冻结基金份额按全部红利再投资方式分配红利,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一并冻结。在账户解冻、基金份额解冻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冻结部分基金份额及该部分基金份额所得再投资基金份额一并转为可用基金份额。
第89条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货币基金除外),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机构网点修改收益分配方式。除 QDII 基金外,针对每次收益分配的具体方式以投资者在 R-1 日之前(含 R-1 日)最后一次选择并经注册登记机构成功确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收益分配方式修改只对单个交易账号的单只基金的单种收费模式/类别有效,即多个交易账号、多只基金或一只基金的多种收费模式/类别的收益方式修改需要提交多个申请。
第90条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依据最新招募说明书及收益分配公告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代扣代缴投资者分红收入所得税(如有)。
第十三章基金份额转托管
第91条 基金份额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只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投资者在提出转托管申请前应确保拟转入的销售机构已增开交易账户。
第92条 转托管申请由转出方单方发起,转出机构为投资者办理转出申请手续,而转入机构直接接收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转入确认通知。
第93条 销售机构在受理投资者转托管(转出)申请之后,在接收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之前,投资者转托管的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
第94条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申请可以是该交易账户所有基金的全部份额转托管,也可以是一只基金部分基金份额转托管。
第95条 转托管的转出份额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将持有时间最长的份额最先转出。转移份额的持有时间不变。
第96条 转托管转出导致账户余额低于账户最低持有额限制时,在不存在冻结份额的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将对剩余份额做强制处理。在存在冻结份额的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均不对剩余份额做强制处理;
第十四章 非交易过户
第97条 博道目前受理的非交易过户只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基金管理人认可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98条 博道的注册登记机构或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销售机构合法授权的销售机构网点可以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并须提供上述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各销售机构网点只负责受理在该机构指定交易的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如果非交易过户的基金份额分布在多个销售机构,则申请人必须在各个对应的销售机构处分别提交申请或直接通过博道的注册登记机构处提交申请。
第99条 非交易过户申请若在销售机构处受理,则由转出方单方发起,转出机构为投资者办理转出申请手续,而转入机构直接接收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转入确认通知;若在注册登记机构处受理,则转出、转入机构分别以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转出、转入确认通知为准。
第100条 在办理非交易过户时,销售机构应当核验非交易过户的转入方已在本机构开设博道基金账户或交易账户,否则须要求转入方先开立博博道基金账户或增开交易账户。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具体手续时,销售机构应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
第101条 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确保一次非交易过户只能选择一只基金到一个交易账号,多个交易账户转出需要提交多个申请;转出方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基 金可用份额,转出的份额采用“先进先出”原则,转入份额的持有时间重新从零计算。
第102条 继承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导致账户余额低于账户最低持有额限制时,不论是否存在冻结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将不对剩余份额做强制处理。
第103条 捐赠、司法强制执行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导致账户余额低于账户最低持有额限制时,不论是否存在冻结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均不对剩余份额做强制处理。
第104条 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受理作为合法继承人的个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时,须要求申请人出示如下文件并进行核验:
⮚ 继承公证书或遗嘱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具有继承权的文件及复印件;
⮚ 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
⮚ 被继承人生前开立的基金账户、交易账户及复印件;
⮚ 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基金账户、交易账户及复印件;
⮚ 填妥的申请表。
第105条 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办理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时,须要求申请人出示如下文件并进行核验:
⮚ 捐赠公证书或捐赠协议等证明捐赠文件及复印件;
⮚ 捐赠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受赠方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 当事人双方基金账户、交易账户及复印件;
⮚ 填妥的申请表。
第106条 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办理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时,须要求申请人出示如下文件并进行核验:
⮚ 捐赠公证书或捐赠协议等证明捐赠的文件及复印件;
⮚ 捐赠方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 受赠方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 当事人双方基金账户、交易账户及复印件;
⮚ 捐赠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 捐赠方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填妥的申请表。
第107条 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因司法判决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时,须要求申请人出示如下文件并进行检验:
⮚ 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
⮚ 当事人双方基金账户、交易账户及复印件;
⮚ 当事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填妥的申请表。
第108条 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因司法判决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时,须要求申请人出示以下文件并进行检验:
⮚ 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
⮚ 当事人双方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 当事人双方基金账户、交易账户及复印件;
⮚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填妥的申请表。
第109条 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网点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有权拒绝申请人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第110条 销售机构受理上述非交易过户申请后,应将非交易过户过出方所涉及的基金份额冻结。
第111条 销售机构网点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审查上述材料无误后,由销售机构保存上述材料原件,如不能保存原件,则应保留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销售机构应在 T 日 15:00 以后将非交易过户申请通过系统上传电子数据至注册登记机构,并将上述材料复印件 传真给注册登记机构。
第112条 如由注册登记机构直接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则由注册登记机构直接审查上述材料并保存原件,如不能保存原件,则应保留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
第113条 注册登记机构接受申请后,在 T 日的业务数据预处理之前应进行预审,并与受理机构和经办人进行电话、传真核实;如有疑问,注册登记机构应与受理机构、经办人、当事人重新仔细核对。
第114条 注册登记机构决定非交易过户申请是否成功,并于 T+5 日为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办理确认手续。
第115条 对于同一基金份额,如当事人 T 日同时提交非交易过户和一般交易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优先处理非交易过户申请,而拒绝一般交易申请。
第十五章 冻结与解冻
第116条 冻结与解冻业务包括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博道办理的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只包括司法、行政冻结/解冻(以上统称有权部门冻结/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只包括有权部门冻结/解冻。
第117条 有权部门冻结/解冻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相关有权部门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有权部门冻结/解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提起申请。
第118条 注册登记机构不能对同一基金账户同时作多次冻结,如某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已被司法冻结,注册登记机构可受理该基金账户的账户冻结业务;如某基金账户已被冻结,注册登记机构不再受理该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冻结业务。
第119条 博道的注册登记机构或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销售机构合法授权的销售机构网点可以受理冻结/解冻申请,并须提供上述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办理有权部门冻结/解冻业务时,应要求该有权部门经办人出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书面行政决定,还应要求其经办人出示介绍信、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等。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网点的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有权拒绝该冻结/解冻申请。
第120条 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有权部门本身提出过冻结申请的解冻申请,并对相关文件进行检验。有权部门冻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对于有权部门冻结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121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账户解冻、基金收益分配外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份额冻结期间,冻结部分不能进行除份额解冻、收益分配方式变更和基金收益分配外的基金交易。被冻结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予以冻结,直至解冻。
第122条 基金份额冻结只减少基金可用余额,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接受有权部门指定从某一基金交易账户中冻结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冻结的基金份额采取“后进先出”的原则。
第123条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账户冻结处理后向所有相关销售机构进行数据同步处理;注册登记机构进行份额冻结处理后只向相关销售机构进行数据同步处理。
第124条 基金账户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申请可在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处受理。若在销售机构处受理,则 T 日受理并通过系统上传电子数据给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 记机构 T+1 日确认申请是否成功;若在注册登记机构处受理,则销售机构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系统确认数据为准。
第125条 对于同一基金账户或份额,如当事人 T 日同时提交冻结/解冻和一般申购、赎回交易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优先处理冻结/解冻申请,而拒绝一般交易申请。
第十六章 查询
第126条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息发布要求,编制相关基金业务信息,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巨额赎回公告或通知、暂停或恢复交易通知、收益分配信息、投资者对账单、临时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与销售机构连接的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与基金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127条 注册登记机构须在 T 日 8:30 以前将当日启用的基金份额净值送达销售机构,销售机构于当日交易时间对投资者公告。
第128条 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定期给投资者提供电子对账单。因投资者 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信息不全或有误,或投资者电子邮箱所在网站服务器设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收到基金管理人寄送的对账单,相关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129条 销售机构应为投资者提供查询交易相关信息和基金公共信息的服务。如有业务申请确认,销售机构应按投资者要求打印业务确认单。
第130条 对于国家有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的查询,在提供相关资料后,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予以受理。
第131条 投资者如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销售机构可告知投资者申请直接向注册登记机构查询,最终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结果为准。
第十七章 基金业务差错处理
第132条 对于差错处理解决方法,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差错处理有关内容执行。为提高解决差错问题的效率,投资者在发现差错或因差错造成损失时,应首先向其进行交易的销售网点提出,并由相关各方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方法。基金管理人有向当事人追究不当得利的权利。
第十八章 附则
第133条 本规则由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博道可以根据法规要求、业务发展对以上业务规则进行补充或修改,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相关运营机构。
第134条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有义务向投资者解释本业务规则中与投资者相关的业务条款,并指导投资者办理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交易指南或其他说明性文件用以指导投资者,但不得与本规则的内容相违背。
第135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相关事项做出规定的,博道有权对此做出补充规定。
第136条 基金合同对特殊基金品种的有关业务规则约定与本规则冲突的,以基金合同为准。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