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 2023 年 9 月 19 日起,对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增设C 类基金份额后份额类别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 160910。另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 019208。
2、增设C 类基金份额基本情况
(1)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 类基金份额相同。
(2)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持有时间(T) |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
T<7 日 | 1.50% |
7 日≤T<30 日 | 0.50% |
30 日≤T | 0% |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将 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5)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对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符合
法律、法规和《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 “《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二、释义”中增加: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七)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A 类基金份额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
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中第一段修改为: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但仅 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4、《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五)场外申购和赎回”中“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第(1)条修改为: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 为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五)场外申购和赎回”中“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增加:
“本基金分为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五)场外申购和赎回”中“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5)条修改为: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7、《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中增加: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如无特指,本部分涉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8、《基金合同》原“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中“(三)跨系统转登记”第 1 条修改为: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本基金 A 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 易,A 类基金份额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9、《基金合同》“十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修改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0、《基金合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9)条修改为: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的除外;”
11、《基金合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1)条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
12、《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13、《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4、《基金合同》“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第 1 条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5、《基金合同》“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九)临时报告与公告”的第 15 条修改为: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其他与本基金增设 C 类份额及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相关的必要修改。
(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
1、《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增加: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原第(三)、第(四)条修改为:
“(四)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3、其他与本基金增设 C 类份额及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相关的必要修改。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x)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