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应确保手机、邮箱、QQ 等联络方式真实、有效,乙方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个人资料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甲方变更,否则甲方按原联系方式 通知乙方仍视为通知送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委托协议书
档案编号: 档案类别:□干部□专技人员□其他
代理机构(甲方):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 委 托 方(乙方):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乙方自愿委托甲方负责档案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服务项目:
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以下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办理;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接收和档案转出);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材料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归档);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含整理装订、档案保管、电子化档案管理);
5、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人事档案查(借)阅服务;
5、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7、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8、根据需要办理年度考核、学历变更等与档案有关的服务;
9、流动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及管理;
10、与档案有关的其他公共服务。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依据党和国家人事人才工作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工作。
2、如因国家相关人事政策调整等,甲方将在福建建筑人才网(xxx.000000.xx)及公众微信发布公告。
3、甲方不负责乙方除档案资料委托保管协议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
4、有关档案、职称、培训、考试等相关服务信息及政策调整等信息,甲方通过网站、电话、邮箱或短信等形式发布。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遵守相关组织、人事法规政策,及时、完整地向甲方提供有关材料,并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有效。
2、乙方应确保手机、邮箱、QQ 等联络方式真实、有效,乙方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个人资料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甲方变更,否则甲方按原联系方式通知乙方仍视为通知送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及时提交由甲方归档的有关材料有:社保清单、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继续再教育的学籍材料、职称确认及评审表等,各类职业资格登记表、各类证明及相关通知文件等,本中心负责将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乙方应确保提供的材料及时性,严禁弄虚作假,若提供的材料存在不及时、不真实等问题,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乙方在申请转出本人档案前,必须先将党组织关系和户籍关系转出。
四、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乙方个人档案资料转出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协议即行终止。
五、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本协议之外的服务项目,由甲方按相关规定或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执行。六、本协议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冲突
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修改、废止的,执行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均可申请调解、裁决或向司法机关依法提请诉讼。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或省委、省政府,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人才人事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协议原则上应由乙方本人与甲方签订。若乙方委托他人代签本协议,代签人应持有乙方本人出具的委托书、乙方签名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方可办理,以上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
九、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协议有关条款,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并愿意遵守以上条款有关规定。(请乙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后,并亲笔签写)
甲 方: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盖章)
客服电话:0000-000000
地 址:xxxxxxxxxx00 x
软件园F 区7 号楼5 层(邮编35 001)企业邮箱:0000000000@x.xx.xxx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乙 方:
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QQ 号及邮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