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采购需求(分包二)
项目属性:货物类项目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制造业)
本项目 接受(接受/不接受)进口产品。
(一)项目名称: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宿迁农科所xx共建作物遗传改良重点实验室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允许进口)(分包二)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仪器设备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在收到供应商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自验收合格日起满一年,设备使用、维护正常的,由采购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剩余尾款(合同总额的5%)。
注:在签订合同时,投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金额,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四)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调试。
(五)交付地点: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宿迁农科所(xxxxxxxxx00x)。
(六)质保期:3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七)质量标准:中标人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实现投标文件承诺条款。
二、采购设备明细清单及设备技术参数
注:
1、本项目不接受备选的投标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内容包括:响应报价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完成本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
2、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到报价的因素,一旦评标结束最终成交,如发生漏、缺、少项,都将被认为是中标人的报价让利行为,损失自负。
3、对照财库〔2019〕9号、财库〔2019〕19号文件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强制采购产品的,应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列入“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
4、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如果所投产品是进口产品,需提供设备制造商或其驻中国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销售总代理的针对本项目的销售代理授权委托书。
(一)质量要求
1、采购标的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范围的,应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供应商均应提供采购标的安装所需的相关配件、辅材、耗材等明细。
3、对于影响采购标的正常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无论在技术标准、规范或采购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均应提供。
4、供应商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包括所有配件、备件等)应是全新的、原厂制造,并经检验合格的、未使用过的,仪器设备型号、性能指标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环保、安全、节能、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满足采购需求提出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要求。
5、采购标的生产商应以中文形式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及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出厂质量合格证、保修卡、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说明文件。所有的文件均应有xx的名称和编号,所有图纸和图形符号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二)安装要求
1、安装、调试过程中,安装工程师有义务对采购人讲解仪器的操作及注意事项,对采购人提出的问题安装工程师须认真给予正确完整的讲解和回答。
2、供应商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以保证项目有序进行,包括:设备入场时间及安排,设备调试及安装计划,项目验收方案等。
(一)包装和运输要求
1、合同标的均是生产商出厂的原包装,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规范的包装及保护措施,以适应于相应的运输方式,保证合同标的安全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2、供应商所投产品需进行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规定的参考标准。在履约验收时按照本条款执行,违反本约定的对照合同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供应商一旦参与本项目投标,即完全响应本条款要求。
3、合同标的在运输环节发生锈蚀、损坏和丢失等情况,由供应商承担责任和费用。
4、合同标的的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书。在开箱检验时应完好无破损,且与装箱清单相符。采购人对包装破损的货物有权拒收。
(二)培训要求
1、对采购方使用人员要提供不少于10人次、不少于2天的面授培训。
2、应详细制定培训及技术支持方案,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目标、培训人数、培训方法和培训师资等。
(三)交货验收
1、采购人对投标人提交的产品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需求要求、投标人响应文件及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2、中标人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采购人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服务一起提交采购人。
3、不能通过采购单位验收的,中标人应在采购人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采购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费用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同时中标人还应承担逾期支付服务项目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向采购单位支付违约金,给采购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金。
4、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1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意见提交至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应在3天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四)售后服务要求
1、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标准应不低于同型号仪器设备的出厂市场服务标准。
2、在供货或安装时,应提供合同标的生产商原厂 (或原厂授权)人员现场安装及调试服务。包括开箱、检查、设备连接、通电等验机服务,并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安装及调试。
3、合同标的在安装调试后15日历天内出现故障(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确因产品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免费更换同型号全新设备。
4、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应提供至少3年质保期。该质保期年限不低于同型号设备的出厂市场标准质保期年限。
5、在质保期内,确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设备更换、备件、耗材、人工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维修更换的配件均由供应商提供,所有维修更换的配件均应为原厂正品配件。
6、在质保期内,确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故障并维修2次及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供应商应负责免费更换同型号全新设备。
7、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退、换情况的,由供应商直接办理退换服务,更换后质保期重新计算。
8、提供5x8小时技术支持服务。技术支持包括:通过电话技术服务、现场技术服务、定期巡查服务等方式,提供故障排除、参数调整、仪器保养、技术解答等内容,并负责处理直至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9、电话技术支持服务,响应时间在 1 小时内。需要进场维修的应在 3 小时内达到现场,并在 1 小时内排除故障。若故障在 1 小时内无法修复,应及时告知采购人,并提供质量、性能相当的备用仪器设备,以保证在维修与维护期间不影响正常使用,维修与维护完毕后再换回原仪器设备。
10、供应商应承诺,在质保期满后继续提供维修服务,并提前告知采购人备件费、上门费及服务费等,经采购人同意后进行维修。维修中产生的备件费、上门费及服务费等费用不得高于仪器设备品牌官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品牌官网公示标准、官方热线标准等),维修收费应提供发票。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2021] 2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6] 205号)等要求,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一)验收范围
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并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是否达到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服务等要求。
(二)验收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三)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时间: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双方商定。
验收地点:合同约定交付( 实施 )的地点。
(四)验收方式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行业专家等方式协助进行履约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进行书面委托,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五)验收程序
1.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2.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 3 人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并明确验收小组负责人。参与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验收小组负责人。对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3.组织验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货物类采购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六)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小组应按照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品牌、名称、型号、配置、规格、外观、产地、生产厂商技术性能、数量、服务承诺及结果等,对照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投标文件、封存样品等逐项进行现场检验核对和验收。不得增加合同约定以外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
(七)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不能明确验收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八)其他要求
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验收时,供应商必须派代表参加并确认验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