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锦州银行创鑫系列理财计划托管合同
合同当事人
(一)理财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名称: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理财计划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
xx: xxxxxxxxxx000x负责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鉴于:
甲、乙双方均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甲方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理财业务,乙方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作为理财计划的管理人,特委托乙方为其发行的理财计划的托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计划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合同。
双方在此声明:甲、乙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释义:
理财计划:指甲方发行并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计划。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与甲方签署理财计划相关法律文件并购买甲方发行的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受托人(即管理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托管账户: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本理财计划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理财计划财产:指理财计划成立后甲方管理的理财计划资金以及甲方因该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理财计划文件:指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委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等与理财计划相关的文件。
工作日: 指国务院公布的正常证券营业日。
第一条 声明与承诺
1.1 甲方声明与承诺
1.1.1 甲方保证拥有银监会核准的开展理财业务资格,有资格作为管理人,依据委托合同对理财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作,而且具备专业人员从事资金管理业务。
1.1.2 甲方应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确保所管理的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被联合国、美国、欧盟、英国、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甲方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与乙方共享本业务项下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1.1.3 甲方将选派专业人员负责理财计划资金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承诺以诚信原则,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市场风险,以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按照理财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管理理财计划资金。
1.1.4 甲方保证不挪用理财计划资金,不将理财计划资金用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计划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1.1.5 甲方承诺理财计划资金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计划文件约定及本合同约定。
1.1.6 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讯完整、真实、合法,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
1.1.7 甲方承诺不侵犯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合法权益。
1.2 乙方声明与承诺
1.2.1 乙方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有资格从事理财计划托管业务。
1.2.2 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合同规定的理财计划托管工作。
1.2.3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数据、报告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甲方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乙方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1.2.4 乙方承诺不损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计划文件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进行投资运作。
2.1.2 按照理财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从本理财计划中收取管理
报酬。
2.1.3 按本合同的约定获取乙方对理财计划财产净值的复核结果。向乙方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本理财计划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资料。
2.1.4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甲方的义务:
2.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将理财计划财产移交至乙方,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文件和理财计划文件。
2.2.2 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计划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理财计划资金,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
2.2.3 保证发送的划款指令真实、及时,符合法律法规、理财计划文件、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2.2.4 以双方约定的发送方式和发送时间,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资金用途说明、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2.2.5 为每期理财产品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估值。
2.2.6 保存与理财计划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重要合同等文件。
2.2.7 接受乙方对理财计划资金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理财计划财务状况等资料。协助乙方向理财计划相关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理财计划财产余额。
2.2.8 定期与乙方核对托管账户资金余额和理财计划财产净值。
2.2.9 不得利用理财计划财产为自己或除理财计划受益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2.2.10 承担因违约对理财计划财产及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2.11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投资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财务状况重大恶化等直接影响理财计划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及时通知乙方。
2.2.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理财计划资金进行托管。
3.1.2 要求甲方对其履行托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
3.1.3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乙方的义务:
3.2.1 协助甲方开立托管账户和其他理财计划投资交易所需的账户。
3.2.2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计划资金。
3.2.3 确保所托管的理财计划财产和乙方自有财产、乙方托管的其他财产之间相互独立。
3.2.4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托管业务转委托第三人。
3.2.5 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指令,按时办理理财计划名下的资金划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清算交收和理财计划费用支付,不得不合理延误。
3.2.6 记录理财计划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3.2.7 没有甲方的指令,乙方不得动用或处分理财计划财产。
3.2.8 依据本合同约定,保管与理财计划资金有关的指令、会计账册、凭证、记录、重要合同等重要文件。
3.2.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复核甲方制定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方案、定期报告、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报告中与理财计划托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
3.2.10 对甲方出具的清算报告中与理财计划托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复核。
3.2.11 复核甲方理财计划管理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3.2.12 承担因违约对理财计划资金和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2.1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明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理财计划财产的保管
4.1 保管理财计划资金的种类:指理财计划募集的全部理财计划资金及其投资运用而产生的现金收益。
4.2 保管理财计划资金的起始金额:
以理财计划成立日甲方存入托管账户中的金额为准。
4.3 乙方对其他处于其实际控制之外的理财计划财产的安全不承担责任。
4.4 保管期限
4.4.1 理财计划成立且理财计划资金进入托管账户之日为乙方保管期限的起始日。
4.4.2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解除日为保管期限的终止日。
4.5 保管的方法与标准
4.5.1 理财计划财产应独立于乙方、乙方托管的其他财产和甲方的自有资产,进行单独核算以及管理。
4.5.2 甲方通过各类账户投资运作理财计划资金,运作理财计划资金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经甲方盖章确认的有关机构出具的记录凭证复印件。
4.5.3 甲方按照相关登记存管机构许可的方式可定期查询理财计划资产的账户情况,并在获得查询结果后,及时将查询情况书面告知乙方。查询费用从理财计划财产中列支。乙方保留在有必要
的情况下直接向相关登记存管机构查询理财计划财产账户情况的权利,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4.6 本理财计划无需乙方进行投资监督。
第五条 账户开立
5.1 甲方负责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账户等与理财计划有关的账户,乙方给予协助。
5.2 托管账户
5.2.1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业务的需要。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甲方、乙方均不得假借托管账户进行本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托管账户名称为“管理人名称(计划简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5.2.2 甲方应在理财计划成立日当天将起始理财计划资金足额存入托管账户并向乙方发送《理财计划资金运作通知书》。
5.2.3 甲方为该账户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功能,具有查询保管账户余额及对账资金流水的功能,乙方(账户开户行)为之提供服务并可依照相关规定收取相关网上银行费用。甲方应配合乙方开通该账户的网上银行资金汇划、余额查询等功能,供乙方办理资金交收使用。甲方也可申请开通托管网银,用于资金查询及指令提交。
5.3 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5.3.1 本合同生效后,在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委托资产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委托资产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并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5.3.2 本合同生效后,在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为委托资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专用证券账户。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5.4 定期存款账户(如有)
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户名一致,印鉴为甲方财务章和乙方人名章。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注明存款到期本息应划回托管账户,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应经乙方审核。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开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原件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1 甲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及变更
6.1.1 甲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及变更均应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应xx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注明授权生效时间,该通知应加盖甲方公章。
6.1.2 甲方、乙方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6.2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2.1 指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日期、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收款账户开户行、收款账户开户行大额支付号,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等。指令应由事先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
6.2.2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计划文件和本合同,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通过传真、网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执行指令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甲方应在要求到账时点前 2 个小时发送,不得晚于当日 15:30。对于银证转账类指令,指令发送时间不得晚于 11:00。晚于上述时点发送的指令,乙方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指令执行成功。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按时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发送指令后,应通过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与乙方进行确认。甲方未进行指令确认导致指令未执行或执行未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2.3 乙方在接受指令时,应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甲方预留授权文件相符进行表面真实性检查,审核无误后按时执行。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并被执行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6.3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应将加盖甲方业务章的相关交易凭证或合同复印件作为划款指令的附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业务章的托管资产对外投资所产生的权益凭证等证明文件。
6.4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及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交易清算。
6.5 若遇到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出现故障而无法划款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划款。若因甲方未能及时配合而造成划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6 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托管人电话联系,若托管人还未执行,管理人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
6.7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第七条 会计核算和理财计划估值
7.1 理财计划的估值
7.1.1 估值目的
理财计划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计划的价值,并为理财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7.1.2 估值时间
甲方与乙方在每个工作日对理财计划进行估值。
7.1.3 估值对象
理财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7.1.4 估值方法
x理财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7.1.4.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非公开发行有价证券按成本估值。公开发行但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按成本估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估值。
7.1.4.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7.1.4.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公开发行品种采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或者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非公开发行品种按成本估值。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估值。
7.1.4.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1.4.5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计提收益,估值日前一交易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计算。
7.1.4.6 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1.4.7 银行存款、回购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按成本估值。债权融资计划按成本估值。预期收益型资管产品按成本估值。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按成本估值。
其他种类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成本估值:(一)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7.1.4.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1.4.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1.5 估值程序
甲方于每个估值日就前一日的理财财产净值与乙方进行核对。
7.1.6 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理财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理财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理财财产净值的 0.5%时,甲方和乙方应该立即更正并由甲方在定期报告中报告投资者。甲方计算的理财财产净值已由乙方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与乙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理财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理财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计划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估值错误处理。
第八条 理财费用和托管费
8.1 可以在理财计划财产中支出的费用包括:
理财计划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具体以各理财计划文件的规定为准)。
8.2 托管费的计提与支付:
理财计划托管费按委托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3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由乙方于次一季度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收取。
托管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款,增值税税率为 6%。
8.3 国家和有关方面规定的应支付的交易税费,在资金清算时直接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支付。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应收取的银行结算费用,由银行直接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扣收。除上述交易税费和银行结算费用外,10.1 款中规定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依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进行支付。
8.4 在国家规定的、应由理财计划负担的税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知晓。
第九条 保密
9.1 甲方、乙方在此承诺:对于从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甲方投资管理方针和策略,投资运作明细以及甲方公司经营状况和乙方托管业务工作程序、规章制度、技术系统、收费标准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相关业务人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各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内容,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双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银行交易系统故障、交易所停市以及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另一方损失的扩大。
第十一条 文件档案的保存
11.1 与理财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甲方保管,除本合同另有
规定外,由乙方负责保管加盖甲方印章的合同复印件。甲方对上述提交乙方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1.2 甲乙双方应各自完整保存理财计划投资运作及托管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大合同等资料,保存期为 15年。甲方应于理财计划成立日前向乙方交付一份加盖业务印章的理财计划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合同有效期、修改及终止
12.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计划全部终止之日终止。
12.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2.3 在合同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12.3.1 因两方中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12.3.2 乙方被依法取消理财计划托管业务资格,或乙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接管,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2.3.3 甲方被依法取消理财计划受托管理业务资格,或甲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接管,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2.3.4 双方协商一致。
12.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2.4.1 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乙方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12.4.2 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12.4.3 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乙方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12.4.4 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甲方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12.4.5 甲方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乙方评估认为甲方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等级过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13.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理财计划、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3.2 甲方的违约责任
13.2.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造成的理财计划损失,由甲方承担。
13.2.2 若甲方违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给理财计划财产及理财计划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2.3 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3.3 乙方的违约责任
13.3.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造成的理财计划损失,由乙方承担。
13.3.2 若乙方违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给理财计划财产及理财计划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3.3 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3.4 在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乙方没有义务代表甲方就针对理财计划财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3.5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计划财产及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13.6 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合同或理财计划的终止而免除。
13.7 甲方免责条款
由于乙方错误执行甲方指令或乙方的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理财计划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8 乙方免责条款
13.8.1 由于理财计划相关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致使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按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13.8.2 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及时、完整和准确,导致乙方未能履行相应监督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13.8.3 对于托管的理财计划财产出现如下情形不承担责任:
13.8.3.1 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指令而致使乙方延迟资金划拨。
13.8.3.2 非因乙方原因,理财计划应收款项未按时到账。
13.8.3.3 由于投资决策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理财计划财产损失。
13.8.3.4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指令且乙方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划拨资金发生理财计划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3.9 乙方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发送的理财计划的交易数据和资金清算数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理财计划交易的结算。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发送有关数据的不真实、
不完整、不及时和无效,或该机构资金清算的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或违反法律法规,或挪用理财计划财产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乙方不承担责任,不承担因此对甲方和理财计划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四条 终止清算
14.1 理财计划到期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理财计划清算报告,乙方就托管部分内容向甲方作出书面确认。
14.2 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确认后如无异议,应通知乙方进行到期分配划款,乙方托管职责解除。
14.3 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理财计划资金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负责从该账户分配至每位受益人账户,乙方不负责分配至每位受益人。
14.4 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 15.1 条和 15.2 条无法成立,乙方的托管职责于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第 15 个工作日止自动解除。
14.5 理财计划到期后如有流通受限证券不能变现,甲、乙双方按照
15.1 至 15.3 的约定完成对已变现资产的交接后乙方继续保管托管账户(最长期限为从理财计划终止之日起一年,继续保管期限结束时仍不能变现的,乙方不再承担保管责任)。在此期间,乙方除将变现资金按照甲方指令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外,不再提供任何其他托管服务;流通受限证券全部变现后,甲乙双方按照
14.1 至 14.3 的约定完成剩余资产的移交。乙方有权就继续对托管账户提供的服务收取托管费,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3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除非一方以书面xx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部分或全部权利或补救权并不构成该方放弃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16.2 为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将就各个理财计划托管的具体操作事宜签订《托管操作备忘录》,该操作备忘录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的具体操作流程。
16.3 操作备忘录如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16.4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6.5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锦州银行银行创鑫系列理财计划托管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