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被保险人名册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女性成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应为 16 岁到 65 周岁,续保可到 70 周岁。
第三条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它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第四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女性安康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女性安康保险等待期为 30 日(续保除外)。第六条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原发性妇科癌(原位癌除外)的,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原发性妇科癌(原位癌除外)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女性安康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后,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合同的要求。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原发性妇科癌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在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本合同所指原发性妇科癌;
二、被保险人所患妇科癌为非原发性癌症;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原发性妇科癌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一、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及费率调整系数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x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一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时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保费。另有约定除外。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 5 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一、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保险单、其它保险凭证正本;
(三)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
(四)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合同解除
第二十六条
x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xx
x、保险人:指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二、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或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三、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的实足年龄。
四、续保:指投保人在前一保险年度期满前 30 日至期满后 30 日内提出继续投保申请,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其继续投保。续保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投保人在前一保险年度期满 30 日后提出的继续投保视作新投保。
五、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六、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七、认可的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一)主要运营目的是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二)在一名或若干名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三)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四)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一)精神病院;
(二)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三)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八、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九、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十、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十一、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