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20年12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84号)文件,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或“公司”)向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135,635,018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9,999,995.9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7,026,586.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2,973,409.0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0〕639号)予以验证。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次募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1 |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南区支行 | 1209270029200088808 |
2 |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 380578936389 |
3 |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 8110801012402121951 |
4 |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 20000028556200038334383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20年12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