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本公告日期,首鋼集團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由於首鋼基金為首鋼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即首鋼集團的聯繫人,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首鋼基金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物業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過0.1%但低於5%,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章,物業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之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