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等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 甲 A00-004
项目名称:城口县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项目地点:重庆市城口县
委 托 方:重庆市城口县林业局
受 托 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
证书等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 甲 A00-004
签订日期: 2022 年 8 月 30 日
委托方: 城口县林业局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城口县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
1.1 提出林地保护利用的基本战略。分析林地保护与利用面临的主 要挑战与机遇,分析各种有利与不利条件,提出林地保护利用的基本战略。
1.2 确定林地保护利用目标和调控指标。提出规划期内林地保有量、 森林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林地生产率、重点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结构等主要目标及调控指标。
1.3 落实林地边界。以 2021 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为基础,利用遥感影像数据,进行现地调查核实,将林地及其利用状况 落实到山头地块。
1.4 确定林地保护利用的区划布局。明确所有林地小班的森林类别、 林地保护利用等级、林地质量等级。
1.5 明确林地保护措施。从加强森林保护、严格用途管制、实行分 级管理和差别管理的要求,分别区域、类别、等级,设计和确定林地保护具体措施。
1.6 明确林地利用措施。按照优化结构、保障重点、科学经营、持 续利用的要求,明确林地利用方向和具体措施,分别区域、类别和林地等级制定利用措施。
第二条 乙方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1 技术服务地点:重庆市城口县;
2.2 技术服务期限: 本合同签订、甲方支付第一笔费用并提供全 部资料起计算服务期限,暂定2022 年9 月1 日至 2022 年12 月 30 日。如遇甲方原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等情形导致项目进行不顺利,
则乙方提交工作成果的日期亦可相应顺延;
2.3 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执行《重庆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 术规范》、重庆市林业局相关规定。
2.4 技术服务手段:运用《森林资源调查系统》、《守望▇▇▇平 台》等专利技术完成服务工作,科技转化比例为 14%。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与文件
甲方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前,须向乙方提供与项目工作相关的资料与文件。具体包括:
(1)制度建立情况。包括人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地
方性林地林木管理法规、制度情况,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情
况。
(2)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张图,最新年度林地变更现状图,
公益林区划界定资料。
(3)最近一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成果材料
乙方于 2022 年12 月20 日前,向甲方提交成果材料。具体包括:
(1)城口县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电子版 1 套,纸质 6 份);
(2)城口县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矢量数据库、图表、图件
(电子版 1 套)。
第五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5.1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内业数据处理;外业调查; 建立数据库;编制成果报告;
5.2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2019-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03-19)、
《重庆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及重庆市林业局的相关规
定;
5.3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乙方应将初步成果资料提交 给甲方,甲方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并按甲方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形
成正式成果提交。
5.4 验收的时间和地点:起算服务期限后,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 提交重庆市城口县林业局相关部门验收。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6.1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 元);乙方户名、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户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金花南路支行 账号:102800212810
地址:▇▇▇▇▇▇▇ ▇▇▇ ▇电话:▇▇▇-▇▇▇▇▇▇▇▇
6.2 付款方式:采取以下(1)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总付
乙方所交付的成果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0%,即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元整
(¥480000.00 元);。
(2)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甲方支付服务报酬总价 40%,即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贰仟元整(¥192000.00 元);
第二次支付:甲方验收合格后 7 日内,支付服务报酬的剩余款(总价 60%),即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捌仟元整(¥288000.00 元)。
(3)其他支付方式 ∕ 。
乙方在收到款项后,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 甲方责任
(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项目工作所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开展工作,同时甲方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乙方对接,负责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进行不顺利或延期等,乙方不负相关责任且乙方提交工作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造成乙方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工作报酬。
(3)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开展本合同有关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和工作便利条件。
(4)甲方负责组织技术服务成果资料的审查和验收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乙方在交付工作成果中发现的问题,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相关问题未得到解决甲致使项目进程受阻,乙方不负相关责任。
(5)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成果,甲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6)甲方按照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7)甲方提供基础数据资料延迟或有误、国家政策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发生变化调整或发生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工作进度,则乙方提交成果时间顺延,且乙方无须付任何责任。
7.2 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开展项目工作和成果编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2)乙方按第四条提交成果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成果材料,超过合同确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3)乙方负责对成果资料出现的疏漏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补充,若由于植物生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则成果交付日期向后顺延。
(4)乙方交付成果资料后,参加有关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技术服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调整补充的内容如超过原定服务范围,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承担服务时,乙方应按实耗
工作量另收技术服务费。
(5)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成果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乙方未开始开展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款项;已开始开展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本合同约定技术服务费用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用。
8.2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缴纳该项目应收费用的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也不再提供任何辅助义务,并书面通知甲方。
8.3 甲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仅由于乙方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或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费用。
8.4 甲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仅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成果材料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缴纳该项目应收费用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且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金额的 10%。
8.5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8.6 甲方对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因甲方提供资 料有误造成乙方返工或延迟完成,甲方承担乙方为此增加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9.1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10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1)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2) ∕ 。
9.3 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出现时,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9.4 本合同中约定可单方解除合同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9.5 发生不可抗力(如协议一方遭遇战争、火灾、地震、政府禁令、疫情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等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
第十条 其他
10.1 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在配合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劳动安全规定,若发生意外人身事故,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0.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3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4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叁 份。
10.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10.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子邮件、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周期内完成工作成果的提交、修改或确认意见的回复。
11.2 双方确定了如下项目对接人员,代理合同双方履行工作成果的提交、修改或确认意见的回复及合同履行相关事宜的意思传达。方式为:电子邮件、特快专递、传真。双方项目对接人按本项约定行为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11.3 甲方、乙方双方确认本合同尾部写明的地址和方式作为本协议项下通知事项以及所涉债务/义务的催收和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上述法律文书以本合同写明的任一方式送达到上述任一地址,均视为送达(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送达)。如上述送达地址和方式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各方并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和方式,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关责任由该责任方承担。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