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ZXD39H202102010048246】
央企信托
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ZXD39H202102010048246】
目 录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央企信托(以下简称“受托人”或“央企信托”)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设计、推出本信托计划并募集资金,并将信托计划资金按照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运用,最终实现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设计、管理严格秉照执行依法合规经营、贯彻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支持社会经济建设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方权益的理念和相关规范,本信托计划符合社会责任。
为满足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于投资者了解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产品的特性、参考收益情况和风险,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受托人特制订本《信托计划说明书》,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与《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初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委托人保证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参与本信托计划,保证不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仔细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和信托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相关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的决定。
1 定义
除另有说明,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用语及定义与《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的一致。
2 信托计划的名称、类型和主要内容
2.1 信托计划的名称
x信托计划的名称为“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2 信托计划的类型
x信托计划为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3 信托计划的规模
x信托计划的预定募集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元整(小写:
¥【300,000,000.00】元)。本信托计划最低募集规模(即第一期最低募集规模)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元),但受托人认可的除外,最终募集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计划各募集期拟募集的信托单位类型见《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所列类型,各期信托受益权的募集规模以实际募集的金额为准。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一次性募集(即只有一个募集期的情形)或分期募集(存在两个以上募集期的情形)。其中,分期募集的,第一期的募集规模不得低于本信托计划的最低募集规模,但受托人认可的除外,具体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对于每一期而言,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的情况决定分多次进行募集。
2.4 信托计划的交易流程
2.4.1 交易主体介绍
(1)受托人:指央企信托。
(2)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并按《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主体。
(3)融资方:指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
(4)保证人:指青岛汽车产业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4.2 交易操作流程
(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按照《资金信托合同》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指定委托人为该合同项下以及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人。
(2)本信托计划按《资金信托合同》第 5 条的约定成立。
(3)受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计划资金主要用于按照《专项债权投资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用于投资融资方定向发行的专项金钱债权,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具体事项由受托人与融资人签署的《专项债权投资合同》进行约定。
(4)保证人为融资方向受托人履行《专项债权投资合同》项下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清偿专项金钱债权义务)及责任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项由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进行约定。
(5)委托人暨受益人特此同意,受托人有权对上述担保措施或其它保障措施(如有)的相关安排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某项担保或保障措施、获得替代性的担保或保障措施、以及修改某项保障措施的条款等的调整。
(6)委托人暨受益人特此同意,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放弃或豁免
《专项债权投资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支付任一期认购对价的部分先决条件,并且,受托人有权以转让债权等方式管理、处分
信托计划财产。
(7)受托人还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存续和运营的具体情况,将本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其他风险等级同上述主要投资运用方向类似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及其他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资产收(受)益权等品种。
(8)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部分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管理运用时可用于银行存款、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经受托人提议并经受益人大会批准,可用于上述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信托合同另有约定,该部分现金不得用于信托合同未约定的投资。
(9)信托计划资金实行保管制。受托人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现金类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账户与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现金类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现金类信托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5 信托计划的募集与推介
2.5.1 本信托计划的募集推介见《资金信托合同》第 3 条约定。
2.5.2 受托人可以根据发行情况宣布推介期提前届满或延长,具体以受托人在其网站(www.****.com)上进行公布的期限为准。
2.6 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
x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为央企信托,受托人也可委托具备信托计划推介资格的其他机构进行推介,具体以受托人与销售服务机构/代理推介机构签署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3.1 信托单位的认购
3.1.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根据募集期、认购金额、期限不同而分为不同类型。具体见《资金信托合同》第 4 条约定。
3.1.2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应以货币方式认购信托单位,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为人民币,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 元。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 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
【100 万】份信托单位,以【10】万份递增。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合格投资者的各项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信托计划;投资者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如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认购本信托计划未违反其应当遵守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分为不同的类型,具体以《资金信托合同》第 4 条约定为准。
3.2 信托单位的认购方式
3.2.1 办理信托单位的认购事宜,委托人应按照受托人要求办理认购手续。
3.2.2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如委托人为自然人,则委托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其复印件,如他人代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证件和其复印件。如委托人为机构,则委托人需持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委
托人已更换三证合一后的新版营业执照,也可提供新版营业执照替换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受益所有人信息证明材料;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委托人需在以上全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2.3 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充分阅读本信托计划的相关文件,且应认真填写《资金信托合同》需委托人填写的内容,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并在《资金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或盖章。
3.2.4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即表示其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说明书》、《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的内容。
3.2.5 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合格投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或违反前述规定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3.2.6 如希望进一步了解购买及有关信托计划的事项,请拨打受托人服务热线、登陆受托人网页或咨询受托人的销售服务人员。
4.1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即第一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即最后一期存续期限届满日,不含该日)止的 期间。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各类信托单位的预定存续期限见本《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
受托人有权视信托计划财产变现情况或根据监管要求决定信托计划期限提前终止或延期。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新增募集新的信托单位,确定其他信托单位预定存续期限和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等。
4.2 如信托计划某期某类信托单位预定存续期限届满,受托人未能按照交 易文件的约定收回该期全部款项的,或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不足支 付该期信托单位终止后预计应予支付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 各项信托费用、债务(如有)、全部信托单位的参考信托利益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自预定存续期限届满日起(含该日)自动进入延长期。 本信托计划该期该类信托单位进入延长期的,本信托计划该期该类信 托单位期限延续至受托人收回交易文件项下该期该类信托资金对应的 全部款项之日或本信托计划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不含该日)止。如本信托计划预定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则本信托计划 自预定存续期限届满日起(含该日)进入延长期。如本信托计划进入 延长期的,本信托计划的期限延续至本信托计划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完毕且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若融资方根据交易文件约 定提前偿还完毕某期信托单位项下全部款项的,则该期信托单位于该 日提前终止。若融资方根据交易文件约定提前偿还完毕交易文件项下 全部款项的,则本信托计划于该日提前终止。若受托人根据相关交易 文件的约定提前收回某期款项,则受托人有权宣布该期信托单位提前
终止。若受托人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款项或终止交易的,则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的,尚存续的各期信托受益权随之提前或延期终止。
4.3 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任一期信托单位,或本信托计划或任一期信托单位进入延长期的,应以在受托人公司网站(www.**
**.com)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该等披露视为对受益人的有效通知)。
《资金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定义与解释
(2) 信托目的及信托计划的类型
(3) 信托计划的规模和募集
(4) 信托单位的认购和信托资金的交付
(5) 信托计划的成立及后续募集
(6) 信托计划期限
(7)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8)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9)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0)税收、费用和报酬 (11)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3)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4)受益人大会
(15)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 (16)信托计划的终止
(17)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18)信息披露
(19)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20)违约责任
(21)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22)合同生效与自动解除 (23)通知
(24)其他条款
《资金信托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资金信托合同》的正文。
为了保证本信托计划的项下交易文件的合法有效,受托人委托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法律顾问。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审查了本信托计划相关资料后,出具了《关于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在形式及内容上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1 本信托计划资金募集以“金额优先、时间优先、额满即止”为原则。当本信托计划出现超募情况时,根据募集原则可能出现委托人因认购不成功而《资金信托合同》自动解除的风险。
7.2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资金监管的风险、受托人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中介机构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计划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受益人大会决策风险、净值化管理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有关参与本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详见《认购风险xx书》。
7.3 受托人依据本《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资金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受托人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7.4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7.5 有关参与本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承担方式,详见《认购风险xx书》。
8.1 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央企信托(简称“央企信托”)于 2010 年 2 月 9 日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重新登记,注册地为北京,在业务上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监督和管理,是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金融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 5,824,840,420.31 元人
民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是 2002 年底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时组建的五家全国性国有独资发电企业集团之一。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5 月,是华电集团金融发展和资本服务的核心平台,负责推进集团金融机构发展,管理集团参股金融股权,开展投行、投资、融资和理财顾问等业务。主要业务包括投资业务、融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金融股权的投资与拓展,以及对集团现有参股金融机构股权的管理。
央企信托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根本,秉承“稳健经营,价值至上”的理念,坚持面向市场,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特色金融服务。结合自身优势,央企信托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发展思路。公司以能源和基础产业信托业务为核心,坚持多领域经营;以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特色化金融服务为手段,坚持业务创新;以全面风险管理为保障,坚持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主要经营的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等。主要自营业务包括: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业务;租赁业务;投资业务;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8.2 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x信托计划的日常运作主要由受托人的以下信托经理负责:
x**,经济学硕士。目前担任央企信托上海业务部总经理,成功操作过多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项目财务分析、信托设计、风险评估等方面具备较强的能力。
x**,经济学硕士。目前担任央企信托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成功操作过多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负责和参与过多个信托产品的创新和研发,曾任职实业集团投资部,对项目投资融资具有丰富的经验。
张*,复旦大学理学硕士。目前担任央企信托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超过 10 年金融工作经验,负责和参与过多个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的创新和研发,在产品设计、风险评估、财务分析等方面具备较强的能力。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计划的信托执行经理或信托助理经理,但应于更换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披露。
(1)编号为央xxxx 0000000 x-信托的《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2)《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3)《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4)编号为央xxxx 0000000 x-债权的《专项债权投资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编号为央xxxx 0000000 x-保证的《保证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编号为【央xxxx 0000000 x-保管】的《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介绍服务协议》/《代理推介服务协议》(如有);
(8)《关于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各方为本信托计划的管理和运行签署或出具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有)及对上述文件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ZXD39H202102010048246】
合同编号:央企集信字 2021092 号-信托
目 录
委托人:指本合同信息填写及签字页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1. 定义与解释
1.1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资金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设立的“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指本信托计划的各委托人(包括委托人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的《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含各募集期)和附件,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和附件,以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5 《认购风险xx书》:指《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及对该xx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6 受托人:指按照本合同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的央企信托,以及继任的受托人。
1.7 委托人:指通过在推介期或募集期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参与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各期信托单位募集完成日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委托人应为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合格投资者要求,签订本合同并交付了信托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8 受益人:指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的人。本信托计划设立时为自益信托,初始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依法按照本信托合同约定转让后,信托受益人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1.9 保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由受托人委托对本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的机构。
1.10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与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保管事宜相关文件的统称,包括编号为【央企信托—兴业保管 2013 第 1 号(统)】的《央企信托-兴业银行项目类信托保管协议》及《项目类信托保管协议适用确认书》,以及对前述文件的附件、修改及补充。
1.11 融资方:指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
1.12 《专项债权投资合同》:指为投资融资方定向为受托人发行专项金钱债权,受托人与融资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央企集信字 2021092 号-债权】的《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专项债权投资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3 保证人:指青岛汽车产业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14 《保证合同》:指为担保《专项债权投资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托人与保证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央企集信字 2021092 号-保证】的《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保证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5 销售服务机构/代理推介机构:指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产品推介、资金代理收付、销售服务等服务的各类机构的统称。
1.16 《介绍服务协议》/《代理推介协议》:指受托人与销售服务机构/代理推介机构签署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产品推介、资金代理收付、销售服务等服务相关的法律文件的统称。
1.17 受益人大会:指信托计划项下某期受益人或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1.18 信托资金/信托本金:指设立本信托计划时及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从委托人处接受的资金。
1.19 信托本金余额:是指相对于某一日期的信托受益权而言,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本金金额减去就该信托受益权所有已经分配的信托本金金额后的余额,信托本金余额于信托本金分配日当日核减。
1.20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资金的集合。
1.21 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信托资金形成的代位财产、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因信托财产毁损灭失或其他事由获得的损失赔偿及其他收入。
1.22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专门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如下人民币银行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
户 名:【xxxx】
账 号:【408010100100990366】
1.23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的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因募集期、认购金额不同而分为不同类型,本信托计划各募集期募集的信托受益权类型与《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所列信托单位类型一一对应。
1.24 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所交付的 1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个信托单位,享有 1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为 1 元。本信托计划各募集期募集的信托单位类型见《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所列。
1.25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可以从信托财产获得分配的利益,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
1.26 信托收益:指受托人因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收益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费用、受托人报酬(不含浮动报酬,如有)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后,依据本合同之规定向受益人支付的收益。
1.27 核算日:指信托计划成立日/某期信托单位募集完成后每自然半年末月的 20 日(即 6 月 20 日以及 12 月 20 日)、该期信托单位预定存续期限届满
日或融资方提前偿还/受托人提前收回交易文件项下部分或全部款项之日
(如有)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受托人有权就某期信托单位新增新的核算日并以公告方式向受益人进行公告。若该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在核算日之前 20 个工作日内,则该期信托该核算日顺延至下一个核算日。
1.28 核算期:就各期信托单位而言,指该期信托单位一个核算日(含该日)至下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各期信托单位的首个核算期为自该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至其后的第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各期信托单位的最后一个核算期为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前一个核算日(含该日)起至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每期信托单位核算期独立计算。
1.29 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预定存续期限届满日:指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预定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其中各期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预定存续期限为该期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自募集完成日起满 24 个月之日。
1.30 信托本金分配日:就各期各类信托单位而言,指该期该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届满日或融资方提前偿还/受托人提前收回交易文件项下部分或全部款项之日(如有)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1.31 信托利益支付日:就各期信托单位而言,指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每个核算日、信托本金分配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含该日)内的任意一日。
1.32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本合同第 5 条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1.33 募集完成日:指若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本信托计划各期募集完成之日的具体时间以受托人在其公司网站(www.*****.com)上公布的日期为准。其中,第一期募集完成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1.34 募集期:指受托人公布的开放募集某期信托受益权的期限,该期限为自受托人公告该募集期开始之日(含该日)起至该募集期结束之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就推介期而言,推介期为自第一个募集期开始之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募集期结束之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发出的公告为准,但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期内信托受益权认购情况调整该期限。
1.35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发生本合同第16 条的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1.36 信托文件:统指因设立信托计划而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保管协议》、《介绍服务协议》/《代理推介服务协议》等文件,以及对前述文件的附件、修改及补充。
1.37 交易文件:统指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而与相关的当事人签署或由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编号为央企集信字 2021092 号-债权的《专项债权投资合同》(简称“《专项债权投资合同》”)、央企集信字 2021092号-保证的《保证合同》(简称“《保证合同》”)以及前述文件的附件、任何有效的修改及补充。
1.38 工作日: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1.39 元:指人民币元。
1.40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1 年:指一年按【365】天算。
1.4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达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均含本数,“超过”、“不满”、“低于”均不含本数。
1.43 《信托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信托合同》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信托合同》的定义相同。
2. 信托目的及信托计划的类型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时,包括金融机构有权支配的由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设计、管理严格秉照执行依法合规经营、贯彻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支持社会经济建设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方权益的理念和相关规范,本信托计划符合社会责任要求。
本信托计划为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为(R3)风险等级的产品,适合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经受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对风险识别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级及以上的合格自然人投资者认购。
3. 信托计划的规模和募集
3.1 信托计划的规模
x信托计划的募集规模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 小写:
¥【300,000,000.00】元)。本信托计划最低募集规模(即第一期最低募集规模)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但受托人认可的除外,最终募集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计划各募集期拟募集的信托单位类型见《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所列类型,各期信托受益权的募集规模以实际募集的金额为准。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一次性募集(即只有一个募集期的情形)或分期募集(存在两个以上募集期的情形)。其中,分期募集的,第一期的募集规模不得低于本信托计划的最低募集规模,但受托人认可的除外,具体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对于每一期而言,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的情况决定分多次进行募集。
3.2 信托计划的募集
3.2.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6】月【22】日。受托人可以根据发行情况宣布推介期提前届满或延长。
3.2.2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有权设立一个或多个募集期,并有权决定当期募集期内发行信托单位的类型。受托人设立募集期的,需提前以受托人网站公告方式对于当期募集期开始日、结束日等内容进行披露,但受托人有权延长或提前终止该募集期。
3.2.3 上述募集安排的具体事宜,包括各期募集安排、募集信托受益权的类型及其对应的年化业绩比较基准、募集规模等具体事宜由受托人在其网站(www.*****.com)上进行公布。
4. 信托单位的认购和信托资金的交付
4.1 信托单位的认购
4.1.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应以货币方式认购信托单位,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为人民币,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 元。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 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 万】份信托单位,以【10】万份递增,受托人认可的除外。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合格投资者的各项规定。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根据募集期、认购金额、期限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类别,各期募集的信托单位类别请见《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
4.1.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资金信托合同》信息填写及签字页载明的金额,对应购买的信托单位数额和类型为《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载明的数额和类型。
4.2 信托资金的交付
x合同项下,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如信托资金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收付的,信托资金交付方式以及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代收付事宜以受托人与代理收付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代收付机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代收付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如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不足认购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递增份数的,受托人有权将不足认购信托单位递增份数的资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如有)退还给委托人。
5. 信托计划的成立及后续募集
5.1 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本信托计划的成立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
(1) 受托人募集的信托资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的最低募集规模,但受托人认可的除外。
(2) 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协议》已生效。
(3) 交易文件均有效签署并生效,且签约公证手续已办理完毕,相关担保权利已合法设立。
5.2 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募集完成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
(1) 受托人于该期募集期募集的信托资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募集期最低募集规模(如有),但受托人认可的除外。
(2) 本信托计划项下交易文件及担保措施(如有)持续有效且据受托人合理判断,除受托人外的交易文件项下其他方未存在违约的情形。
(3) 该期募集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该期信托资金募集完毕。
5.3 信托计划成立日(即第一期募集完成日)以及后续各募集完成日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在其网站(www.*****.com)上发布公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5.4 如果首期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最低募集规模(如有)、相关的交易文件未能有效签署、担保权利未能有效设立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信托管理运用情形的,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应于首期募集完成日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5.5 如果后续各募集期(含延长的期间)届满,而由于资金募集没有达到该期最低募集规模(如有)、项目出现变化或其他严重影响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形的,受托人有权宣布终止该期募集,受托人应于该期推介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5.6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自相应的该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含该日)至该期信托资金划付至融资方账户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归相应的受益人享有,由受托人在该募集完成日后第一次向对应的受益人分配时一并划转至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5.7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存续和运营的具体情况,追加发行信托单位,追加发行的信托单位规模不受信托合同第 3.1 条规定的规模限制。追加发行新的信托单位前,受托人有权制作发行文件,但受托人追加发行新的信托单位无需征得委托人/受益人同意。
6. 信托计划期限
6.1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即第一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即最后一期存续期限届满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的预定存续期限见本《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
受托人有权视信托计划财产变现情况或根据监管要求决定信托计划/某期信托单位期限提前终止或延期。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新增募集新的信托单位,确定其他信托单位预定存续期限和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等。
6.2 如信托计划某期某类信托单位预定存续期限届满,受托人未能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收回该期全部款项的,或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不足支付该期该类信托单位终止后预计应予支付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
费用、债务(如有)、全部信托单位的参考信托利益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自预定存续期限届满日起(含该日)自动进入延长期。本信托计划该期该类信托单位进入延长期的,本信托计划该期该类信托单位期限延续至受托人收回交易文件项下该期信托资金对应的全部款项之日或本信托计划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不含该日)止。如本信托计划预定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则本信托计划自预定存续期限届满日起(含该日)进入延长期。如本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的,本信托计划的期限延续至本信托计划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若融资方根据交易文件约定提前偿还完毕某期信托单位项下全部款项的,则该期信托单位于该日提前终止。若融资方根据交易文件约定提前偿还完毕交易文件项下全部款项的,则本信托计划于该日提前终止。若受托人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提前收回某期某类款项,则受托人有权宣布该期该类信托单位提前终止。若受托人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款项或终止交易的,则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的,尚存续的各期各类信托受益权随之提前或延期终止。
6.3 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任一期信托单位,或本信托计划或任一期信托单位进入延长期的,应以在受托人公司网站
(www.*****.com)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该等披露视为对受益人的有效通知)。
7.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7.1 信托财产的管理
7.1.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
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不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也不得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
7.1.2 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1.3 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7.1.4 受托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事务委托给第三人管理。
7.1.5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项目经理处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受托人办理本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其他部门共享。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7.2 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
7.2.1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将由受托人纳入信托计划资金的范围,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
7.2.2 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受托人按照如下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资金,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1)受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计划资金主要用于按照《专项债权投资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用于投资融资方定向发行的专项金钱债权,用于融资人归还金融机构借款。融资具体事项由受托人与融资方签署的《专项债权投资合同》约定为准。
(2)保证人为融资方向受托人履行《专项债权投资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清偿专项金钱债权义务)及责任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项由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进行约定。
(3)委托人暨受益人特此同意,受托人有权对上述担保措施或其它保障措施(如有)的相关安排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某项担保或保障措施、获得替代性的担保或保障措施、以及修改某项保障措施的条款等的调整。
(4)委托人暨受益人特此同意,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放弃或豁免《专项债权投资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支付任一期认购对价的部分先决条
件,并且,受托人有权以转让债权等方式管理、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5)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由于宏观经济、行业变动或融资环境、融资方及其关联方自身的经济情况、财务状况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最终实现的,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受托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决定要求或同意融资方提前偿还交易文件项下全部或部分款项(包括提前支付贷款本息等款项),并以所偿还的部分为限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全部或部分转让信托财产或采取其他方式将信托财产变现并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决定增发特定类型信托受益权进行后续资金募集;代理受益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并代为签署全部相关法律文件等;信托计划某期信托单位预定期限届满或者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的,信托计划该期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自动延期。
(6)受托人还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存续和运营的具体情况,将本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其他风险等级同上述主要投资运用方向类似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及其他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资产收(受)益权等品种。
(7)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以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存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及银行理财产品等固定收益类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经受托人提议并经受益人大会批准,可用于上述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信托合同另有约定,该部分现金不得用于信托合同未约定的投资。
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认可受托人签署信托计划投资所涉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以及上述投资交易安排,受托人因签署并履行与本信托计划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全部法律后果归于信托财产,收益由信托财产享有,风险亦由信托财产承担。
7.3 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和估值
7.3.1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
7.3.2 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进行约定。
7.3.3 受托人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作为本信托计划的保管人,该保管人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 人:【xx】成立日期:【2003-02-19】
7.3.4 信托财产估值
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在估值时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具体估值程序、方法以本信托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为准。受托人有权根据监管规定或者市场通行做法,调整会计核算,选择更为公允的估值方法。受托人可与保管人协商制定适用于本信托的具体估值程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但相关估值结果不作为信托利益分配的依据,不代表受益人将实际分配取得的信托利益,也不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7.3.5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为有效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更换保管人及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更换保管人及信托财产专户的,应在受托人公司网站进行公告或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可行方式通知受益人而无需征得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
7.3.6 保管人仅承担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保管义务,并不承担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8.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8.1 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8.2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可以通过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形式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8.3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的,其受让人必须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受让人明确承继受益人在本信托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和承诺。
8.4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8.5 在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受益人应持本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在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有义务遵守受托人为信托受益权流转而制定的相关合理规则和要求。如受益人的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受托人制定的合理规则和要求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办理转让登记。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受托人将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未按照本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的一方承担。
8.6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信托受益权转让方应当按所转让信托受益权本金金额的(0.1)%作为转让手续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8.7 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准确计算并分配信托利益,在各核算日及其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有权不接受信托受益权的变更登记申请。
8.8 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让人应履行本合同项下受益人相应义务及承诺。
8.9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特别约定
(1)为增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流动性,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同意:特别授权受托人作为转让方代表,在受托人选定的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同意受让本信托计划某期某类信托单位(根据转让安排,也可以是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单位)对应的全部信托受益权(以下简称“拟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前提下,代表某期某类
/全部受益人(持有拟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与受让方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将拟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日及转让价格不损害受益人利益或经受益人同意为前提),持有拟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对受托人所代为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予以充分认可和接受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受让方应于转让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代表(即受托人)指定账户,由转让方代表(即受托人)收到转让价款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持有拟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代为支付,受托人据此直接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且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3)在未出现可按照前述约定整体转让本信托计划某期某类信托单位全部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各类各期受益人仍可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第三方,该新的受益人必须能完全接受并认可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和安排。若在该第三方受让后出现按照前述约定整体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情况,则该等第三方自动适用前述约定。
(4)各方特别确认:上述约定并不代表受托人有义务代理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也不构成对受益人本金及收益不受损失的承诺或保证。
9.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9.1 信托利益分配原则
9.1.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予以分配;
9.1.2 某期某类信托受益权中的每一受益人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占该期该类信托受益权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获得分配;某期某类受益人按该期该类受益人应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占全部各期各类受益人应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比例获得分配。
9.1.3 受托人向各期各类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受托人将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划付至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至此,该信托单位相应终止,受托人对该信托单位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和分配信托利益的职责完成。若本信托计划预定存续期限届满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的,受托人须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变现,尚未终止的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相应延长至信托财产完全变现之日止,信托单位最后一个核算日调整至该期信托财产完全变现之日。
9.1.4 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规费、信托费用(浮动报酬除外)、对第三人负债后的余额为限不足以分配持有各期各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考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根据持有各期各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考信托利益占持有全部受益人的参考信托利益之和的比例向该期该类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9.1.5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情形,自行决定提前向持有各期各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提前分配部分或全部信托利益。若受托人向受益人提前分配部分信托利益的,提前分配的部分信托利益按照各期各类受益人截止分配时的参考信托利益之和占全部受益人的参考信托利益之和比例计算。
9.2 信托收益及分配信托本金的计算
9.2.1 本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年化业绩比较基准具体见《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但按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
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通知,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收入需要缴付增值税。因信托计划税费增加,将导致可分配信托收益减少,在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前述年化业绩比较基准可能有所下降。
受托人并不保证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实际业绩与年化业绩比较基准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
9.2.2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计算受益人应获得的参考信托收益的数额。受托人按照如下规定核算各受益人应分配的参考信托收益和参考信托利益的数额:
(1)受益人某期某类信托单位的参考信托收益=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该受益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其对应的年化业绩比较基准×该期该类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365。受益人若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多期多类信托单位,享有多期多类信托受益权,则其参考信托收益为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对应的参考信托收益之和,但最终应以受托人在以信托财产缴纳相应增值税费后届时分配测算为准。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该受益人持有的某期某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及对应的年化业绩比较基准发生变化的,相应分段计算。
(2)受益人某期某类信托单位的参考信托利益=该受益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按照本信托合同第 9.2.2(1)项约定的公式计算的受益人的参考信托收益。受益人若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多期多类信托单位,享有多期多类信托受益权,则其参考信托利益为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对应的参考信托利益之和,但最终
应以受托人在以信托财产缴纳相应增值税费后届时分配测算为准。
9.2.3 受托人应于各信托利益支付日按照本合同约定分配部分或全部信托收益,并于信托本金分配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向持有该期该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部分或全部信托本金,该类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本金余额于信托本金分配日当天相应核减。受托人如提前收回或交易对手提前偿还交易文件项下某期某类信托单位对应部分款项的,受托人有权以本合同 9.1 条之约定,向该期该类受益人进行临时分配,该期该类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本金余额于信托本金临时分配日当天相应核减。
9.3 信托利益的分配
在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应依据截至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当天在受托人处登记的受益人的名单,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不足部分在下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同顺序优先进行分配。
(1)支付根据本合同第 10.1 款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规费。
(2)支付根据本合同第 10.3 款规定应付的受托人预期固定信托报酬。
(3)同顺序(按照应付的各项信托费用金额的比例)支付根据本合同第 10.2款规定应付的各项信托费用。
(4)于各核算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同顺序(以各受益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占该期该类信托受益权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向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受益人支付部分或全部根据本合同规定截止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应分配的参考信托收益(已获分配的信托收益予以扣除),但在各期各类信托受益权预定期限届满或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仅向所持信托受益权预定存续期限已届满
(若该期信托单位未出现延期情形)或所持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于信托计划终止日终止的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各受益人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上限为本合同第 9.2 规定该受益人对应的参考信托收益扣除已获分配的参考信托收益。
(5)于某期某类信托受益权的信托本金分配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同顺序(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占该期该类信托受益权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向所持信托受益权预定存续期限已届满或所持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于信托计划终止日终止的各期信托单位受益人分配部分或全部信托本金,直至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为零。
(6)在受托人如提前收回或交易对手提前偿还交易文件项下某期某类信托单位对应部分款项时,受托人有权向持有该期该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利益,具体金额以届时受托人分配的金额为准。
(7)信托计划终止后,同顺序(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仍持有各期信托单位的各受益人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占该期信托受益权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向仍存续的各受益人支付剩余信托利益,各受益人应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上限为本合同第 9.2 规定该受益人对应参考信托利益扣除已获分配的参考信托利益。
(8)信托计划终止后,剩余财产(如有)作为浮动报酬由受托人自行提取。
9.4 关于代理收付机构转付信托利益的安排(如有)
如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分配资金如由提供代理收付服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收付机构)负责转付的,受托人/保管银行将信托利益分配资金支付至代理收付机构指定账户即视为受托人已完整有效地完成了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分配资金的支付。代理收付机构负责将信托
利益分配资金转付至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委托人/受益人同意此安排并自愿接受因代理收付机构转付的一切风险,并在此承诺若因代理收付机构造成信托利益分配资金未能及时/足额转付的,委托人/受益人自行追究推介机构的责任,无权追究受托人。
10. 税收、费用和报酬
10.1 税费、规费处理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办理。
受托人因本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而需缴纳增值税费(税金及附加等)、印花税等,由本信托财产承担,增值税费、印花税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受托人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印花税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0.2 信托费用承担
除非委托人/受益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
(2)因设立或终止信托计划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律师费、保险费、公证费、印刷费、咨询顾问费、代理推介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如有)。
(3)应支付的保管费。
(4)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
(5)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
(6)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7)银行资金汇划费用。
(8)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费用。
(9)受托人为行使本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或履行相关义务所支出的费用。
(10)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0.3 受托人报酬的计算和支付
10.3.1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报酬包括预期固定信托报酬及浮动报酬。
受托人收取的预期固定信托报酬为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固定信托报酬之和。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固定信托报酬=各期各类信托资金余额×【1.4】%/年×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存续的实际天数÷365,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某期信托单位募集完成后每自然季度末月的 20 日
(即 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以及 12 月 20 日)、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收取自该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至本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不含)期间或上一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含)至本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不含)期间或上一自然季度末月 20 日(含)至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受托人预期固定报酬。如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则延期至下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支付。
尽管有前述约定,受托人仍有权根据信托财产专户内信托财产的情况,在不影响委托人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前提下,提前全部收取或部分收取按照本合同规定计算的某期某类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全部预定存续期间的固定信托报酬。提前收取部分将于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终止后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预期固定信托报酬时予以扣减。
保管人应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将该期信托资金在该期间内对应的固定信托报酬从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某期信托单位期限延长的,则该期信托单位延长期内的预期固定信托报酬率不变,以该期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存续金额为计算基数,并按延长的实际天数计算。该期信托单位延长期的固定信托报酬在该期信托单位延长期结束或信托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划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预期固定信托报酬一经收取,不因本信托计划或该期信托单位的提前终止等任何情形而减少、退还或从其他应支付受托人的费用中扣减。
10.3.2 信托计划终止,如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费用、受托人的预期固定信托报酬及受益人的参考信托利益后仍有剩余的,作为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给受托人。
10.4 保管费的计算和收取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作为本信托计划的保管人,有权收取保管费。保管费的支付时间及具体金额等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协议》约定为准。
10.5 销售服务费/代理推介服务费
x信托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代理推介服务机构,有权收取销售服务费/代理推介服务费。委托人及受益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受托人聘请销售服务机构/代理推介服务机构为本信托计划提供销售服务/代理推介服务,有权收取销售服务费/代理推介服务费,并与受托人签署相关《介绍服务协议》/《代理推介服务协议》,销售服务费/代理推介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及具体金额等按照《介绍服务协议》/《代理推介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10.6 法律服务费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有权收取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及具体金额等按照编号为央企集信字 2021092 号-法律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10.7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税费、信托报酬等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按照第 9.3 款的顺序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1.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1.1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对于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以外的其他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查询。
(2)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1.2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并承诺:
(1)委托人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人,能够充分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2)保证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或违反前述规定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受托人无关。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时,应保证其认购本信托计划符合其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认购本信托单位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约定的xx与保证或其他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 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4)委托人根据其自己独立判断,确定:认购本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所适用投资政策、指引(如有);且认购本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如有),是合理、恰当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本信托投资可能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投资本信托符合其投资风险偏好和对金融产品的投资需求。
(5)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6)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信托文件、交易文件内容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受托人、监管机构、有权部门、聘请的中介机构、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委托人和/或受益人的投资人(包括潜在合格投资人)(向前述主体披露无需受托人另行同意)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任何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7)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xx与保证均为持续真实有效。
(8)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保证其符合监管部门对于其自身反洗钱的相关要求,且不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并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及揭示的所有风险,保证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本信托计划投资风险相适应,保证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运用与本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相匹配。如委托资金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委托人确保其理财客户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9)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2.1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3)为了信托计划财产的有效管理,受托人有权决定更换保管人及信托财产专户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支付信托费用并收取受托人报酬。
(5)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在不违背信托计划目的的前提下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和信托计划文件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6)受托人有权决定全部/部分行使或放弃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
(7)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为受益人利益,受托人有权增发新的信托单位。增发信托单位的数量、募集期、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增发成功的条件由受托人届时视实际情况确定。
(8)在不影响受益人年化基准比较基准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
(9)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当期可分配的信托计划资金决定临时分配信托利益。
(10)为维护受益人合法权益所必要,受托人有权自主采取其认为妥当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托财产、处分/置换担保物、提起法律诉讼/仲裁、与交易对手达成和解等。除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明确规定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外,无需召集受益人大会。
(11)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配合受托人进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受托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关及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其他有权机构要求的情形下报送、披露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资料。
(12)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2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
(2) 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 应当将不同受益人的受益权分别记账管理。
(4) 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信托计划终止日起不得少于 15 年。
(5)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3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3.1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按本合同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
(2)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3) 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受托人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4)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3.2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或承诺,均予以承继。
(2) 受益人已经就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取得了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授权或许可。
(3) 受益人如需变更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该账户变更未取得受托人事前认可而可能导致的损失或其他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4) 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6) 对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计划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7)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 受益人大会
14.1 受益人大会的组成
仅涉及某期信托单位或该期信托财产的事项,由信托计划该期信托单位持有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召开该期信托单位受益人大会;
涉及信托计划整体的事项,由全体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召开受益人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行使职权。
若某一事项涉及若干期信托单位或受益人就某一事项涉及利益范围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该等各期信托受益人共同组成受益人大会适用本条约定做出决定。
14.2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累计代表届时存续某期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含 10%)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该期受益人大会的,或者累计代表届时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含 10%)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全体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累计代表某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该期受益人大会;累计代表届时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含 10%)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全体受益人大会。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相应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特别地,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及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14.3 受益人大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表决规则
14.3.1 受益人大会仅就以下事项有权审议决定:
(1) 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本信托计划或某期信托单位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 更换受托人。
(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但未影响委托人/受益人信托利益的除外。
(5) 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受托人认为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或者受托人认为的其他对受益人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14.3.2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4.3.3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本信托计划或某期信托单位的、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或更换受托人,应当经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14.3.4 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某期受益人大会决议对该期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全体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15 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有权解任受托人:
(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的。
(2)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3)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
(4)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
15.2 变更受托人的,应遵守下列全部程序和条件:
(1) 本合同所规定的应付未付的受托人报酬、信托费用、信托税费、规费已经全部结清。
(2) 新受托人已经确定,且新受托人书面同意继任受托人的义务与职责。
15.3 受托人变更时,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5.4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原受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受益人大会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下列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1) 变更新受托人的通知。
(2) 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信托计划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职责的确认书。
16 信托计划的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信托计划或某期信托单位终止:
(1) 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受托人终止交易文件之履行或提前收回全部款项/某期信托单位项下专项债权相关款项,并宣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某期信托单位。
(2) 融资方依据交易文件的约定清偿或提前支付完毕全部专项债权本金及利息及其他款项/某期信托单位项下专项债权相关款项,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终止/某期信托单位。
(3) 受托人因支付任一期专项债权认购对价的先决条件未满足而根据交易文件决定停止支付认购对价的。
(4) 因交易文件相关当事人违约、重大情势变更或出现重大风险的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无法正常实施,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
(5)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某期信托单位。
(6) 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7) 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8) 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9) 信托计划/某期信托单位当事人协商同意。
(10) 信托计划/某期信托单位被解除。
(11) 信托计划/某期信托单位被撤销。
(12) 全体/某期信托单位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3)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17 信托计划或某期信托单位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17.1 本信托计划或某期信托单位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受托人应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该清算报告无须审计。清算报告按照第 18.1 条的规定披露后 10 日内,受益人未以书面形式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2 本信托计划/某期信托单位终止后,信托财产应当根据本合同第 9 条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18 信息披露
18.1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季度制作《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并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季度末月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同时受托人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托人有
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情况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18.2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18.3 在受托人对其制作的各信息披露文件和各信托事务报告审核无误后,受托人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向受益人披露本合同约定的信息:
(1) 在受托人的公司网站(www.*****.com)上发布。
(2) 本信托项目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3) 应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要求按照预留的地址或电子邮箱寄送邮件或发送电子邮件。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以上述任一形式进行信息披露的,则认为受托人已经妥善、完全地履行了全部信息披露义务。委托人(即受益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上述信息披露内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19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19.1 本信托计划资金募集以“金额优先、时间优先、额满即止”为原则。当本信托计划出现超募情况时,根据募集原则可能出现委托人认购不成功而本合同自动解除的风险。
19.2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项目建设风险、资金监管的风险、受托人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中介机构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计划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受益人大会决策风险、净值化管理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有关参与本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详见《认购风险xx书》。本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
《认购风险xx书》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19.3 受托人依据《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受托人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9.4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20 违约责任
20.1 如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特别地,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委托人交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说明的问题;
(2)委托人投资本信托计划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规定;
(3)委托人在《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作出的任何xx和保证以及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作出时是虚假的,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4)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
20.2 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1)不可抗力;
(2)由于非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导致通讯故障、电力供应暂停、计算机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4)受托人对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5)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的;
(6)本信托计划项下交易对手(包括交易文件项下除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以及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为本信托计划聘请的保管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监理机构等)向受托人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7)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为本信托计划聘请的保管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监理机构等)的作为或不作为;
(8)在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
(9)受托人因行使本合同项下受托人权利而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在不违背信托计划目的的前提下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和信托计划文件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决定全部/部分行使或放弃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在不影响受益人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的前提下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等。
21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1.2 对于本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本合同签署地(北京市西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除非生效法律文书另有规定,各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21.3 除各方有争议并正在进行诉讼的事项以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部分的义务。
22 合同生效与自动解除
22.1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受托人收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之日起生效。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受托人收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之日起生效。
22.2 如受托人根据“金额优先、时间优先、额满即止”的募集原则确认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为超募资金,则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应于确认委托人信托资金为超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信托资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如有)退还委托人,本合同自委托人收到受托人退还的信托资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如有)之日起自动解除。
23 通知与送达
23.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各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出如下约定:
(1)各方特别确认同意,各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各方下列相关信息和/或信息填写签字页为准,各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及送达地址。
受托人【央企信托】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通讯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 络 人:【 】 电 话:【 】
传 真:【 】电子邮件:【 】
委托人有效的送达地址见本合同的《信息填写及签字页》。
各方上述确认通讯及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送达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还包括在争议或纠纷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时,公证机关、仲裁机构、法院等机关相关法律文件送达。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前述通讯及送达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其中受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其网站(www.*****.com)上公布为有效的通知方式。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未履行通知义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在公证、仲裁及民事诉讼(含执行)程序中,任何一方通讯及送达地址变更时应当向公证机关、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各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通讯及送达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通讯及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3)各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各方在本合同中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公证机关、仲裁机构、法院等机关相关法律文件,可由相对方或公证机关、仲裁机构、法院等机关自行选择专人送达(直接送达)、传真、邮递、挂号信邮递以及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本合同约定告知相对方、公证机关、仲裁机构或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各类通知、协议、法律文书未能
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
(a)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b)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c)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d)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 4 日;
(e)特快专递:发出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记载日起第 3 日。
(4)各方特别确认,对于各方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通讯及送达地址或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通讯及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后确认的通讯及送达地址,公证机关、仲裁机构、法院进行送达时可任意选择本 23.1 条第(3)款方式进行,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公证机关、仲裁机构、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也应当视为送达。
(5)本合同争议或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对方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本合同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本合同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23.2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账户,受益人应开立其它同名账户作为新信托利益账户,并应书面通知受托人并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办理如下手续。信托利益账户变更在受托人确认后生效。在信托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更信托利益账户的,至迟应在信托期限届满的 2 日前至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但受托人认可的除外。
24 其他条款
24.1 《认购风险xx书》和《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规定的,以《认购风险xx书》和《信托计
划说明书》为准。《认购风险xx书》和《信托计划说明书》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24.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24.3 本信托计划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4.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4.5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4.6 委托人暨受益人授权受托人对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并同意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及相关电脑记录作为证据。
24.7 特别约定:
信托文件之内容如与国家颁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冲突,应以国家颁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之规定为准。委托人届时应配合受托人对信托文件进行必要的更改、修订或补充,以与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相符。
非因受托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的,受托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日期间,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
型。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信托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委托人/受益人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持有一份,受托人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签署的合同编号为央企集信字 2021092 号-信托- [ ]号的《信息填写及签字页》与编号为央企集信字 2021092 号-信托的《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
信托合同》相对应,为编号为央企集信字 2021092 号-信托的《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在以下表格中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保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受托人对本产品
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信息填写及签字页
合同编号:央企集信字 2021092 号-信托-【 】号
委托人 | 机构委托人 | 机构名称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他 | |||||
证件号码 | ||||||
证件有效期 | ||||||
经营范围 | ||||||
住 所 | ||||||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姓 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名 称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
受益所有人 | 姓 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地 址 | ||||||
授权办理人 | 姓 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自然人委托人 | 姓 名 | 性 别 | ||||
国 籍 | 职 业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证件有效期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传 真 | |||||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填写经常居住地) | ||||||
通讯地址 | ||||||
代理人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与委托人关系 | |||||
受益人 | 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 |||||
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 账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卡)号 | ||||||
认购资产金额 | (大写)人民币 (小写)¥ | |||||
认购信托单位数量 (份) | ||||||
认购信托单位的募集期及信托单位类型、类别 | 第【 】募集期 |
x募集期信托单位类型、类别 | 信托资金 | 年化业绩比较基准 | 预定存续期限 |
【 A 】类 | 100 万≤信托资金 | 【6.8】%/年 | 24 个月 |
□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本委托人已经详阅编号为央企集信字2021092号-信托的《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和《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文件”),完全理解并认可上述合同的全部条款,对于合同内容没有任何异议。同时本委托人确认以上 信息资料的正确有效。 | |||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受托人:法人名称及盖章: 央企信托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签署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签订时间:【20 】年【 】月【 】日
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ZXD39H202102010048246】
1 签订目的
1.1 本《青岛即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本《认购风险xx书》”)是《青岛即墨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资金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 本《认购风险xx书》中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与《资金信托合同》 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相一致。本《认购风险xx书》中使用的定义 均与《资金信托合同》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认购风险x x书》的内容与《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1.3 本《认购风险xx书》是为了更好地向委托人揭示受托人在运作信托 资金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更好地明确风险发生时各方的责任而制定的。
2 委托人声明
2.1 委托人系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具备 全部必须的权利和授权,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 购信托单位,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汇集他人资金参 与本信托计划或违反前述规定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由 委托人自行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2.2 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委托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全部的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本《认购风险xx书》),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2.3 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xx书》是自愿的,属于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取得全部必须的合法授权,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其具有约束力合同、协议等。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xx书》所须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在本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已经签署、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账交付认购(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使用特定账户转账的除外)的情况下,受托人即可据此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2.4 本人/本机构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前已实际获得相关的信托计划文 件,且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已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人/本机构作出投资本信托计划的决定仅依赖于本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并不取决于受托人、推介机构(如有)或其他机构作出的任何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描述。
2.5 委托人理解并确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受限于各方应遵守的法律及监管政策。
2.6 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及受托人免责条款,委托人/受益人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委托人/受益人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2.7 本人/本机构确保在信托计划文件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在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表决(含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2.8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受托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关及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其他机构报送委托人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方式、份额信息等)。如本人/本机构提供信息资料不完备的,本人/本机构同意配合提供。本人/本机构确认受托人已依法向本人/本机构提示并说明本授权条款内容,本人/本机构已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授权条款。
3 受托人声明
3.1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经营信托业务的资格。
3.2 受托人有资格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有权履行本《认购风险xx书》项下权利和义务。
3.3 受托人承诺将严格按照《资金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对委托人基于
《资金信托合同》所交付的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4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也不承诺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受托人发行的任何信托计划的过往表现均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表现,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以实际所获分配为准,可能收益为零甚至亏损本金。
3.5 关于本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等)应以本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为准,并不取决于受托人、推介机构(如有)或其他机构作出的任何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描述(如有),委托人暨受益人应自行谨慎判断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并作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定。
4 风险的揭示
4.1 本信托计划资金募集以“金额优先、时间优先、额满即止”为原则。当本信托计划出现超募情况时,根据募集原则可能出现委托人因认购不成功而《资金信托合同》自动解除的风险。
4.2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运作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以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但并不意 味着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
4.3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信托文件所记载的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受托人的承诺,受托人并不保证信
托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实际收益与参考信托收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4.4 本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4.4.1 法律、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影响融资方所属行业及融资方的经营,进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因此,本信托计划存在受国家相关政策影响的风险。同时,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并可能对委托人和受益人造成损害。
受托人因本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而需缴纳增值税费(税金及附加等)、印花税等,由本信托财产承担,增值税费、印花税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受托人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印花税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因目前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资管产品管理人具体如何就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缴纳增值税费(税金及附加等)有待进一步明确,受托人仅按照该等前述法规的文意理解进行操作。若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台更为明确的实施细则或者实际缴纳相应税费时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届时要求与受托人自身判断不一致,均将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费(税金及附加等)与受托人在信托成立或各期信托
产品募集完成时或信托产品运营过程中所测算的应由本信托计划财产需承担的税费不一致,从而导致各受益人所取得的实际信托收益低于所签署的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参考信托收益,最终影响各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
4.4.2 市场风险
受宏观经济政策、国家政策变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的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可能引起融资方履约能力变化,从而可能会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4.4.3 信用风险和处置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受托人将会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用于投资融资方【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定向发行的专项金钱债权,资金最终用于融资方归还金融机构借款,具体事项由受托人与融资方签署的编号为央企集信字 2021092 号-债权的《专项债权投资合同》进行约定。保证人【青岛汽车产业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融资方向受托人履行《专项债权投资合同》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项由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央企集信字 2021092 号-保证”的《保证合同》进行约定。
融资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发展的各种因素,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人员素质、技术能力等,可能影响其盈利和运作能力,同时,因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各类因素的影响均可能会导致融资方/保证人偿债能力的下降,从而影响信托利益。融资方资产负债率较高,其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保证人担保总额
较高,可能出现担保能力有限的情况。因融资方/保证人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或签订补充协议后仍未能履行其义务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融资方未还款而产生的全部、部分本息损失的信用风险,因融资方迟延履行还款义务或受托人未能处置信贷资产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等)。
信托利益的实现须依赖于信托相关当事方签订的各交易文件(包括补充交易文件)的正常履行。任一当事人因任何原因不履行其与受托人签订的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责任和保证(如有)时,均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受托人并不保证各合同当事人能够完全履行相关协议或遵守相关法规,也不保证受益人将不因任一方之违约而减少预期信托利益,亦不保证本信托计划的相关文件、方案不因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导致其部分或整体内容无法执行,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含延期期间),非因受托人过错导致的损失与风险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若本信托计划投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则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所产生的风险均会传导至本信托计划,从而可能造成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损失。
4.4.4 某期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
如信托计划某期信托单位预定期限届满,受托人未能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收回该期信托资金对应的全部款项的,则信托计划该期信托单位自预定期限届满日起(含该日)进入延长期。信托计划该期信托单位进入延长期的,信托计划的该期信托单位期限延续至受托人收回交易文件项下该期信托资金对应的债权投资本息等全部款项之日或本信托
计划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不含该日)止。如本信托计划预定期限届满,受托人未能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收回全部款项的,则本信托计划自预定期限届满日起(含该日)进入延长期。本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的,本信托计划的期限延续至本信托计划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不含该日)止。若融资方根据交易文件约定提前偿还完毕交易文件项下某期全部款项的,则该期信托单位于该日提前终止。若融资方根据交易文件约定提前偿还完毕交易文件项下全部款项的,则本信托计划于该日提前终止。若受托人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提前收回某期款项,则受托人有权宣布该期信托单位提前终止。若受托人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款项或终止交易的,则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的,尚存续的各类信托受益权随之提前或延期终止。
4.4.5 无抵质押担保措施风险
x信托计划未设立抵质押担保措施,信托利益的实现完全依赖于融资方的履约能力,当融资方发生违约事件时,届时将无抵质押物等予以处置,可能对信托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委托人及受益人知悉并认可以上情况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4.4.6 资金监管的风险
x信托计划不设资金监管账户。信托存续期间,对于信托资金用途及交易对手的还款来源因监管水平或技术等限制,可能出现交易对手挪用信托资金或还款来源发生恶化等情况,将影响本信托计划投资利益的实现。
4.4.7 受托人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或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的工作失误,影响信托利益。此外,本信托计划的成功相对取决于受托人的信托执行经理及其它相关部门人员之努力及能力。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对本信托计划的运营业绩可能产生影响。受托人根据交易对手提供的资料进行尽职调查,交易对手提供的材料可能不真实或不准确会导致尽职调查结果不正确从而导致投资决策错误,会影响信托财产的本金安全及收益水平。
4.4.8 中介机构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x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等相关机构从事信托财产保管服务业务的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保管人等相关机构也可能发生违反《保管协议》等相关协议的情形;保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本信托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具体人员操作风险,以及因中介机构原因无法保证受托人所获得全部信息、建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导致的管理风险,从而影响到本信托计划的正常运作和受益人的利益。
4.4.9 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计划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x信托计划的收益受多项因素影响,本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预期,亦存在亏损的可能。而且,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时,资产尚未变现,亦无法进行现金清算分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及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4.4.10 受益人大会决策风险
发生《信托合同》约定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时,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受益人并召开受益人大会,并应当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内容执行。受益人大会可能无法达成有效决议,或者决议内容会对受益人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
4.4.11 净值化管理风险
受托人对信托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在估值时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具体估值程序、方法以本信托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为准。但相关估值结果不作为信托利益分配的依据,不代表受益人将实际分配取得的信托利益,也不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受托人有权根据监管规定或者市场通行做法,调整会计核算,选择更为公允的估值方法,若估值与实际分配时存在偏差,或者估值及数据核对等出现错误的,将对信托利益的实现产生一定影响,以上事项导致的信托财产损失或者受益人利益损失等相关风险,均由届时存续的信托受益人承担。
4.5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4.6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4.7 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5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类型及数额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的类型及数额为依据《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载明的数额和类型。
6 本《认购风险xx书》的生效
6.1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认购风险xx书》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本《认购风险xx书》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6.2 本《认购风险xx书》一式【贰】份,委托人持有【壹】份,受托人持有【壹】份,每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认购风险xx书
确认签字页
委托人特别确认:
在信托文件签署前,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作为受益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受托人已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且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受托人已经特别提示本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必须是本人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财产。
本合同各当事人在签署信托文件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等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或疑义,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 受托人:
(xx) (盖章)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