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条 产品定义
1.中原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是指申请人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申请专项分期额度,用于满足日常大额消费需求,经中原银行核准发放后,由申请人通过其中原银行信用卡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并按照约定支付一定利息的业务。
2.日常大额消费是指符合信用卡透支消费规定,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婚庆、育儿、家庭装修、安家(租房、物业、暖气费等)、旅游、医疗、教育培训、缴税(车辆购置税等个人消费相关税费)、健康等用途的消费。
第二条 业务规定
(一)申请条件
1.消费分期业务限账户及卡片状态正常的中原银行信用卡主卡申请,信用卡附属卡无法申请,具体以页面展示可用卡片为准。
2.申请人可通过中原银行手机银行、中原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等官方渠道申请消费分期业务,具体流程以各渠道的实际展 示为准。
(二)期数与利率
1.消费分期产品可选择 12/24/36/48/60 期等多种分期期数(每账单月为一期,具体分期期数选择范围以中原银行提供的期数为准)。
受托支付方式每期利率为 0.4%,对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 0%-8.96%
(单利);非受托支付方式每期利率为 0.6%,对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 0%-13.27%(单利);各期数对应的每期利息以中原银行系统实时测评结果为准。
以上利率均为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以申请人申请消费分期业务时中原银行办理渠道公示的利率为准。折算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数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涉及的信用卡其他费用收取标准详见《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和《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2.自中原银行发放分期款项后的首个账单日起,申请人的消费分期应还本金根据分期期数按期入账(每账单月为一期)。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在当期账单日入账并全额计入当期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
3.消费分期利息收取方式为分期收取。分期利息自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起,根据分期期数按期入账,每期应还利息在当期账单日入账并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利息=分期本金总额×每期利率。
4.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以及应还分期利息计算精确到分,对于分期本金总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拆分,差额在下一期进行调整。
(三)分期额度使用方式
申请人申请消费分期业务,可选择以受托支付或非受托支付方式使用分期额度。
(1)受托支付方式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中原银行将相关款项受托支付至本人指定交易商户的账户(账户信息为本人在《中原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受托支付客户授权书》中约定的账户),款项自支付至指定商户账户即视为申请人的分期债务形成。
(2)非受托支付方式
采用非受托支付方式的,申请人可在中原银行审批通过的最高额 度(该额度不可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具体以中原银行系统申请界面 显示为准;额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内申 请提款或直接用卡消费支付并办理分期业务,可提款或直接用卡消费 支付的金额、期数以中原银行系统页面提示为准;如申请人申请办理 直接消费类分期业务,其消费成功且签约信用卡账户首笔消费金额等 满足分期签约条件时,中原银行将直接为其办理该笔消费的分期业务,否则,其消费成功后无法办理分期。中原银行审批同意申请人的分期 申请后,由申请人按约定用途使用分期款项。
以上两种支付方式项下,中原银行均对申请人指定的本人中原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指定信用卡”)账户进行分期操作,计收分期本金及利息等全部款项。
(四)资金用途
申请人应按约定用途使用消费分期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套取现金,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领域,不得用于监管机构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五)还款
1.申请人应按照中原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所列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对账单列示全额还款的,中原银行有权依据本约定条款及《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约定向申请人计收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
2.申请人可通过中原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中原银行手机银行、客服热线等渠道申请提前还款(仅可申请一次性提前偿还剩余所有分 期款项),并在指定信用卡账户中存入足额款项,经中原银行核准并 扣划完毕后,方可提前终止消费分期业务。非经中原银行核准,申请 人存缴的超出当期账单金额的款项视为溢缴款项,不视为提前还款申 请,不用于提前清偿消费分期业务项下所欠款项。
3.申请提前还款的,则申请人须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未还本金及已入账未偿还的利息,并按照剩余分期本金金额 3%的标准向中原银行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申请人提前还款的申请一经中原银行核准不可撤销。
4.中原银行审批通过申请人的消费分期申请并发放分期款项后,无论申请人是否收到或激活中原银行核发的信用卡,中原银行均有权按约定将分期本金及利息入账至申请人指定信用卡,申请人应按照每期账单偿还欠款。
5.申请人使用分期资金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中原银行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之间无代理、经销或担保关系。若申请人与商户之间就商品或服务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由申请人与商户协商处理,与中原银行无关,申请人不得以与商户发
生纠纷为由拒绝清偿所欠中原银行消费分期债务。
6.申请人若在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账户,应按提前还款并清偿完毕所有应还款项后,再提出注销申请。
7.申请人的信用卡若已至有效期,无论是否获得卡片续期,已办理的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
第三条 申请人承诺及义务
1.申请人承诺向中原银行提供的申请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申请人承诺:使用中原银行消费分期资金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无论发生何种风险状况,均按期归还全部应还款项;否则,中原银行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手段追讨欠款。
3.申请人若在中原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类贷款,无论抵押类贷 款款项届时是否结清,申请人知晓并同意在消费分期款项清偿完毕前,中原银行有权不予办理相应房产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4.请人应保留消费分期资金的消费凭证,并配合中原银行对其消费分期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后续检查。如中原银行要求,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原银行提供消费分期资金使用用途的凭证;否则,申请人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5.因申请人提供的指定交易对象账户/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或账户状态异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中原银行有权对申请人的消费分期申请独立审核,自主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分期额度及具体的额度金额、期数等(消费分期分期金额、期数等最终以中原银行审批通过的为准)。核准额度与申请额度不一致的,申请人应继续履行与商户已签署的相关合同,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2.中原银行有权按约定对申请人的消费分期额度进行分期操作,并按约定向申请人收取利息等款项。
3.中原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基础条件变化、服务项 目或服务内容的变化或出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之目的,对本约定条款、服务价格、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等进行调整或变更,中原银行将就调整或变更内容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予以提前公告,该 等调整或变更自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如申请人不接受该等 调整或变更,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按照约 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申请人同意该等调整或变更,调整 或变更后的内容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消费分期业务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执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申请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
(1)申请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等情形的;
(2)申请人存在洗钱、出卖、出租银行卡等行为的;
(3)申请人信用卡因逾期 90 天以上或被取消(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被停卡或申请人主动要求信用卡停卡)、管制、催收、冻结、终止等原因而处于异常状态的;
(4)申请人未按期偿付本约定条款或信用卡账户中任何应付款
项;
(5)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未继续履行本约定条款、申请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能履行本约定条款,申请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约定的;
(6)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破产、出现其他丧失偿债能力情形、出现或可能出现其他无法或不能履行其在本约定条款、《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或《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项下义务和责任情形的;
(7)申请人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中原银行认为其信用程度降低的事件的;
(8)申请人使用信用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约定条款、
《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或中原银行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
(9)申请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分期资金、未按中原银行要求配合资金用途后续检查或提供虚假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的;
(10)申请人违反本约定条款或与中原银行的其他合同或约定条款项下发生违约事件的;
(11)中原银行基于其他正当理由或风险控管因素认为申请人信用卡不再适合办理分期业务的。
中原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宣布申请人的分期付款债务于上述事项发生之时立即全部到期,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的剩余全部分期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2)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申请人使用中原银行信用卡。中原银行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同意中原银行冻结及扣划其在中原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用于清偿中原银行的债权或赔偿中原银行的经济损失。如需冻结及扣划申请人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申请人同意中原银行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中原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中原银行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申请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申请人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申请人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申请人活期账户。中原银行强制结汇或扣划申请人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的,视为申请人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或提前兑付理财产品。中原银行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有权宣布申请人与中原银行各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或细则项下债务立即到期,采取或变更资产保全措施。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约定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约定条款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2.中原银行与申请人在履行本约定条款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合约签署地(合约签署地是指申请人申领指定信用卡时签署信用卡申请表的中原银行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原银行住所地、中原银行分支机构住所地或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申请人同意将户籍地址或在信用卡及消费分期申请信息填写的现居地址、单位地址或在信用卡申请时填写的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作为本约定条款履行中及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中的送达地址,并同意中原银行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可选择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以邮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的,中原银行相关系统显示成功发送之日视为送达(非因中原银行原因导致发送失败的,则中原银行发出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传真时视为送达)。
第八条 附则
1.申请人承诺: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业务前,申请人已认真阅读本约定条款内容,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加粗的内容。
如对本约定条款内容有疑问的,申请人应在申办业务前向中原银行网点或致电95186进行详细咨询。申请人签署本约定条款即视为申请人对本约定条款的内容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
意遵守以上条款,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本约定条款自申请人在移动终端点击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
《中原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之日起生效。